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特点范文
车船税特点篇1
一、《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作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 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 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二、《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征税范围。《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本法规定的车船。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微型、小型客车(乘用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三)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一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二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三是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车船税法》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明确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规范税收优惠。《车船税法》除了保留《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五)强化征收管理。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船舶的流动性大,目前对船舶征税在源泉控制上效果不够理想。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船检机构应当在提供船舶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四、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五、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答: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六、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答:主要原则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七、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答:《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八、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九、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
答: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此类材料具有重量轻的特点,净吨位与其价值关联性较低。从发动机功率看,同一长度的游艇可以根据个性化需要,选择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发动机功率大小与其价值也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十、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答:《车船税暂行条例》将游艇视同普通船舶按净吨位征税,税额偏低,与游艇的实际价格偏差很大。考虑到游艇作为休闲娱乐用品,与乘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同,为体现税负公平,《车船税法》将税额具体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范围在7.9米到30米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十一、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答: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十二、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答: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十三、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应如何征收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地方明确乘用车适用税额,税法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二是车船税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方便计征。
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文/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车船税特点篇2
就说这节能减排吧,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还是有里儿有面儿的好事。但好事得往好了办,办不好就又没里儿又没面儿了,外带丢人现眼。
再说收税。收税,说雅点儿,“税收有利发展,发展有利富民”;说俗点儿,就是要人掏腰包。掏腰包,总不是让人高兴的事,即便最后的结果又回来了――富民。但如果这腰包掏得有面儿,那就另当别论了。谁让国人都是爱面子的人呢?如果这面儿还挺高尚,那国人这腰包就掏得更痛快了。
未来的车船税,就是相关部门为纳税人定了很高调门儿,看上去很高尚,掏起来很有面子的税――因为这税的头上戴着一顶名叫环保的桂冠。人大审议车船税草案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此乃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针对地方税种进行立法。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对车船税法草案作了相关说明。据介绍,新税法将一改目前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统一计税的“―刀切”做法,针对不同排量分级征税。具体如下: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草案与此前流传的方案相比,1.0升及以下排量车型车船税额明显低于预期,“扶小(排量)抑大(排量)”的思路更为明显。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草案还进一步体现出了对节能环保汽车及农民的扶持。草案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解读谢部长的“说明”,专家、草民都明白了:车船税法草案在给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之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高扬起了“节能减排”的大旗。
节能减排,看上去很美
车船税草案,―石激起千层浪。节能减排,看上去很美,可惜,人们并不买账。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国家有收税的权利,百姓不可以抗税,但可以抗辩!
车船税,名不正言不顺
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车船税草案的起草者可谓深谙此中道理,他们不仅为车船税正名日“财产税”,而且还顺理成章地为车船税戴了顶推动“节能减排”的桂冠。只是,这一切在公众看来,却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
人大常委会讨论该草案,众委员议论纷纷。乌日图委员认为,车船税既然定义为财产税,就应该以价值来评估,而且,通过价值评估也并非难以操作。汽车上牌照时或登记时,都可以收这笔税。“现在按排气量操作不公平,比如国产红旗3.0排量的汽车,价值30多万元,合资的奥迪3.0排量的车,价值70多万元。70万的财产和30万的财产,一年交同样的税。合理吗?”
方新委员则认为,汽车作为财产,价值应随着使用年限折旧。德国的办法是:第一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25元钱。这种征税方法才能体现出是财产税。
说到财产税,我们就不能不谈谈与汽车有关的另一个税种――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也是一种财产税,而且是按照车辆评估价值的大小征收的,大约占到了车价的10%。既然车主购车时已缴了车辆购置税,那车船税同样作为财产税,是否有重复纳税的嫌疑呢?唯一能解释的就是,车辆购置税是国税,而车船税则归地税。
既被冠之以“财产税”之名,却又不按价值评估,更没有折旧一说。如此看来,这车船税确实有些名不符实,让人摸不着头脑,“无所措手足”了。更何况,现在评价一辆车是不是环保,单纯看排量已远远不够了。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在汽车上的广泛应用,已使得能耗与汽车排量之间的关联性大大降低了。一辆安装了1.6升排量的自然氢气技术发动机的汽车,未必比使用增压技术的1.8~2.0升排量的涡轮增压的汽车更节能。因此,单纯按照排量确定汽车是否环保,并据此立法收税,便显得尤为不合适、不靠谱。
至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加收车船税,就更难避唯利是图之嫌了。既是要弘扬“节能减排”,又岂能凡事都以钱来解决?治理高能耗、高污染,除了加税就别无他法了?加了税就不污染,就节能减排了?
真是没法不让人质疑你的执政能力!
欲加之税何患无辞
按照草案的表述,为“扶小抑大”,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支持节能减排,“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58%,又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数字。但这美丽的百分比后面隐藏的实际数字又是什么呢?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信息:截至2010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其中汽车8500余万辆(包括1500万辆低速货车即农用车)。
而在这8500万辆车中,1.0升以下排量的车仅占10%。
根据草案所附的《车辆税税目税额表》,也只有这10%的车辆,其税额能获得减少。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说,“草案规定1.0以下排量车的税额减少,1.0~1.6的基本不变,1.6以上的都要涨。现在城市中的大多数私家车是1.6~2.0的,这部分车基本上都要多交税。按照去年汽车销售的情况,1.0排量车的仅占10%,因此,有90%的人都不会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陈伟才建议,税负结构应该作相应调整。1.6~2.0的主要车型,税额应基本不变,使广大老百姓不至于因税负调整而增加负担。
陈伟才的意见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赞同。任茂东委员表示,根据有关方面的统计,1.0升到1.6升排量的汽车是我国目前乘用车的主体。这个主体在这次修法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这有悖立法本意。
方新委员则提出,草案对于1.0排量以下的汽车给予税收优惠,对2.5以上的增加税收,但是,到底有多少人处于中间值?“车船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却关系到千家万户。现在全国汽车
保有量大约有8000万辆,涉及到数亿-人,所以要慎重,要有更详细的测算,立法才能有科学依据。”
数字真是个好东西,有了数字才有说服力,玩好了数字更是能瞒天过海。很多时候,国人总是愤愤不平:中国为什么没有诺贝尔奖,尤其是数学!孩子们的奥数都白学了吗?
当然没白学。这不就用上了吗?
欲免之税何患无辞
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承认,我们都得说,尽管中国的“富民”之路才刚刚起步,但我国却是当之无愧的重税国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向百姓收税。百姓也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合理纳税,为国家作贡献。只是,令人不解的是,尽管百姓不断地纳税,但这税收却总是不够国家支配。于是,税收之外,百姓还不得不应付各种莫名其妙的“费”。但凡改革必收费,而收费的名头又总是千变万化。这中间只有一样是不变的,那就是交钱的人和收钱的人――百姓永远是交钱的,而官府则只管收钱,却从不交钱。
这一次也不例外。警车、公车、军车再次被“规定”免交车船税。即便是为了节能减排!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吴亮星尖锐反问:如果为了节能减排,警车、公车和部队的车同样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样要负责任,为什么要免税?
吴亮星胆子好大!吴亮星勇气可嘉!挑战警车、公车、军车,你就不怕危难之际,警车、公车、军车罢工?
车船税特点篇3
一、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和崛起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作为一个税收政策工作者,必须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引领各项工作,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工作,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工作水平,通过学习记录两万元多字,写心得体会三篇,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对崛起献计献策。2012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二年,国家出台很多新的所得税政策,同时以营业税进行修改重新颁布实施,为尽快掌握税法内容,一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二是在每天点名后和大家一起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搞好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二、大力宣传税法,为纳税人和基层分局提供优质服务
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收工作阻力,化解纳税人的误解和抵触,税政股结合实际工作,坚持不懈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发展、民生”这一税法宣传主题,我股大力宣传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必要性,在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一是认真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发宣传材料。二是亲自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宣传资料,接受纳税人税收政策咨询。三是印制《个人所得税纳税指南》、《车船税政策问答》、《省地税系统三项服务措施100条》、《省地税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等宣传手册发给纳税人。四是更新设在体委的税法宣传栏的资料。五是针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编印《保增长促发展文件汇编》500本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六是为企业办税人员举办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对税法中的难点重点进行讲解;七是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座谈会,对去年的代收代缴进行总结,安排今年的代收代缴工作,并和参会人员认真学习车船税政策。
三、强力推进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
为贯彻执行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75号)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蒙政办[2006]55号),地税部门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实行“办证征收”与“查实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2012年共征收房地产税收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城建税及附加万元;二手房转让征收税款(费)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城建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个人所得万元,印花税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水利基金8万元。
四、车船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车船税委托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扣代缴工作
对车辆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各项税收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优化服务,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票”,严把政策,使货物运输税收取得新突破,截至目前,在我局登记的车队有44个,拥有货运车辆8183辆,其中已办理税务登记车辆6286辆,均为代开票纳税人。我局目前无1户自开票纳税人。2012年1至11月份交通运输业地税入库2811万元,同比减少了95万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印花税。。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所得税税率由3.3%降低到2.5%;二是受金融危机影响,交通运输业下滑。在交通运输发票的管理上,我们的具体做法:一是制定《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细化车船税收代开程序,制定6个代开货运发票申请表格,突出强调申请人责任,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程序;二是完善开票手续。需代开票的车辆,需要首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提供运输合同、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填制《代开发票申请表》、《开票资料清单》、《货物运输托运方证明材料》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方可开具货运发票。目前我局执行的开票限额为:每月每吨2000元。2012年7月份市政府将机动车辆的年审由市车管所下放到县车管所进行审核,为了使车辆税收在年审前缴清税款,我局在方正检测中心设立地税窗口,经多次与县政府汇报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的建议,县政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于县车船税收委托工作实施方案》(蒙政[2012]15号),实行“委托,地税管理,部门把关,政府监督”的征管模式,由税务硬机关对未缴清税款的纳税车辆补缴税款后,车辆上线检查,否则不予办理年审、入户手续,7(7月22日)-12月份检测中心税务窗口补征税款万元。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为搞好车船税的委托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精神;二是县局召开保险公司负责人座谈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对保险公司办税人员进行代扣代缴业务培训;三是5月份县局组织由税政股牵头,从征管分局、城关分局抽调人员参加的车船税代扣代缴专项检查工作,通过学习检查,共对七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94480。00元处50%罚款计罚款47240.00元,。2012年度各保险公司共代扣代缴车船税500多万元.
五、全面贯彻保增长促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对于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压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市地税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地税局迅速反应,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积极采取应对之策,力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主要做法是:(一)组织全体税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等相关政策。(二)对新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三)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11〕103号),我局对困难企业华洋纺织减免土地使用税8万元。全面落实“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实行业务骨干带班、行政领导值班等制度;推行涉税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扩大税银联网覆盖范围,为纳税人提供经济便捷的多元化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完善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一票式”征收。(四)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7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我局全所减免营业税130万元。(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减免16万元,印花税1万元。下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1%调为0.5%,减收土地增值税105万元。
六、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政策空间,用足用活各项税收政策,今年国家为为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出台很多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严格操作程序,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下岗职工、残疾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在生活上比较困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们采取送法上门的办法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纳税人知道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与工商、劳动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全县下岗职工人数、及下岗职工从事再就业的人员的分布、从业情况、地址,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及分布等,同时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到经营户中,对他们情况进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告知他们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在审批程序上,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按照《县地税局减免税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对各分局上报县局的减免税资料,县局成立由税政股、征管股、监察室、管理分局各一人的减免税调查核实小组,对城关分局、庄子分局、征管分局上报的减免税在每月20日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报告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分管局长在每月月底前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税政股按公文处理程序下发文件;为提供高效、快捷的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符合审批减免税条件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不能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由分管局长先行审批。2012年年共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30户,月税款1327元,残疾人26户,月减免税款1852元,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减免税款5户,月减免税款600元。同时审批9个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68万元,房产税7万元多万元,东升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近8万元,按政策规定为石油公司减免土地使用税35万元。
七、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
2011年我局进行土地使用税全面税源普查,已将我局土地使用税税源已全部录入TAX2005征管系统,要求各分局根据税源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2012年,各分局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对纳税人占用土地面积再次进行普查,更新TAX200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数据,到2012年11月份,共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人10615户,占用土地面积2344008.00平方米,应缴土地使用税10875449.00元。今年已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万元。
车船税特点篇4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
(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及对组织收入的影响,特别是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情况,深入开展经济与税收的比对分析,把握各种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规律。
(三)加大管理力度,查找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挖掘征管潜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基层反映的征管问题。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在现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内,结合实际,对现行政策中的不适应和不明晰之处及时进行请示调整和明确。
(三)拓展政策空间,积极支持经济发展,特别是皖北地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开展烟叶税征管情况、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管范围等专题调研。
三、深化改革,推进地方税制建设
(一)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改革举措的落实工作,密切关注并积极研究解决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的调研测算,对税额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做好房地产税制改革、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车船税立法以及环境税立法的调研、测算等基础性工作。
四、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开发和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预计4月份建成使用,并力争使之拓展成为全市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根据全省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统一煤炭行业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加强征收管理。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争取与市公安局车管所实现信息联网;推行船舶车船税源泉控管,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国际税收、涉外税收管理。
(九)抓好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并细化税收协定执行程序。
(十)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十一)针对非居民税源隐蔽性和流动性强,税款易流失的特点,在税源控管、夯实管理基础上下功夫,确保非居民税收法律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五、加强培训,提高队伍能力和水平
车船税特点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车辆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征收情况看,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部门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辆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对加强部门间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车辆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税收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交通运输业形成公平税负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有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发动宣传,切实增强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税务部门和各协税单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税收纳税人的特点,采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车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深入人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车辆税收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地税、*交警、财政、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车辆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翔实资料。
四、建立车辆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加强车辆税收征管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决定建立车辆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车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具体分工如下:
国税局:国税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单位,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国税局在做好车辆购置税收工作的同时,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地税局是车辆使用税的征收单位,要定期反馈车辆使用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要审核其缴纳的税收与实际吨位是否相符,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要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要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局: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要凭地税局开具证明进行年审,并定期(按季)反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农机局:按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注册挂牌登记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开展有关农用运输车辆税收政策的宣传,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审核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局:及时提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变更等信息,协调车船税征收中遇到的问题。
财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规定,我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县分公司和安邦财险*县公司应遵照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要履行车船税代扣代缴义务。
车船税特点篇6
一、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和蒙城崛起大讨论活动,认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作为一个税收政策工作者,必须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引领各项工作,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工作,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工作水平,通过学习记录两万元多字,写心得体会三篇,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对蒙城崛起献计献策。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二年,国家出台很多新的所得税政策,同时以营业税进行修改重新颁布实施,为尽快掌握税法内容,一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二是在每天点名后和大家一起学习,科学发展观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搞好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二、大力宣传税法,为纳税人和基层分局提供优质服务
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收工作阻力,化解纳税人的误解和抵触,税政股结合实际工作,坚持不懈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发展、民生”这一税法宣传主题,我股大力宣传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必要性,在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一是认真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发宣传材料。二是亲自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宣传资料,接受纳税人税收政策咨询。三是印制《个人所得税纳税指南》、《车船税政策问答》、《安徽省地税系统三项服务措施100条》、《安徽省地税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等宣传手册发给纳税人。四是更新设在体委的税法宣传栏的资料。五是针对金融危机国家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编印《保增长促发展文件汇编》500本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六是为企业办税人员举办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对税法中的难点重点进行讲解;七是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座谈会,对去年的代收代缴进行总结,安排今年的代收代缴工作,并和参会人员认真学习车船税政策。
三、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保证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我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部署,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在总结以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一是2月份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对一百多户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二是4月2日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应用软件培训班,通过培训,纳税人和税务管理员业务技能有很大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到五月三十一日圆满结束,在进行汇算今年共对139户进行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85.78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52.05万元,弥补亏损1933.54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700.21万元,汇算企业所得税425.05万元已全部入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今年是第三次进行,县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将此项工作列为第一季度的工作重点,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安排并了解申报进度,对个别分局工作不力进行督办。
宣传方式:一是将省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200多份向高收入行业人群发放;二是在县电视台播放游走字幕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如何自行申报;三是召开高收入人群座谈会进行宣传。四是县局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及申报口径放到县局域网上供大家学习,初步统计访问200人次。自行纳税申报结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8人,年所得额到2009年3月30日,自行纳税申报结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51人,年所得额960.5万元,应纳税款200.15元,已全部扣缴入库;其中五州公司31户,许疃煤矿13户,保险公司1户,。
四、强力推进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和车船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车船税委托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时代扣代缴工作
为贯彻执行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75号)通知》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蒙政办[2006]55号),地税部门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实行“办证征收”与“查实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2009止半年年年共征收房地产税收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城建税及附加万元;二手房转让征收税款(费)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城建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个人所得万元,印花税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水利基金8万元。对车辆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各项税收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优化服务,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票”,严把政策,使货物运输税收取得新突破,2009年上半年入库税款万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印花税。2009年7月份市政府将机动车辆的年审由市车管所下放到县车管所进行审核,为了使车辆税收在年审前缴清税款,我局在方正检测中心设立地税窗口,经多次与县政府汇报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的建议,县政府出台了《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于县车船税收委托工作实施方案》(蒙政[2009]15号),实行“委托,地税管理,部门把关,政府监督”的征管模式,由税务硬机关对未缴清税款的纳税车辆补缴税款后,车辆上线检查,否则不予办理年审、入户手续,7(7月22日)-8月份检测中心税务窗口补征税款105万元。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为搞好车船税的委托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精神;二是县局召开保险公司负责人座谈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对保险公司办税人员进行代扣代缴业务培训;三是5月份县局组织由税政股牵头,从征管分局、城关分局抽调人员参加的车船税代扣代缴专项检查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2009年上半年各保险公司共代扣代缴车船税300多万元.
五、全面贯彻保增长促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对于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压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地税局、市委、市政府、市地税局、县委、县政府和县地税局迅速反应,在扩大内需、确保增长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积极采取应对之策,力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主要做法是:(一)组织全体税务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等相关政策。(二)对新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08〕103号),我局对困难企业华洋纺织减免土地使用税8万元。全面落实“3456”服务规范和“二十条便民措施”;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实行业务骨干带班、行政领导值班等制度;推行涉税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拓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扩大税银联网覆盖范围,为纳税人提供经济便捷的多元化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完善落实“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户式”储存、“一票式”征收。(四)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我局全所减免营业税130万元。(五)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减免16万元,印花税1万元。下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1%调为0.5%,减收土地增值税105万元。:
六、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政策空间,用足用活各项税收政策,今年国家为为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出台很多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严格操作程序,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下岗职工、残疾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在生活上比较困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们采取送法上门的办法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纳税人知道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与工商、劳动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全县下岗职工人数、及下岗职工从事再就业的人员的分布、从业情况、地址,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及分布等,同时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到经营户中,对他们情况进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告知他们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在审批程序上,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严格按照《蒙城县地税局减免税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对各分局上报县局的减免税资料,县局成立由税政股、征管股、监察室、管理分局各一人的减免税调查核实小组,对城关分局、庄子分局、征管分局上报的减免税在每月20日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报告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分管局长在每月月底前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税政股按公文处理程序下发文件;为提供高效、快捷的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符合审批减免税条件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不能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由分管局长先行审批。2009年上半年共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1户,月税款327元,残疾人16户,月减免税款852元,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减免税款2户,月减免税款100元。同时审批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8万元,东升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近9万元,石油公司减免土地使用税18.6万元。
七、认真搞好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费征收的指导工作
坚持税费并重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细化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费征缴措施,使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2008年年共征收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医疗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另外残疾人保障金万元,征收水利基金万元,文化建设事业费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万元。(一)规范征收、严格处罚、不断开创新的征收方式。2002年以来我们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进一步加大了征收力度,并实行科学管理,把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人数及相关资料全部录入微机,全部实行微机开票,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我们要求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到办税大厅申报缴费,逾期由资料员传递逾期未缴费清单,由征缴人员到企业崔缴,严格加收滞纳金,促使企业按时申报,均衡入库,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同时我们根据养老、医疗、失业三项基金不同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征缴方式。(二)、争取领导和部门支持,大力清欠部分参保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或企业法人缴费意识不强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欠费情况,为此除进行日常清欠外,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进行大规模、高规格的清欠活动,以清促征,以清补欠(三)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扩面征收工作要提高社会保险费收入总量,需要不断地扩大征收范围,才能使费源不会枯竭,才会给社会保险费注入新的活力,大力培植费源,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寻找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增长点(四)巩固社会保险费全员全额管理工作,各分局按照县局统一安排对社会社保费源级别、缴费能力认定:A、B、C、社保缴费状态、资金来源、工资发放情况等根据实际进行重新认定。(四)贯彻落实省劳动局、地税局、财政局、经委等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配合劳动、财政、经委等对蒙城县破产、关闭企业养老保险欠费31户上报上级部门批准核销养老保险费4000多万元。(五)、贯彻落实《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对105户困难企业一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二是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在2009年内降低参保企业的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为:企业缴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0%降为1.4%;企业缴医疗保险费费率调整为5.5%;企业缴工伤保险费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30%。将少征收失业保险费30万元,医疗保险费150万元,工伤保险费3万元。
八、认真做好税收调研,为上级领导作好参谋
车船税特点篇7
[关键词]财产行为税 信息化管理 实践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83-02
财产行为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城建税、印花税、烟叶税等九个税种都属于财产行为税。随着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深入推进,以营业税为主打、“以票控税”等传统的地方税征管手段将逐步弱化,财产行为税必将成为地税今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此,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促进地税收入可持续稳定增长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余年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包括财产行为税在内的各项地方税种征收得到加强。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的误区和财产行为税税种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征管力量投入不足等原因,小税种在征管体制机制、征管方式方法上,手段单一传统,信息化程度不高,容易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增加税收执法风险。
1.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导致税收执法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各种财产行为税的立法仍停留在暂行条例的层面上,效力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有些税种设计没有结合基层实际情况,朝令夕改,造成执法上的时空误差,陡增执法风险。个别税种自由裁量权过大,操作不规范,加之地方越权减免税时有发生,财产行为税成为少数地方财政收入的“调剂器”,也给地税部门及其干部带来执法难题。
2.税源零星分散、点广面长,征收难度较大。财产行为税额小、难征、易漏。“额小”体现在纳税人应纳的各税种中,往往是这几个税种的额度小。“难征”,如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很难找到出租房产的出租人,更不用说能及时征收到税款了。“易漏”,由于税源零星分散、点广面长,征收难度较大,以及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等情况,造成税务部门容易忽视,纳税人遗漏申报现象。
3.征管业务要求素质高,实际重视程度低。财产行为税的征收管理是一项细致而繁琐的工作,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强、税种多、涉及面广、征管复杂,要做好本职工作,仅靠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作保证。不可否认,当前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部门及其干部仍然存在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观念,单纯任务观点,只想“抱西瓜”;有的地方税源底子不清,征管基础管理不扎实;有的地方征管措施不到位、管理松弛;有些地税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掌握不全面
车船税特点范文
本文2023-10-26 11:36:49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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