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间的管理制度(专业13篇)
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各种职责和权限,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模板,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公共卫生间的管理制度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卫生间的管理制度标准
1.你做的事,由水(谁)负责。
2.良机在握,一按即可。
3.以滥用水为耻,以节约水为荣。
4.水是生命之源,请节约用水。
5.厕所妹妹,可不希望自己身上发臭啊!
6.只需举手之劳,便可清洁一新。
7.一人做事,一人撞(冲)!不要累街坊!
8.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9.清洁家园,清洁社区,提高人居生活环境质量。
10.营造优美环境,延长你我生命。
11.匆匆走?别!冲冲再走!
12.当我们心情愉快的时候,也别忘了让厕所的心情和我们一样愉快哟!
13.冲水和系裤子一样重要。
14.请勿将手纸随波逐流。
15.出门要关灯,节能随手行。
公共卫生间的管理制度
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涂乱画、不乱扔便纸。
四、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五、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要做好通风、采光、清除异味。
六、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七、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洗手和冲洗后要关紧水龙头,要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四、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7、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8次。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群众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度
七、公用品消毒制度
八、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九、中央空调卫生制度
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
十二、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公共卫生间管理制度
2、雪中送炭,祝家家平安。
3、健康、幸福、欢乐、和谐是我们的追求,
4、敬业、诚信、关爱、助人是我们的理念,
5、宣传、预防、保健、医疗是我们的职守,
6、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
7、让人人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阳光。
8、公共卫生以人为本,关爱健康以情感人。
9、关爱农民健康,实施免费体检;
11、树公共卫生爱心、热心、细心、耐心的服务理念,
12、保护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3、公共卫生服务时时处处,保障健康惠及家家户户。
14、防患未然,原人人健康;
15、关心老人和困难群体的身心健康;
16、加强健康宣教,提高农民预防保健意识;
17、送健康到家,结关爱奇葩。
18、感受社区服务,享受健康无忧。
19、关爱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21、居民健康大管家,真诚服务为大家。
22、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有效防治传染病;
23、老弱妇孺皆受益,又防又治社区医。
24、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开展健康干预和促进工作;
25、社区和百姓两相连,卫生与健康一线牵。
26、开展婚前检查,提高人口素质;
27、卫生为健康护航,服务携社区腾飞。
28、健康体检保健康;
29、预约健康?让未来少些遗憾。
31、居民的贴心人,健康的守门人。
32、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关爱里。
33、关爱无处不在,健康实实在在。
34、卫生服务无限情,社区居民乐融融。
35、参加农医保,享受免费健康体检;
36、让百姓公平享有公共卫生的“阳光”远离疾病。
37、健康生命有约,真情服务无限。
38、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39、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41、保护健康就是保护生产力;
42、走进社区,深入家庭,服务百姓,健康人生。
43、保障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44、身边的医生,健康的使者。
45、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完善健康管理系统;
46、老人、妇女、儿童、残障是我们的家人,
47、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方便群众基本医疗;
48、提高农民健康素质,促进农村卫生发展。
49、提高卫生意识,建立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50、提供计生服务,促进社会发展。
服务口号|品质口号|服务行业口号|优质服务口号。
服务口号|品质口号|服务行业口号|优质服务口号。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5、场内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前厅、大厅转门及玻璃、大厅内餐厅、票务中心及商场内外玻璃、休闲区、洗手间、电梯、走廊、后楼梯、客房楼道和后楼道玻璃、垃圾处理、大厅沙发。尤其前台的各区,是酒店的门面,代表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清洁的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早班工作内容:
(1)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2)大厅入口处所铺设地毯的清洁维护;
(4)大厅休闲区、商场台面卫生、花盆内无杂叶;
(5)电梯间的清洁:换星期地毯、电梯内的擦拭;
(6)竖式垃圾桶随时清洁、无烟蒂,边角没有污垢;
(7)后楼道垃圾桶的清洁;
(8)大厅及楼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内干净无烟头、无花叶;
(10)公共区域所有开关擦拭干净;
(11)电梯间两道门擦拭干净;
(12)下班前抹布清洁干净。
晚班工作内容:
(1)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3)电梯间的清洁:清洗星期地毯、电梯内的擦拭;
(4)竖式垃圾桶随时清洁、无烟蒂,边角没有污垢;
(5)大厅及楼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内干净无烟头、无花叶;
(6)后楼梯清扫及拖地、擦净扶手;
(7)清垃圾,不允许在输送过程中出现泄漏或在楼道、公共区域楼下印迹和气味;
(9)公共区域所有开关擦拭干净;
(10)下班前抹布清洁干净。
(1)天花板无灰尘、无污渍、不潮湿;
(2)镜面无水渍、明亮干净,边缘无霉斑或黑点;
(3)灯饰内外干净,无杂物、积尘;
(4)洗手柜无水迹、无毛发,水龙头座四周无青苔、霉斑或积尘;
(5)马桶及小便池内外无污渍,水箱开关功能正常,水箱无漏水,下水不堵塞;
(6)厕位隔间板无污渍、无潮湿,内门锁完好,卫生纸卷盖完整无水痕、绣迹;
(7)地面干净不湿滑,排水孔正常无毛发杂物阻塞;
(8)排风口、空调出风口无积尘;
(9)洗手乳液补充完整,乳液瓶外表干净;
(10)擦手纸补充完整,纸箱外表干净不潮湿;
(11)纸篓随时清理;
(12)洗手间标示牌清洁不积尘;
(13)洗手间无任何异味。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1、突发卫生事件包括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疾病等。
2、学校根据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广泛深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班班学、天天讲、人人知、个个防。
4、建构防控网络,任务要清楚,责任要明确。防控网络包括:防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校园封闭管理小组、幼儿园防控小组、寄宿部防控小组、晨检工作组和各年级工作组。
5、从防控细节上入手,阻断一切疾病传播途径,防止病从口入,病从手入,对餐具、玩具、衣物和学生活动场所严格消毒,防止学生之间相互传染。
6、出现突发卫生事件迹象,应保留证据,将当事人及时送诊,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按要求进行后续防控工作。
7、启动突出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后应切实保证做到校园全封闭管理,实行自检、晨检、巡检、抽检、送检五结合体检制度,实行学习生活、游乐场所及用具、设施定期消毒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定期体检,挂牌上岗制度。
二、晨检工作规范
1、晨检教师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
2、按照晨检要求,对学生进行问、看、摸、查、留。
问学生身体有没有不适感;
看学生脸色、精神、手、足、口等表现;
摸学生额头是否发烧;
查学生体温是否正常。
对发热、萎靡不振、出疹子的学生单独留验。
3、及时消毒,避免交叉传染。晨检老师摸学生之手、查学生体温的.体温表应做到查一人消毒一次。
4、指定专人负责班级、年级组、幼儿园、全校晨检情况汇总登记上报工作,学生缺课应及时与家庭联系,问明原因,掌握情况。
5、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学生,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督促其到医院就诊。
6、对留验学生要迅速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就诊,并要求其将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学校。
7、对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学生及家长姓名、详细住址、联系电话、临床表现、晨检统计当天报表。
8、留验学生应安排专人监护,家长来接走学生前,学生不得离开留验室。
三、学生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
1、开设健康教育课,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有课程安排、课程内容和课后记。
2、每学期聘请专家对学生进行一到两次传染病及心理健康教育指导讲座、活动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载、有效果。
3、为荆州区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检测管理小组提供准确、全面的学生信息,协助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素质检测及登记。
4、在学生体检过程中出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的,学校应及时通过班主任联系其学生家长,及时进行诊断治疗。
5、新生入学按要求查验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证之后做好登记,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学生通知其及时补种。
6、通过学籍管理能迅速准确了解学生因病休学、退学的返校记录。
7、通过晨检管理能及时了解学生因病、因事缺勤的基本情况。
8、学生健康管理信息资料有要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存档。
四、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校园环境卫生包括操场卫生、门前卫生、教室处室卫生、楼梯走廊卫生、厕所卫生、食堂及餐厅、小卖部卫生等,校园环境卫生应从细节入手,加强管理,保证天天清洁,常年卫生。
2、操场、楼梯、厕所、餐厅由学校聘请临时工进行清扫保洁,按要求定期消毒;门前卫生除环卫清洁外,门房应及时清扫校门及校外花坛中垃圾,维护学校形象;教室及处室外卫生由各班级和处室外自行清扫整理,玩具、生活用具消毒由班级负责,空气消毒由学校安排组织进行;食堂操作间、保管室外、休息室外及早点场所卫生由食堂负责清扫,各班食物桶、勺子、食物箱由食堂每天清洗消毒,第二天配发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使用。
3、食堂餐厅以及所有厕所、卫生间均必须安装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装置,有洗手池,学校水电工负责检查修理,确保正常使用。
4、校内严禁采地下水供师生使用,师生饮用水必须经市区质监局、卫生监督局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要求,质检报告须张贴于显眼之处,便于社会监督。
5、厕所设置应符合卫生要求,蹲位独立,定期湿式清扫和药物消毒,灭蝇蛆。
6、对粪池严密加盖,并通过化粪池、生活废弃液质物体进行分化处理,使粪便达到无害化要求。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掏挖清理,保证排污池及下水道通畅,方便师生生活。
7、学校在校园各处安放垃圾筒,方便师生随时丢弃垃圾,学校安排专人将垃圾筒垃圾每天集中转入垃圾斗中,并保证垃圾筒内外清洁。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前厅、大堂转门及玻璃、餐厅、票务中心及商场内外玻璃、休闲区、卫生间、电梯、走廊、后楼梯、客房走廊及后走廊玻璃、垃圾处理、大堂沙发。尤其是前台区域是酒店的立面,代表着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是非常重要的。
早期的轮班工作:。
(1)擦拭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侧门,保持清洁,无手印;。
(二)清洁、保养门厅入口处的地毯;。
(4)大堂娱乐区,商场柜台卫生,花盆内无杂叶;。
(5)电梯房清洁:更换地毯,在电梯内擦拭;。
(6)垂直垃圾桶是干净的,无烟的,在任何时候,角落没有灰尘。
(7)清理后走廊垃圾桶;。
(八)在厅堂、走廊内摆放盆景花草树木,花盆干净、无烟、无马赛克;。
(9)公厕卫生:小便器、面盆、水池、隔断门,使之无污物、无异味、明镜、地毯干净;。
(10)清洁公共区域的所有开关;。
(11)清洁电梯房的两扇门。
(12)下班前清洁衣物。
晚上工作:。
(1)擦拭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侧门,保持清洁,无手印;。
(3)清洁电梯房:清洁地毯,清洁电梯;。
(4)垂直垃圾桶是干净的,无烟的,在任何时候,角落没有灰尘。
(5)在厅堂、走廊布置盆景花草树木,花盆干净、无烟、无马赛克;。
(6)清洁后楼梯、拖地、擦扶手;。
(7)清理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在楼下走廊或公共区域有泄漏、印记和气味。
(8)公厕卫生:小便池、面盆、水池、隔断门等,做到清洁、无味、镜面;。
(9)清洁公共区域的所有开关;。
(10)下班前清洁衣物。
(一)天花板无灰尘、污迹、潮湿;。
(2)无水渍,镜面光洁,边缘无霉变、黑斑;。
(3)灯具内外清洁,无杂物、灰尘;。
(4)洗涤柜内无水、无毛,水龙头座四周无苔藓、霉变、灰尘。
(5)卫生间、便池内外无污迹,水箱开关功能正常,水箱不漏水,污水不堵塞。
(6)卫生间隔间板为不锈钢潮湿,内门锁完好,厕纸盖完整,无水渍、绣花痕迹。
(7)地面干净不湿滑,排水孔正常,无毛、杂物堵塞。
(8)排气、空调出口无粉尘沉积;。
(9)洗手乳液齐全,乳液瓶干净。
(10)完成厕纸的补充擦拭,纸箱外观清洁不潮湿;。
(11)随时清理篮筐;。
(12)卫生间标志干净、无尘;浴室里没有气味。
(1)清理烟灰缸内的垃圾和烟蒂;。
(2)从烟灰缸中取出烟头掐灭;。
(3)烟灰缸内的大理石细粒经过排列、搅拌、打磨,使其美观。
(4)每周按时清洁大理石两次;。
(5)烟灰缸内的细大理石数量应足够;。
(6)清洁烟灰缸的表面和内部;。
(7)清洗整个烟灰缸台,包括烟灰缸台的后部;。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前厅、大厅转门及玻璃、大厅内餐厅、票务中心及商场内外玻璃、休闲区、洗手间、电梯、走廊、后楼梯、客房楼道和后楼道玻璃、垃圾处理、大厅沙发。尤其前台的各区,是酒店的门面,代表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清洁的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早班工作内容:
(1)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2)大厅入口处所铺设地毯的清洁维护;。
(4)大厅休闲区、商场台面卫生、花盆内无杂叶;。
(5)电梯间的清洁:换星期地毯、电梯内的擦拭;。
(6)竖式垃圾桶随时清洁、无烟蒂,边角没有污垢;。
(7)后楼道垃圾桶的清洁;。
(8)大厅及楼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内干净无烟头、无花叶;。
(10)公共区域所有开关擦拭干净;。
(11)电梯间两道门擦拭干净;。
(12)下班前抹布清洁干净。
晚班工作内容:
(1)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3)电梯间的清洁:清洗星期地毯、电梯内的擦拭;。
(4)竖式垃圾桶随时清洁、无烟蒂,边角没有污垢;。
(5)大厅及楼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内干净无烟头、无花叶;。
(6)后楼梯清扫及拖地、擦净扶手;。
(7)清垃圾,不允许在输送过程中出现泄漏或在楼道、公共区域楼下印迹和气味;。
(9)公共区域所有开关擦拭干净;。
(10)下班前抹布清洁干净。
(1)天花板无灰尘、无污渍、不潮湿;。
(2)镜面无水渍、明亮干净,边缘无霉斑或黑点;。
(3)灯饰内外干净,无杂物、积尘;。
(4)洗手柜无水迹、无毛发,水龙头座四周无青苔、霉斑或积尘;。
(5)马桶及小便池内外无污渍,水箱开关功能正常,水箱无漏水,下水不堵塞;。
(6)厕位隔间板无污渍、无潮湿,内门锁完好,卫生纸卷盖完整无水痕、绣迹;。
(7)地面干净不湿滑,排水孔正常无毛发杂物阻塞;。
(8)排风口、空调出风口无积尘;。
(9)洗手乳液补充完整,乳液瓶外表干净;。
(10)擦手纸补充完整,纸箱外表干净不潮湿;。
(11)纸篓随时清理;。
(12)洗手间标示牌清洁不积尘;。
(13)洗手间无任何异味。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卫生间的管理制度(专业13篇)
本文2024-04-04 15:53:09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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