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方案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2-11 18:17:18浏览:796

水上运输方案

水上运输方案篇1

一、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以下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员证书、证件航行的;无证驾驶或不适任驾驶船舶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加油船非法违法经营或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港区、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工程船等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所有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必须明确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严格执行签证制度,把好监督关。三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三)整治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落实乡镇船舶“区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高峰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求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乡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施实时监控,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6个月,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2年4月3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2011年11月24日至30日)。一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二是按照本方案协调落实相关办事机构和人员。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20日)。一是现场排查。对辖区水域中前述十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为分类整治提供依据。二是边查边改。对乡镇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限期整改;对非客运载客行为和其它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规范整治。三是完善和建立相关制度。着重完善我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四是重点打击。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其非法违规行为的、及累次重犯的经营者资格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整章建制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31日)。认真总结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吸取经验和教训,对实践证明已不适应的管理办法、制度机制、工作方法,予以修改完善。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办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复查迎检阶段(2012年4月1日至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于2012年4月1日前,对照本方案完成自查自纠,并提出复查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组织整改,直至任务完成,确保按期通过省、市政府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由区委副书记、区长田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临湘海事处、陆城地方海事局、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工商分局、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职责要求,区直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临湘海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配合政府搞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陆城地方海事局:负责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履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把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关。

公安分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抓好渔船的监管。

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准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和过期经营等非法行为。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四、总结验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重点是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区人民政府将在2012年4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水上运输方案篇2

(一)编制目的:保障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各项救援、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序运转,提高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处置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努力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江阳。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我区建立市江阳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区委领导下,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监察局、区委群工局、区委宣传部、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负责人、通讯、保险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一)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各方力量处理交通突发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3、督促事发地乡镇街、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区属有关单位以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4、分析研究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各类信息,判断事态发展规律与走向。

5、决定事故应急处置决策、应对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范围,指挥、协调区政府有关职责部门、事发地乡镇街落实各项水上交通事故的防范措施,做好信息、舆论引导等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

(二)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施救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下设施救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宣传信息组,按工作职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施救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在事故发生后,督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按事故性质的程度和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分别向上级归口部门报送信息。

3、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4、完成施救、处置工作后,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5、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总指挥,由总指挥长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态发展趋势指定。

三、各工作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在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街、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按应急处理事故的要求,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一)现场施救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街组成。

1、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控制、警戒并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救护,维护现场治安、水上交通秩序,进行现场勘察,负责对死者身分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

2、区交通局(区海事处)主要职责:做好水上运输事故的救护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在上、下游发出警告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3、区安监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与隐患,总结汲取事故教训。

4、区水务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海事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6、保险公司主要职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7、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职责:及时组织人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公安、海事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组织对死伤人员的确认、核实,安抚死伤者家属。

(二)事故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安监局、区监察局组成。

1、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工作,组织现场勘察、取证、检测和技术鉴定,对事故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性质。

2、区安监局、区监察局主要职责:开展事故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出警示通知;组织人员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写出事故处理报告。

(三)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办、区委群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海事处)、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地乡镇街组成。

1、区政府办、区群工局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交通局(区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死、伤人员理赔测算工作,组织赔付调解工作,督促肇事企业组织资金、履行理赔责任。

3、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上运输事故死、伤人员理赔测算工作和赔付调解工作。

4、区卫生局主要职责:负责伤者医疗、救治中的协调工作,核实医疗费用,提供医治情况。

5、保险公司、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死、伤者保险金的支付保障工作,组织、协调、调度资金,做好安抚工作。

6、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理赔工作中的司法援助工作,开展司法调查,必要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实施法律保障。

7、事发地乡镇街主要职责: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理赔、调解工作。

(四)宣传信息组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严格“把关”,对确需报道的,应报请区委、区政府或指挥部领导同意,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公安、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互联网管理,防止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

四、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的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处置程序

(一)信息处理:“110”、“120”指挥中心接到Ⅰ、Ⅱ级公路运输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通报“110”联动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预案启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对应启动应急处置预案。Ⅰ级响应启动市级应急处置预案,较大事故Ⅱ级响应启动区级应急处置预案,一般事故启动区级部门应急处置预案。

(三)处置准备与处理:事发地乡镇街、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肇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发生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的情报或者上级应急处置指令后,迅速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立即研究启动处置预案,调动力量赶赴现场,在现场总指挥的指令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水上运输方案篇3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市、沿河各镇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水运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运业户和船舶、船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水上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一)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市交通局老干部协理员

副组长:沿河各镇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副职

成员:沿河各镇船舶管理员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处处长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合法的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船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取得有关证照;是否存在违法运营的现象;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了有效防止超速、超员、超载、人与大牲畜共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沿河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辖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一岗双责”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镇人民政府是否配齐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镇、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各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市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各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企业(业户),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地方海事处(交通局)要将本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要将以上三种类型企业在市各新闻媒体上公示。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

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行业管理部门排查摸底阶段(2个半月)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路运输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局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整治阶段(6个月)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检查,按检查的要求进行再整改。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企业(业户)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来个回头看。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刻理解水上交通安全安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镇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单位,落实到人。各水运企业(业户)要落实水上交通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业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按要求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单位要制订严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水运企业(业户)安全运营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水上运输方案篇4

1施工组织平面布置施工组织平面布置是根据施工特点和施工条件来研究解决施工场地上所有设施在平面位置上的合理布置问题。施工组织平面的布置好坏直接影响到施工是否便捷,合理的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可以避免施工设施反复搬迁、地下工程反复开挖、土方往返运输等浪费现象,可以降低各种材料运输费用、保证运输方便,减少临时性建筑物的修建费用,减少临时占地、降低临时占地的租地及青苗补偿等费用,直接影响到修建临时工程的费用投入。

2施工便道与施工便桥的方案场内运输道路是联系各加工厂、仓库同各施工对象之间的通道,为节省修建临时道路的费用,以及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方便,因此,在考虑设置施工便道与施工便桥的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地质水文、周边交通道路等情况,应尽量利用现场原有的永久性道路或小路进行加固、拓宽或修建,并铺设简易路面的道路,能不搭设便桥的尽量不搭设便桥,尽量减少搭设便桥长度,因便桥的造价远大于便道造价。如福州市某闽江大桥施工便桥,因闽江水深,又受到潮水落差大和通航的要求,需搭设便桥长度836.82米,其造价高达1507.7495万元。

3筑岛围堰与搭设钻机平台的施工方案随着我国桥梁工程技术不断发展,大多数桥梁均在大江大河上施工,其基础结构大多数均为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比较复杂,随之也加大了工程建设造价。为了尽量节省投资成本,在编制工程造价时,桥梁工程基础和下部结构若是基础较浅,地质不复杂,水深不超过6米时,原则上应首先考虑筑岛围堰施工方案。因为筑岛围堰施工方案不但设施方法简单,材料易筹备,而且能保证施工快捷方便,减少施工技术难度,保证施工人员和机械的安全,减少大量工程造价。若在水中选择搭设平台施工方案,其造价会远高出筑岛围堰施工方案。当在水中采用筑岛围堰填心进行钻孔施工时,其围堰顶高度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50~70cm,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一般可按外排灌注桩外缘加3.0m宽左右确定。当水深超过6米以上时,可以考虑采用钻机施工工作平台、套箱或吊箱施工方案。钻机工作平台,宜采用固定式平台,由工作桩、纵、横梁、锚固加工件及方木铺面等组成,在套价时以批准的施工方案平面尺寸计算工程量,定额中已综合了支撑件、纵梁横梁和面板以及构件水上运输等的消耗,使用定额时不应再另行计算。

4干处与水中的护筒埋设深度护筒埋设的深度需根据钻孔桩所处的位置、地下水位、有无冲刷以及成孔设备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在陆地埋设护筒时,护筒高度应高出地面0.3m,一般每个护筒长度可按2.0m计算;若在水中埋设护筒时,护筒高度应高出水面1.0至2.0m,其护筒计算长度应为:水深+入土深度+高出水面高度,入土深度原则上要穿过冲刷层,当冲刷层深度小于3m时,其入土深度应按3m计算,并按规定计算钢护筒回收金额。如果在水中采用围堰筑岛施工时,则按陆地埋设钢护筒情况考虑,不能再按水中埋设计算钢护筒长度。护筒内径的确定。钢护筒内径的大小与钻机类型、地质情况有关,可参照桥梁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情况下,钢护筒的内径按桩径加0.2m左右即可。

5陆地运输和水上运输的方案要修建一座大桥,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原材料的运输组织计划是施工组织中一个重要项目,它不仅直接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过程中占很大工作量。为了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力求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成本,就要求编制出合理的运输组织计划。运输组织计划一般应达到下列要求:运距最短、运输量最小;减少运转次数,力求直达工地;装卸迅速和运转方便;尽量利用原有交通条件,减少临时运输设施的投资。一般水上运输成本均低于陆上运输成本,因此,码头是建桥常见的大临工程,在施工方案中应考虑在大桥位置旁修建一座临时码头,若桥位附近已有码头,应尽量利用。在考虑材料运输方面,能利用水上运输的应尽量采用水上运输,变陆地运输为水上运输。一般情况下,钢材、水泥考虑陆地运输,地材、砂、石料则考虑水上运输。

6梁板的现浇和预制施工方案桥梁工程上部构造施工方法有现浇施工、预制安装、转体施工、顶推施工、横移施工、提升与浮运施工等,现浇施工还分为悬臂浇筑、支架上现浇和移动模板现浇。各有其一定的使用范围或条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本着质量安全可靠、技术上经济合理的原则选用,如预制梁桥的吊装,有单导梁、双导梁、跨墩门架等。不同的施工方法,所需辅助设施不同,造价也不同,编制预算时应注意选择。若一个项目中有多座同结构的桥梁,应在控制工期内组织流水作业,以提高支架、模板的利用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桥梁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相关内容

重视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桥梁工程施工的管理正在逐渐与国际接轨。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的首选课题。在国际惯例中,为防止施工单位进场后以工期紧、场地狭小、品牌型号不明确等为借口,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业主常常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几乎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因此,业主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等管理,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种种借口来变更施工方案,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例如:福州市某大道南段互通立交工程,在招投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部分确无任何制约,使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提出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要求增加搭设水上桩支架平台、施工便道、增设施工栈桥、满堂架地基处理、水中承台加打钢板桩围堰等等措施费用。

正确地处理工期与造价的关系缩短桥梁施工工期,可以降低桥梁工程施工的固定成本,有益于降低桥梁工程建安费用,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如果采用过度的赶工方法来谋求缩短工期,便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和大量的资金,则得不偿失。例如:福州市某大桥工程,于2007年9月开工,合同工期30个月,计划于2010年3月竣工。因受征地拆迁影响,导至南接线匝道桥工程迟迟无法动工,为了能够确保匝道桥工程能和主桥同时竣工交付使用,不得不采用赶工措施,为了缩短工期6个月,增加了赶工措施费。#p#分页标题#e#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当前我国桥梁工程施工而言,桥梁工程造价人员无论是编制桥梁工程施工方案,还是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都对桥梁工程建设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桥梁工程造价人员要科学系统地做好工程造价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基建费用,降低工程成本,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水上运输方案篇5

为何创建平安船舶?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紧紧围绕水上安全中心工作,开展了多次水上安全隐患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水上交通安全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船舶更新力度和安全投入相对不足,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还处在易发和多发期,尤其是“四类重点船舶”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创建平安船舶的目标是什么?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工作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突出重点,逐步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如何创建平安船舶?

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重点工作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整治”,整治“四类重点船舶”和“三个重点问题”。

“四类重点船舶”

客运船舶严把客运船舶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航运公司要落实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严禁客船超载、超员、超速、超航区航行,严格遵守客船抗风等级要求和恶劣气象条件下限(禁)航规定。核查船舶稳性、水密、风雨密和重大改建情况。做到客渡船100%完善安全应急设施,100%按规定配置消防救生设备。对长江水域营运客运船舶建立动态监控体系,中韩客货班轮至少每2个月应对其实施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并与韩国港口国监督主管当局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港澳航线航行高速客船、对台航航线行客船要举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危险品运输船舶

加强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船舶的准入管理,未按规定经海事部门审核并取得公司符合证明的,一律不得从事水路危险品运输。加强危险品船舶检验质量控制,严格危险品船舶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检验。自2016年1月1日起,严格查处进入长江航行的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禁运危险化学品。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码头储存和装卸作业现场安全巡视、船岸联合检查等制度,严格控制货物含水量,严厉检查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证明等货物资料、货物积载、平舱情况。严禁降水天气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砂石船

打击砂石船运输突出的违法行为和对抗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查处无证经营、无证运输、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和内河船舶从事海上砂石船运输行为。核查船舶稳性、结构、救生消防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加强砂石运输船船员配备、应急反应和导助航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砂石运输船通航秩序管理,在长江口、珠江口、灌河口设置拦截线,对无证、超载、超航区航行的船舶依法拦截。

“三个重点问题”

针对AIS设备信息不准问题

AIS设备运行稳定、信息准确是建立船舶动态监管网络的基础。重点检查AIS设备的安装配备、动静态信息准确性。船舶要保持设备处于常开状态,严厉打击随意关闭AIS设备、随意修改AIS动静态信息等行为。客船、危险品船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其他船舶应于7月31日前升级AIS设备,完成AIS静态信息固化。

针对船名标识不清问题重点检查船名、船籍港标识和船名标志牌或船名灯箱配备、安装情况,标识、标志应符合规范并清晰完整,严厉查处遮挡船舶标识、标志,使用假船名或套牌等违法行为。

针对船舶安全配员不足问题

重点检查包括四类重点船舶在内的所有船舶配员船员证书和船员服务资历记载情况,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超船舶种类、吨位、功率、航区和职务在船任职以及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船员职务证书等违法行为。

平安船舶的责任如何落实?

此次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别强调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航单位、船检机构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把好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市场准入关。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非法营运的砂石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定期通报,严厉打击,规范砂石运输行为和运输秩序。

海事管理机构强化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开展重点船舶、重点问题项目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建立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应对各自辖区航运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客船至少每4个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四类重点船舶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过程控制,加强船舶检验人员培训,提升船舶检验管理水平和验船师技术能力,专项行动期间,要严格按照技术法规要求开展对客船、危险品船的定期检验,特别要加强核查船舶图纸档案的完整性和船图一致性,核对装载手册、船舶稳性计算的正确性,检查救生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航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航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强化船舶维护保养和船员教育培训。要建立详细的自查台账和隐患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客船及危险品船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一次登轮检查和一次船岸联合应急演习。

平安船舶考核指标有哪些?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一年内船舶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在本船服务船员无被扣分;

一年内至少接受过一次安检,且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一年内无重大缺陷,任意一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均为一般性缺陷,且数量不多;

一年内未被实施附加审核或跟踪审核的公司管理的船舶(适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

一年内船舶未被国际海事领域认定为高风险船舶。

各地如何行动?

广东海事 专项整治,抓住重点,维护安全

日前,广东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印发了《广东海事局2016年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即通过开展“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在水上运输领域深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影响船舶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凸显成效,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广东海事局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重点对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砂石船等四类重点船舶进行监控和治理。治理的重点内容包括:船载AIS设备、船名标识、船舶安全配员等方面。广东海事局还具体规定了四类重点船舶的具体检验要求和规范,并要求加强智慧海事系统的运用,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现场监管机制,落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源头管理,促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落实;完善通报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共同维护广东海事辖区的水域安全。

天津海事 制定分工明细表落实责任

日前,天津海事局成立了由通航、船舶、危防、船员、船检、安全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结合辖区海事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和分工明细表,做到重点任务突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为了落实好平安船舶专项行动,天津海事局重点突出旅游船、渡船、邮轮等客运类船舶监管,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资质和货物操作检查,加大运输易流态货物船舶货物检测、检测机构的管理力度,深化砂石运输船舶整治。同时,天津海事局还联合了北方片区其他四个直属海事局,拟从各局抽调精干力量,重点在暑期前开展中韩客货班轮的联合检查,确保检查的实际效果。

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定期总结评估活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重点,切实提高船舶监管水平,落实交通运输部创建“平安交通”的工作目标。

中国船级社 严把质量关 严控安全风险

日前,中国船级社先后召开关于进一步强化四类船舶安全和审核要求等专题会议,要求各单位、部门进一步排查船舶安全隐患,严把检验质量关,严控安全风险,确保检验船舶的安全质量,促进国内水运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为确保平安船舶专项行动的落实效果,中国船级社严控客船延伸航线,按适用于延伸航线水域的现行检验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审图和检验工作;深入分析影响客船安全的相关要素,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梳理分析客船安全层级,并据此逐步完善客船安全体系,提出内河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标准的修改建议方案报批;对三峡成库前建造的长江省际、省内过闸客船检验发证情况进行清理,复核其破损稳性和防火结构是否符合“河船检验年修改通报”要求,将船名录和复核结论报牵头司局;研究起草“长江客船抗风等级的核定方法”。同时,中国船级社要求各现场单位严把客船审图和检验质量关。

中远散运 开展船舶自查及整改

为保证船舶安全运营、争创“平安船舶”,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下发了创建平安船舶专项行动方案,活动计划以船舶自查及整改、公司岸基指导及检查的方式开展。

水上运输方案篇6

一、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重点整治以下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员证书、证件航行的;无证驾驶或不适任驾驶船舶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加油船非法违法经营或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港区、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工程船等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依法应当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所有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必须明确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账,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严厉打击非法渡运汽车行为。二是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严格执行签证制度,把好监督关。三是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三)整治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落实乡镇船舶“区管乡包村落实”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村、船主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月度例会制度。二是建立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其中年均日渡运量100人次以上或高峰客流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短途客船集散地,要实行航次签单发航制度。要坚决执行“六不发航”制度: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不穿求生衣或不带浮具不发航。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制度,聘请合适人员作为签单员。乡级人民政府要保障签单员工资等有关经费,督促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三是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按照“电信建设、政府租用、海事使用”的办法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系统和渡口渡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年均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海事视频监控中心,对重要渡口渡船实施实时监控,维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6个月,自年11月24日至年4月3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年11月24日至30日)。一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工作。二是按照本方案协调落实相关办事机构和人员。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1日至年3月20日)。一是现场排查。对辖区水域中前述十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为分类整治提供依据。二是边查边改。对乡镇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限期整改;对非客运载客行为和其它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规范整治。三是完善和建立相关制度。着重完善我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和实施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建立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四是重点打击。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其非法违规行为的、及累次重犯的经营者资格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整章建制阶段(年3月21日至31日)。认真总结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吸取经验和教训,对实践证明已不适应的管理办法、制度机制、工作方法,予以修改完善。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办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复查迎检阶段(年4月1日至3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于年4月1日前,对照本方案完成自查自纠,并提出复查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组织整改,直至任务完成,确保按期通过省、市政府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职责要求,区直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临湘海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配合政府搞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陆城地方海事局:负责内河交通、船舶安全检查,履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切实把好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关。

公安分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上黑恶势力。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资金。

区畜牧水产局:负责抓好渔船的监管。

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准水上交通运输的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和过期经营等非法行为。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四、总结验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重点是十类非法违法行为是否整治到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区人民政府将在年4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水上运输方案篇7

一、目标任务

规范运输船只砂石装载、运输管理,严厉打击挖砂船为运砂船超吃水装载砂石、运砂船严重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坚持杜绝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1、挖砂船为运砂船超吃水装载砂石;

2、运砂船超载运输;

3、无船名和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非法参与挖砂和砂石运输。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运砂船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运砂船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等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设县地方海事处,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以及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

四、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挖砂船违规装载和运砂船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一)建立挖砂船签单员签单制度,严格执行“五不发航”规定,即“天气恶劣不发航、超载不发航、无证不发航、船员不适任不发航、砂石不平舱不发航”。签单员须经县安监、海事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并接受安监、海事部门监督。每艘运砂船开航前必须保证300mm干舷(已经检验发证的船体改装船留足500mm—600mm干舷),由签单员现场测量,达到干舷要求后签单发航。

(二)所有挖砂船必须注明船籍港,按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设置船名牌,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船舶相关证书,船员必须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所持有船舶船员证书必须齐全有效,各种救生消防及机械设备的配备必须完全符合船舶证书的要求。

(三)挖砂船违规作业、违规为运砂船超限装载的,由县水利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肇事船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再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其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书。

(四)完善并落实运砂船的定期签证制度,加强对辖区水域的监督检查,在重点水域设立水上检查站点,对超载航行、无证航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五)运砂船超载航行的,由县海事部门予以滞留,责令其驶向制定地点卸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2—10万元罚款,杜绝对超载船舶仅罚款不卸载或处罚后卸载不到位现象的出现。同一船只再次违法的,由县海事部门依法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进行通报,禁止其继续从事砂石运输。

(六)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砂场及经营人的管理和资质认可,规范砂石经营行为,加大超载治理港口现场执法力度。在超载运砂船抵达砂场时,砂场经营人不得为其卸载,并及时通知县海事部门,由海事部门依法对超载运砂船予以处罚。

(七)建立运砂船超载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八)我县辖区水域每天20:00至次日6:00禁止运砂船航行。

五、保障措施

水上运输方案篇8

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71号)精神,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交安委明电〔〕4号)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总体方案,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弘扬长江航运安全文化,形成全行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平安长江,为推进长江航运发展新跨越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二、活动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三、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13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第三个星期(即6月14日至6月20日)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四、组织机构局安委会负责局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局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局直属各单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五、活动内容(一)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长江航运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行政、工会、团委要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培训、讲座、征文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网络、水上安全信息台等多种媒体,以及通过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推动长江航运安全文化建设。(二)认真开展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6月13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4日至6月20日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各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结合自身特点,在长江沿线主要港口、码头或在本单位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安全、环境法规,传播安全文化理念,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及环保知识。各单位要积极筹备,精心组织,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要按照职责、管辖范围,以“四客一危”船舶、“六区一渡”水域、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对管理对象及内部安全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消防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督促落实整改。要突出加强对客船、客渡船、汽车滚装船的安全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整改的船舶坚决不准投入运营。(四)继续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按照5月21日局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以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在前阶段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排查、非运输船舶治理,严厉打击长江干线非法采砂、水上交通肇事逃逸、“大船小证”、船员持假证任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四客一危”船舶专项治理和运砂船舶“超载”专项治理。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各单位要继续完善专项整治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系统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长江航运安全秩序。(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全面实施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制度,落实完善巡航与应急待命(值班)制度,加强重点水域搜救力量配布,强化船舶救援和搜救队伍建设。开展了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培训,积极实施水上人命救助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中国水运报、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内外网站和行业刊物等舆论媒体作用,加强安全信息服务与引导,继续做好“水上110”接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六)做好汛期安全工作。各单位落实“一把手”为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对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按照局汛期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开展汛前安全检查,落实度汛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汛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六、活动要求(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策划、制定方案、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活动。(二)各单位要在 总结以往“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探寻、把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律特点,突出行业特点,积极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防止形式主义。(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尤其是发挥中国水运报和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的作用,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扩大社会宣传,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外部环境。(四)请各单位将本单位的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分别于5月31日前和7月2日前上报局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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