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书填写(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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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我厂前以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年月日以第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21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评审费: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注: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1份,商标局的商标核驳通知1份,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有关证明材料份。
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因汪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的一种商标注册文书。这种文书样式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制定。填写的要点是针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以确凿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为依据,详细陈述应当注册的理由。
商标申请书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商标申请书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范文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范文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
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范文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范文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范文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一、申请撤销商标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商标注册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7616564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二、法律对商标撤销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申请人是在没有别的办法的情况下,只好书信一文,以此碰碰运气。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但《细则》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曾有几个企业把商标局发的商标驳回通知单,作为提出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理由。这种申请理由,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曾有一外方企业,提重庆一企业的商标未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接到商标局通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3393664知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后,立即来函一方面出具了商标使用的证据,另一方面措词激烈地强调,外企为什么凭空说我们的商标三年未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在使用,他们是在诬陷。
企业的话虽然重了些,却也反应了一个客观事实。在这一点上,《细则》中"说明有关情况"应当有严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钻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三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填写说明:
1.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范文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一份撤销申请应填写一个类别。
7.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8.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11.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范文样式:
如果一个已经注册了的优质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进行再注册。
那么关于商标撤三的技巧与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企盈小编就带您一起来看看吧。一、申请撤三的技巧:以谁的名义申请。
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也就是说,他的商标妨碍你家商标申请了,你不要亲自出马。而是找一个跟你方没有关联的第三者作为申请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的问题;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如果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针对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申请注册,那我们在撤销申请时,必须撤得干净全面,如果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注册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你的胜算就又大了一点;撤三申请的时间。
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请”的时间节点,把商标争取过来,最少是先争取到你的名下,成为商标的新申请人。目前相对稳妥的做法是:提交撤三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
正常情况下,商标会被驳回,驳回复审过程中撤三结果不能审结的,可以向商标评委书面请求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做出审理。二、申请撤三的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范文》,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第二步: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
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范文、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范文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范文件:包括异议申请书范文、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范文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因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的差异,注册商标的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争议撤销三种。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d、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a、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
凡与《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b、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c、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得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事由主要有:a、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b、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c、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d、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范文,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范文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范文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范文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申请书
三、 本表及有关材料应装订整齐,封面应使用铜版纸; 四、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与材料一起装订,另一份附送; 五、 表中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商标申请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不填):_________________
二、联系人情况
7、姓名: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8、注册地/住所地(省/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
9、联系人单位及部门:_________________
10、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11、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
12、联系人传真:_________________
13、联系人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
14、联系人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15、备注:_________________
三、商标注册情况
16、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17、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19、注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0、商标注册类别:_________________
21、核定使用商品:_________________
22、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_________________
认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认定机关:_________________
23、备注:_________________
商标申请书
商标认定申请书的书写首先要注意写清认定商标,其次是商品名称,申请人以及申请日期。其他具体情况要大致参照商标认定书书写规范。个人申请要亲自跑北京,比较麻烦,建议委托商标代理公司操作。 商标申请书式,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找到。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二是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三是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名列前茅;四是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的认定申请书的填写是商标注册必须经历的过程,应该按照规范进行填写,如果填写的不符合规范,可能会影响到最终是否能够注册商标的结果,侵犯商标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商标申请书
2、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盖章(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材料。
1、贵处与被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系的证据。无效宣告申请的重要理由是被无效宣告商标抢注的恶意,证明恶意需要证明被无效商标注册人明知申请人对该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会谈记录、发票等方式证明双方存在过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被无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如亲友、同学、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关系等。
2、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宣传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标志的宣传页、网络、报刊、电视广告图片、广告视频、音频文件,以及上述广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
3、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商务文书、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以及上述使用证据对应的印、装修合同及票据等。
4、无效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的地方政府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颁发的企业或品牌荣誉证书及匾额。
5、无效申请人商标保护的证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受理回执或证书。
6、经济证据近年来带有引证商标标志的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物流单据等。
商标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号__商标,
因注册人名称/地址已由________,
变更为________,
现申请变更。
申请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
附送:原注册证____份,
证明文件____份,
其他____。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盖章)。
注意事项:
对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使用商品范围以及商标专用权,不能申请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申请变更商标注册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变更商标其它注册事项申请书》和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寄送变更申请时,必须同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商标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适用于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2.本案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5.具体理由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书写,并标明页码。
申请人:
日期:
商标申请书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1)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春的名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协议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d、附商标图样两份。
e、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驰名商标申请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屡屡被假冒产品侵权,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国际上,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不断地被外国商人抢先注册,在国外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得影响了我国商品的正常出口。这些都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因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1.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在我国,假冒驰名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十分突出,比如“康师傅”与“康帅傅”事件。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大大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除了商品信誉意识普遍低下、商业道德沦丧外,主要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等同处理,既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加入wto对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入wto后,我国将全面行使wto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要使我国的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首先就要解决销售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对等原则,要使我国的商标得到别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我国要对别过的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就有可能会授人以柄,成为某些国家不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借口。
3.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要求我们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中遵循一定得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巴黎公约》、《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树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外交形象。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然而在理论界对“中国”的界定存在着争议,一部分人认为是指全中国,即该商标必须被全中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另一部分人认为是指中国的某一区域内,即商标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笔者认为,把“中国”理解为在中国的某个区域较为合理。因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的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第3款中规定:“如果以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工作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两款的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知晓”则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的共同点在于都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没要求是全部领域。由此可见,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应该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应把《规定》中的“中国”理解为中国境内的某一区域即可。
我国20修订后的新《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进行修改的。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话,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出台了一些相类似规定。可见在实践中,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较《trips协议》要宽广些。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所谓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注册或未经授权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标志、网络域名等上,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该驰名商标所代表的独特商品的认知。这种行为与商标、商标权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商标法》,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形成体系,更为系统化。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限制,可以在损害并未真正造成时予以实施、进行防治,对于商标淡化这种隐性侵权的行为来说,及时有效得多。
我国在加入wto后,商品流通急剧加强,大量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企业的商品也走向国际市场。因此,作为国内企业,如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在进口国主动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驰名商标的域外确认,扩大驰名商标的地域效力,防范驰名商标在域外被人抢注现象的发生。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外国被抢先注册的事迹是触目惊心的,比如“同仁堂”落户在日本、“竹叶青”留在了韩国、“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这些教训是惨不忍睹的。
我国商人在域外注册驰名商标,可以选择逐一国家注册或是国际注册的方式,但要注意注册后应注意及时续展。更应注意的是,若我国商人所有的驰名商标一旦被域外商人抢先注册,那么驰名商标权人应积极寻求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充分运用被抢注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申请撤销该外商的抢先注册,从而保护本身的知识产权利益。
驰名商标申请书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商标申请书
初步审定号:7506168。
初步审定公告期:第1238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11月6日
被异议人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地址:香港**道中**号南丰大厦**室。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佛山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地址:广东省*市南海区大沥**大道二村路段。
邮政编码:5**。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0**。
传真(含地区号):0**。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见下页。
异议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异议请求:
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在第9类“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报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话线;同轴电缆;绝缘铜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并经贵局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238期商标公告上的第7506168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并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事实依据:
一、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且二者国际分类号相同,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核准注册。
异议人的文字商标“**”(以下称异议人商标)于9月21日被贵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注册号为3265842,国际分类号为第9类,商品服务列表为防盗报警器;“家用遥控器;车辆用收音机;教学仪器;电视机”等,至今该商标仍有效。
二、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成立于6月24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20通过了年检,至今合法有效。
而被异议人成立于6月2日,在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比起异议人晚了4年。
三、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异议人在电子行业经营多年,异议人电子产品多达十几种,连锁店遍及全国各地,从而异议人商标在电子行业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被异议商标对异议人商标的损害。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即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存在一定所属关系,本着对异议人产品品质的信任而误购,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使异议人合法权益受损。
鉴于以上事实,异议人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异议人保留依法于三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
异议人:佛山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商标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号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__类商品上________商标,现申请注销。
理由如下:
申请人: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
附送:______________。
附:原注册证一份。
或遗失。
证明文件______________份,
其他______________。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或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章戳)。
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集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证明商标。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代理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代理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6.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8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8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人民币。
1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
商标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uk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
商标申请书填写(优质20篇)
本文2024-03-25 05:28:08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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