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方案设计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1-01 15:15:13浏览:1107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1

地铁建设过程中精心的施工和全面的管理是为了一项质量合格甚至优秀的工程,然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发生会给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地铁建设单位需要工程保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虽然投保了工程保险难以避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但是意外发生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减少事故带来的财产损失,使工程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保证地铁建设进度。

二、工程保险管理部门

因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通过工程保险来得到一定的补偿。所以地铁建设单位都很重视工程保险工作,但是不同的建设单位划分工程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

1、计划部门管理

由于工程保险应在地铁建设线路工程前期开始准备,并最迟在地铁建设实质性开工前予以投保,以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规避风险的发生,减少承担损失。部分地铁建设单位把工程保险管理职能划分给类似计划部门作为工程项目开工前计划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方式着重前期管理,而忽略了建设过程中及后期管理的过程。

2、工程部门管理

部分地铁建设单位因为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出险案件,而予以工程部门来管理工程保险,工程部门容易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便于处理出险案件,具有一定事故处理的掌握性及便利性。但是工程部门对于工程保险前期准备方案及数据控制管理还是存在不完整性。

3、财务部门管理

很多地铁建设单位将工程保险的工作分派到财务部门管理,因为工程保险本身需要从数据和专业等多方面角度进行管理控制,财务人员前期了解地铁项目的建设信息,如概算、进度等,可以合理安排工程保险金额。在出险事故处理过程中,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可以审核报险及理赔数据,增加出险理赔的合理性,以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财务部门本身肩负着对地铁工程项目的财务数据的计量与核算职能,在保险合同支付等环节可以更好的控制保险合同管理。

三、工程保险管理的现状

1、确定工程保险承保金额的依据不一致

工程保险应在地铁项目建设前期准备保险方案,尤其是需要确定合理的承保金额,目前由于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工程保险承保金额多数是以建设项目概算为基础进行项目选取来计算的,但还存在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是由于零散建设工程而直接选取合同价款作为承保金额的。工程保险承保金额的确定依据不一致,体现了各城市地铁工程保险管理主观性大、不具规范性,尤其是地铁建设单位对不同的线路工程确定承保金额依据变更,会给工程保险后期管理带来不便。

2、工程保险支付方式的不确定性

由于地铁建设而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不断增多,在工程保险采购合同中,工程保险的支付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由于本身工程保险合同规定的保费是暂定金额,根据工程建设最终情况需要调整。正常保险合同是按照固定时期和固定比例进行支付,而工程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存在类似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形式。不同种类付款形式的存在也不利于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3、工程保险承保期限存在矛盾性

现有工程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以地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试运营先发生的时间为准,一般来说地铁项目争取提早通车,在工程基本完工验收后就进入试运营阶段,工程保险合同结束,接下来进入试运营期的财产保险安排。但是试运营期间财产保险承担现有形成财产的风险,而试运营期间会不断发生零星建筑、安装工程,无法包含在财产险中,所以工程保险合同期限的矛盾性需要亟待解决。

四、从财务角度安排工程保险

鉴于地铁建设单位多数把工程保险的职能安排在财务部门,从财务角度能更多提供地铁建设项目的相关数据,便于工程保险更好的管理,下面主要对工程保险的筹备、实施等阶段从财务角度进行安排思考。

(一)工程保险方案的准备

在地铁建设项目正式进入实质性开工前,应着手准备工程保险方案,包括确定承保的项目范围、保险金额及条款等。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对地铁建设项目已确定承保项目的金额合计,根据地铁建设实际情况,根据初步设计中的概算项目进行选取,确定承保的概算项目,然后汇总承保项目的概算金额,来确定暂定的保险金额。地铁建设项目概算中通常包括四个大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专项费用。这几大类项目并不是都需要投入保险,应扣除管理费、监理费等不构成资产的成本项目。

(1)工程费用是构成地铁建设成本直接项目,其中包括车站工程、区间工程、轨道、供电、通信、信号、采暖通风、给排水、车辆段等,工程费用正常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地铁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管理费、监理费、招标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仅部分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纳入保险范围,如管线改移、临时设施费、工器具购置费。

(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及价差预备费,不纳入保险范围。

(4)专项费用,包括车辆购置费、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其中仅仅车辆购置费纳入保险范围。但车辆保险具体保险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与工程一起进行安排,也可以节省资金时间价值而在车辆进场前单独进行安排。

2、付款方式的确定

在地铁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合同普遍存在的付款支付方案是根据暂定的保险金额与招标确定费率的乘积确定暂定的保费,然后在地铁工程建设期内较为平均确定支付比例来支付保险费。这种方式的弊端是工程保险不能与工程完工进度有效的结合起来,因为保险费确定的基础是两个因素,其中保险费率是确定的,而保险金额是根据工程概算暂定的,在地铁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地铁建设成本投入与概算不一致,同时地铁建设工程进度与初始确定的固定支付保费比率不一致,差据过大甚至达到10%。从财务角度安排工程保险费的支付,需要考虑比例确定的合理性和建设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从财务角度更合理的安排保险合同的支付方案,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30天内支付总保费的不高于一定比例的预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第二年起,于每年定期按照上一年实际工程进度支付,若达到总保费的90%时不再支付。在累计进度保费金额达到总保费的一定比例时,开始将预付款从当次支付中扣回,应在支付的累计进度保费金额达到总保费的不高于80%时扣完。待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调整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的保费=费率×预计总保险金额-最终结算金额。

3、合理安排雇主责任险

地铁建设工程保险涉及的险种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还会附加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为保障地铁建设单位的员工而安排的。通常雇主责任险由于是附加的,条款中的保险人数及保险金额等数据都很低,不能切实地为地铁员工提供保障。财务人员应该根据对工程信息掌握情况,从财务角度利用财务预测手段确定保险人数,查询有关社会保障规定,确定保险金额及分项保险金额,来发挥出雇主责任险对地铁建设人员的最大保障作用。如保险金额中医疗保险金额分项应适当提高,以提供更好的保障效果。

(二)工程保险方案的管理实施

1、工程保险合同付款

在安排工程保险方案时,已经确定了工程保险费支付的方式是按照工程建设成本投入进度支付保费的方式,在工程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利用财务核算软件系统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归纳地铁建设项目投入成本,并计算出建设成本与概算完成百分比,进而得出工程完工进度,根据这个进度比例来支付保费。

2、理赔环节

当在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事故后,通常保险公司人员或保险公估人员根据报损项目进行核定损失,作出理赔方案。财务部门本身需要针对不同地铁建设线路的合同进行记录、管理。这时财务人员可以翻阅合同文本或财务合同软件来查找合同相关信息,进而核查理赔方案在单价及项目上的合理性,监督理赔方案的有理有据。

3、赔款的处理

在发生的出险事故经过保险公司人员或保险公估人员进行核定损失,最终出具理赔方案及报告后,财务人员需要接收保险赔款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理赔方案作出最终的赔款划拨方案,经审批后就可以正常支付了。但在支付的时候,可以根据财务核算软件查询出被划拨保险赔款的施工单位是否存在需要扣除的款项,如工程借款等。如需要扣除款项,则剩余部分再进行划拨。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2

一、建立保险统一管控模式

集团性企业的特点是子公司较多,业务种类复杂,对保险即有统一要求,又有个性需要。若各个子公司独立面对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额小,议价空间不大。因此,集团性企业统一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将集团公司所有保险文件进行统一整理、归档,建立起一套标准化、规范化的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有效整合集团公司整体保险资源,形成规模采购优势,降低总保险费成本支出,而且保险统一管理所带来的保费规模,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对集团性企业的重视程度,使得各下属子公司获得比自己单独采购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同时,保险统一管理的实施,还可以使各子公司保险管理相关人员从重复的保险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节省人工成本。

二、引入保险经纪专业机构

据统计,在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有60%左右的风险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有效转移的,但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保险纠纷屡见不鲜,常常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很长时间都得不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的购买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保险管理工作涉及保险、财务、法律及其它专业知识,还需熟悉保险市场行情,让企业配备这样的专门团队是很不现实的事,只能采用引入专业机构的方式。保险经纪人是商业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客观需要。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格式化条款无法满足投保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保险条款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还到处充斥着模糊性的陈述,投保企业很难准确理解;保险公司数量众多,服务和履约水平参差不齐;保险产品五花八门,消费者无从比较孰优孰劣。因此,企业需要专业的人员提供投保和风险管理服务,保险经纪机构恰好能担当这一角色。在国外,保险经纪人以其400多年的历史引领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对投保人、保险人利益双赢和整个市场功能的完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内,保险经纪的历史虽仅有十二年,但发展十分迅速,大企业、大项目聘请保险经纪人已渐成趋势,保险经纪行业已逐渐发展成为保障客户利益、规范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量身设计保险方案

保险范围的大小,保险种类选择的多少,是保险保障的基础。投保种类多,保障齐全,但保险费用高;投保种类少,保险范围小,保险费用低,但保障不足。集团性大型重资产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保险经纪人,为集团公司量身设计保险方案,扩大保险保障的同时,降低保险费用支出。如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占比大,企业一般都会投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和营业中断险等主要险种,但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保障,全方位保障企业的资产和利润,需有针对性的增加若干附件条款和特别约定,增加可扩展费用类条款、扩展保险责任类条款。这样量身设计的保险方案,通过增加较小的保费支出,扩大企业的保险保障。

四、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共保招标由于大型重资产企业若发生赔付,金额较大,风险较高,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压力巨大,因此保险招标有别于一般的招标方式,采用共同承保的模式招标,即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其中一家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负责承保出单以及理赔服务工作,其余保险公司为共保公司,协助主承保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在保险公司招标选择时,选择费用相对较低、承保能力强、理赔服务好、业务口碑佳的大型保险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以保障保险期内的理赔等服务。2.优化费率通过保险经纪人专业运作,达到降低保险成本支出的目的。一是利用保险经纪机构熟知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和承保能力,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价格谈判机制,可以获得具有竞争力的保险费率;二是利用保险经纪公司本身拥有大量客户资源,是保险公司最大的客户,会放大单一投保人的规模采购效应,使每一个客户都能享受到更加优惠的价格;三是通过筛析工程造价或企业资产情况,科学设计保险方案,大大提高保险费的性价比。

五、加强保险宣贯

为提高职工风险防范和保险知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意识,必须做好企业财产保险培训和宣传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和企业财产保险密切相关的保险条件、注意事项等保单内容;保险报案、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流程和技巧;风险查勘服务等。风险查勘服务目的是深入了解企业投保资产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供风险管理改进意见,避免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特别是对企业重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现场员工人身安全防护情况、防火措施和防雷设备检测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建立,这些都是现场风险管理的重点。

六、高度重视索赔工作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3

[关键词]海底电缆海损事故索赔应对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近期所协调的某电力公司财产损失涉外保险索赔的案例中发现,该公司在财产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并影响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以下就该电力公司涉外保险索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一、该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间,我国东部沿海某电力公司一根运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处的35kV海底电缆,因某外国国籍的一艘17万吨货轮走锚而被拖拽断裂,导致由该海底电缆输送电力的区域供电中断,对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电力公司当日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案,海事管理部门依法临时扣留了肇事船舶,后经该船舶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机构的赔偿担保后解除扣压。

8月下旬,该电力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的机构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电缆断裂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约人民币500万元,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换电缆方案。9月中旬,被损电缆残余部分打捞出水,施工人员对断头部位作简单封头后,存放于打捞工程船上。

该保险公司的国内机构对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审核,但尚未作出最终理赔回复之前,该电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对供电中断区域恢复供电的要求,于2006年9月底,自行修复连接了被损电缆,经简单测试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电后立即断路。次日,电力公司又将断路的电缆打捞出水,重新修复连接,经测试后再次放入海底,以仅达正常供电负荷30%的能力维持供电。

两次打捞、修复连接电缆和敷设电缆发生的费用约人民币400万元。据此,该电力公司向保险机构追加索赔项目,合计索赔金额增加至约900万元。

二、该案索赔程序和应对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更换费用报价不实。按正常的海底电缆更换修复和敷设施工工序:

海底电缆更换修复总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施工工程费+施工间接费+税金-原被损电缆回收的残余价值

其中施工工程费中包含一次对被损电缆的打捞费用和一次新电缆的敷设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占此次更换修复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比率。

该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方案中,电缆直接材料费的价格没有以准确的现行市价为依据,长度上也明显超过实际所需;施工工程费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项目;对被损电缆的残余价值亦未作计算和扣除;索赔方案中对电缆供电中断的电量损失计算,在价格和时间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据。

2.海底电缆修复连接违规,损失扩大。对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或修复费用,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致于扩大,且施救费用不能超过减少损失的金额。

电力公司在第一时间提出的索赔方案中,已明确表示被损海底电缆无法修复而必须更换,其合理的费用计算应如上节公式所列。但在9月底,电力公司未预先通知该保险公司的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致使多项费用重复发生和不必要发生。且该电力公司既缺乏海底电缆修复连接必需的专用设备,也不具备修复连接海底电缆的专门技术,电缆连接后又未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测试。这样导致第一次修复连接后通电断路;第二次也只能以正常负荷30%的低负荷临时运行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因未能事先告知该保险公司的机构,进行修复连接的必要性难以获得其支持;由此而产生的约400万元费用,也难以获得赔偿。

3.索赔证据不充分且相互矛盾。保险理赔和索赔事项中,事件所发生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均应有确切的原始凭证或支持证据,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该电力公司对相关的损失和发生的必要费用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对占修复成本主要部分的更换材料——电缆的报价依据不足,并互相矛盾。在第一个索赔方案中,该电力公司提出:价格应以电缆生产商的投标价为依据;但事发后半年多,该电力公司仍未能给出生产商的确切投标价。在此后提出的追加索赔方案中,对修复连接电缆时所采用的部分同规格电缆,又提供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市场价格,意味着该电缆可以直接从市场上采购。这显然与第一个索赔方案提出的按投标价定价矛盾,使保险公司方对该电缆的真实价格产生疑问。

对未预先通知保险公司境内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的动因,该电力公司表示系迫于地方政府相关方面要求恢复供电的压力而为,但不能提供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支持这一说法。

对通电后电缆以低负荷运行的情况,电力公司最初也没有提供该电缆正常运行时,以往年度同时段的实际负荷资料以供对比,未能形成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因此,该索赔案如果协调不成而进入司法程序后,证据不足和互相矛盾,会对提出索赔证据的电力公司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4.索赔工作人员配备不当且言行不够慎重。协调索赔的过程中发现,尽管该电力公司在索赔工作中配备了较多的人员,但对保险索赔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程序和电缆修复施工的技术显得生疏,无法准确回答简单的程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对乏力。个别人员的不当言行,反而为索赔提供了反面证词。如一位电缆敷设施工的现场负责人随口说,这种电缆寿命大概是10年(该电缆已投入使用4年多时间),此话恰好被境外保险公司国内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听到,提出按10年寿命计算,该电缆的折旧已提取了40%,即其价值在事故发生前已回收了40%。按此说法,被损电缆难以获得足额的赔偿。(同类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海底电缆,国外的寿命是30年~40年,该公司的会计记录中按20年计提折旧。)

该电力公司委托的律师,对电力生产和运行业务并不了解,并极力主张走司法程序,通过诉讼解决该案。在协调的过程中,未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未能与国内保险公司协调一致。该公司被损海底电缆,是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了一定保险额的。当海损事故发生后,理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再由其根据赔偿金额和责任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从国内保险公司处所获赔偿不足,可同时向肇事方投保公司索赔。但在本案例中,电力公司从一开始就直接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使其所投保的国内保险公司置身于事外。尽管在多次协调过程中,该国内保险公司也派员参与,但其始终处于旁观地位,未能以其专业能力为电力公司索赔提供合理且有力的支持。

三、建设企业财产损失索赔应对机制的思考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产被损时的索赔需要,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应对机制,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提高保险索赔效率,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并加快索赔进程,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1.建立财产损失索赔的应对组织。该电力公司应以自身的法律事务人员为主,结合与所发生的损失事项相关的内部技术人员,组成财产索赔的工作机构,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始终能按合法、合理的正确方向和进程开展索赔工作。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及其机构联络沟通,对电力行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作出充分详细的解释,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电力公司在事项发生后,应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电力大用户及公众媒体进行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取得谅解和支持,减轻和消除不必要的压力,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盲目施救行为,以减少额外的损失和过高的费用支付。

工作机构的人员对外的观点和信息披露应事先形成一致,尽可能由指定的专人对外公司的正式态度和意见,避免发表互相矛盾的表态和言论。

在专业技术方面,如果本公司人员不足以胜任时,应从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和设备制造方聘请相关人员,充实索赔机构,提高应对能力。

2.积极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第一时间起,直至索赔工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注意搜集和提供客观、真实和充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要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体现充分的证明力。

具体的证据包括: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如被损实物的照片、录像;直接目击证人及其证言或录音;损失事项报案时的官方记录和肇事方的陈述记录等。财产损失的间接证据:如媒体的报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对电力用户的损失赔偿证据等。被损财产的价值记录:包括财产的购置、建造时的合同和原始凭证;会计帐务处理记录,如原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累计折旧额;被损财产正常运行和使用时的技术参数资料及被损坏后的技术参数资料,以供分析对比。被损财产施救证据:如施救工作的必要性证据;施救过程发生的人员、设备和物料消耗价值证据。(注意:施救费用总和不能大于财产实际价值)被损财产重置成本资料:包括设备招投标合同价格;主要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施工工程量预算资料和税收资料;特殊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和价格资料等。对被损财产价值索赔标的,要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客观、正确地计算。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估价,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地确定实际损失额。

3.严格遵循财产保险理赔的程序。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管理部门报案和立案,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立案和索赔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取得书面的确认文件。

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救措施之外,为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时,必须严密设计施救方案,严格论证其可行性,控制其成本费用,并且必须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及其机构的书面确认。施救方案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仓促进行被损电缆的连接修复,而是敷设一条小容量电缆作为应急,以满足急需部分的供电负荷,其代价要比修复小得多,可靠性却要高得多,其理由和发生的费用也较易被保险公司接受。而且当被损电缆索赔完成并完全修复后,该小容量电缆还可作为今后检修停电时或用电负荷临时增大时的备用线路。如果被损财产已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则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借助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向造成直接损坏的肇事侵权方提出赔偿,这样比电力公司单独直接向肇事侵权方索赔有利得多。

4.以协商方式解决为主加快索赔进程。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要本着合法、有利、有理、有节,通过协商快速解决的原则进行索赔工作。协商过程中,对财产损失证据的严密性要求相对较低,有些事项的细节,通过有效沟通和解释能取得谅解,迅速达成一致意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对证据的严密性要求要强得多,提出证据的工作量会相应增加,时间会拖延。而且,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一般也是先进行调解,调解协商不成,才进行司法审理,司法程序比单一调解协商要冗长得多。

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对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事项可能会经常发生。其索赔和理赔的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投入过多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精力,缩短索赔进程,提高索赔效率。电力公司在财产损失索赔过程中要积极应对,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提出合理的索赔标的,并避免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使其财产损失部分顺利得到补偿,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营运,从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电力能源供应。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商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4

【关键词】项目经济评价;风险管理;研究

1引言

目前,由于我国对产能过剩的调控和频发矿难事故的治理,使我国的煤矿企业总量不断减少。在这个背景下,需要煤炭企业开展项目经济评价和风险管理,以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项目经济评价

煤炭项目经济评价分析分为3个模块,分别为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财务评价。下面进行详细阐述。2.1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指针对煤矿工程各项目中需要用到的各项投资进行整合并估算。一般来说,在煤矿工程中要对矿井和选煤厂的井巷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等方面的资金进行整合。另外,还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投资,这部分投资采用的是分期支付方式,在建设期缴纳一部分的金额,剩余下金额在合同规定的生产期年限中逐年交付。对于一些生产要求较高、安全意识较高的工程,在上述投资中,设备投资比重较大,这也是目前煤矿工程投资的一个发展趋势。主要注意的是,针对流动资金的估算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救灾和善后等方面的风险抵押金[1]。

2.2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投资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和资金筹措方案分析3部分。投资使用计划是针对建设期、交叉期和生产期3个阶段的资金投入进行统筹规划,并通过企业自筹和银行借款2个途径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最后是要进行资金筹措方案分析,确保资本金能够有效供应,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和可靠的资金来源。

2.3财务评价

2.3.1财务评价指标。财务评价包含的层面较多,需要针对多个参数指标进行评价。一般来说,财务评价的参数指标分为基础数据和原煤生产成本数据。在基础数据中,企业需要针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所得税的税费以及利率、计算期、生产负荷、基准收益率、折现率和盈余公积金等相关参数收集资料。原煤生产成本包括采煤方法和生产工艺,并且在建设所在地的人工、材料、电力等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需要包含建设工程以及日常成本的方方面面。另外,企业需要针对目前煤炭价格的浮动趋势确定销售价格,该工作需要经过对上述财务评价指标进行严谨的分析获得。2.3.2财务分析。根据上述指标,煤炭企业财务部门需要进行财务分析。一般来说,财务分析分为3个部分,即盈利能力分析、偿还债务能力分析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是指在该煤炭项目达到一定生产能力后,扣除相应的销售税金和上缴的增税值后达到的年平均利润总额和年平均总利润所体现出来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就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条件下,煤炭企业的借款偿还期内是否能保证债务资金按期偿还,也就是其借款偿还期内年偿债备付率是否大于1。财务生存能力分析,需要遵守资金平衡原则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原则,前者指的是在还款资金短缺时,先动用以前年度累计盈余资金,累计盈余资金不足时,动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若还是不足,则借用短期贷款。而后者根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可以看出,计算期内各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均大于现金流出。2.3.3不确定性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项目评价过程中,数据一般都是预测和估算得到的,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经过上述步骤后还需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一般以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为主。综合上述评价信息后,需要得到关于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多方面的结论,并探究该项目的可行性。

3风险管理研究

3.1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项目风险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会影响企业建设和生产运营的风险。一般来说主要是投资项目风险,也就是在市场预测、技术方案、工程方案、融资方案和社会评价论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主要风险进行识别。而项目风险则包含多个层面,主要为安全风险、市场风险、资源风险、技术风险、工程风险、投资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外部协作条件风险、社会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等。这些风险都是贯穿整个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中的,是风险识别与管理的重点。以安全风险为例,煤矿工程的重点在于矿井的开采,并且大多是在地下进行作业,特别容易发生水、火、瓦斯、顶板、煤尘等多种灾害。所以,在安全风险的管理上,需要企业着重针对开采技术、探勘技术、防火防爆技术等方面的投入[2]。

3.2风险管理措施

在风险管理方面,需要在风险识别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首先是对资源风险的管理对策,需要煤炭企业加强对勘探技术的投入,并及时将原地质资料进行修补,从而促进开采计划和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其次是安全生产对策,其核心在于确保勘探、生产、建设过程的安全。要求企业能够做好质量检测工作,开展质量达标活动,对于矿井通风设备、煤尘灾害控制技术、采煤技术等进行优化和改进,要保证施工现场能够在合理的管控下,确保操作流程、作业流程和安全规定的良好实施。同时消除一些会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的隐患。为了做到上述几点,还需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职工体系的素质,严格审查各职工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资格。然后要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控制,这部分工作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将投资效益和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分析,尽量缩短工期、提高建设和生产效率。另外,还需要做好项目评估和管理,通过兼并和收购达到低成本扩张的效果。最后则是环保和政策2个方面的风险管理。对于前者,需要企业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采用绿色环保技术减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护工程所在地的植被、水资源、空气、声音等。后者则是需要企业能够实时掌握国家的政策变化,以更加敏锐的经营嗅觉,在政策的允许下开拓市场。

3.3风险管理手段

风险管理手段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担。风险回避就是直接隔断风险,这主要是对一些危害巨大的风险采用的措施,这部分风险的治理代价往往过于昂贵。风险控制本质上就是优化设计,依靠先进的设备、技术达到对施工过程的成本、投资等方面的控制。风险转移就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出去,如保险公司担保、移交项目承包商等。风险自担就是企业自身对一些代价较低、损失较小的风险进行承担。

4结语

我国的煤炭企业面临着新时代需求、经济、政策、竞争等多方面的难题,而市场环境的千变万化促使我国煤炭企业加强各项管理与评价工作。本文以煤炭工程为例,探讨项目经济评价和风险管理的要点,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5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

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

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

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历史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

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赔款准备金计算方法的精确性如何,对实际损失只能进行大概的估计。承保条件的变化、通货膨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法律制度的变化和许多其他因素使得确定在未来实际支付的赔款的确切金额是不可能的。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6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unexpired

risk

reserve, 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

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

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

outstanding

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claims,

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enough

reported

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

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

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历史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

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赔款准备金计算方法的精确性如何,对实际损失只能进行大概的估计。承保条件的变化、通货膨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法律制度的变化和许多其他因素使得确定在未来实际支付的赔款的确切金额是不可能的。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7

[关键词]橡胶企业财务风险风险防范

一、常规方法简介风险管理理论应用到企业财务领域就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可以将其目标设定,问题的甄别和评估,方案的拟定和筛选以及实施和控制四个步骤。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财务风险管理的核心是财务方案的实施和控制。②要整合使用多种财务风险分析办法以甄别和评估财务风险,考虑不同时期的货币价值,着重看现金的收支性财务风险。③应当从财务风险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的角度来确定所要选取财务方案,关注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财务风险整体水平,因为这是决定企业具体选择何种财务方案的必要条件。对于成熟阶段的橡胶企业,尽管它的生产经营一般相对稳定,企业的财务亦能承受较强的风险水平,但是我们多数还是选择财务风险较小的方案。反之,发展阶段的企业则通常会选择财务风险较高的方案。④要注意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匹配,使目标风险与目标收益之间达到平衡。⑤要在企业整体财务目标的约束下,制定财务风险的解决对策,制订、评价可选方案,并提供多种供选方案。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和以往的数据来拟定、评估和最终定夺财务方案并对该方案财务风险进行估算,但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其与制订方案时设想的情况不太相符,因此,需要积极控制财务方案的实施过程,并根据方案实施的实际情况实时做出调整,进而确保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有效将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方法的实际使用将企业财务风险的特有规律与风险管理的常规方法相结合,就产生了企业融、投资,利益分配,资金管理等不同财务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本文拟就橡胶企业的资金筹措,阐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方法的实际应用。

第一步,设定目标,降低风险。企业经营始于筹集资金,筹资成本过高或是偿还期限过于集中,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企业资金结构的不合理,并企业后期的经营非常不利。所以,企业财务风险水平的基础是资金筹措的风险,一定要在企业整体财务风险可承受的限度内设定筹资风险控制目标,慎重考虑资金的投入、资金的管理、股本和利息的分配等企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尽可能地将企业筹措资金的风险确定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

第二步,评估企业资金筹措的风险。应当着重依据企业的各种会计报表,从财务分析的角度,选用恰当的财务指标进行评估。这里介绍一下经常选用的指标:①资产负债率,用来分析负债状况和有无以及财务风险的大小,它的选取要依据企业所处的地区、行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特点等。②流动比率,既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可以用来分析企业能否在短期内偿还所欠债务,也就是短期债务偿还能力。通常企业的流动债务应小于企业流动资产的一半,该比率越低,企业的短期债务偿还能力也就越强。③偿债比率,既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偿还借款总额与企业收入的比值,用它来分析企业经营收益的债务偿还偿还能力,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偿债能力越弱。

第三步,方案的制定及确定。筹资方案一般要考虑筹资量和确定资金来源。通常情况下,用资项目是我们用来决定筹资量的,该项目具有较好的财务可行性我们才考虑使用该用资项目,然后再决定需要多大的资金量。企业可以从内部,也可以从外部来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企业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以获取较大利润,用增长的利润来弥补企业资金上的不足,以此达到内部筹资;企业一般可选择利用股票、债券和银行信用等方式进行外部筹资,目前橡胶企业大部分是以橡胶企业本身的投入或借入、以及银行信用等形式进行筹资,很少在社会上利用股票、债券的方式进行筹措资金。设计筹资方案先要确定筹资总量和每期需要筹集的资金额,要投资所需的资金数量和企业需要筹集的资金总额计算好,然后再解决企业本身实际需要的资金数目,再减掉获取的外部资金的数额。

筹资方案以资金来源的确定问题为设计的重点,资金的来源不同,其成本喝风险也不同。股东得到的回报不能与企业的所得税相抵减,因为股东得投入属权益筹资,但是它的好处是没有还本的压力。

借款可以将其与企业所得税相抵减,因为它属于债务筹资。应尽量使企业既获得资金成本的最小化又获得价值的最大化,虽说这有一致性,但其矛盾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企业的资金使用是有成本规定的,这个成本是企业各类资金成本的加权平均数,所以企业要尽可能选择资金成本低的方案作为筹措资金的方案;再者就是,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价值最大化,企业存在各种相关利益主,不能厚此薄彼。过多的债务筹资能够使企业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负担,进而降低利息保障系数,损害现有债权人的利益;过多的权益筹资能够分散企业控制权,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第四步,方案的实施和控制。企业筹资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遇到许多问题:信贷筹措资金的方式可能会赶上筹资成本上升、利率发生变动的情况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方案制订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要么改变调整,要么按原方案执行,亦或干脆放弃,再重新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方案。

以上论述的方法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常规财务方法,针对企业融资投资、筹措资金、利润分配、资金管理等财务管理对象分别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控制指标,橡胶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通过控制企业财务活动的不同方面,进而达到整体控制上对企业财务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涛.内控制度与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贵州社会科学.2006(06).

[2] 陈少飞.企业财务风险控制面面观[J].财务与会计.2006(06).

[3] 丁子繁.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财会研究.2006(10).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8

摘要: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文章希望通过对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案例的分析,揭示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弊端及其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相关各方财务风险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方案,以使资产证券化体系趋于完善。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编辑整理本文。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范文

财产保险方案设计篇1地铁建设过程中精心的施工和全面的管理是为了一项质量合格甚至优秀的工程,然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发生会给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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