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心得体会(精选16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2-14 09:46:08浏览:720

小额贷款心得体会(精选16篇)

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将学到的知识落实到实践中,并进行心得体会的总结。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为自己的人际关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我会加强与他人的交流,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

小额贷款学习心得体会

5月25日,我行一行27人赴xx学习信贷业务发展的先进经验,经过与xx行领导、销售主管、信贷员等多层次的交流,感触颇深,收获也较大。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强和工作作风硬。通过和对方销售主管交流,深深感到其业务知识的扎实、工作作风踏实、特别敬业。销售主管业务能力决定着销售团队业务扩张能力。相比之下,我们是重视信贷,但真正学信贷、懂信贷做的不到位,给信贷员技术支撑不到位,经验指导不到位。如何抓营销、谈发展、控风险。xx行商务贷款从去年下半年万到目前8640万的规模,是跟他们有个有力的业务指导有直接关系,而我们的业务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次通过率为零,并且审查审批环节存在多次退回的现象,业务办理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我行业务办理效率及发展速度。小额贷款存在同样的问题,如何判断客户的经营能力还款意愿对信贷员来说存在同样的困惑,从我行目前的表面现象来看,是客户源少,常常出现断户现象,但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判断客户不准,往往做法是没户就加大宣传-客户来申请-调查判断不准-否决-被否客户宣传等形成不良循环,管理层在这个环节的指导缺失是造成客户较少的主要原因。另外,管理层的务实的工作作风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管理层坚持更多的精力放在信贷业务上,多研究业务,多研究市场,多深入了解业务现状,掌握一手资料,及时解决业务发展存在的困难。这一点也是我们亟待改变的。

二、重视信贷队伍建设,强化信贷管理。xx行在行内广泛树立信贷第一重点业务的优势地位,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信贷队伍,在人员管理上把住准入关,全行上下以干信贷为荣,人人争干信贷,以信贷为重及“比学赶帮超”发展氛围特别浓厚,在这种氛围下及时推出末位淘汰制、除绩效考核外增加激励措施,这样信贷员自觉学习的能力得到加强,业务能力自然提高较快,市场开拓主动性较高,吃苦精神更一步深化。形成了良好的信贷文化。

三、在业务发展上坚持正确的方向和方法。通过和xx行信贷员交谈,第一感觉信贷员对如何发展业务心里特别有数,他们是真正以客户为中心来开展工作的,如我行信贷员通常反映的产品手续繁琐等,在他们那里让客户感觉不到,因为他们的提前工作做的比较到位,提前已核实到客户的真实情况及软信息,到客户家中的时侯只需验证一下签字等,既提高了效率,又和客户拉近了距离,让客户感觉到是信贷员的真诚、产品的快捷,这样口碑宣传带动了客户的不断增加,客户的熟悉度不断加深,业务规模才得以扩张,管控风险能力得到提升。有了以上好的发展环境、业务支撑、正确方向引导,信贷员的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业务管理水平逐步增强,业务发展才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这是我体会较深的三个方面。根据我们认真学习的宝贵经验再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我认为要真正改变目前发展不力的状况,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管理层必须以身作则,全身心投入到信贷业务中去。一是尽快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不仅要重视信贷,更要学信贷、懂信贷,要学习信贷业务制度,熟悉监管要求,了解信贷技术,这样才能知道要如何抓营销、抓发展;知道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什么,抓好风险控制,才能避免不良率过高;以自己好学、专业的形象影响周围人员,尽快在行内形成讨论业务、学习业务的氛围。二是真正与客户、市场连在一起,及时掌握各方信息、行业知识、市场趋向才能有力指导信贷员。三是改变拖拉、只说不做、高高在上等不良工作作风,凡事带头去做,以身作则、脚踏实地,以吃苦在前的态度认真对待工作。四是要真心关心和爱护信贷员,经常关注他们的思想动向,及时调整他们的心态。要保护信贷员做业务的积极性。如不能因为信贷人员没有完成业务发展任务或造成了几笔逾期就横加指责,而应看到信贷人员为了做好信贷业务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帮助信贷员分析及给予更多的鼓励。逾期催收中不能把压力全都放到信贷员身上,身为管理层一定要率先士卒。

小额贷款营销成功心得体会

小额贷款业务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越来越重要,因为它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了一种非常有用的帮助。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市场营销和正确的策略,成功地宣传小额贷款业务和吸引客户。

第二段:确定目标受众。

在进行小额贷款营销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受众。如果我们不清楚我们的目标受众是谁,那么我们的市场宣传就很难取得成功。因此,在策划小额贷款宣传之前,我们需要对我们的目标受众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包括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收入等等。

第三段:确定营销策略。

确定目标受众后,我们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小额贷款营销策略。正确的营销策略能够帮助我们更有效地推销产品,并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我们可以考虑结合线上和线下宣传,例如在社交媒体平台发表相关信息或广告,或在当地市场组织推广活动等。

第四段:优化产品服务。

在完成营销策略后,我们需要确保我们提供的小额贷款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还要保证产品质量。客户更愿意与那些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和高效的贷款机构合作。因此,团队应该致力于优化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建设客户服务中心,扩大自有客户网络等方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段:持续改进。

最后,需要不断跟踪营销成果并持续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营销,你应该知道哪些策略和方案运作良好,哪些策略则需要改进。同时你也需要不断跟踪业界变化,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并提高公司营销策略的成功率。

结论。

总而言之,小额贷款市场,尤其是在中小企业领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成功的小额贷款营销是基于充分了解目标受众和策略制定的基础上,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通常都需要长期持续的尝试和不断的创新才能取得成功。

小额贷款

8、现居住社区证明1份;

9、参加创业培训4份。

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同时领取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创业计划书》(一式四份)。

小额贷款营销成功心得体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额贷款服务已经逐渐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小额贷款不仅能够帮助个人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也给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小额贷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能够在众多的贷款产品中突出重围,吸引更多的目标用户?本文将分享小额贷款营销成功心得体会。

第二段:创新多样的营销策略。

与传统的贷款营销方式相比,创新多样的营销策略可以更好地吸引潜在用户。例如,我们可以采取免息期、避税优惠、返现等方式,让用户在申请小额贷款时拥有更多的优惠。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我们的小额贷款服务,拓宽我们的营销渠道。

第三段:用户满意度至上。

无论是传统金融服务还是小额贷款服务,用户需求是因服务而异的。因此,我们需要以用户满意度为核心,不断完善我们的服务从而提高用户体验。在小额贷款营销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用户调查、热线客服以及在线客服等方式,了解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用户的反馈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优质的服务将成为我们的品牌口碑,进一步塑造我们的品牌形象。

第四段:精准的目标市场定位。

每个人对小额贷款的需求和接受程度都不同,我们需要在营销时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进行精准的定位。例如,对于需要紧急借款的用户,我们可以利用实时贷款、闪电贷款等快速放款方式,满足他们的紧急需求;对于企业来说,我们可以推出差旅贷款、经营贷款等专业化的贷款产品,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五段:不断完善产品调整策略。

小额贷款市场竞争激烈,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产品体系,调整我们的营销策略。在引入新产品的同时,我们需要及时了解市场反馈,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反馈进行调整,及时修正产品问题,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推进产品创新,促进品牌与市场的结合,实现企业快速发展。

结语。

通过营销策略的创新、用户满意度的提高、精准的目标市场定位以及不断完善产品以及调整策略,我们的小额贷款服务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来说,我们的服务都必须紧紧围绕用户的需求,积极创新,努力在行业中立足。

小额贷款营销成功心得体会

小额贷款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小额贷款市场更加普及。如何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进行小额贷款营销?本文从个人体会出发,结合市场情况,分析了小额贷款营销成功的几个关键因素。

第二段:明确目标用户和定位。

小额贷款的目标用户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有消费需求的人群。对于这些人群,我们需要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需求出发,明确小额贷款的定位。如果是中小微企业,那么小额贷款的定位应该是为了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对于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小额贷款应该是为了解决他们的个人贷款需求,例如买房、旅游或者购物等。

第三段:打造好的产品和服务。

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如何增加其附加价值,提高客户体验,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首先要做的是设计好的产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点,精心设计适合他们的产品。在同时,要提供好的售后服务,例如贷后管理、理财规划等,为客户的生活和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四段: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是企业面向市场和客户的精神代表,它代表着企业的企业文化、理念和价值观。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可以提高企业在客户心目中的美誉度,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理的市场定位和好的产品和服务是打造品牌形象的基础,同时要加强品牌推广,例如投放广告、参加低碳社区等,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五段:建立用户关系、提升用户体验。

建立好的用户关系可以极大的提升客户体验和忠诚度,比如送上一份节日礼物或者参加客户的生日庆祝活动。同时,通过优化流程,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定制,提高客户体验,让客户能够感受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价值。

结论:小额贷款营销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在开展市场推广之前,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市场、明确目标和定位、打造好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建立好的用户关系和提升用户体验。只有把这些要点做好,才能真正做好小额贷款的营销工作,提升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

小额贷款清收心得体会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额贷款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实际的资金支持。然而,借款风险的增加也导致了清收工作的复杂化。在实际工作中,我通过与借款人的沟通、完善清收制度以及提高自身能力等方面的努力,积累了一些关于小额贷款清收的心得体会,在此进行总结与分享。以下将分为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与借款人进行有效沟通是确保小额贷款清收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清收过程中,很多借款人出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对于这类客户,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冷冰冰的追讨电话或者上门催收,而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其进行有效的沟通。只有了解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才能根据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还款帮助。通过积极主动的沟通,增加双方的了解与信任,有助于实现借款人的主动还款。

其次,完善清收制度是保障小额贷款清收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对于不同的借款人,我们需要量身定做不同的清收方案。在制定清收计划时,我们应该考虑到借款人的个人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清收措施。比如对于一些有还款意愿但暂时资金紧张的借款人,我们可以采取展期还款的方式;对于那些故意逃避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同时,在制定清收计划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合规性,确保所采取的清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提高自身能力是小额贷款清收的关键。在小额贷款清收工作中,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处事能力。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熟悉小额贷款清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此外,我们还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处事能力,学会与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提高清收效果。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素质,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小额贷款清收工作。

第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有助于小额贷款清收的顺利进行。在小额贷款清收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各级法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通过与这些部门的合作,我们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支持,提高清收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同时,还可以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社会对小额贷款行业的信任度。

最后,在小额贷款清收工作中,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工作态度。清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面对各种困难和压力时,我们要时刻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清收工作的目的是恢复金融秩序,而不是以恶意逼迫和追讨为目的。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以合法、合规、合理的方式开展清收工作,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清收目标。

通过与借款人的有效沟通、完善清收制度、提高自身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努力,我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小额贷款清收的方法和策略。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又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探索。只有不断提升自身能力,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推动小额贷款行业的稳步发展。

小额贷款合同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

姓名:

工作单位: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

姓名:

工作单位: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_____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额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_____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

(赣府厅字〔2009〕28号2009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日前,《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争取今年4月底前,至少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6月底前,全省首批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开业。具体时间安排为: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市辖区要求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金融办,以便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3月10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3月15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上报试点承诺书,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4月1日起,省政府金融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广。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个试点名额的总量控制原则,参照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及试点意愿,适当调剂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各设区市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1和个人的干涉。

3.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准入条件与运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准入条件。

1.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

5.试点期限1年。

(二)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资金运用。

1.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风险内控。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6.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对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四、批准程序。

(一)申请及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变更等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监督管理。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创造良好环境。

(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人行、银监、发改、工商、中小企业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试点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公司筹建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名单、筹建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七)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由其筹备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四)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章程草案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九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条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借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方向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8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并审批。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六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协同设区市政府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协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于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将注册资金转入协作银行。协作银行要密切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13日(地方法规)2010年7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0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对在筹建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其试点资格自动终止。被终止资格的试点对象,自被终止试点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股份转让、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机构终止等,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9.提高主发起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40%。

1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时限,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1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12.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限制。

13.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实行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积极发挥银行信贷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4.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层持有公司股份。

15.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1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17.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和体系,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注册地县级政府要按照风险处置承诺函要求,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公安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19.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体系和信息报送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月、季、年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和贷款等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表。各小额贷款公司协作银行要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表外形式转让信贷资产但仍保留贷款追索权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适时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2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23.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竞标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率定向服务,并引导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收费给予优惠,按不超过行规最低标准收取。

24.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帐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25.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6.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奖励。

27.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及相关规定,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28.鼓励税收受益地政府借鉴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

29.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积极做好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划、设立初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小额贷款合同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一九____年____月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小额贷款资料

8.担保人资信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担保承诺书;9.征信查询授权书(本人、家属、担保人每人一份并签字);10.借款使用承诺书;11.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二、个人申请贷款(财产担保)1.贷款人书面申请;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6.贷款人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证、大学生毕业证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返乡农民工);7.财产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8.财产所有人抵押承诺书(夫妻双方签字、盖手印);9.征信查询授权书(本人、家属、担保人每人一份并签字)。10.借款使用承诺书;11.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小额贷款心得体会(精选16篇)

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将学到的知识落实到实践中,并进行心得体会的总结。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为自己的人际关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我会加强与他人的交流,提高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小额贷款学习心得体会5月25日,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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