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书(专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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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应当如实填报《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并对个人婚育相关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2011〕19号)办理。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本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本市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奖励金代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20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第八条、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九条承担奖励对象资格初审业务的单位应当公开对外办理奖励业务的时间。
第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和死亡子女婚育情况证明。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第十二条、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单位应当做好申请笔录,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理。
第十三条、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奖励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待遇。迁入地没有奖励政策或奖励政策不衔接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八条、符合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迁入的,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四)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五)死亡。
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二十二条、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案立卷归档,由审核确认单位归入计生档案保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初审单位归入奖励对象的人事档案保管。
归档材料包括:
(二)审核单位出具的办理材料存根;。
(三)奖励对象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奖励的,依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骗取奖励或者拒绝退回多领奖励金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市本级和区、街、镇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财政核拨)和公益二类(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行政事业单位中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含非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资格审核确认,奖励金随养老金渠道发放(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户籍地委托代发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执行,当地规定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单位应当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仍按《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意见》(穗计生发〔〕19号)办理。
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解读
五、父母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七、父母双方去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
十三、本规定从2月1日开始执行(即从202月起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周岁止,年2月前的不再补发)。2005年2月至3月应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镇(街)在4月30日前将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20xx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xx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xx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xx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xx元-120xx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20xx年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xx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xx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深圳市卫计委的官方网站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xx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
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第十条县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截止于当年9月30日申报核定人数,作为次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人数,层层汇总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当年的奖励资金安排、发放、管理、结存等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镇财政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发放管理。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独生子女情况,与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人数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上级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后15日内,将县级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并上级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各镇。
第十三条镇财政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下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文件通知后10日内,按申领核定人数,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领取。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记录卡)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以现金或上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在收到拨款30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由镇财政所列报支出。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帐。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会同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领取《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退回的奖励金,应上缴镇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个人申报、社会监督、专帐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泸县财政局和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乐昌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奖励金申请表
(二)说明:
1、此表适用于向单位申领的人员,一式二份,由单位和户籍地村(居)委员各存一份。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二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方案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放条件:。
1.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2.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内。
3.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12月份发放。(2011年的'费用将统一于2012年3月份发放)。
三、发放办法:
(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xxx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15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
四、发放要求:
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2011年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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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xx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一)从20xx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xx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xx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xx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相互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应按规定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4.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
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7.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本规定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有哪些变化
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160元,即一年可领1920元。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新增两类奖励对象。
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09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元-12000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与按月领取160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160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09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60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160元的奖励金。
变化2办理时限缩短到15天。
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新的办法取消了区级确认和社区公示,直接由街道确认,办理环节更加简化。
原来规定的.“社区公示”要15天,这一环节取消后,总的申请办理时限也从30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缩短了一半。
变化3遗失证件可签承诺书。
在申请奖励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必须的材料之一。但现实中,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很多市民都难以找到这个证件。为此,深圳创新性推出便民的“承诺制”: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变化4微信可查询发放结果。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3月1日起就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何查询奖励金发放结果呢?深圳市卫计委开通了微信查询,具体方法为:关注“深圳卫计委”微信公众号(szwjwwx)-点击首页下端菜单“我要查询”-“独生子女父母奖”,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此外,查询发放结果。
深圳市卫计委呼吁市民无需急于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以免造成“排长队”,因为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均可申请,迟一点申请,奖励的起算时间也不会受影响。
下面是公文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四、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六、各单位相关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八、其他规定。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未依法办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书(专业19篇)
本文2024-03-19 07:07:05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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