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1-21 11:32:20浏览:821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1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7.10.276

截至2017年1月底,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中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18048家,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8449家。私募股权投资竞争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持健康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建立一个完整的基于风险管理的内控体系势在必行。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营业务,顾名思义就是股权投资,具体指企业为了获得收益而将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并与企业一起成长,然后择机获利退出的过程。股权基金要想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就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优质项目作为基本获益保障,否则很难取得理想的投资效果。而成功投资一个优质项目,需要做实投资决策前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想达到上述目的,必须通过建立一套健全的内控体系来约束。因此,有必要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防止投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投资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投资项目的筛选、可行性研究、决策、执行和再评价。投资控制主要对投资方案拟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方案执行、投后管理、投资处置等业务环节进行控制规范。

1 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体系的设计

1.1 内部控制概念

内部控制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充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各种资源,达到既定管理目标,而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各种制约和调节的组织、计划、程序和方法。

1.2 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

企业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要保证控制活动与企业控制目标的一致性,通过有效手段加强内部控制的实施,改善企业各级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①控制活动与控制目标的一致性。企业内部控制在确定了关键控制点、业务流程和控制活动之后,就要针对这些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设计是否有效的关键。其主要衡量标准就是控制活动能否与控制目标保持一致;②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企业要想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必须注重内部控制设计的制衡机制,并且在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中合理使用激励手段;③形成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一个优秀的企业,往往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内部控制文化,也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必要基础。而文化层面的贯彻和执行,需要从公司的高层做起,尤其是公司“一把手”要“从我做起”,带头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从而带动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参与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控制效果。

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东层和经理层不重视内部控制,只关注投资收益,缺乏管理意识,使内部控制环境不强,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风险。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内部控制环境主要有以下问题:在架构上,投资者(股东)基本上不参与管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成功后,投资人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监管不足,存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风险识别和分析不严格的现象。虽然国家相关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但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针对性较弱,所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内部控制上仍处于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路上,很难满足当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需求。

2.2 没有形成有效的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机制

我国的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虽然建立了一整套的项目投资流程,但对流程中的关键节点的风险控制却关注甚少,很多公司项目开发人员从挖掘项目、项目尽职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全过程参与,甚至项目投资决策都参与,没有建立任何牵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者相关的最终决策机构,仅凭上述流程下产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决策,投资风险不言而喻,尤其是一旦所投资的重大项目出现问题,将使基金整体收益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亏损,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2.3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在保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当前,我国私募股权行业监管正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往往监管落后于业务模式的发展和创新,并没有发挥好很好的监督作用。

3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内部控制的措施

3.1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环境,就需要加强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主体的参与度,使基金出资主体真正能够对私募投资机构形成威慑作用,起到监督作用,当然在制衡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通过制度安排来达到相应的目的,如有效合理的激励制度安排。

3.2 完善投资活动全过程内部控制

当前,我国很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仍处在很低的水平,依旧是会计的内部审计和内部牵制。而投Y作为主要业务活动,却往往控制甚少。以下结合投资流程中存在的问题,阐述相应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流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从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投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投资立项、投资尽职调查、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后管理以及投资处置等环节。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要管住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为提高各个环节工作开展的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私募投资机构必须在以上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系统,优化内部控制设计。

3.2.1 投资立项控制

在投资立项方面,私募投资机构需要建立审核小组制度,明确审核小组成员,审核小组可以由投资部门内部产生,通过内部初步判断,确定是否立项。

另外,需要建立一套项目立项标准,比如项目收入规模、项目的毛利率、项目投资后预期回报率等指标。只有初步判断达到了立项标准的项目,才能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项目质量考核制度,项目立项后进入项目尽调阶段,投资部门立项后,由专业的项目M职调查团队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果项目开发人员提供的项目质量较差,不符合基本的立项标准,则将对项目开发人员和立项项目审核小组进行惩罚。如果多次出现上述情况,可以从重处罚,甚至开除。通过上述责罚措施,一定程度上控制项目的质量。

3.2.2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项目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具体控制措施包括:

(1)建立独立的尽职调查团队,并建立项目尽职调查的标准,尽职调查团队必须至少做完尽职调查标准要求的所有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出具相应的调查结论。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重点对投资项目的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市场空间、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控制内容:应当包括投资的合法性控制、效益性控制。在投资的合法性方面,要关注有关规定,如环保、业务开展资质等;在效益性控制方面,如项目市场开拓不达预期的风险、技术替代风险以及管理不善风险等。

(2)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作为最终投资决策的前置程序,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否符合企业年度投资策略或者基金合同中可投行业范围;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能否如期按投资时预期的方式顺利退出。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更高级的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3)在投资决策方面,建立投资决策内部控制体系,做到科学规范决策,防范投资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决策是否合理直接决定了投资效果的好坏,而成功的决策则取决于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规范性。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由投资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法律部负责人以及公司高层组成,同时可以针对项目所在的行业,邀请高校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一同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后,对投资项目进行投票决策。建立投资会议事规则,如超过80%的投委会成员通过,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各方面专家的共同讨论,尽可能地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项目投资的成功率;规范性方面,公司需要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所担负的责任,留存完整的投资决策原始记录,若出现投委会成员在没有完整的决策的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等不尽职行为,可相应追究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应成员的责任,避免个人在参与投资决策的时候态度不端正或只考虑个人利益等。

3.2.3 投资执行控制

①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针对投资经理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建立项目跟投机制,投资经理需要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自己参与的投资项目中,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投资项目的增信,让客户更加放心,另一方面激励以及约束员工认真负责。

3.2.4 投后管理控制

作为财务性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投资完成的那一刻起,项目投资的几乎所有风险就都产生了,虽然投后管理可能无法改变这个项目的成败,但是对一个失败项目的投后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放任自流也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后管理方面,要加大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同时要积极调动公司内外部资源为被投资项目提供增值服务,帮助项目成长。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特别是对重点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之一。

3.2.5 投资处置控制

①投资项目的处置,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转让投资,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权限审批机构审批后执行;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若出现被投资项目破产等情况,需核销投资的,应将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者不能持续经营的具体原因的专项说明、不能收回投资本金的相关法律文件或者其他有效力的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公司审批处置,并留档备查。②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4 结 论

无论是面对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是内部的发展需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都必须积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要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明确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系统与沟通、监督和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稳步地推进内部控制的改革和创新。

内部控制的设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的特点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等因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管理市场孕育着巨大的机会,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专业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会越来越被市场追捧,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需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此来增加公司抵御风险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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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2

为提前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可能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国务院于2017年11月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划转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主要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2019年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和操作办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已进入全面推开阶段。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浙江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前期选择40家企业试点,并稳步推进全面划转工作。截至2020年末,已完成157家社保企业的划转工作,并严格落实专户管理。在划转阶段过渡到股权管理阶段的实践中,相关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承接主体在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股权(以下简称“社保股权”)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施方案、通知和操作办法中未明确规定而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本文以承接主体为视角,对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应用、会计核算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启示与借鉴。

二、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应用

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应用的合理性,主要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社保股权会计核算准则的适用性原则,即确认社保股权会计核算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二是社保股权的金融工具分类归属性原则,即确立承接主体对持有的社保股权金融工具分类所归属的金融工具类别。

(一)准则适用性原则

1.承接主体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存在特殊性。划转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的承接主体为国有独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很多被划转企业来说,划转后的承接主体是除当地国资部门外的第二大股东,在社保股权管理实践中,承接主体与大股东以协议形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委托大股东代为表决授权清单内事项,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仍有表决权。2.承接主体持股比例和股东权利。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企业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知情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被划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被划转企业派出董事。基于承接主体的股东地位特殊性、持股比例和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分析,承接主体对被划转企业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承接主体对社保股权的会计核算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社保股权的金融工具分类归属性原则

财政部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至202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始全面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引入了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析的概念,由旧准则下的“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进行分类,修改成“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因此可见,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社保股权的业务模式不以出售为目的,以获取股权分红为主要收入方式。承接主体需对持有的社保股权进行分类,在社保股权分类中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承接主体同时持有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和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是否需要分类处理?按社保股权是否上市进行分类,承接主体可能同时持有两类社保股权: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和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存在公开市场,公允价值比较容易获得,具有较强的交易性。《实施办法》规定承接主体具有处置权,若承接主体对社保股权的持有目的为近期出售或短期获利,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可以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但笔者认为,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持有上市的社保股权不以交易为目的,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同时需履行划转工作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以期长期持有且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经营。因此,上市公司股权与非上市公司股权,对于承接主体来说持有目的并无不同,基于核算的一致性,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应当与非上市企业社保股权一同分类。2.承接主体持有的社保股权应如何进行金融工具分类?承接主体对持有的社保股权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也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从承接主体持有社保股权的目的、业务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分析,应采用前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持有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般需满足交易性的目的。根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承接主体虽有处置社保股权的权利,但划转企业的名单、划转比例等事项一般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股权交易需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承接主体持有社保股权并不以近期出售或短期获利为目的,因此不具有交易性。(2)业务模式。承接主体管理社保股权的职责,主要是维护社保股权的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时收缴社保股权分红收益和对分红收益进行投资运作等方面,因此其业务模式为长期持有社保股权并收取被划转企业分红作为收益并进行投资运作。(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社保股权专户会计信息应与社保股权管理的业务模式相符合,客观准确地反映承接主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承接主体掌握股权价值动态、资产收益情况以及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等提供依据。上市企业社保股权市价变动受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公允价值具有波动性,非上市社保股权企业因资产划转、资产置换等事项频繁而导致净资产也变动频繁。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考虑,将分红收益反映为承接主体的持有损益,被划转企业市价或净资产的变动反映为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变动,更能客观反映承接主体受托责任。综上,地方承接主体可将所持有的社保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权的分红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三、社保股权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社保股权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分类原则,以下对社保股权会计核算中具体操作问题进行讨论。

(一)社保股权核算的科目设置

为准确反映社保股权初始成本、价值变动和分红收益,承接主体应当在资产类一级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社保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反映社保股权取得的初始成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权益类一级科目下“资本公积”反映社保股权初始入账成本;“其他综合收益”下设二级明细科目“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类一级科目系“投资收益”,可根据需要下设“投资收益——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分红收益”,反映社保股权的分红收益。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上述科目设置后,承接主体可根据自身核算准确性需要,增设辅助项目,按被划转企业进行核算。

(二)社保股权公允价值的认定

承接主体将社保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但是被划转企业股权公允价值很难获取:(1)除上市公司股权外,国有股权极少存在公开市场交易活动;(2)被划转企业数量众多,如浙江省有上百家,承接主体不可能对每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3)即使采用资产评估,企业类型多样,难以寻找相同或类似资产的重置成本。因此,采用估值技术不能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行性和时效性。按照公允价值层次的规定,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即不可观察输入值。针对被划转企业股权的情况,建议按以下顺序获取社保股权的公允价值:(1)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日的收盘价;(2)被划转企业最近公开交易市场上的股权价值;(3)被划转企业财务报告日或最近资产评估的股权价值;(4)被划转企业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

(三)社保股权期末账面价值的调整

实践中,由于社保股权企业公允价值获取困难,可采用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母净资产作为计量基础。结合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每年末,根据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其他权益工具”中的“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对社保股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公允价值升值,借方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如公允价值贬值,借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下,被划转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可按准则的要求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若被划转企业能够无条件的避免以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偿还的,分类为权益工具,否则分类为金融负债。优先股、永续债(即使在被划转企业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不是承接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不属于“归母净资产”。因此计算承接主体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时,需要以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归母净资产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金额,按净额乘以持股比例确认承接主体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

(四)社保股权分红的核算

依据相关会计准则,持有期间,被划转企业宣告派发股利分红或者根据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规定确认拟上缴社保股权收益时,承接主体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借方计入“应收股利”,贷方计入“投资收益”;实际收到股利分红或社保股权收益时,借方计入“银行存款”,贷方计入“应收股利”。个别被划转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在下达划转通知后未完成全部社保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根据划转工作相关要求,若承接主体按基准日被划转企业归母净资产为基础进行入账处理,会出现“划转比例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形,因此承接主体可能暂未进行社保股权入账处理;为保障承接主体享有社保股权的收益权,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此时会出现“分红已收而权益未入账”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形,承接主体收到的社保股权分红可能存在2种可选择的会计核算方式:先计入“其他应付款”,待社保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后转入“投资收益”,或者直接将社保股权分红计入“投资收益”。笔者认为社保股权划转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社保股权分红属于承接主体应享有的收益权,计入“投资收益”更为合适。

(五)双重持股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承接主体一般为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因历史原因或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既持有被划转企业10%的社保股权,又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划转企业一般性国有股权,在这种双重持股的情形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列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按“一致性”原则适用同一准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相关性”原则分别适用准则和会计核算方法。笔者认为,鉴于社保股权的特殊性要求,在承接主体合并报表层面应采用前一个观点,在承接主体个别报表层面应采用后一个观点进行处理。以下列举两种情形:1.被划转企业为承接主体合并报表范围的情形。此情形下,在个别报表层面对所持有的一般性股权和社保股权分别适用准则进行核算,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特殊调整。例:承接主体持有被划转企业B公司10%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90%国有股权。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计量;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形成“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在承接主体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承接主体合并报表层面,承接主体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B公司100%国有股权,实际不存在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因此在A公司合并报表中形成的“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与承接主体个别报表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抵消处理。2.被划转企业为承接主体的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的情形。被划转企业不纳入承接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在个别报表层面对所持有的一般性股权和社保股权分别适用准则进行核算,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特殊调整。例:承接主体持有被划转企业B公司10%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子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20%国有股权。在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计量;在承接主体个别报表层面,B公司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承接主体合并报表层面,承接主体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B公司30%国有股权,在个别报表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调整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

(六)持股多层级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按照通知和操作办法内“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的规定,承接主体按照被划转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母净资产计算所享有的净资产权益。由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事项较多,在实践中一家被划转企业调整为另一家被划转企业的子公司,调整后出现承接主体同时持有母子公司2家被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情形并不少见。一般情形下,为了避免重复划转和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承接主体会将子公司的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持有母公司股权即可。在此情形下,承接主体的会计核算原则:1.将子公司账面价值直接调整至母公司;2.按子公司股权在无偿划转基准日的价值调整计入母公司。例:承接主体同时持有两家被划转企业(A公司和B公司)10%国有股权,B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承接主体将B公司1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A公司。方法一是将B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转入A公司进行辅助核算。如A公司和B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以初始成本计量,则承接主体按原始成本进行辅助核算调整后,A公司入账净资产权益会偏离A公司在无偿划转基准日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归属于承接主体的净资产权益。方法二是调整B公司在无偿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转入A公司进行辅助核算。如A公司股权账面价值以初始成本计量,则承接主体享有的A公司入账净资产权益由两部分构成:A公司在划转基准日的原始成本,B公司在无偿划转基准日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如承接主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可按无偿划转基准日A公司归母净资产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则可解决上述两个方法带来的处理弊端:A公司入账净资产权益不会存在不同基准日的入账价值,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也能够真实反映承接主体在无偿划转基准日应享有的净资产权益。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3

关键词:项目贷款;土地置换;财务危机;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高校财务危机的新形式

高校财务危机的新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高校贷款结构不合理,流动资金贷款所占比例过高,导致高校财务面临新的危机。高校新校区建设前期,银行贷款以项目贷款为主,高校归还项目贷款主要靠向银行借贷流动资金。随着新校区建设项目逐渐完工,高校项目贷款占高校贷款比例越来越小,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越来越大,有的高校已接近50%,而且还在逐年增长。这些流动资金基本上都是一年期短期贷款,一旦国家金融政策出现变动,高校立即就会陷入财务危机。

2.学校建设资金的终极需求与财政部门要求减少贷款规模的政策存在矛盾。高校新校区建设大部分已接近尾声,但收尾工程及归还项目贷款仍需要大量资金。怎样做到既能减少高校贷款规模,又能满足高校后期建设和还贷需要,是当前财政部门和高校急需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3.郑州市政府土地置换政策和省政府对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政策个别条款不一致,挡住了高校通过土地置换化解财务危机的主要通道。省政府关于老校区置换有两个文件,一个是豫政办【2005】8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个文件是【2015】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 郑州市政府2015年7月也出台了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文件郑政办【2015】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1.对未进行控规调整的,市政府维持原教育用途不变,不再进行用途调整;2.对省属高校新校区科教用地“未供即用”、“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处理与老校区土地置换同步进行,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按照协议方式办理手续,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2014年第一期的同区块、同用途的土地市场指导价评估确定,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的,可从老校区置换收购补偿资金中扣缴。

从省政府的这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文件内容有利于促进高校进行老校区土地置换;而按照郑州市政府出台的文件精神进行土地置换,土地价格非常低,因为不准进行土地变性,土地价格上不去。退一步讲,就是按照较低的价格进行了土地置换,资金也会被政府扣掉,最后高校也得不到资金,因为每个高校新校区和家属区在征地和建设过程中都有改变土地用途和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现象。

二、解决高校财务危机的对策

在提出具体建议之前,先探讨三个概念:一个是股权投资;一个是债权投资;一个是投资性债权。股权投资比较好理解,就是用资金换股份,公司收益股东跟着收益,公司亏损股东跟着亏损,投资者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高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解决高校债务问题现阶段还不能引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也比较好理解,就是借给别人资金,取得固定收益,到期还本,公司盈亏与自己没有关系。目前,银行向高校贷款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向高校融资就属于这一类。投资性债权就比较难理解了,投资性债权既兼具股权投资的长期性质又不具备股权投资的表决权,既兼具债权投资的保本固定收益性质,又没有债权投资的归还本金期限。投资性债权本质上是一种长期债权,只不过是没有还款期限,投资方想撤回投资只能靠出售债权,接受投资的一方想收回债权也只能通过购买债权来实现。理解了这三个概念,我们就可以提出解决高校新形式债务危机的第一个措施:

1.引入社会资金,把高校贷款转化为债权性投资,既可以解决新的财务风险,又可以有效化解高校债务;既能满足高校的资金需求,又能完成化债目标,在高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再将债权收回。

目前,个别高校已开始模仿尝试这种融资方式,但还不属于真正的债权性投资模式,他们只是简单地把贷款的主体由学校转嫁给了其它相关单位,比如学校建设,学校不再向银行贷款,改由学校协助施工方向银行贷款垫资,学校除按期支付工程款以外再加付施工方银行贷款利息。这种方式表面上避过了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的贷款监管,解决了高校建设资金,但实际上还得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学校还贷的压力并没有减轻。如果再进一步,学校不再归还施工方本金,每年只支付施工单位利息就可以完全把贷款转化为债权性投资。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高校债务属于政府债务的一部分,也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替高校归还一部分银行贷款。无论债务的主题是谁,总得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债务的主题总是被动的。如果能把债务转化为债权性投资,高校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什么时候还本由高校说了算,高校什么时候经济富裕了什么时候再把债权购回。如果高校平时只付息不换本,经济压力就会很小。

2.招商引资把高校老校区建设成大学生创业园,让高校老校区变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基地,不但能化解高校债务,又能让高校老校区永远为高校师生服务。

高校老校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属地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权利,高校土地性质能否变更由属地政府的城市规划说了算,上一级政府无权干涉。省级政府虽然不能干涉地市政府的城市规划,但可以考虑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帮助高校把老校区建设成大学生创业园,让高校老校区变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践基地,不但能化解高校债务,又能让高校老校区永远为高校师生服务,将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第三、由教育厅代表高校和市政府协商,把所有高校需要置换的老校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和置换。对于市政府急需、必须建成中小学和医院的老校区,由市政府规划成学校和医院,解决市区基础教育和医院不足的问题,把其余的老校区规划成商住用地,提高老校区置换价格,既照顾到了市政府的规划需要也满足了高校化债所需资金。

参考文献:

[1]豫政办【2005】83号.河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

[2]【2015】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

[3]郑政办【2015】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4

关键词:企业集团;投资收益;风险管控

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或向其他行业转型发展,企业的下属子公司不断的增多,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也比较多。因长期股权资金投入较大,运行周期较长等特点,一旦长期股权投资结构不健全,没有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和降低企业所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如果要想在长期投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必须对于股权会计核算及其财务状况做到充分了解和管理,通过科学的分析和合理投资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企业集团公司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来获取。实业投资主要是投资入股设立子公司形式,即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主要是证券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期货、委托贷款等。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享有份额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企业集团投资目的主要分以下三类:扩张性需求;维持性需求;外在性需求;根本动机是追求较多的投资收益和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投资企业按照股权比例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收益、清算收益及其他收益。股权投资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股东的意志在被投资企业得以贯彻和执行,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并争取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风险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涉及投资前决策风险、投资运营中管理风险和投资后清算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前几年,市场经济发展旺盛,许多企业不仅扩大产能,也向其他地区,其他产业扩张,或独资、或合资投资成立分、子公司,但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钢铁、煤炭、水泥产能过剩,很多项目建成后没有市场,连续亏损。盲目投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没有做好对市场的研判及项目可行性研究,发生投资决策风险。

2、随着集团公司相关多元产业战略的实施,长期股权投资数量与金额大幅增加,但集团公司在被投资单位的战略定位、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度等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使投资目的与收益不能及时实现。

3、集团母公司举债筹措大量资金进行投资,相当数量的被投资单位长期没有回报,导致集团母公司背负大量贷款利息支出,资金被长期占用,利用率低下。已经成立的子公司并无实际的生产经营,每年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和管理费用较大,使得集团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4、随着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普遍下滑,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水平明显下降。占用集团母公司大量投资资金的全资与控股子公司,每年向集团母公司上缴利润(或分红)的很少,收益甚微,其中一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导致集团公司投资损失,造成集团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综合投资收益率远低于其对应的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利率采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效益低下。

5、部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几年盈利却不给集团母公司分红(或上缴利润),导致集团公司资金短缺而部分被投资子公司现金流充裕的现象,反映出集团公司在全资子公司上缴利润、控股子公司分红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6、投资企业虽然对参股子公司无实际控制权,但投资金额大、数量多,而实际取得的收益非常低,反映出集团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经营与分配缺乏有效监督。

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不到位:子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承包费、股权转让款,因对方公司经营异常,款项有可能无法收回;合资对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股权投入款,或抽逃货币出资额,有可能给投资企业形成损失,负责管理项目的投资团队成员或派驻投资对象企业的人失职,产生道德风险或管理不到位风险,危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些都给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

8、根据煤炭、钢铁行业整体的发展形势和国家去产能的基本要求及目前资源价格的大幅下跌,资源矿产企业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有些公司已成立,但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影响,项目没有被国家批准、或者未能取得采矿证,加上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建设。已购置地块仍然处于闲置状态,存在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的风险。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没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公司就会处于停滞状态,母公司的投资长期无回报。

三、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风险防范

防范并控制投资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要重视投资决策和投资后的风险管理,加强投资对象基本面恶化或业绩显著低于预期时的风险管理。具体对策为:

1、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职能部门管控。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制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标准,划分公司股权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权责明确,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制衡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2、对长期股权投资“分门别类”进行监管。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在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中的定位,比如是以实现收益为目的、还是以投资控制资源等其他战略为目的,“分门别类”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进行监管,实现集团公司既定投资目标。

3、对长期股权投资“有重点的”进行监管。统计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较大(如上亿元)的公司,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重点关注这些单位的财务与经营情况,加强其财务与经营监管工作,避免或减少因管理不善给集团造成投资损失。

4、集团公司要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控股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确保收益分配合法、收益资金及时足额收取。(1)全资子公司:完全由集团公司控制,无其他特殊原因,利润全额上缴集团母公司。(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控股子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会同子公司管理层拟定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派驻高管人员按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在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实现。(3)参股子公司:集团公司派驻高管人员要在其利润分配预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产权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派驻高管人员在子公司相关决策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保证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实现。

5、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效益,追究管理者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效益,对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应追究董事会等相关决策人员的责任;对在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责任的,应当撤销职务、停止升迁等制裁。

6、健全对外投资的管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强化被投资企业的监管,明确投资关系,追偿承包费,对投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对投资行为做出适当的分析和预测,追偿股权转让款或股权投入款,减少投资损失。理顺投资关系,做到整个投资过程合法、合规,及时纳入集团合并范围。

7、保证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与成本相配比。企业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要以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为限,投资带来的现金流入的规模和时间要与筹资的现金流量尽量保持一致,避免财务危机的发生。企业选择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是最优项目,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效益低下,资金使用严重浪费,应防范低效项目的投资。

8、对部分投资项目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无实质运营或丧失继续持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及时计提减值准备或进行妥善处置,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减少损失,规避集团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5号)文件,及时淘汰落后产能,将落后产能及时清理。

四、结语

长期股权管理以及优化内部资源,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加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倩.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173—175.

[2]牛佳.浅谈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J].新西部:理论版,2014(6):62-62

[3]李红.浅谈企业投资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电子商情:科技创新,2013,(21):50—51.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5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名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具体试点企业有主要采用送股方式(由非流通股股东直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三一重工、金牛能源、紫江企业,采用扩股方式(通过上市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放弃)的清华同方。目前前述三家已顺利通过临时股东大会类别表决并实施方案;而清华同方的方案被流通股股东否决。2005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又公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42家公司榜上有名,预示着改革将大规模开展。据悉,第二批试点企业解决方案多集中于送股、扩股、缩股(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比例缩减股份)。通过测算可知,此类方案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对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进行调整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对支付的对价进行会计处理?笔者曾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又长期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对股权分置解决方案进行过系统研究。经过认真思考,笔者提出两种思路供参考,其一为“无偿赠与或以零收益部分处置长期投资”,其二为“获权对价”,以下仅以三一重工的直接送股为例作说明,扩股、缩股方案可同理操作。

处理原则:股权分置改革是证券市场的重大变革,企业为响应改革号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支付对价,会计操作中宜尽量减少对企业利润的冲击,以降低对企业经营带来的额外压力。因此建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先冲减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企业股本溢价的影响部分,不含因被投资企业其他净资产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变化),不足冲减部分再作其他处理。

理论依据:上市公司股本溢价,多为公司公开上市之初流通股股东相对于非流通股股东额外多付的成本。作为控股非流通股股东,出于核算的目的将其记入自身的资本公积账户体现权益的增加,实际这部分成本是与流通股股东相比少支付的,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时,将支付的对价从此科目中调出是合理的。

假设条件:1.为简化思路,假定三一重工只有一家非流通股股东A,在解决股权分置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投资。

2.A公司对三一重工的投资原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

3.A公司此项投资每股账面价值为2004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7.94元。

一、无偿赠与或以零收益部分处置长期投资

从占有上市公司权益角度看,无论是送股、扩股还是缩股,均直接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占有股权比例及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在获得流通权后,长期不减持,减少的权益未带来任何价值回报,支付的对价可视为无偿赠与或以零收益部分处置长期投资。

以下以三一重工(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同时送部分现金)为例,探索控股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A对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加8元现金,共计付出2100万股股票及4800万元现金。

股权登记日股权结构:

送出股份账面价值:2100×7.94=16674万元;送出现金:6000×0.8=4800万元。

A公司会计处理:

(一)若因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等引起股本溢价而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余额大于或等于支付的对价,以支付的对价为限冲减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147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三级科目略) 16674

贷:银行存款 4800

(二)若因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等引起股本溢价而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余额小于支付的对价,先冲减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再冲减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或投资收益)

21474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三级科目略) 16674

贷:银行存款 4800

注:①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按该项投资的平均总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同时按比例相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

②以上两种情况处理后,该项股权投资每股账面价值仍等于被投资公司每股净资产,在以后的每个会计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处理。

二、获权对价

从付出与回报的角度看,送股、扩股、缩股均可视作为获取流通权而支付的对价。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其剩余股份获得流通权后可以以市价在股票二级公开市场减持。即使无减持预期,在以股份作抵押进行贷款时,股份价值增值也可得到体现,股东的价值可以更准确地衡量,因此对这项权利应予以确认。在备查账簿中登记股份的变动,在每个会计期末采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调整。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股东A对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加8元现金,共计付出2100万股股票及4800万元现金。付出股份及现金后,每股账面价值可能会高于被投资企业每股净资产。

A公司会计处理:

(一)若因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等引起股本溢价而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余额大于或等于支付的对价,以支付的对价为限冲减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1474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三级科目略) 16674

贷:银行存款 4800

注:①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按该项投资的平均总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同时按比例相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

②处理后,该项股权投资每股账面价值仍等于被投资公司每股净资产,在以后的每个会计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处理。

③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减少的股份数。

(二)若因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等引起股本溢价而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余额小于支付的对价,先冲减资本公积,不足冲减部分再记入股权投资差额,分一定期限摊销。

1.改革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股权投资差额)

21474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三级科目略) 16674

贷:银行存款 4800

2.分N年摊销: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股权投资差额) ×××

3.在每个会计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核算并需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小于或等于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股权投资差额) ×××

4.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大于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将尚未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全部摊销,作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股权投资差额) ×××

同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大于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的部分: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 ×××

贷:长期股权投资—三一重工(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注:①部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按该项投资的平均总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同时按比例相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

②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减少的股份数;

③改革后,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完毕之前该项股权投资每股账面价值将高于被投资公司每股净资产;

④此方法对后续每个会计期损益的影响有:差额分期摊销影响摊销期损益;会计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账务处理时,可能影响损益;

⑤在差额摊销完毕之前处置该投资时,对损益影响也将得到体现。

三、思路评价

比较上述两种思路,当资本公积(被投资企业股本溢价引起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余额大于或等于支付的对价时,处理建议及影响是相同的,均以支付对价为限冲减资本公积。

当资本公积(被投资企业股本溢价引起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余额小于支付的对价时,思路一“无偿赠与或以零收益部分处置长期投资”的账面表现为影响当期损益,其出发点为非流通股股东预计长期不减持,同时解决股权分置不能给其带来任何好处,进行改革仅仅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则支付的对价视为无偿赠与或以零收益部分处置长期投资;思路二“获权对价”则对损益的影响期延后,其出发点为通过解决股权分置、支付对价,而得到流通权,对这部分权利要予以确认,确认后表现为每股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加。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6

时隔整整两个月,即6月21日,上海银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披露,上海3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的方案已经完成,辖内银行业投贷联动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即将上报银监会。

沪上首批3家试点银行“投贷联动”的具体方案是什么?方案推出是否有借鉴国外的经验?

上海银行和华瑞银行

都将下设创投类子公司

“试点前期,上海银行投资子公司主要在 ‘贷’的科创企业中,选择小部分优质科创企业进行‘投’,原则上不对‘贷’以外的科创企业单独进行‘投’。”上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朱会冲表示。

据朱会冲介绍,上海银行关于投贷联动模式的初步设想是:将下设独立法人子公司 “上银投资公司”,专司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上海银行将指定浦东科技支行及其他科技特色支行作为专营机构,专司对科创企业的“贷”,由此形成对科创企业“股权投资+债权融资”联动服务。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在有序进行中。

就具体信贷产品而言,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上海银行将专门推出“投贷通”产品,充分考虑科技小企业的特点,比如科技专利情况、人才情况、外部投资机构投资和估值成长性等情况,将作为审贷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具体贷款品种方面,上海银行将为科创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等。

担负首批“投贷联动”试点重任的华瑞银行同时身兼首批民营银行试点。它和上海银行的试点模式会有哪些异同呢?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早在今年初,华瑞银行已经按照事业部模式成立了科创金融业务部,包括2个前台业务中心和1个跟单融资运营中心。

和上海银行一样的是,华瑞银行也会下设创投类子公司,这个子公司将承担配合母行持有认股期权及行权、为母行投贷联动项目科创贷款提供担保、收购投贷联动项下母行不良贷款或债转股等职能。

浦发硅谷银行因受股东制约

不会设立投资子公司

从国际上看,有很多探索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学习和借鉴,其中硅谷银行就是重要的样本之一。据了解,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银行,注册资本只有500万美元,在最初运作的10年间名不见经传,20世纪90年代初独辟蹊径开创了投贷联动模式,由传统银行转型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榜样。

据统计,美国所有的创业企业中有75%被创投基金投资过,而这些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过的企业中过半数是硅谷银行的客户。自1993年以来,硅谷银行的平均资产回报率高达17.5%,远高于美国银行业12%的回报率,并且损失率不到1%。

而同样是上海3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之一的浦发硅谷银行,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的合资银行,无疑可以很好地借鉴硅谷银行20多年的投贷联动模式。浦发硅谷银行行长蒋德表示,该行将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硅谷银行式”的贷款,在一些风险足够高、需要进行股权参与的贷款交易中,他们将会以持有认股权证或是类似认股权证的股权类合约来缓释风险。

不过,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因同时受中美两国监管,以及硅谷银行和浦发银行两家股东的制约,浦发硅谷银行短期内不会设立投资子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范文

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篇1[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控制;风险管理[DOI]10.13939/ki.zgsc.2017.10.276截至2017年1月底,已经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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