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确认申请书(精选23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4-02-12 19:48:09浏览:941

就读确认申请书(精选23篇)

申请书的语言要简洁明了,表达要准确到位,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接下来是一些经过筛选的申请书样本,供大家在撰写申请书时参考和借鉴。

就读申请书

尊敬的光泽实验幼儿园领导:

您好!

我是孩子的父亲xxx,我的爱人是xxx,目前我们夫妻双方均在圣农集团上班,我们的孩子xxx,女孩,xxx年x月x日生于xx,今年9月份已满3岁,为了让孩子尽早接受正规幼儿教育,特向贵园提出入学申请。现将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教育理念的引领

我和妻子都是农村出身,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在社会上打拼多年,深感良好的基础教育对人一生的重要性。而贵园是光泽最好的幼儿园,园所环境非常漂亮,很适合孩子学习、生活和运动。我也跟老师交流了一些问题,老师们也给我留下了很好的印象。所以,我相信,孩子一定会在贵园度过快乐的时光。

二、家庭的实际困难

社会交往能力,让他理解到小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彼此学习的重要性。

三、我们的努力与承诺

为了让孩子顺利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我们早就开始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调整孩子的作息时间,并还将继续努力强化。我们愿意积极配合贵园的教育工作,结合贵园的教育理念辅以必要的家庭教育,同时郑重承诺我们将遵守贵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衷心希望孩子能在贵园度过他快乐的童年,还望贵园予以考虑为盼。

特此申请。

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

20xx年4月15日

违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双方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 xxx年 x月x 日经xxxxxxx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1附后). 现请求xxxxxxx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就读申请书

尊敬的xx老师们:

新年好!我叫xx,是xxx的妈妈。提笔写入学申请,很感慨。时间过得好快,一转眼半年又过去了。很感谢学校有这样一个就读的机制,不论是预科生,还是正式生都有两次申请入学的机会,让孩子有机会有选择可以通过这样的形式重新申请入学,很感谢这样的机会。

作为父母,总有很多焦虑。担心孩子的身体,担心孩子的心理健康,担心孩子的学业,担心孩子以后的生存能力,担心孩子以后的工作问题。孩子能够自己有能力健康的生活,有能力承担自己生活的责任,就是作为父母最开心的事情。当知道xxx要从预科班回来,内心有担心,有焦虑,也有希望。担心孩子这个年龄回来以后可以做什么?焦虑孩子会不会不听话,不知道以后的路如何走?同时又有希望他能够在这半年里自己经历一些事情拿到自己的感受,有希望孩子想想自己未来的规划,有希望重新回到学校学习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任的人。

回来后xxx跟我们聊了很多,聊了扣完学分的失落,聊了看到自己的不以为然,给自己的教训,聊了他回来这半年的计划和打算。最后他听取了x老师的建议去找工作上班,体验生活的不易。

第一份工作是做家电城的临促,每天发传单,做地推,虽然会抱怨工作很辛苦,还是坚持做完了。第二份工作是包子店买早餐,早上5点就起床了,6点钟就上班,一直到下午营业结束。第三份工作是到酒店的餐饮部工作。在这里工作让他看到了酒店工作中专业与不专业的区别,会用在xx预科班学到的知识对比差异,认识到专业化的酒店管理对于一个酒店运营的重要性。虽然xxx和我们交流的时间不太多(不是他出门早就是他下班回家我们已经休息了),感受最深的就是他的承诺和担当,承诺做到的就一定做到。这个我相信是他在预科班的学习和xx的价值观对他的影响。

在和xx接触的这几年里,看到xx的变化,看到xx建立的教育模型(价值观——综合能力——专业技能),把培养解决问题的人作为使命,所以很愿意把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学习。罗胖在今年的跨年演讲中讲到“教育就是让自己成为解决问题的人”,不谋而合。

“诚实,勤劳,有爱心,不走捷径”是xx的价值观。意识决定行为,一个人的“三观”正,做事都差不到哪里去。现在很多的学校只教授知识,只关注学校的升学率,很少关心孩子的思想和想法,而xx把人的价值观做为基础。一个有正确价值观的孩子,他自身具有综合能力和专业技能,难到不会成为一个对自己负责任的人吗?选择把xxx送到xx学习,是相信xx这样的教育理念和模式是能够真正培养孩子在未来实用的能力。在选择专业上,酒店专业和执行官专业,我们也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我们都是支持的。

最后祝福xx的全体老师和同学们新年快乐!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就读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的儿子___在您校的___班就读,在校领导及老师的教育下,一直很好,很感谢您们。现在由于我的家庭及工作性质原因,工作基本上是轮班,经常要晚上加班或第二天早上7点后才下班,无法每天按时送孩子上学,孩子太小,由他每天骑车上学又不放心,晚上学校又不能安排住宿,加上也打算租房到______附近住,离工作单位较近点。为了能安排好孩子上学,现向校领导申请转学,请学校领导批准。

谢谢!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就读申请书

尊敬的尊敬的校领导、老师:

您们好!我叫某某某,一个来自美丽的。。。。的。。学生,现在就读于 中学 班。出于对自身学习的严格要求,对更优质学习氛围的苛求,我在此郑重向学校领导及老师提出转入本部学习的正式申请。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及老师在我来到学校给予我的关怀与温暖,作为初次离开家乡来到。。这个繁华都市里的我,在各位的帮助下感受到了家的温暖,也让我愈发想要进步,以优异的成绩回报老师及父母。在刚入学考试的测验当中,我的成绩521分排名为全班第二名。不过随着课程系统的学习和深入,这让我看到了自己的进步与缺点,来自理想与现实的,还有更多的。我也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了下一步学习计划,完善自己,争取更大进步。

现在得知学校有关优秀学生从我校转入本部的通知,我已符合基本要求,并且同父母沟通过,他们也表示支持和理解。为此,我特此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入本校的申请。希望教务处老师核实我的成绩以及入学以来的各项表现,予以批准。

倘若有幸转入本部学习,我将在新的学校当中更加认真学习,争取得到更好的学习成绩,提升自我,为校争光。

此致!

敬礼

违法确认申请书

本文目录。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2、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及要求赔偿的理由:

一、确认申请人因追索劳务报酬,早已依法取得执行人主体资格。

新安县人民法院在[xx]新经初第83号案,是因为xx年11月13日,申请人作为湖南岳阳双猫植物油有限公司(简称双猫公司)的采购员,在经手办理煤碳采购业务时,造成了11万元押金无法追回而引发的诉讼。案发后至xx年底止,双猫公司为追回押金花费了诉讼费、差旅费等数万元。此后,双猫公司无理追究申请人的个人责任(当初双猫公司在起诉书中为了强调陈碧波的个人责任,亦将其列为“当事人”,详见诉讼卷p1),将全部债务均转嫁给申请人,自此扣发了申请人此前应得的业务提成款18万余元,并停发了工资,只是授权申请人(作为全权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将款项追回后抵付劳务报酬。xx年双猫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进入清算程序,双猫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由申请人享有该案中双猫公司的权利。即申请人已依法取代了双猫公司成为申请执行人(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提交法院)。在确认申请人xx年8月6日明确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洛阳中院提交《请求追加段丽霞为被执行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报告》后,法院没有对执行主体变更等依法作出裁定,可能也正是由于确认申请人“难缠”,宁可继续违法,也不愿意赋予申请人一个有利于主张权利的身份。

由于8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xx年起实际上就已由双猫公司变成了确认申请人,83号案执行错误的受害主体是确认申请人个人,并非已经消亡的法人单位双猫公司,因此确认申请人具有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两级法院未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本身就是违法的。

1、该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且使黄金凤、段丽霞在该案审理期间通过离婚方式分别转走的、可用于还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90万元以上(段证实黄借机转走了47万余元财产后才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段所有)。该案本可以得到足额执行,但从一开始就由审理法院造成了对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

2、该案经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院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无专人执行、没有执行笔录,即没有实际的执行行动。特别是当黄金凤于1999年7月在商丘涉嫌诈骗被关押在监时,确认申请人多次请求并经新安县人大多次催促新安县法院去提审黄金凤,以便查清财产状况和采取执行措施,但有关执行人员却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并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进行搪塞。此后黄金凤又已神出鬼没,找不到人了。再次丧失了执行良机。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经洛阳中院纪检部门根据中央纪委、河南省高法的有关指示精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xx年6月11日印发了[xx]90号通报。

3、xx年洛阳中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后,xx年3月14日的12.6万元徐州王酒抵债问题,该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违法拒绝确认申请人“三证齐全、评估拍卖”的主张,认为确认申请人应无条件接受,而且认为该案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额执行,只能以总额16万元了结。因确认申请人坚持依法评估拍卖和全额执行,造成有关人员“了难”不成,该案被再次撂到了一边,不但一直没有对继续对黄金凤(其在商丘市梁园区京广小区4栋4楼的有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已扣押的12.6万元徐州王酒也不知去向,从而导致了xx年12月17日送达的(xx)洛执第366号裁定所称的“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后果。

其实,该案最终到了无法执行的地步,并非裁定书所称原因,完全是法院违法执法所造成的后果。不说黄金凤在商丘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12.6万元徐州王酒就说明了一切。

显然(xx)洛执第366号裁定所称的原因是臆造的、是与事实不符的欺上瞒下的说法,同时也是试图回避已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违法裁定。但法院违法解除了已经扣押的12.6万元徐州王酒、且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继续坑骗确认申请人的事实已无法否认。

洛阳中院此等作法不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等规定,而且显属徇私舞弊和继而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4、洛阳中院对确认申请人关于《请求追加段丽霞为被执行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报告》(xx年8月6日)置之不理,没有将段丽霞追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7条的规定。因为生效判决已认定黄金凤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当年其妻段丽霞任该合伙企业会计,即黄金凤、段丽霞以夫妻共同财产入伙、又共同参与经营,且诉讼卷中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该企业“为集体所有制”、“由全体成员集资”(p20)、“从业人数合计8人”(p31),无疑段丽霞是该企业必然的合伙人,况且该案诉讼期间黄与段离婚由段拿走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价值在47万元以上)。

5、新安县法院[xx]新民再第2号民事裁定,是两级法院的相关人员在玩弄对付确认申请人的违法手段时所作的枉法裁定,但却再次证明了其必然要承担赔责任。

该裁定虽然是法院试图找出某些法律上不能执行的托词,但适得其反的是,这恰恰进一步证明了法院的违法行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旨在玩弄法律推卸责任的枉法裁判,难免陷入两难逻辑境地:

假定该裁定合法有效,不仅该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案在xx年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已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使犯罪嫌疑人进了“法律保护箱”,对此案不会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xx年以后的xx年——在xx年的刑事追诉期超过了一年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这意味着新安县人民法院可以既让xx年前就已进入了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了了之,又保证了已无法对黄金凤等人再追究刑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使得权利人两头落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及时移送,被铁碗追脏后,就不会有今天的损失(财产不会被非法转移)。

由此可见,若裁定合法有效,则证明原审法院因违法审判、且拒不移送和让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转移走全部财产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表明在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再移送,就应追究法院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该裁定不合法,如前所述,该院已没有任何理由回避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是有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枉法裁定。

事实上,无论黄金凤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在目前情况下(即已经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新安县人民法院对[xx]新经初第83号案裁定驳回起诉,是极端错误的,同样属于枉法裁判。

首先是对审判监督权的滥用。对于xx年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在xx年后的xx年引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作为再审时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出戏弄法律的滑稽剧。

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xx〕10号)第十一条第九、十、十五项等规定,洛阳中院及新安县法院应对确认申请人的下列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差旅费。

岳阳至新安、洛阳、郑州、北京至xx年2月底止共88次,1978天(催办执行和抵制、控诉违法行为上访、申诉),已实际花费差旅费26万余元。

3、误工费。

自xx年12月至xx年2月底止,误工费总额116090元。

4、违法执行导致确认申请人上访期间,露宿街头、饥寒交迫从而染上和引发黄胆干炎、糖尿病等许多疾病的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及其它损失100万元。

直接损失合计在1934590元以上。两级法院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在中央有关部门数十次批办下,直至xx年3月25日,确认申请人才从市政法委拿到了区区11万元,尚不足实际损失的零头。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xx]新经初第83号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行为违法;并确认两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返回目录。

确认申请人:姓名,性别,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

合同。

》,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

协议书。

》,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呈: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违法确认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20xx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xx] 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违法确认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2019)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2019]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

合同。

》,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

协议书。

》,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2019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2019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2019)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2019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2019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2019]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2019]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2019)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2019]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2019)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2019)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2019)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2019)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2019]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呈: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就读申请书

一、申请书必须真实,不得网上下载、抄袭书本或抄袭同学。

二、申请书应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来写,并且统一笔色。统一使用400字黑色方格的原稿纸。

三、申请人和日期不得单独另在一页,若所写内容刚好写满第一页,把内容适当增加到下一页,避免申请人和日期在下一页的首两行。

四、字数不少于400字,字体应工整、端正、整洁、不可乱涂乱划、应付了事。

五、请每一位有意愿进党校学习的学员都必须按要求做,否则将不给予接收。

六、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党校(北校区)

20xx年9月20号

司法确认申请书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司法确认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

申请将强制执行款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与被申请人________强制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处理。现特向贵院申请将该案执行款______元转入申请人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开户行:徽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支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

______。

______。

司法确认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经……(写明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

________农业社:

申请人因_______原因,自愿把自己在________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_______号,户主为_______;共有人为_______,共_______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亩,土_______亩),流转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计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_______(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应,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组号。

申请人:会,女,汉族,192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号。

被申请人:上海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又名上海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流选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上海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司法确认申请书

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位于_____________项目部,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上午10:00左右,刮起了大风,申请人被大风刮起的一块木板砸到右腿上,工友__________及其他工友将申请人送至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申请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申请人无奈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司法确认申请书

请求对双方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______年__月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1附后).现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____年__月__日。

司法确认申请书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___。

___。

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____年__月__日。

__。

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___。

20__年__月__日。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司法确认申请书

镇村农业社: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原因,自愿把自己在荣县双古镇村社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地(经营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号,户主为_________________;共有人为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__亩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其中耕地_________________亩(其中田_________________亩,土_________________亩),流转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非耕地亩,流转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______年,流转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元/年。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

申请人: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

被申请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xx市xx区xx镇。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公司(又名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中山医院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司法确认申请书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民特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撤回申请。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潘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腰庄村9组村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正定县恒山西路000号法定代表人:韩xx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来到河北xx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工地上务工,20xx年6月7日早上上班走到该工地地下室门口时带班长张xx叫申请人清理地下室模板,清理完毕后又让申请人把墙上的模板撬下来,在撬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从铁管上摔下来,随即被工友们送往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申请人构成腰椎骨骨折,发生该事故后工地上给医院交了11000元后就停止了与申请人的联系。申请人多次与工地负责人陆经理联系,其表示申请人受伤住院与工地摔伤无关,申请人与其多次协商无果,由于无力负责沉重的医疗费用,现只得回家养伤。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潘xx。

20xx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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