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请流程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2-07 11:33:11浏览:891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1

一、医疗保障范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基数、资金来源与缴费年限

1、缴费基数

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缴纳。

2、资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大额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均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自然年度从失业人员医保个人帐户中划缴。

3、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同时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联网结算功能未开通之前,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其医疗费用在治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社会保障卡》、《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等资料及复印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操作流程

1、专户专管

设立失业人员专户,建立虚拟参保单位,对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进行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工作,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证卡发放、停保等工作,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住院、异地就医、特殊疾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兑现等医疗服务工作。

2、参保及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25日将当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向医疗保险申报征缴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增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为停发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停保申请,按《申报缴费通知单》为失业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3、停保及接续

因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停保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跟随新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能实现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停保后随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不设等待期。

4、失业人员转移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流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其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5、重复缴费的情况

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后,因用人单位和本人预缴或用人单位补缴等原因导致重复缴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后,可将重复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6、两类特殊情况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失业人员,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按月发给本人。

(2)符合政策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照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为其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数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2

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担保申办流程

1、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

2、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除按照原有关开业贷款担保申办流程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给予办理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开业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关于试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贷款金额和期限

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担保方式

创业前小额贷款,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办流程

1、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如实填写《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和《创业前小额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

2、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的审核参照开业贷款担保的审核流程给予办理。在财务评估环节,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集中组织专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开展论证答辩,最终由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根据论证答辩情况出具贷款评估报告。

三、关于贷款贴息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贴息的规定给予贴息。

对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贴息:

(一)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二)贴息金额和支付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创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3、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四、关于贷款逾期

对本意见规定的开业贷款借款人和创业前小额贷款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参照原有关开业贷款逾期的规定给予处理。

五、关于工作经费补助

(一)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正常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0.5%。

(二)积极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工作,经年末考核和综合评定,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且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额/当年到期贷款总额×100%)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5%。

(三)上述手续费补助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原有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号)规定的自主创业微量开业贷款担保政策和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延长执行至20**年底。

(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号)中有关小企业再担保和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3

一、工作目标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征收,市级统一管理,形成市级主管、县(市、区)分管的失业保险运行机制。

二、运行模式

(一)统一征收管理

1、失业保险费征收。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费由市、县(市、区)地税部门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行分级征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扩面任务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县(市、区)执行。

2、失业保险责任。对没有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且基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对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后出现基金发放缺口的县(市、区),首先使用各自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予以弥补;结余资金不足时,由市级统筹资金适当给予调剂,调剂后仍有不足时由县(市、区)政府落实资金解决。市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3、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市级统筹后,保留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管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上级划拨的其他专项资金。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务征收过渡户,并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到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统一基金支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市级统筹后,各地经办机构须于每月3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所需基金划入市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及时将基金拨付至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市、县(市、区)两个层次分别确定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及程序按照《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拟培训人数等情况,提出使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统筹平衡,提出使用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资金的使用额度,将资金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将资金拨付到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一财务核算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统一会计核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费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业务经办流程全市统一。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失业保险上线运行,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建立失业调控机制和失业保险预警报告制度

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制度和失业预警制度,对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状况,定期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作出预测,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及时发放。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历年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立卷;对参保企业和职工登记造册;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相符。

(二)财务审计阶段。各地要依法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三)基金上解阶段。完成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审计的县(市、区),经市验收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将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上解至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央街支行营业部。同时,各地将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和缴费情况等基础材料报送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

(二)健全目标管理制度。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财政、地税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落实,保证统筹工作平稳推进。

(三)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履盖范围。要充分利用市级统筹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不断扩大参保履盖面。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4

其中,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六项措施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

66项措施之就业/金融

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

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申请社保和岗位补贴

措施企业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解读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岗位补贴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62元。

对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待岗转岗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定就业培训补贴。凡经过培训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初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200元,中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3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再给予400元的培训补贴。

资金 上述三项稳定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企业新招失业人员可享税收减免

措施继续实施商贸、服务等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解读企业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解读个人创业第一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再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述贷款反担保比例由30%下调到20%。

继续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制度,凡在城乡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8万元,最高50万元。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资金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支出。

个人创业首次贷款额提高至8万

措施 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失业人员免费技能培训增至每年一次

措施扩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范围,由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增加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次数,由终身享受一次调整为每年可享受一次;提高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人均每次550元提高到每次1100元。

解读扩大免费创业培训享受范围,由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每人次1329元提高到每人次2400元。上述政策,本市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一并享受。

资金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社区公益性就业规模增加到3万人

措施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大对就业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

解读今年在全市社区新开发1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规模由现在的2万人增加到3万人,实现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年内全部得到安置。继续实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政策。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投入,由原来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专项补贴额度的33%提高到50%。经济欠发达、就业任务特别繁重的区县,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

措施 对来京的农民工,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招聘洽谈等免费就业服务。

解读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并给予适当职业介绍补贴。启动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来京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和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等行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适当职业培训补贴。2009年度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来京农民工专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新公布的就业促进计划中,将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由终身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改为每年一次,同时提高了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表示,为了让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更有针对性,政府不妨将培训任务交由外包机构或者企业进行,这样更有针对性,也有利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失业的人只有通过有目的的学习,才能尽快上岗,重新就业。”由于失业人群多为中年,多数人除了本职工作,并未享受过良好的技能培训,因此一旦失业,很难找到新的工作。易宪容表示,扩大培训范围和次数固为重要,培训质量也需保证,而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培训交由专业机构进行。

政策背景

背景1

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都是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据统计,2007年北京市结余了十几个亿。失业保险金目前除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外,还有一系列的促进就业政策,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就业特困人员托底安置等。现在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也可申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是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这就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

背景2

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除外)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地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社保所申请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无需提供反担保措施。

支持在京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房地产 支持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京设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加快房地产抵押办理手续。

大力推进“收益权质押加专项账户监管”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模式试点,加快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开展房地产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工作,逐步将试点扩大到本市其他重点行业。

金融消费 不断推出消费信贷新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不断推出消费信贷新产品,加快办理流程,繁荣消费市场。进一步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推动刷卡消费。支持银行机构为本市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农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大力支持“家电下乡”工程,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保险 支持在京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支持保险资金投资本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本市新城建设、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保险公司投资本市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

同时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以及健康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和健康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优惠。支持在京设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

中小企业 将有专门小额贷款公司

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力度。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门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推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银行机构试点工作,支持在京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面向科技企业的设备租赁服务。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5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现行“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持有效的“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行政事业性收

费优惠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含年审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林地、水面等从事种植、养殖业,从有收入起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5)雇佣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下岗失业证件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现有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相应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60%以下的,免征相应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一定比例减征相应期限的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相应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六)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应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的减免税请示或申请(附联系人电话);(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任选两个月工资表);(6)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7)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下岗失业证件完整的复印件;(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10)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

下岗失业人员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另外,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享受免费的再就业培训。

(八)申请小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再就业小额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

(九)如何申请小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贷款,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街(镇)推荐;街(镇)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由区县(自治县、市)审查汇总后通知街(镇)和承贷金融机构。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即可持街(镇)签署意见后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到指定的承贷金融机构申办贷款业务。

(十)小额贷款借款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再就业小额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控制在2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中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按时付息还本的,还可以享受全额贷款贴息。此外,借款人一年期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继续贷款时,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续贷申请。劳动就业部门将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送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但续贷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续贷期贷款可以贴息。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前,还可以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十一)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是怎么回事?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在社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的各类企业(单位),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那些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中有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有购买股票及有其他投资行为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6、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

、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改正后可提出申请。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予保障;不在调查表上签字或不配合民政部门查证的,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外,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应重新调查核实。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1个月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或学习活动的,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家庭收入应怎样核实?

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其中,不能提供劳务收入证明的,应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规定的应扣除部分后,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企业职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缴费收据为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其职工本人逐月计算扣除,扣完为止;领取农转非安置费等,按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以户口薄为准)逐月分摊扣除,扣完为止。

3、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房屋等家庭财产出租、交易所得收入,各类所得收入;

4、养老金、救济金、各类保险金;

5、赡养费、扶养费及抚养费;其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农业户口人员的,其农业户口人员应当计算一定的赡养、抚养及扶养费;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赡养费、扶养费及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

6、继承的财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中: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伍军人安置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确定为暂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五)家庭人口核定?

申请人家庭人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核定。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六)哪些情况可实行分户计算?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计算。

与离退休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已婚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户计算。

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户口也是在一起的离婚子女及未婚子女一律不分户计算。

(七)家庭居住地和户口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城市贫困家庭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人户分离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3]147号)规定,家庭居住地和户口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城市贫困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照常住地立户的原则,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入户地公安机关要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予以登记为常住户口。今后凡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要按照户口与常住地一致的原则办理低保手续。

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含经开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含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巴南区主城9区范围内,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人户分离人员,应持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派出所暂住证明、出租房屋登记表、《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房屋租借合同和户口簿,在居住地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有类似情况的在本行政区域亦按此规定办理。

对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人户分离家庭,要按照上述办法通知本人在三个月内自行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因自身原因超过三个月不办理迁移手续的人员应停发低保金,待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在户口居住地按照规定申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

属集体户口的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应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1]18号)办理,应动员其返回原籍或投靠亲友落户(落城镇居民户口)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上述人员确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同一家庭成员中有非农业和农业两类户籍的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由非农业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状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非农业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额如何确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这样计算的:家庭月低保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补助金除外)。

(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张榜公布的程序和内容有哪些?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张榜公布一般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后,将本社区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初审合格申请保障家庭进行公布;在规定的公布时限结束,无居民反映后,再上报审核审批;第二次是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对申请保障的对象予以批准后,将其批准名单在保障对象所在街道(或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布,在规定的公布时限结束,无居民反映,再予于发放。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均救助金额等。

三、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哪些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实行个人参保。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含雇工);

3、各类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

(二)个人参保需要哪些资料?

首次到工作窗口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持以下资料:

1、下岗失业人员:

(1)《职工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本人城镇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外区转入人员还需《转移介绍信》。

2、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雇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城镇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城镇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办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

(三)个人参保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个人参保的基本模式为: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下,委托一家国家专业银行或邮政储汇局等作为代收代缴机构负责代收代缴工作。

(四)个人参保人员选择委托代收代缴方式的办理手续有哪些工作流程?

1、个人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专门工作窗口进行申报。

2、个人参保人员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填写相关基础信息并申报本人缴费标准后签字确认。

3、签定《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书》一式三份后,办理委托代缴的储蓄存折或卡。

4、办理审核手续。

5、以后只需在委托代缴的储蓄存折或卡上按时足额存款,满足代收代缴机构为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缴费档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月缴费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标准×个人缴费比例18%)/12。如2004年个人参保人员选定基数标准为60%,则月缴费金额为12440×60%×18%/12=111.96元。

2、个体缴费人员当年申报缴费档次一旦确定后,年内不能再变动,以后年度若需变更缴费档次,必须在次年1月31日前到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报;以后年度若不改变缴费档次,则不用到工作窗口办理手续,社会保险机构每月按原档次继续执行。

(六)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1、个人缴费采用储蓄存折或卡(首次办理存折在个人缴费窗口,以后可在任何一家代收代缴点办理存款手续),个人参保人员必须足额存款,才能满足代收代缴机构为其按月代收缴养老保险费。

2、个人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加收个人帐户利息,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暂按上年度个人参保人员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标准执行,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月,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标准重新确定本年度月缴费金额,并将本年度1月至公布的上月个人参保人员应补足的金额提交代收代缴机构扣款。个人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存款时,应考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存款额应略高于上年度的额度。

(七)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变更?

个人参保人员因退休、户口变更、被企业招用等原因发生养老保险关系变更,应携带变动资料及时到专门工作窗口办理变动手续。

(八)如何查询自己的缴费?

个人参保人员如需查询缴费情况,可随时到委托代收机构的任何一个联网网点打印存折或刷卡。次年1月可到专门工作窗口打印缴费凭据。

(九)个体从业人员或失业人员退休如何办理手续?

1、本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到专门工作窗口申报停止其缴费。

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开具提档介绍信。

3、持本人《居民分身证》、户口和提档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其它档案保管地提取本人档案。

4、持本人档案、《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退休审批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业务科办理退休审核、待遇计算手续。

5、持《退休审批表》、《待遇计算表》到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十)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

即:T=20%A+K/120+1.4%AQM1+70M1/M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A—职工退休前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以“月”为计算单位。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全部应缴费年限,以“月”为计算单位。

(十一)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多少?

1、丧葬费:2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死者生前7个月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四、失业保险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户及其雇工。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职工失业后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职工,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人员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补助金;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七)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凡本人户籍关系或劳动关系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可参保:

1、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2、自由职业者;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城镇失业人员;

5、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办理参保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保者应凭本人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件,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统筹区的到本人居住地)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手续,然后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

(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以上的,按《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按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增加不足30周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差额年限,作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30周年),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按照办法参保的人员,初次参保的,缴纳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以后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及缴费通知单,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1、按照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按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未按照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3次的,取消其参保资格。

(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为参保人员本人住院以及门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按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八)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在一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的12月31日(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之间的时间不足7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的12月31日,时间达7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2年、第3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各为3000元;以后,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实际缴费年限达10周年以上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的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本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但超过本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自付,以下相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4倍以下的部分,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2、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6

一、人力资源市场:

1、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950人,完成任务的60%;实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720人,完成任务的60%;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598人,完成任务的6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251人,完成任务的63%;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8%。

2、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到应发尽发。截至目前,共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3512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认定人员327人。

3、积极搭建劳务对接平台,促进就业。2013年2月23日,“春风行动”拉开了就业专项活动序幕。我局分别在组织各类就业洽谈会4期,组织供求双方面对面交流,加大了就业机会,共帮助1630人达成就业意向。

4、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2月23日期间,开展了“就业帮扶真情相助”的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提供岗位信息、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共帮助118名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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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申请流程范文

失业保险申请流程篇1一、医疗保障范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疗保险)、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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