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危险性分析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1-28 17:35:21浏览:405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名录;GHS;检验检疫

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7日

2011年12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修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为了满足《条例》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2月印发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30号公告)全面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执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本文从检验检疫角度,对比《名录》与GHS异同,分析当前以《名录》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修订《名录》的若干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对比分析

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名录》(2002版)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执行GHS,而该《名录》涉及到的危险品品种少,且只标明了部分化学品的部分物理危险和健康危险。随着新化学品不断涌现,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凸显。为此,本文对当前《名录》与GHS进行对比分析。

1、《危险化学品名录》。《名录》(2002版)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于2003年以列表的形式公布,《名录》一览表由危险货物编号、危险货物名称、别名、UN编号组成。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共有3,828种(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和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包括七大类(包含18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2、《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GHS是由联合国于1992年正式推出,旨在统一各种现行制度,建立一套单一的、全球统一的处理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制度,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危害,主要关注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贮藏、隔离、搬运、运输、应用以及废弃)。GHS截至2013年已经修订到了第四版,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包括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害(包含16类)、健康危害(包含10类)和环境危害(包含2类)。二是建立了危险公示信息表述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GHS旨在建立一套国际通用的危险公示信息表述方式,安全数据表内容涉及16个大项,牵涉到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危害处理等技术信息。

3、《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的差异对比。现行《名录》中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主要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中危险货物分类体系确定,从运输安全的角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7大类18项,侧重于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和急性毒性危害、皮肤腐蚀。对于GHS包含的大部分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均未涉及(如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吸入危险、致癌性、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

在物理危险和急性毒性等方面,两者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物理危险方面,例如:爆炸品,GHS中共分为6项,其中1.2、1.5、1.6项在《名录》中无法找到;易燃液体,GHS共分为4类,而《名录》分为3项,且分类标准有差异。而急性毒性方面,GHS通过设立界定值将危险性分成五类,而《名录》仅设一项毒害品,其中只有少数条目设置了一级二级(如:一级含汞液态农药、二级含汞液态农药),其他的条目没有明显的危险性强弱之分。在危险公示信息方面,GHS有详细介绍说明,而《名录》中没有涉及。

二、以《名录》检验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的问题

检验检疫相关部门执行质检总局30号公告已经两年了,期间发现以《名录》来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具体表现如下:

1、《名录》(2002版)的内容未跟上危险化学品更新的速度,进出口中的大部分化学品按照TDG或GHS标准分类为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未被列入《名录》内,从而免于监管,对生产、包装、流通、消费等环节造成安全隐患。如需要Ⅰ类包装的三甲基铟(CAS号3385-78-2,EC号222-200-9)、三甲基镓(CAS1445-79-0,EC号215-897-6),按照GHS分类具有易燃性和皮肤腐蚀性,却未被列入《名录》中,而有些化学品过去由于没有危险性数据未被分类为危险品,之后因数据逐渐完善,而有了危险的类别。

2、《名录》一览表中仅只有化学名和部分别名,其中有单一的化学物质名称,也有一大类的化学物质名称,由于同一类目内的物质的性质不同,还有一些化学品在实际中被混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商品,而《名录》对此类物质的危险性界定模糊不清,如果仅根据品名而非CAS号来区别危险化学品,增加了使用者查找难度及误判率。

3、《名录》中存在着UN编号与现有TDG中UN编号不符的情况,而我国相关实验室出具的危险货物分类鉴别书是根据TDG最新版中危险货物分类体系来命名商品UN编号。如《名录》中三甲基铝对应联合国编号为3051、二甲基锌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1370,而TDG17版中没有这些UN号,其最新对应的UN编号为3394。

4、《名录》中没有明确化学品分类标准、判定依据及采用的权威数据库,而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同时使用《名录》和GHS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检验监管时,由于《名录》与GHS标准在分类上不一致容易造成误判。

三、修订建议

根据GHS和现行法规、标准对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要求,《名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新修订、编制新的《名录》。为了规范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促进我国化学品分类与国际接轨,降低贸易壁垒,提出如下建议:

1、《名录》应跟联合国危险化学品分类法规(如TDG、GHS)一样保证一定的更新频率并与其相应保持一致,并对原有的条目加以改进,增加诸如CAS号、Ec号等选项,提高化学品查找的准确性,以适应不断增加的化学品以及不断完善更新的危险性实验数据。

2、《名录》中的危险性分类应与国际接轨,降低技术法规壁垒。如可以参考欧盟、日本的分类结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欧盟、日本的某些危险性类别做相应原则性转化,形成我国的危险性分类结果。

3、《名录》应明确分类标准、判定依据及采用的权威数据库,以保证GHS危险性分类结果的统一性。同时,建议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国情,合理运用“积木原则”,把具有较高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纳入《名录》,删除一些对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较低的危险类别,如急性毒性危害(类别5)。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吉胜,李运才,慕晶霞,陈金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探讨[J].危险化学品管理,2013.13.5.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2

化工园区企业危险化学品水环境风险

1储存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各类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是能量和有害物质的集合点。化工园区内储罐区储存的原料、中间体及产品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如镇江新区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1,3-丁二烯、丙烯腈、氰化钠、纯苯、苯乙烯、天然气、液氨、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氢氧化钾、锌粉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多、数量大。这些物质绝大多数属于闪点较低、爆炸极限范围较大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以及腐蚀品。不少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生产装置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对于液态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中,若因消防环节处置不当而导致危险化学品进入水体,则可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事故。

2生产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化工园区各类化工企业生产规模一般都较大,生产过程连续性强、自动化程度高。化工生产区域工艺装置主要有釜、槽、罐、塔,以及纵横交错的工艺管线等,设备种类繁多,作为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数量多。此外,化工生产工艺装置还具有设备高低不一、危险物料处理量大、操作控制难度大、动态与静态设备并存等特点,同时,危险化学品的物料类型、相态、压力、温度、体积或质量也各不相同。因此,化工工艺装置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化工工艺装置设计不合理、材质有缺陷、焊接质量差、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受物料腐蚀、磨蚀等因素影响,那么均会导致可燃物料泄漏,进而引起火灾、爆炸事故;若发生泄漏的是有毒有害物料,则会引起人员中毒事故发生。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高温、高压、蒸发、干燥等都具有比较高的危险性,一旦温度、压力等控制不当,极有可能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而所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均有导致严重水环境污染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

3运输系统的水环境风险

邻水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两种方式。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具有物料密集、设施流动和危害难以控制的特点,因此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装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合格、禁忌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违章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静电积聚、火灾初期灭火方法错误、监护不力等均有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而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重大事故。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的码头装卸区域,其紧靠长江水体,地理位置特殊,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极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若对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法不当或不及时,则很可能使危险化学品流入长江,从而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对沿江城市的饮用水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甚至将导致民众恐慌、社会动荡。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集聚,危险源数量众多,彼此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危险区域,一旦某个企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很容易影响到周边的其他企业,从而导致灾难性的多米诺效应,极有可能演变为巨大的水环境灾难。

危险化学品固有水环境风险评估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3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热危险性评价;加速量热法;数理统计

中图分类号O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8-0208-02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化学品种、数量也越来越多。某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量在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严重事故也在不断发生,其中反应性化学事故占比很大。为了减少、避免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储运过程中的反应性事故,人们采用绝热加速量热法、C80微量热仪等对危险化学品的各项指标进行了精确测量。我们的课题组采用绝热加速量热法对101种危险化学品的七项指标进行了精确测量,包括初始放热温度T0(℃)、最大温升速率、最大温升速率温度(℃)、最高温升速率时间、绝热温升T(℃)、最高放热温度Tf(℃)、初始放热温升速率(℃/Min)。获得了101组危险化学品的数据。

在获得这些数据后,可以对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有一个了解,还有一个任务就是要对这些危险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级。以往人们多采用聚类分析的方法进行分级。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把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看作一样重要,其效果可想而知了。也有采用统计综合评价方法,这种方法是把一项指标线性的映射到〔0,100〕。这和实际的情况有较大的出入。还有其它的分类方法,比如非线模糊处理方法等。本文采用降半正态分布、升半正态分布对各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对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采用降半正态分布得到各项指标的权重,最后采用统计方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级。

1 各项指标的标准化处理

3 采用统计方法进行分级

对于每一个危险化学品i,已经得到了它的七个因素的标准化值,记为。把它们和权重因子乘积后可以得到刻划其危险性的数值RRIi。RRIi=,i=1,2,…,101。求出所有危险化学品的RRIi值的均值、均方差后,根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3规则把它们分为5类,即,所对应的数值为:(0.6924,1),(0.5606,0.6924),(0.4228,0.5606),(0.297,0.4228),(0,0.297)。按这个规则分类后,可以看到高危险的化学危险品有: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氢等;较高危险的有:间苯二酚兰,双硫脘等;中等危险的有:苯甲酰氯,高氯酸铵等;较低危险的有:2-硝基苯甲酸,简苯二酚黄等;低危险的有:干燥白色烟火剂,5-氨基水杨酸等。

4 本文方法的优点

三是实验的指标增多时,本文的方法具有可扩展性、简单易用性。文献[4]给出的指标体系有五项:初始放热温度、最大功密度、绝热反应温升、热自燃温度、沸点。本文给出的指标体系有七项。如果用层次分析法构造判断矩阵,那是一个比较麻烦的工作,并且还需要进行一致性检验。当指标的多少变更时,需要重新进行构造判断矩阵及一致性检验的工作。在对指标的重要性排序后,用降半正态分布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具有可扩展性、简单易用性的特点。

四是把危险化学品分为五类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本文的分类结果是中等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占比最大,其次是较高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和中等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占比最小的是高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和低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经本专业的专家对分类结果的鉴别,认为分级比较合理,有很好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冯长根,傅智敏,等.绝热方法评价热安定性的改进模型与应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3,2:23-25.

[2]杨春笋,等.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研究的现状与展望.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3: 67-70.

[3]李荣平,李剑玲.多指标统计综合评价方法研究.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4,68:85-87.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危险性评价

危化品是危化品运输系统中的第一要素,化学品的性质、储存状态、运载量等因素直接影响着系统的安全性,对系统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所运载的危化品的化学性质越活跃、储存状态要求越严格,在运载过程中越容易发生事故,事故后果也相应比较严重

对于危化品的界定来源于GB6944―86中对危险货物的界定,即根据GB6944―86《危险货物和品名编号》,“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具体指明了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是造成火灾、中毒、灼伤、辐射伤害和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基本条件。

(2)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指出危险货物在一定外界因素的作用下,由于受热、明火、摩擦、振动、撞击、洒漏或与性能相抵触物品接触等,发生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危险效应。不仅是货物本身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周围环境。

(3)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指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先决条件。所指的特别防护,不仅是一般的轻装轻卸、谨防明火等运输普通货物也必须的要求,而是指针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特性,所必须采取的特别防护措施。

为了保证危化品的安全运输,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将其进行分类。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

(1)第1类爆炸品。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2)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第3类易燃液体。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4)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危险性评价,是通过运用系统的、科学的和工程的技术手段,对所研究的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的评价,客观地摧述系统的危险程度,从而指导人们先行采取措施降低系统的危险性的一种方法。

危险源的危险性评价包括对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的评价和对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价两方面的问题。其核心在于通过对危险源及危险源控制措施的综合评价,客观地描述危险源的危险程度,从而指导人们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使系统的整体危险性降低到可接受水平以下。

根据对化工系统进行危险陛评价时是否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一般可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1)定性危险性评价。定性评价时不对危险性进行量化处理,只是由参与评价的人员凭借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对照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者根据同类系统或类似系统以往的事故统计资料,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这些危险因素在什么情况下能引发事故,同时提出安全控制措施。。

(2)定量危险性评价。定量评价是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事故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给出系统的危险性等级。定量风险评价要求在风险评价过程中,不仅要求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后果等进行定性分析,而且要求对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估计和计算,并将计算出的风险与风险标准相比较,判断风险的可接受性,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基于上述原因,选择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来描述危化品道路运输系统的危险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危险化学品需求量逐年增加,而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及道路交通状况的目趋复杂,使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我国对此领域的相关研究才刚刚起步,日后仍需投入大量的研究工作。有关危化品道路运输系统危险性研究的评价技术与方法,污染物质渗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影响区域的预测,以及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控制技术和应急等方面均需要不断研究和补充,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的报告,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第三报告,重大危险源的控制[M].皇家文书局出版,1984.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6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7

关键词:工业危险品 监管 对策分析

一、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第5类 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

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

第9类 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二、危险品监管政策

自今年2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对全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进行检验。检验覆盖的范围增大,相关的影响面也随之增加,这将进一步使社会各层面提高危险化学品对人类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动植物安全的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防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带来的风险。此政策和条例的实施,让检验监管部门和工业危险品进出口企业面临很多问题。

1.监管部门方面

根据新调整的法定检验目录,222个危险化学品被纳入检验监管范围。 数目之大,种类之多,各种涉危货物的组成很复杂,例如有的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品范畴,但是经过改良加工,加入或沾染其他物质之后就已经具有危险性了,对这种类似情况的危险品的的区分和危险特性鉴定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所以检验监管部门的同志都要加强对国际危规等国际条例的学习,不断扩大对危险品知识的积累,进行定期必要的培训和交流,不能凭可能的经验。

2.企业方面

很多进出口危险品企业对危险货物的认识不清或错报、有意或某些恐怖分子恶意瞒报货物品名,光凭货物申报的HS编码不能完全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品。同时,对进出口工业危险品的企业来说,此政策的出台,增加了他们对报关报检的手续和费用。在此提醒将涉及到报检及检验等许多需要进出口企业或外贸公司提前准备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资料。

3.危险品监管出现的困难和漏洞

3.1有些企业为逃避危险品的检验监管,逃避危险品在运输方面严格的审核程序及危险品检验特性分类鉴别等各种较高的费用支出,在申报品名时,将危险品申报为其他普通货物,这种货证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检验监管部门同志核查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这就暴露出了检验监管部门对申报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3.2 有些企业在进出口危险货物时,强烈要求自己送样进行检验鉴定,而其所送的样品却不是进出口申报的货物,以普通货物样品代替危险货物,以低危险性的样品代替高危险性的货物。所以样品代表性的问题就要求监管部门的人员亲自到现场核查和抽样。目前危险品进出口量极大,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及物力(交通、抽样工具、安全性劳动保护措施等等),然而危险品监管人员尚未充足,每批必检、必抽样的要求完全不能实现。由于危险品检验需要的技术含量高,知识涉及面广,危险品监管人员尚未完全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及危险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判断和操作失误也在所难免。

3.3各相关部门未能形成及时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各地各部门做法不统一,造成监管的漏洞,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增加企业在不同地进出口同一货物的手续、费用负担;加上各部门职能的交叉,使某些企业铤而走险,非法运输危险品,增加了社会和安全风险。

3.4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

某些违规操作的进出口工业危险品的企业,用贸易公司的方式进行进出口申报,使监管部门不能追踪到货物的用途和去向。分散性的报检,对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综上所述,希望在新的条例实施之后,检验监管部门能尽快熟悉业务,学习掌握危险品的知识,加强培训上岗制度;调整增加危险品监管岗位的人员; 对企业多进行宣传教育,使之及时了解政策,减少违规行为;各地各监管进出口工业危险品的部门要及时的交流,达到做法统一,信息共享;尽快完善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方便守法企业,使检验监管有条不紊。

参考文献

[1]郭永华:《欧盟REACH法规中危险品分类与标签》,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8(8):27-33.

[2]陈相:《工业危险品进出口经济监督监管现状及对策探讨》工业技术经济,2009(4):44-45.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8

关键词:消防;乙类仓库;危险性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005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化工企业的不断扩大发展,化学危险品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该类仓库是易燃易爆等物质存储的重要场地,理化性质各异,一旦因外界或内在原因激发,可能引起施放毒物、爆炸、燃烧等事故, 甚至会造成恶性灾害事故,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力巨大。 本文对某化工厂乙类仓库的消防设计对照规范进行了评析。内容包括该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仓库的防火设计、防爆设计等。通过消防设计评析,探讨该类场所的消防设计薄弱环节,并提出合理意见。

2 仓库概况

本文研究的某化工厂乙类仓库是单层建筑,建筑高度7.5m,建筑面积2314m?,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属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钢屋面。此仓库用于存放乙类,2、5、6项物品。分为四个防火分区。

3 乙类仓库危险因素分析

3.1 储存物质的危险性分析

(1)易燃气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会生成预混云团,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遇到明火将会发生爆炸,破坏力巨大。

(2)氧化性气体。如氧气、氟气,有火源的情况下,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3)常温下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硫化铁、褐煤等。此类物品在储存时,要密闭、不接触空气,或者采取通风散热措施,以防积热。

3.2 储存过程的危险性分析

(1)着火源控制不严。危险化学品仓库在维修、搬运、输转等过程中,应严格管制明火,并设法避免因碰撞、坠落等引发的火花。对仓库区动火维修等操作,要进行事前的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存。如二硫化钠、高碘酸等遇热、还原剂、酸、碱等能分解爆炸。

(3)产品变质。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产品,是有保质期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因长时间存储未用,逐渐变质,从而发生灾害事故。

(4)仓库养护管理不善。仓库管理人员对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维修保养不力,巡防不到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危险化学品在移动、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外包装或容器破损,也有本身属于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这些都为灾害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6)违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没有按规定分类分区存储,混堆混放的现象时常出现;将库房当成加工间,违规拆包打包;货物垒放过高,出现倒塌坠落,从而造成事故。

4 该化工厂乙类仓库消防设计评析

4.1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该化工厂乙类仓库储存乙类2、5、6项物品,耐火等级为二级,为单层仓库,总建筑面积2314m?,符合规范2800m?的要求。仓库分为四个防火分区,一、三防火分区面积为642m?,二、四防火分区面积为515m?均符合规范规定的单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700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3.3.2中要求的: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该仓库采用防爆隔墙,耐火极限大于等于4小时,符合规范要求。

4.2 仓库的防火设计

4.2.1 防火间距

该乙类仓库与北侧氨基树脂车间的间距为29.35m,符合规范要求的12m。与南侧装卸区间距为33.5m,与西侧甲类仓库(四)的间距为27.4m,与东侧甲类罐区的间距为37m,均符合规范要求。

4.2.2 消防车道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6,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该仓库为乙类仓库,占地面积2314m?>1500m?,故应设置环形车道。该仓库周围已设置环形车道,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该仓库南北两侧宽度为10.0m,西侧宽度为6.0m,东侧宽度为8.0m,均符合规范要求的4.0m。

4.3 乙类仓库的防爆设计

该乙类库房为单层建筑,层高7.5m,长度54m,宽度42m。故仓库最大长度为54m,仓库横截面积为315m?,横截面周长为(42+7.5)×2=99m,则该仓库的长径比为:,故将库房分为两个长分别为24m和30m的计算段,其长径比

每段仓库体积:

,,查上表泄压比为0.110 m?/m?,则每段泄压面积为

根据该库房布局可知,每个开间外窗宽度和高度。防爆分区一有10个窗口,防爆分区二有12个窗口,每个窗口开窗面积为:11.7+7=19.7m?,故防爆分区一的泄压窗面积为197m?,防爆分区二的泄压面积为236.4m?。此外,防爆分区一的轻钢屋面面积为1008m?,防爆分区二的轻钢屋面面积为1260m?。均符合泄压面积要求。

5 结论

本文针对某化工厂乙类仓库的实际情况,对其储存物品的危险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该乙类仓库的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防爆设施等进行了全面评析,发现消防设计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S]. 1990.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范文

化学品危险性分析篇1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名录;GHS;检验检疫中图分类号:X937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4年2月27日2011年12月1日,我国开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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