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1
《规定》出台的背景:
游艇业在国际上有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全球每年的游艇经济收入超过500亿美元,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就拥有一艘游艇,挪威、新西兰等地更高达每8人拥有一艘。专业人士认为。当地区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游艇经济就开始萌芽了。这也印证了我国目前游艇业的发展状况。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家游艇制造企业,产值超过1000万的企业就有3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岛、天津、厦门、珠海等城市。沿海有游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岛、深圳等地。游艇业作为新兴产业受到很多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纷纷对游艇业的发展寄予厚望,把她作为城市品牌。辽宁、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沿海和内陆水上旅游资源丰富且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游艇业已有所发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岛、日照等地发展较快。青岛、日照由于有20D8年奥帆赛和世帆赛的因素,游艇业发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邻香港,且四季如春,发展游艇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上海加快发展游艇经济。要将奉贤区打造为游艇城。与发达国家平均每171人拥有一艘游艇相比,我国游艇的人均占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间。可以预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逐步转变,游艇业将会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法规主要是针对营运船舶来制定的,很多规定对游艇安全监管不适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按照游艇的特性,制定包括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
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游艇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非营运用途的休闲船舶,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造风格上追求个性化,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如果完全套用营运船舶的管理理念来管理游艇,会阻碍其健康发展。
游艇不同于营运船舶,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因此国际上缺少一致的标准和规范。在登记和检验制度上,有的国家不需要检验,有的需要检验但不需要登记,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记和检验;在游艇驾驶员的配备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机关主导培训、考试、发证,有的完全由行业协会承担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国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点都是实行较宽松的管理。因此对游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应当简化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游艇驾驶员不能按照《船员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管理,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建立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结合国外游艇管理经验。审视我国游艇管理现状,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游艇安全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相结合;
(二)游艇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兼顾:
(三)实施有利于保障游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
(四)实行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游艇业主自主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游艇的定义和《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游艇的内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对加拿大、新西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游艇定义进行了研究。加拿大航运条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个人娱乐而非商业目的船艇。新西兰有关法律规定,游艇系指仅用于船东娱乐或作为船东住所的,且不被用于出租或取得报酬的船舶。香港商船(游艇)规例规定,游艇系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轮、私人游艇、充气式船只、中式帆船、西式中国帆船或其他船只:1、已装备或者载有引擎,或设计为可装设或载有引擎。藉以使该船只能靠机械设备推进;2、纯为游乐而拥有或使用的;3、并非为收取租金或报酬而出租(根据租船协议和租购协议的条款租出者除外)。
结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定义,《规定》将游艇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考虑到游艇俱乐部所有提供给会员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盈利活动,也属于《办法》所称的“游艇”。
在起草《规定》过程中,曾经有一种观点。建议将游艇界定在长度20米以下、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范围,超过这一范围的一律按照营业性客船进行管理。因游艇在检验、登记、签证、船舶配员等安全管理上较营业性客船宽松,采取这一限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但是大多数游艇业主、游艇制造商、销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门对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见。因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家都不会生产和购买超过限定长度的游艇,导致游艇向中小型规模发展,这与促进游艇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初衷不协调。同时。考虑到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所以《规定》规定,“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游艇作为非公约船舶,没有专门针对它的统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检验管理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严格,如欧盟和英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游艇管理比较宽松,如加拿大、新西兰和香港。
在欧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无论是本地制造还是进口欧盟的游艇(主要对98年以后制造或进入欧盟的船舶),长度在2.5-24米之间的,其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指令要求。经检验符合指令标准的贴CE标志。在英国,其《大型游艇法》出台后,要求新大型游艇从设计阶段就将如何符合该法考虑在内。对于已建成的游艇。通过改造也要符合该法要求。
在加拿大,游艇作为小船的一种,主要由《小船法规》规定,其他法规如《碰撞法》及《运输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规》第3、4、5、6条,要求游艇配备救生、安全设备、航行设备等。对这些设备的检验不是强制的,游艇主可自愿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贴标。该标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证明在检查时,船舶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游艇管理法规仅要求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
验,检验内容主要是安全设备。新西兰不对游艇进行检验。
不难看出,游艇检验的宽严是各国对本国游艇业管理方针的体现,游艇检验的项目和程度应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也取决于各国游艇管理的方针。
我国游艇检验管理立法也应立足国情。目前,我国游艇业尚在起步阶段。无论是游艇制造还是使用都不够成熟,现阶段对游艇检验管理不宣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规定》在游艇检验方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二是游艇应当申请附加检验。
关于游艇的登记。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对游艇的登记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要求登记,有的不要求登记,即便是要求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要求提供游艇检验证书。在香港船舶注册登记与牌照申请是可以分开进行的。领取牌照是法定要求:无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动而非临时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证的个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请。申领牌照手续比较简单,只需填写“游乐船只牌照申请书”,提供船长、颜色、厂商名称等船舶概况即可,无需提供技术证明。对特殊游艇,即150GT以上,载客60人以上及形态比较怪异的游艇必须申请检验后方可发牌照。船舶注册登记是自愿的:经过注册登记确认所有权的船舶可挂香港旗航行,同时有物权证明的性质,注册对申请人没有限制。在新西兰,政府不要求游艇进行登记。一艘新的游艇应有一份Coastguard与船舶工业协会签发的安全证书,而所谓的安全证书实质上相当于游艇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通常游艇主均会参加一个游艇俱乐部,并自觉到Coastguard或找验船师对游艇及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我国对游艇登记,采用基本等同于商船的管理制度。
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不同的国家对游艇操作人员的要求也不一样。
加拿大1999年《游艇操作人员适任管理法规》颁布之后,新出现的游艇操作人员均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加拿大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均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对其授课、考试及发证过程进行评估。在香港,游艇操作员由香港海事处认可的机构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可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也可参加海事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海事处申请签发《游艇船长(轮机员)证书》。新西兰海事局未对操作员证书做法定要求,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长职责并具有良好“船艺”即可。英国按船舶大小对游艇操作人员职位作了分类要求。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视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备船员。乘员定额12人以下的游艇,若长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分别配备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人员;对小于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员上没有强制要求。
《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不是职业船员,不需按照《船员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证书(类似于船员管理中的适任证书)。另一方面。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试,取得游艇操作人员证书,方可上船。在培训、考试科目上,有别于营运船舶,特别是不需要掌握货物配载等方面的要求。
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湿地旅游景区等通航水域的水路旅游客运管理。
湿地旅游景区的范围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路旅游客运,是指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利用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为游客提供客运服务的营业性运输活动。
第四条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模发展、规范经营、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水路旅游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路旅游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船舶总运力规模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五)落实船舶、旅客上下船所具备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七条申请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管辖权限提出申请:
(一)在市区(含郊区)湿地旅游景区内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景区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县(市)内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区域以外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和跨区、跨县(市)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筹建水路旅游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主要管理人员、船员名单、身份证、资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企业尚未成立的,可以以意向协议代替劳动合同。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文本。
(八)自有码头证明或者与客运码头经营人达成的靠泊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市、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路旅游客运企业筹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购置、订造船舶,并向海事船检部门申请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经船舶检验合格的,应当向原受理企业筹建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应当提供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所属机动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所属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承认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旅游客船总运力规模累计100客位以上的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开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十三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经营者合并、分立,新增运力、航线,歇业、停业,变更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范围,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倒卖、涂改、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章营运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运营。
第十七条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航线(区域)、班次和停靠码头运营;
(二)使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旅游客运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并按照规定对客运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进行检修维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三)按照规定配备通讯设施和通讯工具;
(四)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
(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客运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专业技能;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八)不得有欺行霸市、强行揽客或者敲诈勒索、刁难游客等其他扰乱水上旅游客运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从事水路旅游客运的驾驶员、轮机员、水手(以下统称船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航行规则、服务规范、操作规程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三)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
(四)不得操作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与本人《船员适任证书》不符的船舶,操作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擅自夜间营运,酒后操作船舶,将水上运输工具交给游客操作;
(五)不得超员载客;
(六)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冒险航行;
(七)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监督游客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上船;
(九)维护船舶内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经检验合格,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二)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
(三)保持锚系、舵系、护栏设施完好,通讯、声号、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四)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和乘客须知;
(五)船名、船号规范、清晰、醒目,悬挂在船体左右舷规定位置,标识、标线符合规定要求;
(六)船容、船貌美观整洁,环境清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夜间航行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夜航操作规程;
(二)保证灯光、信号、声号设备及灯饰亮化设备达到适航要求;
(三)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齐全有效;
(四)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游客乘坐旅游客运机动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船;
(二)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乘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四)不得进入驾驶室、机舱等部位;
(五)不得在航行期间戏水;
(六)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七)不得翻越客运码头护栏;
(八)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
(九)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
(十)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船应当有人监护;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路旅游客运船舶和非机动水上运输工具遇险时,船员和乘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海事部门和经营者报告。
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路旅游客运船舶、水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及运营安全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路旅游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路旅游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援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预案。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运营、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水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信用档案,作为奖励、惩处和经营权延续、收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3
为此,本刊记者特意为您介绍飞机、火车、汽车、水路四种运输方式的实名制发展过程,以飨读者。
飞机实名制已达14年
据了解,在出行交通中,飞机实行实名制管理走在最前,至今执行已达14年。以前,通过电话购买机票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只需要一通电话说好时间地点即可。自2003年9月1日开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了“预报旅客信息”的规定,要求全国开放的航空口岸正式实施购飞机票实名制管理,国内一些大型机场也积极响应,开始试行购买飞机票实名制管理。
同年10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再发出通知规定,国内航班预报的旅客信息包括:每一名旅客的全名、性别、国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但以前个别售票网点对此并不重视,此次规定要求:各售票网点必须在订座系统中输入上述信息方可订座和出票;各机场在办理旅客执行登机时在离港系统中校检上述信息,如发现信息不正确或缺失,必须更正或补全。
通知还要求,凡经营出入中国开放口岸航班的航空公司,必须预报的旅客信息包括:航空公司两字代码、航班号、始发站和目的站三字代码、抵离日期和时间;每一名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全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座位号。
据当时媒体报道,航空公司需要旅客的联系方式,是为了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因为天气恶劣或者机械故障或飞行管制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甚至取消的时候,能够及时联系到旅客。而旅客在提供了个人详细资料之后,航空公司也将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没有特殊权限,工作人员也无法看到旅客的电话和住址等隐私内容。
火车实名制历经8年“抗战”
过去火车票购票难,黄牛倒票严重,假票问题不断,尤其是春运期间更是非常猖獗,而火车票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可谓历尽艰辛,前后历经八年争取。为缓解火车票购票压力,防止黄牛倒票行为,2003年春运期间,重庆火车站就率先试行――车票背面填写姓名,车站派出所盖章,旅客持证登车,一时间票贩子销声匿迹。后来广州、成都、上海等地相继仿效,但不久均因实名办法过于原始,旅客太多,难以为继。2006年春节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也推出了火车票实名制,票贩子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受到旅客欢迎。2008年春运,厦门火车站高调抛出实名制。
2010年的春运,广铁集团、成都铁路局开始试行火车票实名制,这一天意味着实名火车票正式开始试点推行。2011年6月1日,动车组开始实行火车票实名制。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而从2012年5月10日起,实名制火车票如果丢失可以挂失补办。随后开通的电话订票、网络购票,虽未明确提出“实名制”,但也要求购票需要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实名制。至此,铁路购票验票方式将有质的突破,翻开崭新的一页。
据了解,实行实名制是为缓解“一票难求”的举措之一,车票实名制可以打击贩卖火车票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控制和打击铁路站车上的旅客财物被盗、抢劫、杀人、爆炸、贩毒等,而且从人身安全保障和乘管理上,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长途汽车将在3月实施实名制
随着飞机票、火车票购票实名制工作开展以来,不少地区的汽车客运站也出现了实名制购票的管理。2016年12月22日,交通运输部了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
据了解,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新规要求,旅客进站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乘车。
60公里以上省际水路运输要求实名
为加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旅客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确立了船票实名购买、登船实名查验制度,明确相关各方在实名制管理上的权利义务,并要求于2017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1月10日起,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我国部分重点水域水路客运启动实名制售票和登船查验。
据悉,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配合配合反恐需要。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为贯彻落实反恐法要求,同时加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旅客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结合2014年以来部分水域已开展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售票、实名查验管理的实践,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确立船票实名购买、登船实名查验制度,明确相关各方在实名制管理上的权利义务。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4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线路管理主体不作为,不能积极解决线路纠纷,造成管理混乱和群体访、越级访事件,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新确定线路管理主体。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5
(据8月11日“工商总局网站”)
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据8月12日“工商总局网站”)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7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09年7月28日,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据7月28日《光明日报》)
200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8月24日“海关总署网站”)
2009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据8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施行《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据8月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据8月1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8月14日“交通运输部网站”)
2008年12月31日,广东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据8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7月29日“人力资源保障部网站”)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7月31日“卫生部网站”)
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据8月19日《健康报》)
2009年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6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建设,重点突出,创新举措,丰富载体,学用结合,切实做好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的自觉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推进法治交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学习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会前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制度、切实提高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二)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规范执法能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广“以案释法”经验做法,丰富载体、创新方式,在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培育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理念。
(四)加强社会群众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守法自觉性。交通干部职工要结合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履职尽责;自学宣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社会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知度,使群众愿意协助和配合交通管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交通法治环境。
三、重点内容
(一)《宪法》
(二)公共法律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民法总则》及其他公共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专业法律方面:《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公路路政条例》、《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路政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子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交通运输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相关政策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等。
(五)交通执法方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及其他交通执法规范。
四、学法方式
(一)局领导班子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机关干部支部会等方式进行。
(二)执法人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组织培训班、以案释法讲座和自学等形式进行。
(三)局安全法制科分别组织领导班子学法不少于4次/年,组织干部职工法律培训(讲座)不少于2次/年,组织执法骨干培训不少于2次/年,各执法队伍法制工作机构每年组织“以案释法”研讨活动不少于1次/年。
(四)各执法队伍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制订学习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并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提高学习效果,力求学有所得,学有所用。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把思想统一到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上来,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学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把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兼顾,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努力营造本部门本单位浓厚的学法氛围。
(二)制定计划,保障实施。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普法计划,明确学法任务,落实学习措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纳入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学习。要坚持学法制度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为学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及条件,确保学法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要注重日常学法工作的检查督促,调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防止学法用法工作流于形式,我局适时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领导干部学法活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体系,严格考核。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7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大力宣传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主线,始终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牢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建“平安交通”为主题,以有效遏制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基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宣传,强化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的舆论支持。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安全法规和重大决策的宣传力度
1、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近年新修订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宣传培训。通过会议、专家讲座、文件汇编、专题培训、普法视频等方式,确保普法宣传效果。有效促进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职能,各单位根据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上述文件应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础内容,通过集中宣传和专题教育培训,深入领会文件中提出的新要求。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动态。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教育计划,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岗、到人。
(二)继续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宣传活动
1、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宣传和评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发动,根据分工,相应制定“平安交通”创建工作宣传方案。根据市局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积极做好“平安交通”示范单位的推进工作。市局将重点对在开展“平安交通”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有关先进人员进行推荐到市级表彰。
2、开展以“平安交通”为主题的安全文化建设。各单位要围绕“平安交通”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常识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全警示教育周”、应急预案演练周”和“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树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评选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化环境优化。
3、组织开展“平安交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组织开展以“平安交通”为主题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编制“平安交通”知识手册,组织干部职工共同学习。
4、积极落实“平安交通”各专题活动宣传方案。按照市局“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制各专题活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构建和谐安全“平安交通”创建氛围。
(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重大专题活动
围绕“打非治违”常态化、防汛抗旱以及重大节假日、社会活动等重要专题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宣传任务。
1、强化重大专题活动的政策宣传。相关专题活动的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办法,并明确相关专题活动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责任人,务求各项专题活动具体内容落实到班组、到岗位、到人员。
2、强化重大专题活动成效的宣传。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总结专题活动工作成效,通过网站、专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工作成效,营造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3、强化对人群密集地点的宣传。各单位要提前制定宣传教育预案,在客运站、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地,运输安全教育常识,加大对旅客的教育力度。同时,要针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四个重要节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交通安全特点,全时段、全路线、全方位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力度
1、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强化对危险品运输企业、道路客运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和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等四个高风险行业和未达标企业的宣传力度,分类别、全覆盖地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突出创建指标、创建程序和挂钩机制三个重点内容,全面提升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自觉性。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加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干部培训班,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法规、政策的理解,提升工作的组织水平。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
1、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教育计划。各单位要根据本要点,及时编制201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计划。全面强化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四种重点岗位”的教育培训,即:各部门领导干部、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一线操作人员等的安全教育。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水陆运输企业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做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2、加强安全规范规程教育。督促企业利用安全学习日、岗前教育、安全交底等形式,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使交通运输企业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做到按规定生产、按规程办事、按规范操作,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3、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积极参加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教育培训班,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企业关键人员的安全文化意识、安全素质和履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和领会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目的,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市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组长、局办公室、安运科和各二级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为成员。局安运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市局将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把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继续深入开展的“平安交通”、“打非治违”、“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紧密结合,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开展对重点人员的帮教活动,定期组织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更新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篇8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制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量化任务,层层分解,逐级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
2.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程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公民异议处理机制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做好《省农村公路条例》、《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贯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让公众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4.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证件管理规定》)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基层执法实际工作需要,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执法证件,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实施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5.继续完善交通执法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完善交通执法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建设,实现网上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公众服务水平。
6.推进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建设。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执法场所外观,确保标准统一、形象一致、工作协调,推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同时,紧密结合“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和谐执法理念,开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7.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重点,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总结执法工作经验,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8.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认真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迎接部、省(市)执法考核评议的督促检查
9.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试行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信息汇总、分析,及时修订。
10.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的要求,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严格监管措施,强化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职能。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行政许可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探索执法创新
11.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探索应用联合执法、统一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多样的执法模式,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本地区跨系统之间和跨地区之间的协作、沟通和配合,创新执法机制,综合利用各方的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本文2023-11-03 11:53:47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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