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范文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篇1
不管你喜欢或厌恶,得心应手或左支右绌,互联网营销都已经“登堂入室”强势发挥作用了。甚至“互联网+”也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企业转型的重要支点。
营销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最大限度地采集市场信息分析大众和各类细分人群喜欢什么,偏好什么,如何做出选择,并将这些专业地运用到经营中去。而营销的特殊功能则是运用上述结论引导大众及细分人群的偏好和选择。其实,关于购买什么、不买什么,虽然貌似是自由的,实际上却极容易受到诱导,尤其是中国的消费者。
互联网及信息技术为数据采集、分析、监控与预测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大数据带来了大控制,而且是无形的控制。因此,大数据时代对顾客偏好和选择的全面监控和预测,是互联网营销与传统营销最显著的区别。
互联网营销中的传播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网络技术将传播的单向路径改写为交互式传播。传统营销强调的是单向的“播”,互联网营销强调的是交互式的“传”。第二,网络传播具有高速流动性,所以才会有“刷屏”的概念。大家会发现,什么东西能吸引眼球,什么东西就能存在。谁能出奇、出彩,谁就是赢家,甚至谁能够出怪、出丑、装疯卖傻,拿板砖拍自己脑袋,谁就是高手。“凤姐”式营销的诀窍无非是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都让受众感到自己无所不在的优越和优势。自虐也是二人转、相声吸引受众的常用手段。
互联网营销也存在一种狂欢本能。传统营销中有旺季,后来就有了“黄金周”。而在互联网营销时代,不仅放大了传统营销时代的节假日营销,更是把西方的舶来节日无限放大,更是创造出了更大的购物狂欢“1111”。
我曾经把这种狂欢式营销称为“打劫营销”,即把传统营销时代的所谓“终端拦截”上升为“互联网打劫”。于是,我们看到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说是“打劫”,原因在于它更多地是瓜分了存量。
营销无非是两个基本动作:一个发现需求并为满足需求创造独特价值,一个是利用独特价值抢占市场份额。
互联网营销的优势在于能够比传统营销更快、更精准地了解顾客、发现需求。通过长期的积累,它也能够更便捷、更好地服务于顾客。同时由于比传统营销信息更公开、更对称,能够让顾客获得更大的消费剩余。这三大基本特点使得它能够在完成初期的孕育之后,得以迅速实现快速扩张。
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么,我们会发现,当前电商们的互联网营销其实是“互联网+商业”。互联网可加很多东西,那些借助互联网创业的人,首先发现了“商业”在互联网上所存在的商机,于是就出现了阿里们的“大众电子商务”。其实,在它们这里,互联网是渠道,它们做的是大众化商业,它们无非是“商超”的网上翻版。
而“小米”们做的才是真正的“互联网+营销”。对“小米”们来说,互联网营销是一种新的商业或者营销模式。
阿里的大众电子商务也好,小米的互联网营销模式也好,都是基于网络传播的基本特点,基于大数据,基于狂欢式操作。这些既为营销提供了新的、更大的可能,也暗藏着新的危机。
对企业来说,如何趋利避害就成为融入互联网营销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首先,必须重视大数据,必须获取大数据,必须有能力专业地处理和运用大数据。否则,面对一个浩如烟海的虚拟空间,会落得颤惊惊,无所适从。
其次,用刘春雄老师新近提出的概念,必须有能力研发出具有冲击力的“爆品”。爆品的威力在于爆点,在于秒杀力和持续的杀伤力。没有这样的产品,在互联网上只会落得个任人宰割的下场。
第三,在互联网营销中,一方面要解决好“最初一公里”问题,即必须能够强势切入,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所谓“最后一公里”是指在强势切入后,必须由“进入”状态进入“常态”。如果无法进入常态化经营,那么就永远是“战时状态”,难免会昙花一现。我认为即便是小米,也还没有真正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它不得不不断地通过更多的进入(扩大经营品类)来维系增长。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篇2
Abstract: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Mobile Internet, then summarizes the Mobile Internet's characteristics which are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Internet. According to th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obile Internet, it analyzes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under the situation of Mobile Internet. Finally, the paper proposes how to deal with the security of Mobile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关键词: 移动互联网;舆情;传播特点
Key words: Mobile Internet;public opinion;dissemination features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006-03
0 引言
移动互联网(Mobile Internet)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兴业态,包含终端、软件和应用三个层面。终端层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MID等;软件包括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和安全软件等。应用层包括休闲娱乐类、工具媒体类、商务财经类等不同应用与服务。
随着中国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3G和4G网络逐渐普及、智能手机价格不断下降,各种移动互联网应用不断涌现,使得移动互联网成为当今信息产业竞争最为激烈、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进而使得使用移动终端访问互联网的用户也逐渐增多,并且已经超过了使用电脑访问互联网的用户数量。而移动互联网上广泛使用的微博、即时通信工具、新型社交工具等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关注最新的新闻,并且可以将其快速的在朋友圈及网络上进行传播。由此可以很容易的在瞬间就引发一个社会热点关注话题。因此导致社会舆情热点呈现快速爆发的趋势。
移动互联网在给人民日常生活信息交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舆论提供了快速传播的新途径。2007年“厦门PX事件”,网民通过手机短信、现场手机拍摄把信息实时发送到网络上,从而使得全国各地的网民都得知并关注这件事,由此引发了针对当地政府的“舆情危机”。同样的事件也在不断的发生,“染色馒头”、“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都不同程度的掀起了网络舆情的高潮。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掀起的新型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在当代网络舆情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舆情得到全世界的关注,其对社会与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凸显。
由于移动终端和移动互联网传播媒介的特殊性,如果相关管理部门在舆情形成时不能正确应对,网络舆论可能立即或很快演变成舆情危机,给网络舆情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鉴于此,政府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重视网络社情民意,提高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和网络应用日益广泛的当下,研究移动互联网舆情更具现实意义。
1 我国移动互联网的现状
移动互联网,就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成为一体。用户使用移动终端可以快速的访问互联网,而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移动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可以是移动电话等网络连接设备,它们都具有分组数据连接功能。与传统互联网访问设备不同,移动终端更加灵活方便,更加个性化,用户可随身携带。
自2013年上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的快速增长得益于3G的普及、无线网络发展(包括公用和私有WiFi的发展)和手机应用的创新。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2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78.5%。手机成为最大的上网终端,也意味着移动互联网迎来了它高速发展的时期。
3G网络的快速普及和无线网络的覆盖为手机上网奠定了用户基础和网络基础,在促使更多用户便捷上网的同时,也提升了各项上网体验。各类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手机应用则提升了网民的使用动力,尤其基于真实生活需要的手机地图、购物、支付等应用满足了手机网民多元化的生活需要,同时也增加了网民对手机的依赖性。
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互联网还处在发展阶段,但是根据传统互联网的发展来看,在移动互联网络基础设施完善以及3G、4G、移动寻址技术等技术成熟的推动下,移动互联网将迎来发展高潮。届时,我国的手机网民的数量将迅速增加,由此推动的移动网络信息的传播影响力将更大。更多的网民会通过自己的移动终端随时关注和传播信息,网络信息量将会急剧增大。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移动互联网下网络舆情传播的特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等到舆情事件发生的时候相关部门将无法应对,从而会导致更加严重的舆情危机,给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威胁。
2 移动互联网的特点
我国的移动互联网正处于高速的发展之中,它与传统的互联网有一定的关联和相似性。但是移动互联网有着许传统多互联网无法比拟的特点。
2.1 庞大的用户群 根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止2013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占我国网民总数的78.5%。手机已经正式成为我国互联网最大的上网终端,同时也是标志着我国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巨大潜力。
2.2 广域的泛在网 在社会生活任何一个地方,都有一个双向交流的网络存在,同时也创造了巨大机会。即使是互联网的时代,随时随地、如影随形这件事是不可能想象的,广域的泛在网就让随时随地、如影随形成为可能。这也让大量需要即时的业务和通讯成为可能。今天几乎每一个新闻事件都可能被马上发到微博上,每一个事件都可以在第一时间传播,这就是广域泛在网的作用。
2.3 高便携性 在今天,使用移动设备上网,可以带来PC上网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即沟通与资讯的获取远比PC设备方便。网民可以随时随地上网了解最新的信息资讯,可以与自己的亲人好友快速的联系,相互之间分享信息。今天手机远不是一个通信工具,它已经从通信工具,转变为我们社会关系的全部。
2.4 永远在线及占用用户碎片时间 智能手机已经做到了可以24小时在线。通信的即时,互联网再好的即时工具也不能做到,移动互联网时代,永远在线正在悄悄改变这一格局。传统的信息传播是一点对多点的传播。电视时代,使用的时间非常集中,用户时间成为电视争夺的最核心的资源。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用户随地随地携带着智能手机,也可以随地随地使用。移动互联网的使用时间呈现出碎片化的倾向。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看到用户在使用移动互联网。
2.5 应用轻便 移动设备通讯的基本功能代表了移动设备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延续这一特点及设备制造的特点,移动通讯用户不会接受在移动设备上采取复杂的类似PC输入端的操作。这就决定了用户在使用移动终端设备连接互联网的时候,不可能进行较为复杂的操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移动互联网舆情的特征一定是以搭载着微博等“速食”信息为主的信息传递过程。
从以上特点推断可得出移动互联网的基本面貌。用户选择无线上网,是不等于传统互联网的。不能说移动互联网是传统互联网的延伸,同是网络建设与应用,两者之间虽然有联系,但有着根本的区别,无线上网可以提供便携设备,但基本设备终端是手机、PDA等移动设备。因此,移动互联网形势下的舆情态势一定是与传统互联网有所区别的。
3 移动互联网形势下的舆情特点
网络新闻作为网民的基础应用,已成为网民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之一,使用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将其使用率增长归结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碎片化时间阅读新闻成为网民的主要活动之一;其次,随着微博、微信等应用的兴起,网民接触新闻的渠道增多,例如,微博对主要新闻事件的快速传播,形成热点话题,并联动主流新闻媒体进行传播,极大促进网民对网络新闻的接触度;最后,各类新闻媒体纷纷发力移动互联网,制作了大量用户体验较好的新闻App,极大地提高了手机网民对网络新闻的阅读频率;并且,新闻类手机客户端的推送效果远高于传统PC客户端,使更多的手机网民被动阅读了大量新闻。
在移动互联网网民数量持续快速增加的前提下,我国移动互联网舆情也开始逐渐形成规模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根据对移动互联网的特点以及已经发生在移动互联网上的舆情事件研究,我们总结了移动互联网舆情具有以下的特点:
3.1 跨时空、跨地域性 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突破了时间、地域、固定终端设备的限制。同时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移动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接收和传播图像、声音、文字等信息,使用户能够在移动中实现信息的同步。以3G和4G技术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公众处理信息不受设备和地理位置的需求得以满足。从而突破了传统互联网台式机的地理位置阻隔。
同时,移动通信技术的提高也提升了用户上网的速率,从而提升了用户的上网体验,使得用户更加依赖于手机等移动终端,用户将更加青睐于随时随地利用移动终端来满足自己对信息获取的需求,这进一步的表现出移动互联网终端信息传播的跨时空、跨地域性。
3.2 病毒性传播 曾经信息的传播是一点到多点,二次传播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所以很容易进行舆论控制。互联网时代信息已经是病毒性的传播,即从一点传播,很快进行多点发散。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是泛在的网络,手机是永远在线的。信息更容易象病毒一样高速度、广泛的、大范围的传播。因为信息的传播,很多是依据社会关系,比如自己的好友,自己的同事、同学、朋友,电话号码簿中的成员,很大程度上,受众更相信信息的可靠性。
因此,当用户从网络上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时,他会迅速地传播给自己身边的好友,同时用户的好友也会传播给自己的好友,这样导致舆情事件搭载着移动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得以迅速扩散开来,产生与病毒传播相似的信息传播新途径。
3.3 泛在性 在传统互联网的时代,舆情传播的速度受制于地理位置,所以受众范围相对较小。然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这种情况,网民可以随时随地的关注网络信息。广域的泛在网使得移动互联网舆情有了泛在性,实现了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的快速交流。这也正是移动互联网泛在性的最大体现。当某个焦点事件一旦出现,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引起不同地域的网民的强烈反应和热议。从而导致舆情事件很有可能演变为舆情危机。
3.4 动态性 传统媒体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是单向的,需要经过采集、加工、储存等线性的生产环节,经由媒体的民众才能够获知。Web2.0的典型代表是博客,它实现了用户自产生内容,缩短了信息生产时间,用户可以在网络上快速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同时,在信息水平相对较发达的当下,任何一件焦点事件随时都会在网络上传播开来,事件从发生到传播至网络的时间越来越短,导致信息随时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3.5 趋同性 当下相对较为发达的信息技术使得网民可以随时随地的参与某个热点事件的讨论,与传统互联网类似,网络的隐蔽性使得网民可以在网络上随心所欲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不需要为自己的观点承担责任。民众对于事件信息的获取都是从网络上获得的,然而移动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信息,民众受信息者感情倾向的影响,可能出现情感倾向一致化。并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的传播,致使“雪球”越滚越大,少量不同意见的声音会被群众的盲目而淹没,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力量代表了民众的态度,但是这种力量很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的操纵,从而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威胁社会稳定。这也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的体现。
3.6 安全性更加复杂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情的传播更加迅速。与此同时,开放的移动互联网以及随时随地的网络接入给人们的信息安全也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人们的私人信息更容易被暴漏。同时由于其隐蔽性和趋同性,网络舆情很容易被有特定目的人利用以满足个人的私欲。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爆炸性增长及其种类繁多的网络应用给网络舆情安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舆情监管部门很难实现对移动互联网信息的准确监管。近些年从手机等移动终端引发的网络舆情事件充分显示了移动互联网强大的破坏力。
4 移动互联网形势下的舆情应对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用手机上微博的网民数为2.30亿,与2012年底相比增加了2710万,增长13.4%。手机微博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为49.5%,相比2012年底提升了1.3个百分点。随着以3G和4G技术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移动终端的网民数将会迎来更快速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智能手机中的各种终端应用于外界联系和沟通。由此导致的移动互联网舆论将会传播更加快捷和迅速,可以说移动互联网将成为我国社会舆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网民数的增加,网络舆情更容易在移动互联网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当下移动互联网舆论的监管面临着极其严峻迫切的形势,这是当前政府舆情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急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
针对移动互联网信息量巨大、难以实现实时准确监测的特点。舆情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电信部门的合作,互相协作。由于移动互联网接入业务的供应部门为电信部门,而且电信部门有着所有手机移动终端的准确用户信息,拥有着大量的用户数据,能够实现对用户的通信行为的记录和查询。加强与电信部门的合作能够降低舆情监管部门在监测技术上的实现难度,可以更准确地实现移动互联网舆情的监测。
针对网民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相信网络上的虚假信息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民的正确引导。移动互联网应用简单,对于使用者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均没有要求,所以网络中许多网民的学历水平可能都不高,这些人更容易受到网络上的虚假信息、谣言等的欺骗,相信这些虚假信息并进行转发和传播,在不知不觉中为不法分子制造舆论危机提供了帮助。因此,政府部门在面对网络上的舆论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对舆论进行积极回应,澄清事实。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不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对虚假信息进行传播。
针对个别不法分子故意在网络上散播谣言,企图蛊惑群众,制造舆论危机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舆情监管法制。当下我国网络舆情危机频发不仅仅与监管不到位有关,还与网络的隐蔽性有着极大的关系。许多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不负责地散播虚假信息,满足私人的目的,同时还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不法行为,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和完善立法制度,利用法律严惩这些不法分子。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不法分子故意散播谣言、煽动群众的行为。
5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新型信息传播媒介,移动互联网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增长,在给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加快捷方便的途径之外,也给我国网络舆情安全形势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在中国社会舆论总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当下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移动互联网舆论监测形势,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时准确地做好应对策略,为我国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健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洪小娟,刘雅囡,姜楠.移动互联网舆情生成机制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25-30.
[2]范玉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的“微博”发展分析[J].新闻爱好者,2010,04:105-106.
[3]郭乐天.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控制与网络舆情的引导[J].新闻记者,2005(2):23-26.
[4]孙东滨,梅锋.移动互联网对社会舆情的影响[J].通信管理与技术,2012(6):6-8.
[5]郭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舆情传播特点[J].科技传播,2012,17:14,20.
[6]武贵英.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微博舆论传播研究[D].兰州大学,2013.
[7]司夏萌.互联网信息传播结构下的舆论涌现过程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篇3
论文摘要: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上传播的信息繁多,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空前自由与社会控制相冲撞,形成了较鲜明的对立性,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治理,给人类原有的社会传播的治理经验,带来了挑战,在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点和重要性之外,更要深刻认识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艰巨性,应对这一传播现象的缺陷进行深刻研究分析,制定出合理有效的互联网治理措施,使其朝向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弊端与不足
我们在受益于互联网传递信息便捷,有效的同时,也应该清楚的看到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种种弊端与不足。在互联网的时代,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不是没有知识,而是知识过剩。由此,我们由一个缺乏知识的年代进人一个知识泛滥的年代,网络上的信息太多,太杂,人们往往不知道该选择哪一些有用的信息。
(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匿名性
匿名性(anonymity)是互联网重要的情境特点,也是影响网上行为的重要因素,即“在一定的情境下,行为者对于自身是否被他人所知觉情况的感知”。就是网民可以凭借代号隐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实世界的身份和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乃至气质、人格、自我等等。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在网络世界里,‘我’是以某种虚拟的形象和身份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网络上的交往活动不再像一般社会行动那样依附于特定的物理实体和时空位置。因此,‘我’可以尽情扮演自己想象的角色而不必去考虑后果。”这一方面使得互联网的信息泛滥我们很难找出确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引起对传播这些信息的人的权威性跟公正性的怀疑。这也导致了互联网相对于其他传统的媒介传播来说更不真实、可靠。
(二)互联网传播带有不健康、暴力、色情、淫秽的信息
在广泛传播的互联网时代,经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信息出现。一是有人主动寻找;二是被迫接受。这会对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注意到,在网上诈骗、暴力、色情、恐怖、宜传邪教、等事情在互联网上时有发生,而bbs、讨论区、留言版、论坛等又是“重灾区”,受灾的往往都是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对上网着迷上瘾,难以自拔,这些“垃圾信息”在一点点的毒害他们幼小的心灵,同时也污染了互联网络环境,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减小青少年面临网络隐性伤害的危险,真正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无法鉴别
真实性、可靠性是信息的生命。然而,在网络上传播的超容量信息中,不真实的甚至虚假的信息屡见不鲜。一些网站把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加工剪裁,缺乏完备的信息机制,加之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商业利益驱使,为引起”轰动效应”、提升点击率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上述种种原因使商业网站所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大打折扣。有些组织或个人通过联网主机信息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信息,还可以在bbs上、新闻组里、公告板上甚至电子邮件里信息。每个组织的动机千差万别,每个人的素质或高或低,互联网又可使信息匿名、假名地多渠道随意而不经过审查的快捷,虚假信息的传播就成为极有可能和非常容易之事。
二互联网信息传播弊端治理研究的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传播法律体制
在现代社会里,党和政府对媒体控制的手段除了规定大众传播的管理体制外,更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把对媒体的管理纳人到法治的轨道。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传播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迅速地暴露出来。网上色情泛滥、黄毒污染、病毒肆虐、黑客横行,使各国政府不得不加快速度为网络立法。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立法来管理网络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出台多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法规形式公布的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就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对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的条件及设立程序、上载新闻内容的禁止性条件、网络安全、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等一系列间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络媒体的建设和活动,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思想渗透,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政、依法管理提供了依据。我国的网络媒体管理正在从直接的行政的管理为主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网络传播的用途多样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网络的治理,必然要比单一地用于大众传播、而且基本上属于地域性或全国性传播系统的传统传媒业的治理,复杂得多。网络传播立法,因而具有高难度。当我们要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来约束传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正当的传播信息的合法性。完善现如今网络传播管理不善的弊病,使网络传播走上法制化的进程。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合理、规范化,更符合社会的长久发展。
(二)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制度
1登记注册制
要求服务商在从事相关服务时到政府主管机关指定的部门进行真实资料登记,以此明确和强化网络从业者的法律和网络安全责任。实行登记注册制的主要目的是接受管理。如韩国2005年的《维护报纸自由与功能法),规定韩国新闻网站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2实名制
以真实姓名或资料使用互联网,是促进用户自我约束及问贵的有效办法。目前,一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有的是政府行为,有的是服务商为降低风险的自发行为。如美国雅虎规定,网民必须履行注册手续并提供有效电子邮箱,通过邮箱获取注册密码,方可登陆发言。在德国,网民只能在专门博客托管服务网站开设博客,并登记护照号码和实际住址。挪威的官方网站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咨询、报税等,自然而然就需要进行实名注册。日本在部分bbs中保存了网民ip地址信息,预付费手机实行完全实名。目前,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问题,还不能够将个人的身份信息与网上注册信息相衔接来验证注册个人信息的真伪,这给互联网的管理带来了不便。
3许可制
以审查许可的方式,对一些重要网络内容或重点从业者和用户进行某种控制。法国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划分为多种许可证,有的须由经济财政工业部部长审查批准,其余的由电信监管机构批准颁发。在韩国,从事网络广播电视业务、手机电视业务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资格。新加坡实行分类许可制度,网络从业者依照其性质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分为需要许可和无须许可两类,凡向主管部门登记,遵循分类许可证规定的义务,都被认为自动取得了执照,登记后的网站应根据《互联网运行准则》,自主判断并管理其网页上的内容。
4分级制
主要是根据一定标准,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以便于网络用户选择适合的网络信息,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多数国家,一般是从技术范畴,要求服务商对内容进行分级后作出明显标志,或者向用户提供过滤分级软件。负责分级的是电影、文学作品分级办公室,采用的标准是电影和文学相同的分级标准,未成年人不宜的内容绝对不允许出现在网上。
5内容检查制
政府主管机关对网上传播包括手机电视、网络电视传播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管。新加坡、德国对网上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种族歧视、纳粹类的违法信息监管尤为严格。新加坡不许在网上煽动种族歧视内容,政党大选期间也不允许有攻击性内容。韩国对手机电视、网络电视传播的内容实行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澳大利亚于2004年开始监管匿名政治性网站,使互联网上的政治活动受到像传统媒体一样的规范。
(三)加强互联网传播控制技术
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世界各国都注重运用高新技术加强管理。对技术研发、使用及人才培养,多数国家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一套互联网管理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跟踪网上有害信息。发达国家安全部门每年都在管理技术方面投人相当大财力、人力,保证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技术管理也不落后。目前广泛的网络管理技术主要有分级技术、过滤技术、防火墙与访问控制技术、身份识别与鉴别技术、内容侦察与侦察控制技术等等。美国具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使美国不仅可以轻松地对本国互联网进行监控,还可以监控其他国家。1998年起,美国商务部将全球互联网资源管理权交给下属机构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公司“艾肯”( icann ),负责全球互联网根域名服务器、域名、ip地址、互联网通信协议的分配与管理等事务。对icann的管理,美国商务部具有绝对主动权。过滤是一种通常做法,就是制订一个封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如果某网站被列人该“清单”,访问就会被禁止。从技术角度讲,过滤一般使用基于路由器的ip封堵、服务器以及dns重新指向等技术。
(四)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自律
如果说法律与法规是具有强制执行意味的“他律”,那么行业的“自律”则以道德规范、专业精神和社会良知作为支撑,行业自律是大众传媒向社会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自互联网在我国兴起后,各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纷纷成立自律性组织,如1999年4月15日,由20多家主流媒体在北京签订了第一个《中国网络媒体公约》;2002年8月17日,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又有几十家网站通过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些无疑促进了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为互联网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制定行业规范
利用网络协会和绝大多数服务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的自律规定和规则,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的“十诫”、日本的《电子网络运营中的伦理纲领》、新加坡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等,这些规定提供了服务商应当遵守的基本理念、经营基准、网络用户的行为模式和方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弥补了法律和政策的不足。虽然规定不具备强制性,但对维护互联网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推动行业自我监管
自律组织往往通过开设举报热线或举报网站等形式,发动公众特别是网民进行监督。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向行业组织举报他们认为不合法的网络内容。行业组织在接到投诉后,会评估该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通过ip地址确定该信息的来源,并根据信息的不同来源,将问题移交给相应执法机构来处理。对于已认定为违法的内容,行业组织会通知服务商删除。各行业组织基本上都坚持“有举报必处理”原则,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3促进业界与政府合作
各类网络协会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还代表会员向政府提供互联网产业和法规方面的政策建议,通过与政府的互动合作促进互联网的共同管理。如,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将网上违法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协助打击控制色情等违法内容,基金会与包括内政部互联网工作组、全国打击高技术犯罪署等在内的40多个部门和组织建立了联系人制度。
4提供安全浏览服务
网络协会向网民特别是家长和孩子提供普及教育,引导用户正确、安全使用互联网。同时向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用户提供过滤、分类软件及其相关技术,下达过滤关键词表等。欧盟支持的“国际热线联合会”有25个不同国家的成员组织,针对网上儿童色情和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向各自国家的服务提供商下达过滤词进行封堵。
(五)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力量包括每一个公民和组织,但在互联网监管中以网民、家长和学校等为重点。社会监督以无时无处不在、低廉的成本、有利于网民自律等特点,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政府通过开展多方面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众自我保护和网络监督意识,同时设置热线电话,开办监督网站,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到互联网管理。民众主要以举报网上违法内容的形式进行监管。政府发动社会监督的手段主要有:
1设立专门机构
新加坡广播局成立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paci) ,澳大利亚设立专门公众互联网咨询机构互联网警报,为本国公众提供咨询、教育以及研究支持服务。我国在2004年6月,有140多个成员单位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标志着我国网络媒体在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2给予资金支持
新加坡传媒发展局从2003年2月起设立了s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现已培训几万名母亲。欧盟计划2005~2008年《多年度行动计划》中有近一半预算,用于提高互联网用户安全警惕意识。
3普及监管宣传
政府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等教育普及活动,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规范。澳大利亚政府在互联网上制作大量通俗易懂的教材,新加坡设立反垃圾邮件网站,为用户提供防范垃圾邮件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一些国家的政府还经常主动开展群众性的讨论、竞赛等活动,普及网络常识。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篇4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信息传播;治理;研究
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弊端与不足
我们在受益于互联网传递信息便捷,有效的同时,也应该清楚的看到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种种弊端与不足。在互联网的时代,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不是没有知识,而是知识过剩。由此,我们由一个缺乏知识的年代进人一个知识泛滥的年代,网络上的信息太多,太杂,人们往往不知道该选择哪一些有用的信息。
(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匿名性
匿名性(anonymity)是互联网重要的情境特点,也是影响网上行为的重要因素,即“在一定的情境下,行为者对于自身是否被他人所知觉情况的感知”。就是网民可以凭借代号隐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实世界的身份和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乃至气质、人格、自我等等。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在网络世界里,‘我’是以某种虚拟的形象和身份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网络上的交往活动不再像一般社会行动那样依附于特定的物理实体和时空位置。因此,‘我’可以尽情扮演自己想象的角色而不必去考虑后果。”这一方面使得互联网的信息泛滥我们很难找出确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引起对传播这些信息的人的权威性跟公正性的怀疑。这也导致了互联网相对于其他传统的媒介传播来说更不真实、可靠。
(二)互联网传播带有不健康、暴力、色情、淫秽的信息
在广泛传播的互联网时代,经常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信息出现。一是有人主动寻找;二是被迫接受。这会对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注意到,在网上诈骗、暴力、色情、恐怖、宜传邪教、等事情在互联网上时有发生,而BBS、讨论区、留言版、论坛等又是“重灾区”,受灾的往往都是以青少年为主,他们对上网着迷上瘾,难以自拔,这些“垃圾信息”在一点点的毒害他们幼小的心灵,同时也污染了互联网络环境,从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减小青少年面临网络隐性伤害的危险,真正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三)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无法鉴别
真实性、可靠性是信息的生命。然而,在网络上传播的超容量信息中,不真实的甚至虚假的信息屡见不鲜。一些网站把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加工剪裁,缺乏完备的信息机制,加之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商业利益驱使,为引起”轰动效应”、提升点击率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上述种种原因使商业网站所发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大打折扣。有些组织或个人通过联网主机信息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信息,还可以在BBS上、新闻组里、公告板上甚至电子邮件里信息。每个组织的动机千差万别,每个人的素质或高或低,互联网又可使信息匿名、假名地多渠道随意而不经过审查的快捷,虚假信息的传播就成为极有可能和非常容易之事。
二互联网信息传播弊端治理研究的意见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传播法律体制
在现代社会里,党和政府对媒体控制的手段除了规定大众传播的管理体制外,更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把对媒体的管理纳人到法治的轨道。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传播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迅速地暴露出来。网上色情泛滥、黄毒污染、病毒肆虐、黑客横行,使各国政府不得不加快速度为网络立法。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立法来管理网络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出台多个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以法规形式公布的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就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对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的条件及设立程序、上载新闻内容的禁止性条件、网络安全、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等一系列间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管理国内网络媒体的建设和活动,抵御网上有害信息的思想渗透,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给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政、依法管理提供了依据。我国的网络媒体管理正在从直接的行政的管理为主的方式,逐步过渡到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的管理方式。网络传播的用途多样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网络的治理,必然要比单一地用于大众传播、而且基本上属于地域性或全国性传播系统的传统传媒业的治理,复杂得多。网络传播立法,因而具有高难度。当我们要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来约束传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正当的传播信息的合法性。完善现如今网络传播管理不善的弊病,使网络传播走上法制化的进程。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合理、规范化,更符合社会的长久发展。
(二)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制度
1登记注册制
要求服务商在从事相关服务时到政府主管机关指定的部门进行真实资料登记,以此明确和强化网络从业者的法律和网络安全责任。实行登记注册制的主要目的是接受管理。如韩国2005年的《维护报纸自由与功能法),规定韩国新闻网站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2实名制
以真实姓名或资料使用互联网,是促进用户自我约束及问贵的有效办法。目前,一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有的是政府行为,有的是服务商为降低风险的自发行为。如美国雅虎规定,网民必须履行注册手续并提供有效电子邮箱,通过邮箱获取注册密码,方可登陆发言。在德国,网民只能在专门博客托管服务网站开设博客,并登记护照号码和实际住址。挪威的官方网站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咨询、报税等,自然而然就需要进行实名注册。日本在部分BBS中保存了网民IP地址信息,预付费手机实行完全实名。目前,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问题,还不能够将个人的身份信息与网上注册信息相衔接来验证注册个人信息的真伪,这给互联网的管理带来了不便。
3许可制
以审查许可的方式,对一些重要网络内容或重点从业者和用户进行某种控制。法国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划分为多种许可证,有的须由经济财政工业部部长审查批准,其余的由电信监管机构批准颁发。在韩国,从事网络广播电视业务、手机电视业务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取得相应的运营许可资格。新加坡实行分类许可制度,网络从业者依照其性质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分为需要许可和无须许可两类,凡向主管部门登记,遵循分类许可证规定的义务,都被认为自动取得了执照,登记后的网站应根据《互联网运行准则》,自主判断并管理其网页上的内容。
4分级制
主要是根据一定标准,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以便于网络用户选择适合的网络信息,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多数国家,一般是从技术范畴,要求服务商对内容进行分级后作出明显标志,或者向用户提供过滤分级软件。负责分级的是电影、文学作品分级办公室,采用的标准是电影和文学相同的分级标准,未成年人不宜的内容绝对不允许出现在网上。
5内容检查制
政府主管机关对网上传播包括手机电视、网络电视传播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管。新加坡、德国对网上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种族歧视、纳粹类的违法信息监管尤为严格。新加坡不许在网上煽动种族歧视内容,政党大选期间也不允许有攻击性内容。韩国对手机电视、网络电视传播的内容实行日常监测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澳大利亚于2004年开始监管匿名政治性网站,使互联网上的政治活动受到像传统媒体一样的规范。
(三)加强互联网传播控制技术
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世界各国都注重运用高新技术加强管理。对技术研发、使用及人才培养,多数国家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一套互联网管理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跟踪网上有害信息。发达国家安全部门每年都在管理技术方面投人相当大财力、人力,保证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技术管理也不落后。目前广泛的网络管理技术主要有分级技术、过滤技术、防火墙与访问控制技术、身份识别与鉴别技术、内容侦察与侦察控制技术等等。美国具有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使美国不仅可以轻松地对本国互联网进行监控,还可以监控其他国家。1998年起,美国商务部将全球互联网资源管理权交给下属机构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公司“艾肯”(ICANN),负责全球互联网根域名服务器、域名、IP地址、互联网通信协议的分配与管理等事务。对ICANN的管理,美国商务部具有绝对主动权。过滤是一种通常做法,就是制订一个封堵用户访问的“互联网网址清单”。如果某网站被列人该“清单”,访问就会被禁止。从技术角度讲,过滤一般使用基于路由器的IP封堵、服务器以及DNS重新指向等技术。
(四)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自律
如果说法律与法规是具有强制执行意味的“他律”,那么行业的“自律”则以道德规范、专业精神和社会良知作为支撑,行业自律是大众传媒向社会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自互联网在我国兴起后,各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纷纷成立自律性组织,如1999年4月15日,由20多家主流媒体在北京签订了第一个《中国网络媒体公约》;2002年8月17日,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又有几十家网站通过了《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这些无疑促进了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为互联网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制定行业规范
利用网络协会和绝大多数服务商,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的自律规定和规则,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的“十诫”、日本的《电子网络运营中的伦理纲领》、新加坡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等,这些规定提供了服务商应当遵守的基本理念、经营基准、网络用户的行为模式和方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弥补了法律和政策的不足。虽然规定不具备强制性,但对维护互联网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推动行业自我监管
自律组织往往通过开设举报热线或举报网站等形式,发动公众特别是网民进行监督。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向行业组织举报他们认为不合法的网络内容。行业组织在接到投诉后,会评估该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通过IP地址确定该信息的来源,并根据信息的不同来源,将问题移交给相应执法机构来处理。对于已认定为违法的内容,行业组织会通知服务商删除。各行业组织基本上都坚持“有举报必处理”原则,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3促进业界与政府合作
各类网络协会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还代表会员向政府提供互联网产业和法规方面的政策建议,通过与政府的互动合作促进互联网的共同管理。如,英国互联网监察基金会负责将网上违法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协助打击控制色情等违法内容,基金会与包括内政部互联网工作组、全国打击高技术犯罪署等在内的40多个部门和组织建立了联系人制度。
4提供安全浏览服务
网络协会向网民特别是家长和孩子提供普及教育,引导用户正确、安全使用互联网。同时向网络从业者和网络用户提供过滤、分类软件及其相关技术,下达过滤关键词表等。欧盟支持的“国际热线联合会”有25个不同国家的成员组织,针对网上儿童色情和种族歧视等不良信息,向各自国家的服务提供商下达过滤词进行封堵。
(五)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力量包括每一个公民和组织,但在互联网监管中以网民、家长和学校等为重点。社会监督以无时无处不在、低廉的成本、有利于网民自律等特点,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政府通过开展多方面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众自我保护和网络监督意识,同时设置热线电话,开办监督网站,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到互联网管理。民众主要以举报网上违法内容的形式进行监管。政府发动社会监督的手段主要有:
1设立专门机构
新加坡广播局成立志愿者组织互联网家长顾问组(PACI),澳大利亚设立专门公众互联网咨询机构互联网警报,为本国公众提供咨询、教育以及研究支持服务。我国在2004年6月,有140多个成员单位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成立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标志着我国网络媒体在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2给予资金支持
新加坡传媒发展局从2003年2月起设立了S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现已培训几万名母亲。欧盟计划2005~2008年《多年度行动计划》中有近一半预算,用于提高互联网用户安全警惕意识。
3普及监管宣传
政府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等教育普及活动,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规范。澳大利亚政府在互联网上制作大量通俗易懂的教材,新加坡设立反垃圾邮件网站,为用户提供防范垃圾邮件的基本知识与方法。一些国家的政府还经常主动开展群众性的讨论、竞赛等活动,普及网络常识。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篇5
互联网作为现代传媒的集大成者,具有低成本、无限时、无地域限制、交互性、实时性、灵活性、可视性、多媒体性等诸多优点,如能科学合理地利用,将对于中越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舞蹈艺术是以经过提炼加工的人体动作作为主要表现手段,运用舞蹈语言、节奏、表情和构图等多种基本要素,塑造出具有直观性和动态性的舞蹈形象,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现代舞蹈艺术包含了音响、灯光、布景等艺术,是空间性、时间性、综合性的艺术。作为现代传媒技术的代表,互联网是多媒体综合技术,在空间、时间表达上均效果显著。将互联网的自身优势与舞蹈艺术进行充分融合,提升中越两国间的舞蹈艺术交流。
1.开设舞蹈艺术专门网站,展示中越舞蹈艺术。为展示舞蹈艺术,中越两国均可在互联网上开设舞蹈艺术的专门网站,介绍本国舞蹈艺术的特点,介绍某些著名舞蹈人物,介绍某些具体的舞蹈作品,介绍某些舞蹈赛事或是重要活动。互联网的实时性、无限时性和无地域限制性等特点,可以让两国人民轻而易举地实现了解对方舞蹈艺术的意愿。只要有一台联网的电脑,人们轻点鼠标,就可以很容易的访问专门的中越舞蹈艺术网站,这种交流传播的速度和受众范围广度是传统交流传播方式例如演出传播和纸本传播所无法比拟的。以中国舞蹈的网络传播为例,建成于2006年的“中国舞蹈网”,涵盖“舞蹈资讯”、“舞蹈资源”、“舞蹈机构”、“舞蹈院校”、“舞蹈培训”、“舞蹈图片”、“舞蹈视频”、“舞蹈音乐”、“舞蹈商城”等各个舞蹈相关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可视性、多媒体性、信息大容量性,网站图、文、声、像并茂,资料全面丰富,舞蹈艺术作品得以完整呈现,一方面充分展现了我国舞蹈的艺术特色,另一方面展示了各种舞蹈活动的开展状况,综合反映出中国舞蹈的整体概况。由于互联网具有资源共享的特点,建立这样的舞蹈艺术专门网站,不仅充分展现了一国的舞蹈艺术特色,还为各国人民了解该国舞蹈艺术提供了便捷的方式,推动了该国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
2.开设互动社区,推动舞蹈艺术的民间交流。民间交流是指人民之间,民众之间非官方组织的交流方式。互联网的实时性、无地域限制性还使得国与国人民之间对于舞蹈艺术的直接交流成为可能。传统的演出传播、纸本传播,甚至被称为现代传媒的广播、电视等传播方式都是单向传播,信息只能送达对方,无法了解对方的反应。互联网的双向传播方式则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信息传播及时反馈,传播变成了交流。为了增进国与国之间的舞蹈艺术交流,可以开设一些专门的舞蹈论坛,例如,中越舞蹈艺术论坛等。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参与者来自于全球各地,来自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各个行业,无论是专业的舞蹈家,还是普通舞蹈爱好者,大家都可以通过论坛发表自己对于舞蹈艺术的看法,从而深化了国与国之间的民间舞蹈艺术交流。近年来,中越两国经常举行舞蹈艺术演出活动,例如2009年4月23日至26日,广西艺术学院师生一行19人随自治区旅游局组织的代表团一起,应邀参加了越南广宁省下龙市举办的“2009年下龙湾旅游节暨下龙湾第三届嘉年华活动”,在25日下午举行的主题为“下龙湾奇观——相约之地”的旅游节开幕式演出中,广西艺术学院表演了大型歌舞节目《大地飞歌》。又如2012年6月,广西艺术学院与越南高等舞蹈学校进行了联合演出,合作演出了如越南舞蹈《永久的月亮》、中国舞蹈《子君》等一系列舞蹈节目。这些演出交流取得的成功,增进了两国官方层次的交流,引起了观看人员的强烈反响,然而局限于演出传播的特点,它的受众仍然是有限的,影响仍然是较小的。“舞蹈艺术的繁荣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支持。互联网作为一个免费的、开放的、信息共享的空间,任何人都可以在平等交流中探讨舞蹈的焦点问题、最新动态。网络论坛让更多的人可以不受规定限制的平等、轻松交流,展开对舞蹈作品深层的批评和分析,并发表与权威左右的个人意见。”因而如果能将这些节目视频放上舞蹈艺术论坛,作为论坛讨论的主题,吸引更多的两国人民的参与,则将肯定会更大的推动中越两国舞蹈艺术的民间交流。
3.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推动中越舞蹈艺术的研究交流。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为中越的舞蹈艺术研究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舞蹈艺术是非文字艺术,是借助于身体语言展现文化的艺术表达形式,人们不是亲身观察体验则难以体会其中的情感传达和艺术精髓。互联网首先为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素材,互联网的开放性、多媒体传播特点,使得无论是越南舞蹈艺术家,还是中国舞蹈艺术家,都可以轻易地获得对方国家的舞蹈声像资料,为双方的舞蹈艺术研究交流提供了便利。互联网还为中越舞蹈艺术研究指明了研究的发展方向。互联网上具有海量的研究信息,例如中国知网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从这些研究文献资料中,舞蹈研究人员可以了解到中越舞蹈艺术交流的研究状况及研究前沿,从而为舞蹈艺术交流的研究指明了发展方向。“中国舞蹈的蓬勃发展,从来离不开同异国舞蹈的相互交流。”由于互联网的互动性,舞蹈艺术的信息能及时得到受众的反馈,这对于舞蹈研究人员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可以从中获取受众的艺术需要信息,从而可以使得舞蹈艺术的发展不断地以满足人们的艺术需要为方向,升华了舞蹈艺术的品质。
4.加强舞蹈艺术的翻译工作,为互联网传播舞蹈艺术提供条件。虽然舞蹈是一种几乎可以逾越语言障碍的艺术,但舞蹈艺术的传播交流终究还是一种跨文化传播交流,互联网虽然为中越舞蹈艺术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然而舞蹈艺术的跨文化交流仍然离不开语言这一沟通介质。网站的舞蹈艺术介绍需要语言沟通,论坛的交流也必须要以理解对方的语言为前提,舞蹈艺术研究也要理解文献文字内容,因而作为跨文化、跨语言、跨社会的翻译工作十分重要。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中越舞蹈艺术交流的过程中,要强化互联网技术与翻译技能的融合,例如在网站的介绍中配以中越双语,在图像视频中予以翻译解说,在论坛交流中予以翻译转化,在舞蹈艺术研究交流提供翻译文献等等。加强舞蹈艺术的翻译工作,才能为使用互联网交流传播中越舞蹈艺术提供条件。
二、结语
中越两国山水相连的地域特点奠定了两国的舞蹈艺术交流传播的悠久历史,演出传播、纸本传播等传统交流传播方式在此过程中长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现代传媒的发展给两国的舞蹈艺术交流带了更大的发展机遇,拓宽了舞蹈艺术交流传播的认识。互联网作为现代传媒的集大成者,它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使得它对于中越舞蹈艺术的交流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建立专门舞蹈网站、开设中越舞蹈艺术论坛,发挥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促进舞蹈艺术研究,加强中越舞蹈艺术翻译工作使之与互联网融合等方式,推动中越舞蹈艺术交流的进一步发展。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篇6
[关键词] 互联网;传媒产业;转型升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075
[中图分类号] G2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157- 03
在“互联网+”时代的引领下,“互联网+”行动计划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当中,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此同时,中国传媒也深受影响,其理念、形态、呈现方式等方面表现的越加丰富。就比如媒介融合曾以技术融合、产业融合、产消融合为主,而今天的媒介融合则想向更纵深的方向发展,呈现了多方面、多渠道融合的特点,使得传媒已经较大规模渗透到各个产业领域中。由此说来,“互联网+”对传媒产业的影响是非常深入的。为了良好的发展传媒产业,应当基于“互联网+”进行传媒产业升级转型,优化调整产业发展思路,促进传媒产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 “互联网+”背景下原有传媒产业发展困难之处
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互联网+”对人们方方面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例如百度“干”了央视广告的事;淘宝“干”了沃尔玛的事;阿里巴巴“干”了批发市场的事;微博“干”了媒体的事;微信“干”了移动的事等。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发展趋势已经改变传统运行法则,使得我国价值模式、消费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1]。而基于传统价值模式、消费模式,所规划的传媒产业发展思路,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受多方阻碍,主要是因为:
1.1 读者阅读方式的转变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日益普及,人们的阅读方式在发生着改变,即从纸质图书阅读转化为电子书阅读。因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书阅读弥补了纸质图书阅读的缺陷,可以使读者随时随地的进行图书阅读,使读者可以有效利用碎片时间。因此,读者对电子书阅读尤为青睐,在阅读方面逐渐以电子阅读为主,相应的纸质图书阅读的读书者越来越少。
1.2 企业营销方式的转变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良好的发展,只采用单一的营销方式难以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互联网的应用,打破了企业单一的营销方式,使得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设计多元化、多样式
互联网传播的基本特点范文
本文2023-10-27 17:55:15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kubao.com/article/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