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0-31 16:58:17浏览:364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1

1 资料与方法

1.1 应急预案的要素齐全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外预案制定法规,如美国的《州公共卫生法案》、《州紧急事件卫生授权法案》,结合我区基层卫生防疫机构的情况,对我中心制定的38个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分析。依据拟定的标准,预案中应包括介绍、总则(总体目标、工作原则、编织依据和适用范围)、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应急处置操作流程、具体责任方、后期处置(事件解除与应急措施效果评估)、后勤保障措施(物资储备、技术储备、人员储备)、预案管理与更新、附件(包括应急人员通讯录等)9个大方面,15个小方面。

1.2 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在对历年我区突发事件发生率了解的基础上,对发生率较高的3种事件进行了预案的应急演练。演练采取桌面模拟的形式进行,内容涉及不明原因肺炎、食源性疾病及急性职业中毒相关事件的接报后处置、个人防护等应急处置程序。在应急预案演练后,针对预案的实施效果以及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对其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应急预案的基本特征

2.1.2 预案分级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反应级别,预案可分为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和部级4类。按照这种分类标准,我中心的38项预案属于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其所针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局限于一个区内,凭借该县(区)的力量能够将其控制。

2.1.3 预案种类 按预案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分类,应急预案可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按照这种标准,我中心的38项预案中包括1项综合预案,37项专项预案;按所针对突发事件的种类的不同,37项单项预案包含20个传染病预案,9个与环境职业相关的预案,5个消毒预案,3个检验相关的预案。

2.2 应急预案内容齐全性

大部分预案内容都有不同程度的要素缺失,且缺失情况不容乐观。38个预案中均有应急处置操作流程,而预案管理与更新部分有缺失。缺失较多的项目是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有34个,占总预案数的89.5%;其次为人员储备缺失,有33个,占86.8%;适用范围缺失的有31个,占81.6%。在15项内容中,有10项内容缺失率达到一半以上。38个预案的内容缺失情况见表1。

2.3 应急预案可操作性

目前很多文献中都提到采用演练的方式来评估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2,3]。这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4],同时能找出预案的不足,为应急预案的改进与完善提出建议,使之在突发事件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本次整个演练过程中,演练人员基本完成了各自的应急演练任务,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根据参演人员和专家评估小组的反馈,总结出预案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2.3.1 预案中对事故现场情景考虑不全面 预案中对事故现场情景设置过于简单,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到突发事件的不确定因素。应急预案应对的是非常规的紧急情况,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事先难以预料。因此对事故现场正确全面的考虑是预案制定的关键环节之一。如果在预案制定时,未能对事故现场的各种情景考虑周到,就会使得应急现场的操作出现困难,对平时的应急救援训练工作的指导意义也就不强。

2.3.2 预案中对具体操作内容的规定不够详细

预案大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内容不详细,仅以简单的条条框框为主,难于实际操作。部分预案仅是以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应急预案为模板,作了一些改动,未能把握该类突发事件预案的核心内容和注意事项。对于各种类型事件特征性的操作步骤一笔简单带过,细节没有详细而具体的内容,这对于有经验的应急人员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新人或临时的操作人员来说就显得指导性不强,给实际操作来困难。

2.3.3 预案的指导性没有充分发挥 在演练中,存在着应急人员普遍不参照预案而是凭自己的经验执行操作步骤的现象。比如在演练过程中,需要联系时大部分演练人员凭借自己的记忆、手机中的储存信息来进行联系,而不是查找附件中的通讯录。目前疾病变化速度很快,同时新的情况又不断出现,仅凭经验作出判断和执行操作,有时会导致严重的错误。这同时也反映出工作人员对预案编制的认识不足,把应急预案视为领导布置的任务,没有充分的理解和领会预案的重要作用。因此,其在演练中的指导作用难以发挥,导致某些步骤缺失,执行不到位,甚至错误实施。

3 讨论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者方案[5],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突发事件预警、预测能力的基础,也是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保障[6]。为完善我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我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预案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下述意见与建议。

3.1 完整预案应有项目

预案制定工作人员应充分了解预案内容的构成要素。一份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主体部分和附件部分。应急预案的主体部分应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同时考虑预案的不同类型,以及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容。应急预案的附件部分应提供与主体部分相对应的相关附属资料,不应有遗漏,如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等资料性内容。如果主体中提到的要素没有具体的附件作支撑,会影响预案的可操作性。此外,应急预案还应配有封面和目次,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每一章的编号等内容。

3.2 细化具体操作步骤

对具体操作步骤有了详细的规定,预案在实施中才会有可操作性。而要制订出一个可操作性强、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必须对该类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因此预案编制人员首先应通过搜集本单位( 系统) 技术资料或国内外该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资料,以及调查研究,对该类事件的情况以及操作流程中的细节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案,可结合单位中各部门和科室的职能分工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派,尽可能保证每个成员所承担编制的应急预案类型与其日常工作职能保持一致,充分利用其对日常工作中细节的熟悉程度以及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使得预案有关现场操作的内容能更具体,更符合实际情况需要。

3.3 充分考虑突发事件中的不确定性环节

实际现场因素通常非常复杂,尽管应急预案在制定过程中对事件发展过程和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假设,但不可能与事件实际发展状况完全相符。因此通过实际演练,就能暴露出预案中未能涉及的情况,对现有预案的处置方法进行改进,尽力涵盖现场的各种情况。同时在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必须根据已有经验、以往案例等资料对事件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地考虑,充分考虑到具体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此外,每个人在制定预案过程中,思维都会受到自己所学专业的限制,对其他的突发情况就难以考虑周全。因此,一个预案的制定应集合多位工作人员的意见,用每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水平和经验,丰富和完善预案内容。

3.4 提高相关人员对预案的认识和应用意识

坚持不懈地对预案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教育, 让工作人员能更好地重视和领会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其应用预案的意识,强化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灵活应对和处理能力。其次可以把应急预案纳入考核体系,把应急预案纳入考核内容[7],有助于从思想上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同时应重视演练,增加应急演练的真实性、随机性和突发性,能促进人员对预案内容的了解,以及对预案的重视程度。

3.5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工作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涉及面广,同时已制定预案也可能存在各种问题,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视,每年都将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培训及演练列入其年度工作计划。只有加强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真正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要定期对预案进行修订,保持预案的持续改进并及时更新,提出预案的实施、维护、培训和演练计划,为预案的有效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参考文献

[1]龚卫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及预警警示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7,14(6):41-43.

[2]刘功智,刘铁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J].劳动保护,2004,4:25-26.

[3]Ramabrahmam BV,Swaminathan G.Disaster management plan for chemical process industries.Case study:investigation of release of chlorine to atmosphere[J].Journal of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2005,13(1):57-62.

[4]李亦纲,尹光辉,黄建发,等.应急演练中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应急救援,2007,3:33-34.

[5]计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6]邸泽青.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现代预防医学,2008,35(12):2400.

[7]孟欣,畅国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应急演练存在的问题[J].甘肃金融,2008,5:58.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2

副组长:黄松山

成 员:朱清宝

林朝庆

2、学校保卫处为加强平时校园安全的预防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城厢中心学校成立保卫处。保卫处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处理校园各种突发事件。具体名单如下:主 任:林木田(校长)

副主任:黄松山

成 员:朱清宝 林朝庆

二、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暴力伤害事件应急预案1、活动的组织者或当班值勤者为第一责任人。2、实行“突发事件首望制度”,即暴力伤害事件一旦发生,首先看见突发事件的教师,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并尽可能阻止暴力伤害行为继续实施。3、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一方面应通知“保卫处”和相关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竭全力阻止暴力伤害行为继续实施,及时疏散学生,全力保护受害师生。另一方面应立即与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镇政府、县教育局)取得联系,要求救援。4、如发现学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马上送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的家长。5、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应听从他们的指挥,积极配合救援工作。6、事件平息后,协助保护好现场,并向公安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详细汇报情况(口头、书面),做好有关材料。7、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对受伤学生及时慰问,稳定情绪,保证校园秩序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组织人员,接待受伤同学家属并做好解释工作。(二)消防事故应急预案

1、配备好必备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检查电器设备。2、发生火灾时,切断电源,迅速搬离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先用灭火器灭火;火势蔓延,急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并立即报告县教育局。3、迅速开通全部安全通道,组织、指挥师生疏散,撤离至安全地带。4、阻止学生救火。5、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自救工作。6、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做好涉及本案的有关证人证事记录。

(三)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凡就餐后,老师出现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腹泻等症状,各生活老师、班主任、值周教师等,谁先发现,谁就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2、迅速与医院联系、诊治,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教育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3、保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与家属联系。6、如实汇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

(四)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传防治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扩散。4、在校园、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学生和任课老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5、坚决杜绝染病学生带病来校,必须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许来校上课。6、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配合预防和诊治。学生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

龙坪小学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3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问题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事件。高校突发事件也就是发生在或涉及高等学校校园内部的突发事件。根据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社会关注程度、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发生频率,综合考虑,高校突发事件可以从宏观上分为:高校突发环境公共事件,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突发群体性事件,突发人身伤害、死亡事件以及突发治安、刑事案件。

一、不同类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问题研究思路

对于不同类型高校稳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问题的研究,技术性方法很多,我们着重从“程序”合理、合法性和“实体内容”适用、可操作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因为“程序”的合理、合法是对“实体内容”适用、可操作性的重要保证。所以对于每一类型的突发事件,我们将依据特定的程序,充实丰富实体内容,从而保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影响范围广,处置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问题

1.高校突发环境公共事件,主要包括水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泄漏事件、实验室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事件

由于该类事件影响范围广,危害性强,危害后果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广延性,处置的技术性要求比较高。所以高校突发环境公共事件启动、响应问题,除做到以上谈及的六点要求外,还要做到:控制污染继续发展是前提,救治伤者是重点,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是根本。所以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封锁污染区域,紧急疏散无关人员,禁止人员靠近。目的是控制污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在划定“封锁区域时”要以初步认定的“污染源”为中心向四周辐射。二是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并将接触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救治“密切接触人员”时,要按照“120”急救人员的要求,全力做好协助工作。三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勘察现场,确认或重新划定突发事件发生区域。保证突发事件控制、处置的有效性。四是向国家主管机关或职能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突发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卫生事件,群体性政治事件,群体性伤亡事件

由于该类事件具有人员多、规模大,集中爆发的特点。常伴有人员伤、亡和财物受损的情况发生。所以处置该类突发事件,要遵循“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宜分散不宜聚集”的处置原则。一是及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拨打报警电话“110”。救治受伤人员,做好聚集人员劝导和现场警戒工作,目的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新的伤亡发生。二是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事件组织形式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并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三是依据高校突发事件社会影响由发生区域或核心向周边跳跃性、不连续性发展的特点,掐断其与外界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具体为掐断其与社会人员的联系;掐断其与周边高校的联系、呼应;掐断高校内部院系之间的联系、呼应。目的是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将事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四是掌握突发事件发生的核心问题、核心人物,以所属学院为单位,以思想政治辅导员为主力队伍,突出抓好对不明真相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可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对带头闹事的违法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五是在处置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类信息和证据,为事件的进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六是查清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进行专业评估。

3.高校突发自然灾害事故,主要包括由自然现象引起的火灾、地震、泥石流等灾害事故

由于该类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所以处理该类事件要遵循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及时救助伤者,寻求专业技术救援和做好伤者的心理辅助治疗的原则。一是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或火警电话“119”。报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概略范围(面积)、灾害程度等。二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害的基本情况。初步划定灾害范围和区域,对灾害进展情况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动态的监测,对灾害区域实施警戒。三是协助医疗机构救治伤者,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报告。四是正确评估灾害影响的程度和救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需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介入处置的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的问题

这一大类的事件包括突发人身伤害、死亡事件;突发治安、刑事案件。这类事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意外事件,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不需要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事件。比如说意外死亡事件(猝死等)、疾病死亡事件等。另一部分属于具有行政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的案件,需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案件。无论是以上哪一部分事件(案件),其处置程序都应该是一样的。在处置以上两类事件时,重点关注程序的合理、合法性问题。尤其是第一部分“意外事件”的处置,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高校的许多“信访”或“缠访”事件大多数是由于程序的合理、合法性被忽略导致的。一是迅速拨打急救电话“120”,积极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者。二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保护好事件或案件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事件或案件现场进行勘查;对当事人或知情人展开调查。三是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家属或近亲属,讲明事件或案件的基本情况。四是协助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展开调查工作;五是由公安机关认定事件性质,并由公安机关向相关学生家属通报事件性质,家属若有疑问可直接向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六是事件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案件,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参考文献:

[1]王强.试论高校突发事件及其应对措施[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5.

[2]黄.浅谈新形势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设[J].课程教育研究,2012.

[3]朱维林.浅议高校突发事件防控与思想政治教育[J].科技信息,2011.

作者简介:任恩岐,男,1979年生,汉族,陕西渭南人。工作单位:西安科技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高校稳定安全。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4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5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我县处置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案》、《黑龙江省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威胁我县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安全、利益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在本县的外国人员重大伤亡的情况。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港、澳、台、侨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五、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华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群体性事件。

(5)突发性的,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重大逃逸案件。

(6)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最大限度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在我县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我县境内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后,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统一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和进行处置。同时,分层次逐级上报。

(3)协调处置,属地管理。即由事发地应急事故处理小组主要依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4)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对我县境内重大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保障在我县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一、健全机构。成立县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招商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局、外侨办、环保局、财政局、安监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商务局、发改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明确职责。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对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协调指挥。必要时,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加强指挥协调。

三、细化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招商局、开发区投资合作局和各相关乡镇、部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县招商局、开发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进行逐级报告。即按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分别由乡、镇分层次逐级向县招商局、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司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三、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全县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外商投资企业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企业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生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对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第四章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天向县政府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县政府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上报。县招商局及时将事故相关进展情况报至上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招商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招商局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6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

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篇11 资料与方法1.1 应急预案的要素齐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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