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律处分条例体会(热门21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法。下面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样本,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本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改。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内容;在对违反群众、工作、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中,新《条例》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了纪律保障,增写了相关的处分规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作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规定···新《条例》的修订,增强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作为党员干部,我们要自觉学习新《条例》,正确体会和把握《条例》精神的实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习上学会用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上坚持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做到察民情、纳民意、解民困、顺民心;在生活中保持洁身自好的作风,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团委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团委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团员的一种规范和约束,通过这一条例的执行,可以维护团组织的形象和团员的纪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性,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团委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团员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即通过明确的规定,制定对团员的处分措施。这一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团组织的纪律,净化团队氛围,以及保护团员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约束下,团员们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增强团队意识,做到言行一致,严守纪律。
执行团委纪律处分条例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团委的全面鼓励和支持。团委应该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以确保他们充分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细则。同时,团委也应该提供有效的处理渠道和操作指南,让纪律处分的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化。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纪律处分环境,让每个团员都能够安心工作,发展自己的才能。
第四段: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念及自我约束。
在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团员们应该学会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团约、团章和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时刻想到自己的行为会不会违反纪律,会不会给团组织带来负面影响。只有做到坚持自我纪律,才能得到他人的敬重,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五段:总结。
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对团员纪律的一种保障,更是对团队发展和团员成长的一种促进。通过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执行,我们可以使团委纪律处分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团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同时,我们团员也要时刻保持警觉,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念,以自省和自我约束为前提,做到事事谨慎、言行光明正大,为团队和个人的进步贡献力量。
通过对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引下,每个团员应当根据规范化的行为准则对自己的言行进行约束,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始终保持良好的团队形象和个人形象。只有通过严格遵守条例的约束,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的优势,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同时也能为团委纪律的健康发展及团员的进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每个团员都应该深入理解团委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性,并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念,为团队的发展和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年
2019年8月18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2019年的《条例》进行了修改,新增和删除了部分内容,使《条例》更加与时俱进,更加符合新形势、新时代的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继2019年修订之后,我们党再次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纪律是党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此次修订《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修订《条例》,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就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广大党员的行为,目的在于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带领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党员日常管理,时刻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规范言行举止。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坚决抵制歪风邪气。
纪律处分条例版心得体会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保证了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保证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施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战略性的措施。党的制度建设是根据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随时间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实施过程中验证原有制度的前提下,《处分条例》增加了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加强党风建设的决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例、党的监督条例以及民主制度的若干意见,这使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得到了大大的丰富,增加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党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诀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党的纪律,促进每个党员干部干净办事、廉洁从政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推动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条例,自觉遵守,以条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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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在接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知后,我第一时间认真阅读并学习了修订的相关内容。这次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而且整合了2条。作为一个拥有将近九千万党员的执政党,我个人觉得首要就是将党的纪律性放在第一,说到根本就是要全面从严治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最终赢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一名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我要从根本抵制歪风邪气,抵制不良作风,坚持用党性来武装自己,不断的从理论学习中提升自己的修养,在实践中增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同时,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理解到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下学习《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严守党的纪律,拒腐防变。
十八大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我认为,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就是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加强政治学习,坚定信念。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牢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总之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规守章,杜绝执纪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亲,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想去工作。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学好弄懂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各类条例、法规等,新能源集团开展集团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纪检监察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特别是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深刻领悟了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的含义,进一步体会了在实践锤炼中担当尽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要意义,现简要谈一谈感悟与体会:
一要学纪懂纪。作为一名党员,首先要通过学习,了解掌握《条例》,深刻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理解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和担当精神,做到为人有准则,办事有原则,持续保持一名共产党人的优秀本色。
二要敬畏党纪。党纪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举止,划出行为的“红线”。作为党员要树立党纪意识、法治意识,任何党员在党纪面前都要一视同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要率先垂范,防微杜渐。
三要严格执纪。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用监督传递压力,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学以致用,纪法贯通,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切实将《条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三编十一章142条,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要求党员干部言、行、思想各方面都必须忠诚于党,和党保持一致,把违反此项要求行为写进纪律处分条例,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
通过对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我们认识到新条例是总结之前条例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章、宪法和现行各项法律,以共产党内部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规章,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从严治党,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普通基层党员,我们要不断地认真地进行党的各项思想政治学习,严守党的纪律,并积极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从思想深处剖析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来自群众及各方面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贯彻执行到工作实践中,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我们应该始终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员的纪律要求刻在心里,对党的纪律怀有敬畏之心。始终严守党的纪律,保持一名共产党员的纪律性,树立正确思想观、政治观、世界观。
有个别被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他们在反思自己走向堕落的过程时,大多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问题、小事情、小利益开始,认为小事情无所谓、不要紧,从而逐步私欲膨胀,逐步漠视党员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从思想上、行为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逐步越陷越深,最终违反党纪,乃至国法,造成了对国家对党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我们应该时时刻刻警钟长鸣,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从点滴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利益诱惑面前始终不忘党的纪律,不忘初心,坚守本心,做一名知纪、畏纪、守纪的合格党员。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作出的再动员、再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扎紧制度笼子的具体实践。为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从今天起,本报陆续刊登一批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中共中央印发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及时传达学习,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新旧对比学,学出坚定信仰,学出落实自觉。笔者结合近期的学习体会,联系我区反分裂、反腐败斗争实际,就贯彻落实好《条例》进行了深入思考,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学习《条例》的明白人。
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此次修订《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二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再次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新《条例》与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动员、再部署;是进一步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的细化具体化;是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治本之举。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是执行纪律的监督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这就要求我们把《条例》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背景这一大格局下来思考和认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四个意识”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不断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结合起来,与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责任担当,做贯彻《条例》的监督人。
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此次修订《条例》,对“政治纪律”一章的修改和变动最大,涉及的内容最多。在新增的11条条款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就占到了5条,可见政治纪律的特殊重要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任务,忠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特别是在新疆,面对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和反恐维稳形势,我们必须始终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精准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吃着共产党的饭、砸着共产党的锅”,甚至与“三股势力”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两面人”“两面派”,严厉打击“不拿刀枪的敌人”,深挖细查问题产生的根源,坚决清除政治隐患。
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作为重点查处内容写入其中,这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找准了重点,不仅有助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保持高压态势,而且有助于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来之不易的成绩。我们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处对总目标认识不到位、思想不聚焦,落实自治区党委反恐维稳“组合拳”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的党员干部;严肃查处民生领域、涉黑涉恶腐败及其“保护伞”,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科学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精准把握政策能力,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对政治上值得信赖的党员干部稳妥处置;对隐瞒事实、欺骗组织,依然我行我素的严惩不贷。同时,要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发挥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向发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整治作风顽疾。新修订的《条例》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加了对污染防治、扶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条款,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记“干部作风不实是我们最大敌人”这一科学论断,紧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在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群众工作督导这个有力抓手,对贯彻落实总目标、打好“三大攻坚战”、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开展群众工作、转变干部作风等情况,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当前,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的具体举措,用好巡视利剑、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执纪问责、曝光典型案例,持之以恒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整治四个方面的12类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委定期筛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直查直办。对工作开展不力、查处问题不认真、纠正整改走过场的,坚决实施“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坚持忠诚干净,做执行《条例》的模范人。
做党的纪律的忠实维护者,就是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用好制度利器,把牢纪律“戒尺”,巩固深化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真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坚持把“惩”的作用和“治”的功能结合起来,坚持把“霹雳手段”和“菩萨心肠”结合起来,坚持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我们要把“讲政治”融入血液,把“守纪律”浸入骨髓,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和“标兵”。带头在纪检监察机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工作氛围、纪律氛围,真正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充满正义、阳光积极、更加健康的政治机关,确保每名纪检监察干部不出列、不掉队。
守纪律讲规矩,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要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我们必须带头学习贯彻《条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真正把《条例》印刻于心、外化于行,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第一次对这一重要党内法规进行修订,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这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是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问题、新要求、新形势,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行为,为党员干部划出的“红线”,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通过认真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准确把握实质,坚决不碰“高压线”。学习《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要把《条例》学深、学透,要让《条例》入脑、入心,要使《条例》成为约束自身行为的高压线。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自觉适应新常态,全面防止“灯下黑”。《条例》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突出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它是对全体党员的纪律约束,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充分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遵守《条例》,勇于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灯下不黑,心中无愧。
三是积极带头表率,努力争做“示范员”。先进性,是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群众而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品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践行,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好带头表率,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求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以加强作风建设来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以反腐败不懈努力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明确了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基本要求。
作为一名基层党委书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从细节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之心,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防微杜渐,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增强看齐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对照先进典型,激励自我,净化自我,提升自我,强化担当意识,把自己负责的每一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蒲城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我所在的蒲城县广袤山谷乡召开了一次专题会议,讨论并制定了一项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这项条例的目的是加强乡村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通过参与这次会议,我深感这项条例的重要性,并对其产生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思考。
首先,这次制定的纪律处分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了乡村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这个庄严的会议上,乡村领导多次强调,纪律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组织效能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严明的纪律,才能形成乡村干部廉洁自律的氛围,进一步提升全乡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这让我深刻认识到,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只有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才能推动我们党在乡村工作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其次,这项条例着重强调了乡村干部的纪律意识和纪律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乡村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这意味着乡村干部必须在自己的一言一行中表率作用,牢固树立起廉洁自律的意识,对违法乱纪的行为零容忍。我看到了这项条例对于加强干部纪律建设的激励和教育作用,相信在全乡各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乡村干部将能够以正确的纪律意识和行动示范乡民,带领全乡干部队伍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再次,这项条例还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方法,确保了对违纪行为的及时处理和严肃纪律的执行。这为纪律执行提供了依据和规范,让纪律的执行更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了关心和帮助,要求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教育,使他们能够重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成为新时期的合格党员和干部。这些规定,使我更加相信,只有通过正当而公正的处分,才能达到教育和警示的效果,真正推动纪律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
最后,这项条例的制定,标志着乡村纪律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进一步提升。乡村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石,只有加强乡村纪律建设,才能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的纪律观念和执行力,推动乡村工作水平的提升。这项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份文件,更是一项改革和创新的力量,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我相信,蒲城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将引领乡村纪律建设走上新的起点,推动全县乡村工作取得新的成就。
总之,参与这次会议,了解和学习了蒲城纪律处分条例,使我深刻认识到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才能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凝聚力,推动乡村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示范作用,能够为乡村纪律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使我们的乡村更加美丽和谐。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党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有什么。
近日,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感受颇多,总体有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xx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党支部集体学习最新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长、支部副书记参加学习。大家认真学习两份文件与旧版的区别,深入理解党对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新要求。
《准则》重申了党的理想信念和根本宗旨,对党员自身品德和生活纪律的要求贯穿始终。《准则》规范的主体,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体现出从严治党的要求。此外,与以往文件使用了很多“禁止”不同,《准则》均使用正面表述的方式,格式工整,用词凝练,表达有力,主旨鲜明。
《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党纪和国法分开,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条例》还将原有的10类违纪行为分类方式重新整合为6类,并明确列出每一类的“负面清单”,特别是补充了以来新发现的拉帮结派、搞老乡会、妄议中央政策等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处长指出,xx届五中全会刚刚落幕,“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我们的工作队伍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准则》和《条例》是我党对党员干部提出的重要要求和基本行为规范,与党员个人发展、成长和工作息息相关,也是维护党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处长特别强调,招生、就业和创业工作,与学生个人前途和学校长远发展紧密相关,责任重大,要求全处党员务必认真研读《准则》和《条例》,并按照《准则》这一“高线”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在修身、齐家、做事、用权各方面廉洁自律,并且牢记《条例》警示,坚守行为规范的“底线”,有效抵制当前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大家普遍认为,此次《准则》的修订,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步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条例》则以问题为导向,对党章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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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纪委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责无旁贷,必须体现担当,发挥作用。
(一)要积极主动、认真实施,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要积极协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要抓好纪检监察系统的学习贯彻,为《准则》和《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思想准备、知识储备和工作预备。要综合运用责任制考核、督查督办等措施,对市委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要坚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转变执纪观念。适应《准则》和《条例》新要求,推动监督执纪从“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转变;从“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要转变方式方法。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纪律”,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坚持从严执纪。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做到监督执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要带头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用《准则》激励队伍,用《条例》约束队伍,引导纪检干部做遵守《准则》和《条例》的模范。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加强对市委“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大上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思路及“煤、墨、绿、贸、游”五大产业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对纪检干部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宣传部长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要求更加具体。“两项法规”充分吸收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
一是坚持学深悟透,率先明纪。带头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带领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采取专题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专题讲座等方式,逐章逐条学习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实质。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学习与思考有机结合。发挥好宣传部门职能作用,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组织创作文艺作品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以上率下,强化执纪。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守住底线,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要自觉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增强贯彻执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触碰纪律和规矩规定的“红线”,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推动讲政治、守纪律成为宣传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坚持履责担责,严格落实。把个人摆在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实抓好全战线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宣传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强化“严格要求是对干部负责”的理念,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没有特权、执行党纪没有例外,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法不责众,让《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中文名。
印发单位。
*********。
目录。
1修订历史。
2条例全文。
3修订意义。
修订历史。
条例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党***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
党纪律处分条例体会(热门21篇)
本文2024-01-27 13:14:10发表“文库百科”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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