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登记制度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1-28 17:35:20浏览:429

化学品登记制度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2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3

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制度)作为一种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化学品环境管理整体政策框架内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随着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PRTR制度相关工作也提上了日程。介绍了PRTR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内容,并分析了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基础,提出河北省应该积极做好PRTR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以掌握河北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公众参与化学品管理的意识,并发挥公众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

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环境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制度)是定期汇总指定企业向各种环境介质排放的污染物(废气、废水、废渣、废弃物)中含有特定范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提供给公众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

PRTR制度一方面以数据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公众对政府监管工作监督和企业排放行为的监督,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另一方面它也能鼓励企业减排和使用清洁技术,提高环境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效率。目前,PRTR制度的作用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了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2号令)等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PRTR制度,但是PRTR制度的实施尚未深入开展。河北省作为全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省份,在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自2014年起,作为河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市的石家庄市和沧州市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河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安排稳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进展。随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的申报、提交等PRTR制度相关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本文旨在分析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基础,提出促进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1PRTR制度简介

1.1PRTR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PRTR制度是政府根据化学物质对人类及生态环境的危害及风险性制定一个化学品清单,要求涉及清单中化学物质的企业计算并申报向环境(包括大气、水体、土壤)排放的清单中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随固体废弃物转移的物质量,定期向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这些数据信息和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处理,建立PRTR数据库,并将此信息公布于众,使公众知晓。通过PRTR制度的实施能够使政府、企业、公众了解特定化学物质排放和/或转移的数量、潜在的风险和这些物质的来源———特别是这些来源的确切地点、分布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通过PRTR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污染预防,有利于推动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清单化学品排放和/或转移的削减,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PRTR制度的实施能够通过数据的获得,提高公众的兴趣和意识,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形成合力,共同进行化学品环境管理。

1.2PRTR的发展历史1974年,荷兰建立“污染物排放登记PollutantEmissionRegister”制度(也被称为“排放目录系统EmissionInventorySystem,EIS”)成为首个具有PRTR雏形的国家。1986年美国建立了首个能够完整体现PRTR制度内涵的制度,即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ToxicsReleaseInventory,TRI),成为真正意义上建立PRTR制度最早的国家。PRTR制度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的名称,该组织于1996年2月提出OECD各成员国实行PRTR制度的劝告。随后,PRTR制度开始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PRTR制度,墨西哥、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家分别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实施PRTR制度。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了完整的PRTR制度或正在试点该制度。

2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基础分析

2.1PRTR制度认知度分析河北省作为全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省份,在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4年河北省确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监管企业175家,开始逐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随着22号令的实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对环境风险评估以及PRTR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但理解层次仍然较浅。重点监管企业之外的大多数企业未能理解PRTR制度的内涵,经常与其他登记制度混淆。公众对于PRTR制度的了解状况基本为零,认知亟待提高。

2.2信息公开能力分析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为河北省的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基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为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鉴于PRTR制度尚未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项工作仍然缺乏信息公开经验,需要借鉴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等已有的信息公开方式。

2.3技术支持能力分析2014年,河北省确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4家机构作为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支撑单位。随后,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众多单位也积极参加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专项培训,熟悉掌握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中关于污染物释放与转移部分的计算、编写等工作,为后续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的提交、申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相对于PRTR制度全面实施所需的技术力量来说,仍显微弱。

3对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3.1借助多种途径广泛宣传PRTR制度PRTR制度是需要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多方努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制度。河北省目前仍处于PRTR制度实施的初期,无论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公众和媒体对于PRTR制度的了解都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PRTR制度一知半解,企业将其作为又一项负担,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更是无从做起。现阶段,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根据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PRTR制度实施中的角色,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工作。针对具有化学品环境管理知识基础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建议以2014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培训工作为基础,针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PRTR制度专项培训工作,让一部分人先了解PRTR制度的内涵。然后,以点带面开展更为广泛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河北省环保联合会等单位的宣传平台介绍PRTR制度,例如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专题报道”或“环保知识”版块开辟PRTR制度专栏,在起到带头宣传作用的同时为后续的媒体宣传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利用有限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全方位宣传,也可以将PRTR制度编成标语,在公路、街道等进行宣传。

3.2通过多重手段推动PRTR制度的启动实施通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PRTR制度的基础。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对PRTR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PRTR制度的实施,尤其是实施初期仍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因此离不开多重手段的推动。首先,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22号令的修订动向并积极参与其中,针对PRTR制度的实施献言献策。其次,在22号令确定今后PRTR实施的要求后,提升PRTR相关工作在河北省工作部署中的优先级别,把PRTR制度的实施作为今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推动PRTR制度的顺利启动。在PRTR制度的开展过程中,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不断督促落实文件,推进PRTR工作的实施。此外,借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等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及“十三五”相关规划的编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助推PRTR制度的有效落地。

3.3做好PRTR数据深入公开的准备工作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参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前提,是避免PRTR制度沦为政府—企业“二人转”的必要条件。深入的信息公开是媒体、公众参与到PRTR制度中来的基础,而信息的方便检索与利用则是公众、媒体参与到管理中来的真正关键。河北省在今后的PRTR数据的公开过程中应该坚定的遵循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信息公开的深度上下功夫,做到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借鉴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等信息公开方式,让公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数据,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应充分总结经验,数据分析文件,开发信息统计分析工具以方便PRTR数据的检索、比较与利用,能够让普通公众不仅能够看到数据,还能看得懂数据。通过上述方式信息才能完成从企业到政府再到公众的传递,才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让公众参与PRTR制度成为现实。

3.4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撑作用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是政府管理部门的智囊,对于政策出台、实施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河北省在PRTR实施方面应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持作用。由于环境保护部很多技术支持单位都对PRTR制度有很深的研究,故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技术支持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以人为师。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简称“环保部固管中心”)是PRTR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从早期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试点填报到22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环保部固管中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河北省应该加强与环保部固管中心等技术支持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借助各技术支持单位的专业力量使河北省各界更好的理解PRTR制度的内涵,为推动PRTR的实施打好基础。依托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技术支持单位的科研力量成立PRTR制度实施项目小组,开展PRTR制度专项研究,分析河北省PRTR实施的经验与教训,为河北省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专项的技术支持。

3.5主动争取学术界的技术支持PRTR制度的实施流程相对简单,但是实施过程中需要技术力量的大力支持。目前河北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学术力量对化学品环境管理研究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学术界的支持。例如:面向河北省大专院校发起类似于“PRTR大学挑战项目”等活动,借助学术界的力量开发信息统计分析工具,分析PRTR数据,使广大专家学者、大学学生等技术力量为PRTR实施献言献策。

4结语

国外近30年的PRTR制度实施经验表明,PRTR制度是一项多方共赢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其有效开展能够掌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公众参与化学品管理的意识,发挥公众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因此,河北省应该积极做好PRTR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以便PRTR制度能够在河北省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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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登记制度篇4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由于国家对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使用单位在购买该类化学品前都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统一备案,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主要负责人,全面部署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我国一些高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直接由分管副校长或相关领导担任,国资部门或保卫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部署开展。在此基础上,负责人与各基层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管理和安全责任由领用人具体承担,做到了化学品与责任人的一一对应。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能够从制度规范上有效指导和约束相关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内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

2储存条件和领用程序

在理工类高校,易制爆化学品一般由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或化学药品仓库统一进行采购、储存和发放,对于仓库的储存条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设置化学药品仓库,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仓库应当专门划出区域单独存放易制爆化学品,根据储存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通风调温、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具备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入库的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应当保留采购化学品时的原始审批单据并保持两年以上备查。易制爆化学品的领用人,必须是本校在编教职员工,在领用时,需签订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承诺,承诺领用的药品只用于本单位教学和科研,绝不用于制造危险品或其他非法行为,在从化学品领出开始直至使用完后空瓶处理期间,承担其管理责任。而领用人所在的教研室和院系,则承担化学品管理的监督责任。因此,易制爆化学品的领用审批,需由领用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负责人、院系分管领导及药品仓库代表签字批准后,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送公安部门备案,方可登记领用。此外,易制爆化学品中同属于爆炸品的药品,如高氯酸铵、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等,应逐步纳入学校爆炸品管理体系,遵照公安部门对爆炸品管理规定执行。

3使用和回收处理过程

易制爆化学品在使用阶段的管理,存在多种复杂及不确定性因素。首先,使用者多为学生,对于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并不具备完整的知识体系。因此,在做好实验前安全教育的同时,药品负责人需要全面负责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其次,根据公安部门要求,易制爆化学品在实验室内必须储存于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药品柜内,上锁并由专人管理。由于规定出台不久,需要逐步落实药品的储存管理条件,学校在为各实验室配置专用药品柜的同时,应当在管理规定中明确符合标准的储存条件。对于如硝酸等具有金属腐蚀性的化学品,应专门配置防腐通风设备;对于高氯酸盐、硝基类化合物等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学品,应单独配置隔离防爆措施;对于镁粉、铝粉等大量使用的袋装化学品,必要时应设置专用储藏间,并配备防火、防爆措施。由于实验室人员流动性大,化学品种类多,管理分散,还应当对易制爆化学品单独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该登记制度包含了领用审批、储存台帐、使用记录和空瓶回收等一系列登记手续,一方面,建立了实验室内易制爆化学品的进出台帐,另一方面,也对使用过程起到监控作用,便于药品负责人日常管理。为了避免易制爆化学品在社会上的无序流动,管理制度还应禁止本单位化学品对外进行借用、转让。对于从化学药品仓库以外任何单位领取或借用的易制爆化学品,在进入校园后,也应当同时纳入本校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对储存、使用等行为进行登记。为了防止易制爆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遗失、丢弃,防止同一化学品在单个实验室内的存量过大,高校在统一进行化学品空瓶处理时,应当对易制爆化学品空瓶单独进行登记。化学药品仓库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化学品使用计划,确定各药品责任人领取易制爆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将空瓶的登记应与领用登记相对应,定期回收易制爆化学品空瓶,能够有效约束药品责任人做好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此外,由于易制爆化学品的残液和废液同样具有危险性,实验室内应做好分类回收工作,确保化学品不流入公共污水系统,高校在统一处理该类废液时也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事故或污染。

4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由于易制爆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等多种危险性,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如有不慎,极易发生化学灼伤、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为了快速、有序、高效的做好教学、科研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需要制定专门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的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救援专业组由易制爆化学品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危险性分析及事故分析预测、应急救援响应、预防与预警、现场恢复与事故调查等职责。对于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针对存放点开展安全检查,能够不断优化“人防、物防、技防”;对于大量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应贯彻落实安全性评审制度,在实验前开展安全性评审;定期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能够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认真做好总结和善后工作,能够对现有管理制度提出客观评定,并给予修改和完善。

5小结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制定,是高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通过管理制度的编制,能够明确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规范领用、使用和回收过程的审批和登记流程,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随着管理规定的深入执行,需要在符合规定和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不断解决难题,寻找平衡这也是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的关键。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5

【关键词】化学品;环境风险;管控

引言

十二五期间,广西加快以炼油和炼油后续产品为主的沿海石油化工基地和部级石化产业基地的建设,炼油、石油化工、化肥工业、氯碱工业、橡胶工业、磷化工等行业得到重点发展,行业产能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也逐渐增长,对广西的化学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广西化学品管理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环境管理基础能力薄弱,同时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水平不高,化学品管理面临多重风险与压力。

1 化学品管理工作进展

1.1 严格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准入

突出加强化学品等化工类生产项目安全及环保审批管理,一是严禁批准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项目;二是严格控制在环境敏感区新建化工石化项目;三是对新建的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四是对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的现有化学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督促企业实施整改,消除隐患;五是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1.2 深入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工作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和医学制造三个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的状况开展了调查,完成了对317家沿江沿河沿海化工石化企业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全区开展了空前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工作,共出动排查人数8830人次,排查企业1516家,涉及11个行业;此外,还由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厅、交通厅、卫生厅、安监局等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的七个督查组,对全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共抽查了151家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有效遏制广西的环境污染隐患。

1.3 认真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广西各级环保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责令企业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对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治,进一步深化全区涉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综合整治,全面查清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2 存在的重点问题

2.1 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化学品环境管理现有法规主要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信息收集和风险识别与评估,而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等制度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缺乏系统性、长效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1]。

2.2 监管监测、应急预警和科技能力不足

各级环保部门缺乏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监管手段不足,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化学品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在化学品环境污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方面能力不足;全区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体系不健全,现有管理体系与化学品生产使用产生的亟需解决的环境问题严重不相适应;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环保部门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不高;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应急响应平台尚不完善;化学品危害特性、环境风险评估与科研技术支持能力不足,相关基础科研十分薄弱。

2.3 环境风险防控水平低

总体看,广西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够合理,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清洁生产水平不高,物料浪费、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的现象较为普遍、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体系构建不完善;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化工园区比率较低,零散企业分布不均,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释放、转移报告制度。研究确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要求,并组织开展重点防控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涉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企业须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识别及其防控措施评估工作,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计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转移报告制度及特征污染物年度监测制度。

(2)落实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并持续提出管理意见和要求,做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3)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单位定期审核,并将其纳入排污申报、总量核查、排污许可证发放等日常管理与检查内容;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台账管理、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等公开公示制度;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内容,依法对不申报单位实施处罚;全面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自治区级专家队伍服务机制,鼓励各地逐步建立技术支撑单位服务机制。

3.2 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

逐步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逐步建设化学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信息数据与管理支持系统,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库,逐步建立综合性、专业化的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应急物资调配与储备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应对能力;持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指导企业和园区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落实,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储运、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监管体系,实施环境应急与安全分级监管,力争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3.3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监察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后的管理,按规范要求落实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频次。

参考文献:

[1]毛岩.中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J]. 毒理学杂志,2007(6).

作者简介:

王启明(1980―),男,研究生,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污染治理研究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6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经营

6.1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运输

7.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剧毒品管理

8.1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

9.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检查与考核

10.1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7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危害;安全管理;措施

【分类号】:X937

前言: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容疏忽的安全隐患。这一现实情况,使得对危险

化学品登记制度范文

化学品登记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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