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1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根据市商务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林场(所)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林场(所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市里的部署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信、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成员有:经科贸委、计统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区委宣传部、交通局、农委、畜牧局、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科贸委。
2、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责任: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决定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事宜;研究、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3、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经科贸委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调入与进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
计统局和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和食盐销售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预警,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市里的要求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合理费用及时拔付。
农委和畜牧局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应急农产品、畜产品的供应,并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建康的事件和医疗救治,并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和检测,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生活必需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生活必需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及棉花、毛、蚕丝、麻类纤维等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预警信息监测
经科贸委(商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检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经科贸委(商务局)确定。物价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
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3、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定及预警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局报告。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和程序
粮食、食用油、食盐的应急工作,由计统局、粮食局会同经科贸委(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2、信息共享和处理
区政府接到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市商务局通报。
启动1级响应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报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启动Ⅰ级响应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确定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通报和公布。
3、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6、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区的储备物资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7、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8、依法征用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五、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商务主管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商务局。
六、应急保障
1、物质保障
应建立与本地区市场相适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2、资金保障
对于按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拔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由财政合理补助。
3、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七、附则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2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全县共编制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五十多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在预防减少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适应新形势下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有效预防、有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修订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事宜,特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
(一)自然灾害类
1.防汛应急预案、抗旱应急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完成;
2.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完成。
3.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完成;
4.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完成;
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完成;
6.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完成;
7.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重大冰雹灾害应急预案、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完成。
(二)事故灾难类
1.工业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由县工信局负责完成;
2.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城镇排水事故应急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完成;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完成;
4.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完成;
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完成;
6.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完成;
7.电力事故应急预案、重要用户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由县电业局负责完成;
8.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完成;
9.生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完成;
10.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县海事处负责完成。
11.木兰镇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由县水务局负责完成;
12.公路交通运输及保障应急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完成;
13.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完成;
14.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完成;
15.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县联通公司负责完成;
16.重大火灾应急预案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完成;
17.处置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完成。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1.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由县药监局负责完成;
2.公共卫生传染性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完成;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完成。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由县信访办负责完成;
2.劳动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县人社局负责完成;
3.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物价局负责完成;
4.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文体局负责完成;
5.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粮食保障应急预案由县商粮局负责完成;
6.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县民宗局负责完成;
7.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社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完成。
(五)其他紧急事件类
1.各类学校应急预案由县教育局负责完成;
2.各级医院相关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完成;
3.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由县工信局负责完成;
4.大型商场应急预案由县商粮局负责完成;
5.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应急预案由县文体局负责完成;
6.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都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的内容
(一)部门应急预案内容。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内容:①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启动条件等;②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③应急准备,每一项必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包括资金、物资、救灾装备、人力资源、社会动员、宣传培训和演习演练等;④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包括灾情报告时间、初报、续报、核报等,凡涉及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县政府,如有违反将按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责任;⑤应急响应,即应急处置应对的方式、措施和办法;⑥灾害分级分类标准,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今后,凡涉及上述相关内容和有关人员变动等因素,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调整和更新并及时上报。
(二)乡镇企事业预案内容。乡镇、学校、医院、企业、大型商场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应急预案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责任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等操作层面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一把手负总责、亲自主抓、明确主管领导为修订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和编制工作,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简明实用,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为全面做好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齐心协力。本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负其责的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牵头部门要负起责任,参与部门要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度,全力协助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3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基本情
截至2011年底,我局进一步完善了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原则、程序、方法及保障措施。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方面,陆续制定出台了《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餐饮服务环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殊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药械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上落实监管责任,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根本目标,严格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应急工作方针,扎实做好事故应对基础工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人员和措施保障。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完善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一名应急工作联络员;二是健全队伍和配备必要设备。建立了由15人组成的应急处置小分队,明确了应急车辆,配备了必要的通讯工具,进行了内部演练活动。三是加强应急网络建设。在市局网站上建设了“应急管理”窗口,公布了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能,与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建立了通畅的网络信息体系,要求各县(区)局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
(二)完善应急预案机制体系建设。根据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预案。进一步修订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健全覆盖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县(区)局做好区域应急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预案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应急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近年来,我们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上进行了有效探索,努力加强涵盖应急管理在内的长效机制建设。将风险管理体制建设列入全年工作重点和重点考核项目,组织专门班子,对风险隐患排查、评估、预警、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探讨,基本理清了路子,形成了一套可行的管理制度。作为突破口,我们重点加强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建设,建立了市、县(区)、乡三级监测网络工作例会制度、病例报告质量督查和认定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实施药师进临床制度,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监测站点的调度和现场督导,实现“五个及时”: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及时总结、分析、评估全市药品安全风险状况,及时药品不良反应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反馈省、国家局,及时将不良反应大的药品清除出市场。
(四)进一步做好事故救援准备。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召开重点医疗机构座谈会,提高医疗机构对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医疗抢救的责任意识,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组织协调现场救援,控制险情,减少损失。
(五)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一是健全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假劣药品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现假劣药品,立即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实施控制;建立了一支食品药品安全群众协管员队伍。二是加强专项整治,扎实开展了农村食品、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地沟油”专项治理、含罗丹明B火锅底料、重大节日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和化妆品原料、痘痘美肤精华液681化妆品、化妆品违规标识等监督检查,经过整治,有力地规范了全市食品、保化品市场;全面开展和加强了基本药物、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重点工作。总体来看,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和预测预警能力得到了有效提高。
(六)注重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加大了食品安全宣传的力度,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统一和公开,消除了公众疑虑,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全市开展了“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全市统一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二是加大药品安全宣传力度,组织编印了《合理用药关爱生命安全饮食健康生活》资料,在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牵头开展了饮食用药安全科普宣传启动仪式大型活动,编印发放了《饮食用药安全手册》;紧紧抓住“3·15”、“6·26”、“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契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积极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米易县普威镇发生家庭聚餐引发的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后,我局在第一时间立即指派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对事故发生原因及前期处置进行了解,并协助指导米易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置善后工作;同时,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强化对农村自办宴席和学校食堂等集体用餐的指导,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八)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了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值班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设立了应急管理值班室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了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的流动值班制度,提前排好值班表,每逢重要节日来临,局领导带队、各处室负责人参加,轮流倒换,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时刻加强对各县(区)局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调度,确保节日的食品药品安全。二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告制度。节日值班和应急值班人员全权负责对突发事件或突发事故的信息采集、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后的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市应急办。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需要多部门衔接、协同配合,需要政府牵头,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逐步形成相互衔接、完整配套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的演练,保障预案演练经费。二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公众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仍待提高,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为进一步提高防范应对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健全食品药品应急管理机构,成立应急办公室,配备专职应急办主任。重点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培训等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应急能力。
二是强化风险防控。在各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部分农村、社区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装触摸屏,为群众提供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信息查询服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同时,在药品批发环节和特殊药品管理环节安装电子实时监控系统,实时掌握企业进销存情况。谋划全面启动对餐饮业、药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终端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开展预警预测和信息,提高事故防范水平,努力把风险控制在源头。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4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全面宣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委、区府领导下,形成由区劳动保障局的责任主管,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加强和完善劳动保障局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创造安全、稳定、和谐、优越的外部条件。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基本情况
1.4.1基本概况
全区现在14个行政镇,一个新城区、二个工业园区、一个农业园区、一个旅游度假区。现有常住人口9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71万人,流动人口24万人。目前,全区设有14个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个就业促进中心、四个职业介绍所、一个技工培训中心、一个农保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个外省市劳动力管理所、一个征地养老管理所,一个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全区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和促进就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
1.4.2功能定位
是长江三角洲都市圈的区域核心城市,是滨江沿海发展轴上的重点发展区域,将依托浦东国际航空港和洋山深水港,发展成为国际水平的新兴港口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业基地和休闲旅游度假区。劳动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将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4.3发展目标
“五”期间,将初步形成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的雏形,凸现港口经济特色的海港新城的框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以构建和谐服务为目标,努力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1.4.4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现状、特征和趋势
1.4.4.1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现状
根据分析研究,本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
近几年来,本区群众到劳动保障部门上访集访统计为,2003年群众个访6859人,集体上访8批310人;2004年群众个访7222人,集体上访131批2404人;2005年群众个访16290人,集体上访260批6700人。上访集访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险、劳资纠纷、补偿和工伤以及劳动用工等。尽管群体上访时断时续,但从统计的数字看,总体上是呈逐年上升趋势。
1.4.4.2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特征
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于发生在一定区域内,其产生的副作用会相互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总结近几年来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经验,其主要特征是:
复杂性。劳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其组织实施政策性比较强。如用人单位对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不到位,劳动者和管理者对发生纠纷的认识不足,都可能成为诱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原因。
人为性。劳动保障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依法办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有效维护。近几年群体上访引发的突发事件,对政府机构正常工作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而人为因素是导致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显著特征,而且还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成为劳动保障部门防范突发事件的重点。
多样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一是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当,二是由于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三是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方式方法不当。
1.4.4.3本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趋势
随着依托两港发展,临港新城的启用,今后全区常住人口将从目前的95万人上升到140多万,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量大,劳动保障和就业促进的任务将十分繁重,一些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下岗、再就业、劳资纠纷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如预防不力处置不当,会造成集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就会对社会稳定、家庭幸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能作充分认识,防范在前。
1.5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本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预案,其范围适用于本区内。
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1.6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组成部分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种分类的方法,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社会安全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组织领导
按照区委、区府的部署,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统一领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
2.1.2领导机构
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本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
(4)当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超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区应急委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办事机构
设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应急办),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作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局应急办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并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58020186)。局应急办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劳动关系和综合科长、社会保障科长、劳动争议仲裁科长、劳动监察科长、就业和职业技能开发科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区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等组成。
局应急办公室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区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3)承办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区应急委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及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特别重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应邀相关镇分管领导和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编制修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协调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7)承担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和特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除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外,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镇(园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应建立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联动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各级信息报告时限为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因及时向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当得悉和确认各种可能导致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后,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态发生和扩大。
3.3预警级别和
按照本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原则上分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集访50-1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集访100-2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集访200-3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集访300-4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启动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生Ⅲ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启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并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生Ⅱ级、Ⅰ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启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状态下,上报区应急办建议协助救援,并迅速上报区委、区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区应急联动单位和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利用现有的区政府网和劳动保障信息库,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3通讯
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各部门和单位承担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信息通讯保障,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确保指挥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畅通。
当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区域性通讯瘫痪时,约请电信局协助保障通讯联络,努力确保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通讯畅通,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通讯恢复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当发生“一般”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发生“一般”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区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单位按应急预案处置),必要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应急办相关人员到现场协助调解。
当发生“较大”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在启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指挥和重要决策工作。在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区局应急办通知事件发生地所属上级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指令后,派出相关人员和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调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在启动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联动单位应急预案的同时,上报区应急办给予指令,局应急办和相关联动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所属上级部门均处于应急状态,并迅速地按照上级的指令,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局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提供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为研究应急处置提供基础。
4.4.2指挥和协调内容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区领导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疏散或转移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人员。
4.5应急处置
(1)局应急办直接接受全区范围内的日常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当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后,根据报警情况,判断事态等级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指挥部及通知相关联动单位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
(2)一般以上等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事态等级和处置情况向应急处置责任单位报告,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以上等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进入应急状态后,局应急办以及相关联动单位进入运作状态,实施联合应急处置行动,并报请区应急委直接给予支持,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
4.6新闻报道
发生较大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由区新闻主管部门派员对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同时,完成相关应急等级的总结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原因开展调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5宣传、培训和演习
5.1宣传教育
局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宣传教育,通报有关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信息。利用各种机会宣传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切实增强防备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5.2培训
局应急办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局所属各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并根据区应急办的要求,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5.3演习
局应急办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专题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通过应急演习,进一步熟悉和掌握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处置的流程,并对预案的可行性不断予以完善。
6监督检查与奖惩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局应急办和局纪委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检查本部门落实应急岗位责任情况。对落实应急岗位责任不到位,并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质量,列入局目标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与本预案相关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预案规定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履行各自职责。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7.2预案的生效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5
一、在已形成金融稳定机制基础上,开展日常监测活动。根据《××市金融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维护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我支行建立了全市房地产信贷市场、商业银行利率水平、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城镇储户问卷调查、票据业务、政府背景贷款、大企业贷款等7个监测数据库,及时把握经济金融发展状况。
二、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评估。按季对农合行财务变动情况、贷款投向、不良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农合行的经营状况。同时,通过按旬对农合行备付金率的监测,及时掌握农合行流动性状况,9月份,由于农合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引起存款准备金不足,我们及时予以提示,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召见职能部门负责人谈话,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在现有的宏观调控频繁的情况下,必须强化流动性管理,以防风险发生。
三、建立了银行业信贷信息共享、预警协议。为发挥金融机构应急预案机制,我支行拟定了银行业信贷信息共享、预警协议,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星级以上企业、对外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市政府背景贷款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为监测对象,监测其贷款授信额度、贷款投放量、重大的经营活动和投资变化。通过日常数据监测,加强银行业内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把握金融机构动态,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目的。
四、扩大金融稳定监测范围,将保险业纳入监测对象。通过召开例会,交换统计信息等形式,及时向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通报金融数据。如上半年,保险公司向我们汇报其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遇到的人力、财力方面的问题,我支行经过调查了解后,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通过日常的监测和通过,形成同业之间长期交流、沟通、合作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有利于金融健康运行。
五、牵头成立了××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并成立了专家咨询组,将工作职责具体落实到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提高应急工作效率,以达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年来,应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应急预案演练没有开展等。2009,在货币政策从紧的大环境下,金融安全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应急工作,落实应急责任,加强苗头性事件的排查和风险提示预警工作,确保××经济金融健康、稳健运行。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6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本文2023-10-31 18:05:25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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