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1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三、结论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2
在韩国实行的是国民住宅基金,1981年设立。它属于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补帖,并重点为低收入者和首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
在欧洲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德国设立住房储蓄银行,以要约形式将住房储蓄合同提供给市场,提供给有需求的人购买使用。据了解,德国居民买房、建房的资金中,有大约40%至50%的贷款都来自住房储蓄银行。
任何关于老百姓收入的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强烈关注,住房公积金也不例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日前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透露,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陆克华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在今年两会的总理记者会上,李克强曾提到,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政策即将于5月1日执行。那么,新政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我们的收入进而影响我们的买房大计?
新政每年可为企业减负1000多亿元
4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基础上,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已经适当降低。现在,社保缴费的“大头”――养老保险,以及公积金的费率也要降了,而且相比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当于职工的“第二张工资卡”,引发了强烈关注。
为企业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是这项政策出台的应有之义。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据初步测算,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在目前经济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新政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让企业更好地通过投资、调整经济结构等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朱亚鹏对记者说,“在国外,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大家甚至都要降薪取暖。从企业角度,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很有必要。”
新政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仅可为企业减负,这项政策还可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 = 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举个例子,假如2015年你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20%,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20%=12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2400元。
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12%,那单位和个人分别要缴纳6000×12%=720元,月公积金则为1440元,比以前少了960元。个人到手的现金多了480元。单位也相应少缴480元公积金。
一直以来,保险缴费和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过高让一些企业备感压力。北京某企业财务总监李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基本上1万元的税前工资,单位需要缴纳的保险比例是32%,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是12%,两项合计单位共需缴纳44%,也就是说,单位要付出14400元;对职工而言,除去个人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到手的现金是7450元。单位的付出跟个人到手的收入里外相差了一倍。
“这其中个税占了一部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占得更多,所以国家出台政策提出应该降低缴存比例,目的是让老百姓的手里有更多的收入。”李强说。
避免公积金成为逃税、避税的途径,缩小收入差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20%,单位和职工可以在这个比例区间进行选择。
此次住房公积金新政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高于12%的城市并不多见,大多在5%至12%区间范围,仅个别地方上限达到了20%。
记者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个人双方缴纳的公积金总数不得超过4654元。因此,新政提出“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实际上对北京市影响不大。
而公积金真正能够每月缴存4654元的人少之又少。根据计算,如果要达到这样的数额,那么他的月工资至少要在2万元左右。人社部《薪酬发展报告(2013―2014)》显示,2014年北京平均月薪8894元,远低于2万元。
公积金新政对南京和郑州等地的影响也不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南京目前缴存比例为8%~12%,还没有超过12%的缴存比例。而经营困难的企业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南京一直都执行这样的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郑州从2007年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新政策实施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研究后拿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变化应该不大。
对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人,新政的影响就比较大。如果按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公积金缴存比例15%计算,下调到12%以后,每月将比以前少360元。
知情人士透露,相比一些私企甚至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在我国往往公务员、国企、央企、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有的达到15%甚至更高。
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资金的不足,居民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来提升偿还能力。但是这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缴存比例高低不同,跟预期目标差别比较大,甚至变成了一些高收入部门逃税、避税的途径,由此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
朱亚鹏甚为认同上述说法,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些单位工资做得不高,但是公积金做得非常高,使得许多单位用这种方式变相提高职工的收入,导致部门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加大。目前出台这个规定,是要避免让住房公积金沦为进一步扩大不同职工、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途径。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降,单位缴存的一半也会下降,实际上总收入下降了,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
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欠缴
我国最早于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后的再次修订。
公开资料显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2年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圆了住房梦。
但是,随着此次政策提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免让很多人担忧个别企业借此拖欠职工的公积金,进而影响职工正常的贷款。
对此,朱亚鹏建议,国家有必要出台细则,来进一步界定什么是困难企业,哪些企业可以缓缴,困难企业缓缴后职工贷款、提取是否受影响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充分调研后予以补充,避免一些企业恶意拖欠!”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1、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2、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3、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1)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加快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以解决住房公积金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不硬的难题。因为在现实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很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易不会动用;另一方面,如有职工反映投诉企业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上门稽核审计的权利,那么就无从核实企业执行的具体归集标准,更无从知晓每位职工到底应缴纳多少住房公积金,也就因取证不足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国家应当专门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人员联合组成的审计调查执法组,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审计监督,以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全额缴纳”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4
关键词:民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 解决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越来越多,但从目前情况来,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如何有效的在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广大的民营企业职工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一、我市民营企业的现状
截止到2011年底,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单位共有6800余户,开户职工约102万人,其中,民营企业约有800户,开户职工约5万人,但是有很多单位只是开个空户,并未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太原市的民营企业约有17万户,从业人员119万人左右(2010年底统计数字)。所以,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及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在当前房价高涨的情况下,他们仅凭工资收入很难实现住房梦,也就难以融入城市。因此,大力在民营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项政策,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前工作的重点。
二、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困难的原因
(一)法规强制性不足,威慑力不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违反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措施及办法,《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手段也很空泛,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或审查权,并且处罚数额不大(1-5万元),对企业缺乏威慑力。
(二)民营企业领导及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意识淡泊
大部分民营企业的领导及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甚至将住房公积金理解为国家征收的一项费用。职工也不清楚住房公积金不仅个人要缴纳,单位也要缴纳,而这笔钱最终全部归个人所有,用于他们自身的购房。由于住房公积金对提取有一定限制,只能用于自住住房消费,如果职工没有购房行为,就只有等到退休才能提取,这也影响了一部分人。再有就是很多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多,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再扣除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更少,职工认为不如不缴纳公积金而将其直接发给个人,增加其收入。而对于企业领导来说,即使按最低基数、最低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在当前企业税赋比较重的情况下,这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因此也影响了企业领导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三)民营企业职工法制意识不强
我国目前劳动力资源充裕,劳动用工的主动权在企业,职工为了保住工作,对企业不合理的制度不敢提出异议,许多单位与职工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连基本的权益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只能是“敢怒不敢言”。还有的企业收入差异很大,效益好的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收入很高,年薪可达几十万元,住房公积金对他们来说可有可无;效益差的单位以及没有技术、没有专长的一般人员收入很低,只有几百、几千元,即使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额度较低,甚至连最低的基数也达不到,也就影响到其贷款,造成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其住房困难方面作用有限,也影响了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四)民营企业领导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好处认识不足
只简单的认为建立住房公积金会增加企业成本,没有看到对企业和职工的好处,比如,可以加快企业的正规化建设,留住更多的人才等。
三、主要对策及办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各种配套措施
国家应修改相关法律、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扩大执法权限,加大对违反相关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重点要对企业的领导及职工代表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有利于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的氛围。通过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增加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完善服务,做好中心本职工作
良好的服务可以拉近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距离。在具体工作中,要努力改善软硬件环境,在服务方面,要多站在缴存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如在业务大厅设立告知栏,准备好各种宣传资料,使职工办事时做到心中有数。要办好住房公积金网站,使群众可以通过网站随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解决有关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的门槛,特别是提取和贷款政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开辟新的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率,使更多的缴存人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使这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灵活掌握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和基数,以减轻企业负担,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在职工中,也可以先让一部分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待以后随着企业的发展,再逐步扩大。
(五)加大各部门协调力度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5
多省市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义下发文件来调整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方面的规定,这占各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体系中的多数。如上海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如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1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二、我国现行住宅消费贷款制度评价
(一)立法层级较低且法律约束力小、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消费信贷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性质是一部由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此外,除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16个省通过省级政府以行政立法,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形式,对本行政区划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作出法律规定;其余省份均主要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发文形式,对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政策进行规制。实际上,不仅是涉及到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就连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方面的内容都是依据层级较低的,甚至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算的文件来进行调整与规范。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的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具备法的性质与特征。但与之相反,实践操作中,在进行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公积金的安危基本上系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身,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又是主任说了算,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监管力度不够,公积金安全事故频发。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对象覆盖面小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上提供的信息显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贷款时,最低贷款资格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其余代表性城市都需贷款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很多刚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等非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程序使其在个人消费贷款上使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为我国居民的刚性需求,对于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来说,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消费贷款应当作为公积金的主要用途。事实却是:没钱的人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个人住房消费,但因为平常缴纳的少,所以首付款高、可贷最高额低;而相反的是首付款缴纳比例低、可贷最高额度高的为平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多的那一部分人,或者是不急着用钱的那一部分人;并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实践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审批时一般都是两周左右,时间比较长。以上原因致使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被闲置或者用在个人消费贷款以外的方面,实际用于个人消费方面的使用率低。以2012年数据为例:深圳市2012年累计归集资金465.35亿元,贷款资金发放7.95亿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主要工作及2013年工作安排);西安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为1245952.0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529470.20万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2012年12月数据统计);成都市2012年全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58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78亿元(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暨2012年工作计划)。全国各大中型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资金一般都只占到五成左右,大量的资金被闲置,虽然我们也能通过各地先后出台的文件看到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率的努力,但相较于急剧上涨的房价,公积金贷款发放率远远不够。
三、住宅消费贷款制度的法律思考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信贷的合法性,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率,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并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威性
率先进行住房公积金立法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对我国的公积金立法有着借鉴意义。比如新加坡:严格的立法规定使公积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证,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直按预定的方向和规定正常运转,不受人事变动其他因素的影响,避免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偏差,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在借鉴新加坡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建议我国借鉴新加坡在公积金方面的立法成功经验,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我国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赋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实际的监督权,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主体、缴纳对象、缴纳方式、缴纳程序、贷款条件、贷款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国统一体系。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消费贷款对象覆盖范围
由于住房公积金主要的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范围未能覆盖全面,同时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时又有缴存最低年限限制,导致从源头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大大降低。因此,建议从立法上扩大个人消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放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具体可做如下操作:首先,从最高立法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体范围,使其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对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出租车司机、商品营销员、开业医生及其他各种自由职业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次,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缴存时间限制,比如将最低需连续缴存六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上时间条件缩短,使更多的缴存者可以有申请贷款的资格。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款、最高贷款额以及审批期限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体所拥有的共同的资产,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我国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消费贷款时,应当结合住房公积金的以上两种性质,在不影响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满足贷款者的需求。在我国,高收入群体不一定指望住房公积金购房,而低收入困难职工有了公积金资助也买不起房。因此,立法的思路应当是: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按照家庭类型实行有差别的政策,对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如普通职工家庭、就职于低收入行业的家庭通常是住房问题较为突出的群体,评估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缴纳能力,然后尽量放宽公积金用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比如和可贷款额挂钩的贷款者的工作年限、月缴纳额等条件尽量向穷困者倾斜;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比如严格规定在3日或者5日之内,及时让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二是针对不同需求的城镇居民,设计不同的利率水平,比如对亟待拥有住房和改善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储户,采用“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对不需要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储户,采用优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或者是减免利息税等优惠措施吸纳更多住房储蓄,对投资性购房者采用市场化的贷款政策,以抑制利用保障性资金炒房的现象,以此避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四、结语
历经二十年,住房公积金制度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将兼有住房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双重功能。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居民住宅方面存在的缺陷客观存在,而作为政府责无旁贷,要不断对现有的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要通过立法提高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功能。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发展 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责任。但是在对公积金的实际管理中,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往往流于形式,部分中小地区公积金委员会甚至将所有的职责都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权力的过于集中,很容易给住房公积金带来一定的隐患及风险。虽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受到同级财政部门及民众的监督,但是监督的方式均属于事后监督,监督的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相关部门不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全程监控。因此,这种监督所产生的效应就非常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除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及风险,从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性大打折扣。
(二)公积金覆盖面小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的一种住房基金,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工资性及社会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上的所有单位,例如: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型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都有义务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从我国目前缴纳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机关及国营企业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型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缴纳的数额很少甚至没有。当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经济惩罚,但是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采取强制执行,这样很容易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于部分抗法违法的企业,法院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往往也找不到好的办法对其采取措施。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想了解企业的员工数量以及财务运作的具体情况,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无法知晓企业员工准确工资的前提下,就没有办法要求法院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公积金的覆盖面较小已经成为我国公积金发展与管理中的一个弊病。
(三)公积金缴存基数不统一,加大贫富差距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社会的各个阶层的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职工的缴纳数额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到WTO后,我国企业的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的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的情况已经非常明显,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以及基数依然按照原先的办法进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在公积金缴纳时采取就高原则,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在进行公积金缴纳时采取就低原则。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单位所执行的公积金缴纳比例及基数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一般公积金缴纳比例较高的单位,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也比较高。不同单位的公积金缴纳额度有时会相差数十倍,这样也一定程度拉大了不同单位之间职工的收入差距,使我国的行业及企业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四)未能及时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职工买房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能够买得起房。公积金在使用时,职工可以一方面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用于垫付房款;另一方面职工在进行贷款时,还可以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方面的优惠。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和改善企业员工的住房问题,但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统计,进行公积金贷款的人群多为中高等收入者。许多低收入者并没有进行公积金贷款,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泡沫化,房屋价格不断走高,低收入者无法承担巨额的购房款,也无法承受沉重的还贷压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由于安全需求高,需要较高的担保条件,对于那些公积金缴纳额较少的低收入者,在贷款时受到收入的限制,从银行获得公积金贷款来补贴房款的难度就相应加大,很难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所以说,我国现有的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受得了一定影响,不能够及时地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低收入者依靠公积金买房的愿望已经很难实现。
二、解决上述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监管
首先,政府要调整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及监督作用。在当前的公积金制度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松散的组织,对实际的公积金管理没有控制权,管理效力很难在实际中得到有效执行。笔者建议政府应该将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为一个常设机构,对各个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及监督,较好的解决目前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问题。其次,各级政府还要健全外部监督体系,切实落实财政局、审计局、社会民众的监督职责。财政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只对相关机构的费用预决算进行审核,不会对所属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全程监督。各级银行都以吸储做为其重点任务,很容易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管理机构产生监管不力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对这种现象引起重视,加强对公积金运作的监管。
(二)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政府部门要逐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首先,应该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内容加入到新的《劳动法》、《合同法》中,为公积金的缴纳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其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学习,从而运用丰富的手段来履行其职责。另外,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要与财政局、劳动局等政府机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才可以充分了解到各个企业职工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在此基础上,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让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有深入的了解。这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才有可能顺利展开,并且得到企业及民众的支持。
(三)完善制度,向低收入者倾斜
政府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科学核定,确定企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上限额度,做到公平分配,努力缩小各企业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度的差异,纠正无序的分配制度。另外,政府还应该做到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及管理相互分离,并且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健全公积金的管理制度及方法,避免监管的漏洞以及税源的流失。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还应该对经营困难企业、低收入职工人群制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例如:设立最低的公积金缴纳额度;对低收入职工购买经适房时实行公积金贴息补助;利用行政调控,多建立一些低价位的住房,供应低收入职工;对于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退休时要对其公积金进行一定的利息补助等等。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低收入人群利用公积金买房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困难。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公积金运作的监督,努力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扶持。只有这样,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帮助企业职工及低收入人群购买住房,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樊爱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及趋势[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
[2]许吉光.从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看其未来趋向[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4).
[3]张兴文.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0(04)
[4]贾如海.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商业,2010,(21).
[5]张洋.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6)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7
创新有助多赢,但更需顶层改革
张学礼
在我看来,这一留人新政不失为实现多赢的现实之举。
首先,鼓励大学生等人群缴存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以改变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偏爱在职职工、受益范围太窄的局面。
保障大学生等人群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权利,等于是让大学生或其家庭“自己给自己”存房钱。这对于那些已经成年、即将面临成家立业等现实问题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可谓“打开了一扇窗”。“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创新还给了部分大学生家长提前为孩子买房储备资金的机会,避免以后买房时经济压力过大,有助于减少因房屋造成的亲情冲突。
再者,住房公积金“蛋糕”也会因此而变大,有利于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互助功能。
当然,让在校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涉及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个人缴纳比例如何科学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个人收益情况是否合理?硬化监管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坦白地说,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与实际情况不符、覆盖面过窄、管理体制分散、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公积金“沉睡”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和体制改革。
政策初衷好,警惕变“拼爹”
刘远翔
“在校大学生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释放着满满的善意:年轻人买房难,早点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避免“输在起跑线上”。
但是,这种“起跑线上”的政策关怀,最终还不是要落在大学生的父母身上?虽然我们相信,所有看到这一政策的“爹”都会喜笑颜开,因为毕竟孩子毕业要买房,早点给“买房起跑线”加点马力,也算是尽了一c心意。但是,需要缴纳的金额恐怕不是所有“爹”都拿得出来的。“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会不会成为事实上的另类“拼爹游戏”?
近年来,把大学生当作财务完全独立的群体来开发其市场潜力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多,是否能起到好的效果,还是值得观察。比如,大量网贷小企业打着助学和支持创业的旗号向大学生发行小额贷款,导致一些大学生糊里糊涂背上高利贷,酿成各种极端事件。
公积金缴纳政策篇8
4月6日,住建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通知》,规定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利率,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规定,“从2011年4月6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该条款意味着,公积金借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改变公积金使用规则,相当于剥夺了缴纳者的个人产权,相当于向缴纳者变相加税,相当于在未改规则前先行违规。根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条、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说明,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基金,资金所有权归缴纳者所有,公积金使用部门从实质上只是托管人,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主要条款不得修改,更不必提改变所有权属性。
改变已经进行。通过重新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部门能够轻易搬掉改变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违规质疑。去年8月,住建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被列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的试点城市,可尝试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从今年3月开始,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多部门就已组成调研组,就《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实施和修订深入湖北、湖南等多个省份开展调研,其中住房公积金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问题是此次调研的一个重点。
条例应该改变,在行政低效运作下恐怕难以避免贪腐。但是,产权属性绝不能改变,公积金如果用于保障房,事实上是成为政府的公共产品用途,公积金因此成为税收的一部分,而不是所有权归己的特殊基金。近日,网络流传一张表以证明间接税之高。月收入1万元,要交14%个税,12%公积金,8%养老保险,4%医疗失业险,共计3800元,剩6200元。如果拿6200元全部消费,要消费的商品埋单17%增值税,28%各种杂税共计2800元,所以,月入1万元相当于要拿出6600元来缴税。这种算法当然不合理,如医疗险等属于自己的保障支出,公积金相当于职工解决住房的基金,而不是政府所收之税。职工所缴纳的医疗险被专项用作政府的养老支出,职工所缴纳的公积金成为建设保障房的主要资金来源,无论是医疗险还是公积金,在本质上已经成为职工的税收负担。
负利率政策、公积金产权剥夺政策,从本质上来说,都是掠夺财富的表现,都是间接税负加重的标志。诚然,在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公积金使用不公平,成为垄断国企等高收入员工的小金库,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上限过低的现象,屡受人诟病。公积金运用充满衙门色彩,沉淀资金巨大显示使用效率极低,沉淀资金使用不当导致价值日益缩水。大致估算,全国每年大约有超过2000亿元的公积金沉淀资金,全国340多个城市使用结构不平衡,东部沿海城市资金沉淀量相对较少,甚至还不够用,中西部地区城市的资金沉淀量相对较多……所有这些问题只能靠尊重个人产权、提高使用的公平与效率加以解决,剥夺缴纳者的收益权与产权直接与物权法的精神相抵触。
公积金缴纳政策范文
本文2023-12-01 11:23:21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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