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政策范文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1
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条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继调整了有关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的规定。武汉从今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在新调整的规定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异地购房可以动用本地公积金还贷。这意味着在武汉的市民被允许在武汉市行政区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武汉使用公积金异地还贷购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抵押银行盖章);借款、抵押合同;缴存银行出具的职工个人信用报告(缴存银行盖章)、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广东的珠三角地区8城已实现异地互贷,其中包括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想在这些城市间实现异地公积金互贷操作,要看在哪个城市贷款,就按哪个城市的规定办。因为具体的异地互贷的限制条件,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大家还要细心查看各地政策,确保自己是否符合这些细节方面的条件。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
多地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调,武汉市民首次使用公积金买二手房,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但在具体贷款时,也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贷到60万元的。
深圳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大连、深圳等城市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两成。广东江门市同意开平、鹤山两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申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一人25万元,两人或以上5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一人20万元,两人或以上40万元。昆明不仅提高了贷款最高额度,也放宽了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限,厦门、芜湖、合肥等地也相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等,为公积金贷款松绑成为了地方政府刺激楼市的主要手段。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仅可以对市场释放微调信息,也不会影响限购限贷的政策底线,是地方政府微调的最容易执行的办法。
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
深圳规定在子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允许将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积金还款时,提取的是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才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时扣减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提前偿还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每年扣减一次。
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时,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缴纳公积金的,也可以成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父母一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
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暂时还不支持公积金异地互贷政策,但在北京缴存了公积金的购房者,如果在外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如果在外地购买新房,办理一次性提取时,需提供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合同的复印件等材料到公积金业务网点,若是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契税发票、房产证以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2
多年来,建行住房公积金衍生业务品种不断推出,业务流程不断改进优化,赢得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房改金融客户很高的评价。但也应该看到,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走向成熟、规范进程中,由于房改金融业务的特点和本身委托性质所决定,建行所推出的房改金融业务,大多还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创意下展开的,可以说管理部门是委托主体,是管理主角;建行是受托方,是业务配角。围绕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建行超前创新的产品和产品创意并不多,只是跟着政府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因此,在全国性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层次上还较低,被动式应对跟进服务的产品多,带有银行主动创意的产品几乎为零。为此,围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使用问题,本文提出在建行产品创新和业务流程优化中,能否率先尝试开发“跨界”双向互贷和多向互贷业务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的贷款需求,在更大范围内联网运作,这样不仅能够开辟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领域,增加市场占比,而且还可以通过产品创新,达到异地城市业务对接、跨界融合、有益民生之目的。
据信息,原本仅限于辖区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09年就出现了松动迹象。如辽宁省鞍山、抚顺等13个城市与沈阳签订异地贷款协议。广东省广州、珠海、佛山等8个珠三角城市共同签订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协议。天津市已经与河北省签订了《河北省环天津地区住房公积金合作对接备忘录》,明确了异地互贷相关政策。北京市与河北省秦皇岛市已经出台了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使用正在从双向互贷(辽宁13城市与沈阳)转为多向互贷(珠三角8城市间),从省内互贷发展到省际互贷。建行三峡分行在这方面也进行了超前探索。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联网贷款运作指日可待。毫无疑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扩大深化,无疑是一项惠及民生的有益尝试。在全国建行范围内,尽早推出公积金互贷业务,缘由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使用与我国社会人口、资源流动趋势相适应。由于核心城市经济发展优势不断强化,伴随户籍、投资等有限制政策的不断松动,核心城市对人才和资本的吸引力同步增强。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将是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第三极,人口和资源的快速流动将会呈上升态势。各种变化的共同结果就是将导致核心城市的资产价格上升速度和劳动力的价格上升速度脱钩。大城市房价脱离工资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房价仍然居高不下,由此形成的“漂一族”消费群体转移购房目标将成为一种趋势。试想,那些在外地创业和暂居的消费客户,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将会不断增长,而购房目标将会转移到这片正在开发和兴建的热土上。这种趋势无外乎演化为两种行为:一是在城市边缘甚至邻近地区购房,通过负担高额交通成本实现购房成本的降低;另一种是选择异地购房(通常是家乡),而在中心城市租房生活。无论哪种行为都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工作地之外购房。按照目前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政策,这样的贷款需求无法得到公积金的支持,公积金低利率无法覆盖这部分真实的需求群体。如果住房公积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哪怕在邻近城市之间实现互贷,无疑更能体现公共政策的社会福利性,也更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二是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能够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近60%(其中还包括购买国债余额),大量公积金沉淀是一种浪费。除了公积金利用率较低之外,更为严重的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据统计显示,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运用率超过了60%,而海南、西藏、河南、甘肃、河北、贵州等地资金利用率不足30%。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将大大提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是公积金异地贷款是一种个人主导提高使用率的方法。面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的难题,有关方面正在积极探索破解难题之道。比如,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私人的公积金账户用于公共保障性项目上,等等。相比之下,异地贷款更容易被百姓所接纳,它是将购房人的购房行为给予保障项目式的优惠,从而更能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四是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深度挖掘客户群体、提高客户满意度的一项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业务的设计和推出,将会带动外来或异地购房置业者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也会为当地开放开发、引进人才和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个人住房贷款客户数量、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种类、满足利用公积金“漂一族”客户需求等起到重要作用。
二、互贷业务产品创新可行性分析
1.推出住房公积金双向或多向互贷业务产品的总体思路
住房公积金双向或多向互贷业务产品,简称公积金异地互贷业务,就是根植于现有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缴存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公积金专门账户上,或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对凡是拥有公积金的交纳者有购房需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打破省市界限,跨地区、跨省际实现互贷的一种新的业务产品。它是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衍生产品。考虑到有些地方公积金缴存余额呈现下降趋势,进行异地互贷产品创新要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分层跨界、逐步推进”的原则,也就是说这种互贷产品,将突破地区界限,先局部后全部、先双向后多向、先邻近后辐射经济区域,逐步实现公积金共用流动的资金运动格局。建行开办异地互贷业务,无疑是对现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多赢发展战略。
2.公积金双向或多向互贷业务产品特点
一是融资便利。凡是城市单边或多边缔结双向或多向互贷协议的,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申请异地住房个人贷款,都可以在协议城市的建行申请利用公积金进行互贷,以达到融资目的。
二是集聚效应。凡是在工作地以外,客户可以足不离省、市、地区就地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通过建行公积金账户划转结算,解决了当地公积金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有形效益是增加个人住房消费账户增量,个贷产品渗透率提高,公积金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增加。无形效益是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增加、资金受益面扩大、公积金利用率提高等,可以盘活合作当地住房存量、激活房市,加大区域间的金融联系与合作力度、市场份额增长。
三是融资成本低。办理公积金异地互贷业务的借款者,可以享受购房所在地建设银行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比之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较为低廉,融资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减少借款人利息负担。
四是科技含量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业务,可以利用总行现有的A+P网银系统实现签约行互贷系统计算机联网上线运行,并允许客户用他行账户申请、受理公积金互贷业务。开发异地互贷软件系统,及早运行,并在系统内建立借助人行小额支付系统为非本行结算账户开立个人办理公积金互贷业务新途径,以增加建行网上客户受理数量、锁定客户群体。
五是风险分散。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城市建行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一定明确委托责任与义务、资金封闭管理以及风险承担等条款,按照辖区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在贷款权限、贷款申请、审查、审批、抵押担保、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严格贷款流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六是惠及民生。异地双向或多向异地互贷产品,彻底改变现有公积金属地管理政策,在制度创新前提下,开展异地互贷业务,有益民生。这种产品可以冲破政策藩篱,切实实现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之目的。
3.可行性分析
其一,中心与银行传统优势。建设银行公积金个贷网络营销渠道畅通;各地个贷中心集约运营;个贷客户群体和市场占比占据绝对优势;长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合作关系密切;具备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储蓄存贷业务三大融资工具和载体;公积金龙卡代扣还款全国联网;基本形成了个贷产品链;具有高效的网上支付结算系统;有一支高效的营销团队。
其二,产品亮点。提供融资便利、惠及民生。凡是城市单边或多边缔结双向或多向互贷协议的,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申请异地住房个人贷款,都可以在协议城市的建设银行申请利用公积金进行互贷,以达到融资便利之目的。同时,还可以在互贷业务基础上,衍生出公积金转贷业务,对新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先提供按揭贷款,待一年缴存期满后转为公积金贷款。
其三,客户群体。目标客户群体类型大多是异地、邻近城市的工作地之外的购房需求者和外地或本市“漂一族”购房群体等。利用住房公积金互贷业务,在异地签约的建行申请互贷业务,以满足异地购房融资需求。
其四,部署渠道。创意转化为产品后拟销售的途径,通过已签订互贷协议开办互贷业务的协议城市建行房金部柜面和个贷中心直接受理、面签和营销。
其五,推广区域。创意转化为产品后可在建行各地分行直接面对异地购房申请互贷业务的客户推广,带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等城市分行多向互贷业务逐步开展。
其六,市场前景。通过建设银行公积金账户划转结算,解决了当地公积金利用率不太高等问题。有形效益是增加建行个人住房消费账户增量,个贷产品渗透率提高,公积金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增加。无形效益是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增加、资金受益面扩大、公积金利用率提高,可以盘活当地住房存量、激活房市,加大区域间的金融联系与合作力度、保持公积金业务市场份额增长。解决了客户工作地之外的异地公积金不能利用问题,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便利工具;同时也可利用建行网络高科技含量的贷款产品进行快捷融资并进行多形式还款;享受购房所在地建行执行的公积金个贷利率,相比按揭利率融资成本较低,为客户减轻利息负担。
其七,同业产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委托他行进行互贷业务尝试,只是部分城市出台了提供公积金双向互贷业务的相关政策。
其八,现有产品。建行现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组合个人住房贷款两大系列,除了一手房和二手房贷款以外,还有“合力贷”、“存贷通增值帐户”等产品;“还款自由行”衍生出“双周供”、“宽限期还款”、“多账户还款”、“变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额本金递增或递减还款”等多个系列产品;拥有网上缴存、公积金龙卡全国联网代扣还款等特色业务产品,利用建行现有个人住房贷款产品链和操作平台,完全有能力支撑并推动公积金互贷业务顺利开展。
三、开办异地互贷业务的跟进对策
1.吃透政策、善于谋划、跨界融合
此项产品创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业务需求,银行提供配套服务模式。其中涉及公积金运用规模、公积金业务系统、公积金向相关政策衔接、地区间以及部门间的协调等问题。撇开越俎代庖之嫌不谈,单说此项业务的现实可行性及未来趋势,可以说,要突破属地管理、公积金异地流动、资金监管等一系列敏感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在原来金融要素重新配置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没有制度创新,就无从谈起产品创新。突破区域界线,本身也符合国家提倡的区域经济联合、形成经济合作带的发展思路,这是此项产品创新的关键点和难点。新产品出台面市离不开相关制度的支撑和配套。这项业务和产品开发需要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冲破区域间的保护壁垒,还要把惠及民计民生与保护公积金缴存者切身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涉及面较广、沟通环节多、产品设计难度大、涉及地区和部门多,要从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积金管理体系创新角度,尽早动手谋划、高层设计。
2.制定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实施方案
一是借助环渤海经济以及金融合作协调机制、环渤海区域市长联席会议机制、京津冀金融联合协作机制提出意向,签订初步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先双向、后多向互贷为突破口,逐步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推开,实行分层次、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合作;同时,利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渠道,以政协提案或政协常委会大会发言、主席促办等形式,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关注和答复,促办落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将会予以关注并提出落实提案措施,供建行设计产品和研发流程中借鉴参考。二是商业银行按照新产品创新流程,前期将要进行的工作有:新产品导入市场调研、提出价值主张、概念生成、功能完善、市场容量测试、优化流程、定价、制定产品创新绩效指标、立项开发、推介产品等,每一工作环节都需要内部结合、上下通力配合,需要一大批精干的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密切协作来完成。三是承办银行抓紧与内部科技部门、审批、风险、法律、产品创新管理等部门协作,共同组建产品创新团队,研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与外部软件开发中心、异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协调合作开发软件系统全省全国联网;配合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起草制定异地互贷业务流程、管理办法、合同文本、封闭管理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快人员上岗培训,强调调查市场需求、客户需求与前期准备工作同步;与高层、决策层沟通与产品流程设计同步;区域协调谈判签约与高层协调同步;产品流程设计与软件开发联网同步,真正实现高效率运作。
3.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确保业务顺利推进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3
通知指出,要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 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中四角”城市可望实现公积金“异地买房”
包括合肥、武汉、长沙、南昌在内的长江中游省会城市正在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机制。今后,四城市居民“异地买房”可望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四城市提出,将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住建部澄清停建经适房传闻
有媒体称,经济适用房供应将逐步减少直至在全国全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住房保障的主体。
近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国新办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未听说全国将停建经济适用房。根据住建部数据,从2011年至2014年,即“十二五”前四年,全国已经累计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3200万套,基本建成了2000万套以上。今年全国保障房新开工将超过700万套。从中央的层面上,过去四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共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安排了7100亿元的补助资金。同时,还发行了7000多亿元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4
买房要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普通商业按揭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减少购房者的利息支出,降低购房开支。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使得原本就有优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有吸引力了。那么,如何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呢?
降低利息成本的途径
购房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能让购房者轻松不少。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依靠自己的力量,一次性支付房款存在不小的难度,因此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已成为购房者的首要选择。一般情况下,居民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有两个选择,一是申请商业贷款,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如果能够申请到尽量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肯定能够让购房成本降下来,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要低很多。
央行最近一次下调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5年期以下利率为4.0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4.59%。就中长期贷款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最大限度下浮至基准利率0.7倍的利率水平,还要低0.45个百分点。对于同样一笔40万元的按揭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每月还款额相差98.6元(具体计算见表1)。
新政对普通购房者在税收、贷款利率等等多个方面给予了优惠,相比较税收标准降低、所得税免征等一些措施而言,贷款利率因其贷款数额大、贷款期限长,这方面涉及到的资金成本更值得关注。除了商业性贷款之外,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普通购房者首先应该考虑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可以大大省钱。
贷款标准心知肚明
目前有不少地方对住房公积金标准做出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无非是扩大受惠人群,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做法有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时限,降低首付比例等等。不过通过综合对比发现,各地具体操作的方式有所不同。
贷款最高限额有所提高,提高额度一般在5万~10万元左右,最高达30万元。综合比较而言,以上海为最高。此前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此次提高到80万元。北京和广州的最高额度则没有变化,仍为78万元和65万元。此外,长沙、成都、福州等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所提高。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调整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据了解,目前北京和上海下调了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20%。此外,南京、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下调至20%。
除了少数情况外,各地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未调整。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申请条件与原来相比,几乎没有变化。总体来看,既未放松,当然也没有从紧。不过,对某些特殊情况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上海对于申请贷款总额80万元的情形,要求申请人除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款能力等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次购买自住房,且以户为单位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户成员共同参与贷款)。如北京对申请总额为78万元的情形,也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必须为最高的AAA级。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如放松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如北京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或者实行异地贷款,如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而成都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实施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温州市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允许其将商业贷款转办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50万元。
灵活运用新政来省钱
根据政策的变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调整来达到减少购房成本的目的,这需要购房者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政策特点来认真研究。本刊在此推出几个例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提前还清贷款在北京,如果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时能否享受到首次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呢?答案是可以的。但考虑到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无法第二次申请,因此需要还清贷款。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就可以申请第二笔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二套房提高首付或利率的问题。至于第一套住房要不要售出,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购房者可以灵活调整,在这点上与享受下浮基准利率0.7倍的商业贷款优惠措施有所区别。
家庭成员来帮忙为了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尝试家庭成员组合申请贷款。如上海规定,与在一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80万元。因此有专家建议,可以让与自己同住的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房贷,贷款额度比个人要高得多。
还有一种方式是利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来静忙。如福州公积金新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早早备足缴存余额在上海,对于希望获得个人最高30万元的改善型购房者来说,必须先做好准备,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余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有可能足额申请贷款。上海规定,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7500元,就可以获得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但是不要小看这7500元的缴存余额,因为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只要还在还贷过程中,每月缴存的公积金资金都会自动用于冲还贷,余额所剩无几。因此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停止冲还贷,而改用现金还贷,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沉淀下来。
尽量转办“商转公”尽可能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因为两者之间的利率差,能够让购房者省下一大笔开支。假如某温州市民早前购置商品房时,按基准利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分20年还清,目前其商业性贷款还剩40万元。若申请转贷成功,该市民每个月可减少600余元的利息支出。记者了解到,浙江温州、辽宁鞍山等城市都推出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服务措施。精明的购房者不应放弃这些优惠。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5
户籍在天津,工作在北京的小伙子常强以后在天津买房,可以办理天津的公积金贷款了。此前,如果在天津购房只能商贷,对此他一直有些不平。住建部的《关于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后,明确了异地互认原则。常强无疑是受益者。
随着改革的推进,主动施政,青年人的生活有望更加便捷。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央的决策之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
住在昌平、户籍在西城的北京青年,不用特地跑到户籍区民政部门领结婚证了。北京新出台了举措,青年人可以跨区就近办理结婚证。
广东开放了异地高考。父母二人中,只要有一个在当地缴纳了三年社保,提供居住证、合法住所证明,子女便可在广东参加高考。
在外地工作的年轻人身份证遗失,也不用回户籍地办理了。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明确从2016年7月起,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身份证异地办理、挂失、补证、换证等业务。
二孩全面放开是个好政策,准生证怎么办?国家卫计委明确,流动人口生育第二个孩子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大数据为青年人便捷的生活提供了可能;主动的改革,会把“可能”变为现实。但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每次提取公积金都要填写一个申请单,一些借助公积金还房贷的年轻人,得逐月申请。同样是在北京,向市管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年轻人只要一次性办理月度定取手续,公积金储蓄余额便会在每月固定日期打入指定账户,节约了人力物力。技术环境已经不构成障碍,差距在于是否主动作为。
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6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直接结算范围。政策明确了一些目标的完成时限,也留下了地方主动作为的空间。一些异地交医保的年轻人期待着政策的温暖,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完全可以做到医疗地兼容缴纳地的医保电子系统。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6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军转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军转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军转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军转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军转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注重界定清楚,操作简便,尊重现实。在许多老城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如何采取过渡办法,对原产权交叉的住房如何采取措施,使住房维修基金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房改、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相关办法,满足住户住房维修的需求。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7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军转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军转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军转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军转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军转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注重界定清楚,操作简便,尊重现实。在许多老城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如何采取过渡办法,对原产权交叉的住房如何采取措施,使住房维修基金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房改、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相关办法,满足住户住房维修的需求。
异地公积金政策篇8
2014年以来,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累计归集134.88亿元,累计发放贷款71.33亿元,累计上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亿元。全市37万多名职工,56890户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圆了住房梦。
一、依托平台,强力造势,把做好宣传作为第一“抓手”
20年来,该中心重视宣传,赢得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发展局面。今年以来,他们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为契机,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住房公积金网站等载体,以专栏、专刊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其主要做法:
一是通过报纸宣传。在《张家口日报》城建栏目开辟专栏,定期刊登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相关知识,今年以来已经刊登19篇。4月24日《张家口日报》第四版以整版篇幅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成果。
二是通过电视宣传。市电视台《民生630》栏目播出了两期专题采访,着重报道了县级财政供养人员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公积金联名卡使用情况。
三是深入单位宣传。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深入张家口煤机厂、张家口供电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和宣化钢铁公司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是举办活动宣传。在3月份,举办了住房公积金宣传周活动,中心在帝达广场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发放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资料2000份。各管理部、营业部也分别以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强化归集,着力扩面,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责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为此,中心除了对应建未建的单位实施执法检查、促进建制外,还出台了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涵盖了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个体工商户。
多年来,中心始终把归集扩面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一条主线,依法依规做好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
一是查找“空白地”。通过多种渠道,对未建制单位进行摸底建档,组织有关力量重点执法,制定非公企业缴存办法。今年1-4月份,全市新增建制单位39个,新增缴存职工4379人,新增缴存金额96.5万元。
二是缩小“高低差”。对8个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未达标的县进行督导,27600多人提高了缴存比例,年增加缴存额8500多万元。
三是防止“走小路”。针对一些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发到个人手中的问题,中心派专人进行执法检查,并立即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四是打破“两重天”。对同一个单位内部不同编制的人员缴存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督促单
异地公积金政策范文
本文2023-12-04 17:11:38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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