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专业13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所获得的经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和提升自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值得参考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合同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规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买卖、租赁、劳务等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保护着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商业从业人员和普通消费者来说,学习合同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最近,我参加了一门合同法规课程的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一些体会和心得,现在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学习合同法规中的基础知识。
在学习合同法规的基础阶段,我们先学习了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合同的种类和要素。在这个阶段,我切实感受到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才能够理解合同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应用,进而在实际生活中避免法律风险。
第三段:学习合同法规中的实务应用。
在基础知识学习后,我们开始学习合同法规的实务应用。这包括了合同的签订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学习实务应用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实务应用和基础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掌握了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应用到实际的商业交易中。
第四段:对于合同法规的反思。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合同法规的知识和应用,还深入反思了合同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通过深入地研究法律案例,我对于合同法规中的条款和规定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于法律的判决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在商业活动中需要遵守合同法规的必要性。
第五段:总结学习体会和心得。
通过学习合同法规的过程,我不仅仅掌握了相关知识,而且获得了对于法律规则和商业活动的更加深刻的认识。我认为,学习合同法规是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规,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更好地维护商业交易的规范秩序。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财务部二月份分几课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授权制度》等通过两个文件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买卖合同法是贸易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法规。买卖合同涉及到许多具体的规定,从合同的签署到货物的交付,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上,买卖合同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简要概述买卖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学习买卖合同法的心得和体会。
买卖合同法是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的一项法规,针对的是商品的交易、交付程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对商品的标的的确定和规定。在商品标的的确定上,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标准,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付款和交货条件等因素。同时,买卖合同法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了解商品的实际状况,确保交易能够保持公平透明,同时避免欺诈和误导。
除了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法也明确了合同的适用条件。首先,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交付和付款的程序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其次,商品本身必须是合法的、完整的。商品可能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也需要得到充分的考虑和规定。此外,合同双方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并对合同的解释达成一致。
买卖合同法学习过程中,我对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貌似简单的买卖交易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合同的签署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任何小的疏忽或者忽略都可能导致重大的纠纷问题。因此,我们不仅要了解买卖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和限定条件,也要在交易中加强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并根据整个交易流程保持风险的意识,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第五段:结论。
买卖合同法的意义在于整合和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于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有明确的要求,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引用引用法律来进行监管和维护利益。同时,了解买卖合同法对于买卖交易的成功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认识到买卖合同法的重要性,必须保持对法律的尊重,并认真遵守合同条款,以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学习买卖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在法律领域中,买卖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范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在我接触买卖合同法的学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这项法律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分享我对买卖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买卖合同法对买卖双方的权益提供了保护。买卖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成立的要件、履行的方式、违约的后果等。这实际上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相对公平的交易环境,使得他们能够在交易中享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如果卖方恶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买方可以依据买卖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退货或索赔。通过学习买卖合同法,我认识到了法律对于市场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确了自身在交易中的权益。
其次,买卖合同法对商业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商业交易的数量和复杂度也不断增加。买卖合同法对商业交易的要求和规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双方在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各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式。通过学习买卖合同法,我了解到了商业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使得我在未来的商业交往中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判断和决策,保障自身的安全和权益。
第三,买卖合同法教会我学会合理解释和运用法律文本。买卖合同法是一项涉及许多具体条款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其中的字句和表述要求极其准确。学习买卖合同法使我懂得了对法律文本的仔细分析和解读,并学会了如何在具体情况中合理运用法律。通过解读法律文本,我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外延,而通过将法律用于实际情况的处理,我能够进一步理解和巩固对买卖合同法的知识。
第四,买卖合同法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习惯了学习买卖合同法,我越来越能够准确地判断和解决一些与买卖行为相关的问题。买卖合同法的学习培养了我的法律意识,使我能够更加敏锐地观察和识别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同时,买卖合同法的学习也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使我了解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这使得我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更加自信和独立地应对可能的法律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买卖合同法激发了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在学习买卖合同法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枯燥和复杂,相反,它是一门充满智慧和逻辑的学科。通过对买卖合同法的学习,我渐渐发现了法律本质上是如何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我对法律的兴趣使得我对相关领域的学习更加深入和有激情,也希望自己能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成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从业人员。
总之,学习买卖合同法让我深入了解了这项法律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心得体会。通过买卖合同法的学习,我认识到了法律对于市场的重要性、商业交易的规范、对法律文本的准确解读和运用、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兴趣激发。这些心得体会对于我的个人发展和对法律的理解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使我对未来的学习和职业规划更加有信心和热情。
学习感想心得体会
学习,是我们走向成功的桥梁,也是通往智慧的门径。每一个学习过程都是一段宝贵的旅程,它让我们不断成长,不断进步。在我多年的学习经历中,我深刻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也汲取到了一些宝贵的教训和体会。
首先,学习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在学习中,我们需要定下明确的学习目标,明确自己要达到什么水平和成果。只有明确了目标,我们才能更好地规划学习路径和时间,避免学习的盲目性和无效性。例如,在学习英语时,我的目标是要能够自如地使用英语进行交流。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我制定了每天坚持背单词、阅读英文文章以及参加英语角等学习计划。通过明确目标,我不断进步,逐渐提高了我的英语水平。
其次,学习需要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对于学习的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减少学习的时间浪费。当我刚开始学习的时候,我并没有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总是被一大堆的学科知识淹没,无从下手。后来,我不断摸索、学习,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发现,制定学习计划和进行时间分配是高效学习的关键。并且,边学边做笔记、做练习也能帮助我更好地记忆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因此,在接下来的学习过程中,我会更加注重学习方法的培养和运用。
再次,学习需要有持之以恒的坚持。学习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困难和挫折,甚至会有想要放弃的念头。但是,只有坚持下去,才能战胜困难,取得成果。回顾我的学习历程,我曾经在高中时遇到过很多困难,尤其是面对繁重的学业压力和复习内容。但是,我从未放弃,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积极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我通过努力,顺利通过了高考,并进入了理想的大学。正是因为坚持不懈,我才能跨过学习的鸿沟,收获成功。
最后,学习需要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学习不只是个体的行为,它也需要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与他人交流可以让我们开阔眼界,互相学习。与他人合作则可以锻炼我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和交流能力。通过与同学们一起学习,我明显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相互鼓励和帮助,一起解决问题和攻克难关。而且,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学习经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不同的观点和方法,拓宽自己的思维和学习途径。因此,我会在以后的学习中积极与他人交流和合作,成为一个更加全面和优秀的学习者。
综上所述,学习是一段有趣而又富有收获的旅程。它需要我们明确目标、掌握学习方法、坚持不懈、与他人交流和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学习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取得更大的成就。让我们用学习的智慧和知识点亮人生的道路,走向更加辉煌的未来。
学习合同法分论的心得体会
合同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之一,无处不在,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因此,学习合同法分论是非常有意义的。我在学习合同法分论的过程中,深感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收获了不少的心得和体会。
合同法分论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是法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学习合同法分论不仅可以系统地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规定,还可以深入了解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此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涉及到很多业务纠纷和诉讼案件,学习合同法分论对于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也是非常必要的。
合同法分论虽然是基础课程之一,但是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灵活运用各类学习资源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我认为,学习合同法分论的方法应该包括:认真听讲课堂授课,积极参加各类讲座和辅导班,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等资源,时刻树立实践导向的学习观念,注重案例分析和理论结合。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合同法分论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
合同法分论的实际应用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商业领域,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合同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保障和争议解决。我认为,学习合同法分论可以提高我们对于合同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应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合同问题。
第五段:总结。
合同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学习合同法分论是提高我们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深入理解合同法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各类合同的要素和规范,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合同签订和执行的能力。总之,学习合同法分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耐心细致地学习,将所学知识和实际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
学习合同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专业13篇)
本文2024-04-16 21:33:04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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