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汇总14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3-08 01:15:05浏览:357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汇总14篇)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记录下来自己的思考和体验,分享给他人,也为自己留下宝贵的记忆。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借鉴。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体会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探讨了犯罪的根源、犯罪者的心理以及刑罚的目的与效果。通读这本书,我深刻领悟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同时也对犯罪及其后果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段:犯罪的根源。

犯罪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结果。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犯罪者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常常处于极度孤独、绝望和恐惧之中。这些负面情绪使得他们逃避现实,以犯罪作为发泄的出口。而社会问题、家庭环境等外部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发生。通过深入的思考,我认识到社会需要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三段: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反击,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犯罪者和警示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通过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的经历告诉读者,刑罚并不是为了简单的惩罚,而是为了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从而改过自新。同时,刑罚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使其他人深思自身行为的后果。通过读书,我明白了刑罚的目的在于修复犯罪者的内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对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四段:刑罚的限度与人权。

刑罚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约束和惩罚,但是人权也不能被剥夺。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描写拉斯柯尔尼科夫的遭遇,反映了人性的复杂性以及合理的刑罚限度。刑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过于残酷,而是应该尽力帮助犯罪者进行心理重建和内心的自我救赎。读完这本书,我明白了刑罚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在刑罚的执行中要准确把握度,不能超越限度。

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缩影,探讨犯罪与刑罚必然会引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通过这本书,我认识到所谓的犯罪者不是社会的孤立个体,而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只有整个社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机会,才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刑罚的执行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注重人性关怀和助改为主,增加教育和改造的成分,使刑罚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我深入了解了犯罪的根源、刑罚的目的与效果,以及刑罚的限度与人权问题。这本书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思考,认识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通过阅读,我明白了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解决。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该更加关注人性关怀和改造为主,使其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犯罪心得体会

12月1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局各党支部委员在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振涛同志带领下,一行36人来到山东省湖西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罪犯的生活区、劳动改造区等场所,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狱情介绍,及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通过这次参观学习,我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在听取了三名领导岗位上落马的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后,我深深地体会到,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身居要职的中坚力量,甚至是将要退休的老同志,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底线和道德底线,失去了自己的信仰。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党的xx大报告指出,只有以反腐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它是保证我们家庭平安幸福、单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使用权力,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正确认识自己,真诚对待他人,认真对待工作,公平对待监管对象,在权力面前有原则,在处理情与法问题上有底线,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监督,认真进行反思。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步。

我们党员干部要以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筑牢拒腐防线、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坦坦荡荡为人,规规矩矩处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刑罚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刑罚是一种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约的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对于作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来说,刑罚是一种痛苦和磨砺,但同时也提供了机会用反思和改变自身。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刑罚心得体会。

第二段:刑罚是一种负面的经历(250字)。

刑罚经历给我带来了许多痛苦和困难。失去自由、被剥夺个人权利、与亲人分离等,这些都是刑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正是因为这些不好的经历,我才有机会深刻地反省自己的行为并找到改造自己的动力。在监狱中,我接受了职业培训和教育,通过参与各种改造项目,我重新认识了自己,并意识到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后果。

第三段:刑罚带来的挫折与成长(250字)。

刑罚的过程并不容易,其中充满了挫折和困难。当我刚入狱的时候,我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迷失和挣扎,对于未来感到失望和气馁。然而,在痛苦与挣扎中,我逐渐找到了改变自己的动力和目标。通过参加教育课程和心理辅导,我开始积极反思自己的过去,并明确了应该朝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自我反省和努力成为了狱中的我,以及未来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步骤,并促使我更加珍惜自由和人生的机会。

第四段:刑罚对我的启示(300字)。

刑罚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使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和成为更好的人。刑罚并非简单地消极惩罚,而是促使罪犯深刻反思并在痛苦中获得内心的成长。在狱中,我与其他犯人分享着相似的经历和故事,彼此鼓励和支持,在困境中互帮互助。这个过程让我更加明白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坚持与勇气。同时,我还意识到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个体的影响,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刑罚与教育结合起来,为罪犯提供改造的机会和面向未来的希望,可以降低再犯率,并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300字)。

通过刑罚经验,我对自己和社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深深地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承认了自己犯错误的责任。将来,我将努力做出正面的改变,积极回归社会。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各界给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更多的改造机会和教育资源,为他们的未来提供希望和动力。只有通过教育和改造,我们能够真正地使罪犯觉醒,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结:

通过刑罚的心得体会,我意识到刑罚不仅是对罪犯个体的惩罚,更是通过痛苦和挣扎促使罪犯反思和改变的机会。刑罚经历带给了我许多痛苦和挫折,但也让我从中获得了成长和启示。我深信只有通过教育和改造,我们才能真正地帮助罪犯重获自由和回归社会,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2012级本科生张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希望能帮助您!

刑罚心得体会

刑罚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及亲身实践,我开始逐渐理解刑罚的重要性,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当有人触犯法律时,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有意犯罪或者犯罪惯犯来说,刑罚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力量。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被抓到并定罪,他们将面临可能的监禁、罚款或社区服务等刑罚。这种威慑效应可以阻止他们继续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刑罚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有应得。这意味着犯罪者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通过刑罚,法律可以对罪犯进行公正的处罚,以实现对受害者的平等和社会的正义。例如,在某起谋杀案中,凶手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这是对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公正回应,也是对社会安宁与和平的保护。

然而,我认识到刑罚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刑罚无法通过犯罪者的惩罚来恢复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无论刑罚如何严厉,它都无法消除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和痛苦。惩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而无法真正修复受害者所经历的损失。

其次,刑罚也无法解决罪犯的根本问题。一些犯罪者往往是由社会和经济因素所驱使,他们可能缺乏教育和基本生活资源。对这些人来说,刑罚可能只是暂时地剥夺他们自由,而无法提供真正的改变和恢复机会。因此,我们需要在刑法执行中更加注重矫治,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刑罚应当始终以人为本。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并采取适度的手段。酷刑或虐待罪犯的行为无助于达到刑罚的目的,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不满和对法治的质疑。而轻刑过于宽容则可能对罪犯的触动力不足,无法达到威慑效果。因此,刑罚的合理与公正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

总结起来,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震慑、还原受害者权益、矫治和恢复等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然而,刑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完全消除犯罪可能带来的伤害,解决根本问题,或者确保平等和公正。因此,在执行刑罚时,我们应当始终尊重人权,并将其视作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犯罪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刑法以外的措施,如教育、社区服务和康复机会等,以期达到真正的矫治与社会和谐。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他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连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这本短小精悍的刑法学著作都不吝赞许,因此更坚定了我拜读此书的决心。

这里不得不谈此书的成熟背景。贝卡利亚生活的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刑法仍然受到宗教和君主的支配,完全沦为禁锢人们思想,限制人们言论和行动自由、强行推行禁欲主义的工具。当时,死刑异常严厉,死刑执行的方式更是异常残忍,比如轮刑、火刑等。公开行刑更是将死刑变成了一种在公众面前震撼人心的表演。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极为深远。贝卡利亚在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确认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可谓有划时代的意义。

可是由于自己知识储备不够,想要全面系统的解读这本书总感觉无处下手,但是谈到某一细节确实有醍醐灌顶的感觉。

关于死刑,贝卡利亚用了将近十分之一的篇幅来宣传废除死刑的观点。第28章《关于死刑》中,贝卡利亚提到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能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有某种联系或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第二个理由: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贝卡利亚认为,滥施极刑没有使人们改恶从善,这促使他去研究死刑是否真正有益和公正。死刑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一方面国家惩罚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却又通过死刑实施杀人。相比之下,贝卡利亚提出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一方面,“我们的精神往往能抵御暴力和极端但短暂的痛苦,但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另一方面,死刑的不可逆性会导致错案一旦发生便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贝卡利亚对该问题的论证并不充分,这只是他的一个完美设想,毕竟存在太多的可能性。谁都不可能保证一个杀人犯会老老实实地在监狱里呆一辈子。假释或提前释放不是不可能,甚至会上演越狱的戏码,这些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罪犯重新进入社会难免不会重操旧业。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我认为一个国家死刑的废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宜废除死刑。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明程度、物质条件、现实情况等诸多因素。在中国这样一个仍然大量使用死刑的国度,企图立即废除死刑,无疑是个奢望。所以我认为,在中国要想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最终向废除死刑努力。

总之,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深入浅出的铺开了一种思考,以通俗易懂的道理论证犯罪与刑罚,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使我获益匪浅。不愧是近代刑法学之父!他的光辉思想必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带给了我深深地震撼。看惯了艰深晦涩、旁征博引,听腻了风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现在眼前的这些抒情诗般的文字使我体会到新鲜的原始感,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种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性的残酷压制、宗教神学统治的愚昧以及传统刑事法的恐怖、荒唐与不公正的谴责。蓦的发觉,现在大多数的学术著作、论文……姑且不谈是言必称外国还是言必称国情,他们都不能免俗于过多的引述而少有创新,往往是xx说、xx说、xxx又说……,综上所述……。贝卡利亚的这本书更像是黑夜里划破夜空的清冷歌声,他在努力表达一种在当时大多数人心中还很模糊的东西,他在试图唤醒人们内心本该具有的丰富情感。因此,尽管这本书摆在案头,和那些现今的大部头相比显得瘦小枯干,但我还是充满敬意的把它读了一遍又一遍。

贝卡利亚不仅是一位充满激情的控诉者,还是一名头脑清醒的医师。他认为,一个丧失了热情的社会,“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这确实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问题。怎样才能唤醒民众?怎样才能使昏睡在铁屋里的人们醒来?贝氏认为,这是社会改革进步的关键。幸福与痛苦,自尊与屈辱,人们是否仍熟悉这种种强烈的感情,从而超越过平庸生活的拖累?人们是否曾因为自己内心充满仁爱,而平等、公正、满怀善意地对待过同类?……面对这些人类最基本最永恒的问题,贝卡利亚通过一种法学的命题将其提出。也许有人会奇怪,但生存的现实却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深刻与锐利。

对个人而言,精神空间的狭窄,情感给予与获得的稀缺,都会导致生活变得日益虚无、低贱。那么,如果整个社会的精神与情感受到压制,它的后果将更为可怕,人与人之间将会充满一种非理性的冷漠、敌视,甚至是仇恨,人们将不能在同一片蓝天下自由的呼吸。康德曾说过: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它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客体,这是人类的最高准则。然而,在前述的社会中生活,个体的人会被折磨得精疲力尽,从而彻底忽略并忘却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记得一位老师曾在课上讲过:不能够保证实现的权力就不要给人们,否则只能徒增痛苦。亚当斯密也说:痛苦的成因不在于缺少什么,而在于对那些东西感到需要。但贝卡利亚就是要言人之不敢言,难道我们要任由社会走上歧途吗?难道我们要漠视人性的扭曲吗?即便是在那样畸形的社会中,即便清醒者微乎其微,即便残酷的看客仿佛污浊巨大的漩涡,即便理性良知的声音有如游丝,贝卡利亚还是把它们讲了出来:他从刑罚权入手,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倡导罪刑相适应的现代量刑原则,展现出令人(至少是令我)感动的人道主义精神。(我想,也许,这种正义感,这种激情,正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

贝卡利亚在书中说,人的感受力理应要得到释放,而人的情感则可以像道德那样接受教育。他说,“我知道发展自己的内心情感是一门依靠教育才能学到的艺术。”由此,他认为,国家法律应该注重对公民进行情感教育的一面。

那么,国家法律怎样才能教育我们的.情感呢?法律规定对罪犯可以执行死刑,贝卡利亚说,随着刑场的日益残酷,人的内心对残酷的忍受力也在不断的提高,死刑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用它来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这是一种信仰的滥用。因而,贝卡利亚从这个角度出发,主张在法律中废除死刑。

因为相同的理由,他对秘密控告制度和悬赏,也是嗤之以鼻的,认为这是扭曲的不正常的现象: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着威胁自己的恶人,在对前途的忡忡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安全,……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唯一安慰。”

“……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们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数,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析的大厦所做的临时修补。”

我们被教导做人要温良恭让、忠厚老实。诚然,这些都是良好的品德,值得提倡。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忘记倡导人们去共同追求社会的平等、公正等一切社会进步的因素,那么,无庸讳言,这种教导就有虚伪的嫌疑了,它似乎是缺乏一种人性的支撑,它将无助于形成一个有序而宽容的社会形态。长此以往,将很有可能蜕化为充满奴性色彩的“驯化”教育。我们每个人都交出一部分权利,汇总,然后反过来规范约束自己,以谋求自由与安全间的平衡。但人们是否在不断的反思――我们交出的权利形成了什么?是不是在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往往,人们的脖子上系着项圈链而浑然不知,只因握着绳索另一端的仿佛是他们自己。在奴性的主宰下,平等、公正将荡然无存,与之相反,社会群体的忍耐力却会不断加强。随着时间的流逝,个人的欲望和需求遭到了扭曲和遗忘,个体的人将沦落没有价值,得不到尊重的蠕虫。

我们都知道,刑罚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惩罚,还有教育和预防。法律强调它的威慑作用,要求人们对它怀有敬畏之心。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刑事法学的发展,刑法更加重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保障人权。我们不要追求强权,信奉弱肉强食,藐视别人的存在并习惯于这种被藐视的社会,不要由一群“呆痴和欲望”的群体所构成的社会。正如“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这样的信条一样,法律还需要赋予公民“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这样的法律还可以教育人们增长“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这是多么激动人心啊,这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理想国”!

卷首,贝卡利亚引用培根的话作为引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是的,从贝卡利亚那时起,这个漫长的过程便开始了,直到今天,它还在进行着,我相信,收获的季节总会来临。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刑罚的定义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罚及其分类无期徒刑。

死刑刑罚的分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认知目标。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能力目标。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难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既是本节课的重点,又是本节课的难点。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姚某因对车队领导不满,于某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驾驶华沙牌小轿车从天安门广场纪念碑西侧,向北高速冲过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桥上,致使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金水桥汉白玉栏杆撞毁一段,轿车被撞毁。姚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15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问:

姚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姚某所造成的损失是出于故意所为,这说明什么?

(设计些问题的目的:(1)在温故中引发学生对本节课要学习的内容的思考;(2)使学生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姚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不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姚某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出于泄私愤的故意所为,说明姚某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

导入新课。

本节课我们来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问题。

讲授新课。

1、什么是犯罪(板书)。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2)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板书)。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提问:投影一和投影二这两组材料说明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材料说明:

(3)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板书)。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板书)。

首先,犯罪是指人的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因为人的思想活动是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的未遂等,这种情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犯罪特征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决定的,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派生出来的。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思考“想一想”中的问题: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触犯刑法是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尺度,它也是确定这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刑法的前提;违反刑法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以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这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投影三)。

(学生议论后,教师归纳。)。

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上述分析说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板书)。

(投影四)。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有期徒刑5年;归还手表;赔礼道歉;赔偿诉讼费;强行拆除;赔偿医疗费;无期徒刑并罚金。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刑罚同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板书)。

提问:请同学阅读第99页小知识,谈谈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分子”这句话的看法。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看法是错误的。我国实施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儆戒和抑制作用。

投影片四中刑罚的名称不同,说明刑罚有不同种类。

(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板书)。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小结。

今天搞清了一个关系:犯罪、刑法、刑罚、是有内在联系的,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的法律结果。

解决了一个认识问题:青少年要自觉守法、护法。

巩固新课。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摘要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社会安定,而且给家庭造成巨大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影响其自身的健康成长,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不能简单地处罚了事,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更需要通过各种人性化的措施,减少因单纯的惩罚而造成的不利影响。结合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应对其实行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罚制度。

作者简介:张攀,黄河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一、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应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上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在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统领性的、提纲挈领的大原则。教育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教育必须以一定的强制为前提,惩罚必须体现出教育理念。而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着眼点主要在教育,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

(二)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法官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的,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一个法定刑幅度内,不能给予最高刑,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在遵守法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还要考虑诸多的酌定情节,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等多种因素,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判罚,这样既能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又能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和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三)尽量适用缓刑原则。

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使少年犯感受国家法律的宽大为怀,消除敌对情绪,并依靠社会力量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其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敢恣意妄为,以避免再犯新罪,同时将少年犯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再次,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既可以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发,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效。

(一)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几乎是一个世界性准则。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少年犯任何罪行都不得判处死刑。又如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我国19《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此处“不适用死刑”,是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罪名和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在逐渐减少,但是我国仍然保留了一定的死刑罪名,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既能体现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又能很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二)不适应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按照我国刑法和宪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只是他们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政治自由,由于其还没有达到相应的年龄规定,对于宪法规定的其他政治权利,他们其实并不享有,而且在刑法上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责任能力并不完备,实际上他们并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因此剥夺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其实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做既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而对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已经成年的情况,因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使其如何更好地复归社会,而不是考虑如何继续剥夺他们的某些权利。因此,对未成年人不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不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因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和个人财产,所判财产刑要么导致空判,要么转嫁至其家庭承担,不仅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而且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可以“以钱赎刑”的不良认识。没收财产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一般只适用于两大类犯罪: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贪污性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暴力型犯罪,基本上不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贪污性的犯罪,所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而且也很难适用没收财产刑。

(四)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前科报告义务”。第二款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与国家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个具体的好措施。未成年人虽然犯了罪,但大都因为年轻无知,可塑性还很强,虽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处罚,但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国家及社会应当对他们予以宽容,给他们的将来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辈子的人生污点。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在逻辑与方向上是一致的。

(一)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利于降低再犯率、增加社会成本等弊病,最大化地发挥刑罚的功效。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不但能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而且也可以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同时配合社会力量对其进行监督改造、教育教化,使其能够从根本上返璞归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拥有一个健康的心态。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从立法的层面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考虑适当降低缓刑考验期,使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尽早融入社会。

(二)放宽假释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对假释条件和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服刑人员在年龄、生理、心理、主观恶性等方面的差别,显得过于僵化。为了更好地调动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的积极性,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假释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可降低执行原判刑期时间的规定,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适当缩短假释考验期,规定较成年人犯罪更严格的假释撤销条件等。

(三)规定暂缓判决制度。

暂缓判决是法院根据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所作出的延期判决的“决定”,给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让其继续从事一定的就业、学习等社会活动,考察期满后,综合考虑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判决。

暂缓判决适用于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它既可以消除因判刑给未成年犯带来的恐惧感,能够促使未成年犯自觉醒悟,在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进行矫正,使其能够在以后的生活中发挥正能量,又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了双向保护原则。我国刑法虽然对暂缓判决没有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加以运用,且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应将该项制度在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四)确立前科消灭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公民的犯罪前科往往会成为其升学、就业、担任公职等方面的拦路虎,犯罪前科就像是人生的阴影,一直伴随其犯罪后的余生,而且也常常成为他们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重要原因。刑罚功能之一是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并使其重新做人,但是不少重获新生的人在信心满满地走入社会时,却因为前科而被挡在了门槛之外,他们就像“下等人”一样,无奈地注视着世态的炎凉,这既不利于他们正常步入社会,更容易点燃他们再次犯罪的欲望。特别是未成年人,一旦被所谓的前科制约,不但是他们自己的损失,更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取消“刑事污点”,可以使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少年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免刑后能够完全获得新生,不会因为自己的犯罪经历而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任何不良影响,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年特殊保护的思想。

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免除未成年犯罪的前科报告义务,前科报告义务在制度设计上也涉及到前科消灭问题,但是免除报告义务,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我们应借鉴德国、瑞士的做法,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销毁。

(五)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根据现代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现代国家大多都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非刑罚处理措施。我国也应借鉴国外关于感化未成年人代替监禁等措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扩大非刑罚处理方法。除了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采取非刑罚处理方法外,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的轻度刑事犯罪,也可以采取诸如司法警告、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服务等措施。

参考文献:

[1]折静,赵国栋.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榆林学院学报.(5).

[2]李静.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适用有关问题的探讨.党史博采.(10).

[3]颜小冬.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

[4]张雯.中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2(1).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汇总14篇)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记录下来自己的思考和体验,分享给他人,也为自己留下宝贵的记忆。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借鉴。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体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探讨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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