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政策调控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0-29 17:41:08浏览:593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1

关键词防风险;宏观调控;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3-0001-06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高度总结了当前中国经济形势的总体特点:“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稳则表明当前经济呈现持续的底部企稳的态势,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在不断积累;与此同时,当前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金融风险不断聚集等。基于此,今年下半年开始,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心实际已经开始从“稳增长”向“防风险”转变。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笔者认为2017年经济工作将围绕五大方向展开,一是经济政策的重心将更注重防风险;二是在稳中向好的基本面背景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三是防风险背景下,稳健的货币政策将中性偏紧;四是对于经济与民生均影响颇大的房地产领域,房地产调控注重“稳”,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五是更注重实体经济的发展。

一、过去宏观经济政策的重心更偏向“稳增长”,2017年工作重心将侧重防风险

从近年来的政策目标来看,2016年首次提出了“防风险”,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虽然“防风险”位列最后,但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政策制定和政策出台中,目前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的重心,已经由近十年的“稳增长”向“防风险”转变。

梳理了2006年至2016年的宏观经济政策,随着国内经济从2007年经济增长达到14.2%的历史次高点,经历金融危机的断崖式下跌,逐步有所回升进入经济增速不断放缓的新常态,宏观经济政策也经历了从“双防”到反危机的调控政策、由微刺激向定向调控①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转变②。从政策目标来看,金融危机前宏观调控以“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通货膨胀”为主要任务,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金融危机的到来使得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反转,实施以“防止经济过快下滑”等为核心的反危机政策,截止到2011年,政策目标主要是保增长一直是金融危机以来宏观政策的首要目标,而稳增长则是2012年以来政策调控的第一目标。而从“双防”到“四万亿”强刺激,从强刺激到定向调控,从微刺激再到供给侧改革;从过度强调有效需求不足和危机管理向强调潜在供给能力下降和结构性改革,无不体现了宏观政策对于稳增长的倚重(见表1)。

2016年政策重心开始向“防风险”转变,上半年,宏观调控明显体现了稳增长的主基调,下半年在政府主导力量带动经济企稳的同时,系统性风险有所扩大,债务风险的凸显,房地产价格的暴涨,股市市盈率经历2015年的股灾后有所回调但依然在2008年危机前的水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开始发生转变。6月,国新办专门针对债务问题举行了“债务吹风会”;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除了明确五大重点工作方向,尤其提出要“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9月以来至国庆期间,全国20个城市集中出台对地产限购和限贷的政策;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10月28日召开的全年第三次政治局会议尤其强调了“货币政策要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和防止金融风险”。近期,银监会明确将表外理财资产纳入MPA广义信贷监测,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证监会管理下的交易所大幅提高了地产债的发行标准甚至传出暂停发行的消息;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因此2017年,一方面,抑制资产泡沫将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在杠杆率高企的背景下,控制总体杠杆率的同时,降低企业杠杆率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注重股权融资的功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年“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更是明确了对债务风险化解的路径之一。

二、在当前经济底部企稳的背景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将在“稳中求进”中坚定推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提出“稳重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笔者认为,稳既是推动改革的环境,也是经济工作的目标,同时也是改革推动的准则和内容。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将政策目标中重新加上了“促改革”,也凸显了管理层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心,尤其是在当前宏观经济基本面稳中向好的背景下,2017年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坚定推进。

从2016年的情况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从实际情况来看,“三去一降一补”有实质性的推进,虽然不同过剩行业去产能进程不一,但煤炭、钢铁等行业的去产能均有所推动;以煤炭、钢铁行业为例,上半年二者去产能推进节奏缓慢,1~6月份,仅完成全年目标的30%左右,下半年进度明显加快,12月份中上旬已经完成钢铁4 500万吨、煤炭2.5亿吨的去产能目标任务。虽然随之而来的是煤炭、钢铁价格的快速反弹,尤其是动力煤的期货价格,已经反弹至近3年的新高;作为基础类产品的煤炭、钢铁价格反弹也为进一步去产能是否能持续推进增加了阻力和疑问,但是从供需来看,行业产能过剩的基本面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因此2017年仍是去产能的关键时期,在宏观经济持续筑底中,去产能仍将延续。

以去杠杆来看,从2016年以来的情况来看,以资产负债率指标来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体杠杆水平微幅下降,但是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去杠杆态势不一,前者杠杆率进一步上升,而私营经济部门则持续去杠杆(见图1)。从历史情况来看,近几年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基本稳定在47%~58%左右,但是在经济处于低谷期,稳增长主要由政府相对可控但是效率相对低下、同时也负有社会维稳责任的的国有企业部门投资来保增长,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Y产负债率由金融危机之前的56%左右上升至目前的60%以上;私营经济并没有很深的介入政府主导的逆周期调控,基本上是顺应了经济的自然周期进行债务收缩,因此资产负债率由危机前的58%左右下降至目前的51%左右。当时在当前债务风险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将坚定持续推进僵尸企业、高负债企业、过剩产能企业的调整,进一步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今年尤其是下半年以企业破产、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手段的存量调整有所进展,但相对低于市场预期,2017年预计将有所加快。

三、在防风险为重心的背景下,稳健的货币增长将更趋向中性偏紧

对于货币政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表述从2016年的“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增长”转变为“货币政策要保持文件中性,适应货币供应方式新变化,调节好货币闸门,努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和机制,维护流动性基本稳定”。笔者认为,在当前以防风险为重心的背景下,防范资产泡沫与去杠杆持续,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将相对有所收紧。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在国内资产价格上涨,PPI和CPI超预期,通胀压力增加;另一方面,美国加息的启动以及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都对货币政策形成一定制掣。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汇率贬值,外汇占款的趋势性减少带来基础货币供应方式的调整都对货币政策形成一定影响(见图2 )。

事实上,自2014年以来,我国外汇占款已经开始出现负增长,基础货币投放压力加大。此前,外汇占款是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之一,外汇占款的趋势性减少使得基础货币投放方式不得不发生改变。2016年以来,央行主要采取公开市场操作和MLF为主要货币投放方式,尤其是8月底和9月中旬分别重启14天和28天逆回购,流动性呈现明显的短期化特征;“锁短放长”的流动性操作有利于金融主动去杠杆,防风险(见图3)。同时,货币政策收紧态势近期也有所体现,尤其是第4季度以来,无论是逆回购利率、国债收益率、还是发行利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行,另,央行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MPA考核,尤其是同业存款账户的清理和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表内监管等事实,均体现了稳健的货币政策更为趋紧,2017年这种态势将会延续。

四、房地产调控重在“稳”,建立长效机制并非首次提出,重在落实

对于房地产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大起大落”的政策目标,并再度提出要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由于房地产对经济增长和民生影响颇重,对其调控首当重“稳”。而建立长效机制,则需要痛下决心,改革土地制度。

从过去来看,房地产行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2003年开始实施调控以来,调控效果不尽如人意,“十年九调控”房价陷入“屡调屡涨”怪圈,中国房地产市场是典型的政策市场,房地产作为投资品的属性随着货币在股债等资产流动中体现明显,尤其是2016年房地产价格泡沫化更是说明了这一点③。对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回归房屋的基本属性。从调控手段来讲,尽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从货币信贷、土地供应、住房制度改革等多方面进行了计划部署,但细看具体内容,并无太多新意,更多是强调对已出台的多项政策要切实推进,要求见到成效。尤其是建立长效机制,也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13年就已经提出要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长效机制,时至今日,长效机制并未形成。根本原因就在于无论金融危机期间的保增长,还是近年的稳增长,均高度依赖于土地财政、房地产及其带动的相关行业发展。房地产调控思维更注重短期效果和短期影响,因此,由于对经济增长和民生影响甚重,房地产市场调控总是出现反复,2016年尤其反应了调控政策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见图4)。

在经济持续筑底,防风险成为经济工作的重心背景下,2017年,房地产调控将突出“稳”,一方面,对于供给相对短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会合理增加土地供应;另一方面,三四线城市加大去库存,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将去库存与城镇化结合起来。而对于建立起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的“加快研究”意味着短期内并不能实现,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包括央地两级政府财税收入的分配、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制度、城市居民住房用地70年期限、设立房地产税,等等。因此,必须改变注重短期效果的行政化的调控思维,增加市场机制的作用,转向长期的全方位改革。

五、更加注重实体经济发展

在当前“脱实就虚”凸显的背景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并且从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实施创新驱动等多个角度论述了如何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旨在保护实体经济,防止过度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尤其是还提出“稳定民营企业家信心”。

事实上,随着实体经济收益率的下行,资金“脱实就虚”不断凸显,表现为刺激政策释放的货币在股债、房地产伺机流动。2016年表现尤为明显,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在房地产市场表现尤为突出。房地产贷款余额持续保持20%以上的速度高位增长,新增人民币贷款中,居民新增人民币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已从年初的24.2%攀升至11月的50.2%;房地产市场挤占资源加剧了资金脱离生产领域实体经济的程度。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家信心的改变,占比六成的民间投资增速出现下滑,第4季度以来虽有所改善,但持续保持低迷;M2与M1剪刀差的扩大,也说明了企业更倾向于持币待投,对实体经济发展走势持谨慎态度。此外,高杠杆险资频频举牌入驻传统龙头企业、与公司管理层锚段升级等均引发了市场以及监管层对于金融过度繁荣的担忧。因此,2017年,提振实体经济也是经济工作推进的重点方向。笔者认为,实体经济是否能够提振,一方面,需要理顺实体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金融最本质的还是要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持续推进改革,比如产业制度改革,加大产权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减税政策,降低宏观税负等等。与此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要鼓励企业家精神,提振企业家信心,改善“曹德旺”们的预期和信心。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2

关键词:宏观经济;内需结构;调控

一、调整内需结构性失衡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分析

研究财政货币政策对于内需结构调整的作用,必须要对投资、消费与财政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然而这些经济量之间是一种动态变化关系,基本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因果关系。但我们可以利用已有的历史数据,分析不同经济量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在什么时候发挥作用和在市场中所能够持续作用的时间长短。所以本文将建立一个VAR模型,以深度分析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对于投资需求以及消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并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旨在能够为宏观经济政策对总需求的影响提供可信的结论以及合理的解释。

所谓VAR模型,即是向量自回归模型。该模型实质上是对被解释变量与自身、其他被解释变量之间,若干周期所滞后的值进行回归。在VAR模型中,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利用该模型可以准确的分析任意一类经济变量的历史数据,与模型中其他类型经济变量的历史数据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影响程度,以及这些经济变量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动态作用。

二、解决内需结构性失衡的财政政策措施

财政政策具有着非常广泛的结构性调控手段,但是因为我国财税政策体系的不完善,使得财政政策在治理内需结构性失衡问题中并未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达到应有的政策效果。基于此,本节就针对内需结构性失衡问题,提出几点财政政策的改善意见。

(一)实施反周期粮食补贴增加农民收入

虽然我国农村消费需求在近些年有着一定程度的增长,但是增幅还是比较低。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农民收入水平低、城乡收入差距较大的因素,消费需求持续增长困难重重。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才是解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问题的关键,才是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问题的关键。早在2004年,我国政府就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了最低收购价政策,以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稳定粮食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护农民的实际生产生活利益。但通过这些年的实施效果上看,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最低收购价政策虽然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民收入预期,但同时也弱化了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在粮食丰收的年份,政府财政支出的负担过重;第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是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主体非常单一,造成了粮食国有库存对社会库存的挤出效应,大大削弱了社会库存对市场供求的调节能力;第三,政策的执行主体是全国各地的国有粮库,这就势必会导致区域性的粮食价格差距较大,大大局限了农民受益范围。所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必须要不断地完善粮食补贴政策,实行反周期性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该政策是以粮食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的偏离调整作为政策作用机制的,当粮食市场价格高于反周期补贴目标价格时,农户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在任意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反周期补贴目标价格时,农户仍然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粮食,国家启动补贴机制,直接向农户补贴差价。这样就更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更有利于农民增收。

(二)完善税种结构增强其经济调节功能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一种,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的税种设置,对于调控内需结构性失衡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要对现有税种及征收手段进行改革,以增强税收政策的适应性。

第一,改革增值税制。我国当前所执行的生产性增值税,存在着企业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对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以及经济结构调整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处于第二产业的资本密集型企业而言,生产性增值税会大大降低企业参与技术革新的积极性。所以必须要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扩大增值税征税的范围,避免产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税基争夺问题的出现,有效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第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大力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解决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作用不明显,高收入人群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家庭征收制,这样不仅能够扩大税收的税基,而且还可以进一步的清除应税人税外收入征管盲点。

第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投资效率。当前我国财政支出政策主要表现为:经济建设型财政支出倾向明显,政府财政投资效率较低。要想解决我国内需结构性失衡问题,必须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投资效率,发挥财政政策的有效性。政府要加大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支出力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的建设,促进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逐渐均等化。政府投资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拉动我国经济,但是完全寄希望于政府财政支出上效果毕竟有限,政府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推行以效率为目标的投资方式。

(三)重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本属性增强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传导货币政策的关键环节,央行在实行货币调控政策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业务回购,吞吐基础货币,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实现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针对于我国当前内需结构性失衡的情况,央行所实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再贴现率调控政策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央行在今后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应该更多去考虑银行间债券市场属性的变化,分析该变化对于货币政策传导效力的影响程度,通过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发挥利率在资源配置中所起到的作用,不断提高利率变化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程度,实现货币政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高效传导。

参考文献:

[1] 蔡志远. 财政政策的周期性及有效性研究[D].吉林大学,2012.

[2] 周建元. 调控型公共财政论[D].湖南大学,2011.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3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单一制;宪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6-00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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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宪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有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第7修正案①,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加强经济立法以完善宏观调控也就成为第7修正案的一部分。第7修正案所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宪法中采用“国家”一词的共有151处,根据宪法中所使用的151处“国家”一词的语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可以确定“国家”所指不仅可以包括中央政府,而且也可以包括地方政府②。由此可知,宪法第7修正案所使用的“国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法定方式,则因不同的主体而有所不同。就经济立法来说,对国务院而言,所能制定的经济立法限于行政法规③;对地方政府而言,则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政府规章。

因此,地方政府同样具有宪法上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宪法第7修正案并未区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但是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在权力的行使方式上是有区别的。另外,地方政府在宪法中的地位也决定着中央政府的权力范围。它蕴含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的可能,当中央政府以草率的方式一项政策时,地方政府拥有抵制该种政策文件的法律手段。这一问题在房地产调控实践中显现出来。

自从2010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④,房地产市场开始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宏观调控,以至于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救市”政策,此时就引发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冲突。2012年初,广东省佛山市发文放松限购令,在宣布实施当天就被“叫停”了,不久,安徽芜湖市政府的救市政策,也在出台三天之后就被宣布“暂缓执行”⑤。中央政府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干预,但业界认为,国务院充分利用每一个机会,以显示其严格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决心⑥。然而,以《通知》这样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全国范围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⑦,之所以会招致地方政府诸多阻碍,原因在于上文所分析的两点:一是国务院行使权力的方式过于草率,以不具备《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地位的“通知”来调控全国房地产市场⑧。地方政府倘若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抵制⑨,这在法律上却是无可厚非的。二是全国人大现在的组织方式客观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牵制中央政策的手段,使地方政府在实施政策时敢于尝试将中央政策“折扣”实施。

笔者以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为例来讨论国务院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及其界限。第一,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并进而决定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权的范围;第二,需要说明的是在已有的权力范围之内,中央政府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其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什么限制。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评析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推动该政策可以采取的法律对策。

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并进而影响它们在宏观经济调控权方面的分工。

国家结构形式,目前世界上仅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学者所概括的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标准是比较一致的。王名扬认为联邦制的意义在于国家组成成员的权力不由中央政府决定,而是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如若修改也须有成员的参与及其同意[1](pp.7778);法国学者里韦罗和瓦利纳认为单一制与联邦制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包括权力的来源、作用以及自治权限[2](pp.4748);王世杰、钱端升在提及联邦制的特征时,指出联邦制与单一制的不同,在于各邦与中央政府的事权在宪法上有所划分,且各邦受刚性宪法保障,中央政府不能任意侵犯或变更各邦的权限[3](p.360)。英国学者布拉德利和尤因在提及英国的权力下放时也指出其与联邦制的不同,在于权力下放是依照授权的权力进行,而不是建基于宪法[4](p.82)。因此,联邦制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政府的最大特点,应在于地方政府的职权是否受到中央政府的任意决定以及宪法是否保障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地位⑩[5]。单一制国家虽然也有地方自治之说,然而此种自治,仅限于中央政府以法律所为的授权,并无宪法保障[6]。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被认为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政府要遵循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不排除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自主权B11。但是如上文所述,判断单一制和联邦制的规范标准,在于宪法是否保障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笔者以此规范标准,结合历史、体系的分析方法,分析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权的范围。

现行宪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来源于1949年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5、16条规定了各级政权机关实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且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按照事务的性质以法令的形式规定B12。1954年宪法第2条、1975年宪法第3条和1978年宪法第3条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但是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标准与方式则没有规定。将“两个积极性”方针写入宪法则是1978年宪法,它规定在发展国民经济方面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方针B13,此经济发展方针在1982年修宪时则被作为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权的参考标准B14[7]。“两个积极性”只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补充和体现,决定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直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早在1940年就被毛泽东在其《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提出来了,他将其表述为一种政体。这一思想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得到确认和体现,并最终影响了我国的政权建设,成为建国五十多年来一直规范和指导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则[8](p.63)。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方面,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为职权的划分依据事务的性质,由中央政府以法令规定;各级政府要服从中央政府,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但是各级政府也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从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来看,由于《共同纲领》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以制衡中央政府的保障,其组织与职权均由中央政府以法令规定,因而《共同纲领》体现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这种规范上的特征为后来的宪法所保留,宪法中均没有为地方政府设置特别的宪法保障。在1954年制宪时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我们是中央集权,不是地方分权。一切法律都要中央来制定,地方不能制定法律。中央可以改变地方的决定;下级要服从上级,地方要服从中央。”[9](p.142)因此,从《共同纲领》第15、16条演变至现行宪法第3条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它作为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始终指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而非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

现行宪法的其他规定从诸多方面细化了宪法第3条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内容。从立法权来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可B15。但是中央政府的立法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这可以说是“中央统一领导”的体现。如果地方立法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属于《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不适当”的情形之一,应当按照第88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B16。《立法法》还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进一步进行了划分,第8条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或者授权行政立法暂时予以规制,由此进一步限制了地方政府的立法权范围。从行政权来看,地方政府在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同时B17,还要服从国务院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检察权也是如此B18。从审判权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凭借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实现对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不能领导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B19,后者亦不对前者负责更不必报告工作。审判权的地方自主性是最强烈的,它只需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综合宪法对地方政府的职权规定来看,宪法所要建立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既要在全国贯彻中央政府的统一决策,又要求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上级负责还要对同级代表机关负责的国家结构形式,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它更侧重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因为宪法强调中央立法的更高效力。更重要的是,根据宪法第89条第4项的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是由国务院决定的B20,由于宪法并未规定专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事项,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总的来说,从宪法的文本体系来看,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确凿无疑的。只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支持,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使必要的权力,从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但是即使中央政府能够始终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广泛授权,从而获得极大的权力,这种看似绝对的权力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就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权而言,形式上的限制是客观存在的,这种限制从规范上来看主要集中于权力行使的方式,而不是对中央政府的实际权力范围划定了界限。

三、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形式限制

国务院的宪法权力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予,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的规定,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且必须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这是国务院行使所有职权的法定方式,调控宏观经济也要遵循这些方式本身所具有的限制。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是对国务院职权的一个限制。《立法法》第54条阐释了宪法第89条第1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即执行法律或者根据宪法直接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除非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否则地方立法是对国务院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另一个限制。

国务院行使权力的手段无非有以下三种: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后两种都不是法,自然不能比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拘束力。而只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立法,才可以排除地方立法中与中央政策相冲突的规定,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因此,宪法和《立法法》为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提供了具体的方式,即以行政法规进行“统一领导”,而不是任何文件、命令都能够发挥“统一领导”的作用。

假如国务院推行中央政策不采用行政法规的立法方式,在不存在地方立法的情况下,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之类的规范性文件自然可以约束各级行政机关。但是一旦地方政府为了抵制中央政策,而制定与中央政策有所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那么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像国务院《通知》那样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除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其不具有法的地位,当其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冲突时,难以约束地方政府B21。

从中央政府的权力行使方式所受到的限制来看,它表明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中央政府权力,但是同时还强调中央政府应当注意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从而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行使方式。这正凸显了法治的理念。现行宪法第13修正案规定了法治原则B22,正是该原则的要求,使得中央政府在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以促进相应的公共利益。宪法第3条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治原则之下便受到了一些限制。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而法治原则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宪法原则B23,虽然它们都是宪法典总则中位置比较靠前的条款,但是法治原则应当居于比民主集中制原则更高的价值地位。法治原则同时还是1999年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这种新明确的价值应当限定宪法中已有的其他价值[10](pp.162163)。因此,法治原则限定了民主集中制组织国家机关、处理其相互关系的方式。国务院所受到的制约,来自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即使强调单一制的民主集中制也不能为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提供适当性。

那么其是否可行呢,我国是不是因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就只能依赖省级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这种见解是错误的。我国县级人大的代表均是直接选举产生,如果县级直接选举本级人大代表是可行的,那么只要《选举法》提供确定代表名额的标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确定各个县级区域的代表名额,就可以在该县直接选举全国人大的代表,而可以直接避免市级、省级政府对选举的干预。或许有人会反驳:既然省级、市级政府可以影响本级选举,也就同样可以影响下级选举。这种反对意见也是不成立的,因为省、市级政府之所以能对本级选举施加影响,在于它们面对的乃是确定的少数人,而当各个县实施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之时,它们面对的则是数十万直接投票的选民,就难以像间接选举那样控制选举活动了B27。所以,在县一级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因此,中央政府若要推行有益于全国的公共政策,就要防止全国人大的地方主义倾向。制宪历史和宪法规范原本期望的不是现在这样的全国人大,它所主张建立的乃是能够增强中央政府正当性和权威的全国人大,而不是执迷于保护地方利益的全国人大。《选举法》第15条更是改变了宪法第59条的本意,将仅具地理意义的省级区域限定为省级人大,这些不符合宪法目标的规定应当得到修改。虽然和3000个人打交道比跟35个人打交道要困难,但是对一项政策而言,3000个人异口同声提出反对意见的概率,则远远低于35个人B28。

七、结论

市场经济不能独立发挥作用,政府组织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作为改进市场经济弊端的政府权力,宏观经济调控权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我国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居于较高的地位,它高于民主集中制这一政权组织原则。因此,国务院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之时,其行使权力的手段应当受到法治原则的限制,贯彻宏观经济政策在全国的实施,应当采用与调控目标相适应的法定方式。同时,从事实上来看,国务院的宏观经济调控权不是没有限制的,由于全国人大的特定组成方式,在这种环境下,国务院应当尊重各地方政府的正当利益和合理主张,构建合作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也说明国务院在制定事关全国利益的宏观经济政策时不能为追求效率而使用过于草率的方式,而应当以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来保障该政策是经过审慎考虑的。但是地方主义终究是为制宪历史和宪法规范所否定的,对它的限制应当通过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层级来实现。曲解宪法第59条的含义,背离制宪目标的《选举法》第15条也应当得到修改。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就可以改善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全国实施的环境,排除可能的阻力,使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全国获得诚实、有效的实施。

注释:

①现行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②比如宪法第20修正案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并给予补偿,但是并未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征收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征收和补偿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再比如宪法第22修正案规定了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以及国家所负有的宪法保障义务,而《物权法》第28条则规定了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即时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公民的物权,《物权法》所谓的“人民政府”也并非仅指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宪法第22修正案中的“国家”既指中央政府也指地方政府。

③虽然国务院各个部门、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根据《立法法》第71条制定部门规章,而且规章必须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可是部门规章终究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国务院所能制定的经济立法就只有行政法规。

④http:///zwgk/201001/10/content_1507058.htm,访问于2012年7月20日。

⑤参见“地方救市容忍度不会放开房地产调控未到放松时”,http:///20120214/n334658218.shtml,访问于2012年7月31日。

⑥中央政府一直关注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以促进“房价合理回归”。2012年7月19日,国土资源部还在京召开视频会议,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做了部署。参见http:///20120720/n348643230.shtml。

⑦“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了《立法法》第2条所规定的法的形式渊源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⑧《立法法》第2条规定了我国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只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同时第78条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是没有规定国务院的“通知”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根据这种颁布方式,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因此根据排除法的逻辑,“通知”就只能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了。因而它既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它类似行政机关的内部纪律。

⑨比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这两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在“通知”之上。

⑩这种标准只是宪法规范上的表现,童之伟认为全国政府独占主权的即为单一制,全国政府与区域政府分享主权的则为联邦制。从权力来源上讲,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建国理念存在根本的差异,按照“人民主权说”的理论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即主权者。但是就执掌于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而言,根据其是统一的还是分割的,可将国家结构形式划分为不同的形态,即单一制国家结构和联邦制国家结构。联邦制的立国根据在于人民虽享有主权,但是却建立了两套政府系统,一部分主权授予了中央政府,剩余的主权在地方政府。单一制国家则坚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地方政府则只能唯中央政府马首是瞻,而无自我决定政府建构等权力。

B11宪法第3条。

B12《共同纲领》第15、16条。

B131978年宪法第3条第2款和第11条第2款。

B14从彭真对1982年修宪草案的说明来看,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第3条,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关组织原则,并参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的职权划分标准。原因在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因而有因地制宜的需要。1982年修宪时强调了加强地方政府的权力,具体表现在赋予了省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说明中也提及中央和地方的适当分权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这个大前提之下的。

B15宪法第100条。此外根据《立法法》第73条,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B16如果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如果地方政府的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则根据第3项的规定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B17宪法第110条。

B18宪法第133条。

B19宪法第128条。

B20虽然宪法和组织法表明地方行政机关不仅要向上级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还要对同级代表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其自身职权的配置,同级代表机关却无权干预,而只能由国务院负责。这更表现出“统一领导”所受到重视的程度,高于地方民主。

B21即使国务院授意其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虽可以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3款直接排除地方政府规章的阻碍,但还是难以直接克服地方性法规对政策的阻力。《立法法》第2条则规定地方性法规属于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则是参照立法程序,说明国务院部门规章本身的法律地位并不如地方性法规。依照第86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一般被推定为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2条列举了应当“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地方性法规;第53条规定对规章采取了“参照”的做法。因而,从法律适用顺序的角度来看,规章的效力不如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也不一定能优先于地方性法规获得适用。因此,当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的法规相抵触时,由于不能确定比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部门规章或许同样难以达到中央政府的调控目标。

B22宪法第13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23法治(rule of law)原则的含义,是“法律的统治”,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的权利,其宪法依据在于宪法第13修正案。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都是宪法原则,并且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三权分立原则相对应。但是也有学者在承认法治原则作为宪法原则的同时,未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归为宪法原则,而是将议行合一原则或者监督原则认为是我国与“三权分立原则”相对应的宪法原则。还有学者认为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只是该原则下的一个方面。因此,法治原则作为一个宪法原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否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学界的意见并不统一。

B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B25《规章程序制定条例》第27条。

B26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应当被纳入基本法律的范畴,因而应当由全国人大表决方能通过。一旦这样的法律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就一定会因牵涉地方利益而使立法本意难以得到保障,并且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在议程方面陷入进退维谷的地步。类似这样的法律,其立法过程之所以非常迟缓,各方利益的权衡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在中央政府没把握保障立法本意不被篡改的情况下,贸然提交立法草案有很大的风险,可能会使中央政府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B27韩大元2002年主持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本选区的人大代表,知道本选区全部人大代表名字的只有2%,即使是与政治活动密切联系的群体,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人大代表的了解程度也普遍较低,其中知道本选区全部人大代表名字的分别只有8%、2%和3%。我国2002年时的《选举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每个人大代表选区所选出的人大代表数量为13名。连不超过3个的人名都不知道,可见公民对其选区所选的人大代表的陌生程度。而地方政府对选举活动的控制程度,从当地选民对其选区的人大代表的了解程度也可见一斑。

B28我国有23个省、5个民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一共是34个地方单位。全国的县级单位则接近3000个。如果让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那么省级政府比较容易影响这样的选举,官员也就有更大的把握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那么中央政府就要与“少数派”打交道。而如果由县级单位直接选出本选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那么省市级政府控制选举的难度就大为增加。这样同时也有理由在全国人大的议事过程中不必一定要按照省份组成代表团分组议事,更能弱化代表的地方主义倾向,使他们无法强化一种“我是河北的全国人大代表”或者“我是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这样的意识。一项有益的全国政策,就不容易再因地方主义的偏见而受到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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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之伟.单一制、联邦制的区别及其分类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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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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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10]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1]徐运良.法治是如何实现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4

在武侠小说中,“隔山打牛”是一种特别武艺,与直接将人击倒的拳脚功夫不同,“隔山打牛”能隔着其他事物将一段距离外的目标击倒,让人不易察觉。

相对于具体的行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对直销行业没有一针见血的明显功效,如隔山打牛的武一般,往往不被行业人士所关注。例如:1998年与2005年问,中国直销发生了两度兴衰,很多人都会直接将此归结为行业政策的作用。但实际上,行业政策背后的宏观经济政策才是行业兴衰的大背景。

“油门”与“刹车”

宏观经济政策源自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有两种表现方式,即扩张与紧缩。按照经济学家的主流观点来看,在经济政策呈现扩张性时,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国家基础建设,货币供给量扩大、强化货币流动性,宽松的借贷环境使得房地产业、金融业、制造业获得充足的资金,并提供充足的就业,从而拉动GDP的高速增长。然而,宽松的扩张性经济政策的另一面则是,高速增长往往伴随着经济泡沫,并引发CPI(居民消费价格)上升。

紧缩的经济政策则有助于平抑物价,遏制经济过热带来的不良影响。紧缩政策的负面效应则在于可能引发经济迟滞,就业率下降,企业在需求不强的环境下很容易破产倒闭。

简单来说,扩张与紧缩就像汽车里的油门与刹车,政府通过扩张、紧缩来调节国家经济速度,保证经济健康发展。例如:1990年中国GDP增长率仅为3.8%,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增长率。为了避免经济下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做出了调整,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政府加大财政支出,兴建开发区、大力投资基建设施,房地产、股票、期货、债券行业获得飞速发展。但宽松的经济政策导致了经济过热,出现了比1988年更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在1997年,政府开始加大调控力度,经济政策转为紧缩,CPI与GDP双双回落。

随后数年中,宏观调控在扩张与紧缩中徘徊。在2007年到2008年期间,经济保持着高速发展,2008年第一季度CPI涨幅达到8%,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然而,2008年的次贷危机在年末蔓延到中国,央行再度对货币政策作出调整,重新回归宽松政策。

宏观调控与直销的关联性

通过对过往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的研究发现,宏观经济政策每隔3到4年会发生一次变化,而直销行业的兴衰期几乎也为3到4年。一个更有意思的巧合是两次对于直销行业有着重大影响的政策出台时间,与宏观经济做出调整的时间几乎一致。

例如,在1993年下半年到1997年实行紧缩经济政策期间,直销行业营业额从1993年的10亿跃升到1997年的120亿;1998年实行宽松经济政策之后,行业随即迎来“一刀切”,当年业绩回落到30亿元。仅从宏观经济政策角度出发,当调控趋于紧缩时,对直销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当宏观调控趋向于刺激经济速度时,则对直销行业有一定阻碍作用。

其原因在于,当宏观调控的扩张性占据上风时,制造业、房地产、金融业等传统领域获益最大,发展速度最快。对直销行业造成的影响直接表现在人力与资金两方面:

一方面,良好的就业环境使得在主流经济中处于从属地位的直销行业吸引力减弱,不利于直销队伍的扩大。国际劳工组织把直销这种低门槛进入、独立自主的就业方式称作“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社会就业不充分的一种表现,也是经济萧条时期的主要现象,因此直销对于疏导、缓解就业压力有着巨大作用。然而,在扩张性财政时期,能提供正规就业的传统行业吸引力更大,直销则缺乏吸引力。

另一方面,从行业经济层面看,宽松的信贷环境与财政投入使得基础建设、房地产、制造业欣欣向荣,反过来繁荣的行业又会吸走大量民间资金,造成直销行业“贫血”,股票与期货市场的繁荣也会对直销行业的资金与人力形成分流。而当前的中国直销行业在操作性上,更类似于金融投资。因此资金的总量对于行业发展尤为重要。1998年到1999年、2006年到2007年都是股市最为兴旺的时刻(受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带动),在客观上延缓了直销行业的复苏。在对很多直销团队领袖的访谈中,他们都曾表示在股市繁荣时期都有涉足,不少_人还因此一度中止了直销的运作,房地产的影响同样如此。

紧缩政策起到的效果则截然相反,国内历次紧缩政策通常针对容易过热的制造、金融、地产。传统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增速放缓,使得直销无论从就业与投资来看,都再度变得更有吸引力,更有利于吸纳资金与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在关注宏观经济政策时,应特别重视涉及到民营经济、金融、地产领域的政策,因为这将决定民间资本的流向。在可预见的将来,国家资本几乎不可能流向直销行业,因此民间资金仍然是直销行业的主要血液。援引经济学者吴晓波的观点,自2002年后,宏观调控主要致力于推动国资企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宏观调控压制了民营企业成长,也就是目前一些财经类媒体常提到的“国进民退”现象。事实上,在2008年后,经济政策中的扩张性占据上风,而直销行业未受影响的原因便在于此次扩张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较小,针对房地产交易做出了种种限制,而股市反弹幅度微小。受益于此,这两年直销行业获得了充足的民间注资,不少直销系统领导人反映,有许多传统领域中小企业的老板加盟到直销行业。

2010年,宽松政策进入尾声

在2009年中,为了保增长,实行了超宽松的货币政策,广义货币供应量达到60.62万亿元,同比增长27.6%,还有9.59万亿元天量信贷投放到市场中。然而,进入2010年后,随着经济形势趋于好转,经济学家普遍担忧宽松政策后的经济过热。《财经》在3月刊封面文章《宽松货币尾声》一文中提到:“进入2010年,中国经济实现恢复性增长,衰退之忧渐去,但过热之虞也起。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必须改变,但又极难掌握,中国央行面临更加复杂的政策选择。”从2010年第二季度GDP增速相对于一季度回落来看,宏观调控起到了减速维稳的作用。

对于直销行业而言,宽松政策的淡出是一个利好消息,但目前的宽松政策对民间资本的刺激作用有限,因此对于直销行业而言,更需要关注今后宏观调控对民营经济的效果。例如:出台针对民营经济的借贷政策放宽,以及出现刺激股市、房产交易的政策时,直销企业要引起警惕。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5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关联性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0-01

自2000年开始,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促进其进入了繁荣发展的阶段。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第三产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条件与居住条件,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宏观经济政策在我国的逐渐落实使房地产业的发展更加趋于理性,而房地产自身具有的商品特性、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性以及与其他行业的相关性决定了其必然会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并形成一种经济周期。经济周期的波动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加强对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关联性的探讨研究非常有必要。

一、影响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因素

在房地产业的发展中出现的过热现象实际上就是其经济周期波动的表现,所以,研究影响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因素非常有必要。影响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

1.内生因素

内生因素包括房地产价格、需求、收入、政策以及市场的预期变动等,同时,房地产的供给总量会在劳动力、技术水平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变化的影响下而不断扩张或收缩。这些因素在本质上决定着房地产经济波动的周期性和持续性。可见,房地产供给、需求任何一方面出现失衡,将会影响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从而引发房地产的经济波动。因此,必须加大对房地产经济的调控,保持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

2.外生因素

外生因素是引起房地产经济波动的初始原因和初始推动力,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技术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其中政策因素对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为直接,较为显著,房地产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增长的高度成正比,宏观经济增长率越高,房地产业的发展就越快。另外,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等,以及战争、社会突发事件、科学技术的变革等对房地产经济的波动有直接、突发、猛烈的影响,这些因素中有的持续时间较短,有的则较长。

二、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联性

我国房地产经济周期的波动是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自然现象,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地产进行调控能够防止房地产业出现大幅度的经济波动,使房地产周期性波动在可控范围,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周期波动对房地产业和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下面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提出几点建议,以更好促进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联和协调。

1.处理好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差异性与宏观经济政策统一性的矛盾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程度是不一样的,加上房地产业具有区域性的特点,所以各个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了房地产经济周期既有全国性的周期,又有区域性的周期。因此,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根据房地产业发展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特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发展观,既要避免“一刀切”,也要保证地方政府对政策的有效执行。

2.根据经济形势灵活调整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要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力求政策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防止房地产出现过热或过冷情况,还要对利息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调控方式和松紧程度方面应连续微调。同时,要在控制货币政策的调整幅度、谨慎控制金融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房地产的经济增长点作用,扩大内需,延缓周期波动,使房地产经济市场的发展更为活跃,为实现我国房地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3.保持财政政策调控的稳定

实践证明,积极和稳定的财政政策在治理经济衰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鉴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可适当的减弱财政政策力度,同时使政策的调整向中性、稳健的方向发展,比如可以适度紧缩财政资金所支持的投资项目,主动进行结构性调整等。这就需要政府谨慎权衡扩张财政政策、紧缩财政政策和稳定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和影响,避免财政调整幅度过大而引起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不稳定。

4.加大对房地产产品的改善力度

目前,我国的住房供应体系仍然不合理,房地产供应市场与房地产需求市场严重失衡,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适当引导市场形成一种梯级消费;政府要建立健全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保持合理的住房投资建设规模;调整住房的供给结构,并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合理化。比如,严格控制大型别墅的供给数量,适当的将大户型、高价位、高配置的高级公寓工程建设比例降低,提倡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商品房数量。同时,价格因素与房地产行业内的其他因素具有关联性影响,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合理规制房地产产品的价格,政府应当对各个时期的房地产的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房地产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借助于房地产产品价格评估和指导,其住房价格更为理性,这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结语

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第三产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能量来源,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在宏观经济政策下,房地产经济周期具有波动的特殊性,因此,要加强对房地产经济周期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关联性的探讨研究,根据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因素,处理好房地产经济周期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关系,适当调整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并合理规划住房建设、消费模式,控制住房价格,只有这样,房地产的经济周期波动才会更趋于理性,房地产的发展环境才会更加健康,其发展前景才会更加广阔。

参考文献:

[1]王建斌.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分析[J].江苏商论,2008,7(05):154-156.

[2]李惠强.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下房地产经济周期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0,48(27):121-122.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6

关键词:宏观经济政策;投资行为;投资效率

企业的投资活动既是公司权益价值创造的驱动力(Modigliani & Miller,1958),也是我国经济整体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其投资效率的高低既关乎企业的成败,也关乎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

企业的投资效率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双重影响,目前的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内部环境。例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特征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跨越式的巨大发展,对于微观企业的投资效率,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宏观经济政策是国民经济的“调节器”,尤其是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宏观经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范文

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篇1关键词防风险;宏观调控;金融风险[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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