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范文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1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保险法
中图分类号:DF43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119-03
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由于保险业直接运用大量资金进行投资,极易产生风险,所以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完备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是指有关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来规范、限制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从而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基金、贷款、投资不动产等几大类。
一、各国及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比较齐全,能够进人的领域也相对较多,而且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也十分成熟。但由于每个国家保险业的历史背景和保险市场状况不同,因而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存在一定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监管,一般通过立法来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与限额。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监管,主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自我管理。
(一)美国
尽管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市场环境比较成熟,但美国仍然实施多层次、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行个体监管和系统监管并重。美国各州都通过法律来约束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各州的规定略有不同。同时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规以控制资产风险,并采用两套示范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的投资:一是“鸽笼式”方式。既规定了细分投资类别的投资质量,为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也允许有限的多种投资形式。如1996年的《保险公司的投资示范法(规定限制版)》详细地规定了对10种不同投资形式的质量、数量限制。二是“谨慎”标准式。如,1997年采用的《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规定标准版)》规定,如投资金额的价值等于或者超过保险公司的负债与最低资本金和盈余的总额,则必须投资于某些指定的允许的投资。两套规范法都包含了一张禁止投资项目表,在投资未允许的投资范围内,任何未被明确允许的投资都是禁止的。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来看,在投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方面,美国各州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州在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上均加以限制。
(二)英国
英国是世界保险的发源地,保险业历史悠久,也是一个世界保险大国。英国是金融服务局对保险投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其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
英国主张宽松式监管,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于年终将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格式并呈交工贸部公布,则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国家就不规定具体应遵守的原则,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应分开运用,至于投资项目、投资范围等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这种宽松的监管模式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所以,英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十分宽广,不仅包括证券、房地产、共同基金、海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等,还涉及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等。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为了完善投资监管相继以制订细则和条例等形式对保险投资方式加以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制定了《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业管理办法》、《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其内容》、《保险业资金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审核要点》等规定,从而细化和补充了《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监管的规定,形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做出具体规定的立法体制。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从投资形式和比例均加以规定,在投资比例方面,不仅规定高风险的投资形式的比例,而且规定投资于高风险的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从而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保险法》规定,保险业资金除存款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下列为限: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放款、办理经主管机构核准的专项运用以及公共投资、台湾境外投资。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但是国家一直很重视保险方面的立法。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最早见于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7条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可以规定保险企业各项准备金的运用方法,保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
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该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保险法》第105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近几年来,为增加投资收益,国务院已逐步放宽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更多的投资形式。如1999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2年,《保险法》修改案获得通过,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2004年,保监会联合证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孕育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参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已全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2007年,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由
此,中国境内保险机构首次获得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我国保险资金有望大规模投资境外市场。
综上,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已从最初的只允许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到可以投资基金,直接进入股市;2007年又允许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可见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正不断拓宽。但是由于保险市场还不够成熟,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还仍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即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监管。现阶段我国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定多数是原则性的,在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下。对保险资金运用具体调节还有赖于其他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制度来规范。
三、各国监管制度之比较及借鉴
综合对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分析,发现其有着共同的特点:如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限制;细化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对不同来源保险资金的监管进行区别对待等。但是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资金运用渠道少,监管过于严格
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渠道的资金运用方式,使得保险公司能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从而有效的进行投资组合,分散了风险。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发展及金融市场的繁荣。
而我国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运用保险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尽管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有所拓宽,但是相对于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资金运用范围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几乎覆盖所有的投融资领域。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还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并且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依然较大,占据了资金运用的半壁江山,证券投资比例却较小。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和保险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国内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国务院可以分阶段制定相关资金运用细则,对资金运用方式不断进行调整,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在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资金运用渠道间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
(二)没有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限制
保险资金的运用须强调盈利性,但由于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和投资于每,筹资主体的比例,以控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所以,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通过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占总投资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对每一企业普通股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发行总额的5%,也不得超过保险业认可总资产的1%,以二者以较少者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普通股的全部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1983年又改为20%。台湾《保险法》也对资金运用做了限制: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证商业本票,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的总额不超过35%;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5%。
借鉴以上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我国应该在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各种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比例。这样通过投资比例限制,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投资结构,可以控制资金运用方式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保证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三)监管力量薄弱,没有完整性的法律监管体制
很多国家和地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在不同时期相继制订了一系列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重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监管效果不佳。在立法方面,除《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原则性或是具体性的规定。
因此,我国应逐步改变目前较为严格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以规范的法律监管取代“一刀切”式的行政性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同时,我国在修改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基础上,制定专门性的旨在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和监管的法律,如《保险投资法》、《保险监管法》等。此外,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有关市场交易的法规也应制定,使之与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互相配合,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体系,促使国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投资收益。
(四)没有对不同来源保险资金的监管进行区别对待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中,一般均对来源于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加以规定。即对源于寿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与源于财产险和一般的人身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加以区别:前者可以采用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等;后者可以采用流动性强的银行存款、投资股票等方式。例如,美国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特别重视其流动性。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债券和股票。而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则特别重视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故投资对象以债券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2
【关键词】创业风险投资,保险资金
一、概念
创业风险投资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和一定的方式向各类组织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所筹集到的资本投向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创新型企业或项目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通过出售股权获得高额中长期收益的一种投资体系。创业风险投资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二、现状
(一)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现状。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都把创业风险投资界定为一种单纯的权益性资本,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一的公司股本定向募集。尽管这种方式至今仍然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的重要方式,但是随着创业风险投资市场的全球化,其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工具的多样化正在成为保持其发展活力的重要手段。从资金来源上,一般天使投资人已经退居次要地位,保险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产业资本等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了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资金提供者。
(二)保险资金的资金运用现状。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了弥补承保亏损,支持承保业务的继续经营,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第二利润来源,如果投资运用效率高,将能够极大改善整个公司的经营业绩状况,因此,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必然。然而在一定阶段内,保险承保业务能够吸收的社会资金是有限的,随着市场日趋成熟,承保业务的市场竞争也会变得日益激烈,竞争将直接导致费率水平降低。为了保留原有业务的成本提高、总保费下降,或是投保人在保费不变的情况下要求承保风险范围的进一步提高,所以如果不能有效开辟新的业务渠道,承保业务利润将可能萎缩,甚至可能出现亏损。
三、可行性
保险资金在创业风险投资领域运用,应该坚持两个原则:
(一)小额分散。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进行创业风险投资的数额也只占已过创业风险投资的10%左右,占保险资金总量的1%以下。。很小的比例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为了保证投资收益率,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要坚持适度分散的原则。尤其是在其摸索期和尝试期中,不可冒进。
(二)循序渐进。由于初创企业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像保险公司之类的机构投资者对创业企业的出资承诺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批注入。只有投资对象的运营结果让保险公司满意时,保险公司才履行后续注资承诺,这样就限定了损失上限。在通过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间接投资时,向基金划款同样是分批进行。保险公司在参与创业风险投资活动时可以实现分期注资。
坚持这两个原则,保险资金在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运用才能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且由于投资比例很小,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原则并不相悖。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资金以少许比例参加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欧洲,根据欧洲创业风险投资协会的统计,保险资金在创业风险投资来源中一般占10%以上的比例。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保险公司在创业风险投资来源中占有较大比例,尽管1987年美国劳工部对ERISA法案关于养老金投资的“谨慎人”条款做出新的解释以及《统一有限合伙法》在1976年和1985年先后被修订使得养老金迅速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使得保险公司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是所占比例仍然不小。
保险资金参与创业风险投资是一种国际惯例,在创业风险投资里一般划入“其他”类,所占比例较小。但是比例小不等于可有可无,更不等于排除在外,因为创业风险投资的收益率是惊人的。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狭窄,且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资金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保险资金运用于创业风险投资,不仅拓宽了创业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也增加了保险资金的资金运用渠道,且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一般原则。我国可以在参照国外成功经验之下逐步将保险资金运用于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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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3
关键词: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收益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4-0112-020引言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承保保费总量激增,但是作为引领保险公司发展两驾马车之一的承保利润呈下滑趋势,依靠承保利润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不足。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经验表明,在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中,承保业务利润已经非常薄弱,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另一架马车的牵引——保险资金运用所获得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虽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是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运动过程,相反它涉及到保险领域之外的宏观经济中的多方面和多层次。因而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也未能得到保障,如AIG素以经营风险能力著称,却因为过度涉足衍生品交易、房地产金融产品过度集中而积累了大量风险,在次贷危机后这些风险集中爆发,使AIG几乎破产。AIG是保险资金运用太过激进导致的风险,相反我国保险业则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法规及制度调整的步伐,从而有利于保险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对保险公司增强其偿付能力以及完善其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1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来源、性质及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
1.1 资金运用来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运营资金、保证金、公积金公益金、各种准备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而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本和准备金。其主要特性在于其长期性、稳定性、累积性和负债性。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2 保险资金运用的方法工具19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资产负债管理的起源,促进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技术的发展。目前有较深远影响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有:静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配置的动态投资组合模型、资产负债管理的动态模型。在寿险公司中主要运用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具体而言,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理论主要关注着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匹配:①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总额是否平衡,即资金来源总额是否与资金运用总额达到总量匹配。②资金运用期限与收益是否与负债来源期限与成本匹配。即寿险公司的长期资产匹配于长期负债,短期资产匹配于短期负债。③根据负债来源的流通速度来确定寿险资金运用周期使得速度匹配。④固定数额收入的资产是否与固定数额的负债匹配,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这样的部分变额负债是否与变额资产匹配。
2中国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资金的运作状况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投资业务在不断前进。1986年,我国保费收入45.8亿元,资金运用额仅有2亿;1988年,保费收入增加到109.5亿元,资运用额增加到7.8亿。2002年,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5997亿元,资金运用达到2308亿元,其中国债987亿,证券投资基金279亿元。截止2008年末,保险总资产达3.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22%,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3.0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4.34%,不良资产比率保持在1%以下。近年来的具体数据见表1。
从投资收益看,保险资金运用收益929.35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达到3.38%。但是我国寿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仍十分有限,保险资金的投资主要是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部分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金融类资产上。而且虽然法律允许保险资金以最高15%的比例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事实上寿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远远没有达到上述限额。因此整体回报率不容乐观,2004、2005、2006年平均收益率不到4%;2007年因股市的走高,账面收益率超过10%;但2008年受到金融海啸的影响收益率较低,不过2009年出现好转。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见图1、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见图2。
3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建议
3.1 在投资渠道方面,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规模大的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雄厚,可使用投资组合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例如该组合可包括银行存款10%、债券40%、股票30%、抵押贷款10%、不动产投资5%等。并且严格监管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而对于小规模公司可以稳定的银行存款及债券为主,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
3.2 组织形式上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也应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但是目前,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普遍使用。运作历史较短的较小规模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的使用还较为合理。而对于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来说,应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从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覆盖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对资产风险实时动态监控,以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偿付能力。
3.3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环境是由多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相交而共同造成的,想要短时间内完全摆脱这种困境是不现实的,而且盲目照搬国外资金运用模式也是不理智的,应该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和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形势并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相信在中国新世纪渐进式改革的总体战略背景下,原来投资局面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到量变产生质变,这需要各各部门在允许的制度框架内积极推动相应的可行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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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4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思考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虽然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宽,但仍显不足。对比欧美和日本等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已经超过投资领域,进入传统银行的信贷业务。如美国和日本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业务,也可进行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信贷业务。在我国,保险资金大体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和金融债券、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等,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而且,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还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表现在(1)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但1997年以来,伴随银行利率多次下调,利差损问题严重,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2)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规模太小,债券品种少,且多为中短期债券,缺乏长期品种,另外受贷款利率低的影响,债券的收益率也比较低。目前的债券市场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要求。(3)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设立的,不能适应保险资金投资的要求。另外,股票投资收益不稳定,因为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收益来自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还很不成熟,使得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时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4)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过长;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收益较稳定、波动较少,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但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期限一般较长,从而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仍然是一个潜在的隐患。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可能成为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阻碍,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使公司面临危机。
(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从1984年开始,至今保险投资业务的历史只有20年。通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表现在:(1)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往往被狭隘地理解为增加收益,因而在资金运用安排中没有注意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其实,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也来自这些负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不应当仅仅考虑保险资金的赢利问题,而应当更加重视保险资金运用中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化解经营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已经逐步认识到,但资金运用率和资金运用水平都比较低,还根源于这一认识不足的原因。(2)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尚待提高;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尚未形成核心竞争优势。(3)保险业理财人才缺乏;保险业人才管理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保险业人才本身就匮乏,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还是一项刚起步的业务,合格的专业理财人员严重缺乏。
(三)保险监管限制过多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监管水平相对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严格型的监管体制下,对保险投资的限制过严,监管过多,大大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保险资金治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2)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治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四)金融市场的发展制约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看,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例如,购买国债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存在着国债期限结构少、收益率低、二级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限制了保险公司利用国债市场来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他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发展缓慢,使保险资金运用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没有大量可供比较、选择的投资对象,更缺乏资产灵活转换的市场机制,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深层次发展。此外,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首先,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相当匮乏。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就无法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票据、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其次,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功经验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大量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长期、稳定的巨额保险基金,为企业融资、国债投放、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资金运用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1)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投资环境宽松,除了银行存款和国债以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投资组合。比如英国保险公司投资品种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品;(2)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宽松;国外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比较宽松和温和,一般只规定各类投资渠道的最高投资比例,并且在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一再放松渠道限制,不断提升高收益、高风险渠道的最高投资限制。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服务主体的运作都处于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中,其信息化程度及业务操作的透明度都非常高;宽松的投资环境为保险公司产生巨额的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但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切实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监会应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可考虑对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治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2)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3)健全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必须加快保险资金监管系统建设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使被监管对象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系统对接;积极推动保险资金监管系统与其他金融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馈调整机制,通过沟通交流来减少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者素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紧密贴近国内外各个金融市场,对监管队伍要求很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高监管者的素质,重点是更新监管理念、提高业务技能。新晨范文网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1)让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2)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答应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3)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4)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水平
(1)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治理,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应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2)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第一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树立正确的经营投资理念和意识。第二是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是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第四是培养和引进具有保险、金融方面知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积累资金运用经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
(四)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着,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极大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保险值增值。为此,应当完善和发展与保险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市场,包括:(1)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步骤地增加可供交易的债券品种,并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2)增加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增加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可以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3)规范证券市场,让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减轻等。
参考文献:
(1)截至2009年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2009年02月26日中国网
(2)保监会:保险业总资产3.7万亿2009-07-31,中国证券报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5
(一)英国
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有健全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这种以宽监管的态度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该法第38款规定:“工贸大臣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不投资于其类资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变卖公司拥有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产”。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工贸大巨不会行使这些权利。
(二)美国
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当时纽约州有不少寿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从事种种不当行为,如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管理的立法,集中投资于某一公司的普通股进而控制该公司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而对权益资产的投资未加限制。
纽约州通过Armstrong法案后,各州均予仿效。纽约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从严监管,大大地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甚至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期间,纽约州也没有一家寿险公司破产。
(三)日本
日本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类似于美国。日本政府根据1890年的旧商法,于1900年制定了日本保险法,该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作了规定。日本的保险法在1912年、1927年、1933年、1934年、1935年、1939年屡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及各类投资对象允许占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这反映了日木对保险资金运用以严监管的特点。
(四)中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002年,新《保险法》出台,该法在上述基础上,加了以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004年,我国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该法重新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保险资金只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监管较严的特点。
二、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对象的监管比较
(一)债券
英国保险企业可以投资债券,投资多少保险企业自己把握,没有通过保险立法作明确规定。
美国各州对保险人的债券投资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发行、担保之债,而且该公司从未有过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记录。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投资购买公用事业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寿险认可资产的5%。寿险业投资于其它债券,则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l%,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5%。
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中国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除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外,保险资金还可用于买卖企业债券。
(二)股票
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股票,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美国各州对普通股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直到1951年后,美国各州才陆续开禁。路易斯安那州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的普通股必须经《证券交易法》注册登记,其发行公司在人寿保险业投资前五年中任何三年,每年对其股份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少于股票面额的20%,股票无面额时以申报额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
日本保险法规定对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中国在2004年《保险资金管理规定》颁布后才开始允许保险人投资于股票,但没有限制其比例。
(三)不动产
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美国保险人在1906年前对不动产的投资业务一直很兴旺,Armstrong法案颁布后,禁止保险企业对不动产投资。1942年以后,由佛吉尼亚州首开先例,保险人又投资于不动产,后来各州也纷纷解禁。
日本,对不动产的投资在最早出现的1900年保险法中已有规定。日本保险法规定对不动产的投资不能超过保险人总资产的20%。中国目前还不允许保险人投资于不动产。
(四)贷款
英国,允许保险人给其保户贷款。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第一,贷款的担保必须是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第二,不动产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物权;第三,贷款额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2/3。
日本,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同一人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以同一物体为抵押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
中国,不允许保险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银行身上,一直到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才稍微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三、总结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经验,汲取其他国家的教训,建立适合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就当前情况而言,我认为应该冷静对待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这一现状,尤其应该加强这方面监管。我们更应该牢记:繁荣兴盛的背后是危机!
参考文献
[1]费安玲、王绪瑾,保险投资法律问题的思考,北京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总第91期
[2]张洪涛、张俊岩,保险资金运用与风险管理控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报告,2006[论文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启示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6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思考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虽然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宽,但仍显不足。对比欧美和日本等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已经超过投资领域,进入传统银行的信贷业务。如美国和日本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业务,也可进行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信贷业务。在我国,保险资金大体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和金融债券、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等,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而且,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还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表现在(1)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但1997年以来,伴随银行利率多次下调,利差损问题严重,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2)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规模太小,债券品种少,且多为中短期债券,缺乏长期品种,另外受贷款利率低的影响,债券的收益率也比较低。目前的债券市场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要求。(3)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设立的,不能适应保险资金投资的要求。另外,股票投资收益不稳定,因为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收益来自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还很不成熟,使得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时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4)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过长;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收益较稳定、波动较少,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但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期限一般较长,从而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仍然是一个潜在的隐患。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可能成为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阻碍,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使公司面临危机。
(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从1984年开始,至今保险投资业务的历史只有20年。通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表现在:(1)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往往被狭隘地理解为增加收益,因而在资金运用安排中没有注意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其实,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也来自这些负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不应当仅仅考虑保险资金的赢利问题,而应当更加重视保险资金运用中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化解经营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已经逐步认识到,但资金运用率和资金运用水平都比较低,还根源于这一认识不足的原因。(2)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尚待提高;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尚未形成核心竞争优势。(3)保险业理财人才缺乏;保险业人才管理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保险业人才本身就匮乏,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还是一项刚起步的业务,合格的专业理财人员严重缺乏。
(三)保险监管限制过多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监管水平相对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严格型的监管体制下,对保险投资的限制过严,监管过多,大大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保险资金治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2)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治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四)金融市场的发展制约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看,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例如,购买国债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存在着国债期限结构少、收益率低、二级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限制了保险公司利用国债市场来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他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发展缓慢,使保险资金运用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没有大量可供比较、选择的投资对象,更缺乏资产灵活转换的市场机制,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深层次发展。此外,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首先,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相当匮乏。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就无法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票据、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其次,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功经验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大量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长期、稳定的巨额保险基金,为企业融资、国债投放、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资金运用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1)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投资环境宽松,除了银行存款和国债以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投资组合。比如英国保险公司投资品种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品;(2)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宽松;国外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比较宽松和温和,一般只规定各类投资渠道的最高投资比例,并且在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一再放松渠道限制,不断提升高收益、高风险渠道的最高投资限制。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服务主体的运作都处于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中,其信息化程度及业务操作的透明度都非常高;宽松的投资环境为保险公司产生巨额的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但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切实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监会应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可考虑对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治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2)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3)健全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必须加快保险资金监管系统建设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使被监管对象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系统对接;积极推动保险资金监管系统与其他金融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馈调整机制,通过沟通交流来减少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者素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紧密贴近国内外各个金融市场,对监管队伍要求很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高监管者的素质,重点是更新监管理念、提高业务技能。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1)让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2)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答应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3)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4)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水平
(1)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治理,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应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2)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第一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树立正确的经营投资理念和意识。第二是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是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第四是培养和引进具有保险、金融方面知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积累资金运用经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
(四)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着,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极大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保险值增值。为此,应当完善和发展与保险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市场,包括:(1)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步骤地增加可供交易的债券品种,并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2)增加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增加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可以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3)规范证券市场,让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减轻等。
参考文献:
(1)截至2009年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2009年02月26日中国网
(2)保监会:保险业总资产3.7万亿2009-07-31,中国证券报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篇7
[论文摘要]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是维护保险资金运用秩序,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要保障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就必须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法规,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行为。本文通过英、美、日、中四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得出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规定比较
(一)英国
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有健全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这种以宽监管的态度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该法第38款规定:“工贸大臣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不投资于其类资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变卖公司拥有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产”。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工贸大巨不会行使这些权利。
(二)美国
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当时纽约州有不少寿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从事种种不当行为,如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管理的立法,集中投资于某一公司的普通股进而控制该公司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而对权益资产的投资未加限制。
纽约州通过Armstrong法案后,各州均予仿效。纽约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从严监管,大大地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甚至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期间,纽约州也没有一家寿险公司破产。
(三)日本
日本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类似于美国。日本政府根据1890年的旧商法,于1900年制定了日本保险法,该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作了规定。日本的保险法在1912年、1927年、1933年、1934年、1935年、1939年屡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及各类投资对象允许占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这反映了日木对保险资金运用以严监管的特点。
(四)中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002年,新《保险法》出台,该法在上述基础上,加了以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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