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的意见范文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1
建立健全科学、有序、长效的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坚持近期治理和长期巩固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资源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打造“生态城市、美丽”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系统开展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工作,使沿河及水源地区域环境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监管、保护补偿、考核监督等管理机制系统完备。经过综合整治,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生态环境得以恢复,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整洁有序、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基本原则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内河道及水源地环境和水质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积极推行“河长”制管理,推动河道及水源地环境管理从“行政单元”向“全流域单元”转变;加强横向协调,形成齐抓共管、互促共赢的水环境治理格局。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主要河道和水源地为重点,综合运用治理、保护、利用等多种手段,统筹兼顾上游与下游、地上与地下、近期与长远、治理与开发等情况,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有利有责、奖惩并举。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充分发挥水环境治理监督考核的导向作用,严格兑现奖惩,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导考核
1.健全考核机制。市水利局“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制定出台考核标准,统一组织,坚持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相结合,生态环境治理与水质、水情保护相结合,每月督查、每季通报、年终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2.突出考核重点。重点围绕“河长”制管理实施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一河一策”综合治理尤其是环境整治情况,年度内各河流段断面和水源地水质情况,水体感观状况和生态修复、河容岸貌情况进行考核。
3.严格奖惩兑现。将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到位、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和饮用水危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多方筹措资金
结合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城镇化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争取更多的河道及水源地治理项目纳入上级“大盘子”。争取财政部门安排足够资金,用于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水源地区域要根据治理需要积极筹措项目资金,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河道及水源地环境治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2
在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排名制实行以来,。。乡在第三周、第四周连续两周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排名中位列最后,给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拖了全区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后腿,为此,我谨代表。。乡人民政府就我乡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不力向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各位领导郑重而深刻地检查检讨,并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各位领导、区级相关部门、全乡广大人民群众真诚道歉。
根据区城管委、区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暗访检查组的意见,我乡排名最后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区域环境卫生保洁力度不够、。。。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整治不彻底、整治工作力量不足以及对于暗访组意见办理不及时不彻底。对于上述意见,我乡予以充分地尊重并高度地重视,已召开了两次乡政府专题会议予以了分析、查找、检讨,整改措施已在具体落实当中。
连续两周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排名最后这一考核结果和事实,深深地刺痛了。。乡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的神经,深刻地撼动了。。乡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的思想灵魂,经过认真反思我们认识到我乡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目前的水平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很不相称适应,与。。乡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治理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治理的要求还有很多不足。存在这些差距和不足的深层次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系统性认识还不到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应当用系统的思维来思考、研究、安排、落实此项工作。我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尽管建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先后召开了两次乡村(社区)组三级干部大会(含企事业单位代表)进行宣传动员部署,建立了乡领导、部门联村联企包组包片的工作制度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组建了乡内暗访工作组并开通了举报电话。但上述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坚持、不坚决的问题,一时热一时冷,导致全乡各区域环境治理的工作水平及效果不平衡,尤其是被暗访出的问题全部集中在。。。区域,说明我乡工作在治理重点、难点上还缺乏完善有力的举措,整治工作缺乏系统全面有针对性的安排。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3
关键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3—0080—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比例1978年为17.92%,2011年超过50%。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之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中国城市环境问题使城市生态负载增大,城市环境保护提上日程。随着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城市环境领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兴起。要有效地治理中国的城市环境,需要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或者说,政策工具的选择、应用状况是有效地治理中国城市环境的关键变量。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中国城市治理主体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有信息属性的手段、方式或途径。其主要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标签或标志计划(包括环境认证)、环境听证、环境信访、全球定位系统等类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其自身的机理。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是环境问题、环境事件和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关联。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机理体现在政治层面上即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逻辑。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是比较典型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各种外部风险,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后才出现的,是人类自身活动的结果,是人类运用科学技术以及作出相关决策所造成的。“人类的工业化进程中自我孕育出来的风险有着明显的社会化特征。这种社会化特征,使得具有强大威力和潜在威胁的现代科学技术之负面影响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不止于此,环境政治学学者约翰·德赖泽克把环境问题看作是政治的主题。“今天,我们不但有一个关于环境的概念,而且大多数发生在环境领域的重大事件是政治的主题和公共政策的目标。”的确,环境问题与政治问题是相联的。人类的优良存在有赖于我们生活中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条件。相应地,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治理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现代化是一种旨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话语和实践,它需要政治承诺,这种承诺指向富于远见的长期而不是心胸狭隘的短期,指向经济与环境进程的整体性分析而不是对特殊的环境滥用的零散聚焦。
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同样如此,它有其政治上的动因,也需要考虑政治因素。这之中所蕴涵的逻辑关系就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大致说来,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主要表现为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治机构会以政权形式来影响政策工具的选择。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选择何种政策·工具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适用于环境领域。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民主政权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会选择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和环境信访等政策工具。
在公民权利中,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广义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或情报的自由,是公民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又称为了解权、得知权或知悉权;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公民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有知情权,就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由于“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因而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应地,公民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政府由此有义务在环境治理,包括城市环境治理中公开环境信息。就此而言,在城市环境治理中,中国民主政权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信息公开以维护环境知情权。目前中国城市政府的实际做法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对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各城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环境信息,以保障公民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公民参与权不断拓展。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中国公民享有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政府采取或应当采取一定的手段落实这项民主权利。“对民主而言,它能够做到的第一件事情应该是严肃的沟通交流。”“积极型民主的交流包括参与前期酝酿、议程设定、信息沟通,它强调倾听和表达的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的能力。”倾听的技巧包涵了听取公民意见的手段或方式。该手段或方式之一是进行听证。听证的本质是听取对方意见,它有利于落实公民的参与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政府开展环境听证来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听证会,听取“自然之友”、“地球纵观”、“地球村”等环保民间组织的实施圆明园防渗整改工程的建议。按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信访也是听取公民意见的一种手段。由于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中国城市政府应当选择环境信访来进行环境治理。实际上,环境信访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得到了运用。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通过专线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听取公民的意见,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简而言之,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政府由此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听证、环境信访等信息型政策工具。
三、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人类事业的设计和运作总是发生于法律和政治考虑的范围内。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概莫能外,因为法律可行性和政治可行性影响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在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政治可行性指的是一定的工具选择是否能够维持下去。政治可行性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这里,政治可行性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政府监督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难易程度和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前者主要涉及政府判断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某一政策或比较恰当地运用某一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对市场主体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是拥有足够的有关污染行为的信息。但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假设是政府不可能无成本地知晓每个市场主体在任何时候到底在干什么,换句话说,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在许多情况下,获得有关的精确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至少是成本非常高的。而且,获得有关污染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这些影响政府对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监督。鉴于此,中国城市政府在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时更多地要求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从中国城市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费用和技术看,其公开环境信息的难度不大,其组织环境听证、利用环境信访、进行环境认证的难度也不大,因此中国城市政府还选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信访与环境认证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是伦理道德。这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在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方面的伦理限制。一个被广泛接受的道德观认为,环境政策应该对污染行为进行谴责,因为污染是对自然或人类社会的一种犯罪。在此种道德观里,如果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公开虚假污染信息或隐瞒污染信息,这是很不道德的。目前,虽然生态道德观在中国尚未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一些城市的大企业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比较主动地公开环境信息。在获取有关企业污染行为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政府只有“依赖于行业的自我监测(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及它们对排放水平的报告”的情况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或多或少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三是制度容量。这主要涉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能否为制度所容纳。1979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制度空间。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直接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文本支持。1996年3月听证制度在中国首次建立起来,它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间接的可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则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直接的可能。中国的信访制度建立于1951年6月。1997年4月29日和2006年6月24日了《环境信访办法》,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信访政策工具选择的制度容量由此增大。
四、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城市公众是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城市环保工作或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没有城市公众的参与。很难走远。由于公众环保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或者说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更新的形式,作为公众环保参与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无疑是一种政治参与。促进这一参与,需要选择一定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从理论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这是因为政治参与需要一定的条件,足够的信息是其赖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戴维·赫尔德在谈到参与式民主时指出,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然而,在涉及选举以及更为一般的公共政策问题上,所有个人会合理地保持较少的知情,原因是搜集有关选举与决策的信息要花钱、费时、耗精力。换言之,信息成本是政治参与的一大障碍。如果政府对信息形成垄断地位,使公众难于计算政治参与的收益,那么多数公众宁愿弃权,也不愿参加公共选择。只有让公众拥有或接近信息,降低其信息成本,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才会高些,参与率才会提高。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来说,城市公众只有充分了解环境信息,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因此,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环境信息公开这个政策工具。
从实践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南京市、马鞍山市、贵阳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实例较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南京市秦淮河被污染的事实一直存在着,并非无人知晓,只是知道的情况不多、了解的程度不深。这不能使秦淮河环境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延伸,大众传媒进入人们的生活。大众传媒拥有深层次、高频度、全方位报道秦淮河环境问题的优势,一旦此问题被纳入环境记者的视野,他们就会通过大众传媒将其比较真实、全面、及时地展现在城市公众、城市企业和城市政府面前,吸引城市公众的眼球,引起城市政府的关注。可以说,大众传媒通过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交流平台、追踪事件进展、给出事件处理结果等,完成秦淮河环境问题的被少数人察觉、被多数人关注、被相关组织重视、被提上政府议程、被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建构过程,从而发挥促进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的巨大作用。欲使更多的中国城市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解决信息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的、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马鞍山市的经验恰是如此。为了使公众参与和监督更为有效和全面,在实践中,对环境问题马鞍山市敢于公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再者,反面的例子亦可作出说明。如南京市政府在工业项目建设前不向公众公布信息,在项目建设后公布信息但渠道很少,力度不大,从而导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足。又如,贵阳市人口超过350万,但贵阳市政府网站关于“整脏治乱”的网上调查参与人数仅有寥寥的629人,其中,信息传达不到位是原因之一。这些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五、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为完成政府环保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并有效地治理环境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政府环境政策能力、政府环境监管能力、政府环境正义维护能力和政府环境制度创新能力等。按此逻辑,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广泛获取数据支持民主决策。只有在行政机构占有能够说明问题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选择。所以,行政机构应尽可能多收集有关国家机关运转状况、行政管理机构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公众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等方面的信息。这样的信息收集应当有助于政治权力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同理,信息收集有利于提升城市政府环境政策制定能力。为此,中国城市政府需要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信访等政策工具来收集环境决策信息。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需要选择环境信访来收集制定第三轮环保行动规划的信息。环境信息收集、公开能够为中国城市政府提供执行环境政策所需要的各类信息。真正做到了环境信息收集的准确、高效,就必然在环境政策执行中占据先机和优势。把有关环境政策执行的信息公之于众,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政策的信任,因为“信任的理由有一种知识论的性质:它们归结为信任者获得的关于被信任者的一定的知识和信息”,“正确地给予信任的可能性随着关于被信任者的信息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而提高”。更多的公众信任和认同有助于环境政策的顺利执行。上海市顺利完成了第二轮环保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确定了环境信息收集和公开机制。所以,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执行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的提升同样需要信息。根据非合作博弈理论,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当面临不确定性时,参与人从对不确定性事物所假定的事前概率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并且在决策的动态过程中,会根据获得的新信息,利用条件概率的贝叶斯公式或法则,对事前概率进行贝叶斯更新,作出事后概率判断并据此调整、修正自己的判断和策略。运用精炼贝叶斯均衡中的贝叶斯理性或“Savage-贝叶斯理性”修正环境政策需要反馈回来的新信息。通过不断收集、加工和公开新的环境信息,使环境政策修正得以持续进行,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随之提高。而确保从尽可能多的方面收集反馈的唯一方式,是将政策过程设定在一个自由民主制的框架内,其中不同的利益团体和行为者都能够无所顾忌地提出他们的意见。据此推断,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需要选择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信访等信息型政策工具。北京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整改印证了这一点。在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事件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调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和圆明园管理处在相关新闻会上就圆明园有关问题公开信息,表明了欢迎监督、尊重科学、依法执政的态度。这些有助于作出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整改的决定。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4
一、基本情况。乡地处哀牢山沿线,山高坡陡,属地质灾害多发区,加之多年来环境被人为破坏较多,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 全乡10个村116个村民小组,每个村都有受到不同程度灾害影响的农户。在这些小组中,柏枝小东瓜林、柏枝老白寨、瓦寺老彭寨等小组地质灾害较为突出,这些小组的群众每年雨季期间都不能安心生产生活。
,被确认列为搬迁的分别有以下小组:柏枝村小东瓜林(20户),柏枝村龙潭(10户)、柏枝老白寨(41户)、村核桃树(32户)、村小(5户)、联合村上下格界、小河边3个小组(共24户)、丫口村鱼塘(15户)、富库独谷(48户)和瓦寺村老彭寨(20户)。其它零星受灾农户和“8&8226;7”洪灾受灾农户未列入此次搬迁计划。
二、加强领导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乡地质环境治理与搬迁工作进程,乡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土矿、林业、规划等部门负责人和涉及村支书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由支部书记对本村搬迁工作负总责,同时,乡里还抽调由一名副科以上干部任队长的工作队分赴各村具体抓该村搬迁及治理工作任务。至此,搬迁治理工作基本做到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组织领导有保障。
根据《新平县地质环境治理与搬迁工程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了《乡地质环境治理与搬迁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搬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细化了工作目标任务,规定了资金补助标准、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意见》在整个搬迁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指导性作用。
三、做好摸底调查和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搬迁和治理工作任务
1、宣传和摸底工作。工作队进村后,即到受灾小组召开群众大会,对搬迁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宣传,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克服困难,抓住有补助的机遇享受政策,要求尽快进行搬迁准备,从根本上避让危险,排除受灾隐患。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大部分群众对自然灾害的危害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了搬迁的有关政策要求。在此过程中,群众还向工作队提出了在搬迁过程中会遇到的需要乡、村帮助解决和协调的比如地基等具体问题和困难,提出了一些思想上的顾虑,工作队一一作了认真答复,并对各家各户的家庭情况、思想状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做到了宣传到位,底细清,为组织实施搬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组织实施。此次搬迁和治理工作涉及农户多(216户),受灾群众贫困程度深,可以说是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困难也多。各村工作队根据该村的实际,在实施意见指导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具体工作中,各工作队做到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每位工作队员都发挥出了自己的聪明才智,想出了很多办法,为受灾群众及早搬离危险地带,进而安居乐业这一根本目标,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在这些工作队中,付出最多,做得最好的要数武装部长所带的乡“两校”老师组织的工作队。
搬迁形式基本上有三种,一是集中搬迁,二是零星安置,三是迁往乡外。集中搬迁的5个点,安置58 ;迁往乡外的有24户(条件是乡外有固定住房,签订协议3—5年内不得到原居住地建房),其它的为零星搬迁。对集中搬迁部分,由工作队统一帮助解决“三通一平”问题,费用在搬迁费中扣除。零星搬迁农户“三通一平”自行解决,工作队主要做好协调工作。对集中安置的5个点,工作队还帮助他们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长远规划,基本做到了房子成排,房前通公路,房后排水系统完备,禽畜圈统一安排,为以后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很好基础,这样做下来的结果,群众也比较满意。
四、完成情况
1、工程治理。投资约26万元,完成柏枝村老缪寨河部分河道治理和寨子周边防洪沟建设项目;投资19.4万元完成中学校园周围防洪沟和挡墙工程建设。
2、搬迁建房136户。其中完成建房113户,正在建设中的有23户,迁入新居98户(含迁往乡外部分)。共兑现搬迁费128元。
分搬迁点落实情况:
(1)柏枝小东瓜林(应搬迁20户),实际搬迁20户(其中8户集中搬迁,12户迁往乡外)。
(2)柏枝龙潭,应搬迁10户,实际搬迁10户(2户迁往乡外)。
(3)柏枝老白寨,应搬迁41户,实际搬迁确认为13户。
(4)核桃树,确认搬迁建房33户
(其中有10户房屋正在建设中)。
(5)老乌寨:3户(属“8&8226;7”洪灾受灾户)
(6)村小组:7户(属“8&8226;7”洪灾受灾户),1户迁往乡外,3户在建中。
(7)村小小组:11户,已全部迁入新居。
(8)联合村上下格界、小河边3个小组,完成24户(其中4户迁往乡外,20户集中安置)。
(9)丫口村鱼塘,完成建房2户。
(10)富库村独谷,应搬迁48户,完成3户。
(11)瓦寺村老彭寨,确认搬迁建房10户,(6户正在建设中)。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
1、搬迁安置难以落实的问题。地基的问题是这次搬迁工程无法圆满完成的最大问题。富库独谷48户,柏枝老白寨41户,瓦寺老彭寨20户,在周围根本无法把受灾农户安置完,只有极少部分找到了地基进行搬迁;核桃树33户受灾户全部安置在集镇周围,但又带来的新问题是居住地与田地相距过远,生产不便。
2、受灾群众贫困程度深,资金短缺,建房困难。正因为经济困难,建房进度慢,建起的住房也比较简单,不够理想,有少部分也因为困难无法建房而不能搬迁。
3、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群众对灾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报有侥幸心理。不积极主动地想办法进行搬迁,还有极少数存在严重的“等靠要”的思想。
4、大规模的进行组织搬迁还是第一次,我们工作中经验不足,办法不够多也是一个方面。
针对存在中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作了如下的工作打算:
老的灾情隐患并未全部排除,新的灾情还会发生,因此,乡今后防洪避险工作任重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乡人民政府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已搬迁农户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重点帮助他们协调解决水、电、路等生产生活问题,要整合民居抗震,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多做宣传,让群众提高防洪避险意识,灾情的预防和治理要做到群防群治;三是投入一定资金,做好重灾区的灾害治理工作,提高抗震能力;四是多想办法,帮助未搬迁受灾农户解决地基等问题,继续抓好未搬迁受灾农户的搬迁工作。乡人民政府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5
一、基本情况。##乡地处哀牢山沿线,山高坡陡,属地质灾害多发区,加之多年来环境被人为破坏较多,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全乡10个村116个村民小组,每个村都有受到不同程度灾害影响的农户。在这些小组中,柏枝小东瓜林、柏枝老白寨、瓦寺老彭寨等小组地质灾害较为突出,这些小组的群众每年雨季期间都不能安心生产生活。
XX年年,被确认列为搬迁的分别有以下小组:柏枝村小东瓜林(20户),柏枝村龙潭(10户)、柏枝老白寨(41户)、##村核桃树(32户)、##村小##(5户)、联合村上下格界、小河边3个小组(共24户)、丫口村鱼塘(15户)、富库独谷(48户)和瓦寺村老彭寨(20户)。其它零星受灾农户和“8•7”洪灾受灾农户未列入此次搬迁计划。
二、加强领导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乡地质环境治理与搬迁工作进程,乡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土矿、林业、规划等部门负责人和涉及村支书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由支部书记对本村搬迁工作负总责,同时,乡里还抽调由一名副科以上干部任队长的工作队分赴各村具体抓该村搬迁及治理工作任务。至此,搬迁治理工作基本做到了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组织领导有保障。
根据《新平县地质环境治理与搬迁工程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了《##乡地质环境治理与搬迁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搬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细化了工作目标任务,规定了资金补助标准、时间安排等具体事项。《意见》在整个搬迁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指导性作用。
三、做好摸底调查和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搬迁和治理工作任务
1、宣传和摸底工作。工作队进村后,即到受灾小组召开群众大会,对搬迁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宣传,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克服困难,抓住有补助的机遇享受政策,要求尽快进行搬迁准备,从根本上避让危险,排除受灾隐患。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大部分群众对自然灾害的危害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了搬迁的有关政策要求。在此过程中,群众还向工作队提出了在搬迁过程中会遇到的需要乡、村帮助解决和协调的比如地基等具体问题和困难,提出了一些思想上的顾虑,工作队一一作了认真答复,并对各家各户的家庭情况、思想状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做到了宣传到位,底细清,为组织实施搬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组织实施。此次搬迁和治理工作涉及农户多(216户),受灾群众贫困程度深,可以说是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困难也多。各村工作队根据该村的实际,在实施意见指导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具体工作中,各工作队做到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每位工作队员都发挥出了自己的聪明才智,想出了很多办法,为受灾群众及早搬离危险地带,进而安居乐业这一根本目标,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在这些工作队中,付出最多,做得最好的要数武装部长所带的乡“两校”老师组织的##工作队。
搬迁形式基本上有三种,一是集中搬迁,二是零星安置,三是迁往乡外。集中搬迁的5个点,安置58 ;迁往乡外的有24户(条件是乡外有固定住房,签订协议3—5年内不得到原居住地建房),其它的为零星搬迁。对集中搬迁部分,由工作队统一帮助解决“三通一平”问题,费用在搬迁费中扣除。零星搬迁农户“三通一平”自行解决,工作队主要做好协调工作。对集中安置的5个点,工作队还帮助他们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长远规划,基本做到了房子成排,房前通公路,房后排水系统完备,禽畜圈统一安排,为以后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很好基础,这样做下来的结果,群众也比较满意。
四、完成情况
1、工程治理。投资约26万元,完成柏枝村老缪寨河部分河道治理和寨子周边防洪沟建设项目;投资19.4万元完成##中学校园周围防洪沟和挡墙工程建设。
2、搬迁建房136户。其中完成建房113户,正在建设中的有23户,迁入新居98户(含迁往乡外部分)。共兑现搬迁费128元。
分搬迁点落实情况:
(1)柏枝小东瓜林(应搬迁20户),实际搬迁20户(其中8户集中搬迁,12户迁往乡外)。
(2)柏枝龙潭,应搬迁10户,实际搬迁10户(2户迁往乡外)。
(3)柏枝老白寨,应搬迁41户,实际搬迁确认为13户。
(4)##核桃树,确认搬迁建房33户(其中有10户房屋正在建设中)。
(5)##老乌寨:3户(属“8•7”洪灾受灾户)
(6)##村##小组:7户(属“8•7”洪灾受灾户),1户迁往乡外,3户在建中。
(7)##村小##小组:11户,已全部迁入新居。
(8)联合村上下格界、小河边3个小组,完成24户(其中4户迁往乡外,20户集中安置)。
(9)丫口村鱼塘,完成建房2户。
(10)富库村独谷,应搬迁48户,完成3户。
(11)瓦寺村老彭寨,确认搬迁建房10户,(6户正在建设中)。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
1、搬迁安置难以落实的问题。地基的问题是这次搬迁工程无法圆满完成的最大问题。富库独谷48户,柏枝老白寨41户,瓦寺老彭寨20户,在周围根本无法把受灾农户安置完,只有极少部分找到了地基进行搬迁;##核桃树33户受灾户全部安置在##集镇周围,但又带来的新问题是居住地与田地相距过远,生产不便。
2、受灾群众贫困程度深,资金短缺,建房困难。正因为经济困难,建房进度慢,建起的住房也比较简单,不够理想,有少部分也因为困难无法建房而不能搬迁。
3、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群众对灾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报有侥幸心理。不积极主动地想办法进行搬迁,还有极少数存在严重的“等靠要”的思想。
4、大规模的进行组织搬迁还是第一次,我们工作中经验不足,办法不够多也是一个方面。
针对存在中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作了如下的工作打算:
老的灾情隐患并未全部排除,新的灾情还会发生,因此,##乡今后防洪避险工作任重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乡人民政府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已搬迁农户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重点帮助他们协调解决水、电、路等生产生活问题,要整合民居抗震,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多做宣传,让群众提高防洪避险意识,灾情的预防和治理要做到群防群治;三是投入一定资金,做好重灾区的灾害治理工作,提高抗震能力;四是多想办法,帮助未搬迁受灾农户解决地基等问题,继续抓好未搬迁受灾农户的搬迁工作。
##乡人民政府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6
关键词:监管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环境治理体系
1.《指导意见》的三大指导方向
(1)坚持多方共治
自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各级政府逐步审视生态环境工作的本质,并开始大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随后开展的第一、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对地方政府、企业、群众进行全面“洗礼”。目前,污染防治攻坚战由“坚决”转入“深入”,生态环境工作的重心逐步转向绿色生产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推广,更需全社会的参与。《指导意见》提出“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全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是中央层面第一次对政府监管、企业治污、公众参与进行全面梳理[1],体现了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方向。
(2)完善责任体系
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地方政府党政部门坚定扛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基本形成[2]。《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的目标,再次强调领导责任,并在监管体系中突出强调职责与队伍整合、两法衔接和监测能力建设等问题,表明职责清晰减少推诿,独立履职杜绝干扰、链条完整防止漏洞的健全责任体系是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
(3)加强治理保障
为切实落实各地方各部门全社会各主体的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积极、全民参与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指导意见》九大部分共二十八条具体工作意见中,分散提出了各项保障措施,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如: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出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为强化不同危害的违法案件得到相应程度的处罚,提出加强司法保障的意见;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出强化监测能力建设;为提高处罚的震慑力而强调失信联合惩治等。
2.《指导意见》在基层实践中的三个问题
(1)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困境
虽然《指导意见》着力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但是仍存在责任链条缺失问题,这些缺失一些是由于统筹不够,认识不足导致,一些则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改革力度不足不够导致。
①大环境监管格局尚未形成
历经中央环保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各责任单位齐抓共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共识已形成。但共识并不等于共管。实践中,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对自己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认识不够。
②街道一级责任未得到落实
目前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垂管改革基本完成,按改革设想,街道一级应相应配备生态环境统筹部门和队伍,但总体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以深圳市为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社区,建立‘共管共治’工作机制”。《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也提到,“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向街道集中,社会服务资源向社区集中”。但实际上,因管理下沉的要求与“为基层减负”的界限模糊,在街道一级,生态环境工作多由水务、城建等科室“附带”承担,并未配置专业队伍。
③执法资源未得到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无事不扰”……各项惠企口号已经提出了很多,喊了多年。但对有些企业而言,并未真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另外,2017年,深圳市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重点整合“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其中就包含了耗费大量生态环境执法力量,专业要求又不高的建筑施工噪声,烟尘和油烟污染等。但至今为止,此举措并未得到落实。
(2)企业监管链条现状
企业方面,也存在监管链条断裂的问题[3]。纵向上看,有权监管企业治污的主体,理应包括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道办、社区、园区(或房东)四级。但实践中,企业监管往往只是区县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企业之间的“B2B”。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配备较少,对企业的监管仅为单一的行政执法,往往缺少日常管理。存在真空的三个中间环节,对企业的巡查覆盖面广、频次高,恰恰正是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掌握企业动态的部门。
3.《指导意见》的完善对策
(1)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
①强力构建大环境监管格局
生态环境秩序的维护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单靠生态环境局一个统筹部门无法有效的推行生态文明建设[4]。申论之,监管责任落实的核心在于“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如果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强化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培训,加大生态环境工作在考核中的比重和结果运用,仍是当前需要继续夯实的基础工作。近期,各级政府陆续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制定了工作规则,明确地方党政领导需要对重大生态环境决策事项进行审议,这将是一个新的开端。
②落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
区县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资源紧缺,例如笔者所在的龙华区,辖区面积约178平方公里,工业企业约16115家,餐饮企业约9318家,建筑工地约227家,年均信访量约10000宗,上述污染源的监管以及信访案件的处置,均由生态环境局在六个街道各派驻的一个基层环保所(科)承担。目前各所(科)仅配置12~18名工作人员,平均在岗在编公务员2名,人均工作量长期处于饱和状态。要及时掌握企业的进出,运行异常,并加大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必须要发挥基层部门的作用。例如让社区对辖区的工业企业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环保执法形成联动,把社区的触角优势与执法部门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从2019年起,龙华区探索创建“环保守法社区”,并纳入区一级生态文明考核,正是对社区清单制管理的一种有益探索。
③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目前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在编在岗执法力量普遍偏少,若将简易日常巡查事项镶嵌于现有社区巡查体系,可将专业执法人员从繁重的日常巡查事务中释放出来。龙华区曾尝试在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两个部门间,建立基于社区巡查为基础的联合执法体制,尝试把易于识别和整改的事项纳入社区现有队伍开展巡查。但由于责任下沉与“减轻基层负担”的理念的表层冲突,最后该方案并未推行。笔者认为,改革的步子应该迈得更大,为基层减负不是纯粹的不下沉权责,而在于是否给予足够的保障,只压责任不做好保障是“加负”,但做好充足保障的下沉,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建议在做好保障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中央推行的综合执法改革,将一些专业要求不高,工作量大的监管事项移交给城管部门、街道、社区。
(2)完善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谁污染,谁治理”虽然符合现行法律,但是从良法善治,以及“执法是为了规范排污”的立法本意,该原则有待补充。在法律层面,增加园区和业主的告知义务、安全监管义务、作为收益者的基本注意义务等符合法治精神,笔者建议在“谁污染,谁治理”的前提下,补充“谁收益,谁治理”,让责任链条完整有序,倒逼各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既可减少企业因违法导致的损失,也可让执法力量也投入到更需要的领域,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双耗损将大幅减少。
【参考文献】
[1]李晓亮.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加速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J].环境保护,2020,48(09):25-29.
[2]陈晓红.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J].管理世界,2020,12(11):160-171.
[3]胡敬谦.加快构建企业环境责任的政策调控体系[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09):139-140.
[4]马本.完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责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J].环境保护,2020,48(08):30-34.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7
【关键词】环境问题 公众参与 不足 完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会议提出将公众参与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的必经程序,将公众参与制度作为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点。提到公众参与,“圆明园事件”所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最后成功导致修复工程重新环评的案例,为公众参与环境问题处理过程树立了榜样。然而,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武汉小区工人中毒事件以及宁波PX事件等环境问题的频发,也在提醒着我们当前环境治理模式存在着不足,而此类事件爆发的共同之处便是缺乏公众的知情和参与。因此,确保公众能积极有效的参与到环境问题处理当中,是减少环境群体事件爆发,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法规现状
圆明园事件的结果虽然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一大进步和成功,但从侧面上也反映出我国当前自上而下的环境管理模式,注重国家和政府对环境管理的控制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公众参与这一环节列入环评程序之中,鼓励公众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进来,而圆明园事件促成了该《环评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听证会的召开。2006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公众参与制度予以规范和设计。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作出了环境信息需要公开的规定,推动了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单位关于环境相关信息的公开进程,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打下基础。对此,环保部出台的《编制要求》则更加明确了环评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加大了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力度。2014年新修的《环境保护法》通过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单独章节,对环境治理过程当中的公众参与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年,环保部公布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宣传、信息公开、完善有关法规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等手段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虽然目前我国涉及公众参与的法规范文件数量较多、看似完善,但所涉条文规定大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可操作性较弱,缺乏对于公众主体范围、参与程序方式、参与阶段等关键要素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保护的不足
(一)参与主体的范围过小
环保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主体主要指有权参与环评等程序的个人或者团体。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意见稿)中将公众意见的征询对象界定为与拟建项目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或者是项目建设地的相关专家、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中外对比发现,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的界定要相对狭窄。世界银行对此的界定除了与建设项目存在直接影响的群体之外,还包括有间接影响的群体甚至是凭借自身专长,能获得与潜在的环境影响相关信息的群体。相对狭窄的主体范围不仅将具有公益心和相应专业能力并想要参与进该环境问题治理的团体或个人排除在外,而且存在着更严重的问题。范围受限制的主体往往存在着相关知识技能短缺的问题,即使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其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同时,狭小的主体范围也给相关单位留下极大的操作空间。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征询公众意见的单位在选择征询对象时,往往就会选择受益公众或者由政府部门指定的公众代表,这些人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很难发出真正受影响群体的声音。
(二)参与方式的选择过于随意
我国《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设定的公众意见的征询方法主要包含听证会和论证会以及座谈会、书面咨询以及问卷调查等。虽然规定了诸多的意见征求方式,但对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形式却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单位在选择时产生极大的自主权。实践中,被普遍运用的往往是调查问卷形式,简单的问卷形式缺少该项目对环境潜在影响等问题的设计,公众只能根据相关单位事先准备好的问题进行回答,其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充分表达。
(三)环保信息公开不充分
虽然我国相关规定将环境信息的公开途径定为媒体、实物印刷制品及其他途径,但在实践中,有关单位大多采用官网等网络形式进行信息的公布。而网站的选择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导致建设单位等负责信息公布的单位在选择时通常趋利避害,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网站进行公布。同时,依赖于相关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方式,使经过这种单向的具有优势地位的公开方式公布的信息不是过于简单就是充斥着较高水平的专业术语,给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但又与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公众带来极大的不便。另外,实践中单向的信息获取渠道造成公开主体有意无意中的信息公开不及时。与此同时,其他配套制度保障的缺失,导致公众只能在信息公布主体公开的有限信息中寻找自己关注的方面,很难达到信息公开制度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
(四)政府对公众意见未予足够重视
虽然处于转型时期的政府在执政能力上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存在某些问题。政府部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言堂”的主导地位,使其经常忽略公众在相关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在环境问题的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事先未能有效的征求公众意见,事后对公众的检举投诉不重视,导致环境事件屡屡发生。在过强的主导形式下,政府部门会根据自身的喜好有目的的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对赞成意见大肆宣传,而对反对意见则敷衍了事。
三、我国环境问题中公众参与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公众参与机制的意义便是发挥公众在发展中的主体或是主人的作用,协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的关系。即使与开发行为有直接影响关系的群体成为公众参与的主体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相关部门在判定何为直接影响关系时具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性。是以,扩展公众参与的主体范畴,将有间接影响关系以及凭借自身知识专业可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的团体或个人纳入此范围是相当必要的。同时为了保障公众意见得以真正表达,在参与人员的选择上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由公众自行推选出代表。随着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问题处理中地位以及作用的日益提高,妥善运用公益组织的力量有助于公众参与机制作用的更好发挥。
(二)恰当使用公众参与方式
我国当前公众参与方式种类多样,已无需增添,但应当充分发挥每一种形式的作用,实现最优的社会效果。公众调查作为摸清公众意见的常用形式应当覆盖全面,涉及受影响公众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调查问卷的发放不得少于一定的公众比例。听证会、论证会的召开应当基于事先确定的环境影响类型标准,如可能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项目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同时,听证会、论证会的召开程序、召开主体、公众召开申请等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咨询无利益影响的专家意见。
(三)加强信息的有效公开
虽然互联网发展迅速,但不能由此排除有公众运用不能的情况。所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应活用各类信息公开渠道。在确保公开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的基础上,对于公布于网站上的信息,还应配以适当的宣传,确保公开的效果。对于网络普及度不高的地区,还应灵活运用公告栏、广播、报纸、会等形式,保证相关公众详细了解有关信息。同时作为补充,也应当允许公众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自测环境信息。
(四)健全公众意见回复制度
目前公众意见的处理仅是对意见的采用或者不予采用提供简单的说明,对于持反对意见的公众来说,一份说明并不能消除其质疑。相关部门应将公众的反对意见集中公示并予以细致说明。对仍存疑的公众,应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一步沟通,形成双方意见的良性互动。
四、结语
不论是环评阶段的公众意见征求还是环境问题出现后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而非强势主导,同样也需要公众参与作用的有效发挥。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提升,一味的回避忽略公众意见的做法只能加剧双方间的矛盾。只有双方协调合作,双管齐下,才能尽可能扭转目前环境群体事件频发的局面。因此,建立健全系统的良性的环境问题公众参与机制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中国梦的筑造。
参考文献:
[1]张悦,王英进,沈兆欣.关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技术可行性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
[2]王彬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8.
[3]魏娜.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模式的战略性认知与建构[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5.
[4]张云峰.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
环境治理的意见篇8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软环境建设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着力解决影响机关形象的突出问题,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把胡寨镇建设成为投资的乐土,创业者的乐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治理软环境与树立新观念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治理软环境与规范服务相结合,坚持集中处理与见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是要推进“机关作风建设、软环境建设”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涉企检查报告制,行政处罚备案制和首次轻微违规不罚制。
二是要完善“双评”考核机制。完善群众评议“机关作风建设、软环境建设”工作办法,科学确定被评议部门及其分类,合理选择参评人员,及时调整评议要素,充分运用评议结果,对评议出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评议出的后三位单位,责成其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连续两年居末位的单位,报请组织部门对其负责人调整或免职。
三是重点解决无视大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至上、干扰破坏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一批执法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滥用权力、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等典型案件。
四、考评办法
1、治理软环境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组织办、宣传办、党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订考评细则和评比检查工作。
2、考评采取自查、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治理软环境工作评比档次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
4、考评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制,考评项目未达到标准的按考核细则进行扣分。把各项检查的得分情况进行综合,确定各单位的最后得分。得分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75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低于75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活动安排
治理软环境工作安排。从今年4月1日到11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
1、宣传治理阶段(4月1日--11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和软环境建设的会议精神。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要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以环境治理为突破口,带动机关秩序整顿,规范机关服务。
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定期召开群众、企业代表座谈会。对创建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
2、检查评比(12月1日--12月15日)
纪检、组织办、宣传办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科学的检查评比方案,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环境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考核评比。
3、活动总结(12月16日--12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软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纪检、组织办、宣传办对全镇治理软环境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结果在全镇干部大会上公布。在镇政务公布栏公示。
六、活动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2、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环境治理的意见范文
本文2023-12-11 18:17:08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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