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6-008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6.16
公平性是福利经济学永恒的话题,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集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等诸多特点于一身,其公平性更是备受各界关注。自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已有2.17亿人参与了这项制度,且有近1亿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住房市场正处于持续变革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来。就其公平性而论,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参与机会、使用规则以及分配结果等方面的不公,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1-2]。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着力解决包括其公平性缺失在内的各种问题,使其更加符合新常态下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新要求。近些年来,众多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研究成果。本文正是从住房公积金受惠群体、缴存标准、使用机会以及收益分配等四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综述,以期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问题有更为完整和清晰的认识。
一、受惠群体公平性研究
数十年来,许多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推出了各项住房政策,强烈刺激了住房市场的迅猛发展,但这种长时间的有限公共参与(limited public involvement)社会住房生产也留下了诸多后遗症[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政策之一,目前其保障范围仅定位于城镇在职职工,而大量的个体劳动与自由职业者以及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等,仍然处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盲区[4]。这种覆盖面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其受益群体的分布不均,顾澄龙(2015)等基于我国2005―2011年55个大中城市的面板数据对住房福利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对于未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而言,他们将会付出13.5%的额外购房成本[5]。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近25年,对绝大多数城镇新市民而言,他们的“候鸟式”生活状态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如果将广大新市民也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那么该群体的购房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都将会显著增强,同时其住房条件也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6]。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覆盖范围受限导致了其受惠群体的不公,因此,针对这一制度局限性,大部分地区仍然需要在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上下功夫,应该紧紧围绕其制度属性,更加明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定位,着力推进中等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7-9]。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有素质群体,农民市民化的过程绝非仅仅是其社会身份或者职业的转变,也不仅仅表现为他们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更值得强调的则是其思想意识、角色观念、社会权利以及行为模式等一系列的变迁。因此,不论从素质层面抑或是城镇化的角度来说,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新市民群体中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多赢的[10]。正因为如此,王先柱、张志鹏(2015)则建议不仅可以考虑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还可以尝试让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等新市民依法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城市居民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建立的,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加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等,这种住房矛盾逐渐在新市民群体中日益凸显出来。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本着住有所居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则,就必须要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问题为宗旨,并且要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
二、缴存标准公平性研究
由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比例采用的是区间浮动制,不同的行业及企业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肥瘦不均”现象,缴存比例差距极值甚至达到百倍,这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收益与收入水平高度正相关的“马太效应”[11]。住房公积金这块穷人的“福利馅饼”如今却为富人“锦上添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丧失了其本应具备的公平性原则。更为严重的是,住房公积金因其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标准不统一,逐渐有沦落为财富转移和逃税避税工具的嫌疑[12]。肖作平、尹林辉(2010)基于34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指出房价、住房投资、生产总值、城市人口等诸多因素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我国的市场化进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以及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也是其缴存比例的重要影响因素[1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层面存在较为不公的现象。
针对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公平的现象,中央政府应该以全面增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资金流动性为重点,依据各地区房价、国内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指标对公积金缴存水平进行指导和调控[14]。应该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合理制定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让职工及单位都能承受计缴负担[15]。同时,杨巧(201
4)认为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其在缴存比例上应该要更加注重层次性及差异性。也就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居民的收入状况相挂钩,中低收入群体的计缴比例和贷款门槛要适度放低,而相应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存比例及贷款要求,以此均衡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受益面[16]。路君平(2013)强调必须要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保低”的总体思路,依据现实情况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17]。陈友华(20
14)则提出要对计缴比例进行统一规定,并且对计缴基数进行限定,以此适度改变当前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状况与其享用条件的设置。除此之外,周京奎(2012)还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括居民收入等在内的各项不确定因素,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产生的影响[18]。
综合来看,学者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公平性问题及解决对策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就现有研究而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标准不公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不仅会打击社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还会促使偷、逃、骗公积金等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让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还要防止住房公积金因缴存标准的漏洞使其成为避税工具,造成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以及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要特别重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缴存标准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实情,适当降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存,这将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跨期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使用机会公平性研究
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源地,新加坡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这对于新加坡低成本、高质量、高密度、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促进住房消费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本质上是通过调配广大人民的资源,实现了高效率和高水平的住房公共投资[19]。就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而言,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的条例设置尚不科学,贷款政策调整变动较为随意,这不利于广大缴存群体公平地获取公积金贷款,也不利于公积金的科学使用[20]。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及其影响效应存在着十分显著的收入、单位类型、职业类型以及职称等诸多层面的差异性[21]。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予以了较为直接的抨击。周威、叶剑平(2009)一针见血地指出住房公积金既非“社会福利”又无“保障功能”,其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甚至导致了“多数人受损、少数人受益”的社会不公现象[22]。相比较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限优势在于其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利率稍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但其并不能改变劳动的供求关系,因此公积金也就难以增加参与者的收入水平,它只不过是将劳动者的部分应得收入转变成了由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的“储备金”而已。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机会公平性一直饱受学界质疑和批判,为了扭转这一尴尬局面,使住房公积金摆脱窘境,杨黎明、余劲(2013)基于2002―2011年我国七个二线城市的年度面板数据,提出应该要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并且要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在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层面的积极作用[23]。何代欣(2015)立足于我国住房市场的基本事实,系统性地梳理了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脉络及最新进展,指出信息不对称和福利效应不显著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此外,还应该适当拓展公积金贷款范围,切实精简贷款流程[24]。同时还可以考虑继续扩大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程度,让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购房便利,不断加快构建全国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众使用机会方面的改革与完善[25]。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使用机会上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并且该制度所谓的普惠功能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伪福利”命题,相比较而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使用效果也远逊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制度。由于公积金政策与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福利制度构建等高度相关,因此在其下一步的改革中,要着重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机会的公平性问题,努力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普惠性住房金融。
四、收益分配公平性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可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引入旨在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26]。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储,用于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换言之,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但其增值收益却归地方政府,这种制度定位导致职工的义务和权利严重脱节[27]。也有学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不仅体现了住房保障体系的不公,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这种不公,成为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放大器”,并且职工群体尚无有效路径履行自己的发言权及监督权[28-29]。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被戴上“富人俱乐部”的帽子,并广受国内外学者的诟病。并且围绕着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相对的观点。朱晓矗2011)却认为,在当前这种城市住房矛盾突出和公积金制度理念发生转变的形势之下,探讨公积金增值收益“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是无解的,因为国家所有或者个人所有都无法克服住房公积金在法律逻辑及价值判断上的内在矛盾[30]。
陆娅楠(2014)认为要想破解公积金改革的各种难题,首先应该明确其增值收益的归属权。同时,不可较为随意地更改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应依法合理分配其收益[31]。万卉(2015)建议要明确公积金专户存款执行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进一步扩大其保值增值的渠道,以此弥补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所导致的社会损失[32]。朱晓矗2011)结合孳息原理,基于法学视角批判了把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纳入国家财政的做法,提倡将其用于廉租房建设,更大程度地惠及全社会公民。王开泉(2015)更是指出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向住房合作银行的方向进行改革。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静态收缴模式动态化,并运用公积金生成及流出参数互动规律,以此实现其收支互动、良性循环[33]。杨继君(2009)等甚至提出可以通过企业间的有效磋商,尝试着在供应链中建立联盟公积金制度,从而实现公积金收益在联盟成员中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34]。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 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修改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形成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利率管理体系,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科学关联,有效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政策保障性特征。
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特点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分为三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给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三是承办银行开设的公积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即无论存款或是贷款,其利率水平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存款和政策性贷款,这也充分显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助性的特点。对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规定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央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计算,而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央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看,公积金贷款利率定位略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特点。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利弊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政策。对于部分职工来说,如果没有购房需求,这部分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会损失部分存款利息,降低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从另一个侧面也会形成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利率应该是能够补偿住房公积金通货膨胀与机会成本的风险,但低于市场水平的存款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职工的利益,减弱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归集水平。另外,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助性特点,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市场利率保持一致,那样会减少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我国,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职工一般会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越来越小,且近一两年来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采取了浮动利率政策,通常可下浮15%。以现行贷款利率为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按揭贷款年利率为6.55%,按照按揭贷款利率下浮15%计算,其利率实际为5.57%,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差仅一个百分点,差距甚小,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门槛高,贷款额度小、费用高等问题,也难以满足职工的实际贷款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选择。
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最终由人民银行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同时规定利率水平不允许浮动,只有对利率的执行义务,而没有对利率浮动的决定权利,住房公积金执行利率属被动行为。
由于人民银行在制定利率政策的时候,很少会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主是是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金融市场等角度出发,因此住房存贷款利率与改善(或保障)缴存职工住房的政策有所脱离,缺少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职工的不同需求,设置多种存款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来源。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发放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浮动存款利率政策,针对不同的缴存对象制定不同的存款利率政策。对需要购房的储户,实行低存低贷;对于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根据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标准,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的存储年数相联系,缴存年限越长,存款利率越高,如可以对五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1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10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3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以鼓励单位和职工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使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额不断增加,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的几点建议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使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一是实行贴息,银行为购房职工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住房贷款,由政府部门补偿利息差额;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浮动利率政策,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如对于低收入职工且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采取低贷款利率标准;三是采用动态利率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减息、贴息,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将以前的减息、贴息贷款转变为正常利率的贷款。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一是,根据贷款金额不同,采用不同利率政策,使贷款金额与利率水平呈正比,贷款金额越高,利率越高。二是,对高收入、购买力强的、购买二套住房的或大面积住房的群体,适用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而弥补低息贷款的利息差额,确保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但其存贷利率水平也会在利率市场化后受到影响。建议国家应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利率政策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体系,根据自身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利率水平。一是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是以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在“低存低贷”的政策特点上予以确定的。因此若银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会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同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二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生存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方式风险较低,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但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利率优势较小,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采取利率优惠政策,无法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在利率市场化后,如商业银行选择降低贷款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利率不做调整,其贷款市场份额将会大幅缩小,直接影响其盈利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适时提高贷款营销意识。
利率市场化后,在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运营采取保护措施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利率会根据商业银行利率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利率市场化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问题会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利率水平,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3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为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资金效率和风险管理等挑战,存在着公平缺失和制度违背的现象,因此应该从公积金使用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调整措施。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平缺失 调整措施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状况分析
1、住房公积金制度区域性覆盖不平衡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现象,主要表现在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一直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人群范围小
由于原先国家住房分配主要解决的是城镇在职职工住房问题,因此该制度主要覆盖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内成员及其家属,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中没有实现全面覆盖,从而导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积金制度之外。这部分人主要包括: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而我国目前的弱势社会群体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帮助这类人解决最现实的住房问题。以天津为例,从公积金资金借款人职业分析来看,“三资”企业职工占39.8%,中高级管理人员占36.5%,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占9.3%,其他人员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积金缴纳职工和未缴纳职工实际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公积金的缴纳有明文规定,但很多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公积金的缴纳存在排斥的态度,导致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好。这样,未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上和已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来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到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到6倍。以天津市为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比例最低为单位和职工各5%,相差也达到了3倍之多。
(3)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要求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城市平均工资的2-3倍,但无强制性。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4、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房款,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付还贷。由于房价高,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之间存在差距,公积金存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能力买房,不能充分享受这个制度的益处,而部分高收入人则通过这个制度反复低成本买房,推高房价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措施分析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首先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用工制度,所有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强制性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登记过的工作人员进行跟踪,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对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拓展住房公积金融资渠道,探索这类人员参加公积金缴纳制度的可能性。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2、建立梯度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行业收入存在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的差异,应该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和改变。缴存政策方面可以参考个税累进递增的缴交机制,在公积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房价、职工工资年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采取梯度递减的缴交基数和缴存比例,合理确定每个梯度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机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此外,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购房贷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别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加强对特别困难和低收入人群补助。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体系
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大众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社会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建立以同级监管为主、上级监督为辅的监管机制,建立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财政专户和资金共管制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员应该结合目前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首先应该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好;其次应该努力消除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这样才能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的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笑虹.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0(6).
[2]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财会研究(甘肃).2009(9).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4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 解决方案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5
[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有效性 实施 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具体来说,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长期住房储蓄积累机制得以建立,为个人成为住房市场消费主体奠定了物质和观念基础;第三,通过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能够推动住房金融服务业等的发展。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一)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以及财政监督的原则。作为非盈利的事业法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仅能够提高发放贷款的服务质量和资金的运用效率,还能够进行科学全面的贷款风险管理。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住房公积金只是靠财政部门进行监督,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资金,因此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只是根据现有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没有别而权力和职责,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督机制效能会产生一定的营销,容易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只是流于形式。在实际的管理中,受托银行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扩大客户资源和自身的业务而赚取佣金和利息,他们对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并不是很关心,这样就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到位,而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二)从宏观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市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使住房市场效率得到强有力的支持,这样提高了广大城镇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廉租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三)从微观的角度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首先,从资金运作效率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地区其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行状况不同,融资效率也存在很大差异。在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比较高,资金运用率达到80%以上,而在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还不到一半,这样就导致沉淀资金的浪费,加上东西部管理比较封闭,使自今年的流动性比较差,因此资源效率还是相对较低。其次,据统计,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目前也就75%左右,而且由于外部的机会存在不公平的现状,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固定工资而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就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从另外的角度看,由于相关规定对缴存基数和比例有限制,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限制,不能随意提取,这能体现公平性的原则。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只能在购房中使用,使用用途比较单一,因此今后还要不断完善。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近些年,我国的住房公告基金的缴存使用比例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各个地区的缴纳出现不均衡的现状,总体来说,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是比较满意的,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难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首先,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权属明细存在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余额按照规定是要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是通过财政部门进行合理分配的。对于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有的人认为要将其归属于缴存人,而有的观点认为要归国家所有,这两种观点各有各自的道理,到目前为止对于住房公告基金的增值收益余额问题依然存在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其次,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不高。很多民营企业由于利润不高,加上国家对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而不能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那些效益比较好的员工,民营企业也只是进行有选择性地为员工进行缴纳,缴纳对象主要是企业的重点培养对象或者骨干人员。因此,今后针对民营企业,国家应当出台差异化的缴纳政策,使民营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从而减轻城镇居民的购房压力;再次,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流动性问题的界定方面。本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但是自动实施以来依然有很多城镇职工无法享受该制度的优惠,导致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比较低。按照相关规定,住房公益金在满足提取和贷款的基础上能够购买国债,但是主要优先进行住房贷款。在贷款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公积金贷款向商业银行的转让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向公积金的转让,这两种方式不利于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不利于资金的快速流动,这也是今后需要着重解决的一大问题。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性实施的具体措施
(一)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系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后有必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系。作为主要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为了加强公积金的风险管理,今后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这样不急有利于及时控制风险,还能够有效加强保值增值的运作,而且能够使各自的职责更加明确。另外,生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针对公积金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二)针对不同企业和地区实行有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
今后针对东西部地区差异以及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应当实行有差别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具体的各个地区和企业之间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制定不同的缴纳比率,这样有利于支持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同时能够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进行科学设计和界定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城镇职工创造福利,今后应当科学设计和界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从而保定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的商品房,一般中高收入者可以支付,这也是其增值收益的主要来源,而对于那些昂贵的商品房可以通过发挥市场作用进行调节。因此,今后应当进行多层次的住房公积金设计,根据不同的人群设计不同的提取和缴纳比例,从而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比率不断增加。
参考文献:
[1]吴芳. 基于有效性分析下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
[2]黄静,胡昊,屠梅曾.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性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9
[3]柳鹏.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研究[D].安徽大学,2012
[4]王镱链.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有效性评价[D].海南大学,2015
[5]林憧,刘宗新,徐国新,岳皖宁.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财经界,2010
[6]于秀敏.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6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7
关键词:现行住房公积金;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覆盖面范围有限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明确指出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范围而并没有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等作出相关规定,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另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大量人员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率低
截至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在账面上的数字。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以外,还有大量资金在账面上。也就是说全国将近一半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睡觉”,并产生负收益。经调查发现,一方面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其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是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
三、目前管理模式不规范和系统不统一
目前,住房公积金均实行封闭式管理,全国有300多家各地市级以上机构,由于没有统一管理系统的模式,因此,存在有上百个管理系统,这就为全国建立统一的公积金风险控制机制带来很大的困难,就局部某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系统无法对接,银行不能将公积金缴交、发放、贷款、还款等信息及时传递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信息不对称,易延误公积金中心处置风险时机。比如与我行个贷A+P系统配置接口,实现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按月返还数据,而中心要实现要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等数家不同的银行管理系统对接,则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如郑州和洛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均委托12家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难度更大,相对风险也大,12家银行使用系统各自不同,个别银行假如通过计算机作案,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这方面防范比较困难。另外数据安全性如何保证,假如存在突发事件,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能否保护数据、资料备份是否安全,这都是引起风险隐患的一个方面。
四、随着核算和管理的职能转移,银行监督职能逐步弱化
从公积金管理体制本身来看,本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性质,其业务并不是由管理中心自己完成,中间是委托银行来完成的。但是实际操作上却承担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风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归还等手续。制度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应该承担金融机构的职能没有限制,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摆脱银行的监管和控制,将公积金归集业务和个人发放贷款全部已经逐步由银行转移自行核算和管理,公积金贷款也是自行审核、核实、发款等业务,承担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职责。近二年,我省5个地市公积金贷款由银行核算管理转移中心自主管理和核算,归集业务几乎也全部由中心自主核算,只在银行开立专户,银行监督管理职能在逐步弱化,风险也随之在加大。
五、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存在弊病
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应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原因在于: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没有自有资本,不是金融机构,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是一个完全自主决策的机构,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都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决定的,它只是一个管理运作机构,住房委员会向享有决策权,但却不能承担风险,这可能会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主风险控制遇到困难。
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体制形同虚设
截止目前,我国公积金的储蓄余额也超过了万亿。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增长,在不久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能否管好这样一大笔钱令人生疑。一系列事关住房公积金的大案一再敲响了警钟,变革公积金管理体制已经刻不容缓。
现行公积金政策篇8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已被广大职工所熟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寻求住房资金支持的首选。而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的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则是1999年财政部根据当时的公积金发展情况制定颁布实施的,在此期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制度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增加、服务类型的增多,现有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本文就当前管理机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应收利息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收利息。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而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大不相同,有的管理中心对于贷款根据核算办法来执行预提应收利息,但对于管理中心来说,正常的贷款大都实行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存在预提应收利息的问题,而对于逾期贷款,时间越长收回的希望越小,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收回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计提应收利息,实属无奈。这样就虚增了当年的增值收益。有的管理中心对于贷款并不计提应收利息,只有在实际收回时,直接作为业务收入入账。但此种做法,在每年的审计检查中往往被作为问题提出。另外,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现有的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此没有涉及。
2.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涵盖不全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业务支出下设三个明细科目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和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不断扩大,为了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住房公积金正从手工操作转向电算化管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保证硬件配置费用和软件开发、系统运行和系统维护费
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本文2023-11-30 15:13:01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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