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实践过程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0-30 11:28:56浏览:626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篇1

家务劳动是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务劳动作为人类重要的劳动形式之一,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妇女是家务劳动最主要的承担者。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在婚姻家庭法上有法律依据,但是在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体系下,家务劳动因其特殊性,通常无法像职业劳动一样计入“财产损害”而获得赔偿。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依然存在争论,本文试图在论述家务劳动可赔偿性基础上,厘清其在人身损坏赔偿中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家务劳动;可赔偿性;社会化;人身损害

一、问题的提出

著名社会学者李银河在《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一书中写道:“所有被调查到的后村妇女的经历空前一致:全都是女孩做家务,男孩不做。在家务上有最明确严厉的性别分工:女孩和母亲做家务,男孩和父亲不做家务。”诚然,中国妇女在参政、就业、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随之而来的“母位缺失”、“妻位缺失”的代价却令中国的婚姻家庭、养儿育女等面临巨大的挑战。中国学术界关于家务劳动的专题研究确实不少,但大多集中在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和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论证以及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法中补偿制度的研究之上,鲜有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论述研究。笔者认为,司法实务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从而肯定其在人身损害中的可赔偿性,是保障家务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关于家务劳动的定义,社会学者认为,家务劳动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过程中改变对象使之合适家庭成员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该观点把家务劳动分为生产性家务劳动和服务性家务劳动。生产性家务劳动主要是能够直接为家庭创造物质财富的家务老动。这种劳动残留着自然经济的特点,因此主要存在农村家庭中(例如,家庭养牲畜,种菜、种地等);服务性家务劳动是除了生产性家务劳动以外的其他家务劳动,例如,照料家庭成员的基本起居饮食等最一般的家务劳动。事实上,这种分类对于文章后面关于家务劳动的法律调整是有意义的。

二、家务劳动可赔偿性的争论

虽然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逐渐得到了确立,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仍有不同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家务劳动是一种无偿劳动,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它并不能带来可以“丧失”或“减少”的收入。一般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已经包含在身体损害赔偿中,如果家务劳动损失可获得赔偿可能导致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另一种观点虽然承认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但是认为只有受害人的家务劳动,必须要由第三人承担的情况下,才认定存在“实际损害”,这种赔偿请求才是正当的。根据这种观点,如果家务劳动在劳动者受到损害后由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的人承担(如其他家庭成员),则此时就不存在“实际损害”,劳动者也不应得到赔偿。

关于第一张观点,以“家务劳动的无偿性”为据而否认其经济价值。有偿和无偿尚且不是直接判断构成从属劳动的标准,更何况是劳动经济价值。根据狭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产品是用来交换的商品劳动产品,家务劳动是为维持家庭正常运转而做的没有报酬的无偿的劳动,家务劳动的产品不能用来交换,因而家务劳动是没有价值的。事实上,劳动价值论可以分为狭义劳动价值论和广义劳动价值论即产品价值论。广义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一切有效的劳动都是社会必要劳动,都是创造经济价值的。家务劳动创造劳动力产品,因而它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

关于第二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受害人的家务劳动,必须要由第三人承担的情况下,方认定有“实际损害”,才予以支持的观点也不符合实际。家务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家庭成本的增加”,由其他家庭成员分出时间和精力分担家务或者聘请第三人承担家务都导致了家庭成本的增加,只不过在由其他家庭成员承担受害人家务劳动下,产生的成本被家庭成员内化而已。笔者认为,只要家务劳动者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即可主张“劳动收入减少”的损害赔偿,不问是否必须由第三人承担,但是在由第三人承担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三、家务劳动可赔偿性的正当性事由

首先,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角度论述,其可赔偿性具有正当理由。诸多的相关文献研究表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家务劳动的无偿性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经济价值,相反,它不仅产生经济价值,也产生社会价值(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养育儿女);其次,因为家务劳动的无偿性,认为它并不能带来可以“丧失”或“减少”的收入之观点,学理及法理之妥当性令人生疑。“损失”不仅表现在现有利益的丧失和减少,因侵害而增加的成本也是一种损失(因需要他人承担家务劳动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如果家庭主妇无法从事家务劳动,要么由其他家庭成员承担家务,要么聘请第三人承担。在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打乱了家庭内部原有的分工,使从事专职工作的人不得不分出时间和精力从事家务劳动,直接导致家庭财产的减少。在家庭共有财产下,这种损失也是表现为受害者的损失;聘请第三人承担家务劳动情况下的损失就更为直观了。事实上,只要我们承认家务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就应当承认家庭主妇这类家务劳动者也是一种“隐性收入”获得者,那么承认其享有误工费损失请求权也就是理所应当的。因此,家务劳动的无偿性并不能否认其经济和社会价值,也就不能否定其作为“劳动”的可赔偿性。

其次,从解释法学出发,家务劳动赔偿性符合法律精神和思想。约在20世纪中叶兴起的“评价法学”以利益法学为基础,提出了重要的理论观点:法学概念是根据某些评价标准形成,这些标准先于概念而存在,并以法律思想本身或者其他基本价值为基准。如果合同的概念是以私法自治原则和自我约束原则为基础,那侵权是以过错原则和充分赔偿原则为基础,因此,把家务劳动排除在“社会劳动”之外解释,而无法纳入“误工费”予以赔偿,显然不符合侵权法概念的评价标准。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无法继续进行家务劳动,势必造成劳动收入的负外部性,也即个人或者家庭劳动成本的增加,这种成本就是损失,如果该损失得不到赔偿,不符合法律概念背后的评价标准。基于侵权法的补偿性原则和充分赔偿原则,对于这种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是确定不移的。考察立法者背后的意图和协调利益,保护每一个被侵权人以恢复原来的状态是确立侵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被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充分赔偿为基本原则是自不待言的。既然如此,把“误工费”的赔偿仅仅局限在职业劳动上是否违背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就一目了然了。

最后,家务劳动职业化符合现念。一方面,承认家务劳动的“职业性”符合现代国际法律理念。如德国家庭法上的家务劳动被定位为一种职业。在《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规定:“婚姻双方相互之间负有义务,以其劳务或财产为家庭提供适当的生活费。如果婚姻一方承担家务,则其以劳务为家庭提供生活费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即通过从事家务而得到履行。”法条中‘其以劳务为家庭提供生活费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即通过从事家务得到履行’的规定,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是一种职业。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我国婚姻法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包含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为建立家务劳动职业化的法律理念打下基础。因此,把家务劳动解释为“职业劳动”,从而在人身损害中予以赔偿,是符合我国立法思想和精神的;另一方面,家务劳动职业化迎合了人们的现代家庭观念,尤其是女性的家庭观念。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2010年在两会提出一条备受关注提案,即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暂且不讨论该提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从提案的背后,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把“做家务”当成是一种职业劳动,是不争的事实。

四、家务劳动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适用

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适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地位,理应纳入“误工费”予以赔偿,这是家务劳动获得赔偿的前提。过去家务劳动赔偿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基于传统观念认为家务劳动的服务对象是家庭成员自身,一般是无偿的,因此没有工资的收入,不存在“误工”实际损失。该观点的不合理性在前文已经反驳过。受害者应当证明其在受害前承担了家务劳动,而损害事实的发生导致其今后不能或者暂时不能从事家务劳动。当然,有的学者主张受害者能够证明其本打算将来从事家务劳动而损害事实使计划无法现实也可以要求赔偿。该观点不可取,因为侵权法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现在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包括将来的可得利益。“误工费”的认定标准也是以在发生损害前实际从事劳动为前提。家务劳动赔偿作为“误工费”的类型之一,不能越出其认定标准。

其次,家务劳动赔偿应以专职从事家务劳动为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如果受害人同时从事这两种劳动,她实际上就同时遭受了两张不同的劳动损失。因此,从充分赔偿原则出发,应对两种损失均予以赔偿。笔者认为,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确实属于性质不同的劳动,但是这并不构成可以主张两张损失的正当理由。家务劳动赔偿应以全职为条件(即传统称谓:全职太太、家庭主妇),如果受害人在外已经有职业劳动,“误工费”的请求已经得到满足,在此之外不应再对家务劳动损失赔偿,从事一定的家务劳动以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是人类基本属性,不能简单看成是一种劳动。

最后,家务劳动者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入,因此要对损失的标准进行明确。杨立新教授认为,因其为家庭提供的服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具体的数额的确定可以依据与该家庭主妇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的工作量相同的保姆的收入加以确定。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计算专事家务的妻子的可得利益,虽然承认家庭主妇劳动价值,但其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妇(也包括潜在的家庭主妇即女孩)的可得利益,也存在若干问题。男、女雇佣劳动者平均收入之差别在未来也会长期存在未必有其合理性,体现可得利益上的男女差别更缺乏充分的说服力。笔者认为,依据司法实践和学界观点,对于对无固定收入的,可以考虑适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确定固定的收入计算标准,例如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市、县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二是根据受害人的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至于第二种计算标准在家务劳动赔偿中的适用并不科学,原因在于受害人往往没有工作,“上一年度平均收入”就缺乏参考数据。因此,在确定家务劳动赔偿标准上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市、县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既具有可操作性,亦避免男女雇佣劳动者平均收入之差别,实为比较妥当的标准之一。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50

[2]柴效武.家务劳动演进的路径抉择与评价——社会化还是现代化[J].浙江社会科学,1999(3)

[3]李傲.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沙吉才.中国妇女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

[5]王琪.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及其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07(4).

[6]甄美荣.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学研究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9(2)

[7]陈丽娟.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法经济学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7(2)

[8]乔德福.家庭道德新论[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97

[9]韩赤风,冷罗生,夏扬等.中外侵权法经典案例评析[M].法律出版社,2011:77

[10]周茂青.谈离婚家务补偿制度[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11]朱妙宽.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范畴及发展思路[J].经济评论,2003(5)

[12]王琪.经济学视闭里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J].民商法学,2006(2)

[13]冉启玉.成本与收益: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J].北方论从,2009(5):146

[14][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5]何群.论德国家庭法上的家务劳动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8(4):135

[16]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29

作者简介: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篇2

帮助父母做家务,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比如洗菜、摘豆;向父母学习做饭炒菜时如何避免烫伤等等。你还可以请父母将没做过的家务分成几个小部分,并逐一示范做法,例如,清洁浴室,应示范如何擦拭洗面盆、洗刷浴缸和拖地板。如清理你的房间,可让爸爸妈妈例举该清理的地方或以图、剪贴等方式提示自己。

同学们在做家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大家做家务,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2、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做家务,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特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厌恶家务劳动。

3、注意安全,培养毅力。大家在做家务时,千万注意安全。在使用电器、煤气、化学洗涤剂、刀具等方面,一定要掌握正确使用的安全常识。

帮爸爸妈妈分担家务,好处多多:

1、许多同学并不了解物质财富的来之不易,不了解父母工作的艰辛;花钱大手大脚,不爱惜财物。通过劳动,会明白创造财富的艰难,养成爱惜财物的好习惯。

2、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

3、同学们在家务劳动中,经历克服困难的过程,能锻炼意志和毅力。

4、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

5、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7、分担家务之后,亲身体验到了家务劳动的繁杂,才能体会到父母终日操劳的不易,感受父母的良苦爱心。和爸爸妈妈共同做家务,也会给家庭带来一种融洽、和谐、欢乐的气氛。

爱劳动,从做家务开始

暑假里,让“热爱劳动”不再是一句空话,同学们从简单的家务劳动开始,培养自己的劳动能力。整理房间、叠被子、扫地、擦桌子、收拾碗筷、吸尘清扫、衣服分类、清洗浴盆、洗手绢、洗袜子、擦鞋子等等,随着对家务劳动的熟悉,再做一些劳动技能较高的事情,如换床单、清洁浴室、操作洗衣机等等。

帮助父母做家务,要有耐心,你可以在厨房观察爸爸妈妈怎样做,再找机会帮爸爸妈妈做点什么,比如洗菜、摘豆;向父母学习做饭炒菜时如何避免烫伤等等。你还可以请父母将没做过的家务分成几个小部分,并逐一示范做法,例如,清洁浴室,应示范如何擦拭洗面盆、洗刷浴缸和拖地板。如清理你的房间,可让爸爸妈妈例举该清理的地方或以图、剪贴等方式提示自己。

同学们在做家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会劳动程序,培养劳动技能。正确的劳动程序,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而且可以培养自己的劳动技能。大家做家务,先做什么,再做什么,正确合理的程序,会使大家感到做家务并不难,同时也会提高劳动的热情和兴趣。

2、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做家务,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特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你可以先学做有兴趣的又力所能及的事情,逐步提高难度。如果一开始就做不能胜任的事,会因无法完成或完成得很不像样而丧失信心,进而会厌恶家务劳动。

3、注意安全,培养毅力。大家在做家务时,千万注意安全。在使用电器、煤气、化学洗涤剂、刀具等方面,一定要掌握正确使用的安全常识。

帮爸爸妈妈分担家务,好处多多:

1、许多同学并不了解物质财富的来之不易,不了解父母工作的艰辛;花钱大手大脚,不爱惜财物。通过劳动,会明白创造财富的艰难,养成爱惜财物的好习惯。

2、懒惰笨拙的人,是不受人欢迎的。从小参加家务劳动,不但能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会养成勤劳的作用。一旦走向社会,这些技能和作风,就会在集体生活中表现出来,受到大家欢迎。

3、同学们在家务劳动中,经历克服困难的过程,能锻炼意志和毅力。

4、学做家务,可以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家庭是个小社会,家庭生活的内容涉及到各种知识。许多同学的小发明、小创造,大多是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受到启发而产生的。

5、紧张的学习之余,做一点家务,正是一种积极的休息,不但可以通过改变活动形式来调节大脑机能,而且有利增强体质促进健康。

6、一个人家务劳动的能力强,生活技能也高,独立生活能力就强,从而对生活充满自信心,能独立面对各种困难。

7、分担家务之后,亲身体验到了家务劳动的繁杂,才能体会到父母终日操劳的不易,感受父母的良苦爱心。和爸爸妈妈共同做家务,也会给家庭带来一种融洽、和谐、欢乐的气氛。

经过一个暑假,你会发觉自己其实很能干。 美舒

(美舒 《中国中学生报》第978期)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篇3

关键词:创造力;家务劳动;小学生

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7-0023-02

一、培养创造力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创造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当今社会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在这种形势下,一个国家想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想要在国际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就需要在教育中应用各种教育手段,从小培养和发展孩子的创造力。对个体而言,也只有不断开动脑筋,坚持创造性劳动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有人说:创造力是少数天才的私有物。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说:“迄今为止获得的最有意义的认识之一是创造力再也不仅限于少数天才,它潜在分布于整个人口中间,即每个人身上都蕴含创造力。”我国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出:“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凡是孩子原先不会的,现在会了,就是创造;凡是别人没有想到的而孩子想到了,就是创造;凡是在自己和别人的基础上做得更好的,就是创造。著名的儿童教育家陈鹤琴先生也说:“儿童本性中潜藏着强烈的创造欲望,只要我们在教育中,注意诱导,并放手让儿童实践探索,就会培养出创造能力,使儿童最终成为出类拔萃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科学实验已经证明:任何一个儿童都有创造力,只是需要去发掘它并使它得到发展。小学生那稀奇古怪的念头中就有不少创造成分,教师、家长要培养得法,使小学生的创造力得以挖掘、表现、提高。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对他们以后的学习生活及以后进入社会发挥创造力有很重要的影响。

培养创造力的途径有很多,本文仅就家务劳动来谈谈创造力的培养。

二、家务劳动在培养创造力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家务劳动素来被认为是绝对的家庭琐事――婆婆妈妈、琐琐碎碎,在所有的劳动中,可以说是最不上“档次”的。同时,因为家务劳动的受益者是劳动者自己及家属,所以被认为与社会无关。当中国人谈到家庭妇女甚至家庭“妇男”时,多少带有一些不屑的神情。所以,在对孩子的教育上,家长们普遍把重点放在孩子的学习上,而其他方面的教育则成为微不足道的陪衬,家务劳动教育更是被许多家长所忽略,从而导致了孩子劳动意识淡薄、动手操作能力低下的现象普遍存在,其结果是,严重制约了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发展。其实让孩子从小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不仅可以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的良好品德,还可以促进孩子的智力和体力的共同发展。美国哈佛大学的一些社会学家、行为学家和儿童教育专家,曾对波士顿地区的450名少年儿童进行长达20年的跟踪调查发现:爱做家务的孩子与不爱做家务的孩子相比,长大后的失业率为1:15,犯罪率为1:10,前者平均收入要比后者高出20%左右,离婚率与心理患病率也有显著差别。可见家务劳动对孩子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具体到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增强孩子的智力方面,家务劳动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增强孩子的智力

小学生的大脑正在发育中,家务劳动能调动孩子的多种器官,促进大脑产生丰富的神经联系,激活大脑的活动水平与能力。为了快速有效地完成家务劳动,孩子还需要动脑筋,所以,家务劳动还有助于孩子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而且,由于家务劳动主要是一些体力活动和家庭琐事,孩子还可以在劳动中改善呼吸和血液循环,促进生理的新陈代谢过程,调节大脑疲劳,从而有利于大脑的发育。

(二)激发孩子的创新能力

陶行知先生说过:培养儿童的创造力,首先解放他们的头脑、双手、嘴、空间、时间,并且给予充分的营养。儿童时期,人的右脑发展得比较快,这一时期让孩子及时参与家务劳动,活动他们的左右手,对右脑进行及时的开发,可以促进创造力的发展,因为脑科学家研究证明,右脑与创造功能密切相关。同时,孩子在家务劳动的实践操作中还会得到一些启发,发现问题并引起思考和探索,从而激发孩子的创造思维能力。8岁的女孩吴超是我国年纪最小的专利申请人,她发明的“方便蚊香灰盘”与“共热分隔锅”就是在家务劳动中碰到问题后,为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而创造出来的。

(三)发展小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丰富想象

儿童时期,人的形象思维能力比较强,也是想象力形成的时期。 “想象是创造力”,想象发展得越好,创造性思维也会发展得越好。在家务劳动中,小学生常常发挥想象,展开联想。他们用自己的想象力去编织这个世界,在假装游戏中想象或编造出他们听过、见过或做过的情节。于是收拾整理洋娃娃的时候,他们就会展开想象,让大的洋娃娃当妈妈,四周放着小的洋娃娃当孩子,甚至还有睡觉的床,吃饭的用具等等,都围绕着这个“娃娃之家”摆放。

(四)家务劳动对孩子的其他方面作用

小学生需要做的家务劳动,主要是收拾玩具、叠被子、洗自己的袜子、扫地、拖地、擦拭家具、饭前摆放碗筷、洗碗等等,都需要手、眼、脑、身体共同参与、协调一致,才能有效完成,所以家务劳动锻炼了小学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孩子在参与操作洗衣机、参与择菜、摆弄碗筷等家务劳动的过程中懂得一些日常生活知识以及相应的科学知识,开拓了孩子的知识面;家务劳动还可以提高孩子的观察能力,比如洗碗时,边洗边玩边观察,发现筷子漂浮,勺子下沉,于是就发现了沉浮现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还可以让孩子外出买东西,比如买点葱、蒜、盐、烟等等,买东西不仅使孩子能够更好地认识事物,还可以增长孩子的社会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提高运算能力。

综上所述,很显然,家务劳动对小学生来说,是增知识长见识、开发智力与创造力潜能的最简便易行的途径。

三、在家务劳动中培养小学生创造力的途径

心理学研究表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潜在的创造力,但并非每个人都能发挥出其创造力。环境对创造力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良好的教育有助于创造力的发展,学校、社会的力量不可忽视,家庭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因为人一生下来,就开始受到家庭这一环境的影响,家长的教养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各方面的成长。对于家务劳动,家长一定要明白,不是家务劳动需要孩子,而是孩子个性发展需要家务劳动。

在家务劳动中,家长如何创设条件来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培养小学生对劳务劳动的兴趣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可以使人集中精力去获取知识,并创造性地完成当前的活动。只有让孩子对家务劳动产生兴趣,他才会主动、积极地参与,才会在劳动中不断开动脑筋,最终创造性地完成任务。培养孩子对家务劳动的兴趣,需要家长做好以下几点:

1.为孩子创造动手的机会

家长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孩子身心发展的重要意义,改变单纯追求学习成绩的错误观念,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的情况下,让孩子参与、承担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务劳动,给孩子动手的机会。只有让孩子参与劳动,才能在劳动中体会到快乐、满足,继而才能产生劳动的兴趣。对于孩子在劳动中遇到的困难,家长不要急于帮助解决,更不能代劳,剥夺其动手的机会,应当有意识地启发孩子多动脑子、主动发现问题,鼓励孩子自己思考并探索出新的解决办法。

2.父母的榜样作用

常言说“言传不如身教”,家长的榜样作用在孩子的心目中是非常重要的。家长是小学生最亲近、最直接的模仿对象,父母的言行、思想观念和文化素质时时刻刻地影响着孩子,可以说从孩子身上,我们总能找到父母的影子。要孩子对劳动感兴趣,首先家长自己要热爱劳动,在劳动中充满快乐,因为家长的喜怒哀乐对于孩子来说感染力极强。而且模仿是小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当孩子能模仿大人扫地抹桌时,他也同样会模仿大人其它的行为方式,如语言、生活习惯和待人接物处理问题的方法。由于孩子的能力有限,他们的模仿是没有选择性的,父母的一些坏习惯、不文明语言,甚至不良行为都可能被孩子效仿。如果家长一边干家务活一边发牢骚,孩子就无法体会到家务劳动的快乐,相反,还会让他们觉得,家务劳动是一种连父母都不愿承担的负担。即使父母有时讨厌做家务,也不要当着孩子的面发牢骚。做家务时可以放点音乐、哼哼歌。总之,父母要注意自身的榜样作用,为孩子树立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

3.及时鼓励、表扬

有些家长抱怨自己的孩子说:不会做时抢着做,能帮忙时不肯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家长引导不当,当孩子有效完成家务劳动时,没有及时予以肯定、鼓励,而家长对孩子完成工作的评价和反应,会直接影响孩子对待家务劳动的态度。让孩子参与家务劳动,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让孩子认识到努力劳动的价值,希望他们能从中获得成就感。所以,只要他们付出努力,不管结果如何,家长都要及时给予肯定和赞许,给他们一个微笑,一个拥抱或一声“谢谢”,让孩子产生劳动后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4.不要用劳动作为惩罚手段

在学校,学生犯了错误,老师们普遍喜欢将打扫教室作为惩罚的手段,并视错误程度,决定惩罚的期限,有的一天,有的一周,有的甚至一个月;在家里,孩子犯错误后,有的家长也喜欢用劳动来惩罚孩子。在老师和家长的强化下,孩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会对劳动充满了厌恶感。

(二)营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做个宽容的家长。孩子的生活经验有限,动手能力也有限,所以,有时孩子的劳动会给父母带来一些麻烦,甚至“帮倒忙”,父母一定要有耐心,不能打击他们的积极性,不能把眼光放着劳动的效益上,而应该看到劳动对孩子个性全面发展的作用上。

其次,做个聪明的家长,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创造活动的家庭氛围。买玩具时,可以买成套的医生用具、厨房用具、娃娃家系列用具等等,最适合过家家,而且孩子在玩耍及收拾这些玩具时,有利于展开丰富的联想。在孩子做家务的过程中,家长还应该做个聪明的合作者、指导者,给孩子讲讲有关这些家务活的常识,如择菜时介绍各种蔬菜的营养,收拾房间时讲讲分类的好处和方法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扩大孩子的知识面,还可以减少劳动的乏味感。

最后,做并欣赏着。刚开始参与家务劳动时,孩子往往是把家务劳动与游戏混为一谈,他们感兴趣的是劳动过程而不是劳动结果。他们愿意洗手绢是因为可以玩水,愿意择菜是为了揪菜叶,他们满足于操作工具或摆弄物品。家长要接纳孩子对劳动的这种态度,并努力做一个欣赏着。比如孩子常常拿家庭用品做道具,常常在劳动的过程中“花样百出”,比如洗碗时,把大小不同,高矮不等的碗、盘子排队放好;饭前摆放碗筷盘子时,一时摆成圆形,一时摆成长条形,一时又摆成个三角形;洗袜子时,泡泡也在他们手中千变万化。小学生没有过多的思想束缚,敢想、敢做,他们在做家务时,往往不按大人的习惯,新招迭出。全家人要善于鼓励小学生表现出来的的新异性,并一起欣赏孩子的劳动成果,使他产生自豪感。

总之,创造力的发展对小学生以后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应该重视小学这一时期,培养他们的创造力。家长应该注意发现孩子的创造力萌芽,保护孩子最原始的创造意识和创新精神,使他们的创造性得以持续和发展。如果不善引导,甚至过多限制、束缚,让孩子失去创造的机会、条件和信心,那么,他们这种可贵的创新精神萌芽,就会被扼杀在摇篮中,他们就只能在模仿顺从中长大,最终很可能成为一个平庸的、缺乏独立见解的人。

参考文献

[1]董翠艳.家务劳动教育切不可忽视[J].教育研究,2006,7.

[2]黄永兴.小学生家务劳动调查报告[J].教学与管理,2004,8.

[3]马文会.让孩子参与家务劳动[J].家长,2006,2―3.

[4]于瑞.参加家务劳动有益孩子成长[J].新农村,2004,3.

[5]嘉心良.从家务劳动中培养孩子的幸福感[J].家教指南,2005,10.

[6]宴红.家务劳动促进孩子全面发展[J].小学生教育,2007,17.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篇4

[论文摘要]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四)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篇5

关键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完善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169-04

前言

离婚救济制度的设计历来为各国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视,此制度的出现使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中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但在最近几年,现代社会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引起人们对婚姻的价值的思考。当今社会,仍有一些群体处在弱势地位,在离婚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却浑然不知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懂得应该去哪里求助,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对现行的婚姻法进行理性的、全面的思考,并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制作出合理可行的方案,从立法角度入手,填补法律漏洞,真正做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秩序。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尽管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大多数家庭中的家务劳动仍是由女性完成的。以前,女性基本不出去工作或者很少出去工作,女方的所有工作便是家务劳动以及赡养老人。如今,大多数女性已不再是全职主妇,白天她们都出去工作,晚上回到家仍然要独自做家务。很多人都把做家务看成是女性的“专利”。

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达家务劳动与社会收入之间的关系的话,家务劳动对于社会收入的影响与其家事劳动时间的长短成正比关系。可以说,劳动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己工作、事业上发展的机会,通过做家务,减少另一方花在家庭上时间、精力,成为另一方收入的增加的坚实后盾。因此,必须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通过婚姻财产的方式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家务的主要承担者就其为家庭付出较多这一事实,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给付补偿,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由此产生。

(一)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含义

中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抚育子女,包括时间、精力、物质等方面的照顾、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主要是指给老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关爱他们的健康,给予经济帮助。该老人应为配偶对方的父母及长辈近亲属,而不包括付出较多一方本人的父母及其他长辈亲属,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协助另一方的工作,主要是指在配偶所从事的职业或生产劳动经营业务等工作上给予帮助。家务劳动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是对家庭的投资。

家务劳动,是指本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不包括已由外人代劳的家务劳动。能给家庭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一定是通过工作、事业来获得,家务劳动可以节约家庭经济成本,减少家庭支出,间接增加家庭财富。现在社会中,很多女性以牺牲自己发展的机会来为家庭创造舒适的生活。而一旦婚姻宣告破裂,这些女性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有的甚至变成生活困难。

家庭经济补偿制度是补偿性质的,不属于赔偿,它是由于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而产生,不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给予的财产利益。它是给付出较多义务而导致在其他方面,例如工作上未能投入较多精力、在事业上不能有足够时间而不能取得很好成绩的补偿。该制度能够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心理安慰,保障公平。

根据婚姻法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家庭中,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都不能主张。这是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三重限制,一是前提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书面约定为财产分别制;二是主体特殊,只有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主张;三是时间限制,只有在离婚之时才可以要求,婚姻存续期间与离婚之后均不能主张家务经济补偿。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有资格请求经济补偿。这三大枷锁使得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真正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离婚家庭少之又少。

(二)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1.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婚姻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等社会职能。若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繁重琐碎的家务劳动。如今,给予家务劳动以经济评价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了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等的社会经济价值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得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予以肯定,承认它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很好地保护家庭中为家务付出更多的一方,这对社会的发展、延续也有很大的意义。

2.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弱者

家庭生活的范围很广泛,涉及抚养儿女、照顾年迈的老人,处理生活各个方面的家务劳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能给双方带来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这就相当于不付出劳动的却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因为不做家务或者很少做家务,拥有较多空余时间,就会有不少研习、进修、发展事业的机会。一旦婚姻宣告破裂,如果不能给劳动方以经济补偿,会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造成心理不平衡,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实现法律公平公正。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也是法律所寻求的公平正义的结果。

3.保障婚姻自由

中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样,夫妻双方也有离婚自由,这是对意识自由和人权的尊重。中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长时间感情不合,家庭生活并不幸福美好,他们不选择离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家庭付出很多导致社会竞争力减弱,倘若离婚得不到补偿,迫于生活水平可能下降的压力,于是他们即使感情生活不美好,但他们仍维持着名存实亡的婚姻。据调查,44%的离异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婚姻的自由。

4.维护妇女权益

当今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维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并不像法律设想的那么美好,我们仍无法摆脱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这一事实。离婚不对付出更多的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对于劳动方是极不公平的。女性仍处在需要更受保护的地位,制定家庭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很好地维护妇女的权利。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付出巨大的时间、精力,在很多人眼里,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男女平等,家务劳动不应该只由女性一方承担或承担大部分;对于女性为家庭的付出,应该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正视,应认可其价值,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5.增强家庭责任意识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可以加强承担家庭责任的意识,夫妻双方作为家庭的主要成员,是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谁应该对家庭有多付出的义务,因此,家务劳动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完成。对于付出更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应给予相对应的补偿。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在时间、精力、感情等多方面投入。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人为了在事业上有所成就而忽略了家庭,倘若人们因为觉得婚姻的脆弱或者自己的付出未必有回报而不愿为家庭付出更多,那这样的家庭也许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最终走向失败。确立家庭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倡导和弘扬对婚姻家庭的奉献精神,有效引导人们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兼顾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较多地以家庭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自己的位置和角色。这对促进夫妻双方努力营造和谐家庭,进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巨大的作用。

二、中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缺陷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它填补了家务劳动在法律中的空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保障了分别财产制下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很少。

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婚姻双方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适当分割;二是必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三是务必在离婚时提出请求,如果已经离婚或离婚后再婚的,则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一)适用的范围过窄<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范文

家务劳动实践过程篇1家务劳动是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务劳动作为人类重要的劳动形式之一,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妇女是家务劳动最主要的承担者。家
点击下载文档
确认删除?
VIP会员服务
限时5折优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