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知识范文
法学专业知识篇1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一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 269 ·
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 270 ·
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色色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业的完善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
法学专业知识篇2
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一切能够增进人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以及塑造人们法律思想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法学教育,则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的活动。通常意义上,法学教育是指狭义的法学教育。而对于其他传授法律知识、增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活动,则往往称之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同样如此。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高校法制教育和高校法学教育都是在高等院校开展的,以课程教学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方式。从课程教学内容来看,高校法制教育中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源于法学专业知识,是其中的最基础性部分。从教育效果来看,两者都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意识的塑造,有助于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公民,促进法治化社会进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是其共同之处。尽管如此,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之间仍有显著区别。由于两者都以课程教学为主,因此,通过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比较,可以得出彼此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第一,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在教学内容上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虽源于法学专业知识,但只是其最基础性部分,在法学专业知识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具体的教学内容方面,法律基础教学涉及法理学、宪法及一些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的知识,但偏向于对法学基本原理、概念和宪法等基本知识的掌握,对于各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只在很短的篇幅内作了浅显、粗略的介绍,文字表述也十分简洁、凝练。而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则覆盖了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商法等高校法学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各核心课程均以相关的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独立设置、自成体系,对于具体的法学概念、法学原则和法学专业术语等也都有详尽的阐述和介绍。因此,在法律知识方面,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要求明显不同,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重大区别。
第二,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对象、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对象是大一学生,其学历层次单一,专业背景各异,既包括法学专业,也包括非法学专业,而且后者在数量上居于绝大多数。在教学时间上,法律基础课程仅在一学期内开设,新课程方案启动后,法律基础教学时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被压缩为8—10课时,仅占一学期该课程的三分之一甚至不足,因此教学时间十分有限。而法学专业课的教育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且涵盖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不同学历层次。在教学时间上,法学专业课程需要花费三至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地讲授。在教学方法上,法学专业课基于其专业特性,具有一些独特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教学法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很高,因此对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就不宜适用。
第三,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上述区别根源于两者在学科属性和教学目标定位上的不同。在学科属性上,法律基础课属于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而法学专业课属于法学学科。在教学目标上,法律基础课主要是通过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而法学专业课则旨在传授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技能,为国家培养、造就专门的法律专业人才。
可见,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特点在于思想教育性,而法学专业课的特点则在于职业技能性。对于前者而言,并不要求培养大学生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而是重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实现培养大学生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总体目标。而后者尽管也担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但毕竟以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为主,重在法学专业人才培育。
二、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比较
开展普法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普法教育旨在在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因此,从广义上看,无论是高校法制教育,还是高校法学教育,都可以涵盖在普法教育的范围之内。从狭义上看,普法教育则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普法运动”。
自1985年至今,我国已先后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普法运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随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揭开了我国“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的序幕。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开始了“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199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此为“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此后又开展了“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和“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关联之处体现在:
从历史渊源上看,早在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就提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要求在青少年中具体落实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常识,高校法制教育也因此被纳入到普法规划之中。正是在“一五”普法期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成为面向大学生普法的重要方式。
从目标导向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普法目标导向的影响,呈现出方向一致的走向。如高校法制教育的初步奠基阶段以法律知识普及为主,就与“一五”普法以“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目标任务有关;其稳步发展阶段以观念引导为主,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核心,与“二五”普法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三五”普法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密切关联;而其全面调整阶段突出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也与“四五”普法“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及“五五”普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完全一致。
从教育对象上看,高校法制教育面向的是高等院校中全体在校大学生,而历次普法运动则将青少年,特别是将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这是因为大学生是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大学生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国家建设发展的合格人才,从而推动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因此,大学生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普法运动的共同教育对象。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尽管联系密切,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教育对象上,普法运动针对的是包括工人、农(牧、渔)民、学生、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是一项面向全民的教育活动。普法运动的重点对象除了大学生外,还包括中小学生等其它青少年群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因此,普法运动的教育对象范围比高校法制教育更为宽广。
第二,在教育内容上,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对稳定,而普法运动则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在不同的阶段普法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具有很强的现实目的性。如“一五”普法的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有启蒙、扫盲的性质;“二五”普法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三五”普法内容表现为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四五”普法重在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成为亮点;“五五”普法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及倡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紧密关联,其内容是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等,来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在教育途径和方式上,高校法制教育表现为在学校中以法律基础教学为主要途径和方式;而普法运动与之比较而言,途径则更为广泛,形式更为多样。普法运动没有校园围墙的限制,青少年宫、文化馆、俱乐部、影剧院、居民社区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均可成为普法教育的场所;法制讲座、报纸书籍、广播、电视中的法制宣传栏目、法制宣传教育网站、法制短信、法制摄影、法制动漫、法律咨询、电话热线等均是普法教育的形式。其中,特别是电视媒体由于其普遍性、形象性和生动性,已成为人们接受普法教育的主要载体,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途径;而新兴的网络媒体由于其互动性、即时性等优
势,也在普法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上述区别是由高校法制教育的学科课程特性所决定的。“学科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托,教育是通过学科来进行的”;
同时,学科的进程和安排又体现为具体的课程。课程的概念特指“学校教育的经验组织方式”,它是学校教育的基本载体,本质上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提供给学生的、有助于学生发展的教育经验”。
可见,学科课程是针对学校教育而言的,是学生在学校这一特定教育环境中所获得的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的总和。高校法制教育主要通过法律基础教学这一直接学科课程途径进行,不论是课程设置、教材配置、师资建设、教学管理、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等,都是严格地按照教育教学的规范和要求,通过学校课堂教育的方式加以呈现;此外,即使是间接的或是隐性的课程等也多在校园范围内开展,学生所获得的教育性经验是由学校场所所提供的。因此,这必然决定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途径和方式与普法运动有所不同。高校法制教育的学科课程特性使其更具理论性和系统性,而普法运动由于重在宣传、普及,往往形式多样、内容生动但理论性、系统性相对不足。
法学专业知识篇3
1.1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是教育思想的核心。当今世界法律文化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无不针对法学学生确立了明确的定位和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即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根据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教育体系,他们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根据我国的教育传统,我们不能单一地将卫生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或者定位为职业教育,而应当将两种教育融为一体,培养卫生法学领域的应用型人才。总的来说,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医学基础知识,兼有医学、法学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应用型人才。按照法学本科培养规格培养,相比较于普通法学院校,医学教育是特色。因此,在明确总体培养目标的前提下,需要细化培养目标。卫生法学专业在本质上是医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融合,所培养的是医学和法学知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根据社会和学科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的发展,考虑学校现有条件和能力逐步地进行。所以各高校应结合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和学校现有的条件和能力,细化专业培养目标,凸显学校自身的特色教育。
1.2卫生法学专业的职业选择根据社会对医药卫生领域高层次、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卫生法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拥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是专门服务于卫生系统的。通过对我校实际情况以及兄弟医学院校进行调研,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主要是分布于以下几个方向:
(1)继续深造。随着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继续深造提升自身竞争力已成为越来越多学生的选择。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本科学习是在有限时间内学习2个专业的复合知识,很多学生认为自己的基础知识掌握尚不足,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有必要进一步学习深造。
(2)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是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该领域亟需专业人士去有效化解冲突和矛盾。但是法院法官缺乏医学知识,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只能依赖鉴定结果,无形中增加了案件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医方在和患者协商沟通时,也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现有律师队伍中仅有极少由医疗行业转行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所以说,当前高素质的专业卫生法律人才是极其缺乏的。(3)医药卫生事业管理。如卫生行政管理、卫生执法监督、医疗保险或医院管理等。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中,其工作人员是否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必要的法学知识,会关系到行政执法及管理效率。譬如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由于其主要是从事卫生行政执法,除少数岗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医疗专业知识外,更多的是需要其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4)从事与医无关的一般性法律工作,或从事与法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工作。卫生法学专业的部分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会从事与医学无关的相关法律工作;另有部分学生可能会从事如医药行业的营销、策划等与法律无直接关系的工作,等等。
2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
根据社会需求以及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方向,卫生法学人才应该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开发所获得的能力,应该能满足社会需要,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其自身价值,能够体现职业特性、个体综合素质和社会用人取向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来,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能力与素质。
2.1专业能力与素质专业培养中应注重对学生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强化,要突出“厚基础”的特点,使学生的基础知识扎实;而且注重知识能力的“复合性”,精心设计特色课程体系。现有卫生法学专业多是四年制或五年制的本科教学,与普通法学专业学制大致相同,但所培养出的学生却要拥有复合知识背景,所以,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应考虑到如何在有限时间内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复合基础知识,足以去应对社会对此类型人才的需求。
2.2人格素质人格素质是多方面的,大学生尚未进入社会,其人格素质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卫生法学专业学生除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之外,还应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良好的心理素质。这就要求高校在专业培养的同时,还要注重塑造学生的人格素质,注重学生的德育教育、人文教育,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等,努力使得所培养的学生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3实务能力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是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医药卫生知识,针对医疗活动规范管理、医疗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其范围主要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写作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链接。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卫生法学横跨法学和医学领域,以解决卫生法律实务为主要任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下,卫生法学专业培养更应让学生充分接触和认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和医药卫生法制建设的现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医学等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真正成长为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医药卫生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
3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卫生法学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能力素质应该是综合的,其中人格素质培养和其他专业是和而不同的,总体相同的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专业能力和其他专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其知识的复合性。在我国法学教育逐渐趋向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大背景之下,卫生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所要培养的是以解决卫生法律实务为任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故卫生法学专业现阶段亟需明确——如何完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以与社会需求、学生职业选择相契合。
3.1课程设置方面专业知识与能力是密切相关的,知识是能力的基础。课程是学生获得相关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因此,合理的、与时俱进的课程体系对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形成以及基于知识的能力提升,不仅必要且意义重大。在卫生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医学和法学成为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两大类主干课程。关于医学类课程的设计,各医学院校有自己不同的做法;而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则要必须首先涵盖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要求的16门核心课程;同时,开设专业方向课程,如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实务,等等。在医学类课程开设方面,北京中医药大学在2003年开办卫生法学专业之初,就为全校包括卫生法学专业在内的非医类专业搭建了有别于医学专业的医学类课程,包括现代医学基础概论、中医学基础概论、临床医学概论3门专业主干课程,以及若干门选修课程,以期服务于卫生法学等非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当然,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就非医学类专业而言,其对医学类知识的需求也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因此,如何结合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个性化需求,合理开设医学类课程,而不是医学专业医学类课程的“简版”,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卫生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及人才质量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法学类及专业方向类课程开设方面,我校在原有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实务等课程基础上,从2009级卫生法学专业学生起,新增加了医事法学(专业主干课)、医疗纠纷非诉律师实务(选修课)、医学新技术与法律(选修课)等专业方向课程;增加了旨在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民商法案例解析(选修课)等课程;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卫生法律实务4门课程中分别增加了4个学时,专门用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3.2课堂教学方面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而轻实践,在课堂教学中注重教师讲授,偏重于法学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和逻辑性,甚至形成一种“填鸭式”教育模式,比较而言,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卫生法学专业教育的课堂教学应该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发展实践教学,以实践教学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吸收,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譬如可开展案例教学、开展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可以为学生提供模拟医学法律环境,教学过程变得更加生动、直观。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学生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并不是僵硬的法律规则或静态的生化知识,从而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其对现实问题的探索精神,以更进一步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此外,这些活动也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专业综合能力。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要求决定了在课堂教学中应尽量多的邀请实务部门专家的参与。但如果希望在进行专题讲座的基础上,较为固定地聘请实务部门专家进入课堂讲授相关课程,则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在教学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并要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
3.3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校与社会相沟通,巩固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尤其是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卫生法律人才。医学与法学的实践性均很强,且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方向多是从事卫生法律实务,因此加强对该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至关重要。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有暑期实习、毕业实习,临床见习以及第二课堂等。例如: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暑期实习和毕业实习,根据专业特点以及学生可能的职业选择,主要安排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院等地方进行实习。其中,一般法律实务的实践,是将学生所学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契合点;医药卫生法律实务的实践,更是综合地将学生所学到的复合知识和实践紧密结合。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会切身参与到具体的实务工作当中,不仅是其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同时也为其今后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打下了基础,是从学校走到社会的一个过渡适应期。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临床见习,除加深医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外,同时对医院管理规程应有一定程度的接触了解,从而为学生今后从事医院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医药卫生相关法律事务奠定了医学方面的基础。从2009级起,我们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新的改革尝试,主要包括:①增加了6周阶段性专业实习,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进行实习。为尽可能保证实习效果,我们把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避开学生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准备的时间段,以使学生专心进行专业实习;②调整了学生临床见习的时间安排,即从原来的第七学期提前到第六学期末,同样避开学生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准备的时间段,以使学生专心进行临床实习。实践证明,学生能够比较安心地进行实习和见习,收获较大。但是,相比较而言,临床见习的效果不如阶段性专业实习的效果。主要问题是,我们的学生毕竟不是医学生,到临床科室感觉“无从下手”;带教老师习惯于带医学生的实习,认为法学专业学生以后也不做医生没有必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实习。因此,如何细化临床见习、有效实施该教学计划,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对于开办卫生法学专业的医学院校而言是一次新的挑战,也是提升自己的发展机遇期。根据社会对医药卫生领域法律人才的需求,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方向相对确定。既定的目标和职业方向,要求卫生法学专业在培养学生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将该培养过程和职业选择紧密结合,提升学生职业素质,将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真正培养成为医法结合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我们要借助“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措施,逐步解决卫生法学人才培养中遇到的难题,进一步彰显专业特色、形成优势,不断提升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法学专业知识篇4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专业教育;融合
近年来,法学专业一直是高校的热门专业,法律从业人员逐年增加,然而,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仍然偏重于知识的灌输,忽略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和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思想政治教育多依靠两课教育,与具体的专业教育关联不大,且重视程度不够,教育效果亦不甚理想。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是相辅相成的,若不能平衡发展,势必造成学生德智发展失衡。因此,笔者以宁波大学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发展现状为例,分析二者的辩证关系,探索二者融合的新路径。
一、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现状:以宁波大学为例
1、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教育。目前,宁波大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主要有三:其一,两课教育。两课教育一直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要求品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但在实际授课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的专业局限性,80%的内容都围绕品德教育展开,对法治内容较少涉及。其余课程则围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先进性等开展,不分专业,统一授课。其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二课堂,宁波大学每年都会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开展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法律大篷车”等品牌活动,让大部分同学可以充分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开展实践活动。虽然可以将理论与实践较好融合,但忽略了品德教育在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其三,党校学习。相对于两课教育和社会实践,党校学习针对的不是全部学生,而是希望通过对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的培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其局限性在于,学习党的先进理论和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未能根据法学的学科特色融入法学专业教育。
2、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品德教育。近年来,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社会各界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德行”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考试中也增加了“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内容。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非如此,必将无法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宁波大学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程,旨在传授专业课程的同时,提高未来法律人的道德水准。“法律人的职业使命决定了其职业道德是一种理性道德。这种理性主要表现为中立性与程序性。中立性要求将情感判断置于规则之下,而程序性则体现为以程序正义制约价值判断。”[2]为了适应这种理性需求,我们还开设了《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目前的大学生群体以80后、90后为主,普遍以自我为中心,易冲动、感情用事,心理健康课程的开设,有利于受教育者塑造健康积极的心态,用理性的眼光分析问题,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
二、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辩证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充分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才能在日常教育过程中探索出融合模式,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1、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前提。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3]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对社会主体的道德规范的培养和正确价值取向的形成,这是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是要从意识形态的领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约束,法律人势必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更严重的甚至会曲解法律真谛,知法犯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前提,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内在的价值取向,事物发展的一切由内因决定。人们只有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产生政治认同、对社会主义法律产生认同,才能更好地学法、守法、用法,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2、法学专业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如果说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认同,是需要社会主体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那么法律虽然与道德同时作为上层建筑,但是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特征,为我们提供外在的行为规范指向。单从与道德相关的法律来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有一定道理的,道德可以干预的事实,法律未必可以约束。从教育领域来说,法学专业教育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其中思想素质是基础,也是首要素质,受教育者必须要清楚认识自身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不断提高自身觉悟,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对法律观念的认知水平才会由被动变为主动,由偶然变成必然。因此,法学专业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是在科学的价值体系形成后逐步酝酿成熟,使受教育者自觉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三、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融合模式探究
由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辩证关系可见,二者的融合势在必行:首先,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我们所需要的创新型人才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要有高尚的品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其次,是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法律人不断提高职业水平,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再次,是学科间内在联系的必然选择。二者均属于社会学科范畴,法律始终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执业能力,是二者共同的教育任务。因此,我们要结合教育实际,不断探索二者的融合模式,寻找合适的教育路径,使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能够互相渗入和吸收。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涉猎。目前的两课教育形式守旧,教育方法刻板,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同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授课过程中普遍忽略“法律基础”部分。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师改进授课方式,例如,将经典案例融入课堂教学,展开课堂讨论等等,既可以增加趣味性,又可以自然融入法学基础知识,充实“法律基础”部分的授课内容。必须要注意的是,两课教育是面向所有专业的学生授课,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品德教育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应该有所不同,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让学生在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同时,也为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2、增加培养方案中法律德育课程的比例。就目前所开设课程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专业教育的渗透力度不够,只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涉及了对法律人品德的培养。培养方案面临改革,在课程设计上,应该增加法律德育课程的比例,将对法治精神的追求作为法律人的终身追求。即法学专业学生思想品德培养的核心在于形成对法律的确认、信服和忠诚意识,培养法律至上的思想道德素质。所培养的法律人必须以社会正义为价值准则,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维护法律的尊严,忠于法律、忠于事实,除恶扬善,清正廉明。要有尚法的特殊人品和刚正不阿的特殊品
格。[4]
3、充分发掘学科间的内在联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同属社会学科,同属广义的大法学类,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范畴的基本品德,也是法律范畴的基本准则。很多高校存在学生毕业后助学贷款催缴难的现象,其中不乏法学专业的“高材生”,这些学生不止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更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民法领域,借款行为是合同行为,合同一旦生成,就应该履行按时还款的义务。思想政治辅导员需通过日常教育让学生明白知恩图报、诚实信用这些基本品质,法学专业教师更应该让学生理解一系列行为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常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很多,需要任课老师充分发掘,在日常教育中融会贯通,使学生在熟知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
4、培养一批具有良好法律基础的思想政治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教师队伍不仅包括两课的任课教师,也包括导师、班主任、院系辅导员等,他们是和学生接触最多的教师,带给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要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必须有一批德才兼备的教师。因此,我们要培养一批具有良好法律基础的思想政治教师队伍,通过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让学生学会感恩、获取良知,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
四、 结束语
总之,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法学专业教育不断融合,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才能真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孙小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13.
[2]龚义年.”法学专业‘三位一体’教学模式及其改革完善”[J].皖西学院学报.2010(1).
[3]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H].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4.
法学专业知识篇5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于经济的引导与规范作用,作为与经济联系最紧密的法律,经济法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经济法课已经成为经济学专业、管理专业、文科以及理工科的专业基础课。同时,在众多的职业资格考试,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师资格考试中,经济法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由于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指在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相关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与法学专业相比,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特点适合于采用案例教学方式
由于经济法课在大部分非法学专业院校都是以专业基础课的形式设置的,因此相对于其自身专业而言,学生缺乏相应的兴趣点,在课程学习上花费的精力也无法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等同,在重视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另外,很多学生感到法律条文比较枯燥,学习起来很难找到条理。因此如何引发学生的兴趣,是经济法教学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将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具体化甚至生活化,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法律原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应用,从而能够很好的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设置特点更为适合案例教学方法
作为专业基础课,经济法的课程设置特点是课时少,课程紧、知识量大是经济法教学中遇到的普遍问题。单纯采用讲授的方式显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而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将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容易理解的内容让学生在课下吸收,或者将案例提前发给学生,让学生在准备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课堂上只需要将不容易理解的知识讲授给学生,并结合案例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在同样的时间里可以介绍大量的信息,使教学进度大大加快,也会取得比传统的单纯讲授制的教学方法更好的教学效果。
(三)案例教学方法更为适合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应用型学习
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其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并不是掌握专业的法学理论或者培养法律操作能力,他们的学习目的更有实用性――通过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专业服务。比如工商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前防范交易风险,规范经营,出现纠纷了解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其法律意识。案例教学可以很好的实现这个目的。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与讨论,学生既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又能够了解如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防范相关的风险,培养学生在不确定的状况下的应变能力和决策能力,并可以大大开拓他们的视野。
在案例讨论中,学生组成相应的小组,互相评论,并且在公众场合进行发言和辩论,学生的沟通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些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影响应当远比学习单纯的法律知识更为深远。
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要参加各种资格考试,因此他们对经济法课的学习还带有一定的应试性质,这些学生往往已经在自我认真学习中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原理,他们更希望能够从课堂上进行更多的案例分析,了解案例分析的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非常适应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的教学特点,但如果采用不当,也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一)教学需求的差异性与教学案例内容的雷同性出现矛盾
非法学专业学生由于专业背景不同,其对案例教学的需求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性。比如会计专业的学生要求案例内容相对简单,以理解各类法律条文为主,也同时适应其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需求,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希望案例内容相对灵活,以真实案例为主,讨论的空间比较大,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则要求案例应更多结合贸易实务操作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如果对所有专业的学生都采用同一套案例,不仅学生会感到针对性差,难以引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同时教学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应当说,在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对学生案例教学需求呈现出的差异性特点增大了教学的难度。如果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忽视了不同授课对象的专业特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就无法满足学生的教学需求的差异性,从而无法达到真正的因材施教。
另外,由于案例教学法律教学中的普遍应用,不少法律专业院校都编写有专门的经济法案例教材。这些案例也被许多教师在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中进行使用,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这些案例汇编的教学对象是法学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知识水平与其具有一定的差距,如果直接使用,学生会感到法律专业性过强,难以理解,往往无法产生好的教学效果。
(二)忽视“判例教学”方法与案例教学方法之间的差异性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最初来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由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在判例教学法中,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而是直接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学生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判例教学法的操作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的原则以及其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法律教育的目的都为这种教学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制定法一直是我国的主要来源,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系统知识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了解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比让其从判例中思考再得出结论要更实际,更有价值,是如何应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去预防和解决在管理、经济或者是相关行业中实际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这种法律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我们在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中不能完全采用判例教学的方式,单纯采用判例教学法既不现实,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教学中案例教学方法应用的思考
迈克・富兰在《变革的力量》一书中曾将教师教学的专业特点概括为:“教学情境的不确定性;教学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教学决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复制性。”应当说,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经济法课的学习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必须充分地考虑到授课对象的特点,利用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
(一)教师在选择案例方面应更加适应学生的专业需求
案例教学法是从案例入手,并以案例为对象,以有关法律为准绳,经过分析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因此案例是这一教学法的核心。案例选择是否恰当对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的案例教学中,应注重从以下方面对案例进行选择:
1、选择针对教学对象专业特点的案例。针对非法律院校学生在经济法学习中对案例教学所呈现的差异性特点,教师必须不断在教学的过程中了解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并针对这些需求采用不同的案例,提高案例教学的针对性。2003年,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这一法案的第7条指明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的:“教与学――应该使大学生对职业活动领域有所准备,并按照每一学期的课程设置传授给他们这一领域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其能够从事科学性或者是艺术性工作,以及在一个自由的、民主的、福利德、法治国家中做出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在案例选择上注重与学生自身的专业结合,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能够促使学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互衔接,融会贯通。
2、尽量选择真实发生并相对容易理解和分析的案例。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的理论知识不强,他们更注重于实用性,因此要求他们对于法律知识过于专业的案例分析是不现实的,真实的并相对容易理解的案例可以增加
法学专业知识范文
本文2023-11-09 17:30:18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kubao.com/article/2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