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1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建立育种权人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同时,还应深化我国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适当权益,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这样既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又能保障育种者的权利.同时推动我国农林业的发展。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2
一、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四种模式
目前,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不属于任何国家、个人或者团体;第二,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植物遗传资源变为私人所有,主要应用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第三,国家依原则对其领土内的一切生物资源,包括植物遗传资源享有所有权,包括未受专门法或专利法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第四,品种起源中心和品种多样性中心地区的农民、地方社区基于其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而对本地区特有植物遗传资源享有所有权。
(一)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人类共有模式
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人类共有模式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领域的体现。“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最早由阿根廷大使考卡(Cocca)于1967年提出,适用于月球和其他天体,而后被沿用到其他资源领域。在197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9《月球公约》、1982《海洋公约》等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的国际公约中,都强调了自然资源的“人类遗产”属性,否定了国家和私有化,提倡所有国家和个人为了和平目的共同分享利用这些自然资源。“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避免对人类有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被私人据为己有,进而危害整个人类的利益。FAO在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书》(IUPGR)中,首次将植物遗传资源定义为一种“人类遗产”,并依照“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明示植物遗传资源应为次世代的利益加以保育,不应(基于私权概念)限制其利用。事实上,数千年来植物遗传资源一直是共有的,植物资源在本地社区内部、地区之间甚至在新旧大陆间的交换和流动,都是自由无偿的。在生物技术进步、植物遗传资源的商业价值被发现之前,这样的产权安排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一个本地社区来说,社区内的植物资源的种子起源模糊,是自然选择和人工选择共同的结果,种子通过交换和分享不断地得到改良,最终产生的植物品种是集体努力的成果,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而且以往人们对植物品种经济效益的关注,更多是针对种植收获产生的产品而非植物品种本身,即便是在今天,这种情况依然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中的“共同”(common)意指资源共享,与财产权之公有或共有意义相同。共有模式下,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共有的主体是人类全体,而非某个国家、个人或团体。人类共有对林业植物基因的使用,必须符合“保育其永续性”的宗旨,符合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不得破坏、减损其价值。
(二)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私有模式
世界上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美国1930年植物专利法案(thePlantPatentAct,PPA)的诞生,随后,在育种者的强烈呼吁下,世界各国逐步将植物新品种纳入专利法或者专门法的保护之下,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确立。将知识产权制度引入植物遗传资源领域,为其产权制度带来了质的变化。育种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创造,可以将原本产权共有的植物遗传资源在一定期间内纳为己有,并垄断经营,彻底改变了植物遗传资源无偿交换、自由流通的局面。这一产权安排对于激励新品种开发研究、新品种市场化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面临着这样的困惑,即植物新品种的基因来源于传统品种,如果植物基因应该受到保护的话,那么育种者未经许可地、无偿地使用这些基因是否已经构成侵权?育种者应当向谁、怎么样去承担侵权责任?
(三)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国家所有模式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在植物遗传资源产权上,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树立了新的国际规范,即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权利,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实施(CBD第15条)。CBD的这一条款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植物遗传资源都在该国的范围之内,应由该国政府所有;第二,该国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处分、利用遗传资源,包括将遗传资源授予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了配合CBD对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设计,FAO利用《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ITPGR)通过之便,修改了1983年《植物遗传国际承诺书》(IUPGR)中关于植物遗传资源属于“人类遗产”的说法,将各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产权归属于所在国政府。尽管如此,IUPGR基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所确立的开发、利用以及分配的规范,如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民权、保护传统知识等,仍然是国际社会努力去实现的目标,但这些规范必须建构在缔约国的框架之内,即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分配属于一国内部管理的事宜,由该国政府统一协调和管理。
(四)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农民-社区所有模式
《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ITP-GR)中明确肯定了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品种起源中心和品种多样性中心地区的农民、地方和社区机构在保护和发展世界粮食和农业的基础保障—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并要求各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农民公平参与分享开发植物遗传资源所带来利益的权利,以及公平参与制定国家有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决策的权利。CBD中也提出“认识到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资源有着密切和传统的依存关系,应公平分享从利用与保护生物资源及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而产生的惠益”。虽然这两个公约间接规定了农民和社区对植物遗传资源享有惠益分享的权利,但是没有从正面肯定农民和社区享有植物遗传资源的产权。不过,由于这两个公约将植物遗传资源归属于国家,所以如何在境内开发、管理、分配植物遗传资源是一国的内部事务,而国际上已有国家将特定空间内的遗传和生物资源的管理和收益权交由社区管理的实例。津巴布韦为了保持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而采取“营火”计划,在该计划的归属安排下,原本有能力与野生动物共存的部族,借由维持社区利益和生态平衡的传统知识而取得监护者的地位。在植物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模式下,国家也需要实际的管理者来保护、经营和利用这些植物遗传资源,而没有任何主体比农民-社区更适合来管理本地的植物遗传资源,因为他们的生活与这些植物息息相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积累了大量保存、种植、改良这些植物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农民-社区所有不同于私人所有:其一,产权主体上,农民-社区所有的产权主体是某一地区的特定群体,而非具体的个人;其二,在权利内容上,私人所有是排他的,独占的享有某个品种的植物遗传资源,而农民-社区所有并不排斥他人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而是要求尊重农民-社区在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贡献,并分享由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带来的收益;其三,在权利的客体上,私人产权的客体是某个具体植物新品种的遗传资源,而农民-社区所有的客体是特定地区环境里自然存在和人工种植的传统品种植物遗传资源,不包括新品种植物遗传资源。最后,私人产权源自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而农民-社区产权是一国内部从管理层面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再分配。农民-社区往往置于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对外代表农民-社区利益的也是当地的政府部门,将植物遗传资源产权交给农民-社区,实际上是将植物遗传资源由国家管理变为地方管理,由地方政府代替国家行使本地区植物遗传资源产权。
二、林业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配置模式
以上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配置的模式同样适用于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具体而言,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可以分为林业植物野生品种遗传资源、林业植物传统品种遗传资源和林业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林业植物野生品种遗传资源是指在非人工环境下,原始的、自然生长的、尚未被开发利用的林业植物品种所包含的遗传材料,包括已被发现和未被发现的野生植物遗传资源。林业植物传统品种遗传资源是指将林业植物野生品种采取传统方法进行人工选育后产生的植物品种中包含的遗传材料。这里的“传统方法”是指农民社区内长期以来流传沿用的培育植物的方法。传统品种的诞生,往往经历了农民社区几代人的努力,是在植物遗传资源共有模式下产生的,是农民社区集体努力的结果。林业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是指育种者在林业植物野生品种和传统品种遗传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植物新品种中所包含的遗传材料。在一国境内,林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四种产权模式是可以共存的。
通过CBD和ITPGR确立的植物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模式,解决了人类共有模式下主体模糊,管理缺位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CBD公约对国家原则的描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对其遗传资源享有所有权;二是国家可以依照本国法律将其授予他人所有或使用。这是因为国家依据原则取得遗传资源所有权时,相应地取得了遗传资源的处分权,国家不仅可以自主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更可以将其所有权授予其他主体,以便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在不违背“永续保育”、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发、利用、保护这些遗传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遗传资源,仅仅依靠国家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吸引广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这是因为由国家完全垄断植物遗传资源是不现实的:植物遗传资源产权制度的意义在于确定产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从而明确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问题,通过使用,产生收益,从而实现植物遗传资源的价值,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必须充分利用这些遗传资源,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便是从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角度出发,保护的最好方法也不是将其控制起来,禁止他人使用,而是鼓励大范围的种植和广泛的传播。吸引社会主体参与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新品种开发领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新品种遗传资源的产权在一定时期内授予育种者,满足其经济利益,从而激励育种活动的开展;二是在传统品种保护领域,通过授予农民-社区参与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决策、管理本地植物遗传资源、分享开发本地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益等权利,鼓励农民-社区保护本地植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论是哪种方法,都需要国家在所有权上做出一定的让度。
通过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产权的分配,在一国境内将会形成这样的林业植物遗传资源产权配置状况(图1):在林业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领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新品种遗传资源私有化,由私人在一定时期内,排他地独占,垄断经营;在林业植物传统品种遗传资源领域,通过国家授权,将管理权下放给农民-社区,由农民-社区管理、保护本地的林业植物遗传资源,并分享开发带来的收益;在野生品种林业植物遗传资源领域,由于其商业价值尚未开发,有很多林业植物遗传资源甚至还未被发现,应从国家层面上建立种质资源库、限制外国人采集等方式加以管理和保护。在农民-社区内部,绝大多数地方仍保留着农民自己留种、自由交换、无偿共享的共有模式。这种模式是数千年来一直沿袭的,是传统品种得以产生、发展的基础,在农民-社区内部应当予以保留。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3
论文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法律制度 保护模式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为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完善科学的法律基础。随后,中国在1999年加入UPOVl978年版本,成为了UPOV的正式成员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始履行TRIPS协议并开始承担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义务。为了保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和统一司法,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诸多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还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此外,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植物新品种生产方法授予专利的规定,也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对原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立法的内容变得更加简明集中;新规定增加的内容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三款和第40条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至此,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体系,为育种家的利益提供了充分保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保护模式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是对于植物新品种本身适用UPOV公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方式给予保护,对于育种方法则给予专利保护。具体如下: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目前《条例》对植物新品种采用专门法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等。按照《条例》规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具备“四性”,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确定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主要依据是是否进行了商业销售。《条例》确认了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即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条例》同时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并规定了依法转让的条件。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是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林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l5年。为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2013年1月31日《条例》第39条第三款被修订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被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法》对生产植物新品种方法的保护。《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可见,专利法只对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进行保护,而不保护植物新品种本身。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不足虽然2013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但是只有第39条第三款和第40条,主要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他方面并没有修改,目前该《条例》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亟待进一步修订。
1.立法层次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首先,在规范性质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及效力层次较低,原则上不能为当事人设置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条例》与相关法律如专利法、种子法等之间缺乏有机衔接,不能很好协调、处理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之间可能造成的冲突,不利于很好实现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的协调。
2.相关规定不完善。(1)关于优先权制度。《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这是《条例》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同时辅以同时申请时的先完成原则。该优先权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如对于先完成品种培育之人没有申请授权而被后培育出同一品种之人申请并获得授权,那么先完成之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或销售即在先培育人的“先用权”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对于方法专利专利权人利用方法专利育成的植物繁殖材料生产、销售时,与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如何调和的问题,《条例》也没有规定。(2)关于宽限期的规定。作为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宽限期制度源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1条的“无损害公开”制度。之后,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中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专利法中均设置了宽限期制度。《条例》第14、15条规定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新颖性和特异性要求,但对于何为“已知的植物品种”未作明确界定,也未规定宽限期制度。(3)关于“农民自用”的规定。《条例》第10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随着现代农业工业化特征的出现,农民自繁自用已经开始具有商业目的,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性的例外规定无疑会使育种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有必要对“农民特权”确定具体明确的标准。(4)关于保护范围和品种权内容。《条例》第6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侵犯品种权人独占权的行为,即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条例》明显存在保护范围小、品种权内容少的问题,这对于保护品种权人的独占权是远远不够的。(5)“职务育种权”规定不尽合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植物育种权归单位所有确有其合理性,但是对育种人的奖励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激发其科研积极性,鼓励进一步创新。《条例》最起码应规定职务育种人有权标明自己为育种人并有权获得奖励。似乎《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二)《专利法》的不足目前我国的专利法并不保护植物新品种本身,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不是可专利性的主题,但权利人可以就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获得方法专利权,权利人获得方法专利后,其排他性效力延至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从目前仍占优势的传统育种方法角度看,该规定难以在广泛范围内发挥作用。此外,由于我国专利法把转基因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保护之外,仅仅对生产转基因动植物的非生物学方法给予保护,其很难真正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出台《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目前,《条例》的立法层次较低,且相关规定上不完善,有必要出台更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注意与种子法和专利法之间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在更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中,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1)重新设计优先权制度,增加宽限期的规定。可参照专利法规定在《条例》中增加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优先权制度和宽限期的规定。(2)扩大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在侵权行为中增加任何未经许可的为商业目的的许诺销售行为、进口行为以及出口行为。增加许诺销售行为,能够有效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授权繁殖材料市场交易的风险;增加进口行为,旨在防止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不因他人从国外进口同种作物的繁殖材料而受到实质上的贬损;增加出口行为,则不但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植物遗传资源,而且还可以有效防止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保护的独立性而给品种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3)增加对职务育种人的奖励规定。可以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方面,可考虑规定单位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人员的奖励。精神奖励可考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育种人进行表彰或其他激励。(4)明确“农民特权”条款。可借鉴美国做法对其权利作出以下限制:(1)只限于繁殖,不能用于商业目的;(2)限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3)使用其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使用受保护品种而收获的种子的权利。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4
关键词:农产品;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211
1 农产品生产中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绿色植物保护技术虽然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受人为因素以及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较大问题,难以满足农产品生产的需求。有关部门对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重视度不足。在实际生活中,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中虽然能起到较好作用,但是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致使划拨的经费不能较好满足在绿色植物保护发展的需求。在绿色植物保护方面,一般包含较多工作项目,包括技术推广、建立病虫害检测体系等内容,由于下拨的资金较少,这些工作项目难以顺利开展,致使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中的应用只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其主要作用,给农产品的生产带来较大不利。
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中监测力度不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极易遭受人为因素及自然因素的影响,随着许多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而监测体系却并不完善,从而给农产品的生产带来极大不利。监测体系的完善需要一定的资金以及技术支持,但是很多区域在这2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而农民的监测工具以及自身素质都难以取得较好的监测效果,致使农产品生产中存在较多隐患。
2 农产品生产中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应用方法
2.1 加强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宣传
在实际生活中,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中虽然能起到较好作用,但是受人为因素以及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并没有得到较好宣传,致使许多农民对其都没有较好的认知,难以发挥出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作用。因此,基于绿色植物保护的重要性,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多方式加强对绿色植物的宣传力度,例如召开会议、讲座、利用墙报、电视、广播、发放小册子等多形式加大宣传,对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在农产品生产中的重要性进行准确阐述,并将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与农民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有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关部门须通过宣传手册等形式提高农民的病虫害防治知识以及一些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对病虫害信息及时进行,指导农民进行科学生产,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宣传效果,帮助农民更好进行农产品生产,充分发挥出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作用,实现农产品增产。
2.2 完善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监测体系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很容易遭受病虫害的侵蚀,不仅影响农产品的正常生长,而且会产生许多隐患,因此,完善绿色植物保护技术检测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如果相关技术人员忽视了对农产品病虫害的监测,没有及时将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上报、处理,将会直接影响农产品的正常生产,最终降低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因此,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在适当位置建设相应的病虫害监测点,并提高农民的监测意识,让其针对不同的病虫害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并详细记录各项监测数据,技术人员再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针对实际的病虫害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处理方案,对病虫害进行实时监测,从而有效发挥出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作用,降低农产品的病虫害隐患,这样才能保障农产品的正常生产,提高农产品的整体产量,从而增加农民的经济效益。
2.3 提高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人员素质
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人员的相关工作是绿色植物保护技术更好应用在农产品生产中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因此,提高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人员的素质有着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必须对目前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向技术人员详细阐述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中的关键内容,并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讲解,让技术人员针对自身的不足进行归纳总结,从而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后,技术人员就可以更好指导农民进行农产品生产,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
3 结束语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很多农民没有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只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物质,这些物质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但是也会对农产品造成较大污染。因此,农民可以将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应用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这不仅能提高农产品产量,而且能增强农产品的安全性,从而更好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何英丽.绿色植物保护技术在农产品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新农村(黑龙江),2011(13):92-93.
[2] 孙曦,杨为民.农产品绿色物流体系的构建与实现途径[J].江苏农业科学,2014(7):454-457.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5
1.1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也是中华民族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原因。一直以来,我国传统农业的生产都不够重视农业中植物的保护,这跟农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不论是以前还是现在,农业的发展受天气的影响很大,这也使人们一直有靠天吃饭的观点。在环境面前,一般人们感觉到的是能力不足,所以,在遇到植物被破坏的情况时,人们也只能够听之任之,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1.2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农业虽然起步很早,但是在植物保护方面起步却比较晚,因此,在植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都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显得比较落后。在植物受到破坏之后,很多相关部门才开始采取措施,这种做大大降低了植物的产量,最终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2设施农业植物保护常用技术分析
2.1加强领导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进行农业植物保护的过程中领导力度非常重要,因为植物保护需要很多部门的共同作用。对此,领导应该重视农业植物的保护,尽快健全植物保护制度。在具体的植物保护过程中,领导者应担负起农业中植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际上,领导的示范作用是巨大的,如果在进行植物保护的过程中强化领导的带头作用,那么就能够有效促进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的进展。此外,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也是植物保护阶段必须要做到的。我国现在正处于法制社会,法制代替人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进行农业植物保护时,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实际上,这对于很多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中植物保护的相关制度,应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对于植物保护各个阶段的主体都用法律形式做出相关的规定,以便之后出现重大事故时能够做到赏罚分明。
2.2运用科技手段对植物进行保护
现代社会,科技对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当然,在植物保护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的植物都已经可以借助农药的方式进行控制,但是,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药滥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从而植物生产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因此,利用高科技手段,能够改善农业中植物保护的措施,大大提高植物保护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2.3加大植物保护的投入
植物的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的民生,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国家应加大农业植物保护的支持力度,增强涉农基金的投入。增加在农业植物保护方面的投入,对我国农业生产具有深远的意义。此外,还应健全各地植物保护站的硬件设施,因为我国的植物保护站历史悠久,条件比较简陋,实验设备极度缺乏,很多设施都不能够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的植物保护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中对于植物的保护工作。由于植保站硬件设施落后,导致植物保护站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农业社会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现在正面临的瓶颈。所以,加大对于植物保护的投入,将会对植物保护工作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3结语
农业生产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推动力。因此,加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是农业工作者必须要重视的问题。此外,做好植物保护工作对于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确保农产品质量以及控制环境污染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必须要重视植物环境保护技术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开始重视植物保护的作用;加大政府对植物保护的扶持力度,成立专门的整治小组,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如果我国能够真正意识到植物保护的重要性,那么我国的农业生产将会有更大程度的发展。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6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模式;技术特点
Discussion on Plant Ecological Model Based on Present Situatio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Zhaoqing Region
Li Xue-wei
(Four city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SihuiGuangdong526200)
【Abstract】In 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oil erosion in our region, the causes and the principle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colog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measures of water conservation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hould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ecological measures in order to form a good ecological system.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ecological model, this paper will help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ecological engineering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pleasa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Ecological model;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1. 引言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我院的主要专业之一,工程设计普及到肇庆地区各个市县。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基本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水土保持工程呈现量大面广,设计工程所形成的成果,关系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在水保设计中不断地要求引入新概念、新措施,以构筑宜人的生态环境。经查阅了相关资料获悉:我国目前仍是世界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土壤侵蚀遍布全国,而且强度高,成因复杂,危害严重,水土流失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环境问题。过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大都是注重工程措施,却忽略了植物生态措施,如何形成具有良好结构水保生态系统,值得深度讨论(图1、2、3、4)。
图1水土流失是环境的最大问题 图2采土场水土流失状况
图3道路开挖引起的坡面崩塌图4取土场裸岩风化
2. 水土保持的生态模式
开发建设通常会直接扰动土壤、破坏植被,减少了绿地面积,或使原有完整绿地破碎化,直接或间接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因此,保护和恢复重建植被是建设项目水保工作的核心任务,而人工重建主要是模拟自然植物群落的种类成分和群落结构特点,建造并推动植
物群落的顺行演替,以尽快形成为周围环境协调的稳定植物群落。近年国内外兴起的“生态工法”、“植被生态工程”等,成为当今工程水土保持的趋势。
2.1生态模式中的必要工程措施。
(1)生态模式强调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的有机结合,最终发挥植物群落的作用。对开发建设项目在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中由于开挖地面或堆置弃土、弃石、弃渣等形成的不稳定边坡,首先应采取必要的固土护坡工程措施。护坡工程主要有以下几种(图5、6、7、8):
图5厂房背山分层护坡绿化图7植被护坡效果
图6阶梯护坡绿化图8护坡面铺草后一年效果
A.对边坡高度大于4m、坡度大于1.0:1.5的,应采取削坡开级工程;
B.对边坡小于1.0:1.5的土质或沙质坡面,可采取植物护坡工程;
C.对堆置物或山体不稳定处形成的高陡边坡,或坡脚遭受水流淘刷的,应采取护坡工程;
D.对条件较复杂的不稳定边坡,应采取综合护坡工程;
E.对滑坡地段应采取滑坡治理工程。
(2)常用的工程护坡措施有干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抛石护坡、混凝土护坡、喷浆护坡、胶泥喷涂护坡、灰浆或三合土等抹面护坡、锚喷护坡、锚喷网护坡。常用的植物护坡主要包括种草护坡和造林护坡,前者适用于坡比小1.0:1.5,土层较薄的沙质或土质坡面,可选用生长快的低矮葡伏型草种。后者适用于坡度10°~20°,在南方坡面土层厚15cm以上、北方坡面上层厚40cm以上、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宜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结合起来,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植物或藤本植物o坡/更多情况下是采用工程护坡与植被护坡相结合的综合护坡工程,包括砌石草皮护坡、格状框条植被护坡、三维网植草护坡、纤维土等厚层基材喷射绿化工法护坡等,具体应用各种植物与工程措施时应该综合考虑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图9、10)。
(3)据报道:日本的各种地面绿化工程享有盛名,值得我们在建造坡面生态时借鉴。例如在日本鹿儿岛县屋久公园这一列入世界自然遗产的公园绿化时,认识到如使用喷射厚层基盘材料、种子及化学肥料的传统施工方法会扰乱原有生态系统,但当地年降雨量非常大,而且公园土质为黏性质土,在坡面表层部分的土壤易侵蚀造成植物着生困难。为了解决坡面不稳定的问题,他们采用了在坡面上铺设可降解的、对环境负面影响小的自然纤维植被垫防止侵蚀。铺设这种纤维垫后,有效地防止雨水冲击而造成的土壤团粒结构的破坏和土壤流失,从而稳定了土壤坡面,形成了植物的扎根环境。即使不进行播种(喷播种子),经过一定的时间也会恢复自然植被。这种施工方法特别是在自然公园内恢复自然植被时效果非常好。当然这种方法有时也受到坡地土质、坡度等的限制(图11、12、13、14)。
图11道路转弯挡土护坡植被图13楼房边坡绿化
2.2生态模式的植物群落设计与配置。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生态模式的设计与配置,关键是结合工程需要,遵循生态规律,以植被护坡保土为中心,推动群落演替和生态恢复。在植物措施应用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当地的生态条件,注意遵循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提高生物多样性、优化绿地配置等原则。首先要按照生物适宜性原理选择物和营造适合它们生长的生境条件。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是因为当地物种是经过长期与环境协同进化而来的。进行生态恢复前,要对当地的气候、土壤和野生植物资源进行必要调查,找出与当地环境相适宜物种,尤其是野生草种、野果灌木和乔木等物种和经济植物,以便根据这些物种的特性营造易于生存的土壤等条件,达到有目的的生态植被恢复。然后促进生物群落按进展演替进行生态恢复,即推动植物群落从先锋植物(一般人工选择草类植物)当地草种灌木乔木(陡坡或土层太薄则不一定能恢复到乔木群落)的序列发展。前期植物的选择尤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初期有效保持和改良人工固定的土壤,一般应选择根系发达,生长迅速的一年生草类,为更快改善土壤结构和养分自给能力,应考虑客土、增施基肥,甚至结合使用豆科植物和菌肥。同时要根据生态位理论及生物多样性原理,在生态恢复过程中避免引进生态位相同的物种,尽可能地使物种的生态位错开,避免种群间的直接竞争。
(2)在城市等人群来往较多的场所如公园和道路的出入口等处的各种坡面,为了尽快绿化和稳定坡面,防止坡面土壤侵蚀,一般情况下是先栽种草坪草,但其后的培育目标及对应的管理则不明确,其结果经常出现次生演替,导致杂草丛生和植被退化。因此,在经常进入人们视野的坡面上设计植被生态工程,应该积极采用花草造景和地方特色园林树种的绿化方案,提高其景观生态效果。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绿化对象的坡面形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以提高绿化景观效果(图15、16、17、18)。
3. _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模式的研究
生物控制或生物建造工程,也指利用植被进行坡面保护和侵蚀控制的途径与手段。随着人们对植被和侵蚀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植被坡面保护作用的认识不断加强,使植被越来越成为控制侵蚀和稳定斜坡的一个有效措施。不同的工程项目可能造成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扰动土壤、地表和坡面,其水保策略和措施也应有针对性,特别是坡面生态重建。例如,目前我国公路边坡坡比一般为1:1,即45°,有的甚至达到60°以上。在欧美许多国家为了减少公路水土流失,恢复自然植被,一般采用很缓的边坡。但边坡越缓,占地越多,土方量越大,造价也就大增加,这在我国不太现实。而在陡峭的边坡上地行植物种植无疑存在很大的困难。
4. 坡面生态工程技术特点
坡面生态工程技术主要包含如下方面:
4.1土壤保持技术。
它通过对坡面的有效固定和覆盖,及时保护表土,防止表土侵蚀和土壤退化。主要技术包括草皮移植、草籽播种、乔灌播种、抗蚀网格和活技网格,目前高陡边坡护坡工程上广泛推广应用的有客土喷播、三维植被网护坡、土工格室植草(灌)护坡、浆砌片石格框植草(灌)护坡和蜂巢格网植草护坡等技术。前几种方法后面将有详细介绍,而蜂巢格网植草护坡就是运用一种经特殊处理后既具有一定强度,又具有不生锈、防静电、耐腐蚀功能的涂膜钢丝,经机械纺织形成蜂巢格网箱笼后,充填石料或结合喷播等植草,用于公路、堤岸、山坡等水土易流失坡面的防护技术,有些护坡虽有植被,但绿意不足(图19、20)。
图19道路边坡绿意不足图20桥头护坡植草
4.2地表加固技术。
(1)它通过植物根系固持土壤,降低土壤空隙水压来加固和提高抗滑力。主要技术包括活扦插、枝条篱墙、活枝 捆垛、排水式活枝捆垛、沟壑式栽种、压条和枝干篱墙等。
目前我区的坡面生态工程基本上以草本植物治理为主,主要技术有草种散播、种植槽植草、植生带、喷播技术和加筋草皮卷,其中喷播技术是目前较先进的一项技术,已在许多高速公路工程边坡治理中得到全面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客土喷播”技术的核心是在岩石坡面上营造一个既能让植物生长发育而种植基质又不被冲刷的多孔稳定结构。它利用专用的喷射设备将土壤、有机质、保水材料、肥料、改良剂、专用防蚀剂、专用黏合剂和植物种子等混合后喷射到岩土上,由于专用黏合剂和防蚀剂的黏结作用,混合物可在岩石表面上形成一层连续的具有孔隙的硬化体。一定程度的硬化使种植基质免遭冲蚀,而混合物中的保水材料、营养成分适合植物种子的生根发育。为保持基质的保水要求,最好在基质中加入保水剂,保水剂是遇水可以反复吸收膨胀500~1000倍的一种化学材料,无毒无害,在干旱时,保水剂中的水分又可以缓释给植物的根系。当种植基层中的保水剂全部吸水膨胀后,可以供应草坪持续干旱30~60天的生长需要。保水剂又称为高吸水性树脂、超强吸水剂、固体水或高分子吸水剂,是利用强吸水树脂制成的一种具有强力吸水、保水能力的高分子聚合物。它能迅速吸收比自身重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去离子水,数十倍至近百倍的含盐水分,并且具有重复吸水的功能,吸水后膨胀为水凝胶,然后缓慢释放水分供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利用,从而增强土壤保水性能、改良土壤结构、减少水的深层渗漏和土壤养分流失、提高水分利用率。保水剂适合在降水稀少、雨水分布不均匀的地区以及缺少灌溉水源的地区使用(图21、22)。
(2)随着生态学理论日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应用于坡面治理,植物在治理严重水土流失中的重要地位得到更进一步的确认,控制侵蚀的效果也有明显的提高。全由于对植被演替的规律的深层次规律认识不足,工程的实施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不少坡面治理失败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
4.3区植被工程原理的深入研究。
一项技术的应用必须要有完善的科学理论来支持,就我国岩石边坡植被护坡的发展现状来看,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一技术途径,其原理和方法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应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它还基本上建制在定性的和经验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岩石坡面条件下植被根系力学效应的定量研究,还不足从理论上支持这一技术途径,深入研究其科学原理,对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图23、24、25、26)。
4.4区植被生态系统主导生态因子的动态过程研究。
对诸如岩石边坡这样的特殊生境,其水分、养分的保蓄能力极低,热容量小、温度日变幅大,使一般的植物难以正常生长。因此,在人工植被群落建植过程中,阐明水分、养分及热通量等主要生态因子的动态变化过程、植物生长过程与主要生态因子的相互作用关系是构建开发工程区水保植物群落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人工植被群落建植过程主控生态因子的动态变化过程,可建立区植被生长过程与生态因子之间的耦合模型和调控技术体系,实现建立区稳定植被群落的目标。
4.5植被水保工程效应效果评估及预测预报信息系统开发。
信息技术在水保工程植被护坡建设中的应用应以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和效果评价为突破,包括植被护坡工程效果的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技术的网络化系统;计算机控制作业技术的研究;应用遥感等监测岩石边坡植被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工程效应效果评价技术体系等(图27、28、29、30)。
4.6工程措施与植被措施的有机结合。
工程护坡的不足之处是缺乏生态效果,但是对边坡有支挡加固作用,为植被生长提供稳定环境,特别是在边坡植被防护与工程防护有机结合尤为重要,不仅是做到坡面绿化,而是将工程防护和植被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稳固而生态景观效应的防护结构体系。因此,在进行植被护坡设计时,首先判断边坡是否稳定,若不稳定,则采取合理措施支挡加固,然后进行边坡绿化设计。对于稳定边坡,有时为了防止表层局部坍塌、风化、雨水冲刷等因素引起的表层也需要预先采取工程防护。工程防护和植被防护更好地有机结合,达到既有效地支挡加固坡体,又在坡面上看不见工质结构,显现植被和优美景观的目的(图31、32、33、34、35、36、37)。
5. 景观效果的优化设计
(1)目前植被护坡发展趋势是不满足于单一品种的植草绿化,而是选用多品种结合取得综合绿化效果。正因为如此,护坡的景观设计应运而生。因此在进行景观效果设计时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2)一是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选择植被种类时,应考虑边坡所在地的植物类型、植被环境。这样做的目的是让边坡的“小环境”与当地植被的“大环境”协调一致,产生一种总体的
景观效
果,否则小环境的景观设计再好也无济于事不能持久。更重要的是在一定时间后,应使“小环境”融合于“大环境”。
(3)二是合理选择主景。主景的选择很关键,应根据边坡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来确定。例如根据边坡环境条件选择草原被作为护坡目标,则应以草坪为主景,将乔、灌、花按一定比例合理配置在草坪的不同位置,用来加深和衬托草坪主气氛。草坪草应以多种草类混栽,做到四季常青。
总之,我区的植被坡面生态工程还处于起步和探索应用阶段,我们不仅要善于借鉴和引用国际上的研究结果,更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完善和做好水土保持生态领域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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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发起,水土保持学概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许文年等,挖方岩石边坡绿化技术研究,三峡大学学报,2003.25(2)101~104.
[文章编号]1619-2737(2017)04-10-562
植物保护的方式篇7
关键词:植物保护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7-0104-02
实践教学的模式改革与建设对植物保护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在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植物保护专业应用型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结构的构建与改革实践,以及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和实践教学相关科研项目的“三加强”建设(童亮,2009;明兴祖,2011)。
一、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植物保护是围绕保护植物免受有害生物危害的目标,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研究和探索经济有效治理技术和科学实施途径,提高植物生产的经济效益,维护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根据“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以及本学科的发展状况和农业上的重要性,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将植物保护列为农学门类中的一个一级学科,包含农业昆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
本文2023-12-16 15:27:33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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