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处罚细则范文
监理处罚细则篇1
近年来广西区内市政道路建设如火如荼,但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本文首先指出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全方位管理的角度出发,查找市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从全方位管理的角度,加强对招投标、监理、设计、施工的管理等方面,找到了解决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作出了有效的探索。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 全方位管理
一、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由于受到环境、场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具有时间短、工期紧的建设性质。市政工程往往多为献礼工程,工期紧、任务重,这样就很难保证工程质量,由于思想上对市政工程质量的漠视,认为大不了修修补补,不会出现大的质量问题,导致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都是比较落后的。
目前我国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表现如下:1、城市路面塌陷裂缝 塌陷裂缝是沥青路面最常见的破坏现象之一,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不论路面基层是柔性的还是半刚性的,都会出现塌陷裂缝现象。常见的裂缝有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和网状裂缝几种:纵向裂缝是沿道路的纵向开裂,一般与行车方向基本持平,长宽不同;沿道路的横向开裂的是横向裂缝,与道路中心线基本垂直,长度有的贯穿整个路段有的贯穿部分路段。网状裂缝是由一系列多边形小块组成网状开裂,裂缝纵横交错,它的初始形状的单条、单条的平行纵缝,之后在纵缝间出现横向和斜向连接缝,形成缝网。 还有路面辅助设施多,有很多雨水井都设在行车道上,还有不少排水干管及检查井也设在行车道上,因此,当其井背宽度较小时,回填夯实就十分困难,压实度检查也难以进行。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疏忽或监控不严,必然使道路发横变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常见的雨水井及检查井与路面接缝处出现塌落缺陷,造成行车中出现跳车现象。造成年年返修。 2、城市路面建成后大面积出现车辙 车辙是在行车荷载重复作用下,路面产生累计永久性的带状凹槽。在正常情况下,车辙有三种类型:一是由于荷载作用超过路面各层的强度而产生的结构性车辙;二是沥青混凝土侧向变形造成的流动性车辙;三是由施工中沥青面层本身的压密问题所造成的车辙。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是保证路面强度和稳定性的基本条件。破坏的比较严重。 3、路面平整度差,水破坏频繁发生 路面经过碾压,但凹凸不平部分的峰谷长度小于碾轮接触面,即出现疙瘩坑表面,由于密实度不好,突起部分密实度高,低洼部分密实度差,从而造成路面结构层的密实度和强度也不均匀。再就经过雨季雨水的渗透以及冬春季节的雪水水分积聚,使软土基中会渗入大量水份,大大降低了结构的稳定性,支撑不住路面结构,导致路面变形破坏。还有早期施工时破坏现象表现为:唧浆,沉陷,沥青从集料表面脱附等。唧浆是由于沥青面层透水和路面结构内部排水不畅,降水或路表积水通过面层中的空隙渗入路面并长期滞留,浸泡和冲刷基层材料中的结合料而形成灰浆,在行车荷载的作用下,灰浆透过沥青面层空隙被挤压到路表,形成大面积泛白的现象。沉陷是因为唧浆达到一定程度出现的路面沉陷现象,路面此时会显得凹凸不平,从而给通行的车辆带来不便。 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市政工程设计单位水平良莠不齐,违规现象普遍发生
目前市政由于在现行的设计合同中,由于前期设计费支付比例高,导致设计单位不重视工程设计的后续服务。施工图审查设计会议流于形式,很难发现实际的问题,导致后期变更增加,给工程质量管理带来了困难。
2.工程监理力量薄弱,无法有效的履行质量管理的义务
由于目前工程监理市场混乱,监理单位数目庞大,为了承揽业务的恶性低价竞争。许多监理单位往往低价中标后,派不出高素质的人员,监理人员由于收入低,责任心薄弱,缺乏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单薄,无法有效的履行项目质量管理的义务。
3.试验检测单位数据失真
目前我国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绝大部分都是委托社会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些单位虽然有相应资质,但是由于试验检测单位恶性竞争,试验检测费用低,且试验检测单位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支付其检测费用,为了得到检测费及节约成本,往往发生出现检测数据失真的情况。
三、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对计量支付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质量监理和投资控制应紧密结合,用投资的手段来监控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拨款,严禁超付,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工程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申请支付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资料必须得到监理、业主的检查,在确定资料齐全、无错漏后方可签认;对于不合格工程或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的,不能进行进度款的拨付。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有效约束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应
在施工合同中应设置保修金条款,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在保修期期间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给施工方。
2. 用合同手段确保设计单位履约
在合同中增加设计变更增加或者错漏的惩罚性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超过一定比例的变更采取处罚措施,应减少前期设计费支付比例,确保设计单位重视后期服务,设计单位为了减少后期服务中不必要的麻烦,也必将重视设计质量。
3. 强化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监理
(1)严格执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理程序
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办事,严格做好质量检验工作以及工程验收、工序检测工作,加强项目的事前控制为主,严格审批各种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杜绝施工质量事故,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2)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大纲编制本项目的监理细则,并根据监理细则开展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在进场前,必须根据监理规划本项目的监理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监理细则有助于增加监理对本工程的认识和熟悉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 便于承包人了解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以便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络,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验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检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此外监理细则明确了质量控制点,为今后的质量监控明确了重点。
(3)严格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查监理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在监理单位的招投标中,就应该选取资质高、信誉好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监理单位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数量、资质进行严格检查,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采取处罚措施。
(4)加强对中标监理单位的管理,用合同条款约束监理单位
为保证发挥监理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责任心,我司在和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就应该在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对于违反监理程序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参考文献
朱友良;浅析如何加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J];工程与建设;2010年03期
监理处罚细则篇2
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经济核算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高低不一,专业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作为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如何通过自己的工作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使工程投资取得充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人经过近几年的工程建设经验和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提出关于基建监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1 要了解监理人员要做什么
首先要搞清楚监理单位的性质及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搞清楚建设监理的含义和内容,这样才能够对监理单位实行有效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达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的目的。
监理单位具有三个性质:1) 服务性:监理单位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工程建设服务,向业主收取一定数量的酬金;监理单位不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经营者,也不参与利润分成,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2) 科学性:监理单位是一个高智能组织,因为现代化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要求越来越高、技术与组织管理越来越复杂,所以更要求监理人员有较高的素质。另外,监理人员面对的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这就要求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高,技术要更全面,管理和协调能力要更强,否则就难以实施监理工作。3) 公正性和独立性:监理单位介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必须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持足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无合同关系。
建设监理的含义是: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建 设 监 理 就 是“ 三 控 、二 管 、一协调”,“三控”指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二管”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指全面组织协调。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实现合同规定的投资、工期指标和质量目标,使有限的工程投资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2 要做好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工作
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可以看出,监理单位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才能行使权力,才能实施监理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工作,在对监理单位人员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明确责、权、利,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为工程建设服务。尤其是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确认权和否决权,监理单位必须拥有,否则就不能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这一点一些建设单位的常规做法是,从监理工作中把“投资控制”这一内容拿出来,即监理单位不参与工程结算。这种做法的三点弊端:一是浪费资金,因为在监理费用中已包含监理工作的全部内容,把投资控制拿出来显然减少了监理工作内容,而监理费用却未减少;二是对监理单位人员不信任,认为监理人员是“外人”,不能为建设单位把关,忽略了监理单位公正性的工作原则;三是监理单位没有经济权,大大降低了对施工单位的制约力度,增加了监理工作难度,致使施工单位不听监理指挥,监理人员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传话筒,造成了监理工作不利的局面。
3 认真审核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有序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更具有实施性、操作性的业务文件,并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经审批后执行。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监理工作目标,即:投资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建设单位和合同要求;审查监理工作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是否建工序是否有旁站监理计划,在三大控制中是否采用事前和事中控制的原则;是否反映工程特点,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等。
4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建设项目质量的好坏是建设项目综合效益的集中体现,而质量问题涉及面广、实践性强、综合性大,影响因素多,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没有质量也就没有投资效益,没有社会信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突出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从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中可以看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此必须首先抓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来保证施工的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1)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工程师的素质好坏是决定监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因此要抓好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专业工程师)的质量控制,检查和审核监理人员的资质和相应业绩,检查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看是否按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那些不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和更换。(2)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必须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证,否则不能用于工程上,所以要经常核验和检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单”从而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情况进行把关。有无缺项、漏项和报检不及时的情况发生。(3)严格进行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原则,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质量认可书”进行检查。“工程质量报验单”和“工程质量认可书”必须相互对应。对不检查、不验收、不做记录的分部及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4)督促项目总监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按期上报监理月报和月形象进度报表。审核监理所工程师所签发的“监理通知”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合理化建议要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对监理例会决定的事情要监督各方执行,并在下一次监理会议上提出意见。(5)加大处罚和制约力度。建设单位人员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没发现或没下发整改通知单,怎么处罚;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没有原始化验单,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验证,怎么处罚;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不做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怎么处罚等,都要在合同或商务谈判中写明具体做法和处罚额度,这样才能使监理人员有一定的压力,从而去认真检查和处理每一项工作 。
工程进入竣工收尾阶段,要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整理和完善工程内业和归档资料,对整个工程进行质量考核和评定,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工作总结和全部文字及影像资料。
监理处罚细则篇3
关键词: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Abstract: on the work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for every safety supervision personnel has its unique management style, but its ultimate goal is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ensure that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s can not occur.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s in safety supervision in the success of the case were introduced, to inspect manage personnel as a reference, perhaps can play forward rol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公司在西部某国际机场新航站楼(T3A)的建设中,承担了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监理任务,于2012年5月圆满完成,与新的航站楼同时顺利投入运行。该工程总投资为2.43亿元人民币,已经具备2600万人次/年的行李处理能力。为满足机场功能的要求,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准确、迅速高效、故障率低、维护简便等特点。由于工程规模大,设备数量多(1387台套),设备分布广,为了充分利用空间,除安检设备、办票岛设备和行李转盘外,其他所有行李处理设备均吊挂在天花板或砼梁的下方,由此带来的难点是高处作业多,施工难度大,监理的现场巡视及质量查验的条件差,这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就对工程中的特点、难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在进入监理工作的实施阶段,我们在监理规划和各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中,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尤其是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必须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监理措施,制定严格的安全监理制度,在安全监理交底的会议上,明确细致地向总承包商交待清楚。
该项目的总承包商是一个跨国大公司,但其分包全部是国内的相关专业安装公司。在该工程中,无论在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方面,还是安全监理等方面,我们的监理工作都是相当成功的。本文单就安全监理工作是如何开展且卓有成效,同时给其他的监理控制工作铺平了道路,我们进行如下的总结分析。
鉴于我国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只要谈到现场施工安全监理的问题,业内人士都为之挠头,普遍认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实施难度大、责任重。有的项目即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安全事故仍旧是无法杜绝。但通过本工程的实际操作,笔者认为,把安全监理理工作是否真抓实干还是雷声大雨点小来比较,其成效存在根本的区别。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安全工作真抓实干,一定会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之概率大幅度降低,甚至杜绝;如果仅仅是雷声大雨点小的监理方式,现场安全隐患比比皆是,险象环生,又不能及时消除,那么不发生安全事故是侥幸的,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自然较高。
作为工程监理,在现场施工安全监理方面要把工作做到位,笔者通过分析总结后认为,监理至少应该做好的工作概括为以下几个字:依、审、查、巡、停、罚、报这七个字。
第一是依,依就是依法、依据。监理是依照我国在建筑施工方面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的规范和标准来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还有,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授权),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监理合同一旦签订,就自然(法定)明确了监理关于安全管理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对现场安全施工的管理,监理人员就完全可以业主行使安全协议中的权力。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才能明确自己作为一名监理人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应该做些什么,为什么可以做。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才能正确的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和捍卫自己权力。
在该机场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对承包商的第一次处罚(其钢结构专业分包的工人在现场抽烟,罚款100元。参见附表:奖罚情况统计平衡表),总承包商不服,还正式发函书面提醒我们监理,说我们监理没有处罚权,如果监理实施了处罚,将会造成监理自身违法。监理人员拿出《施工监理合同》及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安全协议》告知总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协议中规定承包商违规可被处每次3000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合同一旦签定,根据相关法规,就法定了监理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理的授权,监理代业主实施处罚完全合法。在监理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加上业主的全力支持,总承包商只得把罚款直接交到安全监理员的手中(代收)。
第二是审,审查总承包商的相关安全文件。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总包项目负责人的资质(A证)、安全负责人的资质(B证),审查各分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安全员是否持有上岗证(C证)?分包与总包是否签订了安全协议?监理必须明白,法律、法规都是强制性的,标准和规范中才有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之分。具体地说,审查内容不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审查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及安全设施的计划和配置、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等情况。这是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最基本的一步,也是把好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关。
笔者在审查总承包商报来的某电气安装分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发现,该证的有效期已经过期三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属于无效证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因此,监理拒绝批准该分包进场施工。
第三是查,就是例行安全检查及随机抽查。这是监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查出安全隐患才能消除隐患,查出施工违章,才能纠正违章。而这里的查又分为第一次检查和复查或再次复查的持续过程。要做好检查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识别什么是安全隐患。现场的安全隐患开始是一个未知数,有的是静止存在的,有的是时而存在时而消失。只有在我们及时发现后才能及时消除,才能确保施工安全。有的安全隐患显而易见,如孔洞未防护、高处随意放置的物品及垃圾、易燃材料处无可靠的消防措施等都能直观明了的发现,及时给予消除。可有的安全隐患难以发现或识别,例如,某个行李处理子的系统调试阶段设在自动状态的设备,有的光电开关一旦被触发,设备马上启动。但一般人是不知道该系统是否处于自动状态,人在光电开关前一晃,设备就启动,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我们要求承包商在设备调试阶段,广发告示,加大警示标志的设置,多拉警戒线,CCTV(中央视频监控系统)先期投入试运行并实行24小时监控,这样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还有一种就是“无知”的隐患,这种隐患很难控制,因为这种隐患是施工人员薄弱的安全意识而产生的,现如今建筑施工人员大多是没有经过严格培训的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所以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及建议不当回事,对眼前的安全隐患经常是视而不见,这种意识就是一种可怕的安全隐患。因为他们常常是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在工作,所以称之为“无知”的安全隐患。监理在检查中发现,在+6米夹层的一个狭小的吊挂钢结构平台上(不到10平米),当时有两个班组在上面作业:一个是钢结构支架焊接加固;一个是设备的补漆,油漆桶、稀料桶就搁置在火花四溅的焊接点旁边。监理发现后立即口头下令都停止施工,并通知总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前来处理。监理告知工人,一旦油漆桶或稀料桶爆燃,在不到一秒的时间内钢结构平台上将是一片火海,这个平台上的所有人都将无法逃脱厄运。在这种状况下,就要求我们安全管理者必须加大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现场教育,只要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他们会自觉地对自己加以保护,自觉地消除安全隐患;但我们加大对现场安全检查的力度是不必可少的。笔者认为只有这样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指出,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在对施工现场每月要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为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可以设置一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做到仔细、到位、记录清楚,每次检查要有声势,要让所有施工人员知道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另外就是在检查的过程中不能只是走马观花一样,还应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如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注意操作证的有效期及真假,抽查特种设备安全鉴定证书及合格证,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等等,这都是加强安全监理力度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我们在进行每周一次的现场安全检查时对现场百余名施工人员进行点名登记,要求每个施工人员在登记表上亲笔签名,然后待安全检查完了后,我们根据施工人员的亲笔签名承包商提交给监理备案的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进行一一比对,最后发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的13名工人无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居然还发现有5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亲笔签名与本次检查登记的签名完全不相符,为了查清事实,我们甚至将两种笔迹让工人确认。就此我们根据安全协议中相关条款对承包商进行了处罚:无教育记录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由于监理证据确凿,且切中其要害,业主也是百分百支持的,罚款得以及时兑现。监理一再告知承包商,罚款的目的是监理采取经济的措施敦促承包商及现场工人都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监理根据检查的情况采取向承包商发出口头的整改令、书面的整改通知单、处罚单、嘉奖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等一系列措施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管理,其结果是令人满意的。监理在该机场项目施工过程中签发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类别和数目情况如下:工程总投资2.09亿元人民币,工期630天,在此期间监理部共签发现场安全检查纪要93份,安全整改通知单45份、处罚单11份、嘉奖令12份、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61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9份,工程暂停令2份,监理安全专题会议纪要10份,监理口头指令无数。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安全监理,才实现了本工程零安全事故记录的工作目标。
监理签发相关安全文件要求承包商整改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复查。复查更应该做到仔细、到位。监理人员必须对原来的问题是否整改妥当要逐一核查,同时对与此相类似的问题也不能放过,以确保安全隐患被彻底消除了。复查也是安全监理工作特别重要的一步。如果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复查不彻底,敷衍了事,将会导致承包商对安全管理工作放松心态的滋生,以至于由安全隐患难以被彻底消除而可能酿成事故发生。复查也许会不只是一次,而是多次,所以作为一名安全监理人员必须要求具备坚持不懈的安全责任心,才能更好的完成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是巡,巡就是进行现场安全巡视。由于整个施工过程处于一种动态的工作环境,较多的安全隐患不是在安全检查中就都能发现的,而是随时随地出现的,具有不可预见性,如: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不系安全绳和不戴安全帽,油漆工在有火源的附近进行作业、个别工人躲在易燃物品的部位抽烟或随意丢弃烟头、工人躺在可能随时会启动的皮带机上睡觉等等这些隐患,只有在现场的安全巡视过程中才会尽可能地发现并及时制止或纠正。所以现场的监理安全巡视也是做好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步。我们监理部规定,所有监理人员进入现场,不仅要关心工程质量和进度,每个人还都负有安全巡视的义务,也有纠正违章的权力。安全监理巡视绝不是安全监理员一个人的事情。
总监在一次巡视中发现电气专业分包中的一名工人在安装天花板下的电气管线中,其作业处正是一个设备井,井口无任何防护,工人因够(触)不到作业点,就拿(用)几块砖头垫着一块跳板,工人也不系安全绳,直接站在摇摇晃晃的跳板上操作,这种情况十分危险。总监当即要求其停止施工,记下工人的姓名,随后立即给承包商签发了一份处罚单。
第五是停,即暂停施工。监理对现场存在必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下达停工指令。停工指令又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这是安全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也是法律、规范赋予监理的权力。对于不会直接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或者能够短时间内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监理可以口头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的作业,待问题或隐患消除后自行恢复施工。例如前面说到的一类问题,监理发现设备安装的分包在现场施工的有13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监理签发了处罚单,要求限时整改并缴纳罚款。但时限过后,整改倒是做到了,可不见承包商来交罚款,总监派设备安装的监理专业负责人到达现场,口头告知分包项目经理暂停施工。但分包经理不予理睬,监理立即警告分包经理说,如果还不执行监理的口头停工指令,总监就会马上签发书面的停工令甚至报警。在此情况下,分包经理才通知工人暂时停工,并通过总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将罚款如数交到监理部。总监随后又口头告知承包商,可以继续施工。因此,我们认为,监理的口头指令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简单方便、快捷有效的手段。对于有可能会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总监可以考虑签发书面停工令,但在文件签发前,应当取得业主的支持,这样做对要求施工方进行停工整改才有足够的力度。无论是口头停工令还是书面停工令,都是监理工程师运用合法的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六是罚,即罚款。在建筑行业内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具有罚款的权力,而监理并不具备罚款的权力。但笔者认为国家也没有禁止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罚的规定,即“法无禁止皆可行”。承包商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在我国较多承包商重视利益而忽视安全的现状下,监理代表业主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才能让其重视安全管理、让其真正意识到监理安全管理的力度及强硬。我们了解到,行业内有的监理单位也尝试了对承包商进行过处罚,但几乎都是停留在仅仅开张罚单又没有下文的基础上,如同口头支票,很难实际操作和兑现,尽管罚款数目相对较大,可对施工单位触动不大,且收效甚微。在什么条件下、如何签发处罚单、处罚金额多大并成功地兑现,可以说是安全监理工作的一门学问。我们是这样做的:开工前,监理必须特别正式地组织业主、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监理的交底会议,监理本身先要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好充分的书面准备工作,最好事先和业主代表做好沟通,也就是说先定好安全管理的规矩和制度。依据相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编制可具操作性的安全监理细则,要让业主、施工单位清楚的明白安全监理的措施和方法,包括奖罚手段,都是为了更好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必须明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奖罚制度,既要对安全管理问题较多的承包商(包括分包)进行处罚,也要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哪怕某方面)的承包商(包括分包)进行奖励,最终做到奖罚平衡(只对总承包商,而不保证分包),奖罚情况及时公开。
规矩确立后,就是监理随后的严格执行和精心运作了。监理签发的第一份处罚单才100元,是因为工人在现场抽烟,监理立即拍了照片,烟头火星还闪着红光。罚款单签发后,马上有分包经理来求情,要求监理撤销处罚令,他们保证下不为例。但监理坚持处罚,不接受下不为例的承诺。同时告知项目经理,如果你们以后(例如限一个月)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了,监理一定会及时给予奖励。这次监理成功地收到了承包商交来的第一笔罚款,我们安全监理负责人开具了收据,签字后还加盖了监理部的印章。此后,通过安全例行检查,监理发现该分包的现场安全管理很有起色,自然获得了监理的嘉奖(当然也不一定必须现金嘉奖)。监理进行的奖罚,及时兑现是一条铁定的原则,监理信守承诺是提高监理威信的重要条件。有一次,业主的指挥长在现场视察,发现承包商的钢结构分包安全员一直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当场就口头进行了表扬,监理得知后,也证实该安全员工作到位,马上签发了嘉奖令。这对其它分包的安全员也起到了鼓舞作用。在监理组织的一次安全知识现场抽查中,承包商的电气分包单位一名工人对监理的三个提问回答都基本准确,监理马上签发了嘉奖令,对这名工人进行表彰。监理的奖罚措施实施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得到了改善,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很快得到了强化,现场的安全隐患越查越少。下表就是我监理部对承包商(包括分包)安全管理方面进行的奖罚情况统计。
西部某机场T3A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工程
奖罚情况统计平衡表单位:元
最后一个就是报,就是上报业主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这是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最为棘手的问题。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据了解,在有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收到监理指令(停工或整改)之后拒不停工或整改。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上报工作,从而将安全管理延伸至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这也无疑是一种作为监理人员强化安全管理及自我保护方法。而妥善做好这一点的监理单位为数不多,所以监理同业人士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监理水平,尽量避免发生必须上报的尴尬情况,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条件下,上报问题,也是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补充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监理如果要签发停工令,首先应向业主报告,这不是说将问题和责任转移至业主方,而是要获得业主的强力支持。如果承包商仍然强硬地不服从监理的指令,就还得继续向业主报告,并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了。但到了这一地步,也就至少说明了此前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法、措施成效、监理威信远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上报这种情况作为一个安全监理保留措施,是安全监理工作的最后的底线,是必不可少的,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承包商拒不执行监理的停工指令,只要监理口头告知:你以后完成的分项工程监理暂不验收、进度款暂停审批,还要继续违规施工,监理将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等,应该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到非常严重的情况,就没必要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了。
通过我们对“依、审、查、巡、停、罚、报”这七个字的深刻理解及严格认真的实际操作,我们所监理的西部某国际机场T3A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工程,尽管存在工程复杂、工作量大、作业面分散、高处施工多等各种危险因素,但直到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本工程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也没有任何因安全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在总承包商、各分包商撤离现场时,他们对我们的安全监理工作做到如此地步都是非常信服的,业主也是相当满意的,这一切都证明我们的安全监理工作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监理处罚细则篇4
切实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是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的有力手段。行政处罚措施的及时跟进,不但能够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对其他单位、其他项目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质量监督工作是在主管机构授权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都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质量监督工作过于注重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对整改措施和相关处罚及时监控落实到位,参建单位存在迎合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反馈报告走过场的现象。为此,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现正在制定《高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和《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对各项行政处罚条款统一汇编并进行细化和量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依据细则严格执行。强化对业主的监督,及时整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把质量监督工作真正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守护好工程质量的大门。
二、设立质监巡查组和项目监督组,全方位监控工程质量,设立以领导为核心的巡查组
根据各个工程项目性质和进展情况对所有工程项目适时进行综合检查;按区域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所监督区域各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抽查。对高速、一级公路采取巡查和现场监督有机结合方式,点面兼顾,有主有次,确保监督不留死角。农牧区公路通过采取适时巡查方式现场具体跟踪,具体监督工作由旗县主管机构监督部门负责。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深化建设项目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的监管。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导和核心,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直接监控者;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建造者,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总监和项目经理是责任主体,深化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监控,要促使这三方责任主体严履其职、严负其责,提升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一级一级架好质量的高压线,才能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一要严查各级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控质量保证体系的规范运转;二要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备案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质量第一责任人约束机制;三要以信用评价和岗位登记为抓手,充分发挥社会监理的职能和作用,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推进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有效实施。
三、提前介入交工检测,推行第三方检测制度,严把交(竣)工检测关
建立施工过程抽查和工程交工前检测同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将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前移,督促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前介入,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中间监督抽查,使工程实体的各项质量指标在过程检测中得到真实评定,震慑各从业单位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防质量隐患,为工程的顺利交(竣)工做好检测基础工作。
四、建立旗市区质监机构,加强农牧区工程质量监控
农村牧区公路点多面广、监督难度大,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建设主体,只有各旗市主管机构成立与市质量监督机构相对应的质量监督部门,明确旗市监督部门的责任,才能全面有效实施对农牧区公路的跟踪检查和有效监督,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才能有制度保障。各旗市监督部门每月定期将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监督抽查情况汇报至上级质监机构,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质监机构对各旗县农村公路定期巡查。能有效地缓解上级质监机构的监督工作压力,同时保证了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及时掌控。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五、推行各项目监督组之间联检和互检机制,确保监督工作公正严谨
为使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及时、到位,质监机构将在现场监督的基础上对各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互检或联检工作。年底对所有监督项目的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查证监督申请批复是否规范,交工检测意见、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严谨完整,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做到严格监督、公正执法。同时创造条件促进质监机构行业间的交流和学习,拓宽业务视野和工作思路。通过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使质监工作上高度,上水平。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设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营造工程创优舆论氛围
质量监督工作是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任何从业单位都要积极配合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通过采取文件传达或集中培训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职能和监督作用的宣贯,使被监督方了解质监部门的职能和作用,提升质量监管意识,充分认识政府监督的必要性和强制性。在施工现场设立质量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促使被监督方认真履行职责,减少违规行为。
七、推进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使质量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行施工标准化管理是适应公路建设快速、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公路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自2012年起,新开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将要推行标准化管理。各项目驻地建设、预制场、拌合机构、施工现场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全部达到规范标准。通过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能更加精湛,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抓住施工标准化活动开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工地标准化专项检查,加大对高等级公路实体指标、质量行为和质保体系的监督力度。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公布检查结果、名次排序、组织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奖优罚劣,打造样板工程、精品工程,通过样板工程、精品工程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营造工程创优氛围,带动全部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监理处罚细则篇5
1.1管理文件体系
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技术细则、奖惩细则、验收细则、考评细则等;工程监理、承包商根据工作内容建立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这些管理文件形成一套完整详尽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管理文件体系,成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载体,保证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1.2管理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召开环境保护工作月例会,会上各参建单位汇报本月开展的环保工作、存在问题、下月工作计划等,环保中心通过影像资料直观通报本月环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2)巡视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突击巡查相结合等形式,经常性开展工地现场巡查。巡查人员记录现场情况并采集影像资料。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要求发至工程监理,由工程工程监理负责组织落实。(3)工作报告制度。通过工作报告全面、系统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各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报告并定期上报;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每季度)上报环境保护工作报告。(4)定期检查与考核制度。环保中心定期组织环保联合大检查,并结合检查结果对工程监理、承包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环保管理有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做出奖励或处罚决定。(5)环保信息统计制度。环保中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工程量和投资)统计工作。环保中心制定具体的信息统计要求,承包商按规定格式、规定时间向工程监理提交统计报表,经工程监理审核后报环保中心,环保中心负责统计信息的分析、汇总及存档。
1.3环保问题处理流程
依据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现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环保违规、违约行为。环保问题按照图2所示流程来处理。
1.4环保宣传与培训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参建单位与广大工程建设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有力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环境问题和保护措施等。宣传教育形式主要包括标语标牌、环境日纪念活动、专家讲座、宣传片等。
2环境保护管理效果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为指导文件,设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编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在这套体系上顺畅运行,适时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各参建单位的环保素质,环保措施按照“三同时”的要求逐条得到落实,有效的降低或消除了施工期环境的不利影响。
3结束语
实践证明,上述管理模式在大型水电站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是行之有效的,可以为其他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借鉴。水电与生态环境友好的理念,应该贯穿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立与环境友好的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是实现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正确途径。
监理处罚细则篇6
省办暗访通报涉及9个县市,有些县市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并迅速进行了整改,效果很好。以后将不定期开展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将排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时刻不放松。及时梳理自身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区高标准建设。
二、认真做好土地治理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办工作要求,本着对县级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的做好申报工作,扩初设计一把手要亲自把关,必须做到工程位置标注清晰准确,项目设计科学合理。
三、扎实搞好产业化项目的入库工作。
产业化项目是当地的支柱产业,要宣传好项目、利用好项目,为当地农业和农村建设服好务。让所有企业都要明白农发扶持政策积极申报。县级农发办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配合相关企业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争取更多更好的项目入库并申报成功。
四、进一步抓好奖惩工作。
为更好的激励和调动全系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继续推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再上新水平,按照省办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奖励基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市办准备每年度拿出部分专项基金奖励先进县市和先进个人,并对后进县市将给予轮休的处罚,以提高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水平,确保在全省的排名和位次。
五、严肃认真地抓好监理工作。
监理处罚细则篇7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2]齐勋王雪青.论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J),《建筑经济》2004(10):69-70
监理处罚细则篇8
关键词: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程质量
一、前言
当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发展迅猛,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质量优劣,而建筑材料检验则是建设
监理处罚细则范文
本文2023-10-31 11:49:12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kubao.com/article/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