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范文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1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是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协调下,以欧美和联合国现行主要分类标签制度为基础,经过多年努力创建的一套科学的、标准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制度。GHS 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3 个方面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其中物理危险16 类,健康危害10 类,环境危害2 类,共28 类危险性。GHS 的核心是让全世界的国家能够将化学品的危险性信息以一种统一的、易懂的形式传递给工人和消费者,其确立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及公示的有关规定已被国际社会接受。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GHS 的实施工作,多次派专家和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的GHS 修订国际会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一系列GHS 配套标准,并修订了部分与其相关的标准。由于我国化学品监管范围与GHS 存在巨大差异,对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的差异分析,有助于摸清我国化学品关于分类和标签的底数,明确我国现阶段实施GHS 可能存在的问题,为GHS 在我国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1 我国化学品分类与GHS 的差距分析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危险货物品名表》源自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以下简称《规章范本》) 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其危险性分类保持了与《规章范本》的一致性。《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分类同样依据《规章范本》中的危险货物分类而确定,但又不完全一致。《剧毒化学品目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是我国特有的化学品管理方式。
1. 1 危险化学品分类
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依据的是《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 版) 》( 以下简称《名录》) ,其涵盖了7 类危险化学品,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共约3 800 种化学品。作为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其危险性种类较GHS的危险性种类少,详细的分类比较见表1。
由表1 可知《名录》未涵盖GHS 爆炸物中的不稳定爆炸物和1. 2 项、1. 5 项、1. 6 项爆炸物,易燃气溶胶,以及除急性毒性以外的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化学品。《名录》本身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但其分类标准的技术指标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基本一致。2009 年6 月21 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的修订版,标准名称变更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规定了有关GHS 的化学品分类及公示,将化学品分为物理化学性质引起的危险16 类,健康危险10 类,环境危险1 类,对每个危险性种类和类别进行定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采用GHS 第2 修订版,而分类采用《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对应的系列分类标准,此套标准是依据GHS 第1 版转化而来,将危险化学品分类为26 类,其相关术语定义、分类标准与GHS 第1 版相同。由于《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尚无吸入危险的标准,因此,《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只有吸入危险的定义,尚无分类标准。
1. 2 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分类
剧毒化学品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均以部门规章或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剧毒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进行了界定,此外,主管部门对于有毒物质的界定不尽相同,详见表2~表6。
根据表2~表6,我国剧毒化学品分类标准各不相同。以大鼠急性经口毒性为依据的剧毒品划分,《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毒性分级标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均规定经口LD50 <5 mg/kg,而《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大鼠经口LD50≤50 mg/kg 为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化学品分类标准与GHS 急性毒性危险分类的第1 类和第2 类相一致。这一做法符合GHS“积木原则”的“将一个危险种类内的每个危险类别视为一块积木,对于一个特定危险种类,主管部门可以不采用所有的类别”,但与GHS“积木原则”的“所采用的危险类别的临界值/浓度极限值等分类标准不应改动”不符,剧毒化学品的分类临界值/浓度极限值虽然相当于GHS 急性毒性的类别2,但对于GHS 急性毒性的类别1 的划分标准没有体现。剧毒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类标准应在此基础上按照GHS 划分为类别1 和类别2,因为GHS 为各危险性的各类别都分配了危险符号、信号词和危险说明。
除各部门剧毒品分级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以外,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气体吸入毒性、蒸气吸入毒性以及尘雾吸入毒性的系列分级标准均未对应于GHS 急性毒性分类中的第1 类或第2 类。各部门之间关于“高毒”、“中毒”、“低毒”、“无毒”、“有毒品”、“有害品”等名称不统一,分类标准更未与GHS 急性毒性分类标准保持一致。例如: GHS急性毒性分类标准中第2 类经皮毒性为50mg /kg≤LD50 <200mg/kg; 卫生部《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20mg/kg≤LD50 <200mg/kg; 农业部《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20mg/kg≤LD50 <200mg/kg;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中,高毒物质经皮毒性为50mg/kg<LD50≤200mg/kg。
2 我国危险化学品标签现状及与GHS 的差距分析
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标签格式和内容要求的相关标准主要有: 《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各标准的范围及其与GHS 标签要素的差异分析见表7。
《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是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Z7251: 2006《基于GHS 的化学品标签规范(日文版)》转化而来。不但规定了化学品的GHS危险性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素( 符号、警示词、危险性说明等) ,还规定了标签上的必要信息: 表示危险性的象形图; 警示语; 危害性说明; 注意事项; 产品名称; 生产商/供货商。但该标准未包含GHS 对应的易燃气溶胶危险类别及标签要素。而其余3 项标准或者根据GHS 制定或者根据GHS 修订,包含了标签要素、内容、标签的编写等内容。综合分析,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需要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已经基本满足GHS 的要求。但存在多套标准同时运行的情况。
3 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签的建议
为改进和完善我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促使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满足GHS 要求,促进大量未明确分类危险化学品的统一分类,统一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对剧毒化学品监管标准一致,鉴于以上对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与GHS 差距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明确规定危险性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涵盖了7 类危险化学品,并且纳入名录的主要是表现物理危险性及急性毒性的化学品,对于GHS 涵盖的危害健康的慢性毒性及危害环境的危险性尚未涉及。此外,由于《名录》没有明确分类标准,导致《名录》之外的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及混合物无法进行危险性分类。GHS分类标准中,除了提出工业化学品和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特别指出了混合物分类的方法。混合物分类方法的确定对于全面掌握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总量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名录》中明确规定危险性分类标准,以利于新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分类。
2)统一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分类标准。我国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安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监管、公安、环保、卫生和农业等多部门。各部门依据职责行使剧毒化学品及有毒物质安全监管职能时,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这容易导致同样的化学品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下监管,有的作为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有的则不作为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监管,造成监管混乱。建议涉及剧毒化学品/有毒物质安全监管的部门在GHS 分类原则的基础上,修改管理规范和标准,在GHS 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统一分类标准。
3)在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规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应符合的标准。我国现行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标签及标识方面的标准有多套,各套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符合GHS 要求,但由于各标准在修订或制定时参考的GHS 版本不同,各标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此外,纵观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各类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标签的规定。为了保持危险化学品公示的一致性以及规范性,建议在相关的危险化学品法规中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标签应符合的标准。
4 结论
1)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分类依据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与GHS 存在差距,现有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缺少GHS 涵盖的不稳定爆炸物和1. 2 项、1. 5 项、1. 6 项爆炸物、易燃气溶胶、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敏化作用、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吸入危险、危害水生环境和危害臭氧层,也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不利于新物质以及混合物的分类。
2)对于有毒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各相关监管部门对其分类标准值各不相同,不利于有毒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统一分类。
3)我国目前现行的多套危险化学品标签标准均根据GHS 不同修订版制定或修订,基本满足了GHS 的要求,但各标准在某些标签规定上不尽一致,不利于危险化学品公示的统一。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2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于1994年10月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确定其危害性。二是参照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等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分类,以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大量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化学品因缺少对其危害性的了解和相应措施没有跟上,导致事故多发。如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 。因此,根据《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新出现和遇到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危险性鉴定和分类,以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12年12月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又在青岛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听取部分地方安全监管局、鉴定机构、相关协会、企业意见。根据收集到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并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予以审议。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4章23条,包括总则、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鉴定与分类的定义、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和仲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对联合鉴定和系列鉴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另外,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也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二)鉴定内容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3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热危险性评价;加速量热法;数理统计
中图分类号O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8-0208-02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化学品种、数量也越来越多。某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量在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严重事故也在不断发生,其中反应性化学事故占比很大。为了减少、避免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储运过程中的反应性事故,人们采用绝热加速量热法、C80微量热仪等对危险化学品的各项指标进行了精确测量。我们的课题组采用绝热加速量热法对101种危险化学品的七项指标进行了精确测量,包括初始放热温度T0(℃)、最大温升速率、最大温升速率温度(℃)、最高温升速率时间、绝热温升T(℃)、最高放热温度Tf(℃)、初始放热温升速率(℃/Min)。获得了101组危险化学品的数据。
在获得这些数据后,可以对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有一个了解,还有一个任务就是要对这些危险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级。以往人们多采用聚类分析的方法进行分级。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把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看作一样重要,其效果可想而知了。也有采用统计综合评价方法,这种方法是把一项指标线性的映射到〔0,100〕。这和实际的情况有较大的出入。还有其它的分类方法,比如非线模糊处理方法等。本文采用降半正态分布、升半正态分布对各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对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采用降半正态分布得到各项指标的权重,最后采用统计方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级。
1 各项指标的标准化处理
3 采用统计方法进行分级
对于每一个危险化学品i,已经得到了它的七个因素的标准化值,记为。把它们和权重因子乘积后可以得到刻划其危险性的数值RRIi。RRIi=,i=1,2,…,101。求出所有危险化学品的RRIi值的均值、均方差后,根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3规则把它们分为5类,即,所对应的数值为:(0.6924,1),(0.5606,0.6924),(0.4228,0.5606),(0.297,0.4228),(0,0.297)。按这个规则分类后,可以看到高危险的化学危险品有: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氢等;较高危险的有:间苯二酚兰,双硫脘等;中等危险的有:苯甲酰氯,高氯酸铵等;较低危险的有:2-硝基苯甲酸,简苯二酚黄等;低危险的有:干燥白色烟火剂,5-氨基水杨酸等。
4 本文方法的优点
三是实验的指标增多时,本文的方法具有可扩展性、简单易用性。文献[4]给出的指标体系有五项:初始放热温度、最大功密度、绝热反应温升、热自燃温度、沸点。本文给出的指标体系有七项。如果用层次分析法构造判断矩阵,那是一个比较麻烦的工作,并且还需要进行一致性检验。当指标的多少变更时,需要重新进行构造判断矩阵及一致性检验的工作。在对指标的重要性排序后,用降半正态分布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具有可扩展性、简单易用性的特点。
四是把危险化学品分为五类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本文的分类结果是中等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占比最大,其次是较高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和中等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占比最小的是高危险的危险化学品和低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经本专业的专家对分类结果的鉴别,认为分级比较合理,有很好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冯长根,傅智敏,等.绝热方法评价热安定性的改进模型与应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3,2:23-25.
[2]杨春笋,等.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研究的现状与展望.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3: 67-70.
[3]李荣平,李剑玲.多指标统计综合评价方法研究.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4,68:85-87.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6
【关键词】建筑防火;防火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问题
前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火灾危险等级进行了分类,目前我国的分类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特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本文将对各种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改版,目前正在执行的防火标准是2006年7月份的GB50016-2006,新规较之旧规,对建筑防火设计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对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条文给予了明确的划分,新增了术语、防烟与排烟、城市交通隧道三个新章节,取消了建筑耐火等级章节,将建筑耐火等级的相关说明并入到其他相关章节中,将厂房、仓库合并为一章,将消防车道单独列为一章,将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与可燃材料堆场从仓库中分出单列为一章,新增了大量防火设计内容,修改了部分与建筑消防设计客观实际不相适应的条款。
2、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
2.1 关于城市交通隧道的定性问题
2006年的新规中,新增设了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设计与规范相关章节,这是对防火规范的重要弥补,但美中不足的是,条款中没有对城市交通隧道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就使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很大的阻力,最明显的就是难以对城市交通隧道定性。目前,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都设有交通隧道,而这许许多多、遍布全国的隧道,到底有多少个是在新规城市交通隧道的范围内,我们难以界定。这就给规范第十二章内容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在下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中,应明确给出城市交通隧道的定义,以便该章节规定更有效的实施。
2.2 关于防火间距的定义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对防火间距给出了定义: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众所周知,火灾的发生过程中会产生热辐射,而热辐射会导致火灾的进一步传播、扩大。对防火间距的设计,主要就是为了阻断发生火灾的建筑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的热辐射,但是在阻断热辐射的同时,热传导和热对流也被阻断。在设计建筑防火间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要达到消防扑救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级;防止火势通过飞火、热辐射等方式向相邻建筑扩张;外墙的防火构造。因此,把防火间距的定义仅仅体现在防止辐射热上,有些片面,在下次修订中,应给与重新定义。
2.3 一些新型场所的属性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中5.1.14- 5.1.15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做出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以上提及的娱乐场所外,还有酒吧、咖啡厅、室等新型娱乐场所,这些场所在规范中并没有被提到,也没有明确的防火规定,因此在实施规范时会有一定的难度。由各媒体报道中可注意到,酒吧相对于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等娱乐场所,更容易发生火险,因此,再次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时,建议将酒吧、咖啡厅、室归入到娱乐游艺场所,加强对其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
2.4 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一章第四节中有说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包括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这条规定就难免让人产生歧义,对于病房楼和儿童活动场所是不管多大规模都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是需满足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才设置,这一点在规范中没有给予明确说明。疗养院的病房楼和儿童活动场所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里面活动的人群都属于弱势群体,自我逃生能力比较弱,当火灾发生时,难以疏散,很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因此,这两处场所应考虑无论何种规模都给予火灾自动报警设置,希望在再次修订时,这一点能给予明确指示。
2.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危险性的确定问题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炸、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危险化学的品种类很多,性质也有所差异,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就有两千多种,当前国际上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建议书中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九类。在我国,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 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35 号) 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中讲到,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 类,其中甲类生产场所又分为7 项、甲类储存场所分为6 项、乙类生产和储存场所分为6 项,规范条文说明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分类举例。但关于生产、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和分类举例很难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主要理由是: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分类方法和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方法无法有效对应;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分类的举例过于简洁,关于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分类一共才一百多种,而常见危险化学品就有两千多种,数量上相距的实在是太多。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导致大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无法直接通过规范确定其火灾危险性,这就导致了难以定性的问题,希望在再次修订规范时,能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相关问题,并给予合理的补充说明。
3、结束语
本文参照不同版的防火规范,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期望类似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的防火设计规范能够不断的完善,使各种建筑的防火设计都有章可循,提高建筑设计的安全性,减少建筑中火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J 16-1987 (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
[3]GB 50045-1995 (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姜文源.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条文的理解[J].给水排水.2006,32(9).
作者简介:
王妍,女,大学本科,籍贯:黑龙江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230225198603300043。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7
关键词:甲醇 污染 安全运输 防治 措施
中图分类号:TQ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b)-0092-02
甲醇(alcohol)是一种在化学领域非常重要,用途最为广泛的有机产品。甲醇在化学生产和生活方面常常用于制造油漆、橡胶、染料等有机物。甲醇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会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等现实问题,在《国际海上危险物运输规则》中,甲醇被列为危险品,而其作为散装性质的化学物品又被IBC规则列为危险性不明确的物质。这种在不同规则中对甲醇的危险性定义的差异显然会涉及其安全等级,因此如何对甲醇尤其是其呈现散装运输状态时的危险性定义和安全污染防治正是该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1 甲醇的危险性分析
据资料显示,甲醇在不同规则中对其是否是有毒液体物质的界定尚不明确,也有的安全规则将甲醇排除在海洋污染物之外。而不可否认的是甲醇无论是包装还是散装状态运输,都具有危险性。一般将甲醇的危险性分为几个主要方面: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化学反应危险性、健康和污染的危险性。而该文主要研究的是其污染方面。
1.1 燃烧爆炸的危险性
甲醇在自然温度484 ℃即发生自燃现象,而其闪点为12 ℃。甲醇在自然状态下极容易与周围的空气混合物在有火星的情况下产生燃烧并释放大量的热量。同样甲醇的爆炸上下限范围为6%~36.5%,是一种危险性极强的易燃易爆气体。
1.2 化学反应的爆炸性
甲醇易与很多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例如金属、酸性和碱性物质等,除此之外,甲醇也会和一定的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在储存化学物质上应考虑到甲醇的@一特点,避免甲醇轻易与不相容的化学物质堆放在一起。
1.3 健康与污染的危险性
甲醇对人的伤害主要是通过人的器官如呼吸道和皮肤等。据资料显示,人体在服用10 mg或稍低于此值的甲醇就会引起双目失明,如果单次服用大于10 mL还会引起严重的中毒事件甚至死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个体在环境中吸收一定浓度的甲醇就极易引起慢性中毒。如果甲醇浓度达到300~500 mg/m3就会导致视力减退,严重的话可以导致神经衰弱。因此我国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对甲醇的浓度是有限制的。甲醇对人健康的伤害可以通过污染水源以及水体生物,甲醇可以使水中的COD值增加,DO值减少,对水质的影响非常大。
2 甲醇的运输安全分析
2.1 包装类甲醇的安全运输分析
甲醇在包装状态下需遵守有关规则的规定,应注重的几个主要环节包括储存、包装与装卸、隔离与消防。
首先,在储存中要避免将甲醇积载在舱内,要远离船舱内旅客一定距离。甲醇会散发一定的蒸汽,因此要避免其燃烧的一切客观条件,要适度保持甲醇的周围环境温度在比较冷的状态,防止自燃。运输中,甲醇由于密度大于空气,因此在堆载的地点上要考虑这一要素。
其次,在甲醇的包装与装卸中,要保证存放甲醇的包装有足够安全性能,以抵抗其内压力,且甲醇在包装的容器中不能装满,而要留有一定的空间防止膨胀,也可适度避免包装变形等。甲醇在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明示危险有毒化学品标志。装卸甲醇时,要切断一切火源,避免烟气影响,装运甲醇要穿特殊的工作服,戴呼吸器,如不小心将甲醇遗漏,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再者,在甲醇的隔离消防控制环节,要遵守IMDG规则所提出的甲醇与特定物质的安全距离,在与甲醇接触的交通运输工具防护上,要采取安全性能高的设备和实施,如船舶的电气要避免形成短路,保证甲醇蒸汽的通风条件。
2.2 散装液态甲醇的安全运输分析
甲醇在液态散装状态下的危险系数高,在具体的运输安全方面要考虑以下几点。
尽可能用化学品液货船来装运甲醇,在船型的选择上,要考虑运输工具的透气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防毒等消防设施的便利条件等因素。在运输不止甲醇一种化学品的过程中,要考虑到甲醇与几类物质常常发生反应的特点,按照货物的相容性表合理安排运输物质并进行切实有效的隔离。考虑到甲醇易和酸碱、氧化物发生反应,因此要选择合适的隔离方式。为确保液态甲醇运输安全,在结合甲醇特点和现场环境的同时要参照危险化学物安全运输规则和做法。
3 甲醇的污染防治分析
甲醇虽说危险性并不是化学物质中最强的,也并没有被列入国际污染物防治公约中特定的危险化学物质中,但当甲醇处于危险环境中,且其浓度和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其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引发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达到一定浓度与数量的甲醇对环境的污染也是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甲醇在运输中极容易对水体造成污染,因此切断甲醇对水的污染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 运输中遵守相关规则和条约
甲醇运输中无论是包装还是散装,无论是海运还是陆运,要严格遵守IMDG和IBC规则对其安全运输方面的要求,要尽可能把甲醇的污染浓度降到最低状态。在运输的工具选择上也要严格使用安全系数高、安全性能优的运输设备。
3.2 保证正确的运输操作方式
无论甲醇是包装还是散装运输,在运输和装卸中要有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章程。如甲醇海运中有可能会产生泄漏,为此要控制好船舱阀门和控制装置,避免甲醇渗漏到海底对水体造成大面积污染。一旦甲醇被丢入海中或被冲入河流下游,要及时打捞回收,并及时对事故进行报告,采取环境应急措施。甲醇和水体一旦相融,可适当采取稀释的办法减少污染范围。
3.3 甲醇及受污染水体排放标准的设定
为控制甲醇的大面积污染,相关部门或者条例应严格对甲醇的排放标准做出限定,如1989年12月实施的《上海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对甲醇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设定为15 mg/L,此外,排放甲醇污染物和污染水质的时候,也要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危险化学品排放标准的要求。
4 结语
为控制甲醇的污染,保证甲醇的安全运输,应做好甲醇的堆放与储存、装卸与搬运、隔离、消防与保护措施。要严格遵守甲醇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浓度与数量的要求。该文主要分析的是甲醇主要运输途径――海运过程中的安全运输,在其他运输途径的安全与污染防治措施可以参照该文所述的方法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李又明.甲醇安全运输及防污染问题的探讨[J].交通环保,1990(6):8-12.
[2] 陈晶.甲醇运输为何成“高爆炸弹”――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分析[J].湖南安全与消防,2014(7):44-45.
[3] 石怀琦.使用甲醇―汽油掺合物作运输用燃料的技术问题[J].煤炭转化,1985(4):33-42.
[4] 蔡少铿.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问题[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4,14(2):11-14.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篇8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流程长、环节复杂、设备要求高、产品危险性大。因此危险化学品行业既是高风险的行业,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之一。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但事故总量依然很大。2004年初,国务院提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决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并于2008年出台了AQ 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以下称《通用规范》)。
在安全标准化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认同度不够,存在企业领导不重视,职能部门没有能力有效开展标准化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文本和运行表单,不注重与自身企业特点和现场状况的结合,建立了一套管理软件,但并不切合本企业实际;与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或综合安全评价等雷同,照搬照抄其他体系;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不完全,危险源识别不到位,风险评价企业自己做不好,中介机构又不能完全掌握实际情况等。企业内部的实际安全生产反而出现管理死角,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人员缺乏安全管理和专业培训,违章作业时有发生的情况,其内部安全状况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切实开展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重要内容。
安全标准化的灵魂是风险管理,必须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调查、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安全风险评价必须依据我国安全生产和危险物质管理和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评价理论为基础,涵盖系统安全全方位内容,深入分析评价体系的复杂结构,清晰表达各子系统的关系,明确识别风险源,区分主次,体现直接因素,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
风险评价其程序可以分为:准备(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对象资料,制定工作计划)、风险识别和分析(识别和分析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确定其位置和存在方式,挖掘事故发生途径和规律)、安全评价(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确定风险等级)和提出对策措施(针对安全隐患,提出措施,制定期限,确定责任人)4个步骤,其中的难点和重点是企业内部危险源的识别以及安全评价等级的确定。
风险因素识别
风险识别指用感知、判断或归类的方式对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性质进行鉴别的过程。感性认识和工作经验可以作为风险识别的基础,而对各种资料和事故记录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同样能够有效识别风险因素,进而对各种明显和潜在的风险及损失规律进行研究。
风险识别和分析的方法,根据《通用规范》可以采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这些方法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在使用时需要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工艺,对分析目标进行研究,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分析。
我国国家标准GB 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采用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这是基于事故原因统计分析方法。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如图1)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了“人的失误”,而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会造成“物的故障”,这些情况往往又是由于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相互影响的,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促成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客观上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物质条件;但二者又是相互结合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所耦合形成的“隐患”,会直接导致伤亡事故,甚至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分别对人和物以及管理因素进行分析,对各个因素进行合并、删减、添加、替代和重组等简化操作可以发现:
人的因素包含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和安全人员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身体和心理状态等。
物的因素可分为危险化学品、设备和环境3个要素。其中危险化学品要素包含危险化学品的物性、储存状态和储存量、监控记录、档案和安全标签等;设备要素包含生产设备工艺、工作状态、摆放位置、检修及报废状态、特种设备、安全设备、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环境要素包含安全标志、照明、噪声、通风、给排水、静电、雷电等。
管理因素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计划、检修计划、责任制、操作规程、技术培训、安全培训、防护用品管理、设备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物储存、运输管理、废物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等。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就是对已通过危险源识别得到的安全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其与评价标准进行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程度,提出改进措施。
风险度R是分析评价项目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接受范围的程度,是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及后果的结合。格雷厄姆-金尼法(LEC法)认为事故的风险度受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人员在危险环境内的持续时间E和事故发生后造成的后果S3个因素的影响,并认为危险性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进行分析:
R=P×E×S
按照格雷厄姆-金尼法的原则,对于单一危险化学品,其风险度R可以表示为:
R=M×C×P×D×S
其中:M为物质系数,C为临界系数,P为事故发生可能性,D为人员在危险区域工作持续时间,S为事故造成的后果。
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范文
本文2023-11-28 17:35:11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kubao.com/article/4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