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特点范文
保险资金特点篇1
[关键词]:保险资金 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
一、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国家从2012年提出新型城镇化开始,统筹推进了交通、通信、能源、等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以此来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的就是资金缺乏带来的压力,这已经成为制约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的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刚好弥补了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资金不足的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缺乏的压力,更加快了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二)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将保险资金的投入,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些问题的影响,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盈利性商业化的经营目标,可以很好地约束投资主体的行为,减少政府投入所带来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另一方面,商业保险资金的引入,使得企业化模式真正实施到基础设施的运营之中,会进一步提高其运营效率。
(三)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
随着国家对新型城镇化的关注以及“一带一路”新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也进一步加大,这就为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2014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6.3%,比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同时,2014年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险资金有1.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56.8%,一般基础设施的投资收益率在6%-9%,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较高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个保险业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投资规模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数据,2014年年底保险资金发起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达到1.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56.8%。以上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规模不断上升,且2014年相比于2013年同比增长56.8%,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表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行业分布
当前我国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交通、能源、通讯、市政、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而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保险资金参与的行业主要是交通,交通方面的占比超过50%,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投资比例。在能源和市政方面也有参与,但对于通讯和环境保护,保险资金则几乎没有涉猎。
(三)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典型项目
2007年,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泰康开泰―铁路债权计划”,是我国保险业首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2011年,“南水北调”工程一、二、三期债权投资计划备案金额合计550亿元,该债权计划是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规模最大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金融产品。2014年4月29日,“人保――天津滨海新区交通项目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利息清算结束,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第一个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圆满清算结束。
三、对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几点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深化资产配置研究
保险公司的产品在特点上各有不同,不同的保险资金在性质、时间期限上也会有所差别,所以在进行保险资金的投资规划时,应该根据保险资金本身的特点和所投资的项目的特点来进行相应的匹配,通过很好的资产配置来实现多维度的债权产品配置策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期限长,收益稳定,这些特点都正好与保险公司寿险资金的特点相匹配,因此应该将更多地寿险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风险主要是流动性风险。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基础设施项目筛选、风险评估、评审决策、投后管理等债权计划全过程的风险内控体系。在进行投资前,要全面了解所选择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面信息;投入建设以后,要定期与项目的各个参与主体进行沟通,及早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措施,来防范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可能存在的流动性等风险。
(三)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各方面政策
1、严格限制投资规模和投资比例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收益率很高,但同时存在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应该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投资基础设施的同时,也要严格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比例。
2、放宽投资领域
目前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行业主要有交通,能源,市政,通讯,环境保护5个不同的行业,而根据最新统计数据,保险公司不能投资的制造业、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的投资额排名都相对靠前,所以应该进一步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这些领域,推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更大规模地发展。
(四)加强各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力度
保险资金参与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一般投资规模较大,一旦风险发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就需要各个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监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的比例、模式、流程进行严格监管;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和国家审计部门也应该发挥其各自的职能,真正做到联合监管。
四、结论
国家对新型城镇化的关注及“一带一路”战略的积极推进,使得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需求也进一步加大,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部门相比,保险业可以提供期限更长、供给更加稳定的资金,保险资金成为经济新常态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稳定的特点,使其受到更多保险公司的青睐,这种相互之间的匹配与需求,使得保险资金参与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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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特点篇2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保险法变迁逐步拓宽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
(一)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避免投融资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形式、禁止行为及其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保险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为此,保险公司的投融资一定要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和相对分散,一定要选择回报率高的投融资项目。安全与效益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效益是目的,安全是基础。因此,在资金运用中,稳健的经营不是先追求效益,而是先保证安全,在这个基础上再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券等。以保障投融资安全有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并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需要。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资金运用安全和效益的原则规定。这是法律赋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法规对资金运用的要求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二)第一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这段时期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由于我国刚刚发展保险业不久,采取谨慎约束的方式在当时不失为一个保持行业稳健发展的良策。
(三)第二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2002年10月,我国对保险法进行首次修订。这次《保险法》修改的原则之一是强化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这次修改是在外在压力下作出的,主要是履行入世承诺。
虽然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只字未改,但是为了强调保险资金的证券化问题,拓展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并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对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的限制性规定做了相关补充,相继出台了六个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角》、《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六个文件共同构成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政策框架,为保险资金入市铺平了道路。
(四)第三版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及其分析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逐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其保险资金一般都允许用于投资不动产、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贷款以及投资保险相关事业。因此,有必要拓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同时,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成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日益规范,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这些条件也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提供了可能。因此2009年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2002年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中“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
从这一条文的大幅度修改可以看出,保险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逐渐放宽,同时法规的制定者们也意识到在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修改和完善时过于强调保险资金的外向型运用,因此删除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一条文,为保险资金的内向型运用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趋向分析
(一)“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的必要性
从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规变迁可以看出,无论是传统认可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还是第三版保险法出台之后媒体普遍关注的“不动产投资”,资金的运用都是属于收益不能自我控制,同时也是收益和风险正相关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称之为“外向型资金运用模式”,或者是“被动投资模式”。其特点为:收益不确定性,收益和风险的高度相关性。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收益率波动很大,从3年前的平均不到4%到2007年的超过10%,这些都是由于保险投资渠道过于单一和依靠资本市场的结果,与我国国民经济每年近10%的GDP增长率完全不相匹配。
而这类资金运用模式,国内的研究已经很多,比如杨帆、韩卫国、甘露的《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孙键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程太和、范从来的《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与模式探讨》;李国安的《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的提高》;开军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分析》;卫红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形势分析》;胡文富的《资金运用―保险业的生死结》;傅安平、宋丽的《从寿险资金运用看其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赵大治、黄振华的《加入WTO更要打造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对保险资金运用资本市场的现状研究、暴露出的操作技巧问题等提出的看法:二是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必要性的讨论,主要表现为究竟要不要直接进入的争论。
而这一系列的研究的瓶颈就类似于基金类研究的瓶颈,不断地分散风险,而不是自我实现风险的规避或者消化,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徘徊。而保险资金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必将安全性置于收益性之上,从而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也将遭遇一个瓶颈,从而制约保险对新型险种的开发和研究,长此以往,是非常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
与“外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相对的,就是“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也可称之为“主动投资模式”。其特点是:收益率可以自己决定,同时利用保险行业的优势将风险自我消化,即实现几乎零风险的收益率。这就弥补了“外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的不足,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
(二)“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的可行性
保险资金的“内向型资金运用模式”即自己掌握资金的管理权和收益权,从而在具体经营中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即保险公司涉及银行、证券甚至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
保险公司自身发展银行业务的可行性在于:保险公司的多余资金以及保险公司控股的银行吸收的存款可用于银行发放的贷款,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因此保险公司控股的银行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历更加严格的审核,而保险公司在审核风险时有其独特的优势,所以这方面的把关也得以保证。而贷款的期限可以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期限结构结合起来,就解决了保险公司偿付资金的问题。同时,银保结合,有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开展,避免了早期银行保险人员对保险知识的匮乏以致展业效果一般的问题。
保险公司自身发展证券业务的可行性在于:保险公司和证券业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分散风险。而通过证券公司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发展的贷款业务的风险证券化,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回笼率,增加流动资金和赔付能力,同时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只是风险集散的中介的功能:风险的聚集是通过销售各类保单,而风险的分散是通过证券化将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收益率再卖给投资者,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了零风险,赚取的也就是中介的费用。而这样的利润是稳定的长期的。
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直接投资于相关产业,这不仅是新保险法所引导的趋势,根据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证实这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更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上的政策建议
当前,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进行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总体来讲,在修改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现行规定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应当多元化。应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公共事业、股票等,这样,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从长远来看,还应鼓励保险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形式,如允许保险公司依法参与发起基金管理公司、参股信托投资公司,收购、设立商业银行,以实现保险与银行、证券等业务有机结合、协调发展,逐步形成金融服务产业集群。
2、对保险公司不同资金运用方式设定不同的比例限制,以防范保险资金进入高风险业务的总量。如日本保险法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上限规定为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对不动产投资的上限为20%。
3、对寿险公司与产险公司资金运用进行分别管理。投资结构因产、寿险的不同而不同,产险投资要求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赢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因此,寿险基金可大量用于安全性、赢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和贷款。非寿险基金应大量用于股票、存款等流动性强的投资。
保险资金特点篇3
近期,保险业人士企盼已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了。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保险资金的运用将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可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业做大做强。
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应当与资产规模相适应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内保险业以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发展,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保险总资产达到9980.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总额9205.4亿元,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
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同属于风险管理业务,但是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完全不同,在管理模式上也具有不同要求。因此原有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会严重削弱保险投资运作的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采用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这对于规模小、运作历史短、资金管理简单的保险公司来说,其模式具有合理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形式只适合于小规模的、单一品种的投资活动,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业务量和投资品种快速增长的需要。特别是今后还将可能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架构,很难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
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首先,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和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施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受益能力优于其它机构。通过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推动整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有利于建立专业化的投资队伍。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第三,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创造了有力的条件。规范化的组织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经验,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水平
国外保险机构除了设立内部的投资部门,如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来进行管理以外,大都设有专门为资金运作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接受母公司委托,独立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就有80%以上采取这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运作保险资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介绍,在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管理其他第三方资产,来自其他第三方资产的比例超过50%。如英国保诚集团的保险资产430亿美元左右,但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为2400多亿美元。这种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已经弱化,而被视作一般投资性机构。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如有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受托管理非保险性质的资金。
今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彻底分离,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等相继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保监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协调,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开宗明义地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从这一条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集团、太保集团、新华人寿、泰康人寿这些中资保险公司都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因为1996年以后就没有新批过中资保?公司。
保险资金特点篇4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发展过程;现状;政策建议
一、保险资金及其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开展所收集到的资金的总和主要是指保费收入。在一定意义上,保险资金只能用来偿付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损失补偿,不能用于其他投资。但是保险公司的补偿给付要比保险公司收到保费收入较晚,这样就存在一个时间差,会积累大量的闲置资金。并且由于保险资金的收取是基于大数定律的概率计算而来的,这样保费收入与支出间就存在一个价差。因此,对保险资金合理的运用保值升值就显得尤为重要。保险资金所具有的负债性、长期性等特点为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提供了很多便利。保险公司通过对其保险资金的合理高效运用,赚取收益,以此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并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人尽皆知,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轮子是承保和投资。但是近年来看,随着保险公司的数量极具增加导致之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费率水平有所降低,并且投保人对保险预期保障作用在提高,压缩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利润空间,增加了承保业务亏损局面出现的可能性,这些迫使保险公司转向利润来源空间较大的资金运用业务。投资变成了保险业不可缺少的发展支柱,同时也是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的重要趋势。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这三原则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其中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收益性才是主要目的。稳健的资金运用,1、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2、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承保业务的可增长空间有限,保险公司纷纷将一定主力转向投资业务,尤其是现在大资管的背景下,那些大型的保险公司都成立了属于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培养自己的专业投资人才,有自己的投研团队,早已超出了原有的保险业范畴,投资更加专业化。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历程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从零的突破到不规范经营、从不规范到各种规则的出台,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制度上不断完善。我国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视程度不够,投资业务在保险业发展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提高。
(一)资金运用权利受限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按照规定保险资金只能存入银行作为存款,资金运用范围比较单一,并且限制了保险公司自主运用保险资金的权利,所产生的利息皆需上缴国家财政。
(二)不规范发展阶段
从20年代80年代后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但却呈现出“过度”投资的无序境况。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发展,1988年、1989年出现了经济过热现象,大量保险资金涌向于房地产投资、有价证券买卖、信托、甚至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一时间难以掌控,不良资产大量出现,保险公司出现了经营性困难,偿付能力和保险的稳定性经营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
(三)有法可依的规范发展阶段
1995年国家出台了《保险法》,由于法律依据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所以逐渐由无序、混乱的状态向有序规范的方向转变,但是为过对投资渠道有进一步限定,政府债券的交易和国务院规定的别的资金运用模式;禁止保险资金运用于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于企业,由于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保险法》在1999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暂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5%的规模,放开了保险资金进人同业拆借市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债券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的限定。
(四)蓬勃发展阶段
中国保监会2003年成功推动成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发展的地位相一致。并且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2004年,保监会进一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在一定比例的限制下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最终打破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坚冰。2009年4月7日,中国保监会为进一步规范和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接连了五个有关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新方案。在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股票投资以及未上市股权的投资领域保险资金获得了新的突破。保险资金在一系列的政策规范与调整作用下,逐渐拓宽了投资渠道,初步形成了资产配置多元化的框架,为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国保险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普遍关注到了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在投资结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资金运用收益率、保险监管等方面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都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我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在2004年仅有4323亿元,在2009突破万亿大关,2014年更是达到了的20233.6亿元,保费收入持续的高速增长。2004年―2014年我国保险资金综合运用的平均收益率为5.08%,而同期的发达国家保险业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大都在6%以上,如韩美等国。2006和2007年资本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因为适时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2006年投资收益率上升到5.8%,2007年的投资收益率已经成为了历史制高点12.17%。但是,由于2008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下降到近十年最低点1.91%,是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导致股市低迷,显然缺乏稳定性。快速增长的保费收入与偏低的投资收益率相比显然不符合人们的期望,而保险资金的传统的固定收益投资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最明显的是2015年险陆续举牌收购一些上市公司。
四、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不足之处
(一)偏低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且不稳定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并且保险公司的力量前期主要集中在承保业务上,并且我国不成熟的金融环境与有限的投资渠道在加上保险资金的运用,长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一直处于从属地位,才导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一直不高。
(二)短期化的保险投资行为,严重的期限匹配问题
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来看,由于缺少一些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和期限长短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项目。这种不匹配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方式,对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三)不合理的投资结构
我国保险资金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中的运用结构也有不合理之处。1、债券投资等其他投资渠道所占比例不高,约为50%多一点,银行存款占比偏大。2、不灵活的地方是对于投资于股票的资金比例限制太过于严格了。美国财产险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大于19%,英国寿险业资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一般在40%左右,美国寿险运用于一般账户的股票资金比例略低,但是单独账户资金运用比例却高达80%。
(四)资金运用渠道过窄
近年来,我国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有效地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搭建了多元化资产配置的初始框架,但还需完善。与目前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法定运用渠道过于狭窄。
五、2015年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概况
2015年保险资金频频入市,入市金额更是多达上千亿元。除宝能系入主万科成为第一大股东等重要事件外,7月9日的中国人保旗下财险和寿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增持兴业银行1.47%和1.72%股份。
目前,前海人寿共持有7家股权在5%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除华侨城A外,另外六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7月份以来,前海人寿共举牌了合肥百货、中炬高新、万科A、南玻A、韶能股份、明星电力6家上市公司。
君康人寿举牌了三特索道、阳光人寿举牌了凤竹纺织、上海人寿举牌了中海海盛。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刘益谦旗下的国华人寿接连抄底了东湖高新、国农科等6家公司。11月阳光人寿又举牌中青旅等。
保险公司活跃二级市场主要原因为:其一,理财型保险(尤其是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有所升高,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加大权益配置维持较高投资收益率;其二,期限错配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流动性管理,股票的流动性远远好于非标资产;其三,保费增速过快导致资产配置荒;其四,上市公司尤其是大市值的蓝筹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其五,股票是一种配置需求。
保险公司所举牌的上市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因为现在分红较好,股息率偏高,估值偏低,公司股价严重被低估,比如大秦铁路;第二,全国排名靠前的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房地产商中;第三,具有较高现金流的公司,如中青旅;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不高,股权分散;第五,.其他举牌行为:主要为了提高投资收入。第六,保险公司已经重仓但有继续加仓空间的公司,从而举牌。
笔者认为,险资大举进入资本市场增持或收购一些上市公司,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投资,也是主要类型,如以上各例,进行财务处理时,险企可以将这笔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且可提高投资收益率。一类是产业资本投资,比如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是一项同行业间的战略性的收购。
六、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主要通过购买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途径将资金运用于资本市场,就目前及接下来的一段时期来看,我国保险公司会继续将主要资金投资于国债,但也会努力拓展在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市场的投资渠道和范围,适当提高投资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债券的资金比例。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设定具体投资项目的比例限制的方式,来逐步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一)完善资本市场建设,拓展保险资金运用空间
随着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会逐渐增加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比例,但中国目前以股票市场为主的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股票市场,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工具与渠道,最重要的是增加资本市场容量,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推进国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二是鼓励我国在海外上市的本土企业的回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港交所上市,同时简化企业上市环节手续,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增加资本市场的容量,为巨额保险资金的运作提供广阔的空间。
(二)优化投资组合,改善投资策略
风险和风险类资产是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主要范围。资金运用的重要工作是寻找无风险类资产和风险类资产的最优组合配置。以银行存款、国债为主是无风险类资产,以股票,基金为主的是风险类资产。使得该资产的组合的单位风险的报酬最大化的是在保证保险公司平稳运营的基础上。结合保险公司的特点灵活运用,合理选择投资组合不能盲目单独追求收益率是保险公司在具体的资产组合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因素。保险公司的最优风险资产组合,就是由于各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不同,其风险承受能力也就各不相同,在各保险公司进行组合投资抉择的时候,必须综合各个方面的考虑,不能盲目的攀比,得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最适合自身的投资组合。
(三)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退出”机制,实时优化投资策略
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几个阶段,所谓资金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预期未来的发展状况起步出现了风险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资本增值和降低财产损失风险所采取的投资策略及相关配套措施,需要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了资本形态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后环节是因为保险资金退出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之所以退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两种方式,首先是被动性全部退出资本市场,其次是主动性部分退出资本市场,视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投资策略。
相比之下,被动性退出风险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在我国资本市场目前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会减少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运用得比例。历来,我国非常重视资本的市场引入,而对资本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关注,造成了大量的资本沉淀,没有正确的展现出真实的资本价格,保险资金运用的绩效被扭曲了。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退出机制以确保保险资金有效的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 郭金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2009(9).
[2] 褚雪洁.浅析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负债期限匹配[J].上海保险,2006,(7).
保险资金特点篇5
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有了较大的改观,无论是投资领域的拓展,还是投资人才的引进,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威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确保中国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应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新的挑战,必须抓紧有限时间,迅速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率曲线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技术、权益证券的VAR分析技术以及业绩归属模型等金融管理技术。通过这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在资产管理上的应用,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管理的能力。
3.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公开披露制度。建立完整、公平和可比较的投资绩效评价体系,可以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其绩效进行公正表述和充分披露。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包括公允的业绩计算和表达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科学的评价业绩的方法。同时,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应有最低的披露要求,通过有效的公众监督达到促进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目的。
保险资金特点篇6
[论文摘要]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是维护保险资金运用秩序,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要保障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就必须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法规,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行为。本文通过英、美、日、中四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得出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规定比较
(一)英国
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有健全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这种以宽监管的态度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该法第38款规定:“工贸大臣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不投资于其类资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变卖公司拥有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产”。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工贸大巨不会行使这些权利。
(二)美国
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当时纽约州有不少寿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从事种种不当行为,如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管理的立法,集中投资于某一公司的普通股进而控制该公司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而对权益资产的投资未加限制。
纽约州通过Armstrong法案后,各州均予仿效。纽约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从严监管,大大地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甚至在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期间,纽约州也没有一家寿险公司破产。
(三)日本
日本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类似于美国。日本政府根据1890年的旧商法,于1900年制定了日本保险法,该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作了规定。日本的保险法在1912年、1927年、1933年、1934年、1935年、1939年屡次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对象及各类投资对象允许占的比例都有明确规定。这反映了日木对保险资金运用以严监管的特点。
(四)中国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2002年,新《保险法》出台,该法在上述基础上,加了以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004年,我国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该法重新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方式:“保险资金只可运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监管较严的特点。
二、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对象的监管比较
(一)债券
英国保险企业可以投资债券,投资多少保险企业自己把握,没有通过保险立法作明确规定。
美国各州对保险人的债券投资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发行、担保之债,而且该公司从未有过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记录。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投资购买公用事业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寿险认可资产的5%。寿险业投资于其它债券,则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l%,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5%。
日本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的公司债券、股票以及以此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中国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除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外,保险资金还可用于买卖企业债券。
(二)股票
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股票,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美国各州对普通股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直到1951年后,美国各州才陆续开禁。路易斯安那州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的普通股必须经《证券交易法》注册登记,其发行公司在人寿保险业投资前五年中任何三年,每年对其股份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少于股票面额的20%,股票无面额时以申报额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
日本保险法规定对股票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中国在2004年《保险资金管理规定》颁布后才开始允许保险人投资于股票,但没有限制其比例。
(三)不动产
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美国保险人在1906年前对不动产的投资业务一直很兴旺,Armstrong法案颁布后,禁止保险企业对不动产投资。1942年以后,由佛吉尼亚州首开先例,保险人又投资于不动产,后来各州也纷纷解禁。
日本,对不动产的投资在最早出现的1900年保险法中已有规定。日本保险法规定对不动产的投资不能超过保险人总资产的20%。中国目前还不允许保险人投资于不动产。
(四)贷款
英国,允许保险人给其保户贷款。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第一,贷款的担保必须是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第二,不动产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物权;第三,贷款额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2/3。
日本,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同一人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以同一物体为抵押的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
中国,不允许保险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银行身上,一直到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才稍微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三、总结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经验,汲取其他国家的教训,建立适合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就当前情况而言,我认为应该冷静对待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这一现状,尤其应该加强这方面监管。我们更应该牢记:繁荣兴盛的背后是危机!
参考文献
[1]费安玲、王绪瑾,保险投资法律问题的思考,北京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总第91期
保险资金特点篇7
[论文摘要]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是维护保险资金运用秩序,保证保险 企业 偿付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康 发展 的重要保证。然而,要保障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就必须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法律 、法规,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加大保险监管力度,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行为。本文通过英、美、日、中四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得出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日、中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规定比较
(一)英国
英国保险业 历史 悠久,保险市场有健全的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这种以宽监管的态度明显地反映在英国1982年的《保险公司法》中。该法第38款规定:“工贸大臣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不投资于其类资产或者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变卖公司拥有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资产”。这些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正常情况下,工贸大巨不会行使这些权利。
(二)美国
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当时纽约州有不少寿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从事种种不当行为,如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管理的立法,
保险资金特点范文
本文2023-11-09 11:29:22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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