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环境治理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2-11 18:17:17浏览:1005

土地环境治理

土地环境治理篇1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充填法

内蒙古草原地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保障区域,也是重要的矿产、能源供应基地,承担着保障全国“生态安全”与“能源安全”的双重角色[1]。近年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草原的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但同时也给草原带来的水土流失、植被退化等一系列负面的生态环境效应。为了缓减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 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8°56′39″―118°58′14″,北纬45°15′19″―45°16′07″。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中温带气候。多年平均降水量375.1mm,年内降水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6月~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80%以上;年均蒸发量1714.7mm;区内多以西北风为主,最大风速31m/s;全年无霜期108天。矿区土壤类型主要为栗钙土,有机质含量1%~2%,有机质层厚度为40cm~60cm,下部有钙积层。矿区土壤中有机质、氮、磷含量均比较高,养分条件较好,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接近同类土壤中有机质含量的上限。植被为典型的草原植被,以贝加尔针茅(Stipa baicalensis)+羊草(Aneurotepidimu chinense)为主要建群种,草优良牧草的比重为30%~40%。草地等级以Ⅱ等2级为主,草地营养类型以碳氮――氮碳型居多。

2. 项目区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现状

2.1 地质环境现状

矿区于2002年投产,经过十多年的开发,现已经形成了大面积采空区。但未发生地面塌陷、裂缝、地面沉陷地质灾害。

采区工业场地、新尾矿库、选矿区、办公区、储矿场、渣石排放场及矿区道路等建设在平缓地带,工程开挖量小,无高陡边坡,不存在崩塌、滑坡情况。

旧尾矿库地处低洼地带,存放大量尾矿,由于汇水面积小且现已停用,现状条件下,泥石流地质灾害不发育。

2.2 土地利用现状

矿区于2002年投产,矿区开发前土地利用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开发后土地类型变更为采矿用地。开发过程中新尾矿库、旧尾矿库、选矿区、办公区、储矿场、渣石排放场这些功能区对原有地表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较大;由于该矿区为地下开采故工业场地对原有环境破坏较小。

3. 项目区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具体措施

根据《西乌珠穆沁旗土地总体利用规划(2009年~2020年)》项目区在利用功能上属于一般农业、林业、牧业用地。遵循因地制宜、治理复垦后土地可持续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项目地质环境及土地利用现状,科学合理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风险,并结合土地可持续利用发展思路,初步确定项目区地质环境治理后土地复垦为草地。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管护措施,积极有效地推进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

3.1 工程措施

由于矿山开采多年,地下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地表旧尾矿库内也存放了大量尾砂,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渣石排放也将占用大面积的土地资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用尾砂回采――采空区充填――尾矿库治理三步走战略。

与矿山设计院合作,进行尾砂有害成分浸出、尾砂水泥配比强度、流体力学等实验,采用全尾砂结构流体胶结充填法对矿区已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充填。具体流程为:将旧尾矿库中的尾砂进行回采,采出的尾砂经过粒径分选后与水泥进行科学配比,通过充填系统直接将砂浆充填于采空区中,对新产生的空区和历年所遗留的空区进行胶结充填。高质量的充填体可对围岩提供良好的支撑,不但可消除塌陷、裂缝、沉陷等地质灾害,减少旧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及环境风险;还可保护矿区地表景观,提高矿石资源回收率,产生经济效益。

由尾砂采出形成的采坑,可用渣石进行回填、平整、覆土并进行复垦。由于旧尾矿库在设计时就采用了防渗技术,堆放渣石可以减少渣石存放过程中雨水冲刷浸出物对环境影响,也可以减少渣石堆放占用土地资源。对旧尾矿库覆土要求:覆土厚度为0.3m沉实土壤,覆土的土壤pH值在当地范围内,有机质含量不能低于当地土壤的含量;覆盖后的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坡度一般不超过35°,可用作牧业生产。

3.2 生物措施

在办公楼、选矿厂周边及道路两边种植丁香树、榆叶梅等景观树种,为了提高植被成活率及遵循自然选择规律,在复垦区内主要以种植牧草为主,草种选择遵守以下原则:

(1)选择抗旱、抗贫瘠优良草种,多种草类混合种植(例如:草木犀+沙打旺);

(2)用于复垦牧草种子必须是一级种,并且要有“一签、三证”,即要有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和检疫证;

(3)有防治病、虫害措施和退化措施;

(4)三年后牧草覆盖率达30%,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500kg/hm2。

(5)撒播技术要点:沙打旺+草木犀比例2∶3,播种量40kg/hm2,播种时间一般选择在夏初,播种深度1.5cm~2.0cm,播后随即镇压l~2次。

根据《中国主要作物需水量与灌溉》中西部干旱地区天然牧草需水量150mm~720mm,故项目区恢复的植被可以依靠自然降雨量维持生产。但是考虑到复垦区区春秋季节干旱少雨为尽快恢复土地生产力,复垦方案设计对复垦后的土地每年春季返青期及秋季进行2次灌溉,每公顷每次灌溉用水500m3,年灌溉用水量2030m3,共管护3年,总用水量6090m3。所需水源来自矿区水源井。

3.3 监测与管护措施

(1)植被恢复效果监测

植被恢复效果监测指植被恢复质量监测。为尽快恢复土地的生产力,保证植被恢复质量,拟采用随机调查样方的方法对植被恢复效果进行监测,主要参数见下表。

(2)管护措施

由于治理区范围大、分布较广,管护难度较大。治理后的草地应进行人工管理,防止牲畜对恢复植被的损害,牧草稀疏的地方应在第二年雨季前及时补播。严格执行禁放牧、禁开荒、禁采石、禁狩猎、禁用火,要及时防治虫害、抚育,搞好防火等工作。对复垦后的土地加强灌溉,及时进行浇水,既可促进新播牧草生长,也为优良的原有牧草种子成熟或营养繁殖创造条件。每年春、秋两季灌水,以提高草的成活率和生长速度。加强播种草地的管理,是播种成功的关键环节。

4. 结语

在矿山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本着“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思路,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新模式,加强政府政策引导与社会资金整合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性,不断探索利用新技术对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开发“金山银山”的同时,也要保护“绿水青山”,建立环境友好型矿区,为建设祖国北疆生态屏障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白淑英,吴奇,沈渭寿,等.内蒙古草原矿区土地退化特征[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6,32(2):178-186.

[2] 娜仁花.浅谈内蒙古土地复垦工程建设的必要性[J].西部资源,2012(6).

土地环境治理篇2

【关键词】 矿区环境 综合治理 政策分析

矿区环境是指自然资源开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对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的治理,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治理。

一、抚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概况

抚顺煤田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2-2.5公里,面积约36平方公里,始采于1901年,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开采历史。抚顺煤田由多个矿井、坑组成,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形式。井工矿有老虎台矿、龙凤矿、胜利矿、西露天深部井,露天矿有西露天矿和东露天矿。抚顺矿区煤炭开采所引发的环境灾害主要包括井工采煤沉陷区、露天采煤边坡变形区和剥离物排土场三种类型,总面积达40.2平方公里,占抚顺建成区总面积的33%。目前抚顺矿区环境灾害主要表现在:地表沉陷、边坡滑移、地表开裂、矿震、空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给地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抚顺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矿区环境得到逐步治理。对采沉区企业、居民进行搬迁;对西露天矿北帮西区边坡进行综合治理;编制了《抚顺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与土地复垦规划》,开展了“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工程”、西舍场土地复垦项目、西露天矿北帮和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项目、抚顺浑河及其支流防汛安全综合治理工程。

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

从抚顺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来看,矿区环境治理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对我国矿山开采和环境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目前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采煤企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时有发生,因而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抚顺为例,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企业虽然在矿山灾害治理、农民补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个灾区的居民搬迁、企业搬迁、农民土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的治理工作仍然由政府承担。

第二,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应该承担的因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纳入煤炭生产成本项目中。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煤矿沉陷治理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尽管也考虑了不同矿井开采条件的差异性,分类别地制定了标准,但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制度性煤炭成本缺失,导致煤矿企业成本外部化,没有形成煤炭生产与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文件和法规,不同程度地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一些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要求还不全面,已有的政策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

第四,在矿区环境治理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在治理过程中,搬迁补偿费用高,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仅靠当地政府与企业投资难以完成,需要国家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有停产井工煤矿开采造成的稳沉区,也有继续开采煤矿造成的非稳沉区;既有即将闭坑露天煤矿开采造成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也有恢复开采露天煤矿产生的新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既有地面沉陷区频繁的矿震,也有地下贯穿城市的地质断裂带隐患。

三、德国采煤矿区的环境治理经验

德国在矿区环境治理经验值得借鉴。德国高度重视矿区的治理问题,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150亿欧元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政府运作机制。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过程中,联邦政府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出资组建专业化治理公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项目进行控制,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批。二是实行公司运作模式。由专业治理公司承办项目,负责规划制定与申报、项目招标、项目监控、储备后续土地、资金使用与控制和招标工程治理公司等。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首先是消除坍塌与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把矿坑进行湖泊化改造。在露天坑矿的治理上,采用钢管振动、注水等方法加固危险斜坡;铲平陡峭的边缘填土,保持边坡的长期稳定。通过对矿坑边坡稳定处理,利用河流、矿坑水做水源,对矿坑注水,形成水面。其次是以再生旅游资源为目标,全面进行地表水系治理。对矿坑水人工提升、疏导地表水系,进行综合净化改造,变死水为活水,变污水为净水,形成优质旅游资源。再次是以生态恢复为目标,进行全面绿化。综合治理的土地中,50%治理成为森林和农田,30%治理成为旅游性湖泊,15%治理成自然保护区。四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整资源建设产业园区。将矿区周边的居民和褐煤加工企业进行搬迁,对土地进行整

理开发,建设新兴工业园区,用新兴企业代替原有企业。

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由于矿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模式与方法的综合性和多样性。所谓综合性是把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研究,充分考虑对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建立与综合治理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模式;所谓多样性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露天矿、井工矿和排土场等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科学治理方法。

1、创新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鉴于目前我国矿区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城市建设、煤矿企业生产的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外矿区环境治理经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必须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在管理体制上,国家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全国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区环境治理的法规、政策,管理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基金,统筹安排综合治理资金使用;省级政府成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采煤生产和环境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市级政府设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落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调查分析矿区受灾居民、企业的具体问题,研究拆迁安置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运行机制上,建立省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公司,采取国家出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治理矿区环境。

2、完善矿区环境治理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设立采矿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基金,合理确定采煤沉陷及相关地质灾害补偿范围,加大对转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补偿力度,重点对破产、停产、废弃矿区及其生活功能区的补偿;完善企业过渡期援助机制。国家通过设立转产基金,支持矿业企业转型项目;拓宽筹措矿区治理资金渠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将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安排的矿管部门补助经费、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加强矿山土地资源复垦、环境管理和整治;国家制定特殊政策对采矿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减免征收有偿使用费,用于废弃矿区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国家环境保护、农业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向矿区倾斜,并在这些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废弃矿山土地资源复垦专项基金。

3、科学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正确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步伐。坚持近期治理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的住房搬迁、土地补偿、就业等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4、出台新的矿区环境治理政策

完善矿区土地复垦鼓励政策。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相应法规,设立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政策问题。完善矿区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城市中试行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形成政策洼地效应。完善矿区土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利用矿区环境治理腾空的土地招商引资问题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支持鼓励地方增加土地复垦数量,扩大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土地资本的运作和政策支持,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

5、落实综合治理保证措施

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根据矿区企业开采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区土地恢复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依据采矿业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建设进程,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地方产业布局。对于可采资源储量仍然较大,不得以实行“保城限采”措施的城市,充分考虑一次性资源日益短缺,应给予特殊的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城市在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上,逐步向煤田以外发展,为未来继续开采留有余地。构建环境防护监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矿区和继续生产的老矿区,硬性规定生态恢复的技术措施及资金保障,不能再走重生产轻治理的老路。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市场化。积极鼓励外商外资、社会、企业、集体和个人对矿区环境的治理投入,增加土地复垦,扩大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矿区土地级差地租和土地资本运作政策,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对环境治理类项目应放宽行业、投资规模审批或土地规模方面的限制,对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

[2] 土地复垦规定[S].国务院令第1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S].

[4]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S].国土资发[1999]36号.

土地环境治理篇3

(一)大量土地被占用和破坏

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达到了1.5万平方千米以上,基本上是我国建设用地和其它破坏用地的50%,给个区域生态环境平衡发展带来极大影响。而采矿带来的土地占用和破坏主要是由露天采矿、尾矿垃圾和矿渣等造成,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二)地下水和地表水遭到破坏

在进行采矿时,要将矿井的水排干才可以进煤矿开采,致使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严重破坏矿区水源系统的均衡。由于泉水干枯、水源逐步枯竭等,河水出现断流,地表水下渗情况严重,甚至出现土地塌陷等情况,导致水荒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平衡,使矿山环境受到巨大破坏。

(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采矿会引起山体结构发生变化,使斜坡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最终出现断裂、垮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巨大人员伤亡,最终影响矿区的正常生产。

(四)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矿震等严重

由于采矿会对地质结构产生较大的扰动,使地质出现剥离现象,并且煤矿的搬运和堆积都会给地质结构地阿卡一定影响,致使大量植被和山坡土体受到破坏,而废渣和废石等会造成水土流失,最终导致土地沙化和矿震等恶劣情况。例如:我国四川自贡的盐矿平均每年发生的大小不等的地震有45次左右。

(五)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和废气

采矿时会产生大量的尾矿、煤粉尘和易挥发的气体,使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最终产生酸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采矿产生的废水和废液等,给水源平衡带来极大影响。

二、矿山环境治理的恢复策略

(一)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随着环保与节能政策的不断推广和实施,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得到一定控制和改善,但是,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在进行矿山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专门条例,认真贯彻和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加强矿山工作人员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和恢复的重视,使矿山环境治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矿山环境质量得到真正改善,使矿山环境质量得到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管理机制建设

想要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管理机制的建设,将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定到人头上,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尤其是水利、林业、环保部门和安全部门的相互协调工作能力必须快速提高,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使环境治理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构建。采矿企业在进行采矿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节约生产资源,以确保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三)提高矿业准入要求,规范矿业生产秩序

早期矿区的开采秩序比较换乱,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开采效率。因此,矿山环境治理必须提高矿业转入要求,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在秉持开发与保护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并且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惩处。为了保证国家和合法权益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破坏,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规范矿业生产秩序,从而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持平衡发展,避免更多矿山环境遭到破坏。例如:让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企业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职责时,将其作为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并且,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合格后才能将保证金退还企业,以保证矿山环境治理得到真正落实。

(四)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废弃矿山矿地治理机制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关于生态补偿》的相关条例,国家加强了矿山环境治理的宏观调控,不断提高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健全废弃矿山矿地的治理机制,通过不同部门的相互协调,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循环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在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编制治理相关方案之后,可以实行治理工程投标操作,并在工程治理完成后进行及时验收,以保证矿山环境得到真正改善。现代化建设中,矿山环境治理需要坚持“谁投入,谁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资本投入的形式,建立有效治理资金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本地居民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中,从而促进区域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山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最合适的恢复策略,才能取得有效成效。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以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得到真正落实。

土地环境治理篇4

从第一批全国10个项目、总资金1350万元起步,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治理资金318亿元,并带动地方财政和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600多亿元,完成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

然而,与此同时,采矿活动影响破坏的土地面积也在急速增加。

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公顷,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公顷,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公顷。

而到了2015年,前瞻产业研究院报告指出: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超过了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

国土资源部的数据印证了上述报告。截至2014年底,全国矿产开发累计损毁土地面积已达303万公顷,除去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仍有220余万公顷土地亟待治理。

资金投入了上千亿元,为什么矿山修复的任务依然如此艰巨?

资金缺口巨大,制约矿山修复

“以目前矿山土地复垦每平方米100元到200元的综合投资测算,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场规模至少在2万亿元以上。相比起来,千亿元治理资金仍然只是杯水车薪。”前瞻产业研究院矿山修复行业研究员许志新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

为了弥合这一资金缺口,前瞻产业研究院在其的报告中指出,应当在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

实际上,我国早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尝试。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要求。也即,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根据“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缴存保证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如果矿山企业在开矿期间,将矿山环境进行了有效地整治,政府就在开矿结束后将这笔钱归还企业;否则,就要动用这笔钱来治理企业开矿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此,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燕守广指出,保证金制度是促使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重要机制。“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存在保证金缴存标准偏低、收缴不利的问题,无法满足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恢复的实际需求,影响了保证金的返还和使用,并且会降低企业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自觉性。”

2015年初,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煤炭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副主任白海军也曾对媒体表示,随着煤炭价格一路走低,鄂尔多斯市大部分煤矿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生产矿山也大都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大部分煤炭企业短期内无力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及土地复垦保证金,多数复垦资金投入不足,进度缓慢。

对此,许志新建议,我国应该责令矿山企业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逐次提取一部分资金以建立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基金,并对这类企业收取矿山企业的超标排污费。同时,还应该通过开展市场化筹资等渠道持续增加投入。

理顺新旧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另外,尽管在2001年,我国就开始了对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但矿区开采的历史更为久远,老矿区遗留的生态环境恢复包袱巨大,不仅需要大量资金,治理难度也相对较大。如不能及时治理,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而目前的筹资制度,即便能够完全落实,也只能保证不欠“新账”;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这笔“旧账”,仍然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原副巡视员刘仁芙就曾对媒体表示,“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导致大面积土地损坏,目前,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形势可以用‘旧账未还、新账又欠’来形容。”

为此,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王学龙认为,应该参照国外相关法律经验,明确矿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旧账”和“新账”,使责权利进一步明晰。“新破坏的生态环境必须由矿山企业进行100%修复,已破坏的‘旧账’由国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胡振琪则指出,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损害,应由国家作为补偿者承担补偿与修复责任。可以通过设立“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逐步恢复治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损害,实现对过去生态损害“旧账”的补偿与修复。

土地环境治理篇5

关键词: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 治理

1 我市矿业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矿业经济发展迅速:新发现矿产地5处,新增铁矿资源储量516.3万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7108万吨;2007年,矿业采选业总产值15.75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3.99亿元,年递增15%;矿业总产值338.8亿元(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当年价),比2005年增加179.4亿元,年递增45%;实现利税34.55亿元,利润16.37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2.5倍和3.6倍。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消耗,这为矿产开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矿业企业抓住机遇,不断加快开采进度。这也就随之给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市虽然因地质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事故较少,但地质环境问题却不容忽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不论对于矿业企业自身安全生产,还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是负责任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近些年,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07年,全市矿山年排放废水348.97万吨,处理253.39万吨,废水排放达标率72.6%;尾砂(粉煤灰)年排放65.2万吨,年处理利用量9万吨,处理利用率13.8%;废石年排放量94.49万吨,年处理利用量40.69万吨,处理利用率43%;矿山恢复治理面积达到82.2公顷。但是必须指出,未来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截止2007年底,全市矿山历年累计积存尾砂288.43万吨,废石1121.95万吨,累计破坏土地面积2337.73公顷(占全市面积的0.74%)。矿山的生产活动诱发各种地质灾害将有所增加,导致采空和疏干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地下水均衡破坏、矿坑突水等。2011年我市共发生三起地质灾害。因此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我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3.1 注重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凡是地质灾害,都与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对影响范围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最小,达到防灾减灾的根本目的。

3.2 注重综合治理、有效防护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方式,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只有各种措施配置合理,才能根治灾害。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1 加强已闭坑矿山土地分类管理

遵循“区域开展、重点突破、解剖典型、控制一般”的原则,依靠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填表调查,对典型矿山进行实地调查与核查,查明全市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重点查清闭坑矿山土地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条件,提出矿山土地用途转换方向和治理恢复意见,为矿山环境开发式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探索建立矿山土地转换使用制度与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加速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进程。

①宜“建”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由地方政府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可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宜“农”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农业和果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③宜“林”矿山土地:凡是适宜转换为林业用地的矿山土地资源,可采用多方式、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综合治理,经申请和备案,当地政府可采用协议、承包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4.2 加快矿山废弃物处理

矿山废渣、废石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废弃物的堆积造成矿山周边占压土地、植被破坏,影响了原有地貌环境。开采矿山会造成采坑区,现许多矿山通过废弃矿石与砂石配比进行回填,不仅减少了运输别的材料回填带来的巨大资金成本,而且也直接处理了废弃矿物,就地取材,变废为宝,节省了废弃物处理成本。

4.3 加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由于传统矿山开采很少进行矿坑回填,造成地质塌陷等情况极易发生。同时由于矿山开采影响了植被的生长,造成矿山地质出现疏松,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地下岩石的应力发生改变,岩石应力均衡被破坏,以及矿石废渣的乱堆乱放,易造成边坡不稳固,在外力诱发下,极易产生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灾难。

从治理技术上讲,矿山地质治理首先要从水治理开始,加快矿山植被的恢复,通过树木种植、草皮移植等方式恢复矿山植被,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积极争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我市正在进行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分宜县双林镇废弃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渝水区因资源枯竭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渝水区下村镇航桥村岩溶地面塌陷勘探项目,总投资1000多万元。

4.4 加速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开展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查明矿山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影响程度,制定分期治理方案。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提高矿山准入门槛,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资源利用率。新建矿山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按规定存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实行专款专用,在矿山环境治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返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目前,省发证矿山基本全部实施保证金制度,市县发证矿山正在逐步实施。

4.5 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题目,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职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5 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过长时期地监控与治理,进行有效地引导,才能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而且,还要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技术开发,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切实实施,才能最终有效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促进矿山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江发.浅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

[2]高广明.浅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综合利用[J].安徽农学通报,2011.

土地环境治理篇6

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统一各方权、责、利的关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促进综合治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加强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将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比例。配套完善环境治理工作的奖惩措施,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做得好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政策倾斜和经济支持与奖励。创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机制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机制,解决不欠新账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早已废弃的矿山,由政府牵头组织落实治理,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2]。

土地环境治理篇7

【关键词】 固定资产;一次折旧法;环境治理补偿费;矿井建筑物;超龄使用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一般分为七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3)租出固定资产;(4)未使用固定资产;(5)不需用固定资产;(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土地。结合煤炭企业特点,为了有效地从会计账面上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及折旧额的计提,笔者认为,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一次折旧固定资产”和“超龄使用固定资产”两个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一、“一次折旧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

近几年来,煤炭企业建立了“环境治理基金”。该基金主要是从成本中按期计提,形成专门基金,分别用于煤矿环境治理方面,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法计提折旧,即当购置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生产使用时,一次计提全部折旧价值,以后使用时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企业形成这些基金时,已按计提标准分期计入了成本费用科目,相当于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折旧。当以后这些固定资产真正购置使用时,应一次转移全部折旧价值。现以“环境治理基金”为例,说明它的具体应用方法。

环境治理补偿费的构成:环境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区污染源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恢复整治,从成本中列支。环境治理补偿费,有些属于事前预防支出,有些属于事后补偿支出,其具体构成有如下两项:

1. 预防性环境治理补偿费

预防性环境治理补偿费分为:

(1)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支出。包括煤炭企业提取的造林育林基金、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保护费以及改进煤炭加工和辅助、附属企业生产工艺,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推广闭路循环和其它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以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所发生的支出。

(2)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支出。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费;为预防地质灾害而进行的河流改流引道、修筑防洪堤以及采用井下特采措施所发生的支出等。

预防性环境治理补偿费应按照矿山土地复垦率相应提取,提取标准是: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70%以上的煤炭企业,按照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0.5%提取环境治理补偿费;复垦率在50%-70%的煤炭企业,按照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1%提取环境治理补偿费;复垦率在10%-50%的煤炭企业,按照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提取环境治理补偿费;复垦率在10%以下的煤炭企业,按照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提取环境治理补偿费。预提的预防性环境治理补偿费应当专款专用。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设置“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二级科目,借方反映环境治理补偿费的使用数,贷方反映环境治理补偿费的提取数。企业可根据环境治理补偿费项目的构成,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企业使用已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环境治理工程”二级科目,归集环境治理补偿费列支的各项工程支出。

(1)企业每月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标准提取环境治理补偿费时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环境治理补偿费

――洗煤――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如果不能直接分清原选煤、洗煤负担,记入“制造费用――混合――环境治理补偿费”科目,在期末分摊到原选煤和洗煤。

(2)专户存储。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转存银行专户时:

借: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企业使用已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发生费用性支出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②购置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累计折旧―― 一次折旧固定资产

③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费用

借:在建工程――环境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工程完工形成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环境工程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累计折旧―― 一次折旧固定资产

动用环境治理补偿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 补偿性环境治理补偿费

补偿性环境治理补偿费分为:

(1)矿区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源治理支出。项目有:①矿井废水治理支出。包括:矿井废水排放污染费和矿井废水污染治理费。②煤矸石治理支出。包括:煤矸石排放占地费(分为累计堆存煤矸石占地费、新增煤矸石占地费两部分)、煤矸石排放污染费和煤矸石治理费(煤矸石自燃灭火工程、煤矸石分选处理和煤矸石利用等所需支出)。③废气排放和治理费。主要包括:废气处理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废气中物料回收和利用以及其他防污治理的支出。

(2)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支出。具体包括:地质灾害导致的土地资源损耗费;地质灾害引发的地面建筑物损坏补偿费;地质灾害区农作物减产绝产补偿费;地质灾害区移民搬迁补偿费;地质灾害区治理费。

(3)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支出。包括对矿区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土壤改良、植被恢复、土地复垦、恢复成建筑用地或其他可使其恢复生态平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支出。

(4)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开发适合我国煤矿的环境评价方法和环境管理模式,以及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进行的重大课题研究所发生的支出等。

补偿性环境治理补偿费适用于采取“先用后摊”的方式核算。

(1)发生补偿性环境治理补偿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2)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环境治理补偿费

――洗煤――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

如果不能直接分清原选煤、洗煤负担,记入“制造费用――混合――环境治理补偿费”科目,在期末分摊到原选煤和洗煤。

“长期待摊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摊销时间的选择采用孰低法,即在矿井尚余寿命年限和5年之间选择较短的时间进行平均摊销。

二 、“超龄使用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中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另一方面是“矿井建筑物”的核算。矿井建筑物是煤矿井下提供开采煤矿资源劳动条件的固定资产,包括井筒、通道、峒室、泵房、井内车场及煤仓等。从理论上讲,由于这些固定资产要在煤炭资源整个开采年限内提供服务,其折旧应该按照当期开采煤量占预计整个开采年限内可采煤量的比例来计算,即矿井建筑物折旧和煤炭开采量挂钩,采用产量法计提折旧。然而,我国在会计实践中,各个煤矿不能自主决定采用产量法的计提标准,而是由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如每吨煤计提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简称)标准为1.50元(1965年)、2.50元(1977年)、4.00元(1981年)、6.00元(1983年),从1985年1月1日起又专门设置“井巷工程基金”,每月按每吨原煤1.50元的标准从成本中计提,1989年7月1日起又提高到2.50元,2004年5月21日起又统一改提维简费: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8~50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9~50元;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计提维简费10~50元,计提的维简费包括井巷费,即煤炭企业不再提取井巷工程费[财建(2004)119号]。

从以上变化可见,煤炭企业维简费的标准由国家确定,且不断变化,虽然国家充分考虑了全国煤炭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综合确定,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各个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致使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的折旧不能完全和其价值配比。鉴于此,对于已提完折旧①的矿井建筑物由于仍然在使用,可继续计提折旧。

例如,某煤矿某月原煤产量13 000吨,每吨原煤计提20元维简费共260 000元,其中,超龄矿井建筑物价值占全部矿井建筑物价值的20%。该矿当月计提维简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维简费)208 000

贷:累计折旧(260 000×80%) 208 000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260 000×20%)52 000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52 000

以上账务处理依据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会函[2008]60号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即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动用上述“专项储备”资金购置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动用上述“专项储备”资金用于费用性支出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期末,按照上述“专项储备”资金实际使用金额(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等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从以上分析可见,煤炭企业矿井建筑物随着开采年限的增加,有的已经超龄使用,但按国家规定仍要计提维简费。从徐州矿务集团的实际情况看,徐州矿务集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老矿井,有的煤矿已80多年快要报废了。徐州矿务集团矿井建筑物的价值已有三分之二折旧完毕,每年据吨煤35元计提的维简费有4个多亿。这么大数额的资金是以相应的物资形态――矿井建筑物对应着。如果会计核算不予反映,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固定资产脱离企业管理的视线,并有可能给企业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失误。因此,笔者认为,煤炭企业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超龄使用固定资产”类别。核算以下两类超龄使用固定资产:

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超龄矿井建筑物;

二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其他超龄固定资产。

将超龄使用固定资产单独设类反映,有利于从会计账面上监督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及折旧额的计提与否,有利于编制“累计折旧明细表”。期末,企业按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固定资产信息时,在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分别增设“超龄使用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0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北京:人民出版社.

土地环境治理篇8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规划目标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20-2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矿山,打造生态通辽市,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因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资源、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维护勘查、开采秩序,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1概况

通辽市矿产资源比较丰富,是自治区东部乃至东北地区的重要能源基地之一。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工业已初步形成带动通辽市工业加快发展的龙头企业,并有力支撑通辽市工业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了通辽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必须做好通辽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通辽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历史悠久,尤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思想影响下,矿业开发一拥而上,在当时,虽然为通辽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矿山地质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种只注重矿业开发,忽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致使通辽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在:(1)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破坏地貌景观;(2)矿业开发引发地质灾害;(3)矿业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与破坏;(4)矿山废水、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

2.1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

矿业活动对土地(植被)占用和破坏,包括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地貌景观破坏,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露天开采矿山主要是占用土地资源,如办公生活区、工业广场、废石场等;地下开采矿山对土地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或破坏土地;废水废液排放造成土壤污染;滑坡、崩塌、泥石流对土地(植被)的破坏。

全市矿山破坏土地主要是露天采场以及塌陷破坏土地植被,占用土地主要为固体废料堆积占地及工业场地占地等。根据采矿权数据库及野外实地调查,截止2009年底,全市矿山用地面积784.18km2,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约326.73km2,占矿山用地面积的41.7%。

2.2矿业开发引发地质灾害

通辽市矿业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2.3矿业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与破坏

矿业开发造成的水资源的影响与破坏主要表现在对含水层结构的破坏,疏干地下水、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尤其是地下开采对水资源影响最大。矿山在建矿、采矿过程中的强制性抽排地下水以及采空区上部塌陷开裂使地下水、地表水渗漏,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径排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流量减少或断流。矿业开发对含水层的破坏在全市各类矿区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煤矿区破坏更为突出。据霍林郭勒市统计分析表明,霍林郭勒市矿山矿坑水年产出量可达800万m3。除少部分综合利用外大部分就地排放,造成水资源大量流失;集中采煤区的地面塌陷还引起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漏失,使原本缺水的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

2.4矿山废水、废液及固体废弃物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

矿山的水土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地表水体污染、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矿业废水、废液直接或间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土壤。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淋滤污染、扬尘与土壤污染等。

3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矿产资源开发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产业之一,客观地说,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矿产资源开发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环境问题,如果无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无序开发和采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势必会造成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影响因素(矿区环境问题量变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变化、保护与治理工作)分析,结合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预测,对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做出的分析和判断。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通辽市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把矿山地质环境与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同时,2008年组织编制了《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规划体现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通辽市及所属旗、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深入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组织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2009年5月1日实行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更加推进了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随着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管理力度逐渐加大。从2004年至2009年年底,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企业配套资金共投资6331.23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5550万元、企业配套资金891.23万元)对7处闭坑、无主、计划经济老矿山展开了治理工作,治理工程共13项。

5规划目标

确保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贯穿于矿山整个开发过程,约束矿山企业依法合理规范地进行开采活动。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施“绿色矿山”建设,为构建生态城市,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与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重点区域内重点矿山(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在新建及在建重要交通工程而引发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其可视范围内禁止一切露天采矿活动。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

(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按轻重缓急逐步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土地环境治理范文

土地环境治理篇1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充填法内蒙古草原地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保障区域,也是重要的矿产、能源供应基地,承担着保障全
点击下载文档
确认删除?
VIP会员服务
限时5折优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