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1-10 11:22:01浏览:1112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1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美国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65-03

2007年,我国中资保险机构67家、外资保险机构43家,其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增加49家中资保险机构、35家外资保险机构。[1]六年内,国内保险机构数量增加了3倍多,其中,外资保险机构增加了4倍多,国内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外国保险业一般是赤字承保,而我国保险业基本上利润承保,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利润承保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国内学者对保险资金运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变迁,与美国保险资金运用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促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历史演变和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变迁

根据保险资金监管程度,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80-1986年),保险资金无投资阶段。由于保险业中断、人才缺乏和资本市场的限制造成我国保险业资金管理能力欠缺,保险资金以一定的优惠利率存入了银行。

第二个阶段(1986-1995年),保险资金有投资无监管阶段。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保险业进入了无序的有投资阶段,监管机构对投资渠道的监管不到位和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个阶段(1995-2003年),保险资金有投资严监管阶段。1995年颁布《保险法》,并对保险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而后,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的限制逐渐放宽,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根据1999年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保险公司资产的5%。此后,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投资比例有所上调,投资渠道逐渐有所放松。

第四个阶段(2003年至今),保险资金有投资有监管阶段。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渠道越来越多,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越来越灵活。2004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分别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此后,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不动产、股票等方面的限制适当放宽。2009年新版《保险法》中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纵向对比分析

从2003年起,我国进入有投资有监管的快速发展阶段,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监管都有很大改观。资金运用渠道得到拓宽,存款占比逐年大幅下降,股票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房地产投资等开始崭露头角(见图1)。同时,保险资金的监管更加灵活和多样化,从拒绝保险资金入市到保险资金以一定比例间接进入股市的转变。2003-2007年,银行存款所占比例下调趋势明显,债券投资比例上调,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有了实质性进展,股票投资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同向变化并呈上升趋势。

(三)2007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横向对比

2007年保险资金运用平均收益12.17%,其中投资收益占资金运用收益的81.8%,保险资金收益出现历史新高。[2]通过对2007年资金运用情况(见表1)的分析得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投资渠道多样化。保险投资逐渐引入了保险资金贷款、投资房地产、拆借资金等投资渠道。二是保险资金投资意识逐年上升。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占比下降7.35%、股票占比上升7.57%,是投资渠道的最大调整。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保险资金的投资占比有小幅下降 ,这是投资环境恶化的正常反应。三是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获得高收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占比几乎为零,却带来了近7倍的收益,其对保险企业具有极高的利润诱惑。四是贷款和房地产的投资收益为零。它是保险资金渠道拓宽初级阶段中作为新投资渠道的探索,发展空间还很大。

保险企业负债经营的特点,对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要求很高,但保险资金存到银行获取低收益进而降低风险,但不能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风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在保险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应该是多样化的,以便有效的化解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地位的重要性凸显。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相辅相成。因此,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应该拓宽。如何拓宽才能保证保险资金三性的统一是发展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二、美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析

(一)2006-2008年美国寿险、非寿险投资收益纵向对比

从寿险、非寿险两个险种来看(见图2),投资收益在净收益中的比重方面,寿险的投资收益(2008年除外)是净收益的5倍左右,非寿险则基本持平。投资收益在稳定性方面,2006-2008年寿险投资收益稳定,环比变化不到1%,非寿险投资收益的波动性较强。2008年,保险业的净收益出现大幅下滑,寿险业出现巨额亏损。

(二)美国寿险、非寿险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横向对比

美国保险资金投资最明显的特点是其各项投资占比稳定,寿险和非寿险保险资金在运用渠道上分配比例区别较大:保险资金的运用,债券占比最高,基本在70%左右,其中寿险略高于非寿险;股票投资方面,以普通股票为主,普通股票是非寿险的第二大投资渠道,是寿险的6倍之多,但对于优先股的投资相差无几,寿险略高;贷款方面,主要是住房贷款,寿险的第二大投资渠道是住房贷款,占比到10%以上,及少量的保单贷款,而非寿险只有少量的住房贷款;现金和短期投资所占比例在非寿险中占比在10%以下,寿险占比在3%以下,都呈下降趋势;不动产投资两个险种都很少涉及,均在1%以下。

美国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分配比例稳定,符合寿险业务长期性的特点和非寿险业务流动性的特点。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占据绝大比例,与其债券业为最大的子市场的金融市场相辅相成。剩下的大部分在非寿险中依次为普通股、现金和短期投资,在寿险中依次为住房贷款、保单贷款、现金和短期投资。美国次贷危机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寿险资金在住房贷款渠道的投资成为寿险业严重亏损的原因之一。

三、美国的保险资金运用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必须提高

美国保险市场中寿险投资收益在净收益中的比重,根据美国非寿险市场1975-2008年的承保利润情况统计,保险人基本上无偿保利润可言,营业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收益。2006年和2007年的承保利润分别为317亿美元和193亿美元,是自1978年至今的最高记录,也是仅有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自1975年以来一直为承保赤字(见图3)。我国保险业大多数业务都是利润承保,在保险业竞争成长的过程中,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重要性突显,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

(二)降低我国资金运用形式中存款占比,数据统计要区分险种

美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中债券占比几乎是我国的两倍。保险业的依附性要求其发展依托于金融市场,甚至整个经济环境。美国债券市场是全球最大债券市场,不仅种类丰富、市场发展完善,而且可流通债券规模大。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美国债券规模达到33.2万亿美元,是当年GDP的2倍之多。[3]与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的品种少、规模小,制约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更成熟,风险小,保险资金中债券比例的提高趋势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应逐渐提高。[4]美国保险资金中现金和短期投资占比不到我国银行存款占比的1/2。从流动性来看,银行存款类似于现金和短期投资,但其占比很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性。

美国投资收益的稳定性高,尤其是寿险业的评价相对误差不到2%(根据图2数据计算得出),寿险业和非寿险不同投资渠道的占比不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不能看到寿险和非寿险的区别,也没有关于普通股、优先股等详细投资渠道的数据统计。同时,在保险资金监管方面对于产、寿险不同的险种也没有相应的区分,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在数据统计上区分险种。

四、提高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几点建议

第一,从美国保险业的承保情况来看,长期的赤字承保背后是其保险资金的高利用率带来的投资收益,对比我国的利润承保现状,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高,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管制势必影响投资收益。金融危机后,我国保险业充分认识国外保险业在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的同时,应积极缩小在保险资金运用上的差距。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势在必行。

第二,从美国保险业的保险资金在寿险、非寿险中不同分配情况来看,不同险种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现金流,不同险种的市场占有率不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要注意资产负债的匹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统计数据应该为寿险和非寿险两个口径统计,甚至分险种统计,以便于国内保险业的统计分析及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

第三,从美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方面来看,我国银行存款作为保持资金流动性的投资方式过于单一。相对于美国现金和短期投资的比例来看,所占比重偏高要逐步下调,拓展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尽可能多的提供投资工具供选择。相对于美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中债券占据绝对地位的情况,我国金融市场中是银行主导的模式,寿险资金应该考虑贷款投资渠道。[5]寿险资金要严格控制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比例保障资金安全,强调寿险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第四,从我国保险监管方面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对监管者的要求将更高。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目的在于保险资金运用中可供选择的渠道是广泛的,但是能选择多种投资渠道的保险人是有要求的。监管机构除了要控制投资比例、偿付能力监管等方式,还要采取更灵活有效的监管方式。■

参考文献:

[1][2]吴定富.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M].北京: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3]李云林.忽视系统风险,金融工具变成了“毒药”对美国金融体系“双过度”特点的分析[N].中国经济导报,2009-06-20.

[4]庹国柱,尹中立,朱俊生.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危机[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2).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2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保险法

中图分类号:DF43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119-03

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保险业直接运用大量资金进行投资,极易产生风险,所以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完备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是指有关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来规范、限制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从而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基金、贷款、投资不动产等几大类。

一、各国及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比较齐全,能够进人的领域也相对较多,而且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也十分成熟。但由于每个国家保险业的历史背景和保险市场状况不同,因而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存在一定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监管,一般通过立法来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与限额。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监管,主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自我管理。

(一)美国

尽管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市场环境比较成熟,但美国仍然实施多层次、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行个体监管和系统监管并重。美国各州都通过法律来约束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各州的规定略有不同。同时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规以控制资产风险,并采用两套示范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的投资:一是“鸽笼式”方式。既规定了细分投资类别的投资质量,为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也允许有限的多种投资形式。如1996年的《保险公司的投资示范法(规定限制版)》详细地规定了对10种不同投资形式的质量、数量限制。二是“谨慎”标准式。如,1997年采用的《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规定标准版)》规定,如投资金额的价值等于或者超过保险公司的负债与最低资本金和盈余的总额,则必须投资于某些指定的允许的投资。两套规范法都包含了一张禁止投资项目表,在投资未允许的投资范围内,任何未被明确允许的投资都是禁止的。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来看,在投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方面,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州在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上均加以限制。

(二)英国

英国是世界保险的发源地,保险业历史悠久,也是一个世界保险大国。英国是金融服务局对保险投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其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英国主张宽松式监管,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于年终将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格式并呈交工贸部公布,则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国家就不规定具体应遵守的原则,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应分开运用,至于投资项目、投资范围等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这种宽松的监管模式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所以,英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十分宽广,不仅包括证券、房地产、共同基金、海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等,还涉及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等。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完善投资监管相继以制订细则和条例等形式对保险投资方式加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制定了《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其内容》、《保险业资金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要点》等规定,从而细化和补充了《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监管的规定,形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做出具体规定的立法体制。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从投资形式和比例均加以规定,在投资比例方面,不仅规定高风险的投资形式的比例,而且规定投资于高风险的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从而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保险法》规定,保险业资金除存款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下列为限: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放款、办理经主管机构核准的专项运用以及公共投资、台湾境外投资。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但是国家一直很重视保险方面的立法。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最早见于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7条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可以规定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的运用方法,保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该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保险法》第105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近几年来,为增加投资收益,国务院已逐步放宽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更多的投资形式。如1999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2年,《保险法》修改案获得通过,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2004年,保监会联合证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孕育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已全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2007年,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由

此,中国境内保险机构首次获得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我国保险资金有望大规模投资境外市场。

综上,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已从最初的只允许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到可以投资基金,直接进入股市;2007年又允许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可见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正不断拓宽。但是由于保险市场还不够成熟,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还仍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即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现阶段我国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定多数是原则性的,在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下。对保险资金运用具体调节还有赖于其他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制度来规范。

三、各国监管制度之比较及借鉴

综合对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分析,发现其有着共同的特点:如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细化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对不同来源保险资金的监管进行区别对待等。但是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资金运用渠道少,监管过于严格

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渠道的资金运用方式,使得保险公司能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从而有效的进行投资组合,分散了风险。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发展及金融市场的繁荣。

而我国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运用保险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尽管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有所拓宽,但是相对于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资金运用范围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几乎覆盖所有的投融资领域。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还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并且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依然较大,占据了资金运用的半壁江山,证券投资比例却较小。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和保险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国内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国务院可以分阶段制定相关资金运用细则,对资金运用方式不断进行调整,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在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资金运用渠道间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

(二)没有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限制

保险资金的运用须强调盈利性,但由于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和投资于每,筹资主体的比例,以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所以,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通过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占总投资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对每一企业普通股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发行总额的5%,也不得超过保险业认可总资产的1%,以二者以较少者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普通股的全部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1983年又改为20%。台湾《保险法》也对资金运用做了限制: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证商业本票,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的总额不超过35%;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5%。

借鉴以上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我国应该在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各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这样通过投资比例限制,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投资结构,可以控制资金运用方式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三)监管力量薄弱,没有完整性的法律监管体制

很多国家和地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在不同时期相继制订了一系列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重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监管效果不佳。在立法方面,除《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原则性或是具体性的规定。

因此,我国应逐步改变目前较为严格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以规范的法律监管取代“一刀切”式的行政性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同时,我国在修改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基础上,制定专门性的旨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和监管的法律,如《保险投资法》、《保险监管法》等。此外,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有关市场交易的法规也应制定,使之与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互相配合,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体系,促使国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投资收益。

(四)没有对不同来源保险资金的监管进行区别对待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中,一般均对来源于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以规定。即对源于寿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与源于财产险和一般的人身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加以区别:前者可以采用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等;后者可以采用流动性强的银行存款、投资股票等方式。例如,美国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特别重视其流动性。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债券和股票。而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则特别重视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故投资对象以债券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3

【论文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4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

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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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永刚、彭红枫: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度量与管理[J].保险研究,2005(4).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5

关键词:保险资金 风险管控体系 投资水平

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已经五年。作为中国金融行业中开放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开放过渡期最短的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正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目前已经进入了深度开放期。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使市场份额的竞争更加激烈,中资保险公司也不再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来获得利润,而是越来越意识到保险投资有效运营的重要性。资金运用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竞争能力,提高保险基金的社会效益,更大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随着近年来的发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的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渠道进一步拓宽,完善保险投资管理的法规制度也不断出台。但我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挖掘和填补。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一)保费收入和保险资金规模

从2000年到2006年我国的保费收入分别为1596亿元、2112.28亿元、3079亿元、3880.4亿元、4318亿元、4927亿元和5641亿元。可以看出保费收入近几年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保险资产规模从2000年末的3374亿元增加到2006末的19731亿元。据统计,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年均增长约40%,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比重逐年提升。截至2006年11月,保险资产总额已达1.878万亿元,其中,投资总额1.143万亿元。

(二)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1.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水平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04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12%、4.3%、3.14%、2.68%和2.4%,央行降息及投资渠道狭窄等是收益率走低的重要原因。2005年由于政策导向作用,投资收益率上升为3.6%。随着政策不断完善和投资渠道陆续拓宽,投资收益率在2006年达到5.8%,投资收益共955.3亿元。2006年保险资金债券和存款投资收益率估计约为2%至3%,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平均收益率超过10%,投资基金方面的收益率超过9%,投资基础设施的年收益率为6.2%左右,投资收益水准较其它金融机构同类投资而言显示了较强的竞争力。

2.保险资金运用投资结构

2006年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7785.39亿元。在具体的投资结构中,由于国内股市表现良好,保险公司全年共拿出912.08亿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以及未上市股权的比例也有大幅度提高,累计达929.24亿元,占5.22%,比2006年初上升了4.1%。此外,保险资金还实现境外投资24.6亿美元;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有100亿元投资在京沪高速铁路项目上。

二.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有待完善,投资压力日益增大

近年来,银行存款在保险资金运用中仍占有较大的比例,国债和同业拆借占比不大,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投资比例更低。这种投资结构不利于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结合,难以起到保险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和达到保险资产与负债相互匹配的要求。资金成本较高的投资型保费收入逐步成为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而主要投资品种(债券)收益率大大走低,债券市场的小规模、低流动性和股票市场的不规范给保险投资带来了未来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直接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的稳健性,间接制约了保险公司的获利空间,中短期内难以显著提高,给保险投资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很多保险公司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投资地位与权责的不明晰,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的力度不到位,没有履行治理结构中必须的董事会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制衡、监督程序。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体制落后,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中国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在投资理念上,尚未完全确立起以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稳健投资和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思想;在技术上,运用资产的匹配管理、战略配置和组合管理的方法还不够娴熟;在投资策略上,对市场形势的判断、把握深度和准确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投资风险的控制上,仍然缺乏识别、计量、预警和对冲的技术手段;在投资绩效评估上,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三)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投资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忽视发展投资专业队伍,保险企业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不少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由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担当,造成许多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分析,投资经营不稳定,投资效益低下。而且由于监管方面的严格限制,保险公司也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对保险投资领域的研究与开拓精神,使得即便是在监管部门放宽对某个投资领域的限制时,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赢得主动。

(四)保险资金运用潜在风险不断积累

由于投资工具缺乏、投资期限较短,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以及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现象十分严重,而各家保险公司目前办理的协议存款大部分是5年期,到期日集中度过高,存在再投资风险。现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千差万别,其间蕴涵着极大的风险。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等领域也有很大的风险。低利率环境将在中长期制约投资收益率,而海外投资又面临货币错配和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在投资渠道放开后,又面临经济减速的风险,长期性保险资金应对经济周期的难度增大。

(五)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难度加大

目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目标不明确,内涵还需扩充;监管模式尚不确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会计制度等配套制度落后监管的要求;监管信息化程度低,无法适应动态监管的要求;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保险资金现在可以投资基础设施,可以作为QDII境外投资,可以股权投资,可以创业投资,而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要求和风险,需要清楚界定资金投资的空间和规则;而保险公司参股、控股银行、证券公司,或者银行参股、控股保险公司,都会对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带来冲击一这些都对管理层提出了挑战。如何制定好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新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新的风险预警机制以及新的监管体制成为当前迫切的问题。

(六)保险业的市场化过程没有完成,资金运用透明度不足

从资本市场和金融体制的角度看,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不足。透明度涉及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投资的公平性。保险业的市场化过程没有完成。保险资金来源是高度市场化的,某种程度可以说是一种恶性竞争,但资金运用的市场化程度却很差。资金来源高度市场化,投资运营却是高度计划性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保险业发展可能会进入一个非常危险的阶段。

三.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严谨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把握“三性”的统一与平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在放宽保险投资方式的同时,保监会应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产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逐渐把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和投资渠道的限额管理转化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并采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资本要求、投资精算师制度等。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的基础建设,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加强保险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机制以及保险资金非现场检查监督系统。

(二)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控制的决策基点应当立足于我国保险产业长期发展战略,重构保险资金运用的决策思维,控制交易人员的道德风险,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保监会应引入分账管理和匹配管理制度,采用按照产品设立账户、按账户资产选择投资组合的方式,实现保险资金运用的精细管理。保险公司层次上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于建立和贯彻有效的总体风险管理制度和实施有力的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措施,强调独立托管制度和保险投资体系的前后台分开原则。规范保险资产管理运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涵盖识别、测量、控制等环节的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

(三)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未来,保险公司可以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逐渐减少银行协议存款的比例,调高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丰富债券投资品种,增加股票持有。在准备金充足、资产负债保持平衡的情况下谨慎选择配置一些相对高风险的产品以提高投资收益,比如地产等基础设施,也可以进入实业投资、期货、甚至权证等领域。保险公司应当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实现从负债主导型向负债与资产互动型的保险产品实际机制转变。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在产品设计中体现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运用创新方法提高产品本身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缓解已经超过1万亿美元的高额外汇储备的巨大压力。

(四)不断提高投资水平和员工素质

针对目前状况,在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观念时,要按资金成本确定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构造规范、灵活的投资体系。适当集中,分级定权,加强对非主业投资的管理。要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拥有自身投资管理平台和团队的保险机构,培养投资优质资产的投资理念,并逐步形成保险机构投资大盘蓝筹和绩优股票的市场预期。另外,严格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建立起资格认证和审查制度必须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的劳动用工体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准确合理地评价干部员工的工作业绩,并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积极鼓励和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研讨、交流、考察和培训,不断更新员工的知识,开阔员工的视野,拓宽员工的思维。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培养更加专业化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吴晓俊.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4,(3).

[2]张文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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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峻.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风险管理[J].保险研究,2005,(5).

[5]陈峥嵘.保险资金运用的防火墙[J].中国保险,2005,(3).

[6]张洪涛.新形式下的保险资金运用:开放与投资安全[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徐欧.保险资金运营的主要风险及管理[J].商场现代化(学术版),2005,(4).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6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资金运用渠道;风险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0-0108-04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据统计,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8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为83.9%,股票和基金占比为13.9%,其他投资占比为2.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非常狭窄,投资银行存款和债券的资金占比过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修订后的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成为目前急需攻克的难题。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因素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证券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范文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篇1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美国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65-03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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