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用枪心得体会(汇总18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4-14 14:17:01浏览:1114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军训心得体会是对军事基础知识的巩固和深化,也是对服从命令和协作能力的提升。接下来是一些学生在军训中获得的感悟和体会,一起来看看吧。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四十六条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中国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将严查违法违规行。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严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支案(事)件的发生,公安部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7月31日前,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组织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配枪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公务用枪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各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知强调,要全面摸清公务用枪配备底数、全面清理使用枪支人员、全面查清失管的枪支弹药、全面排查枪支保管安全设施、全面检查各项枪支管理制度,做到不留死角。

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通知要求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单位进一步落实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抓紧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发生涉枪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配枪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各配枪部门、单位是枪支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把每一支枪、每一发子弹的安全责任与各环节的每一个管理责任人捆绑起来,对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为哪些人。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公务用枪,3-8条的规定都是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上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安全用枪心得体会

使用枪支可能是一项复杂而危险的任务。因此,了解和掌握正确使用枪支的技巧和原则尤为重要。而在此过程中,安全使用枪支极为关键。本文将探讨安全用枪的心得体会,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的挑战。

第二段:理解枪支安全操作的基本原则。

首先,了解和理解枪支安全操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用枪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永远将枪口指向安全方向,永远将手指放在扳机前面,确认枪械是否为上膛状态,以及严禁将枪支指向自己或他人等。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减少枪支的意外伤害。

第三段:确保自身的身体状态和环境情况。

在安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确保自身的身体状态和环境情况是至关重要的。首先,保持冷静和专注,不受干扰或情绪的影响。接下来,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没有饮酒或服用药物的情况下操作。此外,确保周围环境情况的安全,避免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存在。

第四段:接受并遵守相关的培训和规则。

安全使用枪支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和合理的规则。参加针对枪支使用的培训和学习课程可以帮助我们掌握正确的用枪技巧,学习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法。此外,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合法持枪的条件和范围等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和了解相关规则,才能更好地保证使用枪支的安全。

第五段:定期检查和维护枪支。

安全使用枪支不仅包括正确的操作和合规的规则,还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枪支的良好状态和功能是确保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这包括定期检查枪支的各个部件是否正常,如子弹腔、弹匣、保险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清洁和保养。通过这样的维护措施,可以降低枪支故障和事故发生的风险。

总结:

安全使用枪支对于我们保证自身安全、控制风险至关重要。通过理解和遵守枪支安全操作的基本原则,确保自身身体状态和环境情况,接受并遵守相关的培训和规则,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枪支,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枪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挑战。只有通过正确和安全的使用枪支,我们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伤害。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柜、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用枪心得体会

段落一:介绍枪支及其用途(200字)。

枪支是一种武器,由枪管、枪膛、枪托等部件组成。无论是军事行动还是个人防护,枪支在许多场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够迅速而有效地消灭敌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然而,使用枪支需要非常谨慎,因为错误或冲动的使用枪支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正确地使用枪支是至关重要的。

段落二:培养正确的心态和技巧(250字)。

正确的心态对于使用枪支非常重要。在训练之前,要有对生命和伦理价值的尊重。使用枪支并不意味着对他人的伤害或者决定他人的生死权,而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此外,理解枪支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也非常重要。掌握正确的技巧和射击姿势,瞄准目标,并适度扣动扳机。定期的射击训练和良好的枪械知识是培养正确的心态和技巧所必需的。

段落三:枪支的道德问题(250字)。

使用枪支也涉及到一些道德问题。如果不正确地使用枪支,可能导致无辜人员的伤亡。因此,使用枪支时,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和其他人的安全。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枪支,并且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枪支。人们应该尊重生命和法律,并且意识到枪支的使用有可能会导致长期的心理和情感问题。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正确地使用枪支是至关重要的。

段落四:自我保护和责任(300字)。

使用枪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我保护。在危险的情况下,枪支可以成为抵御攻击或保护自己及他人的手段。然而,自我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时,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必要,并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技术和心理水平。此外,使用枪支也意味着有责任确保枪支的安全保存和正确使用。必须妥善保管枪支,防止它们落入未经许可的人手中,并遵守法律和规定。

段落五:总结和建议(200字)。

使用枪支是一个充满责任的行为。必须充分了解并尊重枪支的作用和局限性,并且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使用枪支之前,必须完善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只有在合法、必要和道德的情况下使用枪支,并且对枪支的使用负有责任。此外,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并且始终记住,使用枪支是为了保护生命和安全,而不是滥用权力。正确使用枪支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并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社会。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配枪管理。

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办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处室]治安总队。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其他组织、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枪证不收费,持枪证每证40元(浙价费[]65号)。

年检审:无。

设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办理《公务用枪枪证》需统一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登记需要制证的枪型、枪号、管理状态、使用人等信息,并经枪弹痕迹建档后,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最后由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枪证。

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需统一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经配枪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证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枪证申领条件: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凡是已经配备的所有公务用枪,都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申领条件: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材料明细。

1、《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2、《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安全用枪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枪支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无论是警察、军人还是普通民众,正确使用和安全存放枪支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个从事安保工作多年的安全专家,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用枪的重要性,并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起初,我对枪支的观念停留在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刺激情节。在那个时候,我把枪看作是一种玩具,一个展现自己威严的道具。然而,通过一系列职业培训和实践,我逐渐意识到,枪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又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因此,对枪支的正确使用需要特别谨慎和严格要求。

第一段主题:了解枪支的基本知识。

要正确使用枪支和确保安全,首先我们需要对枪支有足够的了解。不同类型的枪支有不同的特点和用途,了解枪支的构造和操作原理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基础。比如,应该熟悉枪支的各个零部件以及它们的功能,掌握装填子弹的方法以及如何卸弹。此外,了解枪支的射击原理和射击时的注意事项也至关重要。只有深入了解枪支,才能更好地掌握安全用枪的技巧和方法。

第二段主题:严把枪支的存放和携带。

作为持枪人员,我们不仅要掌握安全的使用方法,还要严格遵守枪支的存放和携带规定。枪支应该妥善存放在专门的枪械箱或保险柜中,以防止未经授权者获得和触摸。同时,不得携带枪支进入禁区或公共场所,避免枪支落入坏人手中或造成误伤。只有严格遵守存放和携带规定,我们才能确保枪支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三段主题:提高射击技能,增强反应速度。

枪支的有效使用不仅仅是了解操作和遵守规定,还需要有一定的射击技能和良好的反应速度。通过持续的训练和实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射击准确度和速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危险情况。此外,还应该学会如何应急射击和判断射击时机,以便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反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段主题:保持冷静,谨慎判断。

面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保持冷静和谨慎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一味地盲目射击或者惊慌失措往往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使用枪支时,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理性思考,准确判断形势和目标。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采取必要的行动,有效地应对危机。

第五段主题:倡导和弘扬枪支安全文化。

枪支安全事关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安全。作为从事安全工作人员,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自己的安全,也要积极倡导和弘扬枪支安全文化。通过组织安全讲座、培训和宣传活动,普及枪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只有形成人人都懂安全用枪的氛围,枪支安全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总结起来,正确使用枪支和确保安全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了解枪支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存放和携带规定、提高射击技能和反应速度、保持冷静和谨慎判断,以及倡导和弘扬枪支安全文化,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枪支是一个工具,只有在正确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总字数:800字)。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今晚星空,含烟如雨。西区操场,战吼雷鸣。六连六排,齐聚于此。连队演习,小试牛刀。各排各列,英姿飒爽。剑指苍穹,谁与争锋?魁首鳌头,莫不相让。排演结束,各有千秋。各方列队,歌舞升平。然此歌非琴瑟享乐之声,乃豪言万丈之誓,壮吾气势;此舞亦非霓裳羽衣之舞,乃强身健体之拳,开吾眼界。

各排相拥而坐,争相请歌贺彩。吾二排尤为突出。先挑三排女杰之歌喉,后献四排靓女之情歌。众排围坐,其乐融融。战友之情,立于其中。吾感慨此情之奇异,胜友情之深厚,比亲情之坚韧,堪爱情之执着。此情源于汗水,升华于歌声,凝聚于集体。

傍晚九时,欢聚信息。各排各列,各归各位。然吾情尤在,吾感尤怀。特写此文以赞战友情之神圣。愿此情不朽,与天地同寿,与日月同辉!

违规用枪心得体会

违规使用枪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们不时听闻因为违规使用枪支而造成的悲剧。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牢记枪支的危险性,并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本文将从个人隐患、家庭安全、社会责任、法律约束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探讨违规使用枪支的危害并主张合规使用枪支,以期为大家带来警醒和启示。

首先,违规使用枪支会给个人带来巨大的隐患。枪支毕竟是一种致命的武器,它的杀伤力极大。如果一个人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和相关的资质,突然间拥有了枪支,极大的可能会对自己和周围的人造成伤害。而且,如果违规使用枪支被发现,个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从而毁掉一个人的前程和名誉。因此,我们不仅要保护自己,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不可违规使用枪支。

违规使用枪支不仅对个人有隐患,也会对家庭带来严重的威胁。家庭是人们心灵的港湾,是最重要的保护伞。然而,若有人在家中违规使用枪支,无疑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危险。家中有孩子的家庭更是如此,他们对枪支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知,一旦接触到枪支就很可能发生意外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合规使用枪支的规范将极大地增加家庭的安全指数。

其次,违规使用枪支违背了社会责任伦理。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保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而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保持安全稳定的前提是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违规使用枪支将极大地破坏社会的和谐,危及公共安全。为了社会的安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成为合规使用枪支的宣传者和实践者。只有当我们每个人能够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宁,社会才能够更加安全稳定地发展。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对违规使用枪支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个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拥有枪支,并且在合规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违规使用枪支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甚至可能被起诉入狱。因此,我们不能以身试法,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枪支并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违规使用枪支危及公共安全。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犯罪分子利用枪支制造恐怖事件甚至大规模伤亡事故,给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违规使用枪支将极易破坏公共安全秩序。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安全,合规使用枪支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

总之,违规使用枪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对家庭安全、社会责任、法律约束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枪支的危险性,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合规使用枪支。只有在每个人自觉合规使用枪支的前提下,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安全稳定地发展。

使用枪支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使用枪支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既要掌握枪支的使用方法,又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行为准则。我是一名热爱射击的爱好者,多年来不断探索和总结使用枪支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所学到的重要经验,希望能对其他射击爱好者和初学者有所启示。

第二段:对安全的重视(250字)。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我始终认为,正确使用枪支的前提是将安全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首先,要熟悉枪支的结构和操作,了解每个零部件的功能和使用细节。其次,严格遵守射击场地的规则和指导,确保每一发子弹都能安全地击中目标。此外,保持专注和冷静,不受情绪的干扰,才能在使用枪支时始终保持安全。

第三段:技术的提高(300字)。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注重基本功的训练,如射姿的摆放、手指的放置等。只有将这些基本动作练就到熟练的程度,才能在实际射击中做到稳定和准确。其次,要学会灵活运用各类射击姿势和枪支的操作方法,以适应不同射击场景的需求。最后,要不断进行实战模拟和训练,加强对射击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300字)。

使用枪支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准备,更需要心态的调整。射击是一项高度专注和精确度极高的活动,需要面对压力和紧张。因此,保持冷静和放松的心态非常重要。在每一次射击前,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放松身心,保持专注。过度的紧张和压力往往会影响到射击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因此,在使用枪支时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状态对于提高射击效果非常关键。

第五段:对射击的热爱(200字)。

作为一名射击爱好者,我对射击充满了热爱。我喜欢感受枪支的力量和准确性,喜欢在射击中挑战自我。在我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一直坚持安全第一、不断提高技术、调整心态的原则,不断追求更高的射击水平。当我看着每一发子弹准确地射中目标时,我感受到了无比的自豪和成就感。射击不仅仅是一项运动,更是一种追求极致的心境。

总结(100字)。

使用枪支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持续提高技术水平,调整好心态和情绪。射击不仅是一种技术活动,更是一种心灵的修炼。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和经验积累,我们才能在射击中体会到那份激情和乐趣。希望每一个爱好射击的人都能从中获得快乐和满足感,并将射击精神传承下去。

规范用枪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枪支乱用事件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枪支是国家的重要物资,使用不当不仅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我们应该同时认识到,枪支的使用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在规范用枪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安全,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段:认识枪支及其使用的规范。

枪支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在使用枪支前,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包括申请枪支许可、使用枪支的时间、场所、原则等等。

第三段:强调使用枪支的安全注意事项。

枪支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避免意外发生,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枪支状态。使用枪支前先仔细查看枪支的末端、枪膛等部位,确认枪支状态正常。

2、保持枪支清洁。不定期地对使用过的枪支进行清洗,以免长期积存的污垢和残留物影响枪支的正常使用。

3、规范使用场所。使用枪支时要在专门的场所内,并安装防护措施,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4、妥善保管枪支。将枪支存放在固定的枪柜内,避免枪支被非法窃取或移动。

第四段:建议强化枪支使用培训。

规范用枪需要有相应的培训和教育,能够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枪支的使用技巧和安全知识。对于有一定需要使用枪支的民众,如枪支爱好者、保安等,建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一些专业枪支使用培训,学习枪支的使用技巧、操作流程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等等。

第五段:结尾。

在运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尊重枪支,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维护社会和平秩序。枪支的存在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更需要我们共同保管和使用,做到其合理而规范,让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规范用枪心得体会

近年来,枪支涉及的重大危害和社会矛盾越来越引人注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枪支管理与使用的规范化已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正确、规范地使用枪支不仅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本篇文章将介绍影响规范用枪的几个重要方面,并分享我所学到的规范用枪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枪支基本使用规范。

枪支的基本使用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被忽视,因此,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和储存枪支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购买枪支前,我们需要了解所购买枪支的型号、功能和操作规程。在使用时,必须使用符合规格、合格的枪弹,并选用适当的枪械配件。在储存枪支时,应将枪支怠速排出、安全断膛、拆卸并妥善存放,以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三段:规范用枪的重要性。

规范用枪对于保障我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枪支意外等方面极具意义。同时,正确使用枪支还可以提高训练效果和目标击中率,有效地提高枪支使用者的战斗力和自我防卫能力。总结一句话,规范使用枪支是一个为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求生求安服务的过程。

第四段:规范使用枪的心得体会。

我在学习和使用枪支中,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严格遵守规则,注意安全。特别是在高强度的实战模拟训练中,需要快速、准确、有序地反应。通过认真规划目标路线并适时开火和换弹,我们不仅可以度过考验,而且可以提高枪支使用效率和训练成效。同时,在拆卸和储存枪支时,更要仔细细致地处理每一个细节,严格依照规定步骤妥善保管枪支和枪弹,以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段:总结。

正确认识和遵守规范使用枪支,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更是个人和家庭安全的保障。如何保持正确使用和储存枪支的常识?概括而言,首先要了解每种枪支的特点和功能,了解国家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其次要积极参与常规的枪支训练、保养和储存;最后要时刻牢记正确使用枪支的理念。只有坚持规范使用枪支,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汇总18篇)

军训心得体会是对军事基础知识的巩固和深化,也是对服从命令和协作能力的提升。接下来是一些学生在军训中获得的感悟和体会,一起来看看吧。军训用枪心得体会第四十六条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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