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专业23篇)
规章制度是组织在管理层面对员工进行规范的一种方式,它对于推动组织效率和员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规章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插入式振捣器软轴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cm,且不得多于2个弯。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用钢筋夹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砼中。
2、平板振捣器的电源线必须固定在平板上,开关装在把手上。
3、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靴和绝缘手套。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时,其座必须平稳牢固,设置可靠的地锚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的`拖动或起吊物件。
2、作业前检查卷扬机与地面固定情况、防护设施、电源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杆关上指标的方向一致。
4、从卷筒中心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就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中心垂直。
5、卷扬机制动操作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能有障碍物。
6、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脚手拉、踩钢丝绳。
7、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机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休息时物件或品笼应降至地面。
8、作业中,如遇停电,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降至地面。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保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外应有防护罩。
(2)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3)焊接铜、铝、传、锡、铅等有色金属时,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滤清器。
(4)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不得接在管道、机订设备、建筑的金属构架和轨道上,接地线和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5)长期停用的电焊机,使用时需检验其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拉线部分不得有腐蚀和受潮现象。
(6)施焊现场的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块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7)作业后应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和锁好闸箱。
2、交流电焊机
(1)不可接错初、次级线。
(2)严禁接触初级线路的带电部分。
(3)移动焊机时,应切断电源。
3、直流电焊机
(1)启动后应检查电刷和换向器,如有大量火花时,应停机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2)数台焊机同时工作时,应逐台启动,并使二相载荷平衡。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限得有关部门颁发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咨询。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到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15、起重机械的布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及现场布置固定式垂直运输设备(如井架、门架)的位置时,须结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状、高度和构件的重量,考虑机械的负荷能力和服务范围,做到便于运输,便于组织分层,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楼层和地面的运输,并使其运距缩小。塔式起重机等有轨道的`布置要结合建筑的平面开头和四周的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侧布置还是两侧布置,是否需要转弯设施等,使材料和构件能直接运至任何使用地点,避免出“死角”。还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带,轮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机行驶路线时,要考虑建筑物平面形状、高度、构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顺序和吊装方法。
16、塔式起重机的租凭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18、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测方案。
19、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0、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检测。
2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2、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输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23、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4、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5、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6、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置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7、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方向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档墩。
28、钢筋加工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房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建筑安装企业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能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并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责任,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8、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规程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11、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合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2、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应保持平直。
2、芯轴的直径应为钢筋直径的2.5倍。
3、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和机械转速,作业中严禁进行更换芯轴、销子和交换角度、调这等作业,亦不得加油和清扫。
4、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在保证领导指挥生产用车的`前提下,项目部及其所属各作业队长途用车,需在前一天下班前填写“派车单”一式两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况派车。工地用车,由使用人当日提出,调度统筹安排用车。
2、不同部门同一时间、同一路径用车不重复派车。
3、用车部门及司机应严格按“派车单”规定的路径、时间出车和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路径及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同意。
4、“派车单”是司机出车、用油、领取出车费的依据,无“派车单”不得擅自出车。
5、司机在驻在地区出车不支付出车费,离开驻在地区按公司文件规定支付出车费。
6、司机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随时保证车内外清洁,做到文明出车。
7、司机不得擅自将所保管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后果自负。
8、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非长途用车不报销加油费。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乍后面,防齿0.10至0.15米处,必须安装弧形棋刀。锯片的.轴主半径,应与轴径相同。
2、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0.20m,裂缝未端应冲止裂孔。
3、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0.01~0.02米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n。
4、启动后,待转这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0.5m。接近端送时,应用推棍送料。
5、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6、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放置离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7、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水冷却。直径在0.6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冷拉钢筋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和夹具。
2、卷扬机的设置位置距冷拉中线不小于5m,操作人员能看到全部冷拉场地。
3、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和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
4、卷扬机操作人员看到指挥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上,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接送料台应和切下部保持水平。
2、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3、不得剪切直径和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
4、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5、剪切低合金钢筋时,应换用高硬度切刀。
6、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应保持150mm以上,手所至端头小于400mm时,应使用套管或夫具。
7、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非操作人员不得在负筋摆动范围和切刀附近停留。
8、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修理。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泵机运行时,机手不得离岗,并应经常检查各压力表、油温表、真空表等是否正常,电流、电压表、各机构是否正常。
2、泵机运行时,严禁将手及其它异物伸入料斗内,也不得随意打开筛网。
3、任何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关闭主机及电源,并使蓄电器具卸荷后方可进行。
4、距离泵操作者3m以内的输送管,接头和弯管应定期更换,该范围内的管路应用木板或金属板加以防护,以免伤人。
5、凡发生意外堵管,拆清管珞时;操作者应戴可视透明防护罩,以免遭管内线残存压力伤害。
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作业场地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机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及防雨条件,并不得积水。
2、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水箱内、管道内的存料、积水放尽,并清洁保养机械、清洁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3、固定式搅拌机的`操作台应操作人员看到各部工作情况,仪表、指标信号准确可靠,电动搅拌机的操作台应执上橡胶或干燥木板车。
4、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应紧固可靠,保证正常工作。
5、骨料规格应与搅拌机的性能相符合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6、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或控制进料情况,运转中不得用手或工具等物伸入搅拌筒内扒出料。
7、料斗升起时,严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料坑底部要设料斗枕垫,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料斗用键条扣牢。
8、向搅拌筒内功口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必须先将搅拌机内原有的栓全部卸出后才能进行。不得中途停机或在满载荷时启动搅拌机,返转出料者除外。
9、作业中,如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搅拌筒内的砼清除干净,然后进行检修。
10、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洗,操作人员如需进入筒内清洗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在外监护,或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然后方可进入。
11、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料斗坑,如须升起则应用插销扣牢。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重要机械作业的过程安全控制——重要吊装、关键安拆过程、负荷试验等。
(一)任务要点。
1、机械准入-重点是起重机械。本企业的,外租的,外包队、民工队自带的(包括分包队伍自己的);整机进厂检查、散装机械进厂要两次检查。
烟囱、水塔等专用起重机械的校核证明。(张牵设备问题)。
2、人员准入-重点是七种人员:按技术监督局规定起重机作业人员包括司机、安装、维修、检验、司索、指挥、起重机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有许可资格)。
几个注意的问题:特殊工种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证件不能相互代替;汽机行车和烟囱水塔起重机械的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件;(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张牵设备人员的证件问题)(有效期二年);队伍和人员也包括分包、民工队、租赁和制造厂家。(关键在于核实)。
机械台账栏目明细:。
人员台账栏目明细:。
3、作业指导书审查-起重机械安拆、重大吊装、超负荷和双机抬吊、负荷试验、起重机改造、较大的维修、重要运输等。
几个注意的问题:方案中拟定人员和实际作业时的变更;安拆手段和方法的临时变更;各审查意见的反馈(如修改、或补充、或说明);包括外包队、民工队自己安拆等方案措施。
4、机械检查-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为五种检查形式(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定期[月])检查、机械安全性评价)。
进行检查应和奖罚考核细则相结合;月检应先在机械使用单位或分公司月检之后;月检应为长效制度;全面检查评价应半年或一年一次,最好和评比活动结合;机械月检应单独组织,不要和施工安全检查混在一起,由于专业特性的原因容易走马观花,保证不了检查时间。
宋体5、机械使用队伍自身的管理-指一般使用单位和专业单位应有机械安全目标、应设置机械员(或兼职)、各级机械安全责任制、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机械维修保养制度、机械安全检查制度、机械人员培训制度、考核奖罚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机械员不能更换频繁。
机械专业队伍除了有一般机械使用单位的必要制度外,还应有相应专业的针对性的制度,起重机械应有安拆队伍的管理制度等。
一般机械使用队伍和机械专业队伍应规范项目上的机械安全管理,在各项目上的'派出负责人应熟悉规范化的制度,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
机械检查形式-。
形式目的执行频次。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部组织必要。
定期检查法定检查项目部组织每月。
安全性评价全面考核项目部组织阶段。
(二)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根据实际经验来看,火电独立承担10万千瓦及以上主体工程就应该设立独立科室,10~30万应不少于2人;50~100万不少于3人;10万千瓦以下(或非主体单项工程)可以不设独立科室,有10台及以上施工机械或有一台大型起重机械应设最少1名机械专管人员。送变电分公司或施工处应设独立机械管理科室应不少于2人;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不应少于1人,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可以由分公司或施工处机械管理人员兼任或另聘。承担水电项目的施工企业,由于起重机械较多一般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此次颁发的措施中要求:。
电源建设项目: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建设项目应主要根据起重机械数量和起重机安全管理需求,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凡工程项目吊装中使用起重机械5台及以上的或工程合同价达到5千万及以上的施工项目部都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
输变电建设项目:分公司或施工处应设机械安全管理专责人员。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的人员或机械管理专责人员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委派,工作上受施工项目部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培训和考核。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目标、岗位责任制、相关制度;。
5、掌握现场机械数量、所在位置、当前安全技术状况;。
7、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施工的危害辨识和机械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8、负责机械资料的整理存档和机械统计报表工作;。
9、其他工作(根据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权限和机制可能还有机械租赁、机械调度、机械维修计划审批、部分中小型机械采购、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事宜等等工作,其他工作多了的话应该增设人员)。
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权限-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通报机械安全情况;机械费用结算签字;对机械使用单位的奖罚、考评;对违章、违规或严重影响安全的停止等。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项目部同级人员待遇。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钢筋加工机械中的电动机、液压装置、卷扬机的使用,应执行本规程第3.4、第4.7节及附录c的规定。
(2)机械的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做好润滑工作。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2.2钢筋加工机械。
2.3安装装修机械。
2.4木工机械。
2.5焊接机械。
3.可能的危险因素。
3.1电缆线老化、破损,金属外壳带电、漏电保护器失灵或无漏电保护引起触电事故。
3.2设备安装不牢固、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违章操作、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操作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导致机具伤害事故。
4.职责。
4.1材料设备部负责施工现场各类中小型机械的安装、验收;。
4.2分公司安全部及材料设备部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制度的落实。
4.3现场安全员和操作人所属班组班组长负责督促检查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
4.4机械负责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维修记录。
5.工作程序。
5.1安装、验收:。
5.1.1材料设备部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各类机械的安装位置;。
5.1.2机械在安装后,材料设备部组织项目部安全员、机操人员对安装好的机械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具体验收内容见验收表。验收时执行一机一表,验收表结果要能真实反映机械的状况,验收后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中签字,写明验收意见。
5.2检查。
5.2.1机操人员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3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机械防护装置脱落、破损或失灵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过班组长或直接要求检修人员给予及时维修。
5.3使用。
各类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
5.3.1混凝土及砂浆机械。
基本要求。
(1)作业场地应有平整坚实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械近旁应有水源,现场在用机械应搭设坚固的机械棚,机械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盗、防冻设施,并不得有积水。
(2)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
(4)装有轮胎的机械,转移时拖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吊装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
一、建筑施工机械种类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一、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zbj80012《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关于塔机、升降机中间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最近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四、关于老旧设备检测评估
根据市建管办07年45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五、关于建设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根据建设机械大型设备检测验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设备的安拆装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要求填写验收资料汇总表。验收资料齐全后,由总承包、分包及安装三方单位负责人应签名、盖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卡及设备编号铜牌;
六、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根据市建管办07年45号文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设备检测委托。设备安装前必须按要求填写验收资料汇总表,验收资料齐全后,总承包、分包及安装三方单位负责人应签名、盖章。。设备验收资料有:
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2.设备租赁、安装合同书或任务书;
3.安装、拆卸方案及安装技术交底;
4.中间加节附墙方案(附墙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由原生产制造厂的产品);
5.安装人员上岗证;
6.安全协议书;
7.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8.设备制造许可证;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安装前零部件验收记录;
11.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12.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卡及设备编号铜牌;
14.安装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
七、机械设备租赁、委托安装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对所租赁的设备注意事项
1.审核租赁企业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
2.审核所租赁设备的完好度及维修保养状况;
3.对个人出租的设备应拒绝租赁;
(2)施工单位对委托安装注意事项
1.应选择具有安装经验、无安拆装事故记录的安装单位;
2.对安装单位在现场安装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3.拒绝挂靠设备安装,减小安全风险成本;
4.严格审核安装资质,防止假冒资质;
八、建设机械现场安装、使用及拆卸过程的安全管理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控制
1.现场安装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安装上岗证的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2.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3.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4.检查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现场吊装用的起重设备如汽车吊应有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6.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7.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
8.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
9.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
10.设备安装完成后,由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安装单位三方联合进行检查验收;
11.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12.设备安装或拆卸,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进行网上设备或注销。
13.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或拆卸。
15.对设备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
2.严禁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无证上岗操作;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8.塔机不附墙使用超过3个月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可以继续使用;
9.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另一台设备必须停机;
10.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11.设备严禁超载使用,超过六级风禁止使用;
12.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13.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2.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3.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九.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十、建设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1.现场施机械的保养要求
定期保养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养作业的内容主要是: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加强施工机械的保养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机构责任制,做好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工作,要求机操人员、机修人员和机管人员认真执行保养规程、规定,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2.现场施机械的保养分类
施工机械的保养有二种分类方式:四级保养制和月度保养制
四级保养制:每班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三级保养;
每班保养:每日进行;以清洁、检查为主;
一级保养:间隔时间为200工作小时;以润滑、紧固为主;
二级保养:1000工作小时;以检验、调整为主;
三级保养:为计划保养;以消除隐患为主;
根据四级保养制度要求:每班保养必须执行,一、二级保养为强制执行,而三级保养按计划执行。
施工企业的项目可以根据施工机械现场使用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对保养制度进行月度保养制度。
月度保养制度规定:大、中型施工机械实行以月度保养为主的每班保养、月度保养和转移工地保养的多级保养,结构简单的小型施工机械实行每班保养的单级保养制度。
每班保养(例保):
重点是检查、清洁、润滑。由机操人员在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进行,内容为根据技术保养规程检查各零部件状态,清洗机械外表和按规定进行润滑。
月度保养:
以检查、紧固、调整为中心。由机械技术人员,机修工和机操工一起进行。
除执行每班保养内容外,对各部间隙和工作情况进行检验、调整以及紧固内外的紧固件,配齐短缺件。
转移保养:
以消除隐患为目的。主要由机修工承担此项工作,作业内容除执行月度保养项目外,可对部分总成进行拆洗和解体检修,对超过磨损和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应于更换,确保机械安全和技术性能,并对整机进行除锈、防腐作业。
特殊保养:
除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外,还要进行几项特殊保养作业。
走合期保养:
新机械或经大修后首次使用的机械应按机械走合期的规定,由操作人员进行。
换季保养:
机械在人冬或人夏前进行的季节性保养,可按换季保养规定并结合月度保养进行。
停放保养:
机械停用一个月以上,在使用前必须按月度保养内容进行。
十一、建设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1)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进行安装、拆卸或吊装;
2)设备安装、拆卸或吊运与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沉降导致设备倾斜;
5)障碍物对操作人员的视觉影响;
6)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母材、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或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起重吊具、吊索损坏;
16)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7)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8)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9)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20)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1)销轴开口销未装,螺栓连接无防松措施;
22)钢丝绳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7)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8)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9)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10)通讯装置损坏;
11)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2)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3)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4)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5)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6)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3)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4)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
5)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6)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7)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2)塔机、升降机使用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进行安装、拆卸或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力矩、重量保护装置,起升、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失效;
4)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力矩保护人为解除或失效;
(2)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2)升降机对重未装;
3)通讯装置损坏;
4)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5)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起重力矩限位装置失灵或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升降机吊笼人员超载;
8)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9)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计划;
10)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11)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2)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操作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3)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3)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1)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架安装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5)安全装置不齐全;
6)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2.使用管理不当
1)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严重超载使用;
2)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3)无通讯联络装置;
4)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5)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十二、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
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
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
第四章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
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机械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规定。
二、施工机械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
三、各种现场机械设备必须有安装、拆除和验收手续,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有安装平面图,按图安装。
五、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有齐全、有效、灵敏的安全装置。
六、对现场机械操作者,要有安全交底,操作者必须按交底内容安全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按施工进度分期组织进场。
本工程为怀来理想上城住宅小区5#楼,建筑面积6136.18m2。建筑高度为18.25米。建筑景观效果优美。本工程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地上六层。本工程建筑等级二级,建筑物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
1、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必须由工地工程技术人员向专业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口头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及被交底签字手续,作业前由班组长向工人做好班前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入档。(机械用电系统安装必须由专职电工来完成)。
2、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每周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检修时要拉闸断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各工种使用的机具设备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4、机械设备的基础要高于自然地坪,搭设机械操作棚,做好操作棚防雨措施。
5、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禁酒后上岗,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6、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7、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工地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加人员:工长、技术员、专业组长、专职安全员、机械使用负责人。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做好交验记录入档。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使用施工机械,按施工进度分期组织进场。
1.机械设备进场后由技术、生产、机械及有关部门组织正确安装调试及验收,要经常性保养,保持施工机械完好状态。
2.对机械设备使用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每台机械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严格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制度)制度。
3.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所操作机械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4.对大型机械特别是塔吊、垂直提升机械,外用电梯等设备各种限位装置必须灵敏、齐全可靠。
5.每台塔吊至少要有两名持证上岗的信号指挥员,非信号员不得指挥塔吊。信号应清晰准确,各工种应配合一致,协调工作。严禁超负荷起吊、斜吊或斜拉挂钩,五级以上大风或下大雨严禁作业,超吊重物大臂下和超吊运行方向下方,尽量减少人员作业和活动。
6.中小型机械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三防:防雨、防杂、防湿。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1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确选择、维护与使用,是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明确了各类维护维修、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1.3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4本规定由公司安全总监负责解释。
1.5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维护维修管理规定》。
4.1.小型机械是指维护维修班组独立使用的除维护维修设备以外的维护维修机械。小型机械如: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20xx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4.4.2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等。
4.4.3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5.1.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项目负责使用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项目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人员监督指导。
5.2.价值在20xx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综合部统一采购、管理或发放。
5.3.小型机械由综合部供应,安全员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人员参加验收。
5.4.安全总监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总监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负责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的审查编制;。
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的选型;。
组织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和新购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试验;。
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的报废鉴定。
5.5.2各项目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编制项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
组织项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预防性试验;。
定期检查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况;。
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5.5.3班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库房,按定置要求摆放整齐;。
每月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台帐;。
对个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6.1.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6.3.1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公司安全总监。
6.3.2安全总监对各各个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
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专业23篇)
本文2024-04-10 08:08:03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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