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道路申请书(优质23篇)
写作更多申请书时要注意杜绝拗口的长句和用词不当的问题,力求简洁明了且表达准确。最后,希望这些申请书范文能够对申请者的写作提供帮助和启发,祝愿每位申请者取得成功。
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书
尊敬的区教委负责同志:
我是xx学院声乐教育系20xx年应届毕业生。为响应国家号召,使自己学业有成,减轻社会负担,为更好的发展开发区幼儿教育事业尽一份努力做一些贡献,让新时期的儿童成为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合格+特色复合性人才,结合自己的学科特点和专长,特申请在区内开办一所xx幼儿园。
新开办的xx幼儿园暂时租赁一处室内面积为170平米的住房。室内宽敞明亮坚固安全,自然光充足,通风良好,室内铺设地板,有两个安全出口。室外有安全平整,清洁优雅的150平米的幼儿活动场地,设有蹦蹦床,滑梯,秋千等设施。儿童在室内外活动时不影响邻居休息。小区周围环境清新优美,无传染源,无安全隐患。室内外四防安全设施齐全,装有固定的电子监控系统。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所聘保教人员均专科毕业,具有一定的幼教经验。室内完全可以满足60名幼儿的保教工作。设有教学,休息,饮食就餐,儿童厕所,流水洗手设施。配备了符合儿童生理特点的桌椅,床,饮水机等。还配备了开展幼儿教育活动所需的电子琴,钢琴,录音机,dvd,电视,电脑,黑板,玩具,图书等。另备有电冰箱,消毒柜,体温计和消毒用品等。同时,在完成规定的幼儿教育活动中,还将因人实教增设钢琴,声乐,舞蹈等艺术科目。敬请领导同志前来检查指导,本人一定按上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办成一所完全符合规范的高品位,高质量的xx幼儿园。
望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xx。
道路验收申请书
______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岳庄安置小区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满足建设部建建[20xx]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现拟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查。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及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村道路申请书
尊敬的全村父老兄弟姐妹们:
当今社会,各地经济飞速发展。试看周边的村庄,竟相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道路畅通,经济飞快发展。反观我们村,在新农村建设的道路上,由于基础薄弱、资金匮乏形成交通滞后的问题,给村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严重阻碍了我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多修几条村道,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已成为全村上下的共识,也俨然上升为全体村民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恰逢上级政府对有道路建设的村庄有奖补资金,对道路建设完毕验收合格的村庄政府奖补60℅以上的道路工程款,这是我们建设村街道的最佳时机。由于桥口村修道路面积特别大,覆盖全村,资金缺口过大,仅依靠村民捐资无法正常施工。因此,必须紧紧依靠全村父老兄弟姐妹的力量,凝聚合力,捐款献策,群策群力,共建美丽新村。在此,桥口村支两委发出倡议:希望全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外出乡贤、私营企业老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捐资不论多少我们感激不尽,哪怕一点力量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在外务工经商有实力的村民能鼎力相助,献出一份情,父老乡亲不胜感激!道通则人兴,路通则财旺。在家务农经商有收入的村民应以大局为重,尽责尽力、捐款献策,建设修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桥口村的未来一定会因为你们而更精彩!
全村的父老兄弟姐妹们,让我们团结一致,共谋大业,一起行动吧!
我们承诺:凡捐款者一律由村委会统一开具收据,设立理财监督小组专款专用。所有捐款,按照金额,依次排列,对捐款人芳名、金额刻碑铭记;凡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企业捐资1万元以上,石刻个人姓名和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让人们和子孙后代永远铭记捐资者的功德。
最后,敬祝各位贤人志士: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发达!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道路施工申请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河村村级道路路面硬化工程。
2、 工程地点: 河村。
3、 承包范围: 约2公里水泥硬化路面混凝土的铺设。
4、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运输、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施工机械由乙方自行负责。
5、 合同价款:
路面硬化每米45.50(肆拾伍元伍角整)元整。包括切缝、养护、模板安拆等与路面施工有关的工作。(竣工后以实际丈量为准进行结算)。
6、工期:自开工 河村之日起,20日内竣工。若因砂石料水泥等原材料不能到位工期顺延。天雨三天工期顺延。
二、 技术要求
路面为18cm厚、c30水泥混凝土路面,宽3.50米。
三、 施工及质量要求
严格控制路面宽度。,平整度、纵横向的坡度,材料质量,并按监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垫层必须夯实,否则返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 为工地代表: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2、发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现场协调工作;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4、承包人主要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施工后分阶段视进度支付到总价款的80% 。下剩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付清。(税费由甲方支付)。
六、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施工、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48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全部竣工达标,结清工程尾款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村道路申请书
尊敬的xx村父老乡亲、社会各界人士:
近年来,我组村民经过集资投工投劳,对环村路进行了开挖平整,但尘土飞扬、泥泞不堪现象较为严重,人员往来、车辆进出困难,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且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俗话说:“路通财通”。道路通畅,是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础硬件。在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理事会商议,今年要尽快硬化建设xx环村路,目前,全组群众修路热情高涨,及时筹集资金动工修路已成为全组人民的共同愿望。
但因经济条件所限,上级配套资金较少,还有相当部分的资金缺口。所以必须紧紧依靠大家的力量,凝聚合力,才能共筑康庄大道。
在此,我组全体群众发出倡议:希望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外出乡贤、私营企业老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支助我组环村路建设,捐资不论多少我们感激不尽,哪怕一点力量也是对我们的支持。我们承诺:捐款一律由xx修路理事会统一管理,设立理财监督小组专款专用。所有捐款红榜公示,依次排列,对捐款人芳名、金额刻碑铭记,让人们和子孙后代永远铭记捐资者的功德。
修路难一时,烂路难一世!真诚希望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道路一通万象更新,xx的明天更加美好!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道路施工申请书
云南省文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滇南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文山分中心按照云南省公投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xx)144号文件的养护任务要求,及文山管理处下达的在平锁高速公路进行维修养护施工任务的涵,文山分中心继续在20xx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对平锁高速公路进行路面日常维修养护施工和保洁工作,特向贵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施工期间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交通部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xx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区进行标志、标牌的警示设置及采取长下坡、危险路段施工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设置沙袋墙掩体或申请封闭道路施工),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设备安全及路上车辆的正常行驶,请给予批准为谢。
附件:
1、安全保通方案;
2、施工作业安全标志摆放布置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公司
滇东南路面机械化分公司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道路施工申请书
云南省文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滇南高速公路养护中心文山分中心按照云南省公*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__)144号文件的养护任务要求,及文山管理处下达的在平锁高速公路进行维修养护施工任务的涵,文山分中心继续在20__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对平锁高速公路进行路面日常维修养护施工和保洁工作,特向贵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施工期间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交通部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__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区进行标志、标牌的警示设置及采取长下坡、危险路段施工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设置沙袋墙掩体或申请封闭道路施工),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设备安全及路上车辆的正常行驶,请给予批准为谢。
附件:
1、安全保通方案;;
2、施工作业安全标志摆放布置。
云南*岭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工程公司。
滇东南路*机械化分公司。
20__年七月一日。
道路施工申请书
因107国道索须河桥南侧桥面抢修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xx年12月2日至20xx年12月15日,107国道索须河桥南侧桥面封闭施工,一切车辆禁止通行。自西向东车辆改道桥北侧通行,桥北侧道路实行双向单幅通行。
道路施工期间,上述施工路段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请过往车辆注意安全、按照交通导向标志、慢速通行。施工结束后,不另行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郑州市四环道路管理中心。
11月27日。
村道路申请书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下:
复核请求: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理由和主要证据: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书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07年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人: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_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____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____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____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道路建设项目申请书
市地税局:
我局办公楼位于紫阳县紫府路中段38号,办公楼分前楼、后楼两栋,前楼始建于1985年,框架结构,于1998年从原土产公司购买,建筑面积为1035m2,共6层,作为县局机关办公使用;后楼始建于1986年,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703.37m2,共5层,作为稽查局、办税服务厅办公使用。2006年,经市局批准,我局曾对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了改造装修,但是因办公楼东侧第四层前后楼的连接平台属新建,建成后受5.12地震和7.18灾害影响发生了整体沉降,与原办公楼墙体出现间隙,直接导致平台下的三楼会议室、二楼办公室出现严重漏水、漏雨现象,加之2006年的改造装修工作主要是围绕办公楼的内外墙、楼梯和室内地面等进行的装修亮化,还有诸如办公楼顶层防水、电路、网络等隐形部位没彻底改造。目前,办公楼因房屋老化,墙体多处开裂,每逢雨天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水、漏雨现象,造成部分办公室墙皮脱落,墙面严重污染,而且导致大部分办公室极为潮湿,湿气较重,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和身心健康。特别是前楼的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小会议室和后楼的稽查局档案室等漏水特别严重,同时办公楼的电路、网线、电话等线路也均是按以前标准和要求设计建设的,容量小、不规范,超负荷使用多年,经常出现电路短路,网络不通的现象,而且由于漏雨还导致电线受潮,办公楼存在漏电、连电、失火等安全隐患。尽管我局多次进行了维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都只是进行了小规模维修,治标不治本。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办公需要,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局拟决定对办公楼进行全面维修。重新粉刷办公楼墙体,对前后楼的楼顶、平台进行防水改造,对前后楼加盖大屋顶,亮化、美化办公楼,对办公楼的内部电路,网线全面升级改造。经过测算,所需经费分为土建工程预算、室内工程预算和电路、网络工程预算预计需维修经费35万元,请市局审核批准。
妥否,请批示。
申请单位。
时间。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
本市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的需求和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年度全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申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年度指导计划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设规划或市建设交通委核准备案的年度项目计划。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七条(年度指导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和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指导初步计划,市建设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召开年度指导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年度指导计划作出调整。
年度指导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综合项目工程。在没有综合项目的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
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
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计划。
《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
(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和变更)。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执照》规定的要求施工。施工期间《掘路执照》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执照》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掘路执照。
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掘路执照》时,应当依据月度项目计划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和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设交通委确认。
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
工程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掘路执照》。
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收取。加收的掘路修复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八条(紧急掘路补办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当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按市、区管理分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掘路修复要求和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掘路工程修复。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行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线测量资料的提供)。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项目施工中管线跟踪测量成果、项目竣工图图纸及电子图向市市管处、市道监办和各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视、督查)。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视和督查,对月度项目计划、《掘路执照》的执行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掘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擅自掘路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7月1日至6月30日止。原《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592号]、原《关于加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研联()80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扩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八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监理监测。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
第三十条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公司安全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对于发现和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措施,落实单位的安全制度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1、安全检查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提出整改意见,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停业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5、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6、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7、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
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下文是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掘计划。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影响交通安全依法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并同时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收取。
予退还。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企业进行挖掘与修复。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进行挖掘;。
(二)按照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进行挖掘,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堵塞交通;。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六)挖掘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作业。但因抢险、抢修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五条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活动。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误,按规定申请延长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雨天不得进行挖掘施工。沟槽开挖后,遇到下雨积水的,应配备排水设施排水,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第十七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移动挖掘位置的,申请人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挖掘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挖掘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挖掘混凝土路面,切割面必须直顺整齐,挖掘修复路面宽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为原道路路面一个板块;。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为沟槽顶面宽度加每侧不少于1米。
第十九条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第二十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复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混凝土强度应比原路面高一个强度等级,混凝土采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第二十一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施工前,申请人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二)。
施工合同。
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接管等单位应当参加。
第二十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
为了拉近遵义市汽车行业与本市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促进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于20xx年3月拟组建遵义立方普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献出一份绵薄之力。本人已有汽修汽配管理工作经验,公司配置了先进的维修设备,拥有一批先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还有长期合作的客户群体,小型汽车销售、维修为一体的`企业。
公司在汽车4s店销售及维修技术上,对维修、销售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并拥有多种先进的汽车专业维修检测设备,能系统完善的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我公司车辆施救服务中心现有救援设备,售后服务车一辆、售后工作车一辆。本市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能让xx汽车用户享受最快捷、方便的维修。
同时我公司本着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为客户营造一个舒服的销售、维修环境,我们对销售大厅、维修车间、接待大厅及客户休息室设计舒适优雅,让客户在购车、修车之余享受家的感觉。在与客户沟通上,成立了顾客关怀中心,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对顾客进行定期回访,与客户随时保持联系,让客户切实感受到选择xx汽车就是选择了放心。我公司xx汽车4s店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特此申请道路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维修车间。我司拥有租用场地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年。停车场和维修车间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建造规划。现共有___m2经营场地,其中,汽车维修占地_m2,展区占地面积__m2,停车场占地面积m2。
二、我司拥有充沛的技术人员:高级维修工x名和中级维修工x名,技术负责人员x名和质量检验人员x名。
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特此申请!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
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挖掘道路申请书(优质23篇)
本文2024-03-06 02:05:09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kubao.com/article/50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