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申请书(模板18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3-20 19:32:06浏览:795

判决离婚申请书(模板18篇)

离婚申请书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申请材料。通过阅读下面的离婚申请书范文,大家可以更好地了解离婚申请书所需的内容和要求。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男方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____________。

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____________。

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_____。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男方:____________(签字)女方:____________(签字)。

(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存档备案一份)。

(本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适用于登记离婚或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xx年xx月xx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x元,于x年x月x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x年x月x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x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1、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

2、男女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3、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产价值__________万元。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万元。号房及该套房内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给予女方补偿房价_______________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男方姐姐借款__________万元整,由男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__________万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4、婚生儿子,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于每月的______号前支付女方抚养费_________元整。儿子年满18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5、男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每周___天,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儿子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6、男女双方签订本协议日起______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7、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双方不得做有损婚生儿子健康成长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儿子的义务。

8、本协议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___份给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男方: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

女方: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认识,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因_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固定房屋一处属于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还清),汽车属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存款:双方婚后无积蓄,不存在存款分割问题。

2、房屋:

a: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___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万元。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买房时向男方父母借款_____万元。该房屋离婚后进行变卖处理。

房子还没正式收房,无家电及家具用品等分割。

b:变卖房产所得款分割如下:首先偿还男女双方买房时向男方父母的借款。从离婚正式生效次月起,男方继续负责房货,待房屋变卖后,从变卖所得款里偿还男方自离婚次月起所付房屋贷款。余下由男女双方进行平均分配。

c:房产变卖期限不得超过20__年12月12日。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无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结婚时无首饰等物品,不存在归还问题。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甲方: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xx人民法院20xx年9月6日以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判决离婚的范文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00元;。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00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xxx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xxxx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xx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x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xx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最后,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背叛导致今天的悲剧。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诉人饱受精神摧残和社会异样眼光看待,无法对自己尊严有个交待,无法面对周围同事和朋友。上诉人只想给自己找回一个属于自己的尊严,给年迈的父母一个交待,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故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看,法律也更应该站在上诉人这边,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还是坚持占80%份额,被上诉人占20%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日。

公告离婚案件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赣州市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昌清、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xx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xx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xx年5月,原告带小孩去赣州玩,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就一直居住在赣州,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儿子朱甲归被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用各自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自20xx年开始分居。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没到离婚的地步。

被告朱某某未提交证据。

庭审时,被告朱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尚好。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证据2系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xx年期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赣州打工时认识并自由恋爱。20xx年5月,双方在瑞金市叶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7月17日生育女儿朱某,20xx年4月10日生育儿子朱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正确对待,相互理解和信任,原、被告应该能够和好如初。再者,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小妹。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恭明。

判决离婚的范文

我承认我把事情弄糟了。

我讨厌洁癖般的道德,或者做道德上的选择。

原来我喜欢轻音乐,现在我喜欢摇滚。

我喜欢用玩弄对抗一切。包括对抗我自己。

这个世界我从不在场。

在场的只是我的肉体。

我有猫一样的性感,蛇一样的冷酷。

我活着就是引诱你。

和特别神经质的人一样,我对一切都具有耐药性。

我偏执(精神分裂,几乎致命)。

我完美(神经衰弱,近乎偏执)。

我叛逆(歇斯底里,过度极端)。

我是你的爱情。

我是你的悲伤。

我是你的欲望。

我是你的嘲弄。

有时候我在六楼的阳台上张开翅膀。风吹起头发,有那么一瞬,意识全失。

我把白纸全涂黑,我说,“别轻视我!”

我模仿着我自己,躺在地板上,吐烟圈。

你给我咖啡,维持我的兴奋。

你给我衬衫,维持我的妄想。

你给我挑逗,维持我的激情。

你给我借口,维持我的生命。

你可以爱我,但我拒绝你爱我的影子。

你可以爱我的影子,但我拒绝你爱我。

我有多个身份证:

冒险剧的女演员。

欲望的主语。

虚无的替身。

红色的举动。

三分之一的晚餐。

在时间还未到来之前就结束的句子。

(读让·波德里亚《冷记忆》有感)。

洪水。

仿佛天空开裂。

洪水先是轻易地跨过了台阶,进入走廊。

接着,迈上窗台和围墙。

像一头猎豹,围捕我们。

他向上爬,着了魔般向上爬。

灰暗的洪水,凶猛的洪水。

漂着油污的洪水,色情的洪水。

无孔不入的洪水。

裸露着身体,撕掉村庄外衣的洪水。

洪水复制着洪水。

一块块的洪水,一片片的洪水。

洪水碰撞着洪水。

他强大、不道德、欲望强烈。

他攻陷所有的道路。

他沸腾着,膨胀着,在世界的表皮上奔跑。

他破坏秩序。

他反对上帝,他不向任何东西献媚。

比起众多的冰冷。

他怀有更大的激情。

他是事故。他是恐怖主义。他是谣言。

他是嘲弄。

洪水无处不在。

甚至,漫上了我们的`胸部,我们的大脑。

我们是洪水中的洪水。

我们是陷落中的陷落。

我们是秩序外的问题。

现在,我正在捕写的洪水爬上了我的桌子。

并试图覆盖这首未完成的诗。

但一会儿就消逝了。

仿佛只是从我诗中逃掉的一个词。

像一个被否定的理论。

像代价:为一个隐喻而失踪。

像大潮的回落。

像你我争吵后的异常一一。

远离了激情,却接近了死亡。

生活可以继续了。

洱海之夜。

兼致刘年。

刘年说,今夜他是段誉,精通琴棋,没有心机。

六脉神剑非常灵。

随手一指,月亮就缺了一块。

再指,就有星星落进谁的眼眸。

又指,两只白鹭就横水而去。呵,而我。

就是大理郡主木婉清。

呵,段郎,其实我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喝一杯酒的时候。

我知道我在洱海。

喝两杯酒的时候,我知道我在洱海。

喝数杯酒的时候。

我仍然知道我在洱海。

南腔北调时,我想发信息告诉远方的人我见到了洱海。

推杯换盏时,我率先像一小片洱海。

在月下摇晃起来。

我吐了。段郎,这不能怪我。今夜,酒是洱海的宗教。

醉是必要的,醉倒也是必要的。

从不醉到醉,从克制到放任,是一场变化。

这是一场超现实的酒。

为什么不能以醉的方式生活?醉枕江山,醉逍遥?

我想起了杨典的一句话:

我是大制度里旁逸斜出的人。是的。

我不能太一本正经了,太端庄了,太高蹈了。

我需要腾空体内的那些处心积虑的东西:以酒消灭酒。

现在,我空空的身体有更多的用途,比如。

我要用它来装免费的午餐:

洱海的风,洱海的花,洱海的月。

也可用于醉生梦死,或者。

只用来信奉南诏岛上一棵杜鹃花,或者一只蝴蝶的标本。

今夜。

我们是另一个朝代的人:大理王与忽必烈修好。

朱元璋和忽必烈称兄道弟;今夜。

右边苍山满目,左边涛声拍岸;今夜。

我们偏安一方,胸无大志,把笔藏在抽屉里;今夜。

活在洱海的人,无关经历,无关功利,无关土地和玉石;

今夜。

在篝火旁摇摆的是我们。

在草地上放歌的是我们。

在半空中施展轻功的是我们。

和棕头鸥、斑嘴鸭、灰鹤、鸬鹚、红嘴鸥并肩的是我们。

和涛声一起澎湃的,也是我们。

呵,段郎,如你所说,今夜你是谁也不让的英雄,我权且是。

娇柔婉转的木婉清。过了今夜,你又是谦卑的刘年,我也只是。

浪迹天涯的颜梅玖。过了今夜,我们的空酒杯只能斟上幻想主义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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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范文

原告邓科丰将别人抵欠其款的瓷砖卖给被告林天潮作为被告林天潮、李秀琴在婚续期间共建的房屋装修的材料。元月1日双方结算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当日被告林天潮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言明:被告林天潮欠原告邓科丰瓷砖款人民币17000元。被告李秀琴因与被告林天潮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林天潮离婚。在二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返还上述瓷砖款项。月26日本院作出漳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被告离婚;欠原告瓷砖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被告林天潮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岩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一审上述判决内容。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分文未还拖欠至今。12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天潮欠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被告林天潮欠原告的瓷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且该欠款系二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该款项。虽然二被告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判决该款项由被告李秀琴负责偿还,但法院对二被告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所作的判决,只是在二被告中确定共同债务的最终负担,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即原告),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琴偿还上述瓷砖款,被告林天潮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除权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___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___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___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___9年12月至___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___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月日。

判决离婚的范文

法院一审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却因车祸意外死亡。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的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无权继承遗产。那么,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了呢?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家住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次年5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却并不和谐,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度起诉要求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从去年6月起就一直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又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先生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同年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当月7日,黄先生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围绕着遗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黄先生的亲属与李女士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认为,黄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黄先生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李女士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围绕着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法院内部也有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黄先生既然在上诉期内死亡,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另一种观点虽然也同意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但认为案件已审理终结,无权再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而应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并裁定终结诉讼。与此持相反观点的则认为,离婚诉讼是由李女士提起的,而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应当在尊重双方真实意思的前提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判决生效,从而防止李女士利用法律漏洞获得额外利益。

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公告离婚判决书内容

公告。

邓文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阆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张中凯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xx年九月二十七日。

判决离婚的范文

公诉机关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盲,农民,住xxx省xx县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xx)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道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道振及指定辩护人江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x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xx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x区小营西路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嘻嘻嘻、(男,45岁)撞倒,致王xxx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随即又在逃跑过程中将行人王xzx男,43岁)撞倒,致王xxx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7日死亡。被告人xxx再次肇事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x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xx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死者王xxx是从我的摩托车上掉下去的,没有撞到王xx。辩护人江xx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在撞伤王廷财后逃跑过程中将王启撞到,致王启抢救无效死亡,证据不足;被告人到xxx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有所改变,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dxxx于20xxx年1月3日8时许,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廷财(男,45岁)撞倒,致王廷财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褚道振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将行人王启(男,43岁)撞倒,致王启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后被告人褚道振在继续驾车逃逸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被害人王廷财陈述,证人xx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油漆检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褚道振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辩解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其他行人,证人杨连、董文英、许安康未在现场,但未向法庭提交证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对证据亦提出异议,辩称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没有民警签字,不宜作为证据使用,补充勘验笔录没有勘验的时间、地点及勘验的过程,记录不完整,故缺乏真实性。从本案证据分析,虽然公安机关在提取证据上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述控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间具有证明同一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照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d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xx之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离婚的范文

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离婚上诉状要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离婚上诉状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离婚上诉状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离婚上诉状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除权判决申请书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在(丢票地址)因(丢票原因)。

丢失汇票/支票张,支付银行全称为,

出票人名称为,

收款人名称为,

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

法院于年月日出具了公告,现公告期已满,特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书。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离婚的范文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207月6日,原告在松江区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客车撞击。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2、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5,4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5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1,49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3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计143,360.7元(扣除强制保险120,500元后的余额),以及律师代理费7,500元,共计30,360.7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7月6日20时2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沿涞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与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案外人万丽君)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损、原告和万丽君(原告之妻)受伤。事发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无责任。

肇事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某。2009年1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01月12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09年11月30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进行鉴定,同年12月1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2009]残鉴字第74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予以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和休息6个月。

本案原告系农业户口,4月13日在上海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在事故发生前在上海新燕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和上海燕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陈某某已付原告10,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鉴定书、户口簿、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陈某某已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陈某某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现查明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在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故可按照城镇标准。原告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其主张按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元计算二十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故其赔偿比例应为20%。据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06,700元(26,675元/年××20%)。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该费用主要是原告购买腰托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购买腰托作为其辅助器具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本市护工市场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每月90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3个月,护理费应为2,70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原告仅提供了单位证明来证明其每月收入为1,915元,并称工资系现金发放,本院认为根据常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即使是现金发放均应制作清单计入财务帐册,原告未能提供工资发放的原始资料,仅凭单位的证明来证明其月收入状况依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酌情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认的休息时间6个月,误工费应为5,760元。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凭证,并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1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因治疗而花费医疗费5,371.20元(包括救护车费559元)。

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本案原告的伤势,本院按照每月900元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3个月,营养费应为2,700元。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根据住院的天数14天,按照每天20元主张2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衣物损失费,本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酌定衣物损失费为2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这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了不良后果,而且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本院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500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原告实际产生鉴定费1,400元。

三、关于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赔付金额确定: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两人受伤,在本案审理中万丽君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放弃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仍应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实际发生了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合计123,549元,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8,351.20元,属于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物损费200元,属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制责任险限额之外的其他费用即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238.50元(已付),由被告陈某某负担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某法院。

副庭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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