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2-11 18:17:22浏览:269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1

【关键词】:环境税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92-01

当今世界,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已危及到人类的生活。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环境方面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尽管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但调节力度相对较小,缺乏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一、环境税内涵的界定

尽管各个学者对环境税有不同的定义,但总体上看来,关于环境税的内涵有三种理解,其中包括狭义的环境税,广义的环境税和泛义的环境税。

狭义的环境税仅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在污染物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征收的特别税种。环境污染税又可以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广义的环境税除了包含狭义的环境税之外,还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生态保护税。

泛义的环境税是指不仅仅包括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各种刺激型税种,也包括了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开征的收入型税种,同时还包括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无论作者使用“环境税”一词,还是“生态税”一词,其含义也仍然如此。

笔者比较赞同泛义说,因为狭义说和广义说都不能很好的体现环境税的目的,环境税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且狭义说和广义说的范围都相对较小,有很多能体现环境税目的税种都没有包括进去。要想环境税的内涵更准确,笔者认为应采纳泛义的环境税内涵。

二、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

谈环境税必然要涉及到“外部性”理论,它的含义是,人们的一些经济活动的成本不能反映到物品的价格当中,但却利用了社会公共的成本。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人们在使用的时候就会滥用这种资源,因为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没有表现在物品的价格中,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负外部性”活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市场经济却不能很好的解决类似的问题,当市场调节失灵的话,政府就得把外部性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去,征收环境税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更有效的保护环境。

2、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解决方法

环境问题的出现其中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市场在调节环境问题时会出现失灵的现象,此时政府就会出来干预,相应地,当政府干预失败时,市场则会出来调节环境问题,但笔者认为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环境税法律制度则既能解决市场调节失败,又能解决政府干预失败。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成本,另外政府通过环境税收专款专用到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建设中去,从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通过环境税法律制度来规制环境问题,反过来,环境税法律制度也约束了政府的行为,避免政府部门的为所欲为,从而解决政府失灵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在第一部分谈到环境税的概念,认为环境税定义应当采纳泛义说,环境税应该包括资源税。现行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完善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是意义重大的。

首先,应当确定资源税的立法理念,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保证人们不要随意的浪费自然资源,形成一个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政府通过征税来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达到自然资源在市场上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扩大征收范围。资源的形态多种多样,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针对几种资源征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当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来解决我国目前很严重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等时机成熟时,再将其他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再次,确定税率。对所有的应税资源应提高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也就是考虑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实行差别税率。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最后,完善计税依据。笔者比较赞同从价计征,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变动,从价计征可随价格的变动改变资源税的数额,使政府能分享企业的利润或分担企业的损失,如此资源的所有权能得到更公平的实现。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环境税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我国环境恶化日益严重,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这些国家的教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只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科学发展观就能更好地践行,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东方法学,2010(4).

[2]李媛琛.浅议我国环境税的立法.金卡工程,2010,(4).

[3]陈少英.生态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6]赵英.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5.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2

关键词: 西奥多・罗斯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保护运动

一、自然资源耗费严重与早期的自然保护活动

美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有广袤肥沃的可耕地;地下矿产蕴藏量之大、种类之多,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可以与之匹敌;太平洋和大西洋两大水系的许多河流,提供了丰富的水力资源,既可灌溉农田,又可用于水力发电;在平原、山区和森林中,还有大量野生动物栖息繁衍。但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工业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达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

首先遭到破坏的是森林。在西进运动中,移民焚烧森林开荒、修建房屋消耗了大量木料。进入19世纪后半期,汽轮和铁路的发展加大了对木材的需耗,对森林的破坏更加严重。到20世纪初,美国的原始森林面积剩下不足2亿英亩[1]。

美国的矿产丰富,但是矿产不同于其他资源,一旦浪费就不能再生。在工业化初期,石油、煤、金属和天然气等都以极为浪费的方式开采挖掘着。西部“无烟煤的开采浪费率达到50%―100%”[2],开采金属矿和石油时的浪费同样十分惊人[3]。

美国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也令人吃惊。19世纪中叶,铁路线向西延伸,铁路公司专门雇猎手屠杀野牛;军队为了断绝印第安人的食物来源,也大量屠杀野牛。进入70年代后,用野牛皮制造皮鞋和马鞍回报丰厚,这也使野牛的种群数锐减。由于无节制的滥杀,1883年美国国家博物馆考察队在西部找到的野牛不足200头,1903年只找到34头野牛[4]。

空气与水的污染是19世纪后期日趋严重的问题之一。内战结束后,美国城市兴建工厂,工业的废水废物大量排入江河,造成严重的水质污染,危害人类健康;有害气体的排放也是严重的公害,使城市生活条件恶化。

从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的一些科学家和有识之士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深感忧虑。他们提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看法,有些还付诸行动。乔治・伯金斯・马什是一位对19世纪后期有关资源保护运动影响较为深远的学者。他于1864年出版了《人与自然》一书,提出对某一种资源的过分使用必然会对其他的自然资源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必须保持生态平衡,重视森林的作用。他通过努力,唤起了美国人民对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的关注。约翰・韦斯利・鲍威尔是另一位在资源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从1867年起,他率领一批科学家去美国西南部考察,弄清了当地的土地和水资源情况。通过调查资料,他提出了建立灌溉系统和进行资源保护等极有价值的意见,启发人们对西部予以科学认识。博物学家约翰・米尔大力提倡保持自然景观。在他的努力下,1890年时任美国总统哈里逊签署立法,在加利福尼亚建立了红山和约塞米蒂两个国家公园。这是继1872年建立的黄石公园之后两个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此外,还有其他学者和政府官员就环境保护问题提出见解、采取措施,这些都推动了西奥多・罗斯福的自然资源保护运动的开展和实施。

二、西奥多・罗斯福的自然资源保护运动

西奥多・罗斯福在就任总统期间,实行积极的资源保护政策,明确提出以发展、持续、公平、效率为指导原则,以森林保护为中心环节,对水、土、森林、牧场、矿产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甚至包括文明古迹进行全面保护;大力制止劫掠、浪费、破坏自然资源;提倡节制使用资源,为美国日后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开创了美国和世界环境保护史的先河。

1.保护森林资源。

罗斯福认为保护森林是整个资源保护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所在。因此,他在就任总统后,开展的首要工作就是保护森林,防止水土流失。他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第一,1905年在农业部下设立森林局,由著名的森林学教授吉福德・平肖担任局长,主要负责管理国家的森林及林地,宣传森林采伐和植树造林知识,提供森林管理、保护的建议。第二,为防止森林火灾和盗贼,政府修建各种交通设施通往林区,建立各项防火措施;在许多州建立森林委员会等[5]。第三,1908年5月,成立了全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下设水利、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四个局,由平肖负责兼管,负责就水源、森林、土壤和矿藏提出报告,成为罗斯福的重要智囊团。第四,1907年,政府成立了内陆水道委员会,此后又成立了全国水道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就是研究森林、河流及其他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以备综合治理;制定改善和管理国内河流的计划。委员会通过对内陆水道的调研和修正,减少了水灾,使得内陆水道交通量大为增加[6]。第五,为保护森林中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建立了55个野生动物保护区,创建了4个国家公园,确立了51个国家鸟禽保护地,分布于17个州及领地[7]。

2.开发、灌溉西部土地。

西部地区土壤破坏比较严重。早年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大量往西部移民,不少移民在半干旱地带和沙漠地带筑起了小型灌溉工程,发展农牧产业。1878年国会颁布《木材石料法》,将西部不宜农业而宜植树的土地低价出售。结果把大量国有土地卖给私人以后,造成土地投机,反而不利于植树造林。罗斯福就任总统之后,大力开发西部贫瘠土地。1902年,《纽兰兹法》经罗斯福签署生效。该法规定从1902年7月1日起,联邦政府把西部16个州和领地出售公有土地所得用来修建水库和水坝等灌溉工程。到1906年已修建了28项水利工程。比较著名的是桑利亚纳州在罗斯福大坝、华盛顿州的科罗拉多河上修建的布尔德拦水大坝及哥伦比亚河上的大古力工程。

3.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家。

工业化的推进依赖于技术的改进和矿产资源的利用。在西部,由于没有掌握科学的采掘方法,矿工们一般“采用最旧最浪费的办法获取地下宝藏”[8],对矿产资源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势在必行,这也意味着国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罗斯福指出:“我们喜欢说我们的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情况并非如此。国家的矿藏如煤、铁、石油、天然气等等是不能自行再生的,因此最后必将枯竭。目前我们浪费矿物资源,将使我们的后裔比在正常情形下提前一两代就感到资源枯竭。”[9]为此,当时的政府规定联邦政府“应当保留所有贮藏磷矿、天然气、石油和煤炭的土地,并且保留政府可能出售的其他土地上的一切矿藏的所有权”,付诸实施后,将大约7000万英亩的土地划为矿产保留地。

4.发起第一次全国性的自然资源保护运动。

为了调动全社会关心与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热情,罗斯福于1908年5月在白宫召开了一次保护自然资源的会议,邀请各州州长、各部部长、国会议员、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目的是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自然资源保护计划,强调联邦政府来保护和开发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以此为契机,兴起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自然资源保护运动,36个州相继成立了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10]。次年,罗斯福又发起召开了北美自然资源保护会议,将保护自然资源的问题放到了一个更为宽泛的视角进行协商合作。

西奥多・罗斯福实行的以上措施卓有成效。首先,在他任内,美国的森林保护及植树造林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绩。在美国的21个州建立了138块林地,成功地保留了约6000万公顷的林地[11],这样就使森林面积从4300万英亩增加到了19400万英亩[12]。其次,西部灌溉工程的实施,使许多沙漠地区变成了农业区,数百万英亩的土地恢复了耕种力,增加了粮食的产量,为配合工业及第三产业的需要奠定了基础。最后,保护了地下资源,包括地下水和金属矿藏。在1906年封闭了6400万英亩的公有土地,在1908年又封闭了14000万英亩的公有土地[13],有效地保护了这些土地上的林地、水利设施和矿藏。总之,罗斯福进行的自然资源保护运动缓解了开发自然资源的无政府状态和浪费现象,“它标志着从开拓时期的开发理论过渡到一个成熟的人民的保护理论的时期,此刻,他们对于原有的继承下来的物产是否足以应付现在及未来时代的需要表示关切了”。[14]如今,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最为热议的问题之一,各个国家从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出发就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有关的商讨和研究的活动越来越多,普通人们的环保意识也在日益增强,毕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对地球的长远发展负责就是为人类自己负责,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埃里奥特・莫里森著.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401.

[2]黄安年著.美国的崛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380.

[3]李剑鸣著.伟大的历险――西奥多・罗斯福传.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177.

[4]刘绪贻,杨生茂总主编.丁则民卷主编.美国内战与镀金时代,1861―19世纪末.(美国通史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2002:124-125.

[5]董继民著.美国近代史述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91-293.

[6]董继民著.美国近代史述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98.

[7]董继民著.美国近代史述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01.

[8]亚瑟・贝宁著.美国经济生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355.

[9]赵一凡编.美国的历史文献.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236.

[10][12]王荣纲,黄兆群主编.美国十大总统传.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171.

[11]赵一凡编.美国的历史文献.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233.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3

【摘 要】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题。我国生物教学历来十分重视保护环境教育。生物教学加强可持续发展观教育,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

【关键词】高中生物;可持续发展观;教育

中学生物教学历来十分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中学生物教学加强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教育,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1.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共同呼声 新世纪,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推动了物质文明和进步。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过快、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不合理以及由此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地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在这种形势下,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走过的历程,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的道路,这就是上世纪70年代末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现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题。

一般地说,可持续发展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其中,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持续发展强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五个方面的综合协调。这就是说,加快经济发展决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2.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1983年,我国政府宣布把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了今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在未来和本世纪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

在199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可持续发展列为实现我国跨世纪建设蓝图的两大战略之一。可见,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国富民强、民族振兴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件大事。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第四届全国环保座谈会上指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保护环境工作需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概括地说:(1)坚持节约各种资源;(2)继续控制人口增长,全面提高人口素质;(3)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要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4)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和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5)坚决遏制和扭转一些地方资源受到破坏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五点中哪一点都离不开生物科学;生物教学在加强可持续发展战略观教育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3. 对加强可持续发展观教育的建议 生物教材在植物、动物等部分十分注意渗透保护环境教育。例如,在讲述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时,讲述了为了保持水土,应当在山坡、沙地上造林、种草;在讲述苔藓植物对自然界的意义时,讲述了苔藓植物可以当作监测空气污染程度的指示植物。教材还设有“生物与环境”专章,集中讲述人口增长与资源危机、生态平衡的关系、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等基础知识。要求学生“懂得爱护自然界的生物,认识保护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在教学内容中有“环境与人体健康”、“无公害绿色食品”等知识点以及调查或观察环境污染对生物影响的实习;还有“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人与环境”等知识点。

为了使学生能够从协调人口、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增强对保护环境重大意义的认识,实际上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以便使我国跨世纪的亿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能够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自觉地、更加能动地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生物教学有必要结合学科特点,加强可持续发展观的教育。

第一,根据新形势,修订教学大纲时,建议在前言的适当部分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观,使所有的生物课教师都能够从生物学科的特点出发,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生物教学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任,从而更加重视开展环境保护等内容的教学。

第二,生物教材修订时,建议在原有基础上,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渗透可持续发展观教育,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及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在绪论、生物与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章节中。这样可使学生从更高的层面、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生物科学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国家各行业的建设乃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从而更加自觉地学好生物课。

第三,生物教学中加强可持续发展观教育,教师是关键。为此,生物课教师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认真分析和领会教材的编写意图。近年来,我国积极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方面的形势发展很快,生物课教师要努力学习有关理论知识,认真收集有关资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使生物课加强可持续发展观教育落到实处。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4

【关键词】 绿色会计;现状;建议

一、引言

伴随人类经济发展,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使我们不得不对现有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谋求一条“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越来越多的环保工作者、政府、国际组织投入了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污染的防治工作中。从而掀起了一场以“绿色政治、绿色经济、绿色管理、绿色消费”等为主体的“绿色主义”浪潮。随着“绿色主义”席卷全球,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也日渐加深。会计作为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绿色主义”理念的冲击。现行会计如何适应这场“绿色化”浪潮,中国又怎样在变革中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绿色会计体系?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绿色会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为我国绿色会计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二、我国绿色会计发展现状

(一)我国绿色会计相关的政策法规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长期国策,从1979年我国首部《环境保护法》开始,我国已陆续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同时,《刑法》和地方性、区域性环境监督制度也设立了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进入21世纪,我国提出实施以绿色经济、绿色消费和绿色能源为内容的绿色战略,实现中国经济的转型,建立生态友好型社会。可见,我国与绿色会计相关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善,针对保护自然资源的政策与投入力度也在进一步深化和加强。

(二)绿色会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由于我国绿色会计起步较晚,尚未形成专门或独立的会计准则,只在固定资产、或有事项、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财务报表列报等具体准则中有规定。同时要求被记录的环境会计要素是能够确定、计量的环境事项,其他环境事项并未纳入准则记录的范围。具体看来,现阶段我国会计准则中涉及的绿色会计要素如下:绿色资产主要包括投资的环保设备、公益性生物资产;绿色负债主要包括或有绿色负债与预计绿色负债;绿色权益项目很少,仅在专项储备项目下有所体现;常见的绿色收入有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收益及因其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废物再生利用收益、由于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而从政府取得的补助或价格补贴等;绿色费用包括三废治理费、排污费等。

在绿色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目前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规定,重要项目应单独列报。所以,符合上述规定的绿色会计信息通常以重要事项、财务报告项目、会计报表附注形式在年报中披露。

(三)我国企业绿色成本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企业大部分仍然实行的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绿色成本管理模式。即企业在污染发生后设法予以消除,把治理污染所发生的支出确认为绿色成本。这种生产结束阶段的环境成本管理活动作为事后控制行为,虽然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国家环保手段的加强已经暴露出其缺点。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应该逐渐被淘汰。寻求新的、更加科学的绿色成本管理活动已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构建我国绿色会计体系

绿色会计在我国实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然而现阶段我国绿色会计的发展仍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绿色会计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不完善、我国绿色会计人才缺乏等问题。针对我国绿色会计发展中出现的三大主要问题,有以下建议:

(一)强化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对绿色会计的重视程度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观念已经陈旧。政府应一方面大力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使其肩负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同时,在全社会、全民众中也应该加强绿色环保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才会有更多的人投身于绿色会计事业的建设中去。

(二)建立健全绿色会计相关的会计制度与准则体系

我国在绿色会计实务应用上几近空白,原因就是没有相应的绿色会计制度与准则对企业绿色会计实务操作进行引导和规范。应该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制定绿色会计的各项规范标准,建立系统的、全面的绿色会计管理及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

(三)大力培养绿色会计专业人才

绿色会计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又涵盖了会计学、经济学、环境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知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上比较高。目前我国从事绿色会计研究的专业人才基本集中在高校、政府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之中,企业管理者或会计人员对绿色会计知之甚少,关注度明显不足。要真正推行绿色会计就要从企业抓起,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环境等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加强实务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绿色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密切联系。

四、结束语

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保护活动日渐深入,“绿色主义”浪潮风起云涌,会计理论界、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会计实务者纷纷投入到对绿色会计的研究工作之中,绿色会计已经成为未来会计学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是,中国绿色会计起步较晚,现阶段发展状况比较滞后,尚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我国政府应该认识到绿色会计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绿色会计的理论引导,加强对绿色会计的监督。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会计制度,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经济之路。

参考文献:

[1]季建辉.当期绿色会计发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探析[J].财会研究,2012(16)

[2]许家林.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与创新[J].会计研究,2009(10)

[3]周守华,陶春华.环境会计:理论综述与启示[J].会计研究,2012(2)

[4]唐国平,李龙会,辛悦.环境会计基本理论在当代的发展[J].财会通讯,2012(2)

[5]王红娟.基于绿色会计理念的环保财务评价体系研究[J].财会通讯,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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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5

关键词: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法律规范 所有权 利用 保护 宪法 宪法原则

在人类降生之初即懂得利用自然资源来维系生存,但只是在本能的驱使下实施相应的行为。随着人类理性世界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作用与意义。于是,关于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就在人类理性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理念。人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其中主要是围绕如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而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技术和手段的不断提高,方法的日新月异,大量的自然资源在人类开发利用的活动中被消耗,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再像从前那样肆无忌惮地挥霍自然资源,因此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在这样的理论于人们的思想中逐渐发展、进步的情况下,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主张,便向人们传统的关于如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和观点提出了挑战。越来越多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理论也应运而生,相应的学说、名称,甚至相关的政府机构也随之出现,诸如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等。这样,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就有了开发利用和保护这三个基本的人类思维理念。在“民主与法制”和“依法治国”这一规范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总原则下,人们又提出了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这样,便就先后将自然资源归谁所有,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思想纳入到了宪法和环境法理论之中。在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上述这些基本思想和主张即已成为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然而对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目前人们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对“保护自然资源”的观点和主张产生异议。他们从科学的发展观和法治观出发来阐明观点,认定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其思想观点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认为这一理论的提出是极为不适当的。于是,在有关人类应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还是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的问题上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那么,什么应当是明辨是非的标尺和准则呢?上述这些观点反映到如何进行法律规范的问题上,在立法界同样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如果不能用正确的思想方法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工作,不但不利于立法工作,甚至会对整个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带来不好的后果,最终将影响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什么是自然资源法律规范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一个亟待人们来探讨和解决的大问题。

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是整个法律规范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个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宪法为最高原则的,由于宪法在整个法律规范系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其他法律规范提供了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思想方法,因此而被赋予“根本大法”的称谓。它的这一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是人们对人类宪政历史甚至法制史经验总结的结果,是由宪法的产生过程和内容,以及制定和修改宪法程序的复杂性、权威性等决定的,一切熟悉法律制度的人们无不知晓宪法的这一崇高地位。在宪法的这一崇高地位之下,其他法律规范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延伸和扩展,即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它们必须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其做出相应规范的基础和指导原则,甚至它们的立法方法也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也同样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即以宪法为其做出规范的原则和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是世界各国宪政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在成文法国家表现的尤为鲜明。作为成文法国家之一,我国的宪政制度也自然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因此遵循宪法原则,也是向一切从事自然资源立法及管理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人们提出的要求。所以,有效做出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是以严格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为前提的,而要根据这样的原则来做出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就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宪法关于规范自然资源的基本指导原则。在这样的思考下,笔者以宪法为准则和立说的基础,结合对我国立宪史的简单回顾,并在引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做出归纳,提出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从而说明如何对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活动做出正确法律规范的结论。同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宪法有关自然资源不尽详细的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

新中国建国后于1954年制定宪法,这部宪法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的历史,首次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原则。其中就有对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这部宪法制定后,到目前为止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分别为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此外,还经过了数次小的修改。从1988年起,即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到目前为止已有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个修正案,宪法修改已进入规范化程序的轨道。到目前为止,宪法制定与修改的历史过程已经延续了近50年。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问题,在1978年和1982年两次大的修改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已经基本确立,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宪法的这个基本原则: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它的变化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来认识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然后再就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认识什么是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

(一)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原则规定的演变过程

在1954年我国制定宪法之初,即将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写入其中,第6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这一条明确地对矿藏、水流,以及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属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归全民所有。第8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在明确上述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承认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所有权。1975年对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由于单纯重视适应“文化大革命”的需要,没有顾及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因此未对这个问题做出改动,保留了宪法第6条第2款的上述规定。1978年修改宪法时,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略微做出调整,即在原第6条有关资源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内容中,将“其他资源”改为“其他陆海资源”。这一修改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首先改变了我国宪法中对海洋资源的权属问题未做出明确规范的状况,明确了海洋资源的权属问题,避免了由于我国海洋资源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即一切海洋资源,包括一切海域、海岛、海礁和滩涂,以及海洋中的各种生物资源、矿物资源和海水等均有了明确的权利归属,即为国家所有。1982年的宪法修改,是一次最大规模的修宪活动。这次修改,对宪法的内容作了大量的补充和调整,其中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也同时做出了历史上最大的改动。这次修改后,宪法除明确了我国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而且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内容做出了相应的增补。但却将1978年明确的“其他陆海资源”的文字表述,用一个不十分明确的“等自然资源”的文字表述方式所替代。虽然这个表述对我们未来规范空间资源和极地资源[①]留有余地,但却使原已清楚的海洋资源的权属问题,变得有些不明确。由于在这三次大的修改期间或之后所做出的几次小的、局部的修改,均是专项的或者以修正案的形式就专门问题做出的修改,所以未就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做出调整。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主要是体现在宪法制定之初和1978、1982两次大的修改之中。

从以上对宪法制定和修改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从时间上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在1982年修宪以前,由于历史和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着重于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法律规范,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保护等问题未能做出规范;1982年修宪期间,由于人类对利用自然资源认识的不断提高,一些思想和理念必然反映到我国的宪政制度之中,使得这次修改后的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增加了有关利用和保护的内容。1982年修宪之后,直到目前为止,基本确定了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下让我们对这一原则的全部内容做进一步清楚的认识。

(二)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

从以上对我国宪政史的简单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从1982年那次大的修改后,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就基本确定下来,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关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关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三个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较为重要的内容。为了对这些内容予以更加清楚的认识,以便切实全面、准确地把握什么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我们以以下两个条款的内容为主做出认真的分析研究: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做出这样的归纳:

1.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从以上宪法的两条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原则规定是较为清楚的,即没有明确规定私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对此需要把握的原则有这样几个,其一,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为单一所有制形式,即归国家所有;其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为双项所有制形式,即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的均为国家所有;其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也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的均为集体所有;其四,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其五,有关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一个需要予以特殊说明的问题,从上述两条的规定中可以做出这样的认定,有关其他自然资源即宪法条文中“等自然资源”的表述归国家所有,第9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即表明了这样的含义,而且集体所有的资源均是做了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除此以外的一切资源,包括宪法中未列明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均应归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其他自然资源”,包括人类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资源。

2.关于利用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问题。宪法第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宪法关于规范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含义应当包括两个,其一是对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其二是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界中生存和繁衍,主要是以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和源泉的,离开了自然资源,人类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我国宪法遵循了人类依赖自然资源生存和发展的这一基本规律,将如何利用自然资源的问题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内容予以规范。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对我国自然资源必须合理利用,因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由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3.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问题。如前所述,宪法并没有对自然资源从整体上做出保护的规定,对“保护”一词的使用仅限于针对“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即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一宪法原则也是十分明确的,对于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不得利用,而强调保护。对于“珍贵”一词的具体含义,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为珍稀、濒危的物种。

4.关于国家有权征用土地的宪法原则问题。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土地权属问题规定的补充。实际表明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相对的,国家所有权是绝对的。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不是随意性的,也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关于如何征用土地的问题,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里不作过多说明。

5.关于禁止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强制性宪法原则问题。在前述宪法做出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规定的同时,还对禁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做出了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是在明确了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提出有关正确对待自然资源的基本要求的同时,附之以强制性条款加以保障,保证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规定的宪法原则的实现。因此也就有了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即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制,以保障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我国的刑法明确做出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尽管这个名称有些不十分准确,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其目的和作用是较为清楚)的规定,民法通则及相关的环境法律也对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以上从五个方面,归纳了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我们因此可以从这五个方面较为全面地认识宪法确立的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对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几个原则问题的理解

在前面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在尊重宪法精神和原意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条文的明确表述,对其所确立的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做出了一般性说明,即对宪法规定的这些内容的含义做出了简单的分析、认定。并未能从更深层次上对宪法上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以及从更为科学的意义上就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问题做出深入的分析和论述。而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根据宪法的精神,正确地运用宪法原则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一)对宪法关于“等自然资源”规定的理解

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我国宪法的规定总的来说是清楚的,这里不对全部内容予以探讨,仅就其中关于前述规定中,如何认识其他自然资源即宪法中关于“等自然资源”表述的理解问题,做出必要的探讨。因为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不够统一,也就因此对有关这类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这里特别以我国的海岛和海礁为例,予以说明。所谓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如前所述,应当包括人类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两大类。对于已发现的其他资源,应当包括我国的海岛和海礁。关于我国岛、礁的权属问题,由于在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文字表述,因此,有一种人们对海岛、海礁权属问题的认识较为混乱,有的认为海岛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有的认为海岛归其所在地方所有;甚至有人认为海岛归个人所有。由于这些观点的错误引导,致使我国的一些海岛被违法出让给个人,这样的事实已经见诸于报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沿海地方政府将海岛认定为地方财产,甚至一些个人,将海岛占为私有,随意炸岛、炸礁,改变海岛的自然生态结构,致使我国的一些海岛资源和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损害。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上述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我们应当将海岛和海礁视为独立的资源种类,像山岭、滩涂、草原、荒地等资源一样,在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管理中,作为一个专门、独立的资源类型。只是它与上述这些资源不同,其所有权为单一性的,必须归入宪法未予明确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之列,而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宪法关于“等自然资源”的含义是较为明确的,有两个基本的原则:其一,逐一点清了哪些是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在此之外的,均不应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其二,未予明确的资源,应当包含在“等自然资源”的范围之中,完全属于国家所有,海岛、海礁即属于未予明确的自然资源,应当包括在这个“等自然资源”范围之中。因此,对于宪法未予明确的自然资源,以推论的方式认定为宪法已明确点出的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畴之中,因而将一部分海岛划归集体所有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这实际上是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当然,为了使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更为清楚和明确,避免引起人们的争议,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宪法第9条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即将海岛、海礁的权属问题加以明确,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如何解释现实情况下,私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然资源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中出现了私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资源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对野生植物的培育问题上。这因此向人们提出了关于如何将“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这一事实,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协调的问题。宪法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即不承认私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的平衡,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的行政法规中,明确了可以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对野生植物进行培育的问题。以致形成了在实际情况下私人占有、处分,甚至使用和收益经其自己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的现象。这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并较为普遍。这也就因此引出了对这些经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资源的私人所有权是否违反宪法原则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宪法的原意做出全面的理解。宪法在原则做出自然资源两种所有制规定的同时,在第8条第一款中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经私人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资源如何确立权属问题,我们有两个考虑:

其一是将这种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的活动,纳入到宪法规定的经营、饲养自留畜的范围-这种经营、饲养中,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留畜的含义。按此推论,也应允许驯养繁殖者和培育物种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一部分或全部经其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但必须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其二则是宪法应当补充完善的问题。如果按照现行宪法的原则,根本否定私人对自然资源包括上述经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的所有权,那就不能认定驯养繁殖者和培育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部分或全部经其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但如果这样认定,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即会影响集体或私人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的积极性,同时对于现实问题也难以说明和解释,存在的问题也难以处理和解决。为此,应当探讨如何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前述问题予以充分的考虑,做出科学、合理的规范。对此,建议对宪法第9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经法律规定允许私人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其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或者所有权归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者所有,但经国家委托进行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的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或者有限制性的上述权利,以作为我国对自然资源所有制基本制度的一种例外或补充;也可以依照宪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如何理解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活动的宪法原则

宪法第9条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该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在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问题上所确立的原则是十分明确的,即对于自然资源从整体上来说是“合理利用”,不是禁止利用;对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予以“保护”,不得利用;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对此,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深入的理解和体会:一是关于为什么宪法使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没有使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表述;二是怎样理解“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含义;三是为什么宪法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规范。

1.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如前所述,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和基础,人类只有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维系生存和发展,因此不能禁止人类使用自然资源。但耗竭性自然资源在数量上是有限的,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持续利用资源的问题,因此宪法做出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但宪法没有做出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这是因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含义中包含着禁止使用自然资源的意思,如果宪法做出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就是禁止或者部分禁止人类使用自然资源,这与人类生存、发展的规律和需要是相矛盾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应当是在维系生态平衡,保障资源永续利用的含义下提出的。在某一类资源由于人类和自然力的长期破坏或消耗已极为稀缺的情况下,如果人类进一步利用这种资源就可能造成在局部地区这一资源的灭绝,进而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最终危及人类的生存、发展,因而就应当提出对这一资源的保护,而禁止使用这一资源。同时,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已经懂得了利用替代资源即非耗竭性自然资源或耗竭性自然资源中的可再生资源来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消耗的道理。对于这种资源我们的观点是提倡利用而不是保护,但这种资源同样包含在资源的总概念中。如果简单、笼统地提出保护资源,就等于限制,甚至禁止对非耗竭性自然资源或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这显然是荒谬的。此外,为了保护生态平衡的需要,在某一自然地理区域内,当一种物种的数量足以对其它物种的生存、发展造成危害的时候,人类就要对这种物种充分地利用,以避免这种物种给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只是有关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结论。因为就我国物种的整体情况而言,任何一种物种都不能达到因为数量过于充足,给其它物种的生存造成危害(外来物种入侵的情况除外),而可以充分利用的程度。但这个结论可以用来补充说明,为什么不能一味地提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味地提出保护资源的概念是不正确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只能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针对特定的物种提出。所以,宪法没有做出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而是做出了上述的规定。只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对珍贵动物和植物予以保护,才是明确的宪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既可以满足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又有利于保障对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和持续利用,也是对自然资源最有效、最实际和最适当的保护。

2.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应当怎样理解宪法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深层含义。我们体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其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就应当避免由于利用一种自然资源而污染和破坏另一种或多种自然资源,甚至造成环境资源的退化,生态的破坏;如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应当避免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物种资源等的破坏;利用内陆水资源避免对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和物种等资源的破坏;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对水资源、海洋资源和物种等资源的破坏等。同时,应当禁止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要对耗竭性自然资源中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其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以国家的有效保障为前提的。这种有效保障又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应当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轨道,确立自然资源的价格体系,建立自然资源资本市场,将自然资源核算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中,以最低的资源成本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最低的自然资源资本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完善对自然资源的综合法律规范和管理体系,以协调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对和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而目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人们在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思想的错误引导下,自以为是地将和谐的自然资源分割、孤立开来,以他们各自为政的狭隘思想,将统一和谐的自然环境割裂的支离破碎、满目疮痍。我们迫切需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建立和谐的自然资源利用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三,依据宪法的原则,应当建立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系统,用司法强制手段,制约违背宪法原则的滥管、滥用自然资源的行为。

根据以上的认识,这里有两个建议:一个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宪法第9条中明确有关建立自然资源资本市场、价格体系和合理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规定。另一个是依据宪法原则,制定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或者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早日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等。

3.关于第三个问题。在如何做出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上,一个时期以来,人们经常提到“开发”的问题,在一些法律和法规中也明确地予以了确认。然而,宪法却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宪法在规范自然资源问题上没有使用“开发”的文字表述。对此,需要引起所有从事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和理论研究者们的注意。宪法之所以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规范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因为“开发”的行为不是一个具体的、单一的行为,而是行为的集合,或者称是一个抽象的集合行为。而法律的实在性决定了它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以便明确责任。对于一个集合行为,法律是难以确定其责任的,必须是对每一个具体行为或者集合行为中的各个单一行为做出规范。法律的适用也是对单一行为或者众多行为即集合行为中的各个行为划分责任。由于“开发”的含义缺乏实在性,很不具体,十分抽象;也很不清楚,很不规范。每一个“开发”中都包含着大量不同的行为,因此,不便于从法律上对“开发”活动做出直接、具体地规范。这也应当是为什么宪法没有使用“开发”这个文字表述的原因。在科学和准确地使用文字的问题上,宪法为一切有关规范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表率,确立了原则;也为人们应有的言行做出了清楚的戒律。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6

如今,城市意识一片混乱,让世界和地球不得安宁。

现在的南极天空上的臭氧层已经形成了很大的空洞,那是因为人类的破坏;城市中的臭气,是因为人类无止尽的破坏(工厂和汽车排放造成的);森林中的树木被不断砍伐,使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泥石流;汽车里冒出来的黑汽油(黑烟),是人类制造的,但是他们知道这些汽油(黑烟),会造成多严重的后果;那些自以为是的制造商,他们懂得什么,他们已经严重破坏自然资源了;他们无所事事,乱丢垃圾,是我们造成了多大的后果。知道吗?臭水沟,天空的污染,树木数量的减少那都是因为人类;旅行鸽的数量也逐渐减少,因为人们不加节制的乱砍伐树木,乱打(杀)动物,使大自然造成多少危害;市长先生,您知道吗?在这里,我想劝诫所有开车的人“少开一天车,多骑一天自行车”节省资源,环保世界(保护环境)!

人类啊!你知道我们在大自然中伤害过多少无辜的性命吗?因为你们,因为你们,使的地球的资源越来越少;是你们把那些可爱的动物当做自己嘴中的食物;是你们把帮助我们西晋有害物质反而转化成无害气体的大树砍掉的……

市长先生,通过我说的这些话,你也应该明白;人类破坏自然的严重性了,我希望你可以倡导:保护大自然,人人有责,市长先生你还要提醒市民做好环保,节约用电,用水,浪费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都是不良行为,市长先生你一定要告诉那些不加节制的人,要保护自然资源,共营生命绿色!

此致

敬礼

吕锐敏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7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总称,它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资源税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等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范文

保护自然资源的建议篇1【关键词】:环境税 法律制度 完善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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