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1-10 11:23:52浏览:451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1

关键词:保险资金 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

2012年监管层同时了4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就险资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境外投资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至此,险资现已可直接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不动产及海外市场,但是这些投资品种,仍然不能真正做到在期限、成本、规模上与保险资金,特别是长期负债的特点相匹配,以满足其偿付的要求。

一、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意义重大

从资金性质来看,险资具有资金量大、来源稳定可靠等特点,追求的主要是巨额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则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期长、建成后有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二者内在十分吻合,有效整合可以达到高度契合的状态。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构建有效投资组合,实现资产负债匹配

有关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占行业总资产的93.2%,银行存款2.3万亿,占34.16%;各类债权3.06万亿,占44.67%;股票和基金8080亿元,占11.8%。其中,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率较高,并且现金流稳定,适合作为保险资金中长期投资品种,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优化资产配置,实现资产负债匹配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二)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我国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能力不足,2009年到2011年,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6.41%、4.84%、3.6%,2012年,行业实现投资收益2085.09亿元,投资收益率仅3.39%,保险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偏低。加上可能出现的利差损现象,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报率(据资料显示,目前平均收益在6.36%左右)能有效地弥补承保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抑制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保险业务与资金运用两个轮子协调运转,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压力,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

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围绕城镇化战略布局,国家将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输油气管道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城际铁路建设等,以此来发挥其对城镇化发展的支撑和引导作用。然而,新型城镇化的实施,资金问题首当其冲,缺口极大。就目前而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但多数基建项目资金运转的合理年限都在10年左右,贷款期限与项目投资回收周期不匹配。因此,适时的引入保险资金,使之成为除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外,各地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步伐意义重大。

二、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模式分析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目前保险业累计在23个省市投资基础设施3240亿元,仅占2012年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85万亿元的4.7%,而按规定这项投资比例最高可达20%,投资空间巨大。尤其今年以来,保险债权投资计划作为新政后的投资首选模式,表现生猛强劲,开始令市场侧目。2013年上半年,仅太保资管已成功发起设立了8个债权投资计划。

(一)政策引导,门槛降低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规定,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2013年2月,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资管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在经历最初的审批制,到之前的备案制,再到如今的注册制,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在不断降低,吸引更多险资进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领域。

(二)信用增级,确保安全

根据相关规定,产品一般需要进行信用增级,主要包括如下三类:A类:由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B类: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20亿元且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同一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C类:以流动性较高、公允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2倍,且具有完全处置权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或者依法有权处分且未有任何他项权利附着的,并具有增值潜力和易于变现的实物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例如,2013年保险资金债权投资铁路规模之最的“联投-平安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由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和平安资管合作设立,总规模50亿元,期限10年,由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供全额担保,资金用于支持武汉城市圈4条城际铁路的建设。“泰康-湖北武咸城际铁路债权投资计划”于2013年5月底落地,总规模19亿元,期限10年,民生银行提供全额担保,据悉,获益的武咸城际铁路项目全长77公里正在全线铺轨,最快可于今年10月建成试通车。该模式项下”保、银、企“各自受益,实现三赢。

(三)实力雄厚,免于增信

新政前,保险公司设立债权计划均采用担保方式,新政之后出现首单无担保方式。2013年4月,“太平洋―中国建筑阳盂高速债权投资计划” 由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募集资金15亿元,期限10年,免担保,用于山西阳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偿债主体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要求,偿债主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最近两年发行过无担保债券,其主体及所发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级;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

投资新政放开后,债权计划的范围和门槛也在放宽,2013年除了上述无担保债权计划外,还有太平资产发起的首单投资城镇化的“太平洋―苏州工业园区镇一体化项目债权投资计划”;首单核电债的“太平洋―中广核核电项目债权投资计划”; 以及首次涉及港口行业的“太平洋-日照港码头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12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3年,用于日照港码头三个项目的建设及营运等。保险资金逐步成为主力资金参与新型城镇化及大型项目建设。

(四)价格合适,收益稳定

据保监会统计,截至去年12月,保险债权计划的平均收益率为6.36%,明显高于五年期存款利率。目前债权计划收益率主要采取挂钩五年期贷款利率、适度上下浮动的方式,一般债权计划收益率都超过6%,加上1-2%的担保,总体价格在7-8%。目前银行贷款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55%,但是银行信贷额度可能受到限制,且贷款期限极少能与项目匹配,这也使得保险资金供给方与项目资金需求方之间更容易有效嫁接,保险资金大有用武之地。

三、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实例研究――以金丽温高速公路为例

2013年4月,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发起设立“太平洋-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债权投资计划”,该投资计划于3月29日经保监会指定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登记中心注册,募集资金20亿元,用于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项目,期限3年,偿债主体为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项目吸引了10家委托人共同投资,较好地实现了委托资金的分散化,初步体现出市场化产品的特征,为债权投资计划拓宽委托资金来源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融资模式如下图:

四、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风险防范建议

(一)加强联合监管

保监会应严格对保险公司投资周期、现金流量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偿付能力,同时专业管理机构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单一计划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低于10%;审计部门应检查资金投向、资金运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不能进入国家限制或明令禁止领域。

(二)产品稳妥推进

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操作复杂,与银行相比,保险机构缺乏这个领域的项目评审、风险评估经验,因此必须在各方面进行充分准备,为稳健投资打好基础。保险投资机构应当在国家政策指引下,熟悉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操作流程,吸引和培养相关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选择适合险资进入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三)做好风险分散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所需资金量巨大、建设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意味着实现盈利的时间较长和资产流动性较差。因此在投资策略上, 保险资金进入哪个地区、哪个行业、哪类项目应有科学地分析判断,将短期、中期、长期项目加以合理搭配,并与保险给付的期限相匹配。注意不要将投资过于集中某个行业或地区,避免重复建设和结构趋同,以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的资产负债匹配研究,建立起包含利率、期限、行业、地域等多维度指标的产品配置策略,优化其资产配置,提高险资投资收益及使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2

一、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内涵

另类投资属于非标准化的投资,一般来讲没有公开的交易市场,缺少流动性,投资定价多是投资双方基于谈判而定,这里体现出了流动性溢价,即流动性低的资产其预期收益高,因此相对于传统投资而言另类投资往往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

本文所说的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是特指保监会批准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非标准化的工具和产品,即除了股票、基金、债券等可进行证券化之外的其它新兴的投资工具和产品。目前,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工具和产品主要有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具体包括股权类和债权类投资计划等。

二、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制度环境

保险资金由于其行业和资金属性,一直以来以追求稳定收益为基本目标,2009年以前投资形式通常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和标准化金融资产投资为主。2009年2月,新《保险法》颁布,同时出台《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等相关政策,对于保险资金的监管开始逐步放开。2010年8月,颁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股权领域,丰富了投资组合,降低了配置风险,有助于保险公司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2012年,为增加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空间,降低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放开政策陆续出台,直接引发我国保险资金另类投资规模急剧扩大,发展迅速。2013年2月,《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债权投资计划发起设立由过去的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债权投资计划发行门槛再次降低,进一步加快了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步伐。

(二)发展现状

保监会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4月,保监会初次公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细分数据时,保险资金运用余额69775.71亿元, 其中其他投资(另类投资)7851.71亿元,占比11.25%。2013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其中另类投资余额12992.19亿元,占比已达16.9%;2014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3314.43亿元,较年初增长21.39%,其中另类投资余额已达22078.41亿元,占比提高到23.67%,同比增加69.93%,增幅远高于总体资金余额增幅。仅一年半的时间,保险另类投资规模增长14226.7亿元,占比增加12.42个百分点。

然而,监管放开使保险资金另类投资规模增加的同时,发行投资产品风险也逐步显现,监管重点也开始向风险管控转移。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共有12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90项,注册规模2877.6亿元。但截至2014年2月,成功设立70项(足额募集48项,未足额募集22项),正在募集17项,发行失败3项,设立成功率77.78%;债权投资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495.45亿元,资金募集率51.97%。此外,投资项目过度集中于某些领域(如不动产),将使投资风险加大,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三、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从政府监管角度,应放开监管界限,尤其是在投资限额和范围方面的监管,以市场调节为主

第一,监管的目的并不是替保险资金进行担保,而是以预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原则,不应过多干预。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进行的市场行为,其决策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公司自身承担后果。第二,监管机构管得越多,将对保险资金投资束缚就越多,好的投资机会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执行,将极大影响到保险资金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与目前简政放权的大势相悖。第三,应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提升、自我发展,利用行业协会平台,使监管主体和市场主体实现良性互动。

(二)从保险公司角度,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对保险公司发展意义重大,应积极参与

第一,另类投资是保险资金投资品种的有益补充,是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保险资金投资提供更多的选择。第二,另类投资产品一般期限较长,3―5年甚至更长的久期,通过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投资于能够带来长期大额回报的战略性资产,体现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优势,与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长久期投资的需求不谋而合。第三,另类投资,无论是股权、债权,一般都涉及具体的被投资企业,通过另类投资有利于深化保险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合作关系,提高与被投资企业的粘性,从而反补保险主业。第四,在国家大的经济政策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应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创新投资等项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从而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三)从发展方向角度,应注重多元化发展,这将成为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发展的趋势

第一,从以债权投资为主向债权、股权投资双向发展。目前,保险资金大多以债权投资为主,即使股权投资也以名股实债情况居多,在国家政策鼓励股权投资、保险资金希望获得较高收益率的背景下,未来股权投资的比例将逐步上升。第二,从以国内投资为主向国内、国外投资双向发展。2013年以来,保险资金开始走出去,在发达国家投资相关产业,今后海外投资的规模将继续增长,以实现保险资金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的内在需求。第三,从缺乏流动性向市场化可流动性发展。目前另类投资保险产品多在行业内发行,流通渠道十分有限,随着保险产品在保险业外的发行,流动性需求将进一步显现,建立有效的流通交易市场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重要方向。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3

关键词:保险资金 公路基础设施 投资方式 障碍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69-03

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及融资现状

1.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截至2014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44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1.2万公里,里程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期末我国国家高速公路网将基本建成,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到65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90万公里。预计,“十二五”期间交通基本建设投资需求规模约6.02万亿元,其中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需求3.07亿元,占比高达51.0%。据预测,未来十年我国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缺口年均约2400亿元,对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各类社会资金需求巨大。

2.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现状。近年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全方位、多元化筹融资格局,但融资渠道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从表1可以看出,“十一五”以来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贷款和地方自筹,其中地方自筹中也包含有部分银行贷款,从而使得银行贷款占比超过50%。这种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的融资模式,不仅导致公路建设债务规模快速增长、债务风险快速积累,还增加了融资成本。此外,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建设成本不断攀升、公路集中养护高峰期即将到来等因素影响,公路交通行业筹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二、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可行性

(一)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制度保障

2005年12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等五类部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随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2007)、《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等政策陆续出台,推动了债权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2012年10月,《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出台(2007和2009年出台的两个《指引》被废止),从各方面放松了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再次为企业运用保险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创造有利机会,也体现出国家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二)公路基础设施符合保险资金投资需求

1.公路基础设施能够满足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需要。保险资金是依据大数法则筹集得来的,资金偿付具有硬约束,因此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由此决定保险资金更倾向于投资风险较小、现金流较为稳定的项目。公路基础设施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建设及养护活动通常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投资风险较小,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宗旨。

2.公路基础设施能够达到保险资金收益性的目的。目前,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贷款和债券,投资收益率较低且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近7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平均不足4.4%,且多数年份低于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相比约5.5%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收益率缺口较大。在此情况下,投资收益对支撑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收益率远高于国债和企业债,高速公路的投资回报率通常为8%~10%,远高于银行协议存款和债券的收益率。因此,从优化资产配置方面看,投资公路基础设施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

(三)保险资金契合公路基础设施投资特点

1.保险资金规模庞大,投资潜能巨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4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10.16万亿元,是2006年的5.2倍,年均增幅达22.8%;资金运用总额达到9.33万亿元,是2006年的5.2倍,年均增幅达23.0%。

2.保险资金负债期限符合公路基础设施投资期限特点。长期以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下,与回报周期在20年以上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不相匹配,致使公路行业面临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利息和本金的困境。而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具有期限长、稳定性和资金规模大等特点,更加符合长期投资需求。公路基础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的黄金投资期一般在路产年龄的第5~15年,在此期间盈利稳定且增速较快。因此,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不仅能够缓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与还贷压力,也可以改变保险资金资产负债错配状况。

三、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方式

1.股票和债券投资。根据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和债券。截至2014年底,我国股票市场上高速公路公司19家,2013和2014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30和0.33,处于中等水平。债券市场截止2013年5月,交通行业发行尚未到期债券共计592只,累计融资7112亿元(剔除铁路行业部分),发行主体184家。其中公路行业发行债券144只,发行主体46家,占比分别为24.3%和25.0%。目前,在保险资金的股票资产组合中,对交通行业的投资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2.股权投资。2010年《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2006年,总规模600亿元的山西-平安交通能源基金的设立开创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该基金投资运作的首个项目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向平安保险转让太原至焦作(省界)高速公路41%的股权。通过此次转让,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相当于在未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建设完成339公路高速公路,并取得了59%的股权。

3.债权投资。2006年《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进行债权投资计划。2012年《基础设施债券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债权投资计划的金额不高于总资产的10%。截至2012年底,保险资金投资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共计19项,备案投资额度达544亿元,占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总额的0.8%。

4.委托信托机构投资。在信托模式下,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签署投资计划,委托其将保险资金投向指定的交通项目,投资方式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债权转股权投资等形式。2006年7月,平安信托与山西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签署意向性《股权投资协议》,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收购后者旗下太长、长晋、晋焦3家高速公路公司的部分股权。2007年7月股权交割仪式完成,平安信托分别收购上述3家高速公路公司30%、60%、60%的股份,交易总额达23亿元。该项目被誉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第一单。

四、保险资金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障碍

1.投资比例受限。从表4可以看出,保险资金虽规模庞大,但更青睐于安全性较高的银行存款和债券,两者合计占比达70%~80%(2104年除外)。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由此推断,在剔除能源、市政、公租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后,能够投向交通基础设施的保险资金量将很小,实际比例一般不超过2%,按此计算,2015年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的额度最多为2000亿元。

2.投资标的障碍。交通行业的股权和债券投资计划,都要依托于一定的交通资产项目,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一方面,相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此类项目标的资产复杂、质量差异大。如:经济发达地区的高速公路现金流通常较为充足,保险资金对此较为青睐,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也竞相争夺,但今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将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通行率低,收益率普遍低于行业水平,很难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另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复杂,保险行业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对交通项目投资标的的鉴别能力不足,并且交通项目受政策和规划影响较大也造成了现金流来源稳定性不足。

3.增信要求较高。近年来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成为保险投资的新渠道,但从已备案的交通基础设施债权项目看,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并不大,除人保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项目外,全部在30亿元以下。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方资本金比例、在建项目自筹资金比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在设立债权投资计划时,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较高的增信要求的结果必然是符合增信要求的企业因自身资产质量较好,通常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或发放企业债券方式解决融资困难,而达不到增信要求的企业则恰恰是迫切需要保险资金投入以解决融资困难的企业。

五、相关建议

1.加强与保险资金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保监会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就以下方面达成共识:一是进一步放松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大资金投放总量。二是适度放宽增信要求门槛、调整事前备案为事后备案等,让更多的交通投资主体能够获得保险资金的支持,解决发展资金不足问题。三是保险公司应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特点,积极加强资产配置的研究,引进配备具有交通专业背景的人才,逐步建立形成更加科学的交通基础设施产品配置策略。

2.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交通资产质量。保险资金投资的核心是标的资产的质量,为此,交通部门应不断加大交通融资平台的整合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充实优质资产和现金流,以吸引更多保险资金投入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多渠道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困难问题。

3.建立充分高效的交通资产信息共享平台。目前保险资金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计划多是从省、地市层面与金融机构的联系,这种单线程的联系,效率较低,成功率不高。如果能够在中央层面建立更高层次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必将会更好地吸引保险资金,实现保险业和交通行业更有效地对接。

4.加强监管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和投资有效。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保监会应当与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联手,对投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同时,保险业也应当严格管理和控制整个投资过程存在的风险,有效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收回和投资收益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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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科院路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9)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4

2013年政策利好继续发力。新年伊始,保监会再推三项新政,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那么,新政的意义何在?又会对未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债券投资:最务实的新政

作为险资投资新政组合拳的第一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被认为是最务实的新政。该办法主要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第二,调整了投资比例。将无担保债券投资余额的上限从原先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从10%上调至2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有担保债券的份额,从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上调至40%,对有担保的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总额则没有限制;第三,适度放宽了发行限制。对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偿付能力要求从不低于150%降为不低于120%,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第四,再次强调加强风险管控。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无担保企业债投资的放松。

债市一直以来都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阵地,占到保险资金投资的半壁江山以上。特别是近年来,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而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新品种不断推出;另一方面保费收入增速减缓,对流动性的要求逐步上升,为了确保资产配置期限和绝对收益的要求,保险公司对高收益的中期债券和无担保企业债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然而,受到监管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债券十分有限。这是因为中国大部分的无担保企业债都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据 Wind资讯和华创证券统计,2008年至2012年5月发行的919笔中期票据仅有11笔采用了招标方式,而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这使得673 只企业债和公司债由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而不能进入保险资产投资池,如果再考虑到发行人净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于信用评级要求等其他因素,保险机构实际上能够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债、公司债不足60只。新政推出可望结束险资投资无担保债有名无实的状况。

总体而言,新办法拓宽债券品种及上调投资比例上限后,将给予保险公司在债券市场更多的操作空间,减少保险投资收益对股市的依赖,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收益的稳定性。这是对保险投资最有实质意义也是短期最容易见到效果的政策。

另类投资:最有冲击力的政策

新政组合拳中最具有冲击力的拳头无疑当属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系列政策。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了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项目,但由于管理细则迟迟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上并未启动,如私募股权(PE)投资等。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更是被视为保险投资的禁区。此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及《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正式文件出台,不仅保证了原先已对保险资金开放的投资领域得以实质性放开,而且打破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禁区,放开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投资领域。

1.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资产价值波动性较低、不受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和收益率较稳定的特点,这些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长期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加之中国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中的信用风险,故而也能满足保险投资对安全性的要求。上述特点使得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从2006年放开后就一直深受保险资金的青睐。新政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正是放宽不动产的准入条件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限制,降低发行门槛。

根据过去的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占险资总资产的上限仅为5%,而上述新政规定允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新政还降低了对债权计划担保人自身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的要求,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等等。而2013年2月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进一步简化了计划发行流程,提高了效率。在不动产投资方面,新政在盈利、偿付能力、净资产三个方面都降低了要求。可以预料,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形下,随着各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的扩大,上述新政的出台必将推进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步伐。

事实上,保险资金已在大力加码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保险机构累计发售了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备案金额达3025亿元,平均投资年限7年,平均收益率达6.36%。从所选项目的资质看,保险公司首选的主要是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或者中央部委、央企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其次是具有稳定收益来源的项目,如电厂、城市轨道,港口、公路等本身就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项目。不过,随着债权计划的放开,以及优质基础资产和项目的逐渐减少,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投资的项目将由以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为主,逐渐向二线城市甚至地市级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等转移。目前,在不少省份,大量以债权计划形式参与地方性基础设施融资的保险资金,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新兴融资渠道之一,被写入当地金融工作议程。2012年,湖南省首次引进保险资金30亿元用于省内44个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湖北,新增保险资金签约投资额逾170亿元,主要投入湖北省重点基建项目中。不动产投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自用和商业写字楼领域。可以预见,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会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点方向。

2.股权投资。虽然在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已经允许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但一方面由于对保险机构资质条件和可投资项目范围的限制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尚未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从而使得险资股权投资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十分缓慢。2012年新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股权投资给予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全面的规定。在保险机构的资质限制方面,去除了上年盈利的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底限从150%放松至120%,将净资产从10 亿元降低为1 亿元;在直接股权投资方面,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等,拓宽了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在间接股权投资方面,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并指明了新兴战略基金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显然,新政的出台对于保险机构,特别是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十分有利。

3.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由于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特点,中国保险公司对于该领域的投资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与其它各项投资新政相比,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作为新开放的两个投资领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尤为重要。

多年以来,保险投资“过分依赖A股市场”一直被广为诟病。从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入市至今,伴随着股市的大起大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始终表现出与A股市场走势非常紧密的相关关系。如在2007年股票市场的大牛市中,保险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达到了12.17%,却在2008年的熊市中陡然降至1.98%。随着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下跌,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收益率也相应连续出现两年下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更是分别降至-2.56%与-2.05%的低位。

这种“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保险资金将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这两个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对冲股市的波动,锁定投资收益,实现防范和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股指期货成为险资最看重的领域之一。《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对比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的20%的对冲比例上限,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

目前关于险资融资融券的办法尚未正式颁布,但是根据2012年6月闭门会议的征求意见稿,允许险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意见稿明确了险资可参与融资融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融资融券必须满足资产托管、信息系统、杠杆规模等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最有创新点的突破

以往的监管规定不允许保险资金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投资,委托投资范围基本限定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替集团公司或同业中小保险公司买股票、买基金,而不能对外发售金融产品,也不能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以外的机构资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项新政的出台终于打破了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的藩篱。

根据新颁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保险资金除了可以委托行业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还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该办法充分反映了保监会希望通过引入委托投资竞争机制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倒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争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的良苦用心。

在基金、信托和证券等机构涉足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壁垒被清除之后,保监会随即出台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也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并通过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后,甚至可以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此一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在资金受托与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得到了拓宽,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

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大亮点是重启了一度停滞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逐步淡化行业局限,参与到泛资产管理行业之中,与基金、券商、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展开正面的竞争。

截至2012年年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已接近7万亿元,与2002年底的5799亿元相比,10年间增长了12倍,并且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第二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但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结构不合理却一直是困扰着保险公司的棘手问题。从2008年至2012年,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分别只有1.89%、6.41%、4.84%、3.49%和3.39%,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相比一般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也存在着较大的缺口。一系列险资新政解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上的羁绊,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无疑是重大的政策利好。目前由于保险公司方面准备还不够充分,新政红利在短期内还难以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看,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一定会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5

作为国内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之一,目前,保险资金在高通胀预期下,如何保值增值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都面临的严峻挑战。而国内大规模要上马的保障房建设则为险资擦亮了“一盏灯”。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40亿元公租房项目在上海试水后,另一项高达百亿元的保险资金保障房项目正在北京酝酿。

七巨头集体出动

保险资金规模大、来源稳定、周期长,被认为是弥补保障房资金缺口的最佳选择之一。由太平洋资产牵头,集合了国寿、人保、华泰、泰康、平安、太平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合作的一个保障房项目已接近审批阶段。

据了解,此项目从去年开始筹备,名字暂定为蓝德计划(LAND)。这项计划是保险公司与北京市政府合作,以北京市的土地储备作为抵押,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

蓝德计划一期项目总额为百亿元左右,“资金量较大,由于担心一家保险公司运作有风险,因此,按照保监会要求,各家均摊。”有关人士表示,均摊后所剩余额由太平洋资产承担。

为此,7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小组。目前,太平洋资产的项目计划已上交保监会等待审批,其他6家公司也在通过不同程序推进,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太平洋是主导,关键看它的批复,其他公司的计划应该是一样的。”

根据蓝德计划内容,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把保险资金借贷给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后者利用这些资金为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提供前期土地供应,包括拆迁、管线铺设和道路建设等准备。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士坦言,“从项目设立到初步定下方案,很费了一番周折。”

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前期土地整理是带有政府公益性质的项目,因此,利润目标必然不同于商业地产投资。但是蓝德计划提出时,正值《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刚刚下发,作为第一个在不动产方面投资的计划,业界对其收益率寄予了很高期望,“大家认为起码要高于贷款利率。”上述人士坦言。

此次保险资金将进入保障房的一级土地开发,但不涉及二级市场。

“还款来源为土地出让后的收入,目前的计划暂定还本期限为7年。我们只提供土地前期整理费用,而不考虑其后的二级市场开发。”上述人士透露,“这次集合这么多家资产管理公司,确实也考虑到规模效应,一期是百亿元左右,之后做到多大规模就要看总的资金需求了。对保险资金来说钱不是太大的问题。”

保障房的契机

今年政府提出计划全国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需要资金大约在1.3万亿到1.4万亿元,巨额资金缺口能否解决成为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关键。

今年初,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表示,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但是,由于保障房贷款资金规模比较大,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是银行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因此,保险资金遂被寄予厚望。去年9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最高额度为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在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预计2010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将达到5万亿元。按照10%的规模计算,近5000亿元保险资金将成为保障房的潜在资金池。

然而,由于险资投资不动产的细则及保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并不明确,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仍是保险资金进行保障房投资,乃至不动产投资的最大问题。

“这是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尝试。”业内人士称,“股权投资确实比债权投入收益高,但是风险也比较大。保险资金还是追求比较平稳的收益。”

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杨超也表示,“更倾向于险资以债权的方式投资,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比较简单,而且有担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更有保障。”

与险资进入股权投资相似,《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股权、债权、物权等方式投资不动产。但由于资金运用的具体实施细则没有明确,渠道的放开还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的。因此,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新兴产业等一些领域和项目的投资尚不能进行实质性运作。

3月9日,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就正式通过保监会备案。该计划将募集40亿元资金,主要用于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但是,由于该项目具有先行先试的“特批”性质,险资具体参与保障房投资及管理的相关细则并没有出台,这让保险资金对于该领域的投资仍面临无据可依的“尴尬”。

险资压力沉重

保险巨头集体表态或行动的背后,是保险资金长期资产的配置压力。一家保险巨头相关人士向记者直言,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不动产投资,具有地方政府负责、指定土地划拨、规定利润空间、承诺回购等强制性要求;对于保险资金而言,是风险可控、长期稳定、担保可靠的投资品种,符合当前保险资金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而债权投资计划与股票、债券类资产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相关性较小,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资产组合收益的稳定性,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有效规避市场波动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

随着各地保障房项目的相继启动,保险资金将纷至沓来。据了解,中国人寿已和北京、重庆签约,将投资建设两地的保障房项目。“由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收益不高,考虑到保险资金的基本回报要求,建议政府对保险资金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减免相关税赋。”在马明哲看来,这样将更能提高险资参与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公共租赁房项目属于保障性住房,项目本身的社会效益高于其经济效益,因此,首单险资投资保障房的债权投资计划设计了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动利率机制,在支持公益性项目的同时,保障了保险资金较为合理的投资回报。

除保障房外,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另一大出口就是养老产业,泰康、国寿、合众等都在计划投资高级养老社区。另外,保险巨头在商务楼项目储备上也表现出时不我待的迫切感。在近一年来北京、上海等地核心商务区地块投标现场,保险公司身影频现。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6

近年来,保监会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由于2006年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保监会于7月3日修订并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的修订促进将保险资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生命力,激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参与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同时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规模稳步上升

2006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尤其是业务规模获得稳步上升,特别是2013年以后,该项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占比7.4%。

作为保险业创设的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符合险资特性,较好地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如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极大改善了保险资产的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注重安全性,标准相对较高。其中债权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90%以上的项目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增信措施较为充分,投资风险基本可控。

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提高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实际上,基础设施项目期限长,风险较低且收益率具备吸引力,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较为匹配。在优质资产项目稀缺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等收益率较高的非标另类投资,可以缓解资产配置的压力,同时由于基础设施投资收益一般较为稳定,加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有利于增强险资收益的稳定性。

《办法》增加了保险业长期资产配置的有效供给,满足保险资金配置的需求,以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配置压力。如原来受限于行业范围、监管效率低、或者单一项目投资比例等因素而无法落地的投资项目,在《办法》简化行政许可后变为可行;在目前金融业降杠杆的态势下,各金融产品供给均呈现收紧状况,但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其对冲经济下行的政策作用,增长明显。

公私合作模式(即PPP)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经济“新常态”和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公共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受到约束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不断增大。根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的初步测算,未来20年内,要促成4亿-5亿农村人口的市民化,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基建投入,现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将面临改革,PPP模式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

而险资与PPP模式则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推动中国PPP的发展进程中,保险资金将有所作为。险资“安全、大额、长期”的特点,适合作为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资金来源。险资对资金安全有较高要求,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PPP模式强调的是社会资本和政府收益共担、风险共担,PPP项目贷款具有稳定的回报率和安全性,贷款风险较低,符合险资投资的要求。

此外,PPP模式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方向,保险资金通过对接PPP更便于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另一方面,传统的公共服务主要依赖于政府投融资,存在着重投入轻产出、重建设轻运营的问题,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随着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PPP领域,这些社会资本将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

如何控制风险

对保险资金而言,行业的平均负债久期通常在10年以上,保险资金运用更加注重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且,保险资金绝大部分都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在资产负债错配的情形下,利率变动很容易导致利差损,形成保险主业经营亏损。

目前,保险资金运用中“长钱短用”“短钱长用”“成本收益倒挂”等问题均比较严重。究其原因,缺少适合的投资工具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行业10年以上的资产负债缺口较大,但目前市场上10年期以上的投资工具却寥寥无几。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保险资金服务主业最有利之处就在于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改善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期限结构,从而弥补公开市场投资中长期资产短缺、投资收益率低、权益市场收益率波动大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负面影响。

同时,《办法》取消了投资新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此举能够减轻目前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保险资金新增投资和再投资配置的压力。

据了解,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只限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部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式也只限于债权和股权两种。本次《办法》的修订取消了上述行业限制,规定了“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这将大大拓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这不仅将有效地缓解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配置压力,还有助于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等各个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办法》删除了关于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的条款,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可投资模式。修订前的《办法》规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这显然已不适应目前政府对于基础实施投资全面推行PPP模式的新形势。

目前,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遇到后续风险管理问题是: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风险排查,早期项目的提前还款要求、煤炭等行业标的企业的信用违约风险、平台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等等。我们将根据每个项目所处行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加大名股实债和股权基金投资的排查力度,更加主动地参与基础资产管理和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包括参与投资决策,加强与项目方或基金管理人的沟通,灌输保险资金风控理念。《办法》出台后,将更加关注项目的行业风险和退出风险,加强股权回购方面的保障措施。

经过10年的发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确实遇到了一些发展瓶颈。就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本身而言,由于修订前的《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不利于行业风险的分散。特别是能源、交通都是周期性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比较严重,在当下宏观经济下行周期,上述行业的风险正在逐步显现。

除此之外,保险资金债权计划基础资产行业限定在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目前两类债权计划已现结构失衡,出现了向不动产债权计划的倾斜。根据相关报道披露的数据,2015年全行业注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42项1027.5亿元,相比2014年分别下降56.3%和52.5%。而2015年同期全行业注册不动产债权计划69项1019.7亿元,相比2014年分别进一步上升13.1%和5.3%。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投资收益率低,2016年增量资金继续偏向不动产类项目。截至2016年4月末,全行业注册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仅12项207亿元,注册不动产债权计划28项311亿元。

对于险资而言,风险控制永远是排在第一位的。随着险资投资渠道的不断放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积极探索保险资产证券化、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业务创新,研究为科技企业、小微企业等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7

由太平洋资产牵头,集合了国寿、人保、华泰、泰康、平安、太平等另六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合作的一个保障房项目已接近审批阶段。

接近该项目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此项目从去年开始筹备,名字暂定为蓝德计划(LAND)。这项计划是保险公司与北京市政府合作,以北京市的土地储备作为抵押,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运作。”

蓝德计划一期项目总额为百亿元左右,“资金量较大,由于担心一家保险公司运作有风险,因此,按照保监会要求,各家均摊。”上述人士表示,均摊后所剩余额由太平洋资产承担。

为此,七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小组。目前,太平洋资产的项目计划已上交保监会等待审批,其他六家公司也在通过不同程序推进,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是主导,关键看它的批复,其他公司的计划应该是一样的。”

今年政府提出计划全国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需要资金大约在1.3万亿到1.4万亿元,巨额资金缺口能否解决成为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关键。

保险资金规模大、来源稳定、周期长,被认为是弥补保障房资金缺口的最佳选择之一。然而,由于险资投资不动产的细则及保障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并不明确,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仍是保险资金进行保障房投资,乃至不动产投资的最大问题。

参与一级土地开发

“这是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尝试。”接近该项目的人士称,“股权投资确实比债权投入收益高,但是风险也比较大。保险资金还是追求比较平稳的收益。”

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杨超也在“两会”期间表示,“更倾向于险资以债权的方式投资,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比较简单,而且有担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更有保障。”

根据蓝德计划内容,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把保险资金借贷给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后者利用这些资金为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提供前期土地供应,包括拆迁、管线铺设和道路建设等准备。

此次保险资金将进入保障房的一级土地开发,但不涉及二级市场。

“还款来源为土地出让后的收入,目前的计划暂定还本期限为七年。我们只提供土地前期整理费用,而不考虑其后的二级市场开发。”上述人士透露。

3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三部门联合的《北京市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显示,2011年北京市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1330公顷,比去年增加6%。

另外,北京市安排了300公顷土地用于廉租房及公租房建设,比去年增加了五倍。而此前,北京市国土局曾表示,将在7月底之前,力争全面完成2011年新开工20万套保障房建设任务的用地供应。

要完成如此巨大的保障房土地供应计划,资金来源面临压力。摩根大通在一份报告中曾指出,近年来,地方政府20%-30%的收入来自土地出让金,这意味着,政府缺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大量可按市价售予民营开发商土地的动力。

保险资金遂被寄予厚望。去年9月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最高额度为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在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预计2010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将达到5万亿元。按照10%的规模计算,近5000亿元保险资金将成为保障房的潜在资金池。

“这次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范文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1关键词:保险资金 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2012年监管层同时了4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就险资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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