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范文
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篇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法学界对本罪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试就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等作一些探讨。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338之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害客体,在研究中歧见纷呈。有人主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和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以及公私财产权、人身权。有人认为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还有人认为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以上观点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归纳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的特征,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除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违反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即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侵犯。除此之外,笔者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严重侵犯了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在《宪法》第26条关于环境方面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第1、第6条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实质内容与环境权是一致的,而且举国上下正实实在在的享受着由一整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保障着的环境权益,一旦有犯罪分子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也就侵犯了公民实际拥有的环境权。因此,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都是重大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客体。(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而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则囊括了以上三项内容。1.危害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并未存在于《刑法》本身中,而是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的决定或命令里。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排放等。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应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等。又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活动;禁止混合处置属于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等等。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就是本罪的危害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为排放、倾倒和处置。所谓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溢、泄、漏、跑等;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车、船、航空器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所谓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2.行为对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 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放射性的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废物的统称;有毒物质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后能导致生物或其后代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死亡的物质;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一般废物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如行为人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是一般废物,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危害结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结果犯罪,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重大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构成本罪;如该行为仅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则不构成犯罪,应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可将“严重后果”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如何认定“严重后果”,其标准刑法未予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司法解释前,可根据司法实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作判定,该办法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序,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四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犯罪 主体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所以本罪的犯罪主体即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根据《刑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亦包括非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刑法》将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论处,这对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单位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那么此5种单位是否都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除国家机关外都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它是依法从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工作职能的单位,这些单位或其代表人并不直接从事开发利用环境和生产经营的活动,因而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事故,都是伴随着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以,本罪的绝大多数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够产生危险废物并足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那些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直接相关的人员。(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两者合称罪过。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构成本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二是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三是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否则不能以本罪论。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 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的类型可分为结果犯与危险犯。结果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其主观方面主要依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来确定。而危险犯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该罪并不要求出现某种危害结果,所以其主观方面主要看行为人对于实施特定行为的心理状态即可。从《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可看出,本罪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所以本罪属结果犯,其主观方面应根据行为人对某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来确定,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是某些学者混淆了结果犯与危险犯对主观要件的不同要求而得出的错误结论。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一)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侵犯的是同一类客体,客观上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过失犯罪,客观上都造成重大事故且后果严重。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安全;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和公民的环境权。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三)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均为过失犯罪,所造成的重大事故都与危险物品有关,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其犯罪行为对象是危险废物。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第三,犯罪的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而不能是单位;而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与投毒罪的界限 因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罪与因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导致的投毒罪于客观上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极为相似,但两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差别是很明显的: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 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毒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则表现为向水体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毒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为结果的加重犯。而本罪并不处罚危险犯,只有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第三,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投毒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篇2
(湖南省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怀化 418000)
摘要: 本文首先概述了住宅内辐射的特性及其主要来源,然后根据辐射的来源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及控制措施。
关键词 : 住宅;辐射;危害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296-02
作者简介:段少科(1979-),男,苗族,湖南麻阳人,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保护。
1 辐射剂量率基本概述
放射性辐射剂量率是一种自然放射性元素、宇宙贯穿射线及人工放射性同位素等多种辐射剂量率总和并存在环境中。放射性辐射剂量率的存在无形中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一种隐性杀手,因此加大对辐射剂量率的认识并提高预防措施,会使人们生活环境更优越更安全。放射性辐射剂量率的存在主要分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资源开采利用和核工业中。从十八世纪发现镭以来,人类对于放射性元素的研究利用及其危害有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和发展,尽管放射性物质对人类的科学发展、能源利用、医疗卫生等起到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所带来的辐射剂量率对人体、动物的危害也是严重的。因此,严格控制放射性伴生元素及其废弃物的污染、合理安全利用固体废弃物、抑制住宅内放射性辐射污染超标,是保护人们身体健康、降低血液病的有效途径。
2 辐射剂量率的性质和来源
2.1 辐射剂量率的基本特性
辐射剂量率是由宇宙微粒、地壳中铀、钍、镭等放射性伴生元素及其污染物在衰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无臭的射线,具有高强度的穿透能力,能穿过数厘米钢板。同时放射性辐射所产生的化学效应,比光源的光化学效应还要强。
2.2 怀化市放射性伴生元素矿物分布及其浓度
怀化市放射性伴生矿产品及其分布的异常点比较多,主要伴生于原煤、石煤、铅锌等多种开采量大的矿产品中。在活动中经过人们的开采、冶炼等形成放射性矿物产品,废渣基本弃于环境中,详见表1。
2.3 辐射剂量率的来源
辐射剂量率和人体接受辐射剂量率污染途径:主要来自宇宙辐射,人为的伴生放射矿产品的采选、冶炼、同位素利用等所产生的放射性辐射污染。其中天然、宇宙辐射剂量率危害是自然形成的,但对人体的危害相对较小,人为的放射性伴生元素废弃物的污染所产生辐射及其衰变产物氡气体才是人们住宅最大的危害源。
怀化市地处湖南的西南部,地层放射性伴生元素以碎屑岩夹煤层中的伴生放射性元素比较高。据调查得知:辰沅煤系放射性含量最高,其次为安江煤系和会同煤系。由于大量的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产生煤渣及矸石随处可见,不但污染周边环境,而且是一种永久性辐射污染源。煤渣砖、碳化砖利用又带来了住宅建筑辐射污染。其中湘西金矿八十年代所建的煤渣砖住宅群就是一个辐射剂量率污染的典型例证。
2.3.1 原煤放射性伴生元素的污染
怀化市原煤中放射性伴生元素含量比较高,从实测的U(铀)、Ra(镭)的浓度看,Ra高于U,北部煤辐射强度高于南部煤。据调查,辰溪县孝坪原煤中辐射剂量率范围为20.9~61.98×10-8Gy·h-1,平均值为56.3×10-8Gy·h-1,分别是南部原煤和地表辐射剂量率的8倍以上。沅陵县煤矿的煤渣辐射剂量为72.5~76.0μR/h,是山西大同煤的10倍,该市同种煤的8倍。
2.3.2 铀矿采选、冶炼废渣污染
怀化市放射性铀元素异常点较多,小型铀矿资源较丰富,主要集中在辰溪、溆浦、沅陵及怀化中方。在资源开采比较活跃的80年代,溆浦县冶炼厂是怀化市唯一以当地铀资源为原料的小型铀钒冶炼厂,主要产品为重铀酸钠,副产品为五氧化二钒。据实测得知,该冶炼厂铀渣场辐射剂量率达到503-700μR/h,渣场周围500米范围的环境中辐射剂量率也达到123~250μR/h,分别是铀渣场周围1000米外的对照点辐射剂量率的49倍和12倍,铀钒废渣场周围数十米范围内寸草不生,连距离比较远的耕地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辐射污染,作物收成严重减产。
2.3.3 煤渣砖,碳化砖的放射性污染
“七·五”期间,为了开拓煤渣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减轻煤渣及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怀化市先后建立了一批煤渣砖、碳化砖厂。这些砖厂的建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但他们的室内辐射剂量率均超全市平均水平,远远超过控制标准,给住宅内带来了严重的放射性辐射污染,对人们的生活健康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3.4 建筑物内辐射剂量率
怀化市建筑物的材料砖基本上为粘土砖,少数煤渣砖和碳化砖。据调查,全市普通粘土砖建筑物室内辐射剂量率的范围为4.53~15.8×10-8Gy·h-1,平均9.4×10-8Gy·h-1;煤渣砖建筑物室内辐射剂量率为12.91~89.25×10-8Gy·h-1,平均为33.4×10-8Gy·h-1;碳化砖建筑物室内辐射剂量率为15.36~28.8×10-8Gy·h-1,平均21.2×10-8Gy·h-1,分别是市平均值的3.5倍和2.5倍。由此看来,煤渣砖、碳化砖住宅内辐射剂量率明显高于粘土砖。
综上所述,怀化市利用含放射性伴生元素的废弃物已给住宅带来一定污染,其后果比较严重的,已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有些煤渣、碳化砖建筑的住宅无法居住,这就给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过程提出了新的要求。
3 辐射剂量率对人体的危害
放射性辐射对人类的危害最早发现于100多年前的德国。当时,德国斯尼伯格矿区肺癌发病率极高,就起名为“斯尼伯格病”。45年后发现可能是因为该矿具有较高的放射性伴生元素及高浓度氡的气体所致。到20世纪50年代才最后确定放射性物质通过半衰变所产生的氡子体和辐射剂量是造成高肺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推断,人们从事长期暴露于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的辐射是引起癌症和败血病的主要原因。
辐射剂量率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确定性和随机性。确定性效应表现为在高浓度的辐射剂量率暴露下,机体出现血细胞的变化。如溆浦县个别村庄的少数村民开采铀矿,他们把这种含高强度放射性物质的矿石放在家中,长期地直接受到辐射的照射和吸收空气中氡气体中的χ粒子,造成皮肤受伤、细胞受损、丧失免疫功能,有的得了肺癌,有的得败血病,最后均不治而亡。人们生活在地壳中放射性伴生元素矿物比较高的地表上,长期而且间接受到辐射剂量率的不间断地照射,不知不觉出现掉发和诱发癌症。如贵州省XX县XX乡的几个村,因祖祖辈辈长期饮用地下水,出现一种相传数代的地方病,主要症状为肿瘤较多、人体瘦小、头发稀少并呈灰色、生育率极低等。后经过调查和测量,发现原因出在该地区的放射性物质—钍的含量比较高,辐射剂量率高于正常地壳中辐射剂量率数倍,地下水中钍的放射浓度比较高且严重超标。
4 控制与措施
4.1 辐射源头控制措施
既然放射性辐射剂量率已给人们的居住环境带来影响。那么,辐射剂量污染的防治应从源头抓起,一般原则是:①使用的建筑材料和粘土中的辐射剂量要严格控制,选择地壳中天然放射性伴生元素低的粘土。②室内外的压力差保持为零。保证住宅内的放射性辐射氡气体的流通。③所建筑的住宅要注意保证南北走向,使辐射源释放到空气中容易排出。④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严格的放射性测量,特别是煤渣、石煤砖要作浓度分析和测量。
4.1.1 正确选择建房地基
选择放射性本底值低的地基。在设计和施工前,对地基进行放射性测量和评价,以避免房屋建在含放射性元素比较高,辐射强度大的地基上。
4.1.2 选择合格的建筑材料
据调查,怀化市煤渣砖的辐射剂量率比较高,因此沉积室内辐射剂量也高,常规情况下粘土砖较低。所以,在选择建材料时对砖的放射性辐射剂量率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要选择本市的碳化砖和煤渣砖。
4.1.3 防氡涂料
在住宅墙表面涂上一层防氡涂料,可以有效抑制辐射物质氡气体的析出。据测试调查,一般在墙砖水泥底浆的表层涂上一层白灰或双灰粉,可以使辐射剂量氡气体降低2~3倍,如果在白灰外再涂上油漆,辐射剂量率析出率降低可以达到3倍以上,如果涂上防氡涂料,也许能更好地屏蔽氡子体的释放。
4.1.4 住宅应有良好的空气对流
设计和建筑的住宅应通风好,避免室内辐射物的久留,常保持住宅干洁整齐,配备良好的排气装置。
4.1.5 控制放射性辐射沉积于墙表面
由于辐射物,特别是放射性氡子体是带电荷的,这就使得它们能黏附于气溶胶颗粒表面。使用天花板或HVAC系列材料能降低氡子体粘附在暴露墙表面。
4.2 辐射剂量率其它控制措施
①采用空气净化器或负离子发生器,降低室内放射辐射剂量浓度的增长速度。
②减少或适当使用家用电器,因为在启机过程中和使用途中会产生一定的辐射,从而增加室内放射辐射浓度的积累。
③加强放射废弃物和含有放射性废渣的管理,集中堆放集中处理,严防扩散环境中。要防止怀化市原料煤产生的煤渣和煤矸石的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怀化地区环境质量报告书(1986~1990年)[R].
[2]天然水中放射性物质——氡的调查报告[R].
[3]怀化地区天然贯穿辐射剂量率调查报告(1987年)[R].
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篇3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跨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电磁技术带来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受到电磁辐射产生威胁和危害。电磁辐射无处不在与我们“形影相随”,当它的能量超过一定限度造成污染,而电磁污染是一种不易被人感知且危害置后的能量流。如何评价和判定电磁污染,进而防范和控制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正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1]李雅轩,袁秀英,刘南平.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29(9):22-24.
[2]王剑,陈强,杨起俊.电磁辐射污染及防治[J].山东环境,2000(1):42.
[3]石伟力.电磁辐射的危害及其防护探析[J].环保与节能,2012,8.
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篇4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38之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害客体,在研究中歧见纷呈。有人主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和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以及公私财产权、人身权[1]。有人认为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2]。还有人认为是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秩序[3]。以上观点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归纳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的特征,既有合理之处,也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除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外,主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违反这些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即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的侵犯。除此之外,笔者以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严重侵犯了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4],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在《宪法》第26条关于环境方面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第1、第6条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实质内容与环境权是一致的,而且举国上下正实实在在的享受着由一整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保障着的环境权益,一旦有犯罪分子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也就侵犯了公民实际拥有的环境权。因此,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都是重大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客体。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而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则囊括了以上三项内容。
1.危害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并未存在于《刑法》本身中,而是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的决定或命令里。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排放等。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应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等。又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活动;禁止混合处置属于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等等。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就是本罪的危害行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为排放、倾倒和处置。所谓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直接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溢、泄、漏、跑等;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车、船、航空器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所谓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2.行为对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是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放射性的废物是指放射性元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废物的统称;有毒物质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后能导致生物或其后代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死亡的物质;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一般废物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如行为人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是一般废物,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危害结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为结果犯罪,构成本罪客观上要具备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重大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则构成本罪;如该行为仅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则不构成犯罪,应依照环境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可将“严重后果”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二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如何认定“严重后果”,其标准刑法未予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司法解释前,可根据司法实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作判定,该办法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序,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等四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犯罪 主体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所以本罪的犯罪主体即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根据《刑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亦包括非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刑法》将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论处,这对于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单位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那么此5种单位是否都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呢?笔者认为,除国家机关外都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国家机关“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5]它是依法从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工作职能的单位,这些单位或其代表人并不直接从事开发利用环境和生产经营的活动,因而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事故,都是伴随着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以,本罪的绝大多数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够产生危险废物并足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那些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直接相关的人员。
(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两者合称罪过。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构成本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6]。二是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7]。三是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否则不能以本罪论[8]。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的类型可分为结果犯与危险犯。结果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其主观方面主要依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来确定。而危险犯是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该罪并不要求出现某种危害结果,所以其主观方面主要看行为人对于实施特定行为的心理状态即可。从《刑法》第338条之规定可看出,本罪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所以本罪属结果犯,其主观方面应根据行为人对某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来确定,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是某些学者混淆了结果犯与危险犯对主观要件的不同要求而得出的错误结论。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一)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侵犯的是同一类客体,客观上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行为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危险犯,即构成该罪无须危害结果的发生,只需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将使环境受到威胁的危险状态就已足够;而本罪则为结果犯,必须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发生。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为过失犯罪,客观上都造成重大事故且后果严重。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安全;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和公民的环境权。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均为过失犯罪,所造成的重大事故都与危险物品有关,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其犯罪行为对象是危险废物。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第三,犯罪的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而不能是单位;而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与投毒罪的界限 因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罪与因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导致的投毒罪于客观上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极为相似,但两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差别是很明显的: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
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篇5
关键词 室内污染物 危害 防治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3.243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ndoor pollution sources, pointing out that indoor pollutants have great harm on the human body,in order to improve andeliminate indoor air pollution,takingmeasures to protect population health.
Key wordsindoor pollutantshazardcontrol
大量调查表明,人们每天约80%以上的时间在室内度过,与室内环境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而室内污染已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除人类活动影响外,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是通风不良、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散发的有害气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条件及办公环境的舒适度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就是装饰装修材料大量应用,由于装修材料良莠不齐,再加上房间密闭性提高、空调的大量使用,使得室内空气污染,环境恶化。专家们指出:“装修材料都或多或少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来源及危害
按室内装饰装修后空气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化学性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
化学性污染物主要有以下几类:甲醛、氨、苯及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等。因此,甲醛、氨、苯及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成为了衡量房屋是否可以入住的主要指标。
甲醛主要来自于胶合板、刨花板、各种塑料贴面等,胶粘制品、绝缘、保温材料和家具中,均可释放出甲醛。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气味的气体,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癌作用、致畸变、致突变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眼鼻刺激、呼吸系统、消化系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影响、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和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引起鼻咽癌、结肠癌、脑瘤、月经紊乱、细胞核的基因突变,DNA单链内交连和DNA与蛋白交连及抑制DNA损伤的修复、妊娠综合征、引起新生儿染色体异常、白血病,引起青少年记忆力和智力下降。所有接触者中,儿童和孕妇对甲醛尤为敏感,危害也更大。
氨属于碱性物质,它对所接触的组织都有腐蚀和刺激作用,可吸收组织中的水分,使蛋白质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组织细胞的结构,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短时间内吸入大量氨气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胸闷、呼吸困难、恶心乏力等,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等。氨在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以通过三叉神经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呼吸停止。
苯系物如苯、甲苯、二甲苯属芳香烃类。甲苯、二甲苯的主要作用是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及引起黏膜刺激;苯能引起麻醉和刺激呼
吸道,并在体内神经及骨髓中蓄积,破坏造血功能(红、白血球的破坏使血小板减少)。长期接触会造成严重后果,引发血液病等;可致癌已被WHO确定为致癌物质;室内浓度过高时,人在短时内会出现头晕、胸闷、恶心、呕吐等症状,若不及时脱离现场,会导致死亡。
放射性污染物:氡及其子体。室内氡的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分别从地基土壤中析出、建筑材料中析出和户外空气带入室内。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惟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它没有颜色,也没有任何气味。氡原子在空气中的衰变产物被成为氡子体,为金属粒子。常温下氡及子体在空气中能形成放射性气溶胶而污染空气,容易被呼吸系统截留,并在局部区域不断累积而诱发肺癌。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已把它列为19种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质之一。
除了上述室内空气污染物之外,还有酚、甲醇、氯乙烯、苯乙烯等,这些污染物均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害。
室内空气污染防治
为了改善、消除居室空气环境污染,保护人群健康应采取以下措施。大力发展各种绿色建筑装饰材料及其制品。如低毒,无毒、低污染、无异味的建筑涂料,墙纸、壁布,绿色木质板材及非木质板材、管材、防火材料,工业副产石膏建材制品等。
注意室内装饰和装修设计,按照安全、健康、简捷、舒适的原则进行设计,合理搭配装饰材料,减少人造板材用量,防止过度装修,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注意室内新家具的选择。新家具不宜太多,因为其本身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尽量不选用大芯板制作的家具,因为大芯板如果甲醛超标很难治理。对新家具应进行甲醛驱逐处理。
居室入住前应请专业环境监测人员对其进行检测,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居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入住。
在室内有选择性的种植花草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居室环境污染物加以吸收。
加强通风换气,使污染物及时排除。
必要时可使用一些吸附剂对室内环境污染物加以吸附,如可喷洒少量稀硫酸吸附甲醛。
总之,现代居室环境质量对健康的影响已提高到一个至关重要水平,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必须对装饰装修材料及家具的质量加强监控,研发消除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新方法、新措施,加快绿色环保建材的开发,加强室内通风,使污染物及时排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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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篇6
关键词:秸秆 重金属 离子交换
1、引言
秸秆是指农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产生的剩余物,也是一种可再生资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统计全国每年大约生产农作物秸秆8亿吨,部分秸秆用于还田、制成饲料、制成燃料、发电等,但大部分的秸秆利用率低。以前的秸秆主要通过焚烧处理,近年来,雾霾现象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秸秆的焚烧不仅会加剧雾霾现象,还会释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交通,因此,国家禁止焚烧秸秆,每逢农作物收获季节,秸秆的处理就成了农民及社会的头疼问题。
重金属污染指的是由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引起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电镀、冶炼、油漆、颜料以及电池等行业,以其持久性强,难降解,易通过食物链进行富集,毒性大,微量即可危及生命等特点成为了热点问题。目前传统的重金属污染的处理方法包括化学沉淀、离子交换、膜分离、活性炭吸附等。这些处理方法往往成本高,易造成二次污染,且对于浓度低于100mg/l的重金属离子而言,效果不理想。基于此,将秸秆作为重金属废水的吸附剂不仅为重金属废水的处理开辟了新的道路,同时也能解决秸秆的处理问题,变废为宝,以废治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2、重金属危害及污染特点
2.1 重金属的危害
重金属离子及其化合物对生物体的毒性作用取决于其与生命有机体的结合作用,这种结合作用越强,产生的毒性作用就越大。汞、镉和铅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最大的三重金属。历史上发生的许多重金属污染的重大环境公害问题主要是这三种重金属引起的,如汞污染引起的日本的水俣病,镉污染引起的骨痛病以及我国的儿童血铅事件等。重金属污染属于慢性积累性的污染,它可以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以及食物链等进入人体,在人体内富集到一定的浓度,会对人体的肾脏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造血系统以及心脑血管等方面产生致命的影响,危害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2.2 重金属污染特点
(1)污染范围广。在全国范围内,诸多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总体污染率已达到75%,如贵阳市的红枫湖、海南三亚湾、连云港市的排淡河等,均具有十分明显的重金属污染特性。
(2)复合污染严重。在一个水系中,往往是多种重金属共存,加剧了污染,如山东省的大沂河在铅及镉等含量方面,已经超过国家所规定的Ⅴ类水质标准,而锌及铜含量也超过Ⅰ类标准[1]。
(3)沉积物中的含量高于水相。水环境中的重金属含量与水体的pH值相关,碱性条件下易沉淀于底泥,酸性条件下易释放进入水体。而进入水体重金属大部分会依存在底泥沉积物中,使得水体溶解的重金属含量低于底质。
3、改性秸秆在重金属吸附领域的应用
3.1 秸秆的特性
秸秆类吸附剂的主要元素组成为C、N、O,如小麦秸秆中,挥发分约占69%,固定碳约占23%,灰分约占8%,其本身的重金属含量很低[2]。秸秆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素、半纤维素以及木质素等粗纤维,富含羰基、羟基、羧基等具有络合能力、离子交换能力的活性官能团,同时秸秆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属于多孔性物质,对重金属阳离子有较为理想的吸附作用。秸秆对于重金属的吸附是基于物理吸附和化学吸附,其中化学吸附效率较高,属于主要吸附力。化学吸附指的是离子交换,重金属阳离子与秸秆中的H离子发生交换,从而将重金属阳离子吸附在秸秆上。但是,自然状态下的秸秆中,可进行离子交换的羧基较少,科学研究者利用很多化学物质对秸秆进行改性,破坏晶体结构,打破氢键,增大比表面积,增大孔隙,从而改善吸附能力。
3.2 检测方法
秸秆吸附重金属离子研究中常用到的检测分析仪器有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傅里叶红外光谱分析仪、扫描电镜、比表面积测定仪等。
(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 (ICP-AES)
ICP-AES主要用于微量元素的定性定量分析,测定范围广,灵敏度高,可以用于检测重金属的浓度。
(2) 傅里叶红外光谱分析(FTIR)
FTIR的原理是将一束不同波长的红外射线照射到物质的分子上,利用某些特定波长红外射线的能
简述放射性污染的危害范文
本文2023-12-15 17:25:54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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