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2-04 17:11:38浏览:614

公积金缴存政策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1

关键词 政策宣传 矿区 住房公积金

鹤煤五矿是鹤煤集团的主力矿井之一,职工数量多,矿区范围大,做好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事关全矿职工的切身利益。

因此,近年来,鹤煤五矿从单位和职工两个层面,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加深对住房公积金交纳作用,意义的认识,对交纳过程中职工的一些认识误区,予以纠偏释惑,另一方面,也不断提高单位落实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一、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越性

鹤煤五矿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宣传渠道,对职工开展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与职工面对面进行交流,解答职工的问题,倾听职工的心声。在矿区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印发宣传单。制作住房公积金办事明白卡。利用板报、宣传单、广播、班前会等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生产经营出现了较大的困难,对公积金工作也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鹤煤五矿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贷款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多项宣传措施,鹤煤五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开展顺利。

二、通过宣传使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益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普惠性、互助性、保障性和强制性。它对于单位和职工的好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单位的好处

1.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2.有利于具有稳定职工队伍、提高单位形象;

3.企业上市的必要条件。

(二)对职工的好处

1.职工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贷款的低息优惠;

2.提高住房消费能力(提取出来用于购房、租金支出等);

3.免个税(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 增加收入(增加了单位缴存部分);

5.调整消费结构,通过政策的手段促使职工把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用于住房消费。

三、通过学习宣传,企业和职工都应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坚定的执行者并成为受益者

(一)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单位和职工共同投入建立的,它已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一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将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纳入工资,既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待遇,也是最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方向。因而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是收费项目,也不是人为增加企业负担。它实质上是国家保障民生、单位留住人才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三赢机制,也可以看作是企业对人力资源发展的长期投资,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基本考虑。

(二)立足于自身实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矿新时期人才吸引政策的支持作用,结合鹤煤五矿所在城区近年来房价高企的实际,结合单位自身经济状况,在《暂行办法》规定的5%至20%区间自行选择合适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如单位出现困难,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后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有好处,但对企业来讲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这的确也是不容回避的客观现实问题,但细细分析,企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是帮助职工提供住房方面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企业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的体现,为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众多调查和实践证明,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仅会获得客户的尊敬,还能使员工获得强烈的价值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四)抓好运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

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使用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只有做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优势,公积金制度才有存在的价值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要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扩大受益范围,连续缴存三个月以上或未缴存公积金,由正常缴存职工提供担保的,都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形式,进一步开展以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组合贷款业务和抵押旧房购买新房的贷款业务;继续推行上门服务和与房地产开发商、银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做法,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职工。

(五)依法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资金,与单位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职责。特别是当前,资金量越来越大,运作越来越频繁,管好、管住这笔钱,就能造福职工、有利社会,一旦出了问题则祸害职工。鹤煤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鹤煤五矿上下一致认为,要确保公积金安全,就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加强监管。因此,一切管理活动必须以“保安全保运营”为基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奖惩,进一步检查、修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做到“无违规运营、无虚假提现、无差错归集”,确保公积金安全规范运行。

(六)优化服务,最大程度方便缴存人员办理各项业务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2

在韩国实行的是国民住宅基金,1981年设立。它属于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补帖,并重点为低收入者和首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

在欧洲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德国设立住房储蓄银行,以要约形式将住房储蓄合同提供给市场,提供给有需求的人购买使用。据了解,德国居民买房、建房的资金中,有大约40%至50%的贷款都来自住房储蓄银行。

任何关于老百姓收入的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强烈关注,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日前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透露,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陆克华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在今年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曾提到,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政策即将于5月1日执行。那么,新政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我们的收入进而影响我们的买房大计?

新政每年可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

4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已经适当降低。现在,社保缴费的“大头”――养老保险,以及公积金的费率也要降了,而且相比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的“第二张工资卡”,引发了强烈关注。

为企业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是这项政策出台的应有之义。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据初步测算,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新政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让企业更好地通过投资、调整经济结构等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朱亚鹏对记者说,“在国外,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大家甚至都要降薪取暖。从企业角度,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很有必要。”

新政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仅可为企业减负,这项政策还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 = 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举个例子,假如2015年你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20%,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20%=12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2400元。

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12%,那单位和个人分别要缴纳6000×12%=720元,月公积金则为1440元,比以前少了960元。个人到手的现金多了480元。单位也相应少缴480元公积金。

一直以来,保险缴费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过高让一些企业备感压力。北京某企业财务总监李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基本上1万元的税前工资,单位需要缴纳的保险比例是32%,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12%,两项合计单位共需缴纳44%,也就是说,单位要付出14400元;对职工而言,除去个人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到手的现金是7450元。单位的付出跟个人到手的收入里外相差了一倍。

“这其中个税占了一部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占得更多,所以国家出台政策提出应该降低缴存比例,目的是让老百姓的手里有更多的收入。”李强说。

避免公积金成为逃税、避税的途径,缩小收入差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20%,单位和职工可以在这个比例区间进行选择。

此次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高于12%的城市并不多见,大多在5%至12%区间范围,仅个别地方上限达到了20%。

记者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双方缴纳的公积金总数不得超过4654元。因此,新政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实际上对北京市影响不大。

而公积金真正能够每月缴存4654元的人少之又少。根据计算,如果要达到这样的数额,那么他的月工资至少要在2万元左右。人社部《薪酬发展报告(2013―2014)》显示,2014年北京平均月薪8894元,远低于2万元。

公积金新政对南京和郑州等地的影响也不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南京目前缴存比例为8%~12%,还没有超过12%的缴存比例。而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南京一直都执行这样的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郑州从2007年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新政策实施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研究后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变化应该不大。

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人,新政的影响就比较大。如果按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公积金缴存比例15%计算,下调到12%以后,每月将比以前少360元。

知情人士透露,相比一些私企甚至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在我国往往公务员、国企、央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有的达到15%甚至更高。

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资金的不足,居民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来提升偿还能力。但是这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缴存比例高低不同,跟预期目标差别比较大,甚至变成了一些高收入部门逃税、避税的途径,由此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

朱亚鹏甚为认同上述说法,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些单位工资做得不高,但是公积金做得非常高,使得许多单位用这种方式变相提高职工的收入,导致部门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加大。目前出台这个规定,是要避免让住房公积金沦为进一步扩大不同职工、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途径。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降,单位缴存的一半也会下降,实际上总收入下降了,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

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欠缴

我国最早于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后的再次修订。

公开资料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2年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圆了住房梦。

但是,随着此次政策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免让很多人担忧个别企业借此拖欠职工的公积金,进而影响职工正常的贷款。

对此,朱亚鹏建议,国家有必要出台细则,来进一步界定什么是困难企业,哪些企业可以缓缴,困难企业缓缴后职工贷款、提取是否受影响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充分调研后予以补充,避免一些企业恶意拖欠!”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3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直接影响着缴存金额的多少,影响着制度保障水平。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区城市(地、州、盟)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缴存比例的设定规则,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保障状况不同,缴存比例均有不同。笔者统计了2012年全国若干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分布于5%~20%之间(见表1)。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房地产市场状况

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房地产市场开始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与此同时,各大中城市房价逐年攀升,从房价收入比、租售比等指标来看,房价逐渐超出了绝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通过购房贷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已经成为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增加职工住房资金积累,解决即期支付能力和长期还款能力,政府及职工均希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房屋价格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收入状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职工收入的关系类似于税收理论中的“拉弗曲线”,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越高,但收入超过一定程度时,职工住房问题易于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3.住房保障政策

目前,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在住房供给方面,贷款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住房消费方面,通过资金积累、低息贷款为职工融通购房资金,让职工提前获得住房。如果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政府将倾向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4.其他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宏观经济状况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有一定的影响。从历史来看,自199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稳步提高,比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992年的5%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1%。从财政角度出发,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大部分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部分中小城市由于财政压力较大,也影响了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另外,宏观经济状况不佳时,企业生存压力较大,政府从稳经济、保增长的角度出发,也往往不愿意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避免给予企业较大生存压力。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方法

结合以上影响因素,为具体测算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规则,初步建立以下分析模型。

1.模型一

其中:w为职工工资收入;x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t为职工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p为房屋价格;s为基本住房需求所对应的住房面积。

模型的前提假设。本模型为静态模型,假定职工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应当能够购买一套基本住房。为简化模型,假设职工工资收入、缴存比例、房屋价格、住房面积等因素为固定值,不考虑各指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模型的应用。本模型可以根据某城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平均住房面积、平均住房价格、预计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等数据测算城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2011年天津市住宅均价为10188元/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25.5平方米,职工年平均工资42240元,假定职工从入职到退休平均工作年限30年,则计算单位加职工缴存比例合计为20.5%。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较为成熟的阶段,未考虑职工工作期内工资收入的变动情况、职工间收入分配差异、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基本住房保障变动情况等,与中国目前高速发展的情况相比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2.模型二

假设职工收入、房屋价格均按照一固定比率变动,基本住房面积达到一定面积后趋于稳定,我们可以借助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设定贴现率r),可将模型1优化如下:

假设w以rw的平均速度变动,则wn=w(1+r)n-1。假设p以rp的平均速度变动,pn=p(1+r)n-1。模型可

继续调整为:

模型的应用。该模型的基本原理与模型一相同,主要增加了职工收入、房屋价格、货币价值的变动因素。如果系统整理近年来职工收入、房屋价格、货币价值的变化,可构建时间序列模型,采用计量经济学的基本方法确定r、rw、rp,利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房屋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适用于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职工收入稳步增加、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的实际情况,但依然以平均值所代表的典型职工为计算依据,忽视了职工间收入分配差异。模型的进一步细化可按照职工收入进行分类,按照不同收入群体分别计算缴存比例。

3.模型三

其中:NI为当年该城市国民收入;x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TE为当年该城市房屋销售总金额;y为总房屋销售金额中基本住房保障金额的比例,即应当除去别墅、商业物业等高端消费,一般商品住房、保障住房也应当去除投机性因素、改善性因素。

该模型主要从国民宏观经济角度来考虑,假设城市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用于基本住房消费的资金量相等,该资金量应当与国民收入保持一定比例,该比例可以作为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参考。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从房屋销售总量中刨除非基本住房消费的金额,可以采取抽样统计方法确定刨除比例。该模型化繁为简,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便于操作,但是同样存在忽视职工个体间收入分配差异的缺点。

以上三个模型的分析为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供了一个初步参考方法,但在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住房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若干建议

1.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管理政策

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管理政策,对缴存比例的设定、调整予以规范。目前,各地缴存比例设定的随意性较强,不同城市之间、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单位之间比例均不相同,缴存比例的高低只是依赖于财政资金的多寡、企业效益的高低,完全忽视了住房公积金作为基本住房保障资金应当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基本原则。制定管理政策,可以明确各地最低的保障标准,明确缴存比例与职工收入、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使住房公积金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不是成为职工“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一项福利。

2.缴存比例设定与不同群体住房支付能力挂钩

从模型一、模型二来看,职工收入水平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影响较大,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针对不同群体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更为适宜。针对低收入群体,可设定较低的职工缴存比例和适中的单位缴存比例,避免缴存比例过高影响职工生活。同时,由于该部分群体主要依靠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降低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其参缴率,便于其利用住房公积金租赁、购买保障房。针对中等收入群体,可设定较高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该群体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群体,也是所谓的“夹心层”,较高的缴存比例将更有利于积累资金,获取和偿还住房贷款。针对高收入群体,可设定适中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由于该部分群体收入较高,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不大,设定较高的缴存比例反而导致该部分人群规避个人所得税,引发社会不公。

另外,在职工整个生命周期内,尽管通过长期低息贷款可以熨平其不同年度资金支出状况,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生命周期各阶段住房需求及住房资金支出是不一致的,也可以考虑不同年龄段职工设定不同的缴存比例。

3.可适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征缴及资金分配方式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计提依据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缴存额计算口径

1.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政策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的通知》(济房委发[2002]1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8%。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做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基数的构成。(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2)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其它福利补贴、目标考勤奖、教护龄津贴、特岗津贴、警衔津贴、班主任津贴、回补电补、规范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通讯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与年度目标考核奖、采暖费。

依据政策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为: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仅扣除独生子女费、水电补助、伙食补助、过节费等项目,其余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2009年以后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3.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口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采用收尾法计算到元位,即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见角分进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二、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不到位及缴存比例执行偏低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我市以及大部分县区(除微山县2009年7月起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本调整到位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情况为: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6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执行严重不到位,导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水平。经初步测算,虽然自2002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8%,但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仅达到3.5%左右,主要是我市在实际操作中,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应该计提的工资项目扣除了,造成名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实际执行仅为3.5%左右,远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5%缴存标准。因此,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应尽快纠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

三、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亟待纠正规范及缴存比例亟待提高

一是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下发文件明确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等有关事项。为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范单位缴存行为,建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等事项通知》,便于全市统一按确定的标准进行计提,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纠正后,将使职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我市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带来的更多实惠,也将进一步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仅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化,而且能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因此,纠正规范我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刻不容缓。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5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

二是增强身份甄别,杜绝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缴存。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旨在帮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在职职工的购房融资难题,而不应该成为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和避风港。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与社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对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在职职工的身份要认真甄别,切实将个人缴存制度落实到制定初衷。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职工举报投诉单位的处理,加大对未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惩处力度,保障职工权益。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6

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被纳入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28项法规之中。住房公积金在体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住房公积金是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加之各地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有一个幅度范围,这就为我们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来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结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调整缴存数额降低税负

例: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据南京市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以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补缴以往年度数额减税负

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例:小李是广州开发区内一家大型外企的技术员,最近,公司决定为小李补缴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44万元,公司、小李各负担一半。这样,小李就相当于间接取得了1.22万元的奖金。

广州市地税局专业人士解释,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个人负担的1.22万元住房公积金款,可以从补交当月的工资里税前扣除。假设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在补交住房公积金当月就可税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还可以逐月按其工资收入作税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两个城市为例,事实上,国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只有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方政府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对于北京市,也有一套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政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从2002年开始每年设置上限,这一数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为744元,2003年为880元,2004年为1202元。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没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为“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北京市将要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国务院进行修改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的细化,譬如在国家的法规上对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是否能有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没有明确,而此次将要出台的《办法》将会明确,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经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地方性立法。

《钱经》提示:纳税人在运用住房公积金节税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些地方政府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决定,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但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并不适用免税规定。

3.通过调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虽然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也同时固化了个人资产,损失一定的流动性。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7

一、企业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断加强,各类私营企业主动按《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避免被行政执法和处罚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的需要,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积累购建房资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税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策划思路:一是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交金额、比例,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额。

案例:某私营企业从业职工30人,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35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策划方案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员工收入同时减少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条例》第十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2010年该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缴交比例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8万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应纳所得额为33.2(35-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3万元(33.2×0.25),减少企业所得税0.45(8.75-8.3)万元。企业通过增加1.8万元的支出费用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45万元,同时平均每位职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只花了1.35(1.8-0.45)万元就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以较少的支出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同时还可增加职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业职工普遍持有企业股份,更可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策划方案二: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应纳所得额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上例,该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金额(不能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存上限,工资基数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为12%)。假设该企业将职工平均工资定为3000元,按12%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2.96万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22.04万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为4.408(22.04×20%)万元,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4.342(8.75-4.408)万元,减少了49.62%;与按最低工资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3.892(8.3-4.408)万元,减少46.89%。如果企业原应纳所得额大于30万元、企业职工较多、未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高的企业利用此方案进行策划效果明显。当然月缴存额调整方案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进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策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

方案三:假设上述企业不想为职工增加支出总额,可以将该员月工资定为5000元,另外1000元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月缴存(职工个人还需缴存1000元)。同样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此时职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3000)×5%=50(元),与发放6000元工资不缴住房公积金对比可少交个人所得税225-50=175(元)。工资收入较高的各类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每月工资额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从而少交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8

关键词:天津;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较分析

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存在很大差别,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银行、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缴存数额最高。有银行职员称,在一些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超过万元。下面对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使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额度差距处于合理范畴。

一、天津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2012年7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或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2012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二、天津与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

从两城市看,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月存额相差不大,尤其是对于单位效益不好的按月缴存(按照下限)的低收入家庭来说,天津市缴纳的公积金缴存月存额高于上海公积金缴存月存额,但是天津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至20倍,最高贷款额度70万,上海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20倍,最高贷款额度80万,天津明显低于上海,最大相差40倍-10倍=30倍。最高贷款额度最大相差80万-70万=10万。

为了便于直观对比,请参看《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表》

2012年天津与上海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比较分析表

贷款最大相差额度,直接影响着职工的购买力,同时也影响着职工购房支出。从对比情况看,同样使用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在公积金缴存相等的情况下,在上海购房要比在天津购房更合算。同时,也可以看出,上海公积金缴存基础个人、基础单位7%+补充(1%至8%)及基础上(下)限+补充(1%至8%)更富有弹性,更趋于合理。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缩小收入较低与较富裕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

当然,事情总是有两个方面的,有利就有弊,如何使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额度差距处于更加科学、合理的范畴,是值得我们今后长期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段红彪: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方向[N],人民日报,2012年12月03日.

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公积金缴存政策篇1关键词 政策宣传 矿区 住房公积金鹤煤五矿是鹤煤集团的主力矿井之一,职工数量多,矿区范围大,做好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事关全矿职工的切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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