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存量权益范文

栏目:文库百科作者:文库宝发布:2023-10-24 16:42:48浏览:531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篇1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江苏省;就业

一、问题的提出

充分就业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而就业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该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江苏是我国的经济大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江苏省就业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方面。本文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就业总量、结构、质量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结论与对策。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就业总量的影响

(一)计量模型变量的选取

国内学者田素华(2004)在进行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时,将FDI分为增量外资和存量外资两种形式。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增量FDI和存量FDI对上海市的就业效应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国内学者田素华的实证结果

外商直接资(FDI)的分类 对就业有影响的原因

增量FDI 取决于FDI的进入方式

存量FDI 取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本地企业之间的前后关联程度和竞争关系

国内学者孙海霞(2007)认为,FDI对就业总量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影响因素。

表2 国内学者孙海霞的研究结果

FDI对就业的影响 影响因素

直接影响(通过流量FDI反应) FDI进人方式、FDI流人规模、流入行业的劳动密集度、流入项目的劳动密集度、来源国等

间接影响(通过存量FDI反应) 产业关联度、对国内投资的挤出效应、资本有机构成、技术进步、劳动力市场完善程度

本文借鉴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将外商直接投资分为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和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两种形式,以此来考察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和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就业总量的影响。

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总投资存在“吸收”效应(“吸收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会引起国内总投资的增加额超过外商直接投资本身的增加额)或“挤出”效应(“挤出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增加将引起国内总投资增加额小于外商直接投资本身的增加额,甚至出现国内总投资额减少的情况),并且国内投资的变化也会对就业产生影响,故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总量影响时,还要考虑国内总投资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在模型中加入国内总投资这一因素。

因此,笔者建立了如下计量经济模型来分析江苏省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以及江苏省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对江苏省就业总量的影响:

LOG(L)=P0+P1LOG(X1)+P2LOG(X2)+P3LOG(X3)+Ut

其中,江苏省年度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和江苏省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分别用X1,X2和X3表示,就业总量用L表示。

(二)数据处理及计量模型的建立

本文选取了1991―2009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江苏省统计年鉴1992―2010》。本文对三个主要指标和就业人数进行了自然对数处理,因为对数表达不仅可以保持原数列的时间趋势,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异方差现象。分别定义X1、X2、X3和L为自然对数的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净值和就业人数。

本文年度存量FDI的数据是以1985年的流量FDI作为基期的存量来计算的,所用公式为FDI当年存量=FDI前一年存量×(1-10%)+FDI当年的流量。(其中10%为折旧率,1985年的FDI存量=1985年的FDI流量)。

全部数据的处理和检验均由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完成(见表3)。

最后得到的回归模型为:

资料来源: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1992-2010年)统计整理

通过上面的回归模型结果可以看出,江苏省年度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当年的就业影响小于零,而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对江苏省的就业影响大于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量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江苏省的劳动就业岗位就会增加0.0069%;存量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l%,江苏省的劳动就业岗位就会减少0.0144%;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江苏省的劳动就业岗位就会增加0.0351%。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对江苏省就业的贡献最大,增量外商直接投资也对就业有着一定的贡献,但跟固定资产投资对江苏省就业的贡献相比,只是起到了有限的促进作用。

资料来源:根据江苏省统计年鉴(1992-2010年)统计整理

江苏省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的就业影响大于零,原因可能是增量外资进入江苏,或当增量外资与江苏省原有企业共同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时,新建外资企业的增量资本并没有替代部分原有的存量劳动,或者说增加了对新的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的就业影响之所以小于零,这可能是因为存量外商投资企业与江苏省大多数本地企业是一种竞争关系,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后会减少与其有前向或后向关联关系的江苏本地企业的市场需求,从而不利于扩大江苏省的劳动就业规模。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不同产业对就业的影响

(一)计量模型变量的选取

回归模型仍然采用上述建立的模型,只是被解释变量有所变化,分别选取江苏省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依然选取江苏省年度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作为解释变量,分别对江苏省不同产业的就业人数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模型分别如下:

LOG(L1)=P0+P1LOG(X1)+P2LOG(X2)+P3LOG(X3)+Ut

LOG(L2)=P0+P1LOG(X1)+P2LOG(X2)+P3LOG(X3)+Ut

LOG(L3)=P0+P1LOG(X1)+P2LOG(X2)+P3LOG(X3)+Ut

其中,增量和江苏省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仍分别用X1和X2表示,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净额仍用X3表示,江苏省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分别用L1、L2、L3表示。

(二)数据处理及计量模型的建立(见表4)

根据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3.1,笔者依次得到外商直接投资对各产业就业效应的回归模型:

从上可以得出:增量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增加江苏省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就业,但不利于增加江苏省第三产业的就业;而存量外商直接投虽不利于增加江苏省第二产业的就业,却有利于增加江苏省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从第一产业来看,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一产业的就业产生正效应;从第二产业来看,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的就业效应为正,而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会给第二产业带来负的就业效应,从总体来看,对其产生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故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第二产业就业的总效应为负;从第三产业来看,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对第三产业的就业效应为负,而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会给第三产业带来正效应,从总体来看,对其产生的正效应大于负效应,故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第三产业就业的总效应也为正。综上所述,无论是增量外资还是存量外资都对江苏省的劳动就业结构有显著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第一产业就业促进作用明显,对第三产业就业的促进作用次之,而对第二产业就业不利。

四、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就业质量的影响

就业质量是反映整个就业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并取得报酬或收入的具体情况的优劣程度。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业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劳动者的幸福感和社会的和谐度。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就业质量的积极影响

FDI的流入有利于提高江苏省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FDI主要是通过合作和竞争效应途径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合作效应是指一方面在外企就职的员工其素质会因为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接受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外资企业还会与当地的关联企业合作,为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以获得技术支持,这同样会提高这些关联企业劳动者的素质;竞争效应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为他们提供了较好的工作环境、较丰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内企业为了在稀缺的劳动力资源争夺中获得竞争优势,也一定会给其员工提供较优厚的待遇。

FDI主要是从以下三点来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机制公平公正,为江苏的企业聘用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外资企业通常都拥有一套市场化、效率化的人力资源报酬制度,据调查研究,FDI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普遍高于国内投资企业,这又为江苏的企业报酬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员工制定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培训制度,而江苏本土企业则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较少,这为江苏的企业培训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就业质量的消极影响

在某些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FDI对江苏省就业质量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主要有:雇用非熟练劳动力导致周期性或季节性的失业,劳工权益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跨国公司多为其员工提供了高额的工资和优厚的福利待遇,但其雇佣的员工数量并不多。大多数的跨国公司会将其部分业务转交给供应商,这样就能减少对本企业员工的工资支出。供应商对工人提供的工作是极其不稳定的:当市场上对某种产品的需求旺盛时,供应商会得到跨国公司更多的订单,雇佣更多的工人;而当某种产品不再受市场欢迎时,供应商收到的订单会减少,从而减少雇佣的工人,造成一部分工人失业。

当本地的生产成本不再具有成本优势时,供应商会迅速地迁移甚至关闭其工厂,从而造成大量的工人失业,很多工人甚至无法领到先前被拖欠的工资。由于企业工会组织的不健全,常常忽略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

(一)主要结论

1.江苏省增量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就业数量、就业结构均存在影响:江苏省增量外商直接投资会引起江苏省劳动就业数量的增加,而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不利于扩大江苏省的劳动就业规模;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苏省第一产业就业促进作用明显,对第三产业就业的促进作用次之,而对第二产业就业不利。

2.江苏省增量FDI在就业质量上存在双重影响。FDI的流入有利于提高江苏省劳动者的素质,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雇用非熟练劳动力导致周期性或季节性的失业,劳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等方面。

(二)对策建议

1.提高就业总量的建议

由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与江苏省大多数本地企业是一种竞争关系同时与其有前向或后向关联关系的江苏本地企业关系不密切。因此在吸引FDI的同时要注意培育与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配套衔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关联程度,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这样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关联可以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创造间接的就业。

2.优化就业结构的建议

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多吸引FDI投向第一及第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传统的工业向服务业转移,实现外商直接投资的价值增值。江苏省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学习研究,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转化为江苏省自己的技术和经验,这将提升江苏省的技术水平,同时,江苏省应鼓励外商将资金投资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江苏省产业结构的升级。

3.提升就业质量的政策建议

提升就业质量主要是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和加强劳工权益的维护。提高劳动者素质一方面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来加强大量非熟练劳动力向熟练劳动力或专业技工的转变,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对其员工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增加江苏的人力资本储备;加强劳工权益的维护是指一方面,外资应为高素质人才提供较高的薪酬、良好的福利待遇和优越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某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劳动者的权益会遭到直接或间接地侵犯。政府应加强协调。政府不能以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牺牲劳动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孙海霞.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就业总量的影响[J].经济与管理,2007(8).

[2]王蓉.外商直接投资对天津就业效应的影响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0.

[3]周启良,湛柏明.FDI对中国三大经济地带就业效应的实证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9(3).

[4]王蓉.外商直接投资对天津就业效应的影响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0.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篇2

【关键词】OFDI 现状 对策

一、引言

2014年,我国成为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对外投资净额的规模从2002年的299亿美元增加到了2013年的6604.8亿美元,位列全球第11位。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一)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规模大,但距离发达经济体有差距

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的增加状况:其总体趋势是对外投资存量规模和流量规模呈递增趋势。经过多年的对外投资,我们的海外投资存量规模依然较小以2012年各主要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例,该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中国香港、日本、中国的对外投资存量规模分别为51911亿美元、18082亿美元、14968亿美元、15472亿美元、13098亿美元、4336亿美元、5319亿美元,我国的对外投资存量规模仅为同期美国的10.2%、英国的29.4%、法国的35.5%、德国的34.3%、中国香港的40.6%、日本的50.4%,差距巨大。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布于集中于主要经济体和地区

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集中于主要经济体,包括中国香港、欧盟、东盟、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这六个主要经济体占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六至八成的份额。就对外投资流量而言,从2007-2010年,中国对这六个经济体的总直接投资合计分别为169.5亿美元、443.4亿美元、449.6亿美元、524.5亿美元、548.1亿美元、704.6亿美元,分别占据了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64%、79.3%、79.6%、76.3%、73.4%、80.3%。就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来说,2007---2012年,中国在这六个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分别为804.1亿美元、1330.9亿美元、1917.7亿美元、2414.3亿美元、3270.7亿美元、4019.9亿美元,分别占据了中国同期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68.2%、72.3%、78.1%、76.1%、77.0%、75.5%。

(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进了东道国的利益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就业和税收等方面都做出了贡献。我们以就业和税收这两方面为例,来说明这一情况。在2010-2013年间,在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雇佣员工分别为110.3万人、122.0万人、149.3万人、196.7万人,其中,雇佣外方员工分别为78.4万人、88.8万人、70.9万人、96.7万人,来自发达国家的雇员在2011-2013年间分别为10万人、8.9万人、10.2万人。2011-2013年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为东道国分别带去220亿美元、221.6亿美元、37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

(四)对外并购日益活跃

传统上,绿地投资(创建投资)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方式。近年来,海外并购、股权置换、风险投资等投资方式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积极采用。我国海外并购的金额从2004年的30.0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的529.0亿美元,十年间增加了16.6倍,这十年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总额达2266.5亿美元。2013年,中国并购投资占据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半壁江山,达到49.1%并购领域也呈现多元化特点,涉及采矿、电力、文化娱乐、交通运输建筑等多个领域。

三、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体系

据裴长洪等(2012)统计,美国自1949年即建立了保障投资者对外投资的法律,其通过多达1856个BAT(双边投资协定)和198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保护其海外投资者。纵观美、日、欧美、等对外投资强国(地区),他们无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障体系,并与时俱进,在适用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为此,我们也必须建立相应的投资保障促进体系,助力我国对外投资跨越发展。

(二)积极进军发达欧美经济体

一方面,欧美发达经济体与我方的“制度距离”差距较大,所以,对欧美发达经济体的投资能够优化我方的海外投资结构。另一方面,技术寻求型投资和市场寻求型的对外投资都能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而欧美发达经济体科技较我方有优势,其大多是传统的科技强国,其消费市场特别巨大,因此,我们需要针对欧美地区增加以技术寻求和市场寻求为动机的投资,从而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总之加大对欧美地区的投资力度是我国海外投资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发挥海外华商网络的作用

汪占熬,张彬(2013)实证测度了社会关系网络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程度,表明社会关系网络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有着更为显著的促进作用。为此,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充分利用同种同源等有利因素,通过血缘、亲缘及宗族等加强与海外华人网络的联系。

(四)均衡东道国权益和投资者利益

我们的政府一直通过各种努力,为我国的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如,近年来,签订了多个自贸协定,目前已经签订14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相关投资条款为我们进入对方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有双方政府背书的协定也将降低投资的政治、安全等风险。我们的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需充分利用好已有的便利;通过内部的律师、研究部门、外部的国家相关投资信息服务,避免侵犯当地劳工权益、触犯东道国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在投资时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点,不能以破坏东道国环境为代价去谋取收益;以收益的适当比例反馈东道国为东道国的发展贡献力量,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

(五)继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当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金融类投资和非金融类投资都是以美元计价结算居多,这会产生汇率风险、运营成本增加等问题。因此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使人民币成为跨境投资的计价结算货币必将使我方对外直接投资汇率风险和运营成本降低以及核算便利化。2011~2014年,年度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累计达20208亿元,其中,我国OFDI人民币结算金额累计3321亿元,年度直接投资、OFDI人民币结算金额分别从2011年的1066亿元、159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0486亿元、1866亿。与2011年相比较,OFDI人民币结算增加了10.7倍,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比例在不断增加。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CIPS)、离岸人民币市场、人民币清算行等人民币国际化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对外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支持力度。

参考资料

[1]裴长洪等.海外投资促进体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03-204.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篇3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税源;有效控管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中国经济在日益迅猛发展,中国的企业也逐渐走入国际舞台。“走出去”的企业主动参与全球化的分工与协作,在世界市场上实现生产要素的重组。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来说,跨国经营是机遇也是挑战,对税务机关而言,“走出去”企业的税源控管带来一系列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现状

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进行的《201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累计净额达到5319.4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大都下降的背景下达到87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7.6%,首次成为了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同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辐射国家范围广、涉及的行业广泛。在全球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将近2.2万家,分布在17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覆盖率最高的亚洲地区达到95.7%,欧洲地区覆盖率是85.7%,非洲地区覆盖率是85%。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类别,其中存量超过了100亿美元的七大行业分别是:租赁业与商务服务业、金融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与邮政业以及建筑业,这七个行业的累计投资存量达到4913亿美元,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占比为92.4%。另外,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在2012年间实施对外投资并购项目共457个,实际交易金额达到434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276亿美元,占实际交易金额的63.6%;境外融资158亿美元,占实际交易金额的36.4%。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快速增长,达到40.48亿美元,同比增长幅度为123.5%,美国成为中国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地。相对而言,中国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直接投资幅度下降,2012年共计30.67亿美元,比2011年的111.45亿美元下降了72.48%。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税源控管现状及问题

201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向投资地的所在国缴纳的各种税费金额总数达到221.6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员工总数达到149.3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人数为70.9万,将近占员工总数的一半。但是,对我国的税源控管而言,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实施的走出去战略,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中国的税务机关在时间与空间上对境外企业进行有效控管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一)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与滥用税收协定。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制度存在着差异是很正常的。例如,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外所得差异进行调整问题。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财会制度有所差异,关于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与核算方法有着很大的差别,对“走出去”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对企业的境外所得按照投资地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进行所得税处理之后,还要按照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加重了“走出去”企业的负担。

“走出去”企业滥用税收协定也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走出去”企业滥用税收协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设法成为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主体,使得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能够全部或部分享受到税收协定规定的仅限于缔约国居民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各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之间存在的差异,改变企业经营的范围、重组企业组织架构等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

(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

目前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管理涉及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海关、外汇等多个政府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部门管理职责范围进行职能分割和系统软件的开发,同时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的存在,对“走出去”企业同一主体经营与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影响对境外企业管理的效率。“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我国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下的,每个职能部门都会对“走出去”企业进行监控与管理,而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这些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控管。但实际情况是,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并不能实现有效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平级部门甚至低一级部门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无法获得实施有效控管所需要的其他部门的有用信息。

(三)对境外企业税收征管存在“服务”真空

“走出去”企业跨出国门后面临着全新的环境,作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税收环节,我国税务机关应当加大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纳税服务,使之了解投资国税收政策、我国与投资国税收政策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等相关事宜。尤其是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纠纷或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我国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帮助“走出去”企业通过协商等程序解决争端,保护我国境外企业的税收权益。但实际情况是, “走出去”企业对我国税务机关的服务存在顾虑,总是有意无意地避开税务机关,尽量隐瞒境外企业的信息,导致我国税务机关在不能获得有效信息的情况下无法保障和维护“走出去”企业的正当税收权益。另外,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和大企业司两个部门负责,在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与服务的交叉与真空,对“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事宜可能出现管理或服务的不到位。

三、加强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税源有效控管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制度,防范滥用税收协定

对“走出去”企业而言,税收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要建立健全所得税税制体系,落实反避税政策。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可能会利用国家之间存在着税法差异进行转让定价,因此税务机关要对“走出去”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审核关联交易之间定价是否具有真实性与合理性。在征管方面,税务机关应根据“走出去”企业税收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需求分析,明确相关标准,细化管理制度,加强对境外所得申报的管理。

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防范滥用税收协定工作。滥用税收协定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破坏了税收公平负担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均衡,扰乱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我国应当在研究与总结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对外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经验基础上,完善国际立法,在适当时机对已有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增加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

(二)建立部门之间合作机制

税务机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管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难度和复杂性都远大于对中国境内企业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国内合作与国外合作两个层面。

1. 加强国内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税收是经济中的环节,税收行为不能游离在经济行为之外,因此,要加强对境外企业实施有效控管就需要政府牵头来搭建信息的高速公路,实现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对“走出去”企业的数据信息最大限度进行利用和共享,信息交换成为常态机制。明确部门之间信息壁垒的法律责任,实现各个职能部门管理“双赢”格局。

2. 加强国际间的情报交换机制。

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仅靠中国的一己之力是不够的,要加强同世界其他各国税务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进行税收协调和合作。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合作方式。在国际税源监控和征管上,要增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意识,在税收征管互助合作机制上,加强国际税务领域的调查和合作,建立税务调查联合合作机制,授权进行税务调查和取证,从而满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控要求。

(三)健全涉税信息网络,提供税收维权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走出去”企业的诉求来提供有效的税收服务。

1. 构建全天候的网上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会对“走出去”企业提供国外税收信息指引,及时更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等方面的信息。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但是对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日益增多的境外企业来说又是非常必要的。许多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依托于功能强大的信息化平台,积极通过不同渠道,为境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另外,在网上税务局的基础上添加“在线答疑”功能,为“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税收征管问题提供帮助,更能高效快捷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2. 提供高效的境外维权服务

OECD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提倡利用国际税收争端仲裁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ECD和世界银行也共同发起国际税收对话,有助于两国税务机关在涉税问题方面达成理解和共识,有利于增强跨国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减少本国企业在国外遭遇因为税收政策理解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待遇。由于多数“走出去”企业对投资国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协定存在政策和语言等方面理解问题,往往通过跨国税收中介机构来税收业务,一旦遇到税收歧视或者不平等税收待遇是,往往采用沉默或者其他非常规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帮助。我国税务机关要对“走出去”企业灌输境外税收维权意识,在境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遭遇税收歧视待遇的时候,可以依企业申请及时启动两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商程序,合理运用税收磋商手段维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合法的税收权益,帮助企业提升抵御海外税收风险的能力。

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而言,走出国门进行跨境投资是机遇也是挑战。税务机关应当对“走出去”企业有着更深层次的认识。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维护中国的税收主权,还要保护境外投资企业的合法、合理的税收权益,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税收利益和企业税收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税务机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有效控管。

参考文献:

[1] 何杨,马宏伟.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探究 [J]. 税务研究,2013(7).

[2] 肖慧敏,刘辉煌. 地理距离、企业异质性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基于“新”新经济地理视角 [J]. 经济管理,2012(10).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篇4

中国大规模的海外投资被视为“中国崛起”的新标志。然而,海外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资产份额的快速提升,也意味着海外投资风险的日益加大,中国要学会跨国投资的风险管理,提高中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首先是投资保护主义风险。近几年,发达国家以威胁国家战略安全为由,使中国企业海外资产并购频频受阻。美国经济分析局统计显示,中国对美国历年投资存量仅为23亿美元,是美国外资直接投资存量的千分之一。深处债务危机困扰的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并购也深感不安。近期欧盟有意效仿美国在1975年成立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希望设立一个新机构负责对外国企业投资和收购本国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此外,部分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提高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成本,使中国海外投资遇到阻碍。与应对关税战相比,遏制投资保护主义的难度要大得多。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裁断全球贸易争端,但全球还没有一个与WTO相等同的机构来解决投资争端,这种风险更难驾驭。

第二,海外投资成本上升风险。比如,中国每年从澳大利亚进口大量资源。然而,继欧盟率先通过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后,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近期宣布,计划在明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碳排放税,三年后还将引进碳交易排放机制,以降低澳大利亚碳排放。目前公布的受控于碳价的企业名单包括:国际电力、TRU能源等电力企业,布鲁斯科等钢铁公司以及力拓、必和必拓和伍德赛德等矿产资源和石油巨头。将被征收碳税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占到了澳大利亚总排放量的60%以上。这也意味着,今后对矿产资源丰富的澳大利亚进行直接投资,其投资成本上升的不确定性开始变得越来越大。

第三,海外投资战略缺失风险。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排名更能说明问题。在全球128个参与排名的国家中,2003-2005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绩效指数(OND)为1.139,全球排名第67位,而该指数2007年以后再次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出绩效非常低,意味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效益较差,严重缺乏海外投资的所有权优势。

第四,海外资产汇兑风险。近年来人民币不断升值,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汇兑风险越来越突出。特别是2008年以来,中国海外企业屡屡蒙受因汇率剧烈波动而带来的巨大损失。

当然,更不可避免的是国家政局动荡等带来的不可抗力风险。海外投资活动具有投入大、周期长的特点,中国企业在投资意愿高涨、投资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必须重视日益复杂的海外投资环境。今年以来,中东、北非局势动荡让在这些地区拥有大量投资、工程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国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海外投资不能仅仅考虑规模和速度,而要考虑如何利用全球分工体系和产业链,增强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的要素跨国整合能力,以产业增值链为纽带开展海外投资。

“因地制宜”战略就是在对重点国家和地区资源和能源状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开发计划规划。对所投资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投资环境、产业发展及市场情况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积极建立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加快建立海外保险体系与风险补偿机制,从而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和收益率。而“柔性进入”策略就是可以采取小份额股份购入的形式。比如,在矿产资源开采和使用上,持有20%以下的股份来保障长期供应;或者采取合资形式尽量避免绝对控股,这样可以减少并购敌意,进而为与东道国长期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未来十年,海外经济利益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核心利益之一,而保护权益驾驭风险最为关键。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篇5

(一)一些国家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主要措施

1.美国。20世纪初美国已成为一个工业化国家,但是当时的对外投资并不多。一战使美国对外顺利投资于原来欧洲国家拥有投资优势的地区,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二战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产能力落入跨国公司手中,面对高度膨胀的生产力和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鼓励对外投资成为重要的国策,政府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对外投资继续增加,其对外投资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势,使美国的对外投资遥遥领先。截至2001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13816.74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21.09%,居世界第一位。而且对美国政府而言,“如何为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至今仍为美国设计其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命题”。

(1)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在1918年开始实行外国税收抵免政策,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最早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将外国税收抵免规范化。美国目前实行不分国别的综合限额抵免法,但综合限额法是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的基础上使用的。美国税法规定了9个所得类别,它们是被动所得。高预提税利息、金融服务所得、船运所得、非受控第902节公司股息、国内的国际销售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外的股息、对外贸易的应税所得、出口融资利息、其他所有的所得。纳税人获得境外所得都要按照这些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O%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可允许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可允许多层间接抵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5年抵免。

(2)延迟纳税与CFC法规。延迟纳税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样在国外的投资公司实际上等于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负担。但此项政策却被跨国公司利用结合国际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为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并利用延迟纳税进行避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r company,CFC)概念,即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的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3)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企业;也可向以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以前年度纳税人用海外亏损冲抵了国内所得,在当年有国外所得而来源国又不允许亏损结转的情况下;应将外国所得中相当于以前年度亏损的部分,作为美国国内所得看待。不再给予外国税收抵免。

(4)关税优惠。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2.法国。法国的对外投资始于19世纪末,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法国的经济实力下降,对外直接投资受到冲击。战后马歇尔计划使得法国经济恢复,对外直接投资扩大,但是政府对资本管制的时松时紧使得法国的对外投资发展呈现波动态势,1996年后进入持续增长中。2001年法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4894.41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

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

3.日本。二战后,日本几乎丧失了全部的海外投资,加上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到1965年底,日本对外投资累计只有9.59亿美元。1964年日本成为OECD成员国,调整了政府对外投资政策,1966年起,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增长态势,并在1989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对外直接投资国。2001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3001.15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1)综合限额税收抵免。1962年,日本政府实施了抵免外国税额制度。日本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限额内从日本法人税中抵免外国所得税。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25%以上的持股比例,并连续持股6个月以上可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25%以上的持股比例,并连续持股6个月以上方可多层间接抵免。日本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亏损国除外),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在外国的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时,则允许将超抵免限额的部分转入其后3年享用。

(2)税收饶让。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日本政府视为已缴税额,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根据税收协定和协定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优惠作为饶让抵免对象。

(3)风险准备金制度。包括1960年实施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1年的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74年的特定海外工程合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1980年的大规模经济合作合资事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核心内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

(4)延迟纳税与CFC法规。日本的国内税法规定,日本的征税权不涉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而对本国股东取得的股息征税。对在境外已按当地法律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为防止在避税港设立的国外子公司将所得全部留存,不向国内母公司支付股息,造成在本国的实际上的税收逃避,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

则,规定对于一定条件的国外子公司,将其留存金按国内股东的持股拨;比例计算,与该股东的所得合并征税。这部分股息适用外国税收抵免,从国内股东的法人税中抵扣。

4.韩国。1968年韩国南方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印尼林业部门投资300万美元成为韩国的第一次对外直接投资。由于贸易状况不佳和外汇不足,对外投资进行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状况的改善,上世纪90年代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有了明显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408.52亿美元。

(1)税收抵免。韩国国内税法规定,对从事海外投资的韩国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允许直接抵免。对于境外股息所得采取降低征收税率(标准税率的一半)的征税方式,即税率为18.75%(标准税率为27.5%)。不管分配股息前的利润征收的所得税额是多少。韩国政府统一给予韩国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相当于标准税率一半的“抵扣”额,而未采用间接抵免的方法。

(2)税收饶让。同韩国订有防止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如对韩国投资者给以减免所得税优惠,被减免的税额被视为已纳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为促进海外资源开发,如果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韩国资源开发投资免除所得税,则被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

(3)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具体规定是,对外投资者可以将海外投资金额的15%(资源开发投资的20%)作为海外投资损失金额积存,该项金额被承认为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海外损失金积存以后,若未损失,则从第3年起分4年作为利润加以计算。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分析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

1.较为完备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跨国公司的的对外投资活动引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导致对跨国公司在国际间重复征收公司所得税,这显然不利于境外投资。因此,建立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现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负公平目标,是各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首要内容。以美国为例,通过其完善的所得税体系,详细规定了跨国所得的纳税对象、分类综合限额抵免、间接抵免、亏损结转等内容,既维护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又保证了税收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中性原则,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

2.导向明确、多种方式的税收鼓励措施。税收抵免主要是为了实现国际经济活动的税收公平,除此之外,各国根据不同政策目标和导向,采取了多种方式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在劳动力廉价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生产基地,美国采取的对本国产品国外加工的重新进口免征关税,为了激励企业的海外再投资,美、日等国的延迟纳税制度,为了帮对外投资企业防范海外投资风险,法国、日本等国建立的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日本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的一系列的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其海外直接投资。其对外直接投资的32%集中于制造业,其中67.8%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利用当地资源就地生产。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篇6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直接投资效益

〔中图分类号〕F1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2-0031-08

一、引言

自2013年中央正式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共建为抓手,打造新型国际合作模式以来,已主导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一系列专门的对外投资机构。对外投资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切入点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从规模来看,我国企业近年来“走出去”步伐加快。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1231.2亿美元,首次与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基本持平;另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世界投资报告》(2015),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居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中国香港。然而,从另一组数据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同的情况。根据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BOP),2014年我国直接投资项下资产为804亿美元,负债为2891亿美元,即直接投资净流入2087亿美元。此外,根据BOP历史数据,近五年我国直接投资平均每年净流入高达近2000亿美元。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距离流入流出平衡仍有较大差距。

尽管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大手笔收购投资频繁见诸报端,但外界就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益情况却一直持怀疑态度。巨大的反差使我们难以判断对外直接投资的真实现状,而投资效益的真实水平将决定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能否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认识则关系到能否以直接投资推动改善对外资产结构并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选取恰当的数据深入严谨地进行分析研究,正确判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和效益水平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并且也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课题。

二、文献综述

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由英国经济学家邓宁(Dunning)提出。他将一国的对外投资同经济发展阶段联系起来,通过观察67个国家1967-1975年人均净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人均GNP数据,发现两者的散点图呈U型分布,在此基础上他将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路径以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既无吸引外资的区位优势,也没有具备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跨国企业,基本没有对外直接投资流入流出;第二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有效需求开始形成一定规模,结合自然资源、劳动成本低等区位优势,直接投资开始流入,但流出仍然很少,对外直接投资净值为负且加速下滑;第三阶段经济进一步增长,部分行业具备了可与外资竞争的所有权优势,外资流入减少,但在高新技术行业外资优势仍然显著,对外投资具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虽然整体看对外直接投资仍是净流入,但流出已开始迅速增长,净值出现拐点,负值逐渐减小;第四阶段经济发展至发达国家水平,开始全面参与全球竞争,进行全球化的产业和资源配置,对外直接投资流出超过流入,转为净流出国。〔1〕之后,邓宁又进一步提出了投资发展路径的第五阶段论,指出对于经济最发达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其对外投资将不再同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关联,而是由经济政策和周期等因素共同决定,流入和流出均规模巨大,净流出围绕零值上下波动。〔2〕

IDP理论被提出之后影响斐然,包括邓宁本人在内的众多学者通过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不断的修正、扩展和检验。日本经济学家小泽(Ozawa,1996)在行业层面提出了中观IDP理论,指出宏观经济层面的对外投资U型曲线可视为中观行业层面U型曲线的包络线〔3〕;邓宁等(Dunning、Kim、Lin,2001)将贸易发展路径理论(TDP)和IDP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两种路径具有相似之处〔4〕;海亚姆等(Kayam、Hisarciklilar,2009)运用非线性波动函数通过OECD国家的数据对IDP理论进行了再检验。〔5〕在实证检验方面,大部分的研究支持了IDP理论的结论,如邓宁等(Dunning、Kim、Lin,2001)对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6〕,巴瑞等(Barry、Gorg、Mcdowell,2001)对爱尔兰的研究〔7〕,卡斯特罗(Castro,2004)对葡萄牙的研究〔8〕,格瑞尼亚等(Gorynia、Nowak、Wolniak,2007)对波兰的研究。〔9〕

国内学者近些年也开始运用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开展研究。江小涓和杜玲(2001、2002)较早对该理论进行了系统介绍。〔10〕高敏雪和李颖俊(2004)通过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种短面板模型对IDP理论进行验证,并根据结果就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11〕邱立成和于李娜(2005)以二次函数模型对中国的数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中国处于倒U型曲线的右半段。〔12〕李辉(2007)则以二次和五次函数模型分别验证了IDP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同时建立多国面板模型ξ夜未来对外投资规模进行了预测。〔13〕黄武俊和燕安(2010)通过对存量/流量、二次/五次函数进行分别组合构建了四种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中国投资发展路径已经出现拐点,进入第三阶段,并将中国同印度、俄罗斯、巴西和墨西哥进行了国际比较。〔14〕薛求知和朱吉庆(2007)、林季红和胡雯婷(2011)根据邓宁的划分标准认为我国对外投资发展阶段滞后于经济发展〔15〕,而朱华(2012)、彭刚和苑生龙(2013)则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2006年测算的阶段划分标准判断我国对外投资阶段实际上是超前于经济发展的。〔16〕

从现有文献看,国内研究主要通过应用IDP理论,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特点进行经验分析,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判断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阶段,并据此预测发展前景和趋势。但正如闫实强(2012)所指出的,国内文献在IDP理论的应用方面普遍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刻板参考邓宁在1981年划分的阶段标准而没有考虑时展的影响。〔17〕在研究数据的选取方面,虽然部分学者如高敏雪和李颖俊(2004)、邱立成和于李娜(2005)注意了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对分析结果造成影响的问题,但迄今没有文献对这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谨慎选择,大多数文献只是直接选取UNCTAD数据。鉴于上述缺陷的存在,现有文献所得结论值得商榷。同时,现有文献的模型也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对创新模型的研究和应用较少。本文将弥补这几方面的不足。

另一方面,目前针对对外投资收益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大部分论文并没有将直接投资作为专门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仅有的文献也显得缺乏较为权威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而本文所采用的综合收益率将考虑存量估值效应因素。这一概念最早由丁志杰和谢峰(2014)提出,指由于货币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所造成的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价值变化。〔18〕其他学者对这一现象也做了相似定义,如肖立晟和陈思(2013)将其称为金融调整渠道,认为本质上是一国外部资产和负债随着汇率和资产价格随机波动而变化的机制。〔19〕然而,两者均是在对外资产负债整体层面解释这一概念,前者侧重于美元货币特权和美国表外收益,后者主要从我国国际收支和外部失衡角度进行分析。管涛(2015)将其解释为非交易因素所导致的价值调整,并首次根据IIP分类资产进行了计算。〔20〕王春英和周济(2015)则对这一现象背后涉及的统计方法和变更等内涵进行了解读〔21〕,但都没有对IIP和BOP数据进行更深入的剖析。本文将通过整合过去10年的IIP分类资产数据,就直接投资的效益水平与其他对外投资方式下的效益进行对比分析。

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判断

1.基于BOP数据的经验分析

由于巨大的数据差异,现有文献的结论可信度不足,而统计部门一直没有对相关口径的差别进行权威解读,因此需要首先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中国对外投资统计数据的权威来源为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①这一方面需要首先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等相关统计制度和数据诠释文件,而从数据源看,商务部的数据来自投资企业的报送资料,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来源除商务部统计数据之外,还包括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际交易报告系统、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年检数据等;从统计方法看,商务部主要采用月度和年度报表逐级汇总报送的方式,而外汇管理局还包括了全数调查、抽样调查等,并对各来源的报送数据进行了系统评估和校验,核查数据质量;从统计口径看,商务部数据仅包括资金投资,而外汇管理局数据还包括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投资,口径更广。②因此本文认为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在质量上更好,并且口径也更符合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的内涵意义。另一方面,虽然在国际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被众多文献认为是最优的对外投资统计数据来源,但在做具体数据对比时发现,在UNCTAD数据库中我国的数据和商务部的数据是基本相吻合的,因此推断UNCTAD公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的报送。基于上述对商务部数据的分析,我们认为直接采用UNCTAD数据分析我国情况并不恰当。进一步的,通过将UNCTAD对外投资数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公布的各国国际收支平衡表(BOP)中的直接投资项作对比,我们发现除中国外其他大部分国家的数据相差很小,这意味着以BOP数据为准进行研究具有一致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认为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BOP数据③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更具有说服力。

我们这里借鉴二次和五次函数实证模型(I和II)进行分析。根据纳鲁拉(Narula,1996)的观点,采用对外直接投资净存量数据可以避免可能的短期冲击所导致的异常波动,相比流量数据效果会更好。④但考虑到直接采用对外投资头寸表(IIP)的存量数据会使结果受到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带来的存量估值效应影响,本文选取UNCTAD公布的1981年我国对外投资净存量作为基期〔22〕,通过累加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82-2014年BOP数据所代表的对外直接投资净流量,以获取1981-2014年对外投资净存量数据。

模型中PNOI和PGDP分别代表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净存量和人均GDP,历年人口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我们使用STATA软件分别进行估计,结果如下:

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I和II中的高次项系数β2均为正,并且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我国实际情况符合IDP理论模型预测。对比来看,虽然两者的拟合优度及调整后的拟合优度都比较理想,但模型I略好于模型II,说明我国在样本区间内初始阶段便呈现人均净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下降快于人均GDP增长的特征。对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我国自1978年之后才逐渐对外资开放,之前的金融压抑使得外资在开放伊始便集中涌入,从而跨过了IDP理论所描述的初期外国直接投资缓慢增长阶段。图1是我国PGDP和PNOI的散点图及模型I拟合的回归线。以模型I估算,我国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净存量将在人均GDP为13647美元时达到最低点,而2014年我国人均GDP达7351美元,因此判断目前我国正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拐点仍有一定差距。虽然我国人均GDP在近几十年保持了每五年翻1番的高速增长,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一增速不具备可持续性,估计需7-10年才能达到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三阶段。

2.对外投资阶段的划分标准:2014年数据

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需要及r更新。自邓宁在1981年的论文中首次提出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之后,众多文献在使用IDP理论进行实证分析时直接套用了这一标准。显然,这一标准只有在研究样本的时期相近时才具备参考价值。虽然UNCTAD在2006年对这一标准进行了更新,也有部分文献加以引用,但距今又过去了10年,继续用于判断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阶段欠缺说服力。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邓宁在划分标准时使用的是流量数据,而UNCTAD使用的是存量数据,以IDP理论描述五阶段曲线,在数据一致情况下使用存量数据划分的阶段标准必然高于流量数据,这也是现有文献在应用此标准进行分析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

本文以UNCTAD数据库为基础,利用175个经济体2014年最新数据就对外投资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进行了重新划分。如图2所示①,各阶段人均GDP划分节点大致为6000、15000、30000、50000美元。对比UNCTAD在2006年重新划分后的标准,此标准已大幅提升。2014年我国人均GDP为7351美元,按这一标准,处于对外投资路径的第二阶段;同时,2014年我国人均NOI为-1501.7美元,从图中来看也符合第二阶段国家的取值范畴。这一结果支持我们通过模型I的判断,同时根据模型I估算的我国第二、三阶段拐点为13647美元的结果也基本符合来自全球数据得出的最新标准。

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的再检验:波动函数模型

在现有文献中,传统线性模型虽然能够较好地检验对外投资发展早期阶段的特征,但无法完全反映完整的五阶段特点;同时,线性模型所估计的变量系数不具有经济意义,无法直观反映各国发展路径的特异性。为此,海亚姆等(Kayam、Hisarciklilar,2009)创造性地提出了波动函数模型〔23〕,其基本形式为

该非线性方程组含有三个方程、三个未知数,没有解析解,因此需要通过数值迭代法求解。本文采用Eviews8软件进行估计,数据样本同上一节传统模型,结果如表2。

从回归结果来看,模型Ⅳ在样本区间内具有较好拟合优度,并且结论基本同传统模型一致。h为正、A为负验证了我国符合对外投资发展路径理论(IDP)的预测并处于早期阶段,而根据相位值2π/v可计算出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拐点在11140美元,这一点也同传统模型基本一致。结合我国2014年人均GDP可以判断我国仍处于对外投资发展的第二阶段,但是,回归结果显著性不强,A和v的P值均接近0.1,其可能的原因在于样本数据容量不足;而h的P值约为0.7,这意味着波动函数的扩散性影响很小(h趋近于0),指数项趋近于1。

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效益水平对比

1.存量估值效应视角下的对外投资综合收益

从整体看,对外直接投资属于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一国的对外投资活动主要从国际投资头寸表(IIP)和国际收支平衡表(BOP)得以体现。其中,IIP反映存量,体现在资产方; BOP反映流量,体现在金融账户资产项。从表面看,BOP中经常账户项下的投资收益贷方直接反映了当期一国对外投资的总收益,因此一般被作为考察国家对外投资收益状况的直观指标。但实际上该项指标并未完全反映一国对外投资收益的全部情况。一般而言,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投资产生的资产利息,包括股本分红、债券利息等;一部分是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变动所产生的潜在收益,一旦出售即可确认为实际收益,即资本利得。整体看一国对外投资,前者可以通过BOP中的投资收益项反映,后者则无法直接读取,需要我们自行计算。根据国际收支手册,BOP仅统计当期发生的投资活动,不记录存量资产价值变动,但这一变动会在IIP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IIP中对外资产相邻两期存量的差额减去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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