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委托书(汇总17篇)
每个人在写作之前都需要参考一些范文范本,以便更好地展开思路和完成作品。以下是一些范文范本的选择,希望能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放射诊疗自查报告
放射诊疗单位管理资料目录(共十一卷)。
二、1、许可证副本;
2、放射防护领导机构及相应部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三、
1、各项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介入放射学诊疗质量保证方案、辐射危害告知书(或受检者告知书)。
2、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分年度)、建设。
项目批文。
五、卫生监督检查文书(分年度)。
六、《基础档案》(动态、每年一档)。
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八、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分年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分年度)。
九、《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及监测报告(分年度)。
十、放射设备清单(分年度)、场所检测情况表(分年度)。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合格证、教育培训档案表)。
注明:每项归为一卷,并有卷内目录,放射防护管理资料共11卷。
放射诊疗整改报告
孝义市卫生监督局:
2015年9月13日市卫生监督局对我院进行放射卫生工作检查。检查过程中,指出我院放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改正意见,具体有:
1、我院影像室门口上方无工作指示灯;
2、我院影像室内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未上墙;
3、我院影像室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我院影像室工作人员徐小丽未配备个人剂量计,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7、该医院从人员赵丽华、马瑜敏未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士工作,靳敏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汾阳市贾家庄镇卫生院。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召开了院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的具体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责任到人,现将整改报告如下:
1、我院立即购进了影像室工作指示灯,使影像工作更加
规范化。
2、我院立即将放射卫生管理制度上墙,进一步规范了我院的放射卫生工作。
3、我院立即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
4、我院影像室工作人员及时佩戴了个人剂量计,并定时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健全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我院2诊室从业人员赵龙、赵玉军两人在2012年已经通过了口腔的《医师执业证书》考试。
6、我院的放射从业人员徐小丽和4诊室从业人员刘巧玉也在2011年通过了专业资格证书的考试。
7、我院的从业人员赵丽华、马瑜敏由于不能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已经于本月离职。
通过此次检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医疗管理工作的不足,同时也强化了我院全体医护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规范了医疗执业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坚持依法执业,继续规范执业医疗操作流程,稳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同时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管理,坚持改进,确保我院医疗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协调、健康的发展。
孝义齿科医院
2015年9月15日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
贵局于2015年4月25日,对我院放射科有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等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和验收,参与考察和验收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认真仔细地检查了我院放射科辐射安全与防护的各项工作,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中肯的评价和整改指导意见,现就我院的整改工作向贵局做一个汇报:
一、放射科工作场所整改:
1、修理了开裂的门缝;
2、清除了工作场所的杂物,并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注意工作场所的整洁;
3、建立放射设备运行台账,关注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和辐射安全;
4、改造原来ct、dr室的通风措施,将原来封闭式的通风窗变为铅板防护的百叶窗。
二、完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2、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尤其注意设备安全、辐射安全、工作人员自身安全、患者安全。
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辐射安全防护、个人剂量管理、患者辐射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重点加强个人剂量管理、医患辐射安全防护:
(一)查找两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超标的原因,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1、超标原因:
(2)给患者摆放体位时,工作人员不注意个人辐射安全,没有及时离开放射设备室。
(2)严格执行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遵守操作注意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暴露在无防护的工作现场。
3、整改后的成效:
经过严格整改,个人剂量超标人员已符合个人剂量的限额。
(二)加强医患辐射安全防护:医院在现金流较紧张的情况下,已于近期投入4万余元,对有辐射安全防护隐患的工作场所进行整改,在原有基础上再购置防护服5套,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辐射安全。
我院放射科有关辐射安全防护以及管理工作的整改情况汇报如上,如有不足之处,请贵局予以指导,以便我院及时整改到位。
张家界宏仁风湿病专科医院
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
2016年01月08日***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科长一行3人对我院放射科的诊疗活动进行现场督查,针对督查意见,现就自查整改措施做如下汇报:
1、首先组织放射科、设备科相关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学习,对照督查意见,逐条讨论并积极整改,提高相关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确保医疗质量。
2、在今后的放射诊疗活动中,操作人员预先做好照射规划,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进行。
3、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前,提前告知进行放射诊疗时辐射可能对机体产生的不利影响,取得其知情同意方并签字方可进行。
4、进行放射检查及治疗时,对受检者(特别是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的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原则上不允许家属在检查室内陪同,如必须陪同(儿童、病情不稳定者、体质虚弱者等),则对其重点部位(甲状腺、乳腺、卵巢等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6、已对放射科各项诊疗设备的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各项批文单独整理、保存。对于已提交使用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许可的诊疗设备已停止使用,已汇报医院领导,协调各项批文的办理。
通过市卫生监督所的此次现场督查,我们意识到了在平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以后的诊疗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各项自查整改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医务科
2016年01月11日
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为树立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杜绝放射诊疗活动中忽视受检者防护以及滥用x线检查的行为,切实保证公众、受检者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和工作安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此方案。
加强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防护工作制度的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安全与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十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4.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障和安全防护;
5.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6.未在规定的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等装置;
7.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8.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9.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10.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卫生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现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实际,着力解决放射诊疗防护与质量保证问题。重点抓好发挥放射卫生监督员的专业优势,指导帮助基层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制度,完善防护设施、设备,正确合理使用x射线机。
(三)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放射卫生工作。成立放射卫生领导小组,领导放射卫生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卫生监督所提出的问题要逐条按时整改。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受检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员工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根据上级卫生部门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分管领导及放射诊疗科负责人,成员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院长
副组长:* 副院长
* 放射科主任
成 员:* 设备科负责人
* 医务科长
* 护理部主任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放射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针对防范措施失效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科组提出整改意见;对已发生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并向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通报;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
(二)现场处置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组 长:* 副院长
成 员:* 后勤科长
各科室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负责接到放射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开展工作;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负责恢复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卫生、环保、公安)进行检测和现场处理等各项工作。
二、应急处置程序
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蔓延而扩大危害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具体程序如下:
1、迅速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科室名称、联系人、电话等报告给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立即将情况向放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组汇报,并做好准备。
2、现场控制
现场处置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3、启动应急系统
现场处置工作组接到现场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工作。
4、现场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核素、核素现有活度、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射线装置的名称等主要情况报告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5、现场处置
等待相关部门到达现场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危害、损失降到最小。若是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大剂量x线误照,应立即进行现场救助,采取措施,以使人员损伤、环境污染降到最小,组织人力将受照人员送往医院,并同时请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6、查找事故原因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及环保安全技术处理,检测等工作,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警报解除
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或修改防范措施,加强日常环境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人民医院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员工对放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根据上级卫生部门要求,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放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分管领导,成员为放射诊疗科负责人及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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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岗位职责
第一条。
医院成立放射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对医院依法处理放射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监督和管理。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医院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副组长:业务副院长。
(二)职责:
1.定期对辐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自查和监测,发。
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2.发生放射性突发事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应急处理程序。
(一)放射性同位素泄漏引发的事故处理:
3、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医疗救援措施,尽最大能力减轻放射性意外对人体的危害,保障病人及医护人员的生命。
4、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专门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措施彻底清除放射源污染。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二)人体受超剂量射线照射引发的事故处理:
1、放射科一旦出现超剂量照射的情况,医院有关部门马上协同解决病人医学检查及治疗等问题,同时立即上报医院应急领导小组。
2、放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有关仪器,并进行检修。待问题查明后,经检修及鉴定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三)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情况,科室马上组织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同时向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和保卫科报告,迅速报告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早日找回丢失、被盗的反射源,将事故危害缩小到最小范围。
2、事故后处理,医院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科室要认真分析思考,找出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所在,落实好整改意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放射诊疗设备突发故障或突遭自然灾害印发事故的处理:
1、放射诊疗设备突发故障或突遭自然灾害时,立即按下红色紧急按钮,关闭总电源,迅速将病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医疗救援措施,尽最大能力减轻放射性意外对人体的危害,保障病人的生命。
2、医务人员迅速封锁现场,防止辐射范围的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组织专门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迅速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措施彻底清除放射源污染。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4、封锁解除后,组织专人检修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后再投入使用。
事故报告及善后。
1、发生放射事故的科室必须于2小时内报告医院应急领导小组。
2、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由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由预防保健科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有关科室执行职责的,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重、特大事故的,将报请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治安或刑事责任。
4.事故处理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总结
一、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区域分开设置,满足诊疗工作需求。二、工作人员进入诊疗室衣帽穿戴干净,工作前应规范洗手。
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室必需做到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及设施,并便于移动和清洁。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室应达到一般手术室二类环境标准,并根据卫生部《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管理。四、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须做到:1、物品预备:无菌棉签、75%酒精或碘伏皮肤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探头无菌爱护膜或无菌套、软纸巾。2、皮肤消毒:遵照《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3、每日工作完毕后,应对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擦拭、消毒;当被患者体液污染时,应准时采纳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物,再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液擦拭消毒,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持清洁。保持诊疗床清洁,每日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准时更换。
五、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须做到:
1、物品预备:手术中用法的超声探头须达到灭菌要求(可采纳低温灭菌方法)。用法时探头表面应套无菌爱护膜。一次性用法医疗物品严禁重复用法。2、工作人员预备:进行无菌操作时应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圆帽、无菌手套,必要时穿无菌手术衣。3、皮肤消毒:消毒范围以穿刺点为中心,消毒区域应大于15cm。先用2%碘酊纱布(或大棉球)涂擦手术区皮肤,待自然干后,再用75%酒精纱布(或大棉球)涂擦2遍,脱碘,作用时间不少于2min根据手术铺巾操作要求铺好无菌巾。
六、依据超声诊疗环境的不同,配备适合的卫生洗手、干手与手消毒及外科手消毒、干手设施,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操作。
七、超声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等有关要求规范分类放置统一回收运输,由平顶山市保德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放射诊疗自查报告
按照《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工程完成后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一、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中涉及放射治疗、核医学以及dsa、ct、500ma以上x线诊断设备的项目,其《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他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直接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预评价报告》分为送审稿和报批稿,报告编制完成但未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为“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拟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报告为“报批稿”。
(三)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需另附说明,并经专家组长确认。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应和单位公函(格式见附件1)、《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等资料装订成册,报卫生监督机构审核,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到位,拟开展放射诊疗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状况、设备性能、诊疗人员资质等做出综合评判,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分为送审稿和报批稿。报告编制完成但未组织专家评审的报告为“送审稿”;组织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后拟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报告为“报批稿”。
(三)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格式见附件2,一份);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两份)。
(四)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组,赴建设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和防护设施验收同时进行。
(五)验收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分别就建设项目的概况、评价报告的编制及内容进行汇报。验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建设项目防护状况分别做出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六)评价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修改结果需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对尚需完善的设施进行整改,并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
(七)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公函(格式见附件3)。
2.《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表中所列资料。
卫生监督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八)注意事项:竣工验收时由专家组形成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评价单位对控评报告修改说明、验收组形成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建设单位针对意见所做的整改报告以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专家名单、竣工验收人员名单等资料应与建设单位申请批复的公函、申请表等单独装订成册上报。
附件1预评价报告审核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预评价报告》审核的申请。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拟建的xxxx建设项目已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现上报你厅(局)审核。
妥否,请批示。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2.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表;
3.《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预评价申请。
附件2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xxxx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完成,诊疗设备按照到位,并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申请你厅(局)进行评审和验收。
妥否,请批示。
附件: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送审稿,两份)。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验收申请。
附件3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公函格式。
xxxxxx单位文件。
编号签发人:
关于申请(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报告。
***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单位xxxx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完成,在你厅(局)组织下于年月日完成了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组提出的各项问题我单位都进行了逐项整改,现申请你厅(局)进行审批。
妥否,请批示。
附件:《陕西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放射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及表中所列资料。
单位盖章。
抄送:xxxxxxxxxxxxx办公室印发主题词:放射验收审批。
放射诊疗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江西省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近期,我院对放射科进行了一系列的自查整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制度制定落实方面。
我院在放射工作制度执行方面情况良好,领导相当重视,成立以分管院长王伟新同志为组长的放射工作领导小组,放射工作各种证照齐全,同时制定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放射技师岗位职责、放射科操作规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让放射工作人员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执行,确保了工作的安全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放射工作环境防护方面。
我院在放射工作环境方面也相当重视,放射科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牌,放射机房符合卫生防护标准,安装了通风设施,门窗防护到位,放射工作人员配备了铅围裙、铅手套。
(三)放射工作管理方面。
我院建立了规范化的放射卫生防护档案和完善的防护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诊断质量控制制度、放射医师岗位职责、放射科操作规范。放射工作人员按上级部门要求接受了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
总之,我院的放射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人员不足等,现已在公开招考之中。
宜春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015年5月29日。
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总结
一、超声诊疗室建筑布局合理,诊疗区域与超声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区域分开设置,满足诊疗工作需求。
二、工作人员进入诊疗室衣帽穿戴整洁,工作前应规范洗手。
三、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室必须做到防尘、通风、干燥、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及设施,并便于移动和清洁。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室应达到一般手术室二类环境标准,并按照卫生部《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管理。
四、经完整皮肤、粘膜的超声诊疗须做到:
1、物品准备:无菌棉签、75%酒精或碘伏皮肤消毒剂。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探头无菌保护膜或无菌套、软纸巾。
2、皮肤消毒:遵照《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3、每日工作完毕后,应对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擦拭、消毒;当被患者体液污染时,应及时采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物,再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液擦拭消毒,去除残留消毒剂,保持清洁。保持诊疗床清洁,每日更换床单、枕套等,如被污染应及时更换。
五、经皮肤粘膜穿刺、活检、置管、注射药物等介入超声诊疗须做到:
1、物品准备:手术中使用的超声探头须达到灭菌要求(可采用低温灭菌方法)。使用时探头表面应套无菌保护膜。一次性使用医疗物品严禁重复使用。
2、工作人员准备:进行无菌操作时应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圆帽、无菌手套,必要时穿无菌手术衣。
3、皮肤消毒:消毒范围以穿刺点为中心,消毒区域应大于15cm。先用2%碘酊纱布(或大棉球)涂擦手术区皮肤,待自然干后,再用75%酒精纱布(或大棉球)涂擦2遍,脱碘,作用时间不少于2min按照手术铺巾操作要求铺好无菌巾。
六、根据超声诊疗环境的不同,配备适宜的卫生洗手、干手与手消毒及外科手消毒、干手设施,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操作。
七、超声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规范分类放置统一回收运送,由平顶山市保德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汝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感染管理科。
放射诊疗工作总结精选
20xx年以来,环卫站在镇党委、镇*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按照镇党委、镇*的要求,围绕环卫站工作职责,始终坚持“建立礼貌城市”这一核心,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团结奋进、齐心协力,做到讲原则、顾大局、讲礼貌、团结共事,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好本职环卫工作。半年来,我站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为了迎接市、区开展“建立礼貌城市”工作考核,我站做好镇辖区内的保洁和道路的清扫整洁、居民住宅区和沿河岸边的卫生整治、小街巷乱张贴小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
为了方便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减少了居民乱丢、乱倒和偷倒垃圾的现象,镇*为全镇42条村(居)配备了垃圾收集斗250个、垃圾手推车200台以及一批垃圾桶等硬件设施;同时于3月19日在镇圩场和居民居住区放置了50只垃圾桶,为我镇创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普及垃圾分类,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加快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我镇在镇机关、小学、医院等单位放置了分类垃圾桶,透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方式,逐步建立系统化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4月以来共派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400本;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简章8000张;垃圾分类海报20xx张;生物可降解垃圾袋6000个,透过各种形式宣传垃圾分类的知识,使我镇广大群众普遍增强了保护环境的意识,初步掌握了垃圾分类的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改善村容村貌,优化人居环境,我镇把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确定为“清洁家园”行动日,定期组织镇、村干部和校园师生、志愿者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使我镇村容村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为了做好镇内环境卫生清扫工作,经镇党委、镇*研究决定,经过采取竞标的方式,20xx年起将镇三个圩场内环境卫生清扫运输工作承包给保洁公司。我镇环卫体制改革一年多以来,实现了环卫事业单位政企分开、管养和收支分离,提升了环卫工作的市场化,有效地促进了城市卫生管理水*再上新台阶,镇内的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得到进一步的提升。20xx年以来,我镇继续推行环卫工作市场化改革,在去年承包的基础上,将我镇全部村垃圾逐步纳入统一清运范畴,改善了各村环境卫生状况,得到广大市民的充分肯定。
总之,20xx年上半年以来,环卫站全体职工加强知识业务,在工作中加强磨练,团结协作,克服困难,扎实开展我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干净整洁的镇墟环境卫生。今年是建立全国礼貌城市的最关键一年,我站将继续加大了镇内环境卫生的保洁力度,扎实推进我镇建立全国礼貌城市工作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出具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十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七条第二款受理的开展核医学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申请,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材料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查工作,审查同意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未取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的正、副本;。
(二)本校验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的证明材料;。
(四)本校验周期本单位放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校验。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
(二)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三)变更项目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做好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名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许可证遗失的,原持证单位应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批准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校验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涉及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还应提供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六)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相应规章制度;。
(七)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或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中心对放射诊疗防护等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如下:
目前本中心现有设备:瑞典elekta高能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美国ge大孔径ct模拟机一台,近距离后装治疗机器一台。
一、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时进行校验。依法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开展的诊疗科目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未超出批准范围以外的放射诊疗。
三、物理师定期对放射诊疗许可设备做了常规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并对周围环境进行了监测。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按规定安排参加了省级放射防护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证明,具备从事放射诊疗资格。
五、制定了各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放疗医生、物理师、技师的职责,严格监督各放射诊疗人员的操作与执业行为。
六、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并张贴了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 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
放射诊疗委托书(汇总17篇)
本文2024-04-22 04:30:04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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