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2-27 17:25:41浏览:717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1

关键词:矿山土地复垦;问题;对策

一、矿山土地复垦的历程

1. 国外矿山土地复垦的历程

人类进入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由于新机器、新技术、新发明等不断出现,许多国家开始了对矿产资源的采掘,这使土地遭到了大量的损坏,同时出现了一些修复采矿破坏土地的措施,这是土地复垦的萌芽。20世纪初,美国、德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政府官员和学者们意识到土地破坏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着手对矿区废弃土地进行研究,提出了土地复垦及一些针对土地恢复使用的措施建议。早期的土地复垦工作比较简单,一般是对整个污染矿区进行覆土,或者是对废弃土地进行局部修复。

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各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了大规模的开采,整个矿区大量的土地遭到损毁,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矿区土地复垦因此被重视起来。这时美国、苏联、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开展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研究,提出土地复垦概念并在复垦作物选择上作了相关研究,法律法规开始出现,土地复垦技术有所提高,相继出现了土地平整、裂缝填充、植树种草等。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矿区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了极大地关注,冲沟生态系统的要求受到重视,矿区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向逐渐转为生态复垦。美国、前苏联等国相继修订和颁布了有关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全国性法规,有了相关法律的约束,土地复垦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2.国内矿山土地复垦历程

我国土地复垦最早是在20世纪50、60年代,起步比较晚。当时,由于矿区土地紧张,一些矿区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库上垫土种植粮食和蔬菜,用以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问题。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所以早期的矿山土地复垦主要是将废弃地改造成为可耕地,采用填埋、剥离、覆土等简单措施。我国早期的复垦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矿山土地复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复垦率很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煤炭、铁矿等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大肆开采引起的环境问题逐渐显现,我国政府开始重视矿区的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原煤炭部等先后制定了与矿区土地复垦、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其中《土地复垦规定》明确提出了“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使得土地复垦工作有法可依。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后,一些地区开展了一些土地复垦工作,其中由白中科教授亲自主导的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方工程为我国以后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树立了榜样。这期间,一些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引入了一些生物、化学等技术。2006 年国家《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指出应该加强土地复垦的前期管理工作;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明确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敦促他们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加强了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监管;2011年5月20日《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为指导和规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

二、山西省矿山土地复垦的现状

1.复垦面积大

近几年,在山西省,虽然一些大型的国有煤矿集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复垦,效果很明显,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山西省还有许多中小煤矿被关闭、兼并重组以后复垦义务人没有确定下来,所以山西省矿山要复垦的土地面积还很大。

2.土地破坏严重,复垦率低

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最新的一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全省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有754处,影响面积14万亩,而地面塌陷更是多达2976处,影响面积100多万亩。全省累计堆存矸石山10多亿吨,矿山采空区超过5000平方公里。山西省的煤矿以大同、晋城、阳泉、吕梁、太原、临汾等为主,但是这些地区的土地复垦率只有10%左右,并且复垦周期长,平均需要30年。山西省的4个大型国有矿区已治理矸石山的面积占总面积的1/4,煤炭矸石综合利用率还不到总量的30%,山西省的土地复垦工作任务艰巨。

三、山西省矿山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健全

最近几年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完善了我国土地复垦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为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特色。山西省是一个矿产资源大省,尤其是煤矿资源的储量非常大,每年因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面积相当大,与之配套的矿山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意识不高

随着我国《土地复垦编制规程》的出台,凡是新建煤矿和已经开采的煤矿都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和进行采矿证年检。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获得采矿证和进行采矿证年检,请一些中介公司为自己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有的负责人都不知道土地复垦是干什么用的,他们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中的土地复垦服务年限、土地复垦质量、土地复垦投资等一点都不了解,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缺乏长远的眼光。

3.土地复垦方案不科学

随着山西省最近几年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胜利和后续五项工作的开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成了后续五项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农业、地质、林业、财务等许多专业方面的知识,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它需要有掌握不同专业知识的人共同完成。一些中介公司为了及时完成矿山企业的任务,编制人员到矿山企业只进行粗略的调查就进行方案编制,并且方案的编制往往由一个人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知识。这样难以保证编制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复垦方案,不利于土地复垦的实施。

4.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

大部分矿山企业编制完土地复垦方案以后,对后续的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复垦报告的实施缺乏足够的重视。矿山企业没有设立专项的账户,对土地复垦资金进行有效的提取。一方面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重心的原因,加上人员配备少、机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进行矿山土地复垦的实施,如对土地复垦的设计、土地复垦工程的组织实施、复垦后的土地验收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些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但是这些专业的机构比较缺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精力开展繁琐的事务性工作,进一步影响了土地复垦的开展。

5.土地复垦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落后

最近几年,山西省矿区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理论落后于实践。没有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只是进行单一用途的土地复垦,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导致土地复垦缺乏一定的盲目性,如一些地方塌陷以后,进行简单的填埋,然后种上单一的树种。还有就是土地复垦技术研究注重工程方面,在生物技术方面缺乏充分的研究,导致一些复垦的土地质量低,土地肥力恢复比较慢。

四、完善山西省矿山土地复垦的建议

1.完善土地复垦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

山西省政府应结合地方特色,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下一步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结合国外先进国家在土地复垦工作中的经验,如对土地复垦资金的提取、复垦后土地产权处理、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土地复垦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提高矿山企业的土地复垦意识

土地复垦工作最终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矿山企业,他们是复垦工作的执行者,所以必须提高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意识。首先政府应该不断加强土地复垦法律的宣传,使矿山企业意识到土地复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其次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在土地复垦方面的培训和提出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既可以提高他们在土地复垦方面的业务知识,也可以提高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积极性。

3.加大评审力度,提高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质量

为了提高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水平,一方面国土主管部门应聘请在土地复垦方面有造诣的专家,针对土地复垦涉及的各个方面对中介机构的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增加编制人员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在对完成的方案进行评审时,专家应该从自己的专业角度结合矿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许多如环保、采矿、地质、财务等不同的专业知识,中介机构应该聘请一些不同专业的人才,每个人结合自己熟悉的专业知识编制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这样方案的质量就提高了,为后续土地复垦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3.加强对矿山土地复垦的监管

土地复垦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工程,在实施的每一个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一整套的资金保证制度,确保复垦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从省到县,在国土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执法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进行土地复垦的矿山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复垦专项执法活动,使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日常化、经常化。

4.加强土地复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

土地复垦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土地复垦技术的水平,要从根本上改善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现状,必须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矿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应更加重视生物技术的应用,结合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考虑草种和树种的抗寒性、耐贫瘠性、生长发育速度和土壤改良作用,选择一些适合当地生长发育的植物。同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土地复垦的经验技术,如微生物复垦技术、土壤培肥技术和3S技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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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卢朝东,李建华,靳东升等.山西省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现状及发展对策[J].山西农业科学,2013,41(02).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2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3

关键词:矿山开采;地质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地下开采;地质灾害

在地下开采矿山的过程中,地质环境的保护以及矿山山体的稳定性能始终是无法避开的永恒课题。诚然,地下开采矿山会带来相对可观的经济效益和令人满意的社会效益,然而,对资源的开采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随之而来的就是矿山地质环境的损害和保护问题。地质环境的损害“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诱发地质灾害,所以,需要广大矿山开采方未雨绸缪,尽力减少自身开采行为对地质环境带来的不良冲击和消极影响。

1地下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浅析

1.1易发生滑坡、滚石、崩落等地质灾害

矿山所处地域均具备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传统角度上的矿山开采鲜少实施矿坑回填,地质塌陷在所难免。依据矿山地质灾害出现的时间快慢亦能划分为两种类别:其一是迟缓性灾害,例如荒漠化、地面沉降、沙漠化等;其二则是突发性灾害,比较典型的灾害案例有滑坡、滚石、地震、泥石流、崩塌等。

1.2矿山山体结构的受损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开采矿山时,会严重改变地下的岩石应力,导致岩石应力的平衡被破坏,再加上矿石废渣的肆意堆放,边坡的牢固性亦会受到不小的挑战,矿山山体的稳定性每况愈下。在经年累月外力的作用下,酿成崩塌、泥石流、滑坡等系列次生地质灾害。从宏观视角看,这类问题应属地质环境保护的“重头戏”,因其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往往伴随开采行为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所以在客观上给地质环境的保护制造了不小的阻力。

1.3矿山废弃物堆叠严重

矿山开采时所产生的废石、废渣、废土等均对矿山地质环境构成叠加影响,它们亦被统称为“废弃物”。废弃物堆积如山,直接占据了开采周边地域宝贵的土地资源,亦会破坏周围植被,对既有地质地貌以及水文环境的影响尤甚。除此以外,另有重金属类废弃物由于长年累月受降水、日光、空气的析出,亦对矿山环境的维持和保护带来负面效应。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挑战,矿山开采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在地质环境的保护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一贯。譬如在p缓废弃物对矿山环境的影响问题上,要积极推行矿坑回填,将砂石同废弃矿石进行精确、合理配比来回填。这样一来,既能有效处置废弃物,亦能降低其它材料所致的资金和物质过度耗费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实践表明,回填技术不失为处置矿山废弃物的良策,在还原地质地貌、提高压实度等方面是大有裨益的。

2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疗保护对策分析

2.1继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为补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短板,深化矿山环境治理体系改革,我国立法部门要加紧加快完善矿山开采及地质环保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尤其要依据“十三五”时期我国矿山开采现状及未来的环境治理恢复目标,针对矿山开采中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审慎完善法律条文,使矿山环保领域的法律、规范更合乎实际、更接地气、更有实践指导性和现实说服力。具体地说,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认清矿山地质环保的极端重要性,发挥环保行政部门总体监管只能,提高行政效能,层层传导压力,铆紧各方责任,推动各种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向地质环境保护方面倾斜。例如,国家环保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共同践行地质环保的监管职责,以推动立法机关完善相关保障性条款,要适度抬高矿山开采门槛,对无视地质环境问题的开采方加重处罚力度,提高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和震慑力,以激活矿山环保新动能,为地质环保工作的改善注入强心剂。

2.2审慎编制综合评估方案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修复过程中,需对矿山周边地域的地质条件和地貌特征开展事前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以此作为今后解决地质灾害问题的重要技术参考依据。与此同时,依托评估报告亦可对矿山开采时可能遇到的一系列环境生态问题和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实时预测,进而使开采方心中有数,事先对开采活动可能带来的地质灾害表现、波及和影响范围、蔓延态势、危害对象以及管控难易度等问题一清二楚。通过评估报告的综合评论及考量,可系统编制出合乎一般矿山开采规律和地质环保规范要求的可行性环保方案,该方案旨在预防和治理地质环保问题,并将其列为方案的中心内容,通过实施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把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做实做细。

2.3优化矿山周边的地质结构

在矿山地质环保工作进展期间,环保部门要深入考察矿山周边所在地域,尤其要获取第一手有价值的地质结构、地质形态等资料,据此研析矿山中所包含的矿产资源存量、地质结构受损程度、矿山植被受破坏程度以及矿山周边爆发次生地质灾害的频率等。这样一来,开采方即可深谙地质结构的演变规律及这种演变对矿产资源、周边地域环境等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进而精准施策,向地质环保和治理工作的难点及关键点全面发力。

2.4搞好地质环境调研工作

地质环境调研是搞好矿山地质环保工作的关键一环,要深入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形成政府引领、市场化主导运作、各种社会要素协同配合的新政策思路。要着眼于国际领先的地质环保技术,提高矿石开采的机械化程度和环保贡献率,大力节省人力资源,推行智力培育工程,锻造一支善于技术发明的人才团队。必要时可运用矿渣回填技术提高环境绿化率。另外,要加快矿山“绿色生产”的步伐,培育绿色矿业,尤要加大对泥石流、地表裂缝等顽固次生地质灾害的科研力度。

结语:

总体来看,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一个化蛹成蝶的过程,需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方保无忧。要在政策落地、法规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和投入、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环境问题的好转注入正能量。

参考文献:

[1]何兰军,张林生.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问题探讨[J]. 安徽地质,2015,4(01):65-68.

[2]王聪,杜丹.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问题研究[J]. 科技经济导刊,2016,9(15):136.

[3]徐友宁,徐冬寅,张江华等. 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响应差异性研究――以陕西潼关、大柳塔及辽宁阜新矿区为例[J]. 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2011,15(01):89-94+100.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4

1林业生态修复面临的问题

包括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土壤荒漠化、森林破坏、气候变化、水土流失在内的许多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生态环境,致使经济发展后劲不足。就目前而言,我国林业生态系统的现状并不乐观,以往对经济效益增长的急迫追求,对自然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对林业生态环境修复作业的忽略,给林业资源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森林资源严重退化,山地生态营林区的资源保护、植被恢复、系统重建,矿坑核心生态区复绿以及构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等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2林业生态修复实施范围

林区自然保护区、各市县公益林、天然林范围内的低质低效林、残次林及灾毁林地,工矿废弃地、破损山体及灾毁林地。

3林业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3.1老残林及灾毁林地更新改造

按区划对灾毁林地和成过熟林摸底调查,对公益林支持和推动,尤其是对在天然林分布区内成过熟的老残林改造和更新,针对林木采伐审批流程的专项行动“大排查、大整治、大教育”,通过进一步加快老残林采伐审批的效率,逐渐规范化林木采伐的流程。对采伐后的老残林、灾毁林地及时进行造林更新,造林树种采用针叶阔叶混交林,尽量以乡土树种为主。加强对森林的抚育,不断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3.2提升低质低效林林相

积极推进天然次生林的林相改造,以及低质低效林的改造和经营。首先,采用封山育林和补植乡土树种等一系列措施,为天然林中的疏林地营造景观效果好、生态效益高的混交林,并可以使天然林不断恢复。其次,对现有的多代萌芽人工林中没有充分发挥所在立地生产潜力的林分,例如没有做到适地适树以及因为不当经营,导致林木的生长质量显著低于同等立地条件下相同林分的平均水平的林分,以及一些林木生长比较良好,在运用综合性的技术措施以后,不仅林分的质量,同时林分的生长量都得到进一步提高。

3.3修复损毁山体

复绿破损山体和工矿废弃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加强监督管理,调查摸底历史遗留和已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采取治理责任人制,治理方案的制定宜分级分类,逐渐推进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3.4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双线”目标责任制,以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松材线虫病预防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为工作重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监管和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加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加大无公害防治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3.5加强森林防火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不法行为

森林防火工作需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需加大,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火机构需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需不断完善,森林火灾防控机制需不断增强。摸底清查违法占用湿地和林地的情况。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零容忍”任何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4小结

坚持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守住生态底线,不断提升森林生态环境的质量,执行自然恢复为主和保护优先的方针政策,两手抓生态修复及环境保护。做好林业生态修复工作,切实保护天然林资源,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5

土地复垦学双语教学实践教学

一、“土地复垦学”课程的开设现状

1.课程的产生及特点

人类对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土地的破坏、占用与浪费、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盐碱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带来的空气水体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代工业化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升,由此带来的土地与环境问题形势也愈加严峻,土地复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孕育而生。我国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发的复垦工作,随着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我国土地复垦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7~2013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规程的颁布,意味着复垦工作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并已纳入采矿权、建设项目审批的必须环节,土地复垦迎来了新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复垦学由于是属于新兴的综合叉应用型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多学科融合交叉,内容涉及面广。该课程是由多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其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

(2)课程实践性强。该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应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土地复垦一般的理论方法、规划技术,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3)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和涌现。由于土地复垦学在我国开展教学的时间较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仪器、方法、装备被应用于该学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

(4)外语要求高。我国自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才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国外相对而言复垦工作的重视较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颁布还是复垦技术、复垦方法、复垦理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阅读国外资料,学习国外先进的复垦理念和方法是必须的手段和环节。

2.课程的开设现状

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

二、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土地复垦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学的概念、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目的是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选取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该书介绍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概念、内涵与发展历史,阐述了采矿对土地与环境的影响,介绍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详细讨论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十大技术:工矿环境破坏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土地复垦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塌陷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露天矿土地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评价与验收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最后,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中的测量工作也给予了介绍。

2.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由于学时限制,目前土地复垦学的授课内容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1)绪论。介绍土地复垦的产生、土地复垦的定义与内涵、土地复垦的作用与意义、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煤炭开采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等。

(2)土地复垦学的概念与体系。介绍相关概念、学科体系和主要专业术语。

(3)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与模式。国外土地复垦立法与管理的经验,我国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任务,我国土地复垦的行政管理,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技术与模式,土地复垦评价与验收。

(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类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深度与程序,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方法,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实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概述,平整与梯田复垦技术,疏排复垦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充填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复垦技术新进展。

(6)露天矿土地复垦。 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主要机械设备,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技术工艺,我国露天矿土地复垦实践。

(7)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煤矸石山复垦的原则,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效果评价。

3.教学手段与方法

土地复垦学属于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涉及内容广、学科多等特点,在教学中要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比较法,实例分析法等,对土地复垦学进行教学。

(1)比较法

土地复垦工作在国外发展较早,通过比较国内与国外在政策制定、复垦方向选择、复垦技术方面的差距,可以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土地复垦,并进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过分析比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区别,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土地复垦概念的理解。而通过对比美国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颁布过程与中国近20年《土地复垦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找出国内国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导学生对未来土地复垦研究方向进行思考。而通过对比国内外土地复垦方向与复垦技术的选择,将更有助于学生了解国情,明白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复垦方向耕地优先的原则,国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复垦方向多样性的原则,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国外的技术与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理念、技术、体系。

(2)实例分析法

土地复垦是应用工程型的学科,复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也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实际工程的实施。通过实例分析,能够更形象的对复垦的相关概念、技术进行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教授知识。例如,通过介绍山西王庄煤矸石山复垦失败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从失败中发现问题,从成功经验中对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提高,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探讨

1.课程实习与实验

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及软件,让学生有充分的独立动手实践机会,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中设计了以下内容:

(1)土壤测试分析实验

在授课过程中,安排了4学时的复垦土壤测试分析实验,主要了解土壤测试分析的一般要求,学习土壤测试分析的样品准备以及pH和电导率等土壤特性的测试分析。

(2)复垦规划设计实践

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安排了4学时的运用计算机绘制复垦规划图的有关技术。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软件的使用,

此外,通过在课堂上播放由美国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摄制的“美国露天开采立法、管理、复垦技术”(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土地复垦”等影片,帮助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知识。

2.实践基地的建立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四、结束语

《土地复垦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也是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本文对土地复垦学的产生与特点、课程的开设现状、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探讨。力争促进该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动土地复垦学科的发展,为培养更多有用的土地复垦方面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复垦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1,(7):113-114.

[2]王世东,刘昌华,陈秋计,张合兵,常玉光.“土地复垦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案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9):102-104.

[3]王锐,马守臣,刘昌华.“土地复垦学”课程体系建设与教学理念探索[J].中国地质教育,2012,(4):116-119.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6

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二、危险性分析

(一)企业概况

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部现有员工43人,有一座品质优良的大型低碱石灰石矿矿山,可开采储量达到1亿吨。应急设备有电铲3台、180推土机2台、钻机3台、7655风钻2台、面包车1台、运矿车9台、水车1台、铁锹、镐各5把。公司建有义务消防队和医务室。同有关备和工具生产企业建立了工作关系,需要设备可以随时联系。

(二)危险性分析

矿山生产过程存在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设备伤害、人员中毒、窒息等严重事故的潜在危险。

事故重点部位有:kq-200a钻机3台、wd-400电铲3台、7655风动凿岩机3台、kqd-80钻机1台、3364和3364q运矿车9台、撒水车1台、值班车1台、液压旋回破碎机1台、圆锥破碎机2台和破碎附属设备、爆破现场。

地质灾害地段有:1、所有的运矿公路,约3.5公里;2、采场:开采范围0.76平方公里,开采海拔高度高于周围地形20~50米;3、边坡:一采区190~140米,边坡高度50米;二采区200~180米,边坡高度米;4、排土场:面积3000平方米;

主要危险品有:爆破材料、汽油、柴油等危险品。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工厂厂长

副组长:副厂长

组员:(略)

公司成立事故预防委员会,由厂长、安全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办兼管。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公司事故预防委员会为基础,即厂长任总指挥,安全经理为副总指挥,负责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窑控制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

现场指挥:矿山部经理

现场副指挥:矿山部副经理

安全员:(略)

技术指导:部门经理

发生事故时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抢修的工作。

成员:各部门经理

施工组:组长部门经理

组员:10人

职责:利用各种机械负责现场的施工。

抢救组:组长部门经理

组员:6人

职责:对人员进行抢救,对设备进行抢救、维修。

后勤保障组:组长部门经理

组员:3人

职责:及时提供所需的救灾物资,及时传递各种信息。

预备组:组长部门经理

组员:破碎车间10人

职责:负责抢险时的机动支援。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的分级

i级:矿山部不能处理的事故如:大的火灾、水灾、地质灾害、大的伤亡事故。

ii级:矿山部自己能处理的事故如:一般性火灾、较小的塌方等地质灾害,受伤事故。

iii级:采矿班组能自行处理的事故,不需启动预案。

(二)报警程序

执行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发现逐级上报指挥(或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1)报警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根据事故情况、严重程度采取响应的措施和预案。注意:事故无论大、小都得逐级上报。

矿山部、安全环保办有权决定是否请求公司有关部门、消防、医疗机构支援。

安全环保办负责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2)指挥与控制

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地质灾害、水灾、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伤、亡事故。

最早发现者:应很熟悉部门或岗位上的情况。如果你认为事故可以控制,并能保证人身安全,你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作,并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如果认为不可能控制,可立即撤离现场并向班长、值班主任报告,不要采取不必要的冒险措施。

值班主任或矿山部经理接到报警后,应迅速下达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的指令,通知指挥部成员及预案有关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查明现场有无伤害人员,以最快速度将伤者脱离现场,严重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4)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

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事故扩大时,安全办迅速向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治安支队、防火安全委员会)、安监局、卫生疾病防控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支援。(5)事故扩散危及到厂内外人员安全时,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友邻单位、厂区外过往行人向安全地带疏散。

(6)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救护伤员或中毒人员,对中毒人员应根据中毒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伤员进行清洗包扎或输氧急救,重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7)抢险抢修队到达现场后,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指令,迅速进行抢修设备,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扩大。

(8)当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专门工作小组:

组成由安全、保卫、生产、工会、环保、机电和发生事故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成立生产恢复小组,负责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现场恢复与事故调查

(一)环境保护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执行sp-27固体废弃物排放程序。

液体废弃物的处置执行sp-34油品遗洒及废油排放程序。

(二)设备和生产恢复

矿山部和公司机电、维修等有关部门对损坏设备紧急抢修,使其在最短时间恢复正常。

运矿公路、采场有破坏的及时修复;边坡有滑坡地段,要及时清理石料,对边坡加固,消除危险。

生产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宣布应急取消,恢复生产。

六、应急准备

响应sp-0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应急人员的培训:参加公司组织的应急培训和安全教育;矿山部应急培训教育;

预案演习:参加公司组织的预案演习,矿山部每年8月份组织一次预案演习

公众教育:职工教育,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对全厂职工进行矿山安全知识教育。

对周围村民进行宣传,不要进入矿区。警卫人员在矿区值班,发现进入采区人员进行教育。当发生事故时矿山部全体人员团结合作,正确处理事故。矿山部不能很好处理时向公司提出帮助。必要时向公司签定的救援组织进行通报,寻求立即帮助。

七、预案培训和演习

应急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组织的紧急事故处理的现场培训。参加医务室组织的救援培训,人员懂得心、肺复苏和外伤急救知识。组织观看公司放映的救援知识录像。每年8月矿山部组织一次有关紧急救援内容的演习,内容包括:火灾、地质灾害、现场伤员急救、触电急救等。

组织矿山部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预案维护和改进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部制定,每年的1、2月份矿山部组织人员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改,报安全环保办批准备案。批准后下发到各车间组织学习。同时注意经常检查以下内容,如有变更及时修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应急人员的身份和电话;

b:应急物资的变化;

c:车间、矿区地图的变化;

d:运输线路的变化;

e:应急组织的变化。

九、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需经费向安全环保办提出申请,安全环保办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需求;灾害发生过程中所需经费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解决。

十、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程序。具体措施有:

(1)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指挥部成员和救援人员应按照专业分工,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开展救援的原则,建立组织,落实人员,每年初要根据人员变化进行组织调整,确保救援组织的落实。

(2)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物资器材准备,如:必要的指挥通讯、报警、消防、抢修等器材及交通工具。上述各种器材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备急用。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7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模式;生物修复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矿山环境地质环境工作迫在眉睫。

一、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由于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总体上成绩显著,任务艰巨,问题突出,有喜有忧。

1、主要成就:

(1)加强制度建设。从国家层面修订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章规划,注重从源头上治理和保护环境。

(2)加强全国范围的工作部署,开展大规模全面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基本情况。

(3)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和企业投巨资实施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收到了显著成效。

2、主要不足:

(1)基础薄弱。我国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总体偏低,矿产勘查后备基地较少当前2/3的国有骨干矿山已进入中晚期,国内矿产资源保障程度下降,迫切需要加大勘查力度,高强度的开发导致矿山环境恶化。

(2)制度缺失。我国矿山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规定。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尚需改进和加强。

(3)管理缺位。在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由于大局观念淡薄,受政绩和利益驱动,片面强调发展速度,降低经济建设的生态环保门槛。

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及原因

2010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部门首次联合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结果发现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局面。

导致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管理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在立法上,《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护法》等都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少具体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又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互相交叉,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工作。

2、矿山环境治理缺乏有效的机制。

我国部分矿山企业是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建国几十年来,开采了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利润大部分交给了国家,国家没有给企业留下矿山治理的资金,现在让企业负担多年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任,企业无法承担。另外,目前我国许多矿山企业处于亏损或维持状态,无大量财力投入。

3、治理技术欠缺、融资渠道不畅通。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缺乏恢复手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目前缺少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开采技术落后,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乏生态环境恢复的手段。同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部分国有矿山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负担重,使得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三、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

1、研究探索矿山环境治理技术

只有探索和研究一条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的各种技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将法律法规和技术相结合, 这就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从而为各项事务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事故。 当然, 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所采取的技术也不尽相同。例如开发放射性元素的矿山, 处理的技术应该以放射性元素的处理技术及方法相关; 露天开采的矿山则是对该区域的植被破坏严重, 产生的污染一般表现为灰尘污染, 而地下开采多半表现为地质塌陷等灾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范文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案例篇1关键词:矿山土地复垦;问题;对策一、矿山土地复垦的历程1. 国外矿山土地复垦的历程人类进入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由于新机器、新技术、新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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