人才培训合同和劳动合同(通用20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1-24 11:03:26浏览:547

人才培训合同和劳动合同(通用20篇)

在劳动合同中,对于雇佣关系、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等都有详细规定。下面是一些劳动合同示例,供您参考并丰富您的合同写作经验。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提供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分辨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

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一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

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4、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

人才培训劳动合同

我有幸的参加了这次镇党委、政府举办的科级干部培训班,聆听了市、区党校老师“管理技巧”、“群众工作”等多个专题的辅导培训和镇两位科级领导工作交流、4位学员的心得交流及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活动。虽然只有短短两天的培训时刻,但有效地提高了自身的理论水平,对我来说,今后如何做好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有了很好的引导作用,开拓了新视野、丰富了内涵、坚定了信心。做奉献社区的热心人,牢固树立为党员和群众服务的意识,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提高抵御腐蚀的潜质,清正廉洁做奉献,无怨无悔为老百姓办实事,真可谓感触颇深。现将自我的一些体会汇报如下:

一、加强对领悟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进一步认识。

在社会变革日新月异的新时期,随着虹桥镇进入“深度城市化,全面调结构”的转型期,群众工作面临着利益主体的多元、群众诉求的多样、网络媒介的开放等状况。新挑战、新形势下,培训是一种领悟的方式,是提高管理者素质的最有效手段,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是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理论和业务领悟。镇党委副书记王仁彪对学员们提出了三点要求,其中一点就是要充分意识到开展本次培训是提高干部工作潜质的需要,“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干部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政治素养需要。因此能参加这次培训班的领悟,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领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深刻认识到加强培训与领悟,能够进一步提高自我管理的方法与技巧,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提高工作效率。

二、不断对提高个人的素质潜质培养有了进一步提升。

不断强化全局职责意识,就是要求有超前的思维、有创新的精神,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在工作上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才能摆正自我的位置,做到工作中用心主动、自觉履行监督职能,敢于直言,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潜质素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个性是虹欣公司党周金余、镇信访办主任唐德明两委领导交流发言,让我看到了他们在各自工作中的经验和方法,体味其中的酸甜苦辣,从而让我学到了书本上难以学到的宝贵财富。

加强沟通与协调,要善于与领导、同事、群众进行沟通,密切联系群众,做好党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戒骄戒躁,以高尚的品德和纯洁的人格,树立起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要学习并领悟尊重别人,要经常反思工作,领悟和生活,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宽宏超多学习并领悟包容,始终持续共产党人的光荣本色,在为民办事中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与人相处要坦诚,尊重,明白,要学习并领悟容纳,包涵,宽容及谦让,做到心理相容,要拥有博大的胸襟,学习并领悟包容是人生的一大财富。要廉洁自律,加强道德和党性修养,做奉献社区的热心人。要在理论素养和潜质水平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自我的综合素质,在管理潜质和水平上有了新的提高,另一方面,进一步掌握了领导和管理层的基本知识,逐步掌握领导者就应具备的领导艺术和领导潜质。透过培训、领悟,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中层领导干部的三重境界”、“做好管理者的三个基本要素”和“管理者的主角和工作技能”的重要性,必将对我今后的领悟工作中带给更大的帮忙。只要正确使用才能得到事半功倍,才能取良好的效果。

作为一名在基层干部,不仅仅要自我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带领团队一齐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会统筹兼顾,学习并领悟“弹钢琴”的艺术。弹出好的音乐节奏,就要把握住手头工作的节奏,抓住当前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分清主次,发挥团队沟通协作、相互配合和拼搏精神,才能出色地做好每一件事。在工作中,我必须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发挥自我主观能动的用心性,多与团队成员沟通,要透过良好的沟通,最大限度的调动团队每个人的工作用心性、主动性、能动性;发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一名合格的居民群众满意的基层领导干部。

这次培训班的领悟,时刻虽然不长,但是讲课资料实用很值得我在今后工作中不断的去吸取,更学习并领悟了很多做事先做人、做人先修身的道理。要坚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和造福群众,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愉悦。要把群众工作贯彻到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提高工作潜质,我坚信自我必须会成为一名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和做成事的基层干部。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按照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然采用审查主体资格的办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直接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愿意选择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五)总结。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人才培训劳动合同

委托培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二、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丙方在期末思想品德评为“差”等,学期内有三门功课不及格,一年之内有两门功课补考不及格者,甲方有权劝其退学或取消其学籍。

三、甲方负责丙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一、二、三等,具体评定和发放方法、标准,按甲方的统一规定办理。

四、乙方承担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和奖学金费。学费每人每学期______元,奖学金每人每学期______元,其它费用每人每学期______元。丙方的以上费用,乙方应于每学期学生报到时直接汇到甲方,或由丙方带交给甲方。

五、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丙方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发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丙方如在甲方食宿,乙方按规定每天补助丙方生活费______元(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向甲方支付丙方的寄宿费和代伙费。丙方节假日回家的来回路费,乙方按规定给予报销。丙方如不在甲方食宿,其家离甲方两公里以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六、乙方要加强对丙方的管理和教育,要经常了解丙方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如发现丙方有问题,应及时配合甲方教育和处理。

七、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乙方应根据丙方所学专业和甲方提供的丙方德、智、体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

八、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争当“三好学生”。丙方如违反校规校纪,要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处理。丙方如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应承担向甲方交付的各项费用,丙方如不交付,乙方有责任代丙方交付。

九、丙方学习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单位工作,一般在______年内不得提出调离乙方单位。丙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出,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丙方如毕业后不回乙方单位工作,或回乙方单位工作不到______年要求调离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丙方在校期间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和工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丙方学习期满毕业后自行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_____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学院或学校(甲方):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工或干部。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订

人才培训劳动合同

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二、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丙方在期末思想品德评为“差”等,学期内有三门功课不及格,一年之内有两门功课补考不及格者,甲方有权劝其退学或取消其学籍。

三、甲方负责丙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一、二、三等,具体评定和发放方法、标准,按甲方的统一规定办理。

四、乙方承担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和奖学金费。学费每人每学期______元,奖学金每人每学期______元,其它费用每人每学期______元。丙方的以上费用,乙方应于每学期学生报到时直接汇到甲方,或由丙方带交给甲方。

五、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丙方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发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丙方如在甲方食宿,乙方按规定每天补助丙方生活费______元(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向甲方支付丙方的寄宿费和代伙费。丙方节假日回家的来回路费,乙方按规定给予报销。丙方如不在甲方食宿,其家离甲方两公里以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六、乙方要加强对丙方的管理和教育,要经常了解丙方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如发现丙方有问题,应及时配合甲方教育和处理。

七、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乙方应根据丙方所学专业和甲方提供的丙方德、智、体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

八、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争当“三好学生”。丙方如违反校规校纪,要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处理。丙方如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应承担向甲方交付的各项费用,丙方如不交付,乙方有责任代丙方交付。

九、丙方学习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单位工作,一般在______年内不得提出调离乙方单位。丙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出,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丙方如毕业后不回乙方单位工作,或回乙方单位工作不到______年要求调离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丙方在校期间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和工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丙方学习期满毕业后自行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_____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学院或学校(甲方):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工或干部。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订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

(一)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在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或雇佣契约.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仅仅看它的名称,关键看它是否符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些教科书对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最终工作成果向债权人提交的合同;第二类是以自己的一定行为供债权人消费的合同,这一类合同从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可以归入这类。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这一类劳务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合同中的劳动提供者有较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得能力、判断,概括地为债权人提供劳动,例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另一类合同中,劳动提供者完全根据债务人的指示提供劳动,自己很少有选择的权利,这一类和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本文称为第三层次的劳务合同),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合同。从最狭义的角度讲,劳务合同是以他人对自己负有的根据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劳务向他人提供劳务的.合同,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本文讨论的就是这一类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

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受雇人作为第三人履行劳务提供人对劳务接人的债务,劳务接受人作为第三人履行雇佣人对受雇人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债务;劳务接受人对劳务提供人的劳务债权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对雇佣人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债权由第三人劳务接受人履行。虽然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但受雇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我国现在的劳务合同主要由两种,国内的劳务合同(一般称为借调合同,现在多直接称为劳务合同)和跨国劳务输出合同,由于跨国劳务输出合同劳务履行地在国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适用就更加复杂。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

2、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是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定做人、委托人的预期利益,承揽人、受托人给付劳务的义务仅是作为手段性义务或附随义务。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5、二者都是诺成合同。这二类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当然,不同国家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劳动合同的雇佣人不同国家也有差异。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例如法国、德国.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历史不同。“雇佣合同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而劳动合同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5、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前面讲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7、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35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

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这些合同的关联性表现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必须与他人建立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否则,他就没有劳务可以向劳动接受者提供。

当然,劳务合同也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三、有关问题的探讨。

1、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将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

同,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名称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并且把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些义务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就不必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实际上,上面说的劳务关系,就是本文所说的雇佣合同关系。凡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就受劳动法调整,而不论合同采用什么样的名称。《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上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就是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这样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无效,但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条款因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双方在这些方面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也有人认为,当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没有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是很难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试想,一个饥肠辘辘、衣不遮体的劳动者何以同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是存在着一个失业者群体,他们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这个劳动者可以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是总会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总会有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也就是劳动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不应仅看合同的名称,更应看它的实质。凡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就受《劳动法》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劳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人才租赁。人才租赁是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现的新生事物,深圳市还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对人才租赁进行规定。现在让我们对人才租赁进行分析。

“所谓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所属单位将其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对人才享有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用。”从前面的定义可以知道,人才是“人”,人才租赁中的被租赁对象是“人”,“人”是租赁的客体。

“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是人,奴隶是客体;到了封建社会,地主是人,农民是不完全的人格者;在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典》把权利能力赋予所有的法国人,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权利能力赋予了全体人,这样一切人都成为法律上的人。”所以,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在人类社会已经迈进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人”又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被租赁,令人惊诧不已。

虽然,《法国民法典》把雇佣规定在租赁契约编中,但是,他所规定的雇佣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而不是人。该法典第八编第三章(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第一节(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第1780条规定,任何人,仅得就一定的时间或确定的事务,对他人承担义务、提供劳务。在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中,发生的是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的关系,人是主体,劳务是客体。《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的标的只能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人不能成为租赁的标的。

实际上,所谓的人才租赁合同,就是本文讨论的劳务合同。人才出租单位就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提供人,人才承租单位就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接受人。人是主体,劳务是客体。用人单位只可以使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不可能对劳动者具有使用权。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下面引用一些用法进行说明。

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中国法院互联网登载的案例《林远来诉林贻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李龙波诉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虽然名称为劳务合同纠纷,然而案件事实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的裁判依据也是《劳动法》,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后一种劳动合同最易与承揽、运输等劳务合同相混淆。”“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方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这里的“劳务合同”被本文第一层次的劳务合同所包括,是与第二层次的劳务合同相对立的一类和同,不是本文讨论的最狭义劳务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42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2.参阅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3.王全兴:《劳动法》,第14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6.梁慧星:《从近代民法道现代民法》第页,法律出版社,200年,

7.梁慧星:《统一合同法:

成功与不足》,中国民商法律网。

8.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0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9.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7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2.王全兴:《劳动法》,148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13.参阅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关怀主编:《劳动法》,第1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4.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15.相同点部分参阅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8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参阅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82、20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7.参阅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参阅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64―36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9.参阅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14条,中国民商法律网;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5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0.参阅《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中国易聘网。

21.《深圳在全国首次对“人才租赁与转让”立法》,《京华时报》(2002年4月27日第9版),转引自中国人大新闻网站。

22.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24.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法院工作简报》,2001年9月10日。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张克勇郭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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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

地址:河东东街外滩国际10层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小时工。

第四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每天小时,其中上午为,下午为。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人近期的体检报告,以确保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完成甲方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工具。

且甲方有权扣除其请假当日劳务报酬。

第八条劳务报酬。

(三)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时间为每月10日。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协议义务的。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方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1份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第十二条双方出现任何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看过雇佣劳动合同的人还看了:

劳动合同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___仲字【20__】__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__元,大写__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和档案

为规范集团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特制订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工作的正式职员。

1、公司内统一使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

2、公司可根据需要签定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发生变化时,公司将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4、发生劳动合同变更情形时,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相关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5、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较长时间休息,按公司医疗期的规定核准进入医疗期,医疗期内员工应当提供假条。

3)员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级别,员工须服从公司安排。

6)员工经过调整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时工资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7)不胜任工作脱岗培训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和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员工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为提前7天),经公司批准后可以离职,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1)每年年初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提供本部门年度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信息。公司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应合理规划本部门人力资源。

2)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至少45天,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出合同到期名单发给相关部门,部门第一负责人在10天内确定出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名单。对于18个月以内绩效考核成绩在一般及以下的员工,需由主管领导确定劳动合同的续签。

1、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应该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各种钱款,包括违约金事项,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离职员工承担。

劳动合同的相关文档由各法人平台人力资源专岗负责人保管,存档期为劳动合同及其他文档终止后2年。

2)员工内部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信息维护,要求在员工到岗日前完成。员工劳动合同文档的内部信息应在劳动合同的文档签署当日录入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中。

10、相关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管理规定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等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劳动合同的台帐管理、文档、信息管理。确保本部门员工必须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再上岗进入公司工作。主管部门按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本部门员工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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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揽条例》及《建筑工程合同条例》,经协商,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安装工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文件组成。

2、《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及公司各部门下发的规章制度。

3、《七大协议附件》。

4、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

5、安装费、结算单。

2—5条文件与《安装劳务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二、施工范围及内容:

该工程所有玻璃幕墙等外装饰项目,包括工程材料的接收、卸车、保管;材料的垂直运输、水平运输及按公司施工图纸要求将全部材料安装上墙的工作;并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清洗,直至业主及监理验收。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与建设方合同、协议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以甲方与建设方合同、协议竣工日期为准。

四、劳务费。

劳务费单价一次包干。

1、玻璃幕墙制作安装费:沫棒、切割片、钻头、劳防用品)。

2、铝合金格栅制作安装费:割片、钻头、劳防用品)。

3、铝板装饰线条制作安装费:(含耗材,包括电焊条、美纹纸、泡沫棒、切割片、钻头、劳防用品)。

4、预埋件和后置埋件安装费:劳务费总价按实际面积结算。劳务费总额(暂定)x元。

五、劳务费增减。

1、若工程项目增加,按甲方审核增加项目的单价记取,并核算出单项劳务费,计入劳务费总额。

2、若工程项目减少,该项目单项劳务费从劳务费总额中扣除。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派项目经理在工程现场管理与施工相关一切事务。

2、负责提供给乙方施工用图纸一套。

3、甲方对乙方承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指导。

4、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全部工程材料(超定额部分按公司规定处理)。

5、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解决工人住宿问题。

6、甲方提供施工人员食宿条件、库房场地。

7、甲方负责与现场土建方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8、甲方负责按业主要求布置施工现场办公室,配置相应设施。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达到甲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内控标准)及工程合同要求达到质量评定等级要求。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业主、总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服从项目部的管理。

3、承包单位需负责本工程的现场加工。实际投入的设备、仪器应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4、到现场的材料,乙方负责卸车、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材料保管过程中出现破损、丢失按甲方制定的超定额制度进行赔偿。

5、设置队长和专职“三大员”。

6、乙方必须按甲方项目经理要求随时增加施工人员以保证施工进度。

7、乙方负责施工人员食宿、库房围护及材料存放设施费用,

8、乙方应严格按投标时向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派遣施工人员,不经允许不准替换,否则按每人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

9、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为施工人员配备安全用品及设施,负责按甲方要求管理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若因乙方原因出现火灾,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接受甲方处罚。

1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法律,不得拖欠、苛扣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发放,直至终止合同。

12、乙方应对现场材料及已安装完的成品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破损、丢失。

13、乙方应对现场材料实施定量管理,并建立领用料制度。

14、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同意按《安装队奖罚制度》考核与奖罚。

15、进场施工前按甲方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xx万元。

八、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管理,对乙方承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公司及工程业主要求,甲方有权按招标书中的规定及乙方的承诺对乙方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地政府的要求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应的手续。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情况全方位考核,该工程结束后监理对其工程验收,如验收标准分数低于85分罚劳务费10%;低于60分取消其承揽新工程资格;并扣罚劳务费20%.

4、甲方有权在乙方施工人员不足无法满足进度情况下要求乙方增加人员,乙方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增派人员,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增加人员,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按面积计算不优惠,并从乙方安装费中扣除。

九、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用的图纸,技术文件及安装材料。

2、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要求的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指令。

3、乙方有权对甲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向工程经理申诉。

十、结算方式。

1、劳务费以支票或电汇形式支付。

2、施工过程中,甲方每月按工作量、进度的50%支付劳务费,额度不超过1000元/人。月,竣工验收前,安装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安装劳务合同总额的80%.

3、工程经公司集团监理部内部竣工验收以后,并经用户及当地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经营部结合集团监理部验收质量等级报告进行安装费用总结算。

4、本工程保修款为劳务费总额的5%,工程合同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与安装劳务费挂钩的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工程内部验收前安装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安装劳务费总额的80%,剩余费用20%.工程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分为优质、良好、合格、整改后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工程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与安装队剩余费用挂钩,对安装队的考核以现场安装质量为主。

2、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扣罚安装队全部剩余费用(总安装费的20%)。

3、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不合格,经整改后合格,扣罚安装队剩余费用的50%.

4、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合格,安装费结算额为:剩余费用×验收得分\100.

5、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良好,安装费结算额为:剩余费用×验收得分\100.

6、竣工内部验收质量等级优质,安装费全额支付,符合精品条件的工程,按集团精品工程奖励规定嘉奖安装队。

十二、违约责任。

1、工程竣工验收未达到业主要求的质量等级,执行公司相关制度。

2、违约按投标书的相关处罚条款处罚。

十三、保修。

1、工程验收后乙方按业主工程合同要求的保修期无偿保修。

2、保修所发生的材料费、工具设备费、人工费按公司规定处理,即: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四、其他条款。

1、投标书、承诺书、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有区别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人:(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文档为doc格式。

人才培训劳动合同

培训单位,__________学院(或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培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

人才培训合同和劳动合同(通用20篇)

在劳动合同中,对于雇佣关系、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等都有详细规定。下面是一些劳动合同示例,供您参考并丰富您的合同写作经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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