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范文
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篇1
关键词:gats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为对象的,所以要想界定服务贸易,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服务。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明确提出了服务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即:"对于提供服务的生产者而言,服务就是商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1]
我国学界对服务贸易的概念不存在统一通行的标准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指发生于国家之间的直接的服务输出和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和传播等。[2]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以下简称gats)第1条中对服务作了笼统的说明:"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gats第1条第2款中以服务的4种提供方式对服务贸易作了全面定义:(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WwW.lw881.com
二、gats基本框架体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揽子协议包括:gats条款,8个部门协议附件,各缔约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其中gats分为序言,六个部分共29个条款,其主要原则包括:
(一)最惠国原则
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中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
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及签署的国际协定。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外,各成员方应及时将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条例、习惯做法以及所签署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最迟于生效前予以公布,并立即或至少每年将其对有关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的新的规定或对原有规定的修改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
(三)市场准入
根据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如果已就某一特定服务部门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那么除其在承诺表中另有列明外,一般就不能维持或采取6种限制措施:第一,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数量限制;第二,不得限制其交易总额或资产总价值;第三,不得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产出量;第四,不得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数量;第五,不得限制或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特定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即不得对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限制;第六,对参股的外国资本设置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别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总额予以限制。[3]
(四)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gats中很重要的非歧视性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一起构成gats法律框架的三大支柱。gats规定了在承诺清单所列的服务贸易部门,并根据该清单所规定的条件,每个成员国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自己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gats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一)对我国服务业产生冲击
我国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不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值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长期以来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同时,我国服务业不仅长期存在部门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服务部门在服务技术、管理水平和运作机制上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我国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业的滞后会制约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暴露了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功能的服务贸易法。处于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最高层次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该法仅在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国际服务贸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分别涉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目录管理五方面内容。这些条文过于简单,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2、服务贸易立法中存在很多空白
目前,我国某些服务部门尽管有专项规定,却没有其行业性法律,如电信服务和旅游服务部门,至今还没有《旅游法》、《电信法》等,这些行业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法律的空白与无力。服务业的分部门也有数百种,但是我国国务院对此的服务贸易法规却较少,不利于某些服务业的法律规制。此外,我国传统观念上对服务贸易的理解过于狭窄,一般理解为劳动力输出,而忽视了其他类型的服务贸易。致使我国现行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这一模式,而对gats中规定的另外三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规定得很少。[4]
3、部分法律法规与gats存在冲突
gats作为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多边化和自由化的总体法律框架,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政府行为必须符合gats的要求。尽管我国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已经对与gats相抵触的法律进行了清理,但在我国的立法中,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技巧方面与国际规范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出于局部利益驱动,仍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只由有关部门执行,不对外公开,违反了透明度原则。同时在我国某些服务贸易部门法律中还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违反了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些做法都与gats相关原则背道而驰。
四、gats框架下国家管理服务贸易法律政策的思考
(一)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我国应当在遵守相关承诺义务的基础上,按gats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具体来说,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从总体上应符合几个基本要求:①与gats的原则制度相衔接,gats作为第一个全球性的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明确了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应以此为基础,在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规则相一致,根据开放的序列和时间进程,作出立法的统筹安排。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政策、内部文件作为构建法律框架的基本要件。③在每一服务贸易领域都应有相应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允许存在基本法律规范真空地带。④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合理的对应与衔接。[5]
1、要完善服务贸易基本法。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有两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项的服务贸易基本法,二是修改《对外贸易法》。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笔者赞同第一种方法。因为我国在04年已经对《对外贸易法》做过一次修改,但是服务贸易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的改变,还是条文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一方面,从gats对服务的分类来看,服务贸易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而且在很多方面与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存在差异,且对其规制的方法也不同,在《对外贸易法》中对其做出详尽规定并不现实,因此针对服务贸易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律是必要的。我国要制定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应具有"服务贸易宪法"的地位。
2、要加快部门基本法的制定,填补我国行业立法的空白,并力求与gats保持一致。如上文所述,现在我国某些服务行业还有法律空缺,我国应该尽快加强对服务贸易四种服务提供形式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完成对各种类型的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注重参照国际条约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我国承诺的开放部门,加速公布相配套的部门法规。
3、要根据gats的要求,加快清理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正后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首先,对于gats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定,可以考虑在一些相关立法中直接予以确定。其次,应该协调我国各机关的职能,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增强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间的衔接性。
(二)gats框架下我国管理服务贸易的政策
为了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竞争中寻求自身发展,我国应该在gats框架下,根据自身特点不断积极调整策略,以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给我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要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开放服务业带来的竞争可以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提供广阔的市场,也为我国通过全球分工发展自身服务业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开放意味着竞争,会使国内的服务业面临挑战和压力。因此,我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国情,采取稳健的态度,实现我国服务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放。
2、要善于利用gats保护本国利益。gats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将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全部铲除,而是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因此,我国可以在gats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形成合理的服务贸易投资壁垒,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以及重要的社会经济利益,扶植我国的服务业不断向前发展。从现阶段来看,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都不可能无条件开放国内的服务投资市场,各国适度保护国内服务市场是必要的。我国可以利用那些外刚内柔的规定做出有利于民族服务业发展的承诺和规定。[6]
3、要把握自身优势求发展。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我国的整体优势,也要考虑国内不同地方的区域优势来求发展。尽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整体处于弱势,但我国在一些传统服务行业还存在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人口众多,所以劳动力资源也丰富,在劳动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内,我国有显著的贸易利益。我国应该多根据自己的这一优势,大力推动多边贸易体制下自然人流动模式的市场开放进程。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优势也不同,我国应该根据地区和服务行业差异,做出差异化发展策略,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l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49页。
[2]汪尧田、周汉明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3]林燕平:《gats协定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4]李本森编著:《wto与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8页。
[5]祁红丽:《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中国
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6]盛杰民:《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
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篇2
[关键词]外资;服务贸易;服务业;企业
2008年6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上海市委举行的常委学习会上指出,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在眉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快慢和方式决定着上海的未来。上海要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着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7月5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和上海市市长韩正,在上海签署了《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韩正在签约仪式上也表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构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是上海“十一五”规划制定的奋斗目标,这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今后一个时期,上海将抓住全球服务业加快转移的历史机遇,构建由服务贸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等共同组成的“点线面”相结合的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立体格局。
一、服务贸易概述
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4月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该协定的第1部分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术语中又称:“第一种方式”,即自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不需要过境流动,一般是指基于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服务,如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网络服务等。
(2)境外消费:术语中又称“第二种方式”,即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一般是通过服务的消费者的过境移动实现,如旅游、境外求医、留学等。
(3)商业存在:术语中又称“第三种方式”,即一缔约方境内设立机构并向缔约的另一方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从而形成贸易,如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技术咨询中心、会计事务所、研发中心、维修服务站等。此类贸易方式一般要涉及市场准人和直接投资问题。
(4)自然人流动:术语中又称“第四种方式”,即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主要是指服务的提供者的过境移动,在消费者境内提供服务而形成贸易,如某国教授、高级技术人员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以个人身份提供的服务等。这里所规范的“服务”指除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之外的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与信息系统局(SISD)按照一般国家标准(GNS)的服务部门分类法,将全世界的服务部门分为12个大类142个服务项目。
通常认为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构成服务经济的全部,当今,在对一个国家进行国际竞争力评价时,服务经济的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被看作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服务贸易是一国服务经济的对外开放,也是其服务业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一国的服务业虽然并不全部参与国际贸易,但它却是该国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的基础。要参与国际服务的国际竞争并在世界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从根本上讲,就要靠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作为服务贸易的产业支持,其水平决定服务贸易的能力。以上海为例,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社会资源投向服务业的比重越来越高,这将为上海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打下了更加扎实的基础。
二、上海服务贸易现状及竞争力分析
1 上海服务贸易现状
随着发达国家制造业产业转移进入成熟期,服务业产业转移正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要趋势。近年来全球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达2/3,未来几年将维持这一比重。据WTO秘书处测算,通过商业存在(即外国投资)进行的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左右。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逐步把部分服务通过项目外包、直接投资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2003年至2007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市国际贸易总额的比重稳步上升至16.5%。但从收支平衡角度看,上海服务贸易总体上一直保持着逆差状态,并且还存在着浮动(见表1)。2007年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上升至22.2%,其中上海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已升至20,5%,进口占全国进口总额的比重升至23,7%,并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7年的服务出口和进口的年增长率分别为30%和46%。
从上海服务贸易结构看,行业的不平衡性较为突出,服务贸易活动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咨询行业,其他各行业的交易额比重明显偏低。以2007年为例,在出口和进口结构中,运输、旅游、咨询一直是规模最大的三类出口和进口项目,分别约占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的43.3%、13.5%、19.8%和48.7%、26.6%、7.4%,三项合计占总出口和总进口的76.6%和82.7%。总的来说,其他各服务行业的进出口额所占比重均较低。
2 上海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是服务贸易行业进行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个有效工具,可以简明直观地反映出各行业的静态比较优势状况,TC指数取值范围是[-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竞争优势接均水平;大于。时,说明竞争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说明竞争优势小,竞争力也小。
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按公式(1)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TC=(服务出口-服务进口)/(服务出口+服务进口) (1)
以上海2007年运输服务为例计算TC值,其TE值=108.7-150.6/108.7+150.6=-0.16,说明上海运输服务的竞争优势比较小。相同的,我们可以计算出上海服务贸易各行业的竞争力指数。表2-3是2002-2006年上海服务业分行业的竞争力指数值,从中可以看出上海服务贸易的竞争能力。上海服务贸易总体上竞争优势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从服务贸易发展态势来看,上海服务贸易的竞争劣势正逐步缩小,除具有传统优势的旅游业大量创收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等新兴服务行业的创汇能力不断提高。但体现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的运输、金融、保险、专利和特许、教育医疗保健等领域的出口能力与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目前,上海服务贸易的规模只相当于香港10年前的水平。同时,上海的服务贸易大都集中在劳动密集程度较高、附加值较低的产业链的中下游环节,与周边省市同质化竞争的可能性较大。相对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成本主要涉及劳动力成本、网络通讯、支付系统和旅行成本等。上海在劳动力工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应提高职业培训投入,提高劳动力产出水平,降低相对成本;并需要努力提高金融、通讯等服务贸易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人力资本。短期内要大幅提升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就需要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作为支撑,但目前上海高素质专业人才储备不够,特别缺乏一流的国际服务贸易专业人才,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要求还很不适应,由于长期以来外贸工作重心偏重于货物贸易,而且服务贸易涉及面广、部门多,鼓励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基本是空白,或者尚停留在探索研究阶段。
三、合理利用外资,促进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
1 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服务业实行了逐步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政策,鼓励和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若干行业进行投资,外资的进入已成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目前,中国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正处在主要服务行业开放的力度逐步加大的状况,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对外贸易、旅游、民用航空、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交通运输、广告、电信、建筑承包、教育、医疗卫生、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房地产和咨询等行业都已不同程度上对外资开放。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也就是本国的服务市场与国际服务市场的对接结果,上海服务贸易利用好外资,以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也就成为必然。
上海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相对还很低,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甚远,必须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明确重点发展产业和高端业务的方向,通过加快开放,更多利用外资来提高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提升服务业在GDP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发展潜力看,一旦市场开放并加以正确引导,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吸收外资就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2 利用外资技术外溢效应提升信息产业的能级
信息产业是知识、技术、资金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是服务于其他产业的核心,是集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应用等各个环节组成的多层次、大规模产业链。是从事信息设备制造以及信息生产、加工、存储、流通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群体。
外资在上海信息产业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近几年跨国公司来沪投资信息产业的积极性快速上升,世界500强中的电子电气类跨国公司大都已来沪投资。如美国的微软、IBM、英特尔、惠普、朗讯,日本的松下、东芝、日立、索尼、NEC,德国的西门子,法国的阿尔卡特,荷兰的飞利浦,韩国的三星、乐金等。
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篇3
关键词:服务贸易 比较优势 国际竞争力
当前,服务业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达70%,主要发达经济体服务业比重近80%,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比重约为1/5。服务贸易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平衡、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然而,服务贸易仍旧仅仅被宽泛地定义为“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吗?服务贸易的概念不仅是学者们专门讨论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问题。
一、服务贸易及其国际竞争力的内涵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对服务贸易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第一,跨境提供,即从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无需人员、物资和资金流动,而是通过现代通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视听、金融、信息等服务;第二,境外消费,即缔约方境内任何向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生等;第三,商业存在,即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通过设立商业机构来提供服务,如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第四,自然人流动,即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竞争力体现为有形贸易(如实物商品)和无形贸易(如版权、商标、专利、服务贸易等)在国际市场占有市场份额的大小以及获利的多寡。一个国家某产业或行业在某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往往能提高该产业或行业的竞争优势,从而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以提高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的,服务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增加值并保持良好的国际收支平衡的能力。在此,不仅强调出口能力,更重要的是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
(一) 关于服务贸易理论的相关研究
迈克尔·波特(2007)提出了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将竞争力与产业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国家钻石模型”,用一个形似钻石的菱形图表示出国家竞争力的四大要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同业竞争;另有两个辅助因素——机会和政府。后来,有人将这一理论引入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发现该理论不仅能较为全面和系统地对服务贸易格局进行解释与总结,而且对一国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适应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求。
对于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研究,联合国贸发会国际贸易高级专家Murry Gibbs和Michiko Hayashi(2001)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认为自然资源要素禀赋固然是决定一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一个方面,但一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还要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类型,以及在这样的经济发展环境中服务要素的禀赋,诸如投资于现有产业和技术方面的研发费用、教育等资源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相关法规的状况,等等。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高级经济顾问James R Lee 和David Walters(2006)认为,一些国家的要素优势往往可以决定该国服务贸易的变化。一些国家由于其具有的要素优势,其服务贸易与别国相比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由于挪威濒临海洋,所以他50%服务贸易项目来自船运;墨西哥近2/3服务贸易收入来自旅游,这是因为它拥有优越的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同样的,资本的富足和电信业的优势可帮助解释许多发达工业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中的优势。
萨皮尔和卢茨(Sapir & Lutz,2002)在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中指出,一个国家要素配置对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有重要影响。此外,大卫(2006)等人探讨了贸易领域中服务与竞争力的关系;菲利普(1998)等人研究了保险业的竞争力;保罗(1999)等人研究了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竞争力等。
我国对服务贸易研究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最初是对西方理论研究成果的介绍性研究,但GATS的签署和中国服务业市场的逐步开放极大推动了服务贸易理论在中国的研究进程。总体上,服务贸易研究还处于开端,而且焦点集中在GATS与中国服务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战略选择上。
杨圣明、刘力(2006)《服务贸易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认为,全球服务贸易呈现平均增速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和工业增长速度的趋势;服务业与第二、三产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国际服务外包大发展的趋势等。我国虽然进入世界服务贸易十大国之内,但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仍旧很低,这与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有着紧密联系。因而,我国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提升竞争力,就要充分认识现代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服务业的体制改革,提高服务业开放水平,培养与使用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霍景栋、夏杰长(2008)对世界各国服务业研究与开发(R&D)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提高我国服务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可以有效提高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投入,注重培养服务业各个部门的研发人才,在重视研究与开发的同时还要注意对服务产业链其他环节的支持力度,以保证产业的各个环节不至脱节。另外,要加强研发成果的转化,加大研究与开发保护体系等。
(二)关于服务贸易实证方面的研究
国外很多经济学家尝试用实证方法对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分析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是Sazanami & Urata(2002)对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因素做了详尽的分析。他们用不同国家的横截面回归分析框架,囊括了旅游、知识产权、工程管理服务、货物及其他运输、保险服务等服务项目,得出的结论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因素对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姚战琪(2009)运用两个指标(服务贸易全球化指标STRG和服务业外商投资全球化指标SFDG)来测算我国服务全球化程度,得出我国服务贸易全球化和服务FDI全球化程度都较低,指出我国在服务全球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因素。
申朴博士(2006)在其博士论文中,以服务贸易出口为因变量,以物质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为自变量,尝试用90多个国家1980-2000年的相关数据对世界服务贸易比较优势和要素积累进行横截面回归分析,并做了美国、中国和印度的国别研究。他基于H-O理论,根据要素和产品的投入产出关系以及贸易量等于本国生产和消费之间差额的一般逻辑,借鉴Leamer & Bowen在1984年提出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和国际贸易相互关系的理论模型,推导并构建了服务贸易比较优势与要素贡献度之间关系的估计方程。他的结论是,现代服务贸易总体及大多数服务部门都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密集型的,并且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力资本对服务贸易的增长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人力资本是国家增强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关键因素,特别对物质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
殷凤、陈宪(2009)采用面板数据回归分析的方法,基于14个国家或地区1990-2005的数据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探讨了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低下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王绍媛(2010)的《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基于进出口数据的指标分析》,是基于进出口数据对我国服务贸易净出口指标、服务市场占有率指标、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服务贸易显示性优势指数的分析,它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竞争力还比较弱。
(三)关于中国国内服务贸易发展实践的研究
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总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
陆燕(2008)认为,虽然中国服务贸易增长十分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一,服务贸易逆差明显,整体竞争力不足;第二,服务贸易内部结构还需合理化;第三,服务贸易人才分布不均衡,现代服务业人才缺乏;第四,服务贸易的出口地和目的地分布不均衡;第五,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第六,我国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
张钱江(2010)从浙江服务贸易发展的视角出发指出:浙江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增速快、潜力大。主要特点有:第一,以国际服务外包为主要形式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蓬勃发展;第二,一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增长潜力的服务贸易出口部门正在形成;第三,传统服务贸易在数量上仍占主导地位,旅游、外经合作、国际运输三大传统服务出口占比过半;第四,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步伐加快,进展明显。
从全国来看,浙江服务贸易总量低于上海、北京、广东和江苏4个先进省市,仅相当于北京服务贸易总量的37%。北京作为中国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凭借其丰富的人才、科技、信息等资源优势,已经率先在全国构建起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王久红(2011)指出,北京服务业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缓慢发展阶段(1952-1975)、逐步恢复阶段(1979-1989)、高速提升阶段(1990至今)。王久红认为,北京服务业在此过程中发展迅速,不仅吸纳就业人数大大增加,服务业增加值总量也迅速扩大,占GDP比重大大提高,且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大提高,服务业已成为北京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陆昊(2009)认为,北京服务贸易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是中国服务贸易的重要基地,也对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他还指出,北京服务贸易优势领域从传统行业转向新兴、高附加值行业。
赵亚平、郑春芳(2011)等指出,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是推动北京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境内商业存在服务外包和外资集中流向更具竞争力的高附加值、高辐射、高效益服务部门,极大地优化了北京服务贸易结构,增强了北京高端服务的供给能力,成为推动其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文献述评
通过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国内对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仍处于起始阶段,且多表现为零散的部门研究和整体的初步探入,尚未从服务贸易的产业特征出发,从总体上对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作系统研究。而当前国际服务贸易日趋技术化、知识化和资本化,世界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已从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行业,逐步转向以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这正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优化趋势。因此,调整服务贸易结构对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有重要的影响。从上述分析中可知,若要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市场化运作、调整服务贸易产业结构,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要充分发挥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互益互利的良性循环,才更有可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著)迈克尔·波特, (译)李明轩,邱如美.国家竞争优势 [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131-166.
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篇4
一、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负相关关系
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分工和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服务的效率,增加了国际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们为了“消费多样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与他人进行服务与产品或服务与服务的交换,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就取决于服务产品在分工与专业化之后所带来的好处与其因为交换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力量对比。
通过有关模型分析,我们知道交易费用越小(即交易效率越高),服务消费者从分工中得到的净好处就越多,其购买服务的愿望就越强烈,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反之,当交易费用很大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约束。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成负相关关系。
二、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交易受交易费用的影响,而交易费用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个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备及其利益冲突。国际服务贸易亦是如此。但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要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贸易的标的物——服务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一国政府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服务业、限制国外服务提供等等。
(一)服务的特征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与货物相比,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及异质性。这使对服务的质量评价与对货物的质量评价很不相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质量评价通常有一定的指标,在交易前进口方以掌握货物的形状、重量、规格、性能等较为完整的质量信息,对货物的效用预期一般比较准确。但是,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是一种缺乏直观的、具体的存在形态的商品,而大多数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同时进行的,只有在服务生产与消费完成之后才能真正确定服务的质量和所能带来的效用(而且,有些服务所能带来的效用必须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知道,例如:国际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这就使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交易费用受到影响。
1、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价费用比较高。市场交易的定价依据一般是:交易可能带来的效用及交易标的物的市场需求状况——这两者都与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有关。这样,在服务的质量评价困难的情况下,服务的进口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定价前对服务的特点、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技术条件和人力条件、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信誉状况等等信息进行收集。而且,这些信息的收集又会因服务的无形性而非常困难。这就产生了国际服务贸易中比较高的定价费用。
2、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比较高。这是由服务的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在任何一项交易中,都可能存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服务的无形性使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进口方更加难于了解出口方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服务的知识,从而加剧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易引起机会主义行为(如:欺蒙拐骗等)。这就使服务进口方(信息少的一方)不信任服务出口方(拥有隐秘信息的一方)。为了能最终订立合约,服务的进、出口双方需要进行艰苦的谈判,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没有因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损害,谈判的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因此而加大。更糟的情况是:如果服务进口方认为服务出口方“欺骗”的可能性很大,并坚持按该服务的市场平均生产效率来估算“公平”的交易条件,而服务出口方的实际生产效率是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则原本可以互利的交易就会由于欺骗的可能性和缺乏相互信任而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近似地认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是无穷大的(这种情况又被称为“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
3、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比较高。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适应成本、再次讨价还价成本、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等。有些服务贸易的不适应成本是比较高的,例如:国际海运服务的误期会极大影响季节性商品的销售;市场研究及公共观点调查服务的不全面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失败等等——而服务的无形性、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性似乎是倾向于加大这种不适应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再次讨价还价的成本与前述的谈判情形类似。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则同样要受服务特征的影响。因为在惩罚违约行为之前首先要判断“违约”的发生与否。而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判断“违约”是否发生的难度一般比在货物贸易中要来得大。原因是:在货物贸易中,进口方可以要求出口方邮寄样本或对货物的各项指标做出详细的描述,以作为交易后检验出口方是否严格履行合约的凭证,并使出现贸易纠纷时的申诉比较容易进行。但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和不可储存性使对“违约”的判断缺乏直接的依据,对“违约”是否发生、“违约”的程度如何等问题将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出口方的主观判断,这就给纠纷的申诉、举证和裁决带来了困难,从而使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相应提高。
(二)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一国政府除了直接限制某些服务产品或服务生产者的进入外,还经常使用各种歧视性的规定来间接限制服务的进口。直接或间接的壁垒形式对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都会产生影响。
1、垄断下非人格市价的影响。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容易造成本国企业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垄断,即某些服务的出口业务只能由国内特定企业来完成(例如,要求国外的厂商在向本国出口某些特定产品时必须向本国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结算)。而垄断易导致服务贸易的非人格市价。所谓非人格市价,是指在市场上对任何人都一样的价格。当一国内某项服务被垄断之后,国外的服务需求方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当他需要该项服务时,无论其实际议价能力如何,都只能按该国垄断者的统一定价来进口服务。这对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将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就只能将价格视为参数,因而不必再在争夺贸易利益上打主意,服务贸易中发现交易价格的费用、谈判和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都能够大大减少(但这种交易费用减少的利益几乎完全为服务出口方所独占);另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不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则交易就会因毫无回旋余地而无法进行下去,这时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趋于无穷大的。
2、歧视性规定的影响。歧视性规定包括:要求外国的服务出口方获得规定的专业证书,或规定其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设备必须达到型号、尺寸等指标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外国企业若满足了这些技术标准并获得了向本国出口服务的资格,其服务的质量一般会较为良好和稳定。根据这一信息,本国企业在向其进口服务时就可以节省下考察服务质量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外国的服务出口方在寻找交易对象时却必须收集交易对象所在国有关技术限制的信息,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此外,这些技术标准也加大了服务出口方的生产费用,服务出口方有提高服务价格的需要——而这是与服务进口方的利益相互冲突的。贸易双方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可能因此而提高。
三、关于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思考
由于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成负相关关系,且有各种因素使这些交易费用比较大,因此,要进一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这些交易费用。下面的分析将说明减少这些交易费用的可能性。
(一)良好企业形象的作用。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主要是由进、出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造成的。如果服务出口方能够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使服务进口方愿意信任其传递的信息(即认为出口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损害进口方贸易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则上述的大部分交易费用就可能得到节约。而良好的企业形象除了可以通过长期优质、稳定地提供服务来加以培育外,还应该利用博弈中“分离均衡”的原理,积极地向服务消费者发送“好企业”的信号。例如,通过现代国际营销手段,采取适当的广告及人员推销策略;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钱”的做法等。由于只有经营实力强、服务提供可靠的企业才有能力采取上述做法,因此这些做法就有可能形成消费者借以判断“好企业”、“坏企业”的甄别信号。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因此而更快地树立,并更好地发挥其减少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跨国服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说明:这些跨国服务企业在与东道国企业竞争时往往能够获胜的原因可能不仅是其较好的服务质量,还应在于其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服务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作用。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将为服务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创造条件;而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务质量的优越性和稳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当这些更先进的技术被普遍使用时,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服务产品由不同的人来生产或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时的质量差别)将可能得到限制,服务产品有可能趋于标准化,服务的质量就可能更容易测量。这样,原本因质量评价问题而额外产生的定价费用、谈判费用、惩罚违约行为的费用等都可能大大减少,并最终减少服务贸易中的总交易费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收敛,是交易活动这种博弈的集体稳定对策”(盛洪,1992)。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目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有:欧盟资本、人员、服务和商品统一市场的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而范围更广泛的国际间制度安排的实践当为WTO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GATS主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规定各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履行其承诺的市场准入表;对于可能“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GATS第九条)。同时,GATS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度、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GATS第四条)。GATS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服务贸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使进、出口双方都节约了大量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的费用。
2、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中法律信息的公开化。GATS规定各成员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即:应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及“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且“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条)。GATS还规定“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GATS第七条)。GATS的规定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其贸易的措施、对各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程度等信息拥有比较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就可以提高其收集相关法律信息的效率,节约其因此而花费的交易费用。
3、GATS建立了关于“国家信誉”的信息传输系统。GATS上述两个作用(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和法律信息的公开化)能否充分发挥与“国家信誉”有很大关系。一般情况下,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倾向于建立与维护良好的“国家信誉”,从而遵守相应的国际协定。但是,如果一国政府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地传播到国际社会,违约行为对该国“国家信誉”的损害就很小,该国政府限制自身违约行为的动力也就很少,从而可能采取与贸易自由化原则不一致的做法。但是,GATS第23条关于“争端解决与执行”的规定有效地限制了上述的可能性。这是因为:GATS规定,当一成员违约而使另一成员受到损害、且双方磋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后,受损害的成员可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而“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受损害方终止对违约方的义务与具体承诺。这一规定使GATS的成员国更有积极性收集关于其他成员国违约情况的信息,并通过将此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方式将违约国违约的信息即时传播到国际社会;同时,由于违约给一国“国家信誉”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可能性加大,违约行为就比较不容易发生,GATS自由化的努力就有可能逐渐发挥作用。
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篇5
一、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负相关关系
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分工和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服务的效率,增加了国际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们为了“消费多样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与他人进行服务与产品或服务与服务的交换,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就取决于服务产品在分工与专业化之后所带来的好处与其因为交换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力量对比。
通过有关模型分析,我们知道交易费用越小(即交易效率越高),服务消费者从分工中得到的净好处就越多,其购买服务的愿望就越强烈,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反之,当交易费用很大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约束。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成负相关关系。
二、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交易受交易费用的影响,而交易费用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个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备及其利益冲突。国际服务贸易亦是如此。但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要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贸易的标的物——服务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一国政府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服务业、限制国外服务提供等等。
(一)服务的特征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与货物相比,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及异质性。这使对服务的质量评价与对货物的质量评价很不相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质量评价通常有一定的指标,在交易前进口方以掌握货物的形状、重量、规格、性能等较为完整的质量信息,对货物的效用预期一般比较准确。但是,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是一种缺乏直观的、具体的存在形态的商品,而大多数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同时进行的,只有在服务生产与消费完成之后才能真正确定服务的质量和所能带来的效用(而且,有些服务所能带来的效用必须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知道,例如:国际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这就使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交易费用受到影响。
1、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价费用比较高。市场交易的定价依据一般是:交易可能带来的效用及交易标的物的市场需求状况——这两者都与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有关。这样,在服务的质量评价困难的情况下,服务的进口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定价前对服务的特点、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技术条件和人力条件、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信誉状况等等信息进行收集。而且,这些信息的收集又会因服务的无形性而非常困难。这就产生了国际服务贸易中比较高的定价费用。
2、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比较高。这是由服务的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在任何一项交易中,都可能存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服务的无形性使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进口方更加难于了解出口方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服务的知识,从而加剧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易引起机会主义行为(如:欺蒙拐骗等)。这就使服务进口方(信息少的一方)不信任服务出口方(拥有隐秘信息的一方)。为了能最终订立合约,服务的进、出口双方需要进行艰苦的谈判,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没有因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损害,谈判的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因此而加大。更糟的情况是:如果服务进口方认为服务出口方“欺骗”的可能性很大,并坚持按该服务的市场平均生产效率来估算“公平”的交易条件,而服务出口方的实际生产效率是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则原本可以互利的交易就会由于欺骗的可能性和缺乏相互信任而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近似地认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是无穷大的(这种情况又被称为“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
3、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比较高。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适应成本、再次讨价还价成本、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等。有些服务贸易的不适应成本是比较高的,例如:国际海运服务的误期会极大影响季节性商品的销售;市场研究及公共观点调查服务的不全面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失败等等——而服务的无形性、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性似乎是倾向于加大这种不适应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再次讨价还价的成本与前述的谈判情形类似。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则同样要受服务特征的影响。因为在惩罚违约行为之前首先要判断“违约”的发生与否。而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判断“违约”是否发生的难度一般比在货物贸易中要来得大。原因是:在货物贸易中,进口方可以要求出口方邮寄样本或对货物的各项指标做出详细的描述,以作为交易后检验出口方是否严格履行合约的凭证,并使出现贸易纠纷时的申诉比较容易进行。但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和不可储存性使对“违约”的判断缺乏直接的依据,对“违约”是否发生、“违约”的程度如何等问题将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出口方的主观判断,这就给纠纷的申诉、举证和裁决带来了困难,从而使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相应提高。
(二)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一国政府除了直接限制某些服务产品或服务生产者的进入外,还经常使用各种歧视性的规定来间接限制服务的进口。直接或间接的壁垒形式对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都会产生影响。
1、垄断下非人格市价的影响。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容易造成本国企业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垄断,即某些服务的出口业务只能由国内特定企业来完成(例如,要求国外的厂商在向本国出口某些特定产品时必须向本国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结算)。而垄断易导致服务贸易的非人格市价。所谓非人格市价,是指在市场上对任何人都一样的价格。当一国内某项服务被垄断之后,国外的服务需求方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当他需要该项服务时,无论其实际议价能力如何,都只能按该国垄断者的统一定价来进口服务。这对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将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就只能将价格视为参数,因而不必再在争夺贸易利益上打主意,服务贸易中发现交易价格的费用、谈判和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都能够大大减少(但这种交易费用减少的利益几乎完全为服务出口方所独占);另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不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则交易就会因毫无回旋余地而无法进行下去,这时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趋于无穷大的。
2、歧视性规定的影响。歧视性规定包括:要求外国的服务出口方获得规定的专业证书,或规定其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设备必须达到型号、尺寸等指标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外国企业若满足了这些技术标准并获得了向本国出口服务的资格,其服务的质量一般会较为良好和稳定。根据这一信息,本国企业在向其进口服务时就可以节省下考察服务质量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外国的服务出口方在寻找交易对象时却必须收集交易对象所在国有关技术限制的信息,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此外,这些技术标准也加大了服务出口方的生产费用,服务出口方有提高服务价格的需要——而这是与服务进口方的利益相互冲突的。贸易双方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可能因此而提高。
三、关于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思考
由于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成负相关关系,且有各种因素使这些交易费用比较大,因此,要进一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这些交易费用。下面的分析将说明减少这些交易费用的可能性。
(一)良好企业形象的作用。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主要是由进、出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造成的。如果服务出口方能够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使服务进口方愿意信任其传递的信息(即认为出口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损害进口方贸易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则上述的大部分交易费用就可能得到节约。而良好的企业形象除了可以通过长期优质、稳定地提供服务来加以培育外,还应该利用博弈中“分离均衡”的原理,积极地向服务消费者发送“好企业”的信号。例如,通过现代国际营销手段,采取适当的广告及人员推销策略;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钱”的做法等。由于只有经营实力强、服务提供可靠的企业才有能力采取上述做法,因此这些做法就有可能形成消费者借以判断“好企业”、“坏企业”的甄别信号。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因此而更快地树立,并更好地发挥其减少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跨国服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说明:这些跨国服务企业在与东道国企业竞争时往往能够获胜的原因可能不仅是其较好的服务质量,还应在于其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服务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作用。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将为服务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创造条件;而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务质量的优越性和稳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当这些更先进的技术被普遍使用时,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服务产品由不同的人来生产或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时的质量差别)将可能得到限制,服务产品有可能趋于标准化,服务的质量就可能更容易测量。这样,原本因质量评价问题而额外产生的定价费用、谈判费用、惩罚违约行为的费用等都可能大大减少,并最终减少服务贸易中的总交易费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收敛,是交易活动这种博弈的集体稳定对策”(盛洪,1992)。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目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有:欧盟资本、人员、服务和商品统一市场的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而范围更广泛的国际间制度安排的实践当为WTO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GATS主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规定各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履行其承诺的市场准入表;对于可能“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GATS第九条)。同时,GATS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度、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GATS第四条)。GATS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服务贸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使进、出口双方都节约了大量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的费用。
2、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中法律信息的公开化。GATS规定各成员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即:应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及“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且“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条)。GATS还规定“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GATS第七条)。GATS的规定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其贸易的措施、对各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程度等
如何发展国际服务贸易范文
本文2023-12-19 17:29:48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kubao.com/article/5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